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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赋税

汉世田租取粟,赋诸地;口税取钱,敛诸人。魏武平河北,下令收田租亩一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口钱始变为户调。此时未有授田之制,户调田租,犹析为二,至晋武帝平吴,而二者又合为一矣。

东晋之制,见于《隋书·食货志》,云:“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而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湿,无有蓄积之资。诸蛮陬俚洞,沾沐王化者,各随轻重,收其赕物,以裨国用。又岭外酋帅,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饶,雄于乡曲,朝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历宋、齐、梁、陈,皆因而不改。其军国所须杂物,随土所出,临时折课、市取,乃无恒法定令。列州、郡、县,制其任土所出,以为征赋。其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浮浪人,乐输亦无定数任量, 准《通典》《通考》皆作惟。 所输,终优于正课焉。”

蛮夷收其赕物,盖各随其土之所出。岭外酋帅,则征其贡而非税其民。浮浪人所出,盖亦无定物,惟侨民虽云散居无土著,犹当与江南之民,同循户调之法耳。

《隋志》述其制云:“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年二十乃为丁。其田亩税米二斗。盖大率如此。”

二斗,一本作二升,盖据哀帝时之制言之。《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五年,十二月,制天下民户,岁输布四疋, 《通考》作尺。 盖就旧法而增之。《晋书·李雄载记》云:其赋:男子岁谷三斛,女丁半之。户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亦略循晋法也。

北魏孝文之制。《魏书·食货志》:肃宗孝昌二年,税京师田亩二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

齐、周之制,亦见《隋志》。齐河清三年定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

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受田。 《通典》作永业田。 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王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

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率人一床调绢一疋,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 《通典》作丈。 垦租一斗,义租五升。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 诸州郡皆别置富人仓。初立之日,准所领中下户口数,得支一年之粮,逐当州谷价贱时,斟量割当年义租充入。谷贵下价粜之,贱则还用所粜之物,依价粜贮。

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三年一校焉。租入台五百里内输粟,五百里外输米,入州镇者输粟。人欲输钱者,准上绢收钱。

案户调之式,及魏、齐之制,皆人人受田,而晋成、哀及魏肃宗之时,又别有田税者? 晋成、哀时制。 盖皆指公田言之,观北齐之制可明。此田盖王公贵人受者为多,故晋孝武改成、哀之制,史言自王公已下,口税若干。魏虏则又以此惠其所谓代来户也。

后周大祖作相,创制六官。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已上宅五亩,口九 《通典》作七。 已上宅四亩,口五已下宅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司赋掌功赋 《通典》作赋均。 之政令。

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与轻癃 《通典》作疾。 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疋,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三之, 《通典》作一之。 皆以时征焉。若艰凶札,则不征其赋。

租调所取,以粟帛为大宗,此外更有所取,则谓之杂调。《齐书·郁林王纪》,即位后诏曰:“凡逋三调及众债,在今年七月三十目前,悉同蠲除。”《通鉴》胡三省《注》曰:“三调,谓调粟、调帛及杂调也。” 《魏书·任城王澄传》:澄奏利国济民所宜振举者十条,四曰五调之外,一不烦民,五调疑三调之误。

军国所须,不能以粟帛为限。除列州、郡、县制为征赋外, 南朝此项征赋,颇于国用有关。当时淫纵之君,或迫臣下以贡献,未必不由此而驯致。然贪取虽为非法,任土自是彝。典观第十章第四节所引齐明帝建武元年十月诏可知。

是岁十一月,又诏“邑宰禄薄俸微,虽任土恒贡,自今悉断。”胡三省《通鉴注》曰:“观此,则江左之政,县邑不由郡、州,亦得入贡天台矣。”此《隋志》所由以列州郡县并举也。

《宋书·明帝纪》:泰始二年,十一月,“诏方物职贡,各顺土宜,出献纳贡,敬依时令”。 即当折课、市取, 当时征敛,折易颇多。

《晋书·王廙传》:弟子彪之,为会稽内史,桓温以山阴折布米不时毕,郡不弹纠,上免之。

《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七年,以浙东诸郡大旱,听受杂物当租。

《齐书·武帝纪》:永明四年,五月,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

《竟陵王子良传》言:时诏折租布,二分取钱。

《王敬则传》载子良启,谓:“民有杂物,是军国所须者,可听随价准直,不必一应送钱,于公不亏其用,在私实荷其渥。”此即所谓折课。

《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七月,诏:“台府所须,皆别遣主帅,与民和市,即时裨直,不复责租民求办。”

《齐书·武帝纪》:永明五年,九月,诏曰:“自水德将谢,丧乱弥多,师旅岁兴,饥馑代有。军国器用,动资四表。不因厥产,咸用九赋。虽有交贸之名,而无润私之实。民咨涂炭,职此之由。京师及四方,出钱亿万,粜米、谷、丝、绵之属,其和价以优黔首。远邦尝市杂物,非土俗所产者,皆悉停之。必是岁赋攸宜,都邑所乏,可见直和市,勿使逋刻。”皆欲变赋敛为市取者也。

《豫章王嶷传》:其为荆州,禁二千石官长,不得与人为市,盖有借官市为名,行私市之实者。北朝亦有折征之制。

《魏书·前废帝纪》:僭位后诏天下调绢,四百一匹,此折绢为钱也。

《韩麒麟传》:在齐州,欲减绢布,增益谷租,此亦犹折帛为谷也。

《食货志》云:正光后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国用不足,预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征之,其厉民,盖不徒在豫征而已。 然其实并不能然。

