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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选举

晋、南北朝选法,最受人诋 者,九品中正之制也。《三国·魏志·陈群传》云:文帝即王位,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则其制实始汉末。

魏时,弊即大著,夏侯玄极言之。晋初,刘毅、卫瓘、段灼、李重等又以为言。 皆见《三国志》、《晋书》本传: 然其制迄未能废。北朝亦仿之。至隋乃罢。 《梁书·敬帝纪》:大平二年,正月,诏诸州各置中正,依旧访举,不得辄承单状序官,皆须中正押上,然后量授,此遭乱旷绝,非法废也。《魏书·官氏志》:正始元年,十一月,罢郡中正。正光元年,十二月,罢诸州中正,郡定姓族,后复。

其制:于州置大中正,郡置小中正, 大中正亦称州都,《廿二史考异》云:由避隋讳,《隋书·韦师传》:以杨雄、高颎为州都督,乃校者不达,妄加督字,《北史》亦同误,其说是也。然刘毅疏中,即有州都之名,则似非始于隋。

《晋书·傅玄传》:子咸,迁司徒左长史。豫州大中正夏侯骏上言:鲁国小中正司马孔毓,四移病所,不能接宾,求以尚书郎曹馥代毓,旬日,复上毓为中正。司徒三却,骏故据正。咸以骏与夺惟意,乃奏免骏大中正。司徒魏舒,骏之姻属,屡却不署。咸据正甚苦,舒终不从。咸遂独上。舒奏咸激讪不直,诏转咸为车骑司马。

《孝友传》:盛彦本邑大中正,刘颂举为小中正。据此二事,小中正用舍,大中正似可参与。 以他官或老于乡里者为之。 说据《十七史商榷》。故其名不见于《职官志》。梁大平二年,诏选中正每求耆德该悉,以他官领之。北齐之制,州大中正以京官为之,见《北齐书·许惇传》。刘毅年七十告老,久之见许,后司徒举为青州大中正,此则老于乡里者也。

平骘人物,分为九品,而尚书据以选用。魏制三年一清定,晋世因之。 《晋书·石季龙载纪》:季龙下书曰:“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从尔以来,遵用无改。自不清定,三载于兹,主者其更铨论。”

九品中正之制,何自起乎?曰:古代用人,以德为主。德行必本诸实事,而行实必征之乡里,故汉世风气,最重乡平。“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 卫瓘语。 “铨衡之寄,任当台阁。由是仕冯借誉,学非为己”。 《宋书·臧焘徐广傅隆传论》。 此实选法之大弊。

又其时舆论所奖,率在虚名。负虚名者不必有才,即德行亦多出矫伪。故魏武下令,欲求盗嫂受金之士。 《三国·魏志·武帝纪》建安十五年春、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年八月令。顾亭林极诋之,谓“经术之治,节义之防,光武、明、章数世为之而未足,毁方败常之俗,孟德一人变之而有余。”见《日知录·风俗条》。不知汉世所谓经术之治,节义之防,举矫伪而不足信也。 然此乃一时矫枉之为,未可用为恒典。

故何夔建议,谓自“军兴以来,用人未详其本,各引其类,时忘道德。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使长幼顺叙,无相逾越”。

毛玠、崔琰典选,史称其所举用,皆清正之士。虽于时有盛名,而行不由本者,终莫得进。即欲核其行实,以破借誉之局也。欲核行实,必先使人有定居。人有定居,而中正之制可废矣。故李重言“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非经国不刊之法”。病当时“人物播迁,仕无常朝,人无定处,郎吏蓄于军府,豪右聚于都邑”。欲除九品而开移徙,“明贡举之法,不滥于境外”。

卫瓘亦欲“荡除末法,一拟古制。以土断定,自公卿已下,皆以所居为正,无复悬客,远属异土,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也。然人士流移,非一朝可复;而吴平未几,五胡之乱复起,南北隔越,侨置之州郡县遂多,土断之法,盖终晋、南北朝之世,未能尽行;此则九品中正之法,所以相沿而不废也。

九品中正之弊,果何如乎?论者皆曰:用人不容不论其才,才又各有攸宜,中正品平,皆不能具。若论考绩,尤不应舍功实而采虚名。

刘毅论九品曰:“人才异能,备体者寡。器有大小,达有早晚。前鄙后修,宜受日新之报。抱正违时,宜有质直之称。度远缺小,宜得殊俗之状。任直不饰,宜得清实之誉。行寡才优,宜获器任之用。是以三仁殊途而同归,四子异行而均义。陈平、韩信,笑侮于邑里,而收功于帝王。屈原、伍胥不容于人主,而显名于竹帛。是笃论之所明也。”

案此等玄鉴,知人则哲,存乎其人,实非可责诸凡为中正者。然毅又曰:“凡官不同事,人不同能。得其能则成,失其能则败。今品不就才能之所宜,而以九等为例。以品取人,或非才能之所长,以状取人,则为本品之所限。”

又曰:“既已在官,职有大小,事有剧易,各有功报,此人才之实效,功分之所得也。今则反之,于限当报,虽职之高,还附卑品,无绩于官,而获高叙,是为抑功实而隆虚名也。”此则确为中正之所负矣。

故中正之法,必不可用,似也。然中正之设,本所以核行实;而乡里清议,大都只能见其德行,论才任用,据功考课,本当别有专司; 论九品之语甚多,其实夏侯玄之言,已尽之矣。玄谓“铨衡专于台阁,上之分也。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下之叙也。夫欲清教审选,在明其分叙,不使相涉而已。”欲“令中正但考行伦辈,官长各以其属能否,献之台阁,台阁据之,参以乡闾德行之次,拟其伦比。”即欲使中正惟论德行,余事委之他司也。 以是为中正咎,中正不任受怨也。

中正之设,据行实以登下其品第,以是立名教之防,使知名勇功之士,不敢有裂冠毁冕之为; 中正所论,惟在德行,尤重当时所谓名教之防。陈寿遭父丧,有疾,使婢丸药,客见之,乡里以为贬,坐是沈滞累年。阎缵父卒,继母不慈。缵恭事惟谨,而母疾之愈甚。乃诬缵盗父时金宝,讼于有司。遂被清议十余年。谢惠连爱幸郡吏杜德灵,居父忧,赠以五言诗十余首,坐废不豫荣伍。

《文献通考》引此三事,病其法大拘。此等事若悉举之,尚更仆难尽。

然如《晋书·孔愉传》:谓愉为司徒长史,以温峤母亡,遭丧不葬,乃不过其品。及苏峻平,峤有重功,愉往石头,诣峤,峤执愉手而流涕曰:“天下丧乱,忠孝遂废,能持古人之节,岁寒不凋者,君一人耳。”时人咸称峤居公,而重愉之守正。愉之执持,曷尝有妨于峤之宣力,而使名教之防益峻,岂能谓为无益?若云其所谓名教者本不足存,此则别是一义,不能以责当时之士也。

