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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活动中的家庭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在中国文化中“家”的含义十分广泛,学者们对其所下定义也是五花八门。为了简明并便于讨论,我将其归纳为如下两个概念。艾伯瑞在研究宋代家庭意识时区分了“宗”(男系相传的团体)和“家”(共同占有财产,共同生活的人群)的异同。“宗”强调共同的祖先、男系血缘的嫡传、按辈分排列长幼次序,现代宗族继承了其“同宗”含义。“家”是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单位,结构单一并包括女性成员 ,在一定程度上,其与梅伦·柯文(Myron Cohen)所研究的现代的台湾家庭无太大的区别。

日本法学家滋贺秀三详细考察了“宗”和“家”的区别。他认为“家”是一经济单位,一家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在分配上人人平等。但从法律权利上来看,“平均占有”的关系并不存在。例如,兄弟甲、乙两人并未分家,甲有3子,乙有1子,作为共同生活集体,6人所得消费品基本相等,但分家析产时,假定甲和乙均已亡故,此时家产并不是平分成4份而是分为2股,乙的独生子将继承半份家产,甲的3个儿子则平分另半份家产。从继承的观点来看,家庭偏重于传宗接代功能,而非经济协助团体。

亚瑟·沃尔夫和黄杰山(音译)也作了同样的区别,一方面,“家”是传宗接代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一个共同使用继承财产(土地)的单位,“其同祖关系在宗庙、家坟和对死者的安葬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 。女婿可能被视为家庭中一员但决不会被接纳入宗族之中。另一方面,“家”是一个共同生产和消费的单位,因为家庭成员同吃一锅饭,故“灶”成了家的代名词。沃尔夫和黄杰山进一步声称“家”和“灶”的联系,说明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要素,是构成政治活动的基本单位。沃尔夫在其早期著作中还认为,家有灶神,而灶神则是天界官僚体系中最低一员,他赏罚家庭成员的善恶。所以,“从家与灶君的联系来看,家庭在政治生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是构成帝国政治的一个元素”

在多数情况下,参加村中公共组织以及区、乡政治活动的家庭单位是如同沃尔夫和黄杰山所描述的“家”,他们告诫人们不要拘泥于“家”的字面含义。我认为这是暗示凡同灶的人群皆可视为一家,如梅伦·柯文所述不同居一院但仍为一家,那是实例。 这也得到满铁调查资料的证实,如某家的男儿到东北谋生,长久未归,但只要未分家产,未另立炉灶,他便被认为仍是家中一员,可见家是以灶为中心建立起来的。

但是,我从资料中发现,在有些村庄,集体活动的基本单位并不是以炉灶为中心共同预算的群体。在河北省的吴店和寺北柴,村政治和宗教活动的基本单位不是“家”而是“院子”。 例如,直到1940—1941年日本侵略军推行保甲以前,在村庄选举中,院子作为整体只可以投一票。 在另一个村庄,兄弟们已经分产,但在保甲册上仍注为一家。

一个院子包括2家或3家,他们房屋相连或位于同一房子的不同房间,其家长们通常是分灶起火而未出院的兄弟。 显然,院子是位于家庭与宗族中的一个环节。在一些村庄,同院子的人作为一个整体参加祭祀及其他活动,例如,虽然各家各供灶君,但他们供奉同一祖先牌位和其他神灵。 而且,如果在同族祖坟之外,尚有墓地,则该墓地往往归同一院子所有。

许烺光对云南某村的描写与北方的“院子”有极为相似之处。在叙述分家之后,他又说:

分家之后,祖宗牌位仍供奉在西厢房,所有原家庭成员如同过去一样在这里拜祭共同祖先和家神。……每一新家庭仍居住在旧房之中,并不一定得搬迁出去或另设神坛。对于公共生活,不论是宗教或社会活动,都是以原大家庭为一单位而参加。在村社祈祷活动中,原大家庭只出一份经费,由老家长(父亲)或长兄作为一家代表。

许氏认为这种“家庭”既满足了个人的自由和竞争意识,又在社会及祭祀仪式中保存了“大家庭”的荣誉,我认为其含义不止于此。从许氏的分析中,我们还可以看出保持一个“大家庭”作为一个行动单位在乡村政治和经济活动中占有一定的优势。

满铁调查资料中亦有这样的事例;河北省邢台县有管理灌溉用水的组织,称为“闸”,闸的领导权往往掌握在拥有较大“水股”的家长手中。资料表明,有些水股并不是由一家一户拥有,而是由同宗数家合占一大股,这样的联合称“门”或“堂”。有时,水股名义上由同一祖先拥有。 这种同宗组织往往是由已分家立业的胞兄弟或堂兄弟组成,即分家而不分水股,故其共同拥有大股,在闸会中占有一席领导权。有时,他们由各兄弟轮流充当闸首。 这种宗族联合防止了将水股分得过于细小,从而保持其在闸会中的领导地位。

在兄弟分家之后,为了避免诉讼和其他纠纷,往往将所有土地记于同一祖先名下 ,这样兄弟们可以免交契税和过割登记费。在华北的一些地区,这种名义上以共同占有土地为基础的“大家庭”成为一个纳税单位——“户”。保甲册中有这样的记载:同宗的4家人登记为1户。 (这提示我们在用这些资料计算每家或户平均人口时一定要小心谨慎。)

在与全体村民相关的村务(公共事务)中,为人所承认的最基本的参与单位是由同一宗族组成的“门”或“派”,由于其成员是同一祖先的后代,故具有血缘集团的性质。从这点出发,我认为,村落组织是由拥有共同祖先的血缘集团和经济上相互协作的家庭集团组成,当我们研究了宗族作为高于家庭的组织在村政中的作用之后,我们会更加坚定这一结论。反过来,若我们将家庭视为拥有共同祖先的血缘组织的一个分支,这样便更容易理解家庭的特点。 BjPVi93aLqbfbuk2tlGdFn1KHbgFnIuPybKMmyqBvsSxsFBWVcr7LzYVNWsrz/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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