《宋书·武帝纪》:义熙八年,十一月,公至江陵,下书“台调癸卯梓材,庚子皮毛,可悉停省”,即所谓杂调也。

《魏书·食货志》曰:显祖即位,亲行俭素,率先公卿,思所以振益黎庶。先是大安中,高宗以常赋之外,杂调十五,颇为烦重,将与除之。尚书毛法仁曰:“此是军国资用,今顿罢之,臣愚以为不可。”帝曰:“使地利无穷,民力不竭,百姓有余,吾孰与不足?”遂免之。未几,复调如前。

《高宗纪》:兴安二年,正月,诏与民杂调十五,盖至大安中复免其十五也。然《纪》不载其事,大安四年五月壬戌诏,亦仅言“比年以来,杂调减省”而已。盖其免之甚暂,故《纪》漏书。

《北史·魏诸宗室传》,以百姓不足君孰与足之言,出于常山王遵之子素,亦与《志》异。 至是乃终罢焉。

于是赋敛稍轻,民复赡矣。 《显祖纪》:和平六年,六月,诏诸有杂调,一以与民。 此朝廷所取于民。 《世祖纪》:真君四年,六月,诏:“复民赀赋三年。其田租岁输如常。”赀赋盖谓按其赀产多少为赋,亦杂调也。

《任城王澄传》:转定州刺史。初民中每有横调,百姓烦苦。澄多所省减,民以忻赖。此地方之所取也。

赋税所取非一,故如有蠲免,亦随时而各不同。 当时赋税减免,史所言者,名目不一。有曰户课者,《晋书·武帝纪》:大康五年,减天下户课三分之一是也。

有曰户调绵绢者,《晋书·惠帝纪》:永平元年,五月,除天下户调绵绢是也。

有曰户调田租者,《惠帝纪》:永兴元年,十二月,诏户调田租,三分减一是也。

有曰租税者,《宋书·孝武帝纪》:元嘉三十年,五月,曲赦京邑二百里内,并蠲今年租税;大明五年,二月,伐蛮之家,蠲租税之半是也。

有曰税调者,《宋书·文帝纪》:元嘉二十八年,二月,诏凡遭寇贼郡县,流寓江淮者,并听即属,并蠲复税调;《顺帝纪》:升明元年,雍州大水,八月,遣使振恤,蠲除税调是也。

有但言调者,《宋书·后废帝纪》:元徽四年,平建平王景素之乱,原京邑二县元年以前逋调;《顺帝纪》:升明元年八月,原除元年以前逋调是也。

有曰众调者,《宋书·明帝纪》,泰始二年,十一月,制使东土经荒流散,并各还本,蠲众调二年是也。

有曰田租者,《宋书·文帝纪》:元嘉二十四年,正月,蠲建康、秣陵二县田租之半:二十六年,车驾陆道幸丹徒,行所经蠲田租之半;《孝武帝纪》:大明七年,十二月,行幸历阳,蠲郡租十年;《前废帝纪》:永光元年二月,《明帝纪》:泰始四年四月,皆减郡县田租之半;《梁书·侯景传》:景既据寿春,属城居民,悉召募为将士,辄停责市估及田租是也。减免租布之事最多。

有以灾荒免者,《晋书·孝武帝纪》:宁康二年,四月,皇大后诏: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听除半年;《宋书·孝武帝纪》:元嘉三十年,闰月,蠲寻阳、西阳租布三年是也。

有以流亡免者,《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八月,开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是也。

有以京邑或兴王之地免者,是月,诏彭城桑梓本乡,优复之制,宜同丰、沛,沛郡,下邳,可复租布三十年;《文帝纪》:元嘉四年,二月,行幸丹徒,三月,诏丹徒桑梓绸缪,大业攸始,其蠲今年租布;二十六年,二月,幸丹徒,三月,复丹徒侨旧今岁租布之半是也。

有以行幸免者,《孝武帝纪》:大明七年,二月,大赦天下,行幸所经,无出今岁租布是也。

有以行义免者,《宋书·孝义传》:贾恩、潘综、王彭,皆蠲租布三世是也。

《刘道产传》:弟道锡,为巴西、梓潼二郡大守。元嘉十八年,为氐寇所攻,募吏民守城,复租布二十年。及贼退,朝议贼虽攻城,一战便走,听依本要,于事为优。右卫将军沈演之等谓宜随功劳裁量,不可全用本誓,多者不得过十年。从之。

案《齐书·高帝纪》:建元四年,正月,诏:“建元以来战赏,蠲租布二十年,杂役十年。其不得收尸,主军保押,亦同此例。”则似蠲租布二十年,军中故有此例,道锡特援用大优耳。

杂物而外,粟帛似应皆取诸租调之中,然亦有别立名目多取之者。

《晋书·成帝纪》:咸康二年,二月,算军用税米,空县五十余万石,尚书谢褒以下免官。此尚可云即在常赋之中,特度支别立一目。

《陈书·世祖纪》:天嘉元年,三月,诏今岁军粮,通减三分之一。

《宣帝纪》:大建三年,三月,大赦天下。自大康元年讫大建元年逋余军粮、禄秩、夏调未入者悉原之。则其取诸民,亦别列一目矣。

《魏书·高祖纪》:延兴三年,十月,大上皇帝亲将南讨,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亦临时增取于民者也。 《韩麒麟传》:慕容白曜表麒麟与房法寿对为冀州刺史。白曜攻东阳,麒麟上义租六十万斛。

《周书·王罴传》,罴镇华州。时关中大饥,征税民间谷食,以供军费。或隐匿者,令递相告。多被篣棰。以是人有逃散。惟罴信著于人,莫有隐者。得粟不少诸州,而无怨 。亦皆增取于民,以供军食者也。

