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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的宗族

宗族组织与男系相传意识的存在,与自宋以来官府与乡绅的提倡是分不开的,正宗清源体现了儒家的忠孝思想,一直被认为是协调人际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 当然,族长的权威不仅来自尊敬同族长者的意识,而且与经济、管理以及与文化网络中人事关系相关。让我们看看宗族是如何保持其权威的。

宗族势力有强有弱,在冀中冀南,宗族势力较强,而在靠近城市的村庄,宗族势力较弱。在冀南的栾城县及其相邻的元氏县,许多村庄是一族占统治地位,在多姓村庄,宗族势力亦不容忽视。在栾城县的143个村庄中,有60个村庄其人口的一半属于同一宗族,其在村中所占比例如下所示

有关栾城县宗族状况资料较为丰富,而宗族势力在寺北柴表现得又十分突出,故我先从分析寺北柴状况开始。不过,与南方拥有共同财产的望族不同,寺北柴这个拥有强大凝聚力并有严密组织的宗族却相当贫穷,该族姓郝,占全村总户数的35%。该村户均耕地面积为14亩,但郝氏族中70%的家户占有土地不到14亩,而且,该族中最大的两家地主只分别拥有60亩和35亩土地。 由此看来,在华北地区,宗族势力的强弱与该族的贫富并无必然的关系。

在寺北柴有4大姓,即郝(53户)、徐(24户)、刘(22户)、赵(20户) ,全村140户人家,此4姓即占了119户。郝氏一族更进一步分为5门,尽管比较贫穷,但同族、同门意识却十分强烈。在春节时,全族共同拜年祭祖,而在其他节日,族中最大而且最为久远的西门则单独祭祀并举行宴会,其余4门则联合祭祀。 通常情况下,在同门之中,人们的关系随分家的早晚而亲疏不同。刘氏一族亦分5门,赵氏分3门,但对其各门间的相互关系史料中并未记载。

该村中所有宗族在春节和清明时都祭祖扫墓,其中3个宗族在寒食节时还聚会,俗称“父子会”,同族中成年男子聚集一处共进寒食(冷饭)。 宴会时按辈分和年龄长幼排列座次,族中辈分最高,年龄最长者(族长)坐于长桌北端,族中辈分和年龄最小者坐于桌子南头。

一般情况下,同族祭祀和宴会的费用来自小块族田的地租,族田自5亩至20亩多少不等。不过,有些宗族与寺北柴的郝姓一样,族田过小,族中设立规约,由各户凑钱祭祖聚宴。

寺北柴的族权表现方式不同,族长在祭祀礼仪和日常族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此点与南方不同,在南方,族长不一定是族中最有权威者。在寺北柴,贫富分化并不十分明显,很少有人能以其财富而凌驾于族长之上。收养螟蛉之子需得到族长的同意,分析家产也得族长在场,在收养契约及分家清单上族长与另一同族中人作为证人得签上自己的名字。

族长的权威亦得到官府的承认,在审理涉及家族成员的案件时,往往召族长到堂,征求他的意见。

尽管宗族并不是一明确的合作集团,但人们告急之时往往先求助于同族成员。在承租土地及借贷银钱中,往往同族之人充当中人和保人。 在20世纪30年代末期农产品价格急剧上涨之前,村长、保人和族长(或门长)共同保释那些因无力交纳地租或逾期未还借款而被拘押的佃户。 按中国的法律,债权者有权没收破产债户的一切财产,包括衣服,甚至房屋场院。此时,一无所有的债(佃)户往往求救于自己所在的宗族,后者也尽其所能帮助他维持生存。

在土地买卖中,宗族的权威表现得最为明显。在所有调查过的村庄中,按惯例,若有人出卖土地,同族之人有优先购买权。尽管有时此权被忽视。 但在寺北柴,同族先买权得到严格的执行,如果有人在未通知同族之人或以同样的价格(指同族出价)将土地售与族外之人,该宗族有权宣布此项买卖无效。 满铁调查人员为证实此点并估计其是否是普遍现象,曾访问了栾城县商会会长:

问:如果一个人未征求宗族意见而出售土地,此项买卖会被宣布无效吗?

