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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文化研究

在社会科学上,警察职业文化研究由来已久,特别是在美国和英国。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作品倾向于研究警察决定(或处理)权问题[例见韦斯特利(Westler),1970;比特纳(Bittner),1967;班顿,1964],因为当时正值民权运动时期,警察是有争议的角色。于是,有关警察的研究便从公民自由论方面对警察权力的调查,转到了把警务工作看作表演而进行社会互动理论分析[见曼宁,1977;范马纳(Van Maanen),1975、1978]。警务不再是需要完成的目标任务,而是一个不间断的互动过程。它需要不断完善、不断验证、不断演练[麦卡锡(McCarthy),2014]。当时的研究认同了警察职业文化的普遍特点,如与外界隔绝、心存怀疑、团结一致,以及以行动为中心的职业道德[赖纳(Reiner),2010]。后来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探讨了如何才能更恰当地认识警察“文化”问题,因为书中记录了许多表现形式[帕普利恩(Papline),2003;科克克罗夫特(Cockcroft),2013]。例如,罗伊斯-艾恩尼(Reuss-Ianni,1983)观察了普通成员之间的差异;缪尔(Muir,1977)和赖纳(Reiner,1978)分析了不同的警察类型学;凯恩(Cain,1971)研究了城乡警察之间的差异。其他研究论述了警务职业文化的复杂性,如珍妮特·陈(1996)对更广泛领域的社会政治影响和警察文化之间的相互作用做了研究。斯克兰斯基(Sklansky,2007)认为,虽然警务实践中有些方面并没有随时间、因地点而变化,但警察“亚文化”是一种毫无帮助且已陈旧过时的观点,因而阻碍了美国警务改革的种种尝试。沃丁顿(1999)认为,几十年来,研究人员夸大了警察“戏谑”的重要性,夸大了警察决定警务实践的作用。然而,洛夫特斯(Loftus,2009)的研究指出,改变日常警务工作方法并不容易,尽管《劳伦斯报告》(Lawrence Report)[麦克弗森(Macpherson),1999]带来了许多改革举措,但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所描写的那些“典型”警察文化元素还有待证实。

为说明本论题,下文将重点阐述警察文化元素,通过研究证明这些文化元素对于公共机构警务多元化研究意义重大。其中有团结与疏离、讲故事、“柔性”警务或“社会工作”警务、行动型警务,以及性别差异和种族问题。有关警察文化在其他文献中还有更充分的论述[如科克克罗夫特,2013;洛夫特斯,2009;保莱恩(Paoline),2003;陈(Chan),1997],他们在这些著作中更加全面地谈论了这一主题,分析了相关文献。

团结与疏离

警察也许在背景、观念和人口统计数据(如年龄、性别等)方面有差异,但就警务工作本身而言,他们往往有着共同的经历,承受同样的压力,如正常社交活动时间必须加班加点,必须始终警惕突如其来的威胁[斯科尔尼克(Skolnick),1994;保莱恩,2003;赖纳,2010]。对此,研究人员大多认同的一种方法便是通过培养一种强烈的集体忠诚感而凝聚人心,同时自觉与“外界”隔离。这是因为需要有难同当,包括保护同伴不受监视和调查[韦斯特利,1970;斯科尔尼克和法伊夫(Fyfe),1993]。警察群体之外的人有公众、公共服务机构人员,还有高级警官。据认为,有些警察群体采用分类法对外界进行分类,把外界的人称之为“他们”,而把警察称之为“我们”(洛夫特斯,2009)。例如,“警察财产”(police property)(赖纳,2010)是用来称呼那些一般人谁都不愿意接触的社会最底层人员的一种称谓,如瘾君子、无业游民或酗酒者。霍尔德伟(Holdaway,1983)提到了诸如“揭秘者”“侍弱者”和“空想的社会改良者”等几种类型的人。揭秘者是有可能冲破重重障碍渗透进警察组织探秘的人,如医生、律师、社会工作者或研究人员等。侍弱者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往往用不正当手段博得公众同情,如一些儿童或老人。空想的社会改良者往往是政治激进主义分子,他们常常对抗警察,影响警务工作的开展。层级之间存在职业目标差异(主要是1983年罗伊斯-艾恩尼提到的),这是指级别低的人不相信级别高的人会保护他们。实际上,高级别者被视为“外人”。