户调所征,悉系著籍之户,故所最虑者为漏籍。宋武帝至江陵,下书曰:“江、荆二州,凡租税调役,悉宜以见户为正。”则税役有与户籍不符者。然如是者究少。

《魏书·食货志》云:先是禁网疏阔,民多逃隐。

天兴中,诏采诸漏户,令输纶绵。自后诸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甚众。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周,户口错乱。始光三年,诏一切罢之,以属郡县。 议出阉官仇洛齐。

《隋书·食货志》云:元象、兴和之中,百姓多离旧居,缺于徭赋。神武乃命孙腾、高隆之分括无籍之户,得六十余万。于是侨居者各勒还本属。租调之人有加焉。 武定二年事。 皆可见漏籍者多,赋税必缺也。

耕桑之民而外,北朝亦有他法以取之,如魏泰常六年,六部民羊满百口,调戎马一匹是也。此犹南朝于蛮俚则取其赕物矣。

田租有不入公家者。宋武帝江陵之令又曰:“州县屯田,利入守宰者,一切除之。”

《晋书·安帝纪》:义熙九年,四月,罢临沂、湖熟皇后脂泽田四十顷,以赐贫人。皆其事也。

《魏书·高允传》:时多禁封良田,京师游食者众。允言:“古人云:方一里,为田三顷七十亩,百里则三万七千顷,勤之则亩益三升,不勤则亩损三升,损益之率,为粟二百二十二万斛,况天下之广乎?”世祖善之,遂除田禁,悉以授民。禁封良田,夫何为哉?《传》又言恭宗季年,颇亲近左右,营立田园,以取其利。

《任城王澄传》云:在定州,减公园之地,以给无业贫口。

《北齐书·段韶传》:平高归彦,赐归彦果园千亩。非弃田以为园囿,则变官税为私租而已。

人民所苦,力役尤甚于租调。

《晋书·食货志》:武帝制户调之式,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范宁传》:宁陈时政曰:“礼:十九为长殇,以其未成人也。十五为中殇,以为尚童幼也。今以十六为全丁,则备成人之役矣,以十三为半丁,所任者非复童幼之事。岂可伤天理,违经典,困苦万姓,乃至此乎?宜修礼文,以二十为全丁,十六至十九为半丁,则人无夭折,生长滋繁矣。”此法令所定成丁之年大早,诒害于民者也。

《宋书·王弘传》:弘上言:“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体有强弱,不皆称年。且在家自随力所能堪,不容过苦,移之公役,动有定科。庸宰守常,已有勤剧,况直苛政,岂可称言?乃有务在丰役,增进年齿。孤远贫弱,其弊尤深。致令依寄无所,生死靡告。一身之功,逃窜求免。家人远计,胎孕不育。请以十五至十六为半丁,十七为全丁。”从之。

然《文帝纪》元嘉十七年诏,犹有“役召之品,遂及稚弱”之语,则苛政亟行,并有非法令所能限者矣。 役法与户籍,关系最大。

《隋书·食货志》言:东晋之制,男丁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其实役之远过于此。其取丁之法,通常三丁取二,五丁取三。

《南史·孝义传》:孙棘谓宋大明五年发三五丁;《郭祖深传》:祖深上封事,谓自“梁兴以来,发人征役,号为三五”是也。

《康绚传》:魏降人王足陈计,求堰淮水,以灌寿阳,发徐、扬人,率二十户取五丁以筑之。其取之之法,较三五少宽,盖以其役实重难故也。

《齐书·周颙传》:颙言:“山阴邦治,事倍余城,然略闻诸县,亦处处皆踬:惟上虞以百户一滂,大为优足。”则各地方之役法,亦有善恶之不同。然能善者盖甚鲜。酷者乃至役及女丁。

《宋书·元凶劭传》:劭拒义军时,男丁既尽,召妇女亲役,犹曰非常时事也。

《梁书·武帝纪》:大同七年,十一月,诏停在所役使女丁;《安成王秀传》:郢州当涂为剧地,至以妇人供役;则并习为恒事矣。

有恒役,有杂役。 《魏书·高祖纪》:延兴三年,十一月,诏河南七州之民,有鳏寡孤独,贫不自存者,复其杂徭,大和二十年,七月,诏轻徭薄赋,君人常理,岁中恒役,具以状闻。《刘昺传》:正光三年,大保崔光奏乞敕尚书推检昺后,所属甄免碎役。四年,六月,诏其孙等三家,特可听免。碎役即杂役也。 杂役厉民,远较恒役为甚。

《齐书·周颙传》:建元初为山阴令。县旧订滂民,以供杂使。颙言于大守闻喜公子良曰:“窃见滂民之困,困实极矣。役命有常,只应转竭。蹙迫驱催,莫安其所。险者窜避山湖,困者自经沟渎。亦有摧臂斫手,苟自残落,贩佣贴子,权赴急难。每至滂使发动,遵赴常促。辄有柤杖被录,稽颡阶垂,泣涕告哀,不知所振。”此云役命有常,乃谓有常程限,非谓所课者为常事也。

《晋书·庾亮传》言:亮为丹阳尹,除重役六十余事。可见杂役重难者甚多。

随意役民,本有禁令。如《魏书·高宗纪》:和平四年,三月,诏“内外诸司,州镇守宰,侵使兵民,劳役非一。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论同枉法。”

