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结论

将乡村或概括为具有紧密关系的乡村共同体,或概括为具有多种重要活动功能的实体这种区分十分重要。进入20世纪之后,村庄越来越成为下层社会合作的中心,从经济利益出发,属于哪个村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有满铁调查村庄的资料都证明了这一点。但这一变化并未引起,也未伴随着村庄内部内聚力加强的出现。

撇开我上面提到的有关合作实体的概念和定义不谈,强大的社会和历史因素也阻碍着这一实体的增长。在许多事例中,华北活跃的土地市场使不少村庄很难在村有定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村庄权力,因为它们无法控制身居村外的地主。所以,虽然村庄成为一明确的组织单位,但它渐渐失去了运用其权威的部分能力。

更为严重的是,村政权的正规化,其与乡村社会文化网络的脱节,以及来自政权内卷化的压力,使村政权落入那些贪求名利的“政客”手中。内聚的社会组织要求有一个道义上的权威中心,但与此相反,民国时期这种道义权威没有被加强,反而被削弱了。例如,在较为难以获取村民资格的华北某些村庄,其难度亦不如埃利克·沃尔夫讨论的那样大。而且,历史上没有在动乱时期村庄可以成功地“自我封闭”的先例。山县干树的研究揭示了相反的事例:明清交替的动乱时期,华北出现了乡村社会变化和多姓村庄。

划定村界,稳定税源,可能会加强村落内部保护型经纪关系,但我们已经看到,即使领袖来自村落内部,他也很难说服村外人交纳税款。如果村政由营利型经纪把持,则加强公共组织及关系的效果会更差。在这种情况下,村领袖与村社会脱节,其权威性不会因划定村界、稳定税源而加强。村庄一级代表国家权力的营利型经纪不会比村庄内生领袖更具权威来催促村外地主交纳税款。可能是在1940—1941年实行大乡制以后,村级组织的政治地位又降到无足轻重的地位。至此,乡村政治组织的发展又回到原起点上。 z7wpOW5nD+d/MQL2ggZISyLRJsCaqR03Sary2STi4XxHuw8Sec/wYikezRTk0A4C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