抑且考论辈行,使登用雁行有序,则可以息奔竞之风;原不能谓为无益。所可惜者,其后并此而草能举。欲以息奔竞之风,而奔竞更甚。终至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 刘毅语。中正之弊,盖以此为最深。《宋书·恩幸传》论其事曰:“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举世人才,升降盖寡,徒以冯藉世资,用相陵驾。都、正俗士,斟酌时宜,品目少多,随事俯仰。刘毅所谓下品无高门,上品无贱族者也。岁月迁讹,斯风渐笃。凡厥衣冠,莫非上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

可见其法立而弊即生,且降而弥甚矣。中正之设,原欲以息奔竞,然刘毅讥其“随世兴衰,不顾才实,衰则削下,兴则扶上”;段灼亦谓“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是益其奔竞也。

《魏书·世宗纪》,载正始二年诏,谓“中正所铨,惟在门第”,可谓南北一辙。然《孙绍传》:绍表言:“中正卖望于乡里,主案舞笔于上台,真伪浑淆,知而不纠。”则并辨别姓族而有所不能矣。晋武帝咸熙二年,尝诏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可知立法之意,正与后来之所行相反也。

而其人又或快意恩仇, 《晋书·何曾传》:曾子劭薨,子岐嗣。劭初亡,袁粲吊岐,岐辞以疾,粲独哭而出,曰:“今年决下婢子品。”王铨谓之曰:“知死吊死,何必见生?岐前多罪,尔时不下,何公新亡,便下岐品,人谓中正畏强易弱”,粲乃止。使如粲意行之,则诚所谓衰则削下,兴则扶上者矣。 受纳货贿, 李宣茂兼定州大中正,坐受乡人财货,为御史所劾,除名为民,见《魏书·李灵传》。又阳尼,出为幽州平北府长史,带渔阳大守,未拜,坐为中正时受乡人财货免官。 结交朋党, 刘毅言:“前九品诏书,善恶必书,以为褒贬。当时天下,少有所忌。今之九品,所下不彰其罪,所上不列其善,废褒贬之义,任爱憎之断,清浊同流,以植其私。故反违前品,大其形势,以驱动众人,使必归己。天下安得不解德行而锐人事?”案卫瓘亦言:“魏立九品之制,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厉,犹有乡论余风。中间渐染,遂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惟以居位为贵人。”是中正之初,尝有激扬之效,而后乃至于败坏也。然其败坏亦可谓速矣。 而上之人选任之亦日轻。 《晋书·李含传》:陇西狄道人,侨居始平。司徒选含领始平中正。撩傅咸表,含自以陇西人,虽户属始平,非所综悉,反覆言辞,是中正必以当地人为之也。《刘毅传》:司徒举毅为青州大中正。尚书以毅县车致仕,不宜劳以碎务。孙尹表言:“臣州茂德惟毅,裁毅不用,则清谈倒错矣。”

《何充传》:领州大中正。以州有先达宿德,固让不拜。是中正必以耆德为之也。

然《魏书·文苑传》:聿修年十八而领本州中正,则几于乳臭矣。又恩幸,如王仲兴、茹皓、趟邕、侯刚、刚子详,奄官如平季、封津,皆为中正,则正人君子,必羞与为伍矣。仲兴世居赵郡,自以寒微,云旧出京兆霸城县,故为雍州大中正。皓旧吴人,父家居淮阳,上党。既宦达,自云本出雁门。雁门人谄附者,因荐皓于司徒,请为肆州大中正。则并籍贯而不能理矣。

于是正论湮而怨讼敌仇之事且因之而起矣。 《晋书·王戎传》:孙秀为琅邪郡吏,品于乡议。戎从弟衍将不许,戎劝品之。及秀得志,朝士有宿怨者皆被诛,而戎、衍获济。

刘毅论九品之弊曰:“自王公以至于庶人,无不加法,置中正委以一国之事,无赏罚之防。人心多故,清平者寡,故怨讼者众。听之则告讦无已,禁绝则侵枉无极。与其理讼之烦,犹愈侵枉之害。今禁讼诉,则杜一国之口,培一人之势,使得纵横,无所顾惮”。

此已为非体,然能禁其讼诉,而不能禁其私相仇。故毅又谓其“恨结于亲亲,猜生于骨肉,当身困于敌仇,子孙罹其殃咎也。”其为祸可谓博矣。 此亦行法者之弊,不能尽归咎于立法也。

秀、孝为州、郡常举,晋、南北朝,亦沿汉法。后汉避光武讳,改秀才曰茂才。魏复曰秀才。晋江左,扬州岁举二人;诸州举一人,或三岁一人,随州大小。并对策问。

孝廉:魏初制口十万以上岁一人,有秀异不拘户口。江左以丹阳、吴、会稽、吴兴并大郡,岁各举二人。 《宋书·百官志》。

周宣帝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八曰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 《周书·本纪》。 高齐亦下州三岁一举秀才。 见《北齐书·文苑樊逊传》。

策试之法,时有兴替。《晋书·孔坦传》云:先是以兵乱之后,务存慰悦,远方秀、孝,到不策试,普加除署。至是,帝 元帝。 申明旧制,皆令试经。有不中科,刺史、大守免官。

大兴三年,秀、孝多不敢行。其有到者并托疾。帝欲除署孝廉,而秀才如前制。坦奏议曰:“古者且耕且学,三年而通一经。以平康之世,犹假渐渍,积以日月。自丧乱已来,十有余年,干戈载扬,俎豆礼戢,家废讲诵,国缺庠序,率尔责试,窃以为疑,然宣下已来,涉历三载。累遇庆会,遂未一试。

扬州诸郡,接近京都,惧累及君父,多不敢行。远州边郡,掩诬朝廷,冀于不试,冒昧来赴。既到审试,遂不敢会。臣愚以为不会与不行,其为缺也同。若当偏加除署,是为肃法奉宪者失分,侥幸投射者得官。王命无贰,宪制宜信。去年察举,一皆策试。如不能试,可不拘到,遣归不署。

又秀才虽以事策,亦泛问经义。苟所未学,实难暗通。不足复曲碎乖例,违旧造异。谓宜因不会,徐更革制。可申明前下,崇修学校,普延五年,以展讲习。”帝纳焉。听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据此,申明试经旧制,事在建武、大兴之间。

《抱朴子·审举篇》曰:“江表虽远,密迩海隅,然染道化,率礼教,亦既千余载矣。往虽暂隔,不盈百年,而儒学之事,亦未偏废。昔吴王初年,附其贡士,见偃以不试。今大平已近四十年,犹复不试,所以使东南儒业,衰于在昔也。”

自吴之亡,至大兴三年,凡四十年,葛氏此篇,当即作于建武、大兴之间。然则北方秀、孝之试,自八王构乱而旷绝,南方则晋世本未尝试也。尔后试法盖复,然亦有名无实,《五行志》:成帝咸和七年,正月,丁巳,会州、郡秀、孝于乐贤堂。有麇见于前,获之。自丧乱已后,风教陵夷,秀、孝策试,乏四科之实。麇兴于前,或斯故乎?其征也。

《宋书·武帝纪》:义熙七年,先是诸州、郡所遣秀才、孝廉,多非其人,公表天子,申明旧制,依旧策试,则晋末又尝旷绝矣。岂以桓玄之乱故欤?