《高祖纪》:大和元年,诏“牧民者轻有征发,致夺民时,以侵擅论”是也。然其事卒非法令所能禁。

《梁书·武帝纪》:大同七年,十二月诏,谓:“或供厨帐,或供厩库,或遣使命,或待宾客,皆无自费,取给于民。”其侵渔可谓甚矣。 河北郡有渔猎夫三十人,以供郡守,又有丁三十人,供郡守役使,见《周书·裴政传》。

《魏书·安同传》:大宗诏与肥如侯贺护持节循察并、定二州,纠举守宰不法。同至并州,表刺史擅用御府针工,请案律治罪。善矣,然其东出井陉至巨鹿,乃发众四户一人,欲治大岭山,通天门关。又筑坞于宋子。

大宗以同擅征发于外,槛车征还。召群官议其罪。皆曰:“同擅兴事役,劳扰百姓,宜应穷治,以肃来犯。”而大宗仍以同虽专命,本在为公,意无不善释之,则又何也?世祖将北征,发民驴以转运,使公孙轨诣雍州,轨令驴主皆加绢一匹,乃与受之。 《魏书·公孙表传》。轨表第二子。 亦不过坐征还而已。

役之事,征戍为大,而漕转次之。古人于役,最苦其远。晋、南北朝,亦未免斯弊。

《晋书·刘颂传》:颂上疏言:“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须,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以赴所务,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未改。吴平之日,天下怀静,而东南二方,六州郡兵,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运役勤瘁,咸有死亡之患。”欲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国,兵备待事其乡;更不能,则静三分之二,吏役不出千里之外”,此诚当时靖民之急务也。

王羲之遗谢安书,论军兴以来征役及充运之弊。《魏书·食货志》言转运中州以实边镇之弊。又《杨椿传》:除定州刺史。州有宗子稻田,屯兵八百户。年常发夫三千,草三百车,修补畦堰。椿以屯兵惟输此田课,更无徭役,及至闲月,即应修治,不容复劳百姓,表罢之。有屯兵而转致劳民,尤见征戍之诒毒也。

兴筑之事,亦为劳民之一大端。高齐之筑长城。《北齐书·赵郡王叡传》云:先是役徒罢作,任其自返。丁壮之辈,各自先归。羸弱之徒,弃在山北。加以饥病,多致僵殒。叡于是亲率所部,与之俱还。

配合州乡,部分营伍,督率监领,强弱相持。遇善水草,即为停顿。分有余,赡不足。赖以全者十三四焉。肯留意抚绥者,不过十全三四,况视之如草芥者乎?韦孝宽于汾州、离石间置城。是役也,征徒至十万。可见营建劳民之甚矣。

补吏亦为民所深苦。宋武帝平江陵,下书:“荆、雍二州西局蛮府吏,及军人年十二以还,六十以上,及抚养孤幼,单丁大艰,悉仰遣之。穷独不能存者,给其长振。府州久勤将吏,依劳铨序。”

《南史·张缵传》:为湘州刺史,解放老疾吏役,及关市、戍逻先所防人,一皆省并。此两事,可见与于役者,老稚,疾病,穷独,皆不得免焉。

《梁书·良吏传》:沈瑀为余姚令。县南有豪族数百家,百姓甚患之。瑀召其老者为石头仓监,少者补县僮。皆号泣道路。自是权右屏迹。此可见为吏之困辱,故法令于其召补,每加制限。如宋武帝平江陵,命州、郡、县吏皆依尚书定制实户置是也。

《孝武帝纪》:元嘉三十年,八月,武皇帝旧役军身,尝在斋内,人身犹存者,普赐解户。

《梁书·安成王秀传》:为郢州,主者或求召吏。秀曰:“此州凋残不可扰。”此等皆见称为宽政。

《谢方明传》:转会稽大守。前后征伐,每兵运不充,悉倩发士庶。事既宁息,皆使还本,而属所割害,或即以补吏,守宰不明,与夺乖舛,人事不至,必被抑塞。方明简汰精当,各慎所宜。虽服役十载,亦一朝从理。东土至今称咏之。此又可见补吏之事,其中弊窦孔多也。

事有必待专技,然后能为之者,古人以此设工官。后世乃亦召民为之。逮其身亡而役不免,而其业又未必能守之以世也,则遂变为杂役。

王羲之与谢安书曰:“百工、医寺,死亡绝后,家户空尽,差代无所,上命不绝。事起或十年十五年,弹举获罪无懈息,而无益实事。何以堪之?谓自今诸死罪原轻者及五岁刑,可以充此。其减死者可长充兵役,五岁者可充杂工医寺。皆令移其家,以实都邑。

“都邑既实,是政之本;又可绝其亡叛。不移其家,逃亡之患,复如初耳。今除罪而充杂役,尽移其家,小人愚迷,或以为重于杀戮,可以绝奸。 此又可见当时杂役之重。 刑名虽轻,惩肃实重,岂非适时之宜邪?”

百工医寺而可以五岁刑者充之,其徒为杂役审矣。然有待专技之事,究非夫人所能为也,乃又别召民为之。如《南史·齐本纪》言:东昏侯大起诸殿,絷役工匠。

《陈书·高祖纪》:永定二年,十月,大极殿成,匠各给复。

《宋书·刘敬宣传》,言守宣城者,多调发工巧,造作器物。

《梁书·贺琛传》:琛启陈事条,高祖大怒,召主书于前,口授敕责之。有曰:“凡所营造,不关材官,及以国匠,皆资雇借,以成其事。”