公共警察机构和私人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受到了关注(斯腾宁,1989;维克菲尔德,2003)。研究发现,警察对私人机构的看法不尽相同[吉尔(Gill),2015]。有的完全敌对,有的勉强接受,还有的可以有效合作。在许可的情况下,警察机构本身也提供收费服务,如在足球场执勤等(见奥尼尔,2005)或者外包他们的任务(如警卫任务,见怀特2015年的分析)。这说明公私分开的复杂性(怀特,2012)。正如以上有关合作工作那部分所表明的那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警察更加愿意与“外界”机构合作。几年前,这些机构被看成是一种威胁(霍尔德伟的“揭秘者”;也见弗拉纳根,2008)。21世纪初,警察队伍不仅必须依法与其他机构合作,而且积极探索并与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建立关系(奥尼尔和麦卡锡,2014)。这样做有许多理由,更多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想把一些棘手的事情交给其他机构处理。然而,实际情况是到2010年公共机构财政紧缩时,警务合作已非常普遍,在许多地区这种做法备受欢迎(麦卡锡和奥尼尔,2014)。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警察机构、公共机构和其他保安人员之间的关系有了很大的改善;另一方面,警察受到威胁就会习惯性地向内部求助。这些情况对于后面研究21世纪初英格兰和威尔士普通警察如何适应社区协警的到来至关重要。虽然私人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人员始终是公共警察机构“外界”的人,但社区协警的情况并不明确。他们受雇于警察机构,直接与警察合作开展社区警务工作。不过,作为协助人员,他们并没有被警察归为“我们”部分。有关这种新职业的适应情况将在本书后面探讨。

讲故事技能

在研究警察文化、日常常规工作和组织内部凝聚力的同时,也注意到了警务中讲故事技能的重要性。对此的论述介于两种不同观点之间。这两种观点不同程度地强调了事情发生和讲故事技能对警察日常工作的影响程度。人种志研究者范·马纳(1973)、曼宁(1977)、庞奇(Punch,1979)和范·赫尔斯特(Van Hulst,2013)对于他们在研究中听到的事情,以及它们后来在警务实践中所起的作用都做了详尽的阐述。希林和埃里克森(1991)认为,警务话语是在警务工作中形成的。在他们看来,“如何处置这种情况”的话语并没有直接和线性的意思,而是从认知层面揭示人们的工作方式。他们识别不同语境讲述的不同种类的事情,但每一种都具有传授常识的目的。警察讲故事的价值并不在于“真实”(这点常常受到质疑),而在于它们在发展警务职业方面所起的作用。

在其他学者,特别是菲尔丁(Fielding,1994)和沃丁顿(1999)看来,警务研究中过度强调了警察讲故事的技能。沃丁顿把讲故事的作用视为仅仅是缓解紧张气氛、重塑警务工作鼓舞人心的职业形象、表演给同事看的一种方法。他认为,警察的言行不一定有任何关联,还提醒其他学者不要认为两者之间有何联系。在沃丁顿(1999)看来,警察在后台区域(1959)所讲的故事与警务现实并不相符。史密斯(Smith)和格雷(Grey,1985)在研究伦敦警察局里所讲的种族语言时也发现了类似的图式。他们在调研过程中无意间听到,警察乘公众不在场时讲了一些种族主义的语言,但并没有发觉他们在执勤过程中与少数族裔人员交往的方式有何不同。

范·赫尔斯特(2013)对警察在后台区域讲故事的情况做了研究,他认为在这些理论假设之间有一个中间地带。范·赫尔斯特按照希林和埃里克森(1991)的论点,认定在研究警务中的故事和讲故事的作用时,语境至关重要。一些可变因素对于确定故事的作用至关重要,如故事讲述的空间、故事类型、故事长度和听众之间的关系。不同的故事起不同的作用,并非所有故事都是为了表演(虽然有的是)戏剧性“打斗”场面或骁勇顽强精神。在范·赫尔斯特(2013)看来,故事确实应该体现价值,要“值得讲”,这样可以再次讲述,但这并非由它戏剧性的特点决定的。诚然,有些故事讲成了警务“修理工场”(沃丁顿,1999),但还有一些故事是为了传授警务实际工作中获得的经验,可以归为经验之谈。范·赫尔斯特(2013)认为警察讲故事与其说是一种政治需要,不如说是一种社会实践,并且是警务工作的重要部分。正是通过讲故事(有些是夸张的,有些是平凡的,有些是真实的),才能共享并推广警务实践的经验(也可见范·赫尔斯特,2017)。正如在有关英格兰社区协警的研究中所提到的那样,讲故事确实是他们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他们的警察同事工作中的重要部分。为此,本书第六章将论述讲故事是社区协警和警察职业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柔性警务

由于社区协警必须面对社区居民,避免冲突,因此,他们的角色说明了警察文化研究文献中的另一个方面,即某种程度上警务工作是一种“柔性”工作——而不是一种“刚性”的打击犯罪的行动。在此提出了何种工作更应受到重视的问题。英尼斯(2005)将“柔性警务”定义为“由警察主导的非强制性社会控制工作,包括到场劝说、谈判和社区互动”(2005:157)。

