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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青,村界与乡村社区

奇怪的是,最能反映国家权力对乡村社区影响的组织是青苗会。这一组织引起了西尼·甘布尔和满铁调查员的极大兴趣。看青是与市场体系毫不相干的村内活动的主体,其重要性并不在于其护秋功能,而在于其在村财政中的作用。在许多村庄,青苗会不仅决定每亩看青费的多少,而且决定摊款的分配方式。另外,为了明确村与村之间财政权与管辖权的界线,青圈亦成为村界,使村庄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一个拥有一定“领土”的实体。

关于青苗会的建立,缺乏历史资料,但顺义县农民声称该会按县政府命令成立于1900年至1907年之间。 另一说法是省政府命令各县为了便于警款和学款的征收而建立青苗会。 而在河北和山东的某些地区,早在1900年之前便有青苗会。 虽然不能肯定青苗会是依省、县命令而建,但青苗会的组织结构使它在20世纪初成为国家征收摊款的理想工具。顺便说一下,青苗会是为了保护庄稼不受小人偷窃,而不是抵抗军队骚扰或土匪劫掠。实际上,在不少地方那些小偷便是村中的贫民和无业者。 而看青人则经常是村中的贫民无赖,或甚是村中的“惯偷”。 任命这样的人看青既是为了防止他人偷窃,又是为了使他本人不“重演故伎”。所以,青苗会也是村内互相监视的一种机制。

青苗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使编制全村基本预算和确定看青范围成为必要。青圈内的土地大多属于看青者同村之人,但也有属于村外居民者。同时,也可能因村民有的土地距村太远,而且十分零散,使看青员很难,甚至无法巡看,因而不在该村“青圈”之内,而由土地就近村庄的看青人看护。

“青圈”或称“本村地”中有不少部分属于村外之人,这说明华北地区土地交易较为频繁。例如,在吴店村,青圈中土地一半属于外村人。 据甘布尔领导的小组对7个村庄青苗会土地登记的调查,青苗会中4%—46%的农户不是该村居民。在另8个村庄中,非本村居民占入会农民的36%—90%。

为了确保青苗钱按时收齐,看青者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协商与转费制度。看青人与相邻数村的同行就互相巡看对方散处于本村青圈之内庄稼及代征看青费达成协议,他将属于自己看护的青圈但不居住于本村之人交纳的看青费转给相应的看青人,并接纳对方转交的“代征”看青费。由于村民的土地大多散布在方圆一二里之内,这种“交换看青”制度基本上可以顾及所有庄稼。在有些地方,村民称这种“代征”为“联圈”制,它成为其他代征税款的基础。

并不是所有的看青制以及青圈都成为一村的村界和摊派一村其他款项的基础。特别是在山东,青苗会只负责征收和交换看青费而不管其他事情。 即使如此,在20世纪30年代末期,也出现了村中其他摊款按青苗钱摊派的趋势。例如,在历城县路家庄,与山东其他村庄一样,其青苗圈的划分,最初也只是为了征收看青费,所有其他费用都是由地主交给所在村庄。但到了满铁人员调查时,已出现了一种新的体制:在路家庄青圈内早已拥有土地的外村农民仍然向所在村交纳摊款,但此后如果他在路家庄青圈内置买新的土地,那么他不但要交纳青苗钱,而且要承担路家庄的摊款。 路家庄显然企图保持变化无定,甚至在减少可摊款的地亩。彻底划定村界并要求农民以不同比率向路家庄纳款必然会引起这一地区原有制度的变革。这种新制度明显地是一种妥协的结果,它保持原来的纳税户不变,但通过划定其摊款区域而使该村未来的纳税地亩不变。同样,冷水沟也面临着征税地亩减少的问题,但它采取的措施不同,它要求村民尽量将出售的土地卖给本村之人。

在摊款以看青制为基础的村庄,青苗会成为村政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所有这种例子都来自河北,除冀南植棉区外,那里小偷不屑于偷窃微少棉花 ,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这是该省的普遍现象。

因为各村可摊款地亩有不固定和固定之不同,青苗会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摊款方法。在有些地方,前者先于后者,而另一些地方则各种方式并存。可摊款地亩从不固定到固定,标志着在解决村间纷争上迈出了一大步。在这两种体制中,看青费和摊款均交给土地所在青圈的村庄,其比率由该村确定。但其中亦有不同,一种是经过联圈内的协商和交换,部分青苗钱(由代征者)转交给地主或耕者居住的村庄,另一种则是一村收纳其青圈内所有可征地亩应交纳的青苗钱,并据为本村实际收入。因为不少村民在外村拥有土地,所以,这是一个现实而重大的问题。在第一种情况下,看青制提供了摊款和征收的机制;在第二种情况下,村庄对其“青圈”内的土地拥有绝对的征税权。

