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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乡村政权结构及其领袖

谁是乡村政权中的真正领袖?财富、地位、影响力等因素在形成个人权威,特别是在20世纪艰难的环境之下,在加强乡村政权的过程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本章将回答这些问题。在第八章,我将考察国家政权的深入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些因素与村庄领袖之间的相互关系。

通过由保护人的地位和“面子”而形成的保护体系,使个人的财富及影响力转化为自己的政治资本。在权力的文化网络中,保护体系是由职能复杂的非正式小集团构成的,有别于其他的等级结构。所以,在这些体系中的权威教条往往体现为人际间的相互关系,而不一定代表乡村社会中制度化的正统价值。有时,如同秘密宗教网络一样,他们与正统秩序是相对抗的。

但是,以乡村领袖为中心的保护体系往往间接地加强权力的文化网络中的正统特征,即加强其与上层官府的联系。通过这些体系,乡村领袖(或称“保护人”)为村中被保护人提供各种服务,而这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又加强了保护人在宗教、宗族,以至在20世纪初乡村政权中的领导地位。通过人际关系,这一保护体系又将不同的等级组织(如高层的国家政权和村级的宗族等)联结起来,使其融合进权力和文化的网络之中。

1900—1912年间,就我们的研究阶段而言,村级的正式政权制度已经定型,其“官员”往往由在宗教或宗族组织中已建立起自己权威的乡村精英们充任。尽管其宗教或宗族功能已渐失其往日的显赫作用,但许多精英们仍然发挥着“保护人”的某些社会职能,以保持其在被保护人中的地位和影响。

到了二三十年代,由于国家和军阀对乡村的勒索加剧,那种保护人类型的村庄领袖纷纷“引退”,村政权落入另一类型的人物之手,尽管这类人有着不同的社会来源,但他们大多希望从政治和村公职中捞到物质利益。村公职不再是炫耀领导才华和赢得公众尊敬的场所而为人追求,相反,村公职被视为同衙役胥吏、包税人、营利型经纪一样,充任公职是为了追求实利,甚至不惜牺牲村庄利益。

进入20世纪之后,村领袖们的主要职能是征收摊款,这是由村长和村首事们共同执行的。村领袖们还得为区公所或过往军队下达的各项工程拨派夫役。其另一不言自喻的职责是为政府或军队的临时摊派先代垫款项 ,因为村民手中常无现钱,只有收获之后,再与其他正税一同从农民中收回,这是往往由富人充当村长的原因之一。

与乡村集团相关的另一类公务多兴起于1900—1912年,这包括看青、管理村学和村庄自卫等等。一般情况下,村庄领袖们还得掌握村庄收支和账务,对此他们是向外保密的。1930年之后,河北省村长还担当起土地交易中“官中人”的角色,同时,某些村政权还代收牙税。

尽管并无严格规定,但往往由村公会决定由谁来执掌村政权,由村公会来选择村长副并接纳和任命村公会新成员。在20世纪初期,村公会多由富裕人员组成,而他们又从自己的圈子内挑选新成员。直到1929年实行选举法之后,一些村庄的村公会仍然把持着对村长副的提名权。村公会是一个代表不同利益的个人集合体,故其所做决定带有明显的妥协性。

1929年国民政府统一北方之后推行的乡镇和闾邻制,是集行政和自卫于一身的组织。各级长佐层层选出,最下一层为5家组成的邻,邻设长,邻长也是选举闾长的代表。 但实际上,在30年代,只有个别村庄实行了选举制,而闾邻制与过去10家连坐的保甲制亦无大的区别。30年代中,乡的规模和职能经常变动,直到1941年以后,在日伪政权强力推行下,大乡(1000户)制才基本取代了自然村落制。 z7wpOW5nD+d/MQL2ggZISyLRJsCaqR03Sary2STi4XxHuw8Sec/wYikezRTk0A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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