此后清平时恒有策试之法,间亦有亲策之举,如宋武帝永初二年,齐武帝永明四年,魏孝文帝大和十六年,北齐武成帝河清二年是也。胡灵后亦尝亲策秀、孝及州、郡计吏于朝堂,见《魏书》本传。

马贵与言:“自孝文策晁错之后,贤良方正,皆承亲策,上亲览而第其优劣。至孝昭,年幼未即政,故无亲策之事。乃诏有司,问以民所疾苦。然所问者,盐铁、均输、榷酤,皆当时大事。令建议之臣,与之反覆诘难,讲究罢行之宜。其视上下相应以义理之浮文者,反为胜之。

国家以科目取士,士以科目进身者,必如此,然后为有益人国耳。”又谓:“汉武帝之于董仲舒也,意有未尽,则再策之,三策之,晋武帝之于挚虞、阮种也亦然。”

此论虽指贤良,然《晋书·王接传》云:永宁初学秀才。友人遗接书劝无行,接报书曰:“今世道交丧,将遂剥乱,而识智之士,钳口韬笔。非荣斯行,欲极陈所见,冀有觉悟耳。”

是岁三王义举,惠帝复阼,以国有大庆,天下秀才,一皆不试。接以为恨。是凡对策者皆可极陈所见也。然观孔坦之言,则知秀才策试,亦已兼用经义,而孝廉无论矣。

《晋书·魏舒传》:年四十余,察孝廉。宗党以舒无学业,劝令不就,可以为高。舒不听。自课百日习一经,对策升第。其所试者,盖全为经生之业矣。

《石勒载记》言勒立秀孝试经之制,必有所受之也。 其后秀才对策,又兼重文辞。南北皆然。 此弊北朝尤甚。

《北齐书·儒林传》:刘昼,河清初举秀才,考策不第,乃恨不学属文,方复缉缀辞藻,马敬德,河间郡王将举其孝廉,固辞。乃诣州求举秀才。举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纯儒,无意推荐。敬德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选。至京,依秀才策问。惟得中第。乃请试经业。问十条并通。擢授国子助教。盖儒生之于文辞,究非专长也。南朝似尚不至此。

然《梁书·文学传》谓何逊举秀才,范云见其策,大相称赏。谓所亲曰:“顷观文人,质则过儒,丽则伤俗,合清浊,中古今,得之何生矣。”则考策者虽非徒重文辞,亦非不重文辞矣。

《江淹传论》载姚察之辞曰:“二汉求士,率先经术,近世取人,多由文史。”可以见其所偏矣。 遂浸成考试之法,无复谘访之意矣。

惟魏孝文大和七年诏言:“朕每思知百姓之所疾苦,故具问守宰苛虐之状于州郡使者、秀孝、计掾。而对文不实,甚乖朕虚求之意。宜案以大辟,明罔上必诛。然情犹未忍。可恕罪听归。申下天下:使知后犯无恕。”所答虽不副所求,而其问之,则实得汉世策问贤良之意。盖以魏起代北,风气究较质朴故也。

言有发于千百年之前,而于千百年后之事若烛照而数计者,葛洪《选举》之篇是也。洪谓秀、孝皆宜如旧试经答策,而“防其所对之奸”。欲“使儒官才士,豫作诸策,禁其留草,殿中封闭,临试之时亟赋之。当答策者,皆会著一处。高选台省之官,亲监察之。又严禁之。其交关出入,毕事乃遣”。又设难曰:“能言不必能行,今试经对策虽过,岂必有政事之才乎?”而答之曰:“如其舍旃,则未见余法之贤乎此也。假令不能尽得贤才,要必愈于了不试也。自有学不为禄,味道忘贫,若法高卿、周生烈者,万之一耳。至于宁越、兒宽、黄霸之徒,所以强自笃厉,非天性也,皆由患苦困瘁,欲以经术自拔耳。使非汉武之世,朱买臣、严助之属,亦未必读书也。今若遐迩一例,明课考试,必多负笈千里,以寻师友;转其礼赂之费,以买记籍者。”故“试经法立,则天下可不立学官而人自勤学”。

案后世科举之利,在于官不立学,虽立亦徒有其名,而民自乡学,文教由是覃敷也。其制不足以必得才,而究愈于不试,而其试之则关防不得不严。

唐、宋、明、清之事,可以为证。而葛氏发之于千百年之前,亦可谓圣矣。何以克圣?理有必至,势有固然,察之者精,故言之者审也。汉世丞相,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经中博士;三曰文中御史;四曰才任三辅令。一者德,四者才,二者儒学,三者文法之学也。德与才皆不可以言试,故左雄选孝廉之法,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实即四科之二三。

黄琼以雄所上专于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奏增孝弟及能从政者,则欲补之以四科之一四耳。秀、孝试经,皆即儒学,文法之学,实切于用,而魏、晋以后,选士之制缺焉,故葛氏又欲取明律令者试之如试经。

当时试孝廉之法,实即后世明经之科,秀才之科,唐以后虽废绝,然南北朝末,人重文辞,唐进士科之所试,实即前此之所以试秀才者也。明法之科,则即汉世丞相取士四科之三,左雄之所以试文吏,而亦即葛氏所欲举者。惜其视之大轻,故葛氏所病弄法之吏,失理之狱,仍不绝于后世也。 汉时射策之法,此即后世帖经、墨义之法所本,秀才试经,或异乎此,然亦即后世试大义之法也。

孝廉之举,本重行实,魏、晋而后,仍有此意。《宋书·孝义传》,吴兴大守王韶之发教:谓“孝廉之选,必审其人。虽四科难该,文质寡备,必能孝义迈俗,拔萃著闻者”。乃察潘综、吴逵为孝廉,并列上州台,陈其行迹,则其事矣:韶之初擢逵补功曹史,逵以门寒,固辞不受,乃举为孝廉。

又郭世通, 会稽永兴人。 大守孟 察孝廉,其子原平,大守王僧朗察孝廉,皆不就,大守蔡兴宗,又欲举原平次息为望孝,与会土高门相敌。则孝廉之选,颇有不拘门第者。

故史臣谓“汉世士务治身,忠孝成俗,至于乘轩服冕,非此莫由,晋、宋以来,风衰义缺,刻身厉行,事薄膏腴,孝立闺庭,忠被史策,多发沟畎之中,非出衣簪之下”也。然此言实因果倒错。核其实,盖由斯时膏腴之士,别有出身,不藉行誉,故孝义获举,偏在穷檐耳。

《自序》言:沈邵为安成相,郡民王孚,有学业志行,见称州里,邵莅任未几而孚卒。邵赠以孝廉。其所以风厉之者,可谓至矣。然《袁粲传》言:粲坐纳山阴民丁彖文货,举为会稽郡孝廉免官。

《梁书·文学传》:高爽,齐永明中赠王俭诗,为所赏,及领丹阳尹,举爽孝廉,则藉贿赂、交游而得之者,亦在所不免矣。魏韩麒麟尝以州郡贡察,但检门望为病,则拔忠孝于沟畎之中,究亦罕有之事也。