西尼·甘布尔认识到青苗会的重要,但他并没有觉察到这一区别。他已指出在位于大运河沿岸的H村有两种摊款,一是向本村居民摊款,另一是向耕种本村青圈之内土地的外村人摊款。因为青苗钱被用来支付村中各项活动的费用,所以,外村居民只交纳本村居民应纳费额的一半。甘布尔评论道:“这种本村和外村耕者按不同的比率交纳摊款是极少见的,事实上,我们仅在H村看到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一村对青圈内所有耕者——本村人和外村人——按同一比率征收摊款。” 其中,甘布尔掌握着充分的资料,但他并没有区分从青圈内所有土地征收的费款是归一村所有还是将部分款项转交他村。

满铁人员在河北(冀南除外)的调查表明,直到1936年,在那些青圈固定的村庄,非本村农民按同样比例交纳看青费,但由青苗会将这笔钱转交给耕者或地主所在的村庄。1936年之前沙井村和侯家营即是如此。 在寺北柴,那里最先没有固定的青圈,1936年官方命令各村划定界线,所有按亩征收的摊款由各村处理。 这一命令的内容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顺义县,青苗会不仅被用来征收看青费和其他村费,而且,最迟在1915年之后,向非本村(但在同一“联圈”)农民征收的看青费都如实转交给原居住村。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村庄都属于同一联圈,比如,与沙井村相邻的北法信,户多地广,并不在乎索取本村居民在外村土地的青苗钱,它也不向其青圈之内沙井村民拥有的土地摊款。沙井村首们直接同北法信看青人议定,向他交纳一定费用,而由他看护沙井村民之庄稼。如果这些土地上的庄稼被偷,村首们不负责任,而由联圈负责赔偿。

由这种摊派和转交所引起的村际争端,沙井村的事例可作充分说明。1936年以前,沙井村属于由沙井、石门、南法信和望泉寺组成的“联圈”,在该联圈内,各种摊款先交给土地所在的村庄,然后由该村转交给农民所居住村的青苗会。由于各种原因这种制度的运作并不流畅。第一,因为各村摊款数额与可征地总亩数之比不同,所以每亩应纳摊款数额亦不相同,这不可避免地使转交数额出现差异。沙井村摊款比率较石门为低,所以同样亩数的外村地而转交的税款不同,这种差异诱使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迁居到摊款比率较低的村庄。1936年一个叫景德福的人正是出于这种考虑而由石门迁居到沙井。 沙井村当然欢迎他的迁入,因为随他而加入该村的土地使沙井村可征亩数大量增加,但是,石门镇首事人仍坚持景德福应该向石门交款,因为那一年顺义县摊款有了新规定。这一争端弄到区派出所,该所断定景应继续向石门镇交款,但按沙井村规定应力役。

也许比转交数额不均更容易引起争端的是各村赋税收入的易变性。当一个村民卖掉或迁离一村后,该村的可征亩数减少但摊款总额却未相应减少,这就是为什么石门镇反对景德福迁往沙井的原因,因此而引起的争端和诉讼在顺义县及河北其他地方并非罕见。 这种因地亩减少而引起的征款困难不仅使贫困村难以承受,而且影响到国家税源,使国家亦难以容忍。1936年11月顺义县县长发布布告:

为布告事:查县属各村青苗会旧日习惯有“活圈”“死圈”之分,习惯不同,弊窦丛生,往往因圈地之纠纷,经年累月,缠讼不休,耗财废业,为害实深,殊非整理村政之道。本县长下车以来,详为考察,境内活圈之地固有,死圈之地究属多数,兹为遵照法令,并从多数划一村政起见,规定为属地主义(例如甲村之地卖与乙村,将来此地之一切摊款,仍向甲村交纳,看护费暨学警一切花费,乙村不得争收。反之,乙村之地出卖与甲村,亦仍向乙村交纳),即乡俗所谓死圈也。自布告之日起一律实行,乡款既可固定,彼此亦免纷争,其有已经完纳者,不得再行追究。今行布告,即仰商民人等一体遵照勿违。切切此布。

所谓“活圈”,即一村按青圈之内所有地亩摊派并征税,而后将相应款项转交给外村地主所在的村庄。顺义县的命令旨在变活圈为死圈,使村有定地,而将青圈之内所有税收归村所有,这种“属地主义”也为其他各县所采用。即使在看青制并不普遍的栾城县亦是如此。

但实行“属地主义”又引起了一些新的不和和争讼。其一,根源是确定或重新划定村界。原来没有青圈或青圈与旧村界不符的村庄要求扩展村界,这点当然遇到邻村的反对。下属官员不断向县署抱怨不少村庄仍实行活圈,而不愿采取一次定界的死圈,以免纷争。有这样一个事例:某3个村庄组成一共同的看青组织,他们同意将各自的土地簿给另两村查阅,但一村突然变卦,声称各村历有村界,并宣布一大片合圈内之地为自己的村所有。无怪乎另两村认为这是一种讹诈吞并土地的企图。