《陈书·宣帝纪》:大建二年,八月,诏巧手于役死亡,不劳订补。

《魏书·高祖纪》:延兴二年,四月,诏工商、杂技,尽听赴农。

《任城王澄传》:澄奏利国济民所宜振举者十条,六日逃亡代输,去来年久者,若非伎作,任听即住。皆有专技之民,见役于官之事也。

王羲之欲以死罪原轻者充兵役,五岁刑充杂工医寺,盖谓永充大役。亦有事出一时者,齐武帝欲修白下城,难于动役,刘系宗启谪役东人随唐寓之作乱者,从之,其事也。

复除之事,有为经制者,如魏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是也。此制百二十五家之内,凡复三十八人。其后元孝友言:《令》制百家为党族,二十家为闾,五家为比邻,百家之内,有帅二十五,征发皆免,则其制已小异。 见第三节。

其出临时措置者:或以丁多,如晋武帝咸宁元年,二月,以将士应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复是也。 大康元年,十月,除五女复。

或以产乳及新昏,如齐明帝建武四年,正月,诏民产子蠲其父母调役一年,又赐米十斛,新昏者蠲夫役一年是也。

或以劫后移徙,如晋武帝大康元年,孙氏大将战亡之家,徙于寿阳,将吏渡江复十年,百姓及百工复二十年是也。

或以劫后抚绥,如陈宣帝大建十一年,三月,诏淮北义人,率户口归国者,建其本属旧名,置立郡县,即隶近州,赋给田宅,唤订一无所豫是也。

或以旧恩,如晋元帝大兴三年,七年,诏琅邪国人在此者,近有千户,今立为怀德县,统丹阳郡。昔汉高祖以沛为汤沐邑;光武亦复南顿,优复之科,一依汉氏故事是也。

或以行义,如《宋书·孝义传》:严世期复身徭役,张进之诏在所蠲其徭役是也。

或以旧劳,如陈大极殿成,匠各给复, 见上。 世祖天嘉元年,二月,以讨王琳,舟舰输积,权倩民丁,蠲复丁身夫妻三年,于役不幸者,复其妻子是也。

《魏书·高祖纪》:大和十一年,五月。诏复七庙子孙及外戚缌服以上,赋、役无所与, 三长复征戍,余若民。《孝感传》:阎元明复租、调、兵役,令终母年,此则所谓赋役无所与者也。《文明后传》:后制内属五庙之孙,外戚六亲缌麻,皆受复除,当即大和十一年事。 此宗戚之特恩也。

《恩幸传》:王叡与东阳王丕同入八议,永受复除,此为臣下之异典。

《世祖纪》:神 四年,自破赫连定还,战士赐复十年,此所以优战士。

《高宗纪》:和平二年,三月,诏民年八十已上,一子不从政。

《高祖纪》:延兴三年,十一月,诏河南七州年八十已上,一子不从政。承明元年,十月,诏七十已上,一子不从政。大和四年,七月,诏会京师耆老,赐锦采、衣服、几杖、稻米、蜜、面,复家人不徭役。此则所以优老也。 三长之制,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

《前废帝纪》:僭位后诏:百杂之户,贷赐民名,官任仍旧。此则口惠而实不至矣。

凡士姓皆蠲役。《晋书·石季龙载记》:镇远王擢,表雍、秦二州望族,自东徙已来,遂在戍役之例。既衣冠华胄,宜蒙优免。从之。自是皇甫、胡、梁、韦、杜、牛、辛等十有七姓,蠲其兵贯。

《苻坚载记》:复魏、晋士籍,使役有常。则虽五胡,亦能守兹成法也。宋孝武帝坏诸郡士族,以充将吏。并不服役,至悉逃亡。加以严制不能禁。乃改用军法,得便斩之。莫不奔窜山湖,聚为盗贼。 《宋书·沈怀文传》。

梁鄱阳王恢之子泰,为谯州刺史。遍发人丁,使担要舆、扇、伞等物,不限士庶。耻为之者,重加杖责。多输财者,即放免之。人皆思乱。及侯景至,人无战心,乃先覆败。 《南史》本传。 其为祸之烈如此。隶属于人者亦无役,如佃客、衣食客是也。张方决千金堨,水碓皆涸,乃发王公奴婢手舂给兵廪。时又发奴助兵。

成帝咸和六年,正月,以运漕不继,发王公已下千余丁,各运米六斛。穆帝升平三年,三月,诏以比年出军,粮运不继,王公已下,十三户借一人一年助运。此皆罕有之事。

《刁协传》言:“以奴为兵,取将吏客使转运,皆协所建也,众庶怨望之。”可见积习之不易破矣。

《南史·齐东昏侯纪》言: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 见第十章第六节。 亦有所不得已也。出家及疾病者,于法亦免,故范宁言人或残形翦发,要求复除,《东昏侯纪》亦谓东境役苦,百姓多注籍诈病焉。

赋与役,皆当视赀产之厚薄,以为重轻。 苏绰《六条诏书》曰:“租税之时,虽有大式,至于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正长,而系之于守令,若斟酌得所,则政和而民悦,若检理无方,则吏奸而民怨。又差发徭役,多不存意。致令贫弱者或重徭而远戍,富强者或轻使而近防。守令用怀如此,不存恤民之心,皆王政之罪人也。” 故平定物力之事,由之而起。

《晋书·刘超传》:超补句容令。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诘评百姓家赀。至超,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出,有余常年。此即宋世之手实法也。

《魏书·世祖纪》:延和三年,二月,诏令州、郡、县隐括贫富,以为三级。其富者租赋如常,中者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大延元年,十二月,诏“州、郡、县不得妄遣吏卒,烦扰民庶。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盖始分为三级,继又曲分为九。

《隋书·食货志》言:齐文襄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实则九等定户,乃魏世之成法,文襄所创者,或税役之别耳。赀与力之相贸,盖事势不得不然。齐永元后,远郡之役,悉令上米准行。