特诏选举,晋初为盛。《武帝纪》:泰始四年,十一月,诏王公卿尹及郡、国守、相举贤良方正直言之士。五年,十二月,诏州、郡举勇猛秀异之才。七年,六月,诏公、卿以下举将帅各一人。八年,二月,诏内外群官举任边郡者各三人。大康九年,五月,诏内外群官举守、令之才。后世虽间有特诏,而希矣。

《成帝纪》:咸和六年,三月,诏举贤良直言之士。十一月,诏举贤良。八年,正月,令诸郡举力人能举千五百斤以上者。

《马隆传》云:泰始中,将兴伐吴之役,下诏曰:“吴会未平,宜得猛士,以济武功。虽旧有荐举之法,未足以尽殊才。其普告州郡:有壮勇秀异,才力杰出者,皆以名闻。将简其尤异,擢而用之。苟有其人,勿限所取。”

兖州举隆才堪良将。此即《纪》所载五年十二月之诏也。观于凉州之役,隆诚不愧壮勇秀异之目矣。

《王衍传》:泰始八年,诏举奇材可以安边者。衍初好论纵横之术,故尚书卢钦举为辽东大守,不就。则非徒举其所知,亦且指所宜任,诚得举才之道矣。惜乎后世,此等举措不恒有也。 以至孝等实行获举者,多见《孝义》等传中,此风厉之意多,求才之意少。 北朝斯举亦罕。

惟魏孝文大和十九年,十月,尝诏州郡:“诸有士庶,经行修敏,文思遒逸,才长吏治,堪干政事者,以时发遣。”出于常举之外。

马贵与云:“任子法始于汉,尤备于唐。汉、唐史列传,凡以门荫入仕者,皆备言之。独魏、晋、南北史,不言门荫之法,列传中亦不言以门荫入仕之人。

“盖两汉入仕,或从辟召,或举孝廉,至隋、唐则专以科目。以门荫入仕者,皆不由科目与辟召者也。魏、晋以九品中正取人,所取多以世家为主。

“南北分裂,凡三百年,用人亦多取世族。南之王、谢,北之崔、卢,虽朝代推移,犹卬然以门地自负,上之人亦缘其门地而用之。其时仕者,或从辟召,或举孝廉,虽与两汉无异,而从辟召举孝廉之人,则皆贵胄也。史传不言以荫叙入官,盖以见当时虽以他途登仕版,居清要,亦皆世家也。”

案《魏书·房亮传》言:其时边州剌史,例得一子出身。荫叙之法可考者,惟此而已。

刘毅病晋武卖官,钱入私门,北齐后主赐佞幸卖官,皆弊政非弊法。

惟宋明帝泰始二年,三月,令人入米七百石者除郡,减此各有差。 《南史·本纪》。

魏明帝孝昌三年,二月,诏凡能输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斗二百斛赏一阶。入二华州者,五百石赏一阶。不限多少,粟毕授官。 《魏书·本纪》。

庄帝班入粟之制:输粟八千石赏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职人输七百石,赏一大阶,授以实官。白民输五百石,听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无第者输五百石,听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诸沙门有输粟四千石入京仓者,授本州统。

若无本州者,授大州都。若不入京仓,入外州郡仓者,三千石畿郡都、统,依资格。若输五百石入京仓者,授本郡维那。其无本郡者,授以外郡。粟入外州郡仓七百石,京仓三百石者,授县维那。 《魏书·食货志》。 则皆卖官之法也。

回避之法,此时仍有之。《晋书·华表传》:子廙,妻父卢毓典选,难举姻亲,年三十五不得调。此犹曰人自避嫌,法无明禁也。刘弘之受敕选补荆部守宰也, 见下。 以襄阳授皮初,而朝廷用弘婿夏侯陟,弘乃表陟姻亲,旧制不得相监,卒以授初,则其制仍存矣。

《周书·柳敏传》:河东解县人,起家员外散骑侍郎,累迁河东郡丞。朝议以敏之本邑,故有此授。敏虽统御乡里,而处物平允,甚得时誉。然则统御乡里,处事易于不平,寻常选用,亦或有回避之科矣。

禁锢之科,清议特重。《隋书·刑法志》:谓梁士人有禁锢之科,亦以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陈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先与士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

南朝惟革易之初,每加荡涤。魏胡灵后之立钊,亦诏清议禁锢,悉与蠲除焉。叛逆之家,亦待诏书而免。

《晋书·忠议传》:沈劲,年三十余,以刑家子,不得仕进。郡将王胡之深异之,及迁司州,将镇洛阳,上疏言:“其门户累蒙旷荡,不审可得特垂沛然,许臣所上不?”诏听之。此特免一人者也。

《宋书·孝武帝纪》:孝建二年,九月,诏曰:“在朕受命以前,犯衅之门,尚有存者,子弟可随才署吏。”则普与蠲除矣。盖所以安反侧也。

选授之权,实在吏尚。《宋书·蔡廓传》:征为吏部尚书。因傅隆问中书令傅亮:“选事若悉以见付不论,不然,不能拜也。”亮以语录尚书徐羡之。羡之曰:“黄门郎已下,悉以委蔡,吾徒不复厝怀。自此以上,故宜共参同异。”廓曰:“我不能为徐干木署纸尾也。” 干木羡之小字。选案黄纸,录尚书与吏部尚书连名,故廓云纸尾。 遂不拜。

可见吏部尚书,虽“由来与录共选”, 谢庄传孝武诏语。 实权皆在尚书矣。遇猜忌之主,或近习专朝,则令、录、尚书,有共失其权者。宋孝武虑权移臣下,分吏部尚书置二人。 见《宋书·谢庄、孔觊传》。 前废帝时,蔡廓子兴宗掌吏部,义恭录尚书,兴宗每陈选事,戴法兴、巢尚之等辄点定回换。

《梁书·王亮传》,言其建武末为吏部尚书,右仆射江祏管朝政,多所进拔,为士子所归。亮自以身居选部,每持异议。及祏遇诛,群小放命,凡所除拜,悉由内宠,亮更弗能止。皆其事也。

山涛典选,史所称美,然又言其再居选职,十有余年,每一官缺,辄启拟数人,诏旨有所问,然后显奏,随帝意所欲为先,则逢迎人主,不任受德,亦不任受怨者耳。

《外戚传》:王蕴,迁吏部尚书郎。每一官缺,求者十辈。蕴无所是非。时简文帝为会稽王,辅政,蕴辄连状白之,曰:某人有地,某人有才。此亦山涛之类,而皆获美誉,足见毁誉多操诸庸夫之口也。北朝亦重吏部。

《魏书·任城王澄传》:从孝文幸邺宫,除吏部尚书。及幸代,车驾北巡,留邺铨简旧臣。初魏自公侯已下,迄于选臣,动有万数,冗散无事。澄品为三等,量其优劣,尽其能不之用,咸无怨者,其真允当与否不可知,其权则可谓大矣。

《晋书·刘弘传》:弘为荆州时,荆部守宰多缺,弘请补选,帝从之。其表文言被中诏,敕臣随资品选补诸缺吏。此则丧乱时事,不可视为常法者也。魏初尝置护军主武官选, 《宋书·百官志》。晋景帝为中护军,为选用之法,见《本纪》。