其他纷争是因为一些村庄认为过去从外村转来的各项杂费较本村收取外村人在本村青圈之内土地上的杂费为多。某区官报告一个村庄的首事们拔掉原作为村界的界标而移栽到更远的地方,因为该村在旧村界外拥有不少土地。 另一警务分局兼理局长寻求关于3村协同划界的方法,其中一村拒绝接受新分界,因为该村原来只欠另一村9元,现在得转交14元。 另一些争端是由于大而强的村庄欺压小而弱的村庄,不允许后者收回原来转交给大村的那笔钱。

也许反对“属地主义”或死圈的多是在村界外拥有大量土地的村庄,而欢迎此举的则是其民不断地卖出或失去土地的村庄。1936年的法令对稳定贫弱村庄的收入有进步意义,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断定政府的这一法令是出于主持正义的动机,因为它并未减轻农村中贫民的负担。该法令对谁应负担税款——是地主还是耕者未作任何规定,而留给各村自行解决。到底谁来付款,取决于村中佃农和地主的力量对比。

在一些村庄,地主拒绝将土地租给那些主张由地主交纳摊款的佃农;而在另一些地方,地主干脆通过增加地租而仍将摊款转嫁到佃农身上。 随着摊款增加,原来不承担摊款的佃农也被迫交纳部分款额。 有时那些“富人”也同样遭到摊款比例的压榨。在一个以拥地不足5亩的自耕农为多的村庄,几个有地四五十亩的地主抱怨说,因为5亩以下的农户不纳杂捐,摊款几乎全部落到他们头上,使他们也日益贫穷。 在冀东北的昌黎县,那些富有之家竭力反对将地按肥瘠分为3等而制定出不同摊款率的合理主张。

很显然,固定村界的首要目的是稳定国家收入。“村有定地”不仅便利于征收摊款(不论以何种方式)的短期目标,而且有利于加强国家权力的长远规划。向村界内所有耕地征税可以减轻户口众多而比较贫穷村庄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缓和了不顾一村承受能力而摊款所引起的矛盾。

“村有定界”的“属地主义”使执政者能确切查清所有耕地的归属。清丈土地(下章将详论)不仅可以矫正历史上遗留的偷税漏税现象,而且是清理税收制度的必要条件。 如果村无定界或属地主张遭到破坏,当一家土地十分分散之时就无法确认其征税归属。如果由一村负责其界内所有土地的征税之事,农民就难以偷税漏税。换言之,从国家的观点来看,实行“属地主义”有利于在土地买卖频繁中使村有定地,稳定税源。

毫无疑问,国家亦期望村有定界能促使村组织成为一村活动的核心,因为20世纪初摊款和其他各项新政设施使村庄成为一财政实体,所以,这一期待顺理成章。但事实上,虽然村庄被赋予许多责任,但它并不一定得到加强。村界的划定改变了村庄征税权力的性质,摊款给予村首们向村民征税的权力,从而使原来对村民的控制转化为控制一定的地理区域。从村首们的观点来看,这造成了村庄居民(他们原来属于自己管辖之下,但现在却不必向所在村交纳摊款)和外村人(他们在新划定的本村村界之内拥有土地)之间的隔层。虽然一村有权力和责任向外村人的土地摊款,但却不一定有足够的力量迫使他们交纳。

在一定程度上,“属地主义”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传统反应,它与明末“一条鞭法”有相似之处,只不过那时是为了征收田赋而非摊款。明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役渐渐并入田赋,即实行“一条鞭法”。原来110户为一里的里甲负责劳役制亦转而负责征收田赋。里甲中的“里”渐渐变为一征赋地域而非派出劳役的单位。同时,由于土地买卖频繁,城居地主增多等原因,原来负责一村劳役的村级里甲头目无力催促地主交纳赋税。结果造成里甲制与明末实际社会结构极不相符。

明末趋势在20世纪因摊款而在华北重现,特别是在栾城和良乡那种城居地主控制大量乡村土地的地方,这种“重现”表现得更为明显。 不过,随着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的动荡不安,富人纷纷逃离农村,这一问题变得更加严重,摊款越来越多地落到那些日益无力交纳的贫民头上。虽然“属地主义”对卖出土地的村庄较为有利,使他们可以向在本村拥有土地的外村人征税,但这一体制往往减弱了村首事们催征税款的权力。 7CeU73pelIq0O4/b0LYFdupZnZsy725/7Q4dcUvVGrV2weUKSsPlVa4AqA54hE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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