史以是为东昏秕政,然《宋书·顺帝纪》:升明三年,正月,齐王表诸负官物质役者悉原除,所谓质役,盖负物不能偿,而出力以为代,事与上米准行相反,理则一也。顾宪之言:山阴有赀者,多是士人复除。此等人本未必能出力。税其钱,实开明世别银差于力差之先声,亦得宋王安石令无役者出助役钱之意。

《宋书·周朗传》:朗言:“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云何使富者不尽,贫者不蠲?”盖病户等平定之不实。朗又云:“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齐竟陵王子良言:“三吴守宰,务在裒克,围桑品屋,以准资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其弊,亦与后世无异矣。户调法行之后,本已无所谓丁税。

然《齐书·豫章王嶷传》:言其为荆、湘时,以谷过贱,听民以米当口钱;《王敬则传》载竟陵王子良启云:“建元初狡虏游魂,军用殷广,浙东五郡,丁税一千”;《梁书·良吏传》云:高祖元年,始去人赀,计丁为布; 《陈书·宣帝纪》:大建九年,五月,原五年讫七年逋赀绢,盖亦计赀为绢。 一似又有丁税者;盖亦或以之代役,或出临时调敛,后遂相沿不废也。

地方公共之事,人民往往能自立法而自治之,然亦往往为官府所破坏,会稽士庶,皆保塘役,而王敬则悉评敛为钱送台;东昏侯下扬、南徐二州,桥、桁、塘、埭丁,计功为直,敛取见钱。其事矣。

《晋书·刘颂传》:除淮南相。旧修芍陂,年用数万人。豪强兼并,孤贫失业。颂使大小戮力,计功受分,百姓歌其平。此等良吏,盖不可多得矣。

后周之法: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二旬,下年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则无力征。见《隋书·食货志》:其立法可谓甚平,然其行之如何,则不可知也。

山泽之利,两晋及宋、齐、梁、陈,多为官吏贵豪所固护。此等皆非法之所许,然亦有不然者。

《梁书·萧颖达传》:御史中丞任昉奏曰:“风闻颖达启乞鱼税,辄摄颖达宅督彭难当到台辨问。列称寻生鱼典税,先本是邓僧琰启乞,限讫今年五月十四日。主人颖达,于时谓非新立,仍启乞接代僧琰。即蒙降许。登税与史法论一年,收直五十万。”虽实为私奉养,而必启乞待许,即不啻官收其税矣。北朝情形,与南朝略同。

魏显祖皇兴四年,高祖大和六年,周静帝大象二年,皆尝弛山泽之禁。即北齐,亦仅后主武平六年,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开酒禁而已。然《魏书·酷吏传》:崔暹坐障吝陂苇,为王显所弹;《阉官传》言:刘腾于山泽之饶,所在固护;则其利为私家所擅者亦多。《北齐书·卢潜传》,言其为扬州行台时,高元海执政,断渔猎,人家无以自资,政令岂能真行?民家无以自资,豪势保无转因之以为利者邪?

鄣锢山泽,恶其夺民利而已,弃田以为园囿,其弊亦与之同,故晋法明列其不为属国焉。然其事亦卒不能免。北朝尤甚,以其君好田猎也。

《魏书古弼传》云:上谷民上书言苑囿过度,民无田业,乞减大半,以赐贫人,可见其占地之广。

《高祖纪》:延兴三年,诏关外苑囿,听民樵采。

大和十一年,又罢山北苑,以其地赐贫民。

《司马楚之传》:子跃,为云中镇将,朔州刺史。表罢河西苑封,与民垦殖。

有司执奏:“此麋鹿所聚,大官取给。今若与民,至于奉献时禽,惧有所缺。”

诏曰:“此地若任稼穑,虽有兽利,事须废封。若是山涧,虞禁何损?寻先朝置此,岂苟藉斯禽,亮亦以俟军行薪蒸之用。其更论之。”跃固请宜以与民。高祖从之。此可见苑囿之立,实妨田业,又不徒鄣锢山泽而已。又魏于内地置牧场,占地甚广。

世宗正始元年,延昌二年,皆尝以其地赐代迁之民。可谓封豕长蛇,荐食上国已。

冶铸之利,作兵为亟,民用后焉。

《晋书·宣帝纪》:大和四年,兴京兆、天水、南安监冶。

《刑法志》云:“魏武帝时,定甲子科,犯 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盖斯时之铁,多以作兵,故乏于他用也。

《宋书·百官志》:卫尉一人,丞二人晋江右掌冶铸。领冶令三十九,户五千三百五十。冶皆在江北,而江南惟有梅根及冶塘二冶,皆属扬州,不属卫尉。卫尉,江左不置。宋世祖孝建元年复置。又云:东冶令一人,丞一人。南冶令一人,丞一人。汉有铁官。晋置令,掌工徒鼓铸,属卫尉。江左已来,省卫尉,度隶少府。宋世虽置卫尉,冶隶少府如故。江南诸郡县有者,或置冶令,或置丞,多是吴所置。

《王弘传》:弘建屯田之议曰:“伏见南局诸冶,募吏数百。虽资以廪赡,收入甚微。愚谓若回以配农,必功利百倍矣。然军器所须,不可都废。今欲留铜官大冶及都邑小冶各一所。重其功课,一准扬州。州之求取,亦当无乏。余者罢之,以充东作之要。”

弘建此议,在其为晋会稽王道子骠骑参军主簿时,可见江左冶政,专攻兵器,罕资民用,此其获利所以甚微。宋世刘道济刺益州,立冶断私民鼓铸,而贵卖铁器。又可见民用本不资官也。