最近,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围绕“柔性”警务展开了讨论,这些讨论常常联系到21世纪初邻里警务的产生。麦卡锡(2014)在柔性警务确切的性质问题上与英尼斯的观点稍有不同,他认为虽然柔性警务方式与邻里警务部分相同,但它们并不能相提并论。邻里警务主要是建立警民关系和信任,而柔性警务则并不以此为重点。柔性警务方法更注重发现有犯罪“风险”的人,或者某方面易受攻击的人,然后介入干预以降低他们伤害自己或他人的风险。这通常需要公共机构中的警察部门和其他机构多方通力合作。这一点便是与邻里警务相同之处(麦卡锡,2014)。虽然柔性警务和邻里警务都有预防性和多机构合作的一套方法,但因为它们的应用范围大相径庭,因而目标也不相同。

从历史上来看,柔性警务模式被认为是警务实践常规工作的重要补充。它抵消了更多反应性警务模式的影响。菲尔丁(1995)指出,在利用社区情报协助“刚性”犯罪控制行动方面,采取更为柔性的方法是有效的。缪尔(1997)提出在警务工作中,要达到理想的结果,只采用武力,不采用谈判和劝说的方法是一种失败的警务工作。在21世纪新工党的领导下,柔性警务被正式认定为警务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最终被认定为公众高度评价的警务模式(英尼斯,2005;麦卡锡,2014)。然而,几十年的警察文化研究则反映,让警察相信柔性警务的好处并不容易,因为他们往往重视那些更为反应性的“行动”式工作,如追捕罪犯。这一点将在下一部分详述。

行动目标

尽管研究和官方政策都强调了融合警务方式的重要性,但许多“经典”警察文化研究认为,正是在“行动”的时刻和“与犯罪作斗争”的当口,警察才感到这是他们从警生涯中最有成就感的时刻。21世纪初,英格兰和威尔士采用邻里警务前,社区警务常常被视为(内部)最低级的一种警务工种。警察被派去做此工作一般是一种“惩罚”,或者退休在即。因为社区警务工作不像反应性警务工作那么需要行动力,有潜在危险,令人热血沸腾,这些常常是为警察所看重的方面[赖纳,1978;范·马纳,1978;霍尔德伟,1983;史密斯和格雷,1985;马克斯(Marks),2005;洛夫特斯,2009]。在21世纪初的几年里,围绕社区警务的文化定位开始改变(奥尼尔,2014a)。即使如此,在做本研究课题的过程中,社区警察,包括社区协警仍无法抗拒“蓝灯”呼叫的吸引力。社会互动时期的警察研究学者们将这种热爱行动和“与犯罪作斗争”的情况,归因于强烈的使命感。这在警察中普遍存在(赖纳,2010)。曼宁(1997:261)通过警务工作中“威胁—危险—英雄”的神话对此做了探讨,警察职业的潜在危险和不确定性被提升到了其思想体系的核心部分。曼宁认为,令警察最为自豪的这些方面却只占巡逻工作的不到10%,他们为此无私奉献的这种职业大部分时间却是波澜不惊,有时甚至单调乏味。警务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向公众宣传“与犯罪作斗争”的英雄形象。这在内部通过晋升、奖励和同事的称赞而得以强化。

警务工作中的危险和不确定性,虽然不完全是现实存在的,但却有着象征意义。在斯科尔尼克有关“象征攻击者”的概念中可见一斑(1994:44)。警察从开始接受培训(正式和非正式)时就被告知要始终保持警惕、善于观察,以尽早发现潜在的危险分子或凶险分子。警察逐渐根据自己或他人的亲身经历,形成发现威胁的速记法。这可能是一个人的走路形态、模样、说话方式和这个人的活动区域。这些迹象结合在一起构成了“象征攻击者”,给警方提供了发现危险的途径[柯兰克(Crank),2004]。警察职业生涯中,始终与危险和不确定性相伴,也需要英勇壮举。因此,不难理解,一定程度上广大公众便成了提防对象。因为,他们中任何人都有可能表现出一种或多种象征攻击者的特征[科克克罗夫特(Cockcroft),2013]。问题是警务中单调乏味的日常工作最终还是侵入了行动型警务的神话世界,使得一些警察心灰意冷(曼宁,1997)。因此,许多人从警是受相对较少的行动型和“与犯罪作斗争”的警务元素所吸引,为了留住那些已经在岗位上的人,形成了“柔性”警务和以谈判为主的警务,习惯性地被贬低甚至被排斥的一种局面,尽管它们在警务工作中十分重要。由于创建社区协警的主要目的是在社区开展这项警务工作,因此,他们能否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公共警察队伍中的一支正规队伍,始终要经受挑战也就不足为奇了。有关社区协警争取内部合法地位的日常举措将在本书后面阐述。