汉世人才,萃于郎署。魏、晋以来,光禄勋无复三署郎,犹举四行, 《宋书·百官志》。 则徒有其名而已。吏部尚书,以一人之鉴,照察天下, 魏崔亮语。 夫安得尽其才?故当时论者,多欲使群官并举。

卫瓘论九品之疏曰:“今除九品,则宜准古制,使朝臣共相举任。于出才之路既博,且可以厉进贤之公心,核在位之明暗。”刘寔作《崇让论》,欲使“人臣初除,各推贤能而让之,让之文,付主者掌之,有缺,择所让最多者而用之”。此名为让,其实荐也。

宋孔宁子陈损益,欲使天朝四品官,外及守牧,各举一人堪为二千石长吏者,以付选官,随缺叙用,得贤受赏,失举任罚。见《宋书·王华传》。

殷景仁亦建议:宜令百官举才,以所荐能否为黜陟。谢庄亦上表曰:“九服之旷,九流之艰,提钩县衡,委之选部。一人之鉴易限,天下之才难原,以易限之鉴,镜难原之才,使国罔遗授,野无滞器,其可得乎?宜普命大臣,各举所知,以付尚书,依分铨用。若任得其才,举主延赏,有不称职,宜及其坐,重者免黜,轻者左迁。被举之身,加以禁锢。年数多少,随愆议制。若犯大辟,则任者刑论。”凡此建白。皆欲救以一人之鉴,照察天下之弊也。

保任连坐,似失之酷,然郤诜言:“自顷长吏,有亡命而购县,有缚束而绞戮。贪鄙窃位,不知谁升之者,兽兕出槛,不知谁可咎者,网漏吞舟,何以过此?”则其时官方,败坏日甚,亦有所不得已也。 然其事迄不能行也。选法既弊,奔竞之风大盛。

《晋书》所载,郤诜一对,刘颂、熊远二疏,陈 与王导书,及刘寔《崇让》,王沈《释时》之论, 沈见《文苑传》。《传》云:元康初,松滋令吴郡蔡洪作《孤奋论》,与《释时》意同,而不载其文。

言之最为痛切。

综其弊,则掌选者不守定法而冯人事,士不务学行而立虚誉,实仍季汉之余风耳。欲救其弊,范宁“验其乡党,考其业尚,试其能不”三言尽之。然终莫能行者,可见破除私党之难也。

选法之坏。齐末为最,《梁书·武帝纪》载帝中兴二年表曰:“谱牒讹误,诈伪多绪;人物雅俗,莫肯留心;是以冒袭良家,即成冠族;妄修边幅,便为雅士;负俗深累,遂遭宠擢,墓木已拱,方被徽荣。

故前代选官,皆立选簿。应在贯鱼,自有铨次。胄籍升降,行能臧否,或素定怀抱,或得之余论。 此可见当日论才,虽冯衡鉴,平时亦有记注,不能临时冯亿进退也。临时冯亿进退,必为奸弊之原。

故得简通宾客,无事扫门。顷代陵夷,九流乖失。其有勇退忘进,怀质抱真者,选部或以未经朝谒,难于进用。或有晦善藏声,自埋衡荜,又以名不素著,绝其阶绪。必须画刺投状,然后弹冠。则是驱迫廉 ,奖成浇竞。

愚谓自今选曹,宜精隐括,依旧立簿。使冠履无爽,名实不违。庶人识涯涘,造请自息。”此可见选曹守法之要,而夤缘奔竞之风,悉由掌选者先自毁法启之矣。梁世徐勉在选曹,亦撰《选品》五卷。

《魏书·景穆十二王传》:御史中尉东平王匡,奏请取景明元年以来,内外考簿,吏部除书,中兵勋案,并诸殿最,欲以案校窃阶盗官之人。灵大后许之,任城王澄不同而止。

《孝静帝纪》:武定六年,四月,吏部令史张永和,青州人崔阔等伪假人官,事觉纠检,首者六万余人。选司奸利,真足惊骇。丧乱之际,尤不可问。徐陵述陈初情形曰:“员外常侍,路上比肩,谘议参军,市中无数。”

《魏书·后废帝纪》:中兴元年,十一月,诏无识之徒,缪增军级,虚名显位,皆言前朝所授,则其事。高隆之奏请检括,卒以群小喧嚣,惧而中止,可见整顿之难矣。

刺史官属:《宋书·百官志》云:今有别驾、西曹,主吏及选举事。西曹,即汉之功曹书佐也。又云:宋大祖元嘉四年,复置郡官属,略如公府。无东西曹。 《晋书·蔡谟传》:父克,成都王颖为丞相,擢为东曹掾。苟进之徒?望风畏惮。 有功曹史主选举。

《晋书·刘毅传》云:少厉清节。然好臧否人物。王公贵人,望风惮之。侨居平阳,大守杜恕请为功曹,沙汰郡吏百余人,三魏称焉。为之语曰:“但闻刘功曹,不闻杜府君。”王韶之擢吴逵为功曹史,逵以门寒,固辞不受,已见前。

《晋书·虞预传》:余姚风俗,各有朋党。宗人共荐预为县功曹,欲使沙汰秽浊。预书与其从叔父曰:“邪党互瞻,异同蜂至。一旦差跌,众鼓交鸣。毫厘之失,差以千里。此古人之炯戒,而预所大恐也。”卒如其言,未半年,遂见斥退。可见功曹所系之重,而亦可见其不易为矣。

州郡用人,多不详审,观苏绰所为六条诏书可知。杨公则为湘州,所辟引皆州郡著姓,而梁武帝班下诸州以为法,是则明目张胆,惟论门资也。

《梁书·张稷传》:出为吴兴大守。下车存问遗老,引其子孙,置之右职。又《大祖五王传》:安成康王秀,出为江州刺史。闻前刺史取陶潜曾孙为里司,叹曰:“陶潜之德,岂可不及后世?”即日辟为西曹。此名为养老尊贤,实亦以门阀用人也。甚有如隋文帝年十四而为功曹者。 见《隋书·本纪》。 尚可托以选用乎?门阀而外,势家干谒尤多。陶侃以范逵之言,庐江召为督邮。

《晋书·刘卞传》:本兵家子。少为县小吏。功曹夜醉如厕,使卞执烛,不从。衔之,以他事补亭子。有祖秀才者谓县令,令即召为门下史。卞兄为大子长兵,既死,兵例须代,功曹请以卞代兄役。令曰:祖秀才有言。遂不听。

《束皙传》:与兄璆俱知名。璆娶石鉴从女,弃之,鉴以为憾,讽州郡,公府不得辟,故皙等久不得调。

《李含传》:陇西狄道人也。侨居始平。两郡并举孝廉。安定皇甫商,州里年少,恃豪族,以含门寒微,欲与结交。含距而不纳。商恨焉。遂讽州,以短檄召含为门亭长。

《周书·柳庆传》:父僧习,为颍川郡。地接都畿,民多豪右,将选乡官,皆依倚贵势,竞来请托。可见其门如市之概矣。

《魏书·显祖纪》:和平六年,九月,诏曰:“先朝以州牧亲民,宜置良佐,故敕有司,班九条之制,使前政选吏,以待俊乂。然牧司宽惰,不祇宪旨,举非其人,愆于典度。今制刺史、守、宰,到官之日,自举民望忠信,以为选官。不听前政,共相干冒。若简任失所,以罔上论。”

立法初意,盖以新任之官,不习当地情形,故委前政与之相参,而不意其遂为奸弊之薮也。州郡之职,本非志士所乐为, 《魏书·李孝伯传》:父曾,郡三辟功曹不就。门人劝之。曾曰:“功曹之职,虽云乡选高第,犹是郡吏耳。北面事人,亦何容易?”州辟主簿。到官月余,乃叹曰:“梁敬叔有云:州郡之职,徒劳人意耳。”遂还家讲授。 故延高贤者或不屈以吏职。 唐彬为雍州,延致处士皇甫申叔等四人,不屈以吏职,见《晋书》本传。 而其轻之如此,尚安望得人乎?