《陈书·世祖纪》:天嘉二年,十二月,大子中庶子虞荔、御史中丞孔奂以国用不足,奏立煮海盐赋及榷酤之科。诏并施行。南朝言盐利者,亦惟此而已。

北方僭伪诸国:慕容德尝立冶于商山,置盐官于乌常泽,事见《晋书·载记》。拓跋氏于盐利颇详。

《魏书·食货志》云:河东郡有盐池,旧立官司,以收税利。是时罢之。而民有富强者,专擅其用,贫弱者不得资益。延兴末,复立监司,量其贵贱,节其赋入。于是公私兼利。世宗即位,政存宽简,复罢其禁,与百姓共之。其国用所资,别为条制,取足而已。自后豪贵之家,复乘势占夺;近池之民,又辄鄣吝;强弱相陵,闻于远近。

神龟初,大师高阳王雍、大傅清河王怿等奏:“先朝置司,公私两宜,储益不少。后中尉甄琛,启求罢禁。被敕付议。尚书执奏,称琛启坐谈则理高,行之则事缺,请依常禁为允。诏依琛计。乃为绕池之民尉保光等,擅自固护。语其鄣禁,倍于官司。取与自由,贵贱任口。若无大宥,罪合推断。请依先朝之诏,禁之为便。”于是复置监官,以监检焉。其后更罢更立,以至于永熙。

自迁邺后,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盐。沧州置灶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灶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灶一百八十,青州置灶五百四十六。又于邯郸置灶四。计终岁合收盐二十万九千七百二斛四升。军国所资,得以周赡矣。

据《本纪》,高祖大和二十年,十二月,尝开盐池之禁,与民共之。世宗景明四年,七月,诏还收盐池利以入公。至正始三年四月,又诏罢盐池之禁。此事由甄琛之奏,具见《琛传》:其时尚书执奏之辞,亦谓“典司多怠,出入之间,事不如法,遂令细民怨嗟,商贾轻议”,则置监亦未必无弊也。

《长孙道生传》:曾孙稚,萧宝夤反,为行台讨之。时薛凤贤反于正平,薛修义屯聚河东,分据盐池,攻围蒲坂。东西连结,以应宝夤。稚乃据河东。时有诏废盐池税。稚表言:“今四境多虞,府藏罄竭。冀、定二州,且亡且乱,常调之绢,不复可收。略论盐税,一年之中,准绢而言,犹不应减三十万匹。便是移冀、定二州,置于畿甸。今若废之,事同再失。臣前仰违严旨,不先讨关贼而解河东者,非是闲长安而急蒲阪,蒲阪一陷,没失盐池,三军口命,济赡理绝。天助大魏,兹计不爽。臣辄符司监、将尉,还率所部,依常收税,更听后敕。”观此,知河东盐利之厚。

《周书·寇俊传》云:孝昌中,朝议以国用不足,乃置盐池都将,秩比上郡,前后居职者,多有侵渔,乃以俊为之。是其时于此,资赖正深,而忽有废之之诏。虽为长孙稚所格,至前废帝即位,仍诏税市、税盐,可悉废之,可见税弊之深矣。 《柳崇传》言:高祖时,河东、河北争境。其间有盐池之饶,虞阪之便,守宰及民,皆恐外割,公私朋竞,纷嚣台府,可见官吏豪强,同以为利。

《辛庆之传》:大祖东讨,为行台左丞。时初复河东,以本官兼盐池都将。大统四年,魏攻正平郡,陷之,遂欲经略盐池,庆之守御有备,乃引军退。河桥之役,大军不利,河北守令弃城走,庆之独因盐池,抗拒强敌,时论称其仁勇。守令弃城,而监将犹能守土,岂亦以其利入厚,故能用其众欤?

《北史·崔昂传》:右仆射崔暹奏请海、沂煮盐,有利军国。文襄以问昂。昂曰:“官煮须断人灶。官力虽多,不及人广。请准关市,薄为灶税。私馆官给,彼此有宜。”朝廷从之。则迁邺后四州官煮之外,他处仍有盐税也。周有掌盐,掌四盐之政令。一曰散盐,煮海以成之。二曰监盐,引池以化之。三曰形盐,物地以取之。四曰饴盐,于戎以取之。凡监盐、形盐,每地为之禁,百姓取之皆税焉。见《隋书·食货志》。

北朝冶铸,亦以作兵为急。

《魏书·大祖纪》:天赐元年,五月,置山东诸冶,发州郡徒谪造兵甲。

《周书·薛善传》:西魏于夏阳诸山置铁冶,令善为冶监,月役八千人,营造军器,皆其事也。供民用者,亦间有之。如《魏书·崔挺传》,言其为光州刺史,州内少铁器,用皆求之他境,挺表复铁官,公私有赖是已。

冶铸之业,盖以民营为多,故《食货志》言铸铁为农器兵刃,在所有之;咸阳王禧,史言其田业盐铁,遍于远近;而长白山亦为豪右鼓铸之地也。矿利。

《肃宗纪》:神龟元年,闰月,开恒州银山之禁,与民共之,则亦有弛禁之时。

酒税,除禁酿外,大都有之。东昏时,都下酒酤,皆折输金。陈时虞荔、孔奂请立榷酤,见前。北齐文宣帝天保八年,八月,制榷酤,见《北史·本纪》。 《北齐书》不载。 后主立酒禁,亦见前。