性别和种族

警务工作有危险性,但也让人热血沸腾,与这一共识密切相关的是从文化方面强调其适于男性的工作性质。这在许多研究中都有论证[马丁(Martin),1996;布朗(Brown)和海登索恩(Heidensohn),2000;西尔维斯特里(Silvestri),2003;韦斯特马兰(Westmarland),2001]。按照这一观念,女性从事“真正的”警务工作能力不足,常常会发现自己做的是较为“柔性”的工作,如家庭联络员工作,或者处置家暴事件等,却很难进入使用枪支弹药、做侦探或进治安队等专门领域[布莱恩特(Bryant)等,1985;菲尔丁和菲尔丁,1992;布朗等,1993]。最近的研究表明,这种情况多少正在改变(韦斯特马兰,2001)。现在有更多女性从事警务工作,并担任高级职务。然而,西尔维斯特里(2003)认为,这并没有给职业文化带来明显的变化,因为大家仍然认为刚性工作是通向成功的主要途径。这将女性置于劣势地位,因为她们更有可能因经期不适而休假,或很难从事男人们所从事的那些警务工作。

警察机构中的少数族裔人员也有过不易被他们的警察同事完全接受的经历。研究(如霍尔德伟和巴伦,1997;马丁,1994;霍尔德伟和奥尼尔,2004)表明,黑人警察和其他少数族裔警察是如何在他们所在的警察机构受到公然的歧视、孤立和欺负的。英国和美国都有类似情况发生[斯科尔尼克,1994;罗(Rowe),2004]。据黑人警察和少数族裔警察反映,他们很难得到晋升,也很难进入专门工作领域,对所受歧视提起申诉也很难被认真对待,很难融入警察的社交圈(霍尔德伟和奥尼尔,2004;霍尔德伟和奥尼尔,2006;罗,2004)。为此,英国一些警察成立员工支持组织,如黑人警察协会(Black Police Association)。虽然该协会不是工会,不能合法地代表员工的意见,但它们也属于警察机构的高级管理委员会。在2010年资金削减前,他们一直有自己的预算和专用资源。高层管理人员在警务工作中遇到种族问题都会与他们商量。他们会帮助其成员就就业歧视问题提起申诉(霍尔德伟和奥尼尔,2004;霍尔德伟和奥尼尔,2006)。黑人警察协会开始并不受高层管理方欢迎,据他们说,经过了多年的努力才被接受。1999年《史蒂芬·劳伦斯报告》公开出版后,这种情况有了彻底的改变。在《史蒂芬·劳伦斯报告》中,威廉·麦克弗森(William Macpherson)谴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警察机构犯了机构种族主义的错误,表现在1993年伦敦警方在调查黑人青年史蒂芬·劳伦斯凶杀案时缺少关爱和合法程序。该报告表明,警务实践中对待种族主义的态度有所改变,而此前通常以个人败诉而告终[斯卡曼(Scarman),1982;霍尔德伟和奥尼尔,2004;罗,2004]。现在人们认为,整个警察机构必须解释其正式颁布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常规工作,以及针对警方内外少数族裔群体采用非正式文化习俗所产生的最终结果[见苏哈密(Souhami)评论:2014]。

《史蒂芬·劳伦斯报告》出版后的几年里,无论是与不同社区警务工作相关的政策,还是实际工作,都可以看到明显的变化(至少形式上如此)。黑人警察和少数族裔警察的经历也有了很大的改变(洛夫特斯,2009)。在这方面警察队伍受到政府和媒体的监督。现在,警方雇用少数族裔背景人员的比率会受到严格监督,因为警方与之互动的人具有种族身份,他们要代表官方行使权力(如拦截、搜身和逮捕)。黑人和少数族裔警察、工作人员和公众有种前所未有的强烈感觉:他们享有了平等对待的权利。这符合当代社会向身份政治时代转变的趋势(赖纳,2010;洛夫特斯,2009)。如上所述,警务工作中女性的情况也发生了类似的变化,也同样受到了关注。作为犯罪受害者,如家暴案中的女性的需求更加受到了重视(海登索恩,2008)。然而,根据社区协警所做的人口统计数据,女性、黑人和少数族裔群体尚不能完全无障碍地进入警察队伍,或者并不认为警察工作很有趣。约翰斯顿(2015、2016)发现,社区协警中女性、黑人和少数族裔群体成员多于其他警务人员。虽然并非所有社区协警都希望成为正规警察(下文将讨论),但这确实说明,社区协警的角色通常更能为那些警察队伍外的人所接受,社区协警工作具有非“真正”警务工作的特征。 fyr7xkpyBc/zX52DDrVeotiOOzMwDL+PGtDXcSfDov15SWEWAaOk6TkG3A3ILa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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