答:是的。开始碍于情面(人情),后来约定成俗。至于为什么如此,我也弄不清楚。如果一个村民不首先征求同族人的意见便把土地卖给族外之人,同族人有权阻止。这种风俗出自人性,后来成为族权的一部分。虽然对官府来说,不管将土地卖给谁,只要填写官契(交纳契税),买卖便算合法,但同族先买权一直被延续下来。

在寺北柴的阶级冲突中,宗族亦发挥着一定的组织作用。如果一个地主(不论其属于哪个宗族)向佃农要求高于常规的地租,则佃农所在的一族联合起来就会拒绝租种该地主的土地。例如,在1931年,当物价下跌时,宗族联合其成员,成功地迫使地主降低货币地租。有时为了壮大自己的队伍,佃农还将同姓(但不一定同族)的人联合起来。 所以,在缺乏阶级意识和组织而宗族之中又未过分分化的村庄,人们往往以宗族为合作单位并且在必要时采取共同行动。

其他调查村庄的宗族组织不如寺北柴那样强大,但其宗族仍程度不同地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而侯家营的状况与寺北柴最为相似。

侯家营距辽宁边界不足50英里。自19世纪末期以来,东三省向汉人开放 ,由于不少人到关外做工汇回或带回银钱,故与寺北柴相比,侯家营较为繁荣富裕。根据保甲统计,该村有114户人家,其中侯姓最多,为84户,占全村总户数的73. 7%。侯姓分为3门,其中最大的一门68户,其余2门分别为6户和18户。此外,该村尚有刘姓10家,王姓6家,陈姓5家,其他数姓仅为1家或2家。 另一个材料记载了各族(姓)合计占有土地(非共同族产)亩数,其户数统计与上述数字略有出入,但据此还是可以看出各族贫富状况

尽管侯姓人数最多,占有全村土地的绝大部分,但其户均土地面积尚不及刘姓户均土地面积的一半。可能由于刘姓较为富有,故虽然其人户不多,但在村务中却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除去那些仅有一两户的小姓之外,侯、刘、王、陈4族于清明节时都在族墓前集会祭祖,称为“坟会”。 刘姓在寒食节时除祭祖外尚聚餐,其费用从该族的“入会金”所得利息中支出。 自19世纪60年代起,侯氏家族亦有清明会基金,清明时杀3头猪祭祖,礼毕后会餐。但是,1921年之后,这种仪式渐渐消歇。据村民讲,这是因为该村经济状况今不如昔。

进一步调查发现,由合族各家凑钱举办的祭祀仪式大约是在1920年突然中止的,因为那年摊款和军队勒索过重,农户无余钱可出。 20年代初期,冀东地区战事不断,先是直皖之战,接着,奉、直军队又在这里展开激战。 但是,摊款和勒索并未完全中止侯氏宗族的活动,较为富有的各家仍联合起来祭祖会餐。侯氏3门,特别是拥有68户的最大1门,还根据“五服”(血缘亲疏远近)分为不同“小股”。1921年全族祭祖活动停止后,许多小股各自筹钱买猪祭祖,并在自己的祖墓前会餐。不过,并不是所有小股都得凑钱会餐,它们渐渐地放弃了这一宗族性活动仪式。

不难看出,若因经济原因而无法组织全族性活动时,族中较富有者便分裂出来自己活动,这与弗雷德曼所描述的华南宗族状况基本相似。在那里,随着贫富分化,宗族亦开始分裂组合。 值得注意的是,在侯家营,宗族的分裂组合是内外部压力造成的,而且,其分门别股在一定程度上仍以血缘远近为标准。

在侯家营,族长的权威不如寺北柴那样强大,而富有并受过教育的人在族中的威望却很高。但是,分析家产、收养义子,甚至田地买卖,仍得族长同意画押。并且,如同在栾城县一样,当宗族成员被卷入官司之中时,县官往往召族长询问情况。 在同族相济方面,宗族往往将族田(如果有的话)租给同族中较贫者,由他象征性地交点地租或仅为清明祭祖提供点祭品和香火。据村民声称,从前族中善举甚多,但到了20世纪30年代,宗族只是偶尔地帮助一下族中残疾者而已。