门第用人,斯时为盛。大抵职闲廪重,则贵势交争,烦缛之职,皆非所乐处。 参看第十八章第一节。 至于吏姓寒人,侨杂伧楚,则其官位,皆有所极。

《梁书·文学传》:钟嵘于天监初上言,谓:“永元军官,是素族士人,自有清望;因斯受爵,一宜削除。若吏姓寒人,听极其门品,不当因军,遂滥清级。若侨杂伧楚,应在绥抚,正宜严断禄力,绝其妨正,直乞虚号而已。”敕付尚书行之。

《周书·薛憕传》:河东汾阴人。曾祖弘敞,直赫连之乱,率宗人避地襄阳。江表取人,多以世族。憕既羁旅,不被擢用。 又贵族入仕极早。梁武虽欲革其弊, 天监四年诏。 亦卒不能除也。

《梁书·朱异传》:旧制,年二十五,方得释褐。异适二十一,特敕擢为扬州议曹从事史。此虽出特敕,然如张缅、张缵等起家之早,则仍沿旧习也。

《南史·顾协传》:张率尝荐之于梁武,帝问协年,率言三十有五。帝曰:“北方高凉,四十强仕,南方卑湿,三十已衰,如协便为已老。但其事亲孝,与友信,亦不可遗于草泽,卿可称敕唤出。”三十为老,前古未闻,特缘当时贵胄入仕,皆习于早,乃以三十为已老耳。

魏孝文谓刘昶:小人之官,别有七等,实为后世流内外分铨之原。 《通鉴》齐明帝建武三年《注》。

《隋书·卢恺传》云:开皇初,拜礼部尚书,摄吏部尚书事。会国子博士何妥与右仆射苏威不平,奏威阴事,恺坐与相连,除名。自周氏以降,选无清浊。恺摄吏部,与薛道衡、陆彦师等甄别士流,故涉党固之谮。

《彦师传》云:转吏部侍郎。隋承周制,官无清浊。彦师在职,凡所任人,颇甄别于士庶,时论美之。则选法虽平,人心初不因之而变矣。

《魏书·肃宗纪》:熙平元年,八月,诏庶族子弟,年未十五,不听入仕。则北方入仕,虽庶族亦习于早。而贵胄尤甚,杨愔年十八,拜通直散骑侍郎。裴宽年十三,以选为魏孝明帝挽郎,吕思礼年十九举秀才。袁聿修九岁,崔瞻 子。 年十五,封孝琰 孝琬弟。 年十六,皆州辟主簿。白建诸子幼稚,俱为州郡主簿。新君选补,必先召辟,皆其尤较然者矣。

选法之敝,外任必轻。史臣言:“汉氏官人,尚书郎出宰百里,晋朝设法,不宰县不得为郎。” 《北史·元文遥传论》。 则晋初尚视之甚重。然傅咸言:“中间选用,惟内是隆,外举既颓,复多节目,竞内薄外,遂成风俗。”则其实已渐轻矣。 《晋书·袁甫传》:甫诣中领军何勖,自言能为剧县。勖曰:“惟欲宰县,不为台阁,何也?”

葛洪言:“三台九列,坐而论道,州牧郡守,操纲举领,烦剧所重,其惟百里。牧守虽贤,而令长不堪,则国事不举,万机有缺。”病其时“或父兄贵重,而子弟以闻望见迁;或高人属托,而凡品以无能见叙;或是所宿念;或亲戚匪他。庸猥之徒,器小志近,冒于货贿,惟富是图。在所司官,知其有足赖主人,举劾弹纠,终于当解,虑其结怨,反见中伤,不敢犯触,恣其贪残。黎庶安得不困毒而离叛?离叛者众,则不得不屯聚而为群盗矣”。 《抱朴子·外篇·百里》。 其为祸可谓博矣。

梁武帝尝著令:小县有能,迁为大县,大县有能,迁为三辅令, 《梁书·良吏传》。《传》又云:何远为武康令,高祖闻其能,擢为宣城大守。自县为近畿大郡,近代未之有也。又《南史·循吏传》:傅琰,升明中自山阴令迁益州刺吏。自县迁州,近世罕有。 虽设是令,行之盖寡。

《梁书·萧昱传》:因求边州不遂,表解黄门侍郎职。高祖手诏答曰:“昔汉光武兄子章、兴二人,并有名宗室。就欲习吏事,不过章为平阴令,兴为缑氏宰。政事有能,乃迁郡守。” 昱高祖从父弟。 其言善矣。然诸子弟,皆为大州,则亦徒能言之而已。北朝此弊,尤甚于南。

《魏书·辛雄传》:上疏言:“郡县选举,由来共轻,贵游俊才,莫肯居此,宜改其弊,以定官方。请上等郡县为第一清,中等为第二清,下等为第三清。”

而《北齐书·元文遥传》言:齐因魏朝,宰县多用厮滥。至于士流,耻居百里。文遥以县令为字人之切,遂请革选。于是密令搜扬贵游子弟,发敕用之。犹恐其披诉,总召集神武门,令赵郡王叡宣旨唱名,厚加慰喻。士人为县,自此始也。则其弊实至齐世,始克一革。

然其末流,粥爵卖官,郡县之乱,更为前世所未有。 《颜氏家训·省事篇》曰:“齐之季世,多以财货,托附外家,喧动女谒,拜为守宰。印组光华,车骑辉赫,荣兼九族,联贵一时。而为执政所患,随而司察,既以得利,必以利治。纵得免死,莫不破家。然后噬脐,亦复何及?”则此曹虽以诡遇,旋亦受祸。然朝政浊乱既甚,此亦不足以遏之也。

周大祖任苏绰,为六条诏书,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又盛选贤良,授以守令; 见《周书·乐逊传》。 可谓得为治之要。

然周世功臣多为刺史,未免暗于政务,亦仍是乱世之余习也。 《周书·令狐整传》:晋公护谓整曰:“以公勋望,应得本州。但朝廷藉公委任,无容远出。然公门之内,须有衣锦之荣。”乃以其弟休为敦煌郡守。