《宋书·文九王传》:世祖普责百官谠言,建平王宏上书称其弛榷酤,则似曾一时无税。

关市之征,历代皆有。《晋书·武帝纪》:受禅后复天下租赋及关市之税一年,可见魏时征税,遍于全境,晋亦因之。

渡江已后,《隋书·食货志》云: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

《晋书·王濬传》:濬上书自理云:“臣将军素严,兵人不得妄离部阵。间在秣陵,诸军凡二十万众。臣军先至,为土地之主。百姓之心,皆归仰臣。臣切敕所领,秋豪不犯,诸有市易,皆有伍任证左,明从券契。有违犯者,凡斩十三人,皆吴人所知也。”

《北史·孟信传》:信去官,居贫无食惟有一老牛。其兄子卖之,拟供薪米。券契已讫。市法应知牛主住在所。信适从外来,见买牛人,方知其卖也。因告之曰:“此牛先来有病,小用便发,君不须也。”杖其兄子二十。观此二事,知当时货卖,多有文券也。

历宋、齐、梁、陈如此,此后世之契税也。又云: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其东路无禁,故方山津检察甚简。此后世之过税也。又云: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此后世之住税也。

《晋书·孝武帝纪》:宁康元年,三月,诏除丹阳竹格等四桁税。

《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以市税繁苦,优量减降。

《文帝纪》:元嘉十七年,十一月,诏州郡估税,所在市调,多有烦刻,自今咸依法令,务尽优允。

《孝武帝纪》:大明八年,正月,诏东境去岁不稔,宜广商货,远近贩粥米者,可停道中杂税。又《前废帝纪》:是年,六月诏,有“关市僦税,事施一时,而奸吏舞文,妄兴威福”之语。

《齐书·郁林王纪》:即位后,诏关市征赋,务从优减。

《明帝纪》:建武元年,十月,诏商旅税石头、后渚,及夫卤借倩,一皆停息。

《竟陵王子良传》:启论司市之职,谓“前人增估求侠,后人加税请代”。

《顾宪之传》:永明六年,行会稽郡事。时西陵戍主杜元懿启:“吴兴无秋,会稽丰登,商旅往来,倍多常岁。西陵牛埭税,官格日三千五百。元懿如即所见,日可一倍。盈缩相兼,略记年长百万。浦阳南北津及柳浦四埭,乞为官领摄,一年格外长四百许万。西陵戍前检税,无妨戍事。余三埭自举腹心。”

世祖敕示会稽郡:“此讵是事宜?可访察即启。”

宪之议曰:“吴兴频岁失稔,今兹尤馑。去乏从丰,良田饥棘。或征货贸粒,还拯亲累,或提携老弱,陈力糊口。埭司责税,依格弗降。旧格新减,尚未议登,格外加倍,将以何术?比见加格置市者,前后相属,非惟新加无赢,并皆旧格犹缺,愚恐元懿今启,亦当不殊。若事不副旨,惧诒遣诘,便百方侵苦,为公贾怨。元懿秉性苛刻,已彰往效,任以物土,譬以狼将羊。其所欲举腹心,亦当虎而冠耳。”

《梁书·武帝纪》:天监十五年,正月,诏关市之赋,或有未允。外时参量,优减定格。

大同十一年,三月,诏四方所立市、埭、桁、渡、津税,有不便于民者,尚书、州郡,各速条上。其时陆验、徐 递为少府丞、大市令,并以苛刻为务。

《陈书·宣帝纪》:大建四年,闰月,诏姑熟自梁末兵灾,凋残略尽。自今有罢任之徒,许分留部下。其已在江外,亦令迎还。悉住南州,津里安置。有无交贸,不责市估。

十一年诏有“旗亭关市,税敛繁多,不广都内之钱,非供水衡之费,逼遏商贾,营谋私蓄”之语。《南史·陈本纪》,谓后主税江、税市,征取百端。其用沈客卿、阳慧朗。此皆关市政令,发自中枢,散见纪传者也:亦有由地方为之者:

《晋书·甘卓传》言:卓迁梁州刺史,估税悉除。又《儒林·杜夷传》言:刺史刘陶,告庐江郡,常以市租,供给其家人粮廪。

《齐书·豫章王嶷传》:徙荆州刺史,以市税重滥,更定 格,以税还民。侯景据寿春,停责市估,已见前。景后抗表,有云“关市征税,咸悉停原,寿阳之民,颇怀优复”焉。

《梁书·陆法和传》:刺郢州,列肆之内,不立市丞,但以空槛籥在道间,上开一孔以受钱。贾客店人,随货多少,计其估限,自委槛中。行掌之司,夕方开取条其孔目,输之于库。此等兴替、增减,及其支用,悉由地方主之。可见当时关市之征,中枢所取,实有限也。

北方诸国:张重华尝除关税,见《晋书·载记》。姚兴增关津之税。《魏书·沮渠蒙逊传》:世祖诏公卿为书让牧犍,有“切税商胡,以断行旅”之语。《甄琛传》:琛论盐池表有云:“今伪弊相承,仍崇关廛之税,大魏恢博,惟受谷帛之输”,则魏初似无商税。肃宗时,税市人出入者各一钱,店舍为五等。

前废帝即位,市税与盐税并除,已见前。齐末,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后主大悦,以其所入供御府声色之费,军国之用不豫焉。未几而亡。见《隋书·食货志》。

周闵帝元年,初除市门税。宣帝即位,复兴入市之税,亦见《志》及《周书·本纪》。宣帝税入市者人一钱。静帝立,罢入市税钱,见《纪》。 cB7wbqLpAMJ86dHmXSC5s6khre014sMcbV6Y3+GdxflVF0/RloU8aMFv5tPo8q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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