在经济方面,宗族仍是希望族中成员(若出卖土地)将土地卖给同族之人,若将土地卖与族外之人,则买主应请卖主、中人以及买主同族部分成员吃饭。在更早以前,则尽其所能宴请更多的人 ,通过宴请,使其买卖得到公认,以免卖方宗族运用其习惯权力挑起争端。

同族成员之间借贷往往无息,即使对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借款收取利息,其利息率亦比向族外人借款低10%。 借贷圈子较大,往往涉及一族,而其他经济互助,如共用大的农具,则以上面提过的“门”或“股”为单位。 当然,同门、同股之间的互助合作并不是无条件的,经济协作的双方在人力、物力上更基本相当。不然,时间一久,一方会觉得吃亏,无疑,这一条件使许多同门、同股之人被排斥在合作对象之外。

另一宗族作为较为明显的村庄是山东省的后夏寨。该村130户人家,主要宗族有王姓(51户)、马姓(30户)、吴姓(18户)。 以上3姓不是在清明,而是在正月初二上坟祭祖,称为“宗祖会”。 吴姓有族谱——这在满铁调查村庄中并不多见,该族谱由族员轮流保管。由于族中贫者无力备办供饭,故也无权保管族谱,不过,他们可以参加祭礼仪式。

这里的族长亦缺乏寺北柴村中族长那样的权威,但分家析产时,族长往往被请为调解人。 该村3族各有数亩族田,租给族中贫困者耕种。即使族中土地较多者,亦往往出租给同族之人,在实行分成制的租佃关系中更是如此,因为分成制要求租佃双方互相信任,不然,则有佃农谎报收成之虞。 向同族借贷较为普遍,而且,若是将土地卖给五服之内的同族成员,则不需签立契据。

在其余3个村庄,宗族的作用十分有限。城市周围村庄中宗族势力似乎较弱 ,如顺义县沙井村,位于北京东北;良乡县吴店村,在北京之南;历城县冷水沟,邻近济南。以上之村邻近城市,土地买卖较频,人口流动较大,同族相邻而居和土地基本相连的状况已被打破(见下节)。当然,邻近城市并不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唯一原因,满族入关后在京畿地区圈地移民也削弱了宗族势力。

不过,这并不等于说在以上3村中宗族势力毫不存在。事实上,冷水沟的李氏家族不仅有族谱,而且有祠堂。但是,到满铁人员调查时,族谱和祠堂已无什么作用。 而且,不但合族,而且各门似乎也不再举行集体祭祖仪式了,只是由各家自行扫墓而已。宗族虽有祖茔地(老坟),但不少人家却另找墓地,这并不是因为祖茔地太小不足营葬,而是族中已出现裂痕,族众为争取好风水,打乱了昭穆埋葬制度。 这种分裂表明某些有财有势的大户要从大宗族中单分财产的企图。这种分离倾向在沙井和吴店也同样存在。 在村政方面,宗族几乎不起什么作用。

归结:在第一组村庄(寺北柴、侯家营和后夏寨)中,尽管没有庞大的共同财产,宗族在村庄生活中仍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族成员之间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有不少协作,这在祭祖、借贷和土地买卖上表现得最为明显。族长权威在较为贫穷的寺北柴最强,而在较为富裕的侯家营则较弱。 但更引人注目的是民国10年以前以祭礼仪式为中心的宗族团结,后来虽然环境变化,但宗族仍力图在小范围内保持血缘团体。

虽然家庭意识已深入到中国文化的各个层次,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儒家学说的组成部分,但在乡村社会中,以宗族为代表的血缘团体仍占重要地位。这不仅因为宗法思想更为符合官方的尊祖忠孝教义,而且,宗族可以约束其成员使其言行更为符合封建的道德和行为规范。正因为如此,宗族成为村庄公务活动的合法组织者。 F2wKk3gFh2QvEZRACHAEInXZ2YwiCj2pn+X0svR+reCJL0iHmSLhCfbMaJopKG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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