《隋书·柳彧传》:迁治书侍御史。于时刺史多任武将,类不称职。彧上表曰:“伏见诏书,以上柱国和平子为杞州刺史。其人年垂八十,钟鸣漏尽。前任赵州,暗于职务。政由群小,贿赂公行。百姓吁嗟,歌谣满道。

古人有云:耕当问奴,织当问婢。平子弓马武用,是其所长,治民莅职,非其所解。如谓优老尚年,自可厚赐金帛。若令刺举,所损殊大。”上善之,平子竞免。则虽勤民如隋文,犹未能遽革其弊也。

郡县之不能善其政,与任期久暂,关系殊大。

《晋书·王戎传》:迁尚书左仆射,领吏部。戎始为《甲午制》,凡选举皆先治百姓,然后授用。而司隶校尉傅咸奏戎曰:“《书》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今内外群臣,在职未期,而戎奏还。既未定其优劣,且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诈由生,伤农害政。戎不仰依尧舜典谟,而驱动浮华,亏败风俗,非徒无益,乃有大损。”盖奔竞之俗,必不容有久处之官也。

《南史·谢庄传》:庄于孝建时表陈求贤之义,谓政平讼理,莫先亲人,亲人之要,是归守宰,莅人之职,官遵六年之限。

《传》言初文帝世限三十而仕,郡县六周乃迁代,刺史或十年余。至是皆易之,仕者不拘长少,莅人以三周为限。宋之善政,于是乎衰。然齐武帝永明元年诏言:“宋德将季,风轨陵迟。列宰庶邦,弥失其序。迁谢遄速,公私凋弊。莅民之职,一以小满为限。” 《良政传》:永明郡县居职,以三周为小满。 则其未造,并三周之制而亦不能守矣。

明帝建武三年,正月,诏申明守长六周之制。其法后亦破坏。魏守令以六年为限, 见《魏书·房法寿传》。 考课亦以六载为程。 见《魏书·萧宝夤传》。

高祖延兴二年,十二月,诏曰:“顷者已来,官以劳升,未久而代。牧守无恤民之心,竞为聚敛。送故迎新,相属于路。非所以固民志,隆治道也。自今牧守温仁清俭,克己奉公者,可久于其任。岁积有成,迁位一级。其有贪残非道,侵削黎庶者,虽在官甫尔,必加黜罚。著之于令,永为彝准。”可见定法,亦徒空文也。

海宇分崩之际,用人者多特注意于抚绥,此虽不过为招徕新附,倾动敌人之计,然使僻陋之区,亦得有人与闻政事,则匪徒为治,抑亦敷化之良谟矣。

《晋书·儒林传》:文立, 巴郡临江人。蜀时游大学,师事谯周。仕至尚书。 入为大子中庶子。表请诸葛亮、蒋琬、费袆等子孙,流徙中畿,宜见叙用。一以慰巴蜀之心,其次倾吴人之望。事皆施行。并以立为散骑常侍。

及吴平,刘颂欲得壮王以镇抚之,使之随才授任,求富贵者取之国内。然《贺循传》:循以无援于朝,久不进叙。陆机上疏荐之,有云:“台郎所以使州州有人,非以均分显路,诚以庶士殊风,四方异俗,雍隔之害,远国益甚。荆、扬二州,户各数十万。今扬州无郎,而荆州江南,乃无一人为京城职者。诚非圣朝待四方之本心。”

《陶侃传》:侃察孝廉。至洛阳,数诣张华,华初以远人,不甚接遇。后与语,乃异之。除郎中。伏波将军孙秀,以三国支庶,府望不显,中华人士,耻为掾属,以侃寒宦,召为舍人。观此,知殊方人士,其受歧视尚颇甚。然此特仕途党援奔竞之私,朝廷立法,固未尝如此。且如元帝,渡江而东,亦卒不得不用王导之策,抚用其人也。

明帝大宁三年,八月,诏曰:“吴时将相名贤之胄,有能纂修家训;又忠孝仁义,务己守真,不闻于时者;州郡中正,亟以名闻,勿有所遗。”其汲引之,固犹未尝敢怠矣。

梁武帝天监五年,正月,诏曰:“在昔周、汉,取士方国。顷代凋讹,幽仄罕被。人地孤绝,用隔听览。士操沦胥,因兹靡劝。凡诸郡国旧族,邦内无在朝位者,选官搜括,使郡有一人。”此盖所以使登庸遍逮于僻陋之区。

七年,二月,诏于州郡县置州望、郡宗、乡豪各一人,专掌搜荐,其意亦犹是也。邢峦之寇巴西也,言其民望,族落虽在山居,而多有豪右,文学笺启,往往可观。

去州既远,不能仕进,是以郁怏,多生动静。欲立州以镇抚之。是则不徒天朝,即州郡,亦宜明扬侧陋,以舒其意气矣。抑僻陋如巴西,山居族落,犹有长于文学者,又足见文教之久已覃敷,登庸之不可不急也。

韩麒麟以孝文时为齐州剌史,以新附之人,未阶台宦,州郡局任又少,请守宰有缺,推用豪望,并增置吏员。李彪上封事,亦请擢河表七州门才,引令赴阙,依中州官比,随能序之,以怀江、汉,倾敌人,抚新附。可见疆场之间,一彼一此,皆不得不以招怀为务矣。惟劳人武夫,不知政术者,用为长吏,亦不免诒害于民, 元嘉时淮西有此情形,长沙王道怜曾言之,见《宋书》本传。 则又不可不慎也。

资格用人,世皆以为始于魏之崔亮,其实非也。刘寔作《崇让论》,言“能不浑杂,优劣不分,士无素定之价,官职有缺,主选之吏,不知所用,但案官次而举之。同才之人先用者,非势家之子,则必有势者之所念也。因其先用之资而复迁之,迁之无已,不胜其任之病发矣。观在官之人,政绩无闻,自非势家之子,率多因资次而进也”。

是当时用人,势家而外,仍重资格;即同为势家,进用之后,亦惟论其资格;此固势之所不能免也。王亮以江祏专朝,多所进拔,每持异议,已见前。及祏遇诛,群小放命。凡所除拜,悉由内宠。亮更弗能止。其所选用,拘资次而已。

《梁书·王泰传》:敕掌吏部郎事,俄即真。自过江,吏部郎不复典大选。令史以下,小人求竞者辐凑。前后少能称职。泰为之,不通关求。吏先至者即补,不为贵贱请属易意。天下称平。

《陈书·王玚传》:除吏部尚书。务在清静,谨守文案,无所抑扬。皆资格用人之法:蹈常习故,夫人所能,原无待于异才,藉口求才,转足便党援而开奔竞,此固古今一辙;而嬖幸竞进之世,尤非此无以拒之;此资格之所以不能不用也,夫崔亮则亦若是而已矣。

《魏书·张彝传》:彝第二子仲瑀上封事,求铨别选格,排却武人,不使与在清品。由是众口喧喧,谤 盈路。立榜大巷,克期会集,屠害其家。

《崔亮传》:亮迁吏部尚书。时羽林新害张彝,灵大后令武官得依资入选。官员既少,应选者多。尚书李韶,循常擢人,百姓大为嗟怨。亮乃奏为格制,不问士之贤愚,专以停辟日月为断。虽复官须此人,停日后者,终于不得。

庸材下品,年月久者,灼然先用。沈滞者皆称其能。亮外甥司空谘议刘景安以书规亮。

亮答书曰:昔有中正,品其才第,上之尚书,尚书据状,量人授职,此乃与天下群贤共爵人也,而汝犹云十收六七,况今日之选,专归尚书,以一人之鉴,照察天下,刘毅所云一吏部、两郎中而欲究竟人物,何异以管窥天而求其博哉?今勋人甚多,又羽林入选,武夫崛起,不解书计,忽令垂组乘轩,求其烹鲜之效。又武人至多,官员至少。设令十人共一官,犹无官可授,况一人望一官,何由可不怨哉?吾近面执,不宜使武人入选,既不见从,是以权立此格,限以停年耳。后甄琛、元修义、城阳王徽相继为吏部尚书,利其便己,踵而行之。自是贤愚同贯,泾渭无别。魏之失才,从亮始也。

案观亮答刘景安书,即微武人入选,吏部亦易得才?然则以失才归咎于亮,不过当时议论如此,未必得实也。

诤是法者,有辛雄及薛琡,琡谓“执簿呼名,一吏足矣”,然如亮之所言,以一人之鉴,照察天下,果何以求其所为之有异于吏哉?

雄病“委斗筲以共治,托硕鼠以百里”,致使“夷夏之民,相将为乱”,此亦入选者多勋人武夫之失,非资格之咎也。齐文襄始革是制,已见第十四章第一节。

《北齐书·高乾传》:乾弟慎,征为御史中尉,选用御史,多其亲戚、乡闾,不称朝望,世宗奏令改选焉。事权在手,则其志易行,此亦非可望诸亮也。

整饬官方,莫亟于严明考课。魏世尝使刘劭等为之,晋初杜预受诏为黜陟之课。

《晋书》本传曰:“其略曰:昔汉之刺史,亦岁终奏事,不制算课,而清浊粗举。魏氏考课,即京房之遗意。其文可谓至密。然由于累细,以违其体,故历代不能通。岂若去密就简,则简而易从也?

“今科举优劣,莫若委任达官。各考所统。在官一年以后,每岁言优者一人为上第,劣者一人为下第,因计偕以名闻。如此六载,主者总集采案。其六载处优举者超用之,六岁处劣举者奏免之,优多劣少者叙用之,劣多优少者左迁之。

“今考课之品,所对不钧,诚有难易。若以难取优,以易而否,主者固当准量轻重,微加降杀,不足复曲以法尽也。六年顿荐,黜陟无渐。今每岁一考,则积优以成陟,累劣以取黜。

“以士君子之心相处,未有无故六年六黜清能,六进否劣者也。监司亦将而弹之。若令上下公相容过,此为清议大颓,亦无取于黜陟也。”

此文似预上其所为之奏牍,其详则不可得闻矣。刘颂病晋武每精事始而略于考终,监司大纲不振而微过必举。颂之言曰:“今闾阎少名士,官司无高能,其故何也?清议不肃,人不立德,行在取容,故无名士。下不专局,又无考课,吏不竭节,故无高能。无高能则有疾世事,少名士则后进无准,故臣思立吏课而肃清议。”颂转吏部尚书,建九班之制。欲令百官居职希迁,考课能不,明其赏罚,贾、郭专朝,仕者欲速,竟不施行。

宋、齐、梁、陈四朝,考课之法不著。北魏则传者颇详。

《魏书·高祖纪》:大和十八年,九月,壬申朔,诏曰:“三考然后黜陟,可黜者不足为迟,可进者大成赊缓。是以朕今三载一考,考即黜陟。各令当曹,考其优劣为三等。六品已下,尚书重问,五品已上,朕将亲与公卿论其善恶。上上者迁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壬午,帝临朝堂,亲加黜陟。明年,十月,壬戌,又诏诸州牧:“精品属官,考其得失,为三等之科以闻,将亲览而升降焉。”

《世宗纪》:永平四年,十二月,诏三载考察,政之明典。正始二年以来,于今未考。功过难易,宁无升降?从景明二年至永明四年,通考以闻。自景明二年至永明四年凡九年,似又复三考黜陟之旧,然其后又系三岁一考,则高祖之法固在,特时怠慢不举耳。

《崔鸿传》:延昌二年,将大考百僚,鸿建议曰:“二汉以降,大和以前,苟必官须此人,人称此职,或超腾升陟,数岁而至公卿,或长兼、试守,称允迁进。景明以来考格,三年成一考,三考转一阶。贵贱内外,万有余人,自非犯罪,不问贤愚,莫不上中。才与不肖,比肩同转。琴瑟不调,改而更张,虽明制已行,犹宜消息。”世宗不从。然《纪》言延昌三年八月甲申,帝临朝堂,考百司而加黜陟,则似又复孝文之法矣。

《萧宝夤传》:宝夤以正光四年上表曰:“自比已来,官罔高卑,人无贵贱,皆饰辞假说,用相褒举。谓之考功,事同泛陟。

“又在京之官,积年一考。其中或所事之主,迁移数四;或所奉之君,身亡废绝;或具寮离索;或同事凋零;虽当时文簿,记其殿最,日久月深,驳落殆尽,人有去留,谁复掌其勤惰?

“或停休积稔,或分隔数千,累年之后,方求追访声迹,立其考第,无不苟相悦附,饰垢掩疵,妄加丹素,趣令得阶而已。

“又守令考课,悉以六载为程,既而限满代还,复经六年而叙,是则岁周十二,始得一阶。而东西两省,文武闲职,公府散佐,无事冘官,及其考日,皆得四年为限,是则一纪之中,便登三级。何内外之相悬,令厚薄之如是?或充单介之使,始无汗马之劳;或说兴利之规,终惭什一之润;皆虚张无功,妄指赢益,坐获数阶之官,借成通显之贵。”

此非杜预所谓公相容过,清议大颓者邪?益以立法之诐,而是时之选政,不可问矣。

宝夤欲使“见居官者,每岁终,本曹皆明辨在官日月,具核才行能不,审其实用,而注其上下。列上尚书,覆其合不,庸短下第,黜凡以明法,干务忠清,甄能以记赏,总而奏之。经奏之后,考功曹别书于黄纸油帛。一通则本曹尚书与令、仆印署,留于门下,一通则以侍中、黄门印署,掌在尚书,严加缄密,不得开视。考绩之日,然后对共裁量。其内外考格,乞求博议,以为画一。若殊谋异策,事关废兴,遐迩所谈,物无异议者,自可临时斟酌,匪拘恒例。至如援流引比之诉,贪荣求级之请,谓宜明加禁断,以全至治。”诏付外博议,以为永式。竟无所定。

《肃宗纪》孝昌二年二月,诏每岁一终,郡守列令、长,刺史列守、相,以定考课,辨其能不。若有滥谬,以考功失衷论。是时朝纲方紊,亦非徒法所能济也。 qfUw42gLadnscxbAfLEYWu2GucOtsb/mHduaqiRON1vugU2oY1chHS8xiBBl3k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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