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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官制

晋、南北朝之官制,盖承汉、魏而渐变。汉初官制,皆沿自秦,秦则沿自列国之世,不尽宜于统一之局,其后乃随事势而迁移,此自西京至南朝之末皆然。

拓跋氏起北方,其为部族时之规制。佛狸以降,模仿中国,稍有建置,实亦非驴非马。王肃北走,孝文用之,以定众职,则几与南朝无异矣。北齐因之。

后周大祖,以为汉、魏官繁,思法周礼。大统中,命苏绰掌其事。未成而绰卒,卢辩继之。依《周礼》建六官,置公、卿、大夫、士。并撰次朝仪,车服、器用,多依古礼,革汉、魏之法。于魏恭帝三年行之。其后世有损益。

此实不切于时务,故至宣帝嗣位,而内外众职,又用秦、汉以来之制焉。 见《周书·文帝纪》魏恭帝三年及《卢辩传》。《辩传》云:先是已置六卿官,为撰次未成,众务犹归台阁,至是年毕,乃命行之。又《崔猷传》言:猷与卢辩创修六官。薛寘、裴政,亦尝参与其事,皆见本传。《武帝纪》:保定元年,正月,己巳,祠大庙,班大祖所述六官,盖至是而其制始大成也。

相国、丞相,自魏、晋以来,已非复寻常人臣之职。 汉献帝建武十三年,置丞相,以魏武帝为之。文帝代汉,其官遂废。此后为之者,如晋之赵王伦、梁王肜、成都王颖、元帝、南阳王保、王敦、王导,宋南郡王义宣等,皆非寻常人臣。其为相国如晋景帝、宋武帝、齐高祖等,则篡夺之阶而已,齐世相国,与大宰、大保、大将军并为赠官。陈丞相、大傅、大司马,亦为赠官。

晋取《周官》之说,置大宰、 以景帝讳,改大师为大宰。 大傅、大保,而汉世三公之官仍存。 大尉、司徒、司空。 其大司马、大将军,汉世与大尉不并置者, 汉灵帝末,以刘虞为大司马,而大尉如故,非恒典。 至魏亦各自为官。

晋武帝即位之初,尝八公同时并置。而开府、仪同三司,骠骑、车骑、卫将军,伏波、抚军、都护、镇军、中军、四征、 征东、征南、征西、征北。 四镇、 镇东、镇南、镇西、镇北。宋世又有安东、安南、安西、安北,谓之四安,平东、平南、平西、平北,谓之四平。 龙骧、典军、上军、辅国等大将军,左、右光禄、光禄三大夫,开府者皆为位从公。

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皆得置官属,此实多费无谓,故自隋、唐以降,遂专以无官属之三师为荣宠也。后魏仿南朝之制,亦有三师、 大师、大傅、大保。 二大、 大司马、大将军。 三公、 大尉、司徒、司空。 特进、仪同、开府、左、右光禄、金紫、银青光禄及诸将军之号,以褒赏勋庸,而北齐因之。

孝庄初,拜尔朱荣为柱国大将军,位在丞相上。又拜大丞相、天柱大将军,而以元天穆为大宰,此亦非寻常人臣之职矣。

北齐乾明中,置丞相,河清中分为左、右。然赵彦深、元文遥、和士开同为宰相,皆兼侍中,则实权初不在是也。后周初置大冢宰。后置左、右丞相。大象二年,又以隋文帝为大丞相,而罢左、右丞相焉。

治理之权,实归台阁。尚书有令、仆。令职无不总,仆射副令, 置二则为左、右仆射。令阙则左为省主。 又与尚书分统诸曹。 汉世尚书,虽有曹名,不以为号。灵帝以梁鹄为选部尚书,始见曹名。及魏,改选部为吏部,又有左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曹尚书、二仆、一令为八坐。及晋,置吏部、三公、客曹、驾部、屯田、度支六曹。咸宁二年,省驾部。四年,又置。大康中,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为六曹。惠帝世又有右民,尚书止于六曹,不知此时省何曹也。渡江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书。祠部尚书,常与右仆射通职,不恒置。宋高祖初增都官曹。其起部尚书,营宗庙宫室则置,事毕则省。

又有左、右丞,佐令、仆知省事。郎主作文书,分曹数十。 魏世凡二十三,后为二十五。晋武帝时三十四,后为三十五。置郎二十三人,更相统摄。江左初十七,后十八,最后十五。宋初十九,后二十。梁二十二。 下有都令史、令史等,分曹如尚书。

正始以降,俗尚玄虚,丞、郎以上,簿领文案,不复经怀,皆成于令史之手焉。 姚察说。 录则尚书权重者为之,不恒置也。尚书为庶政总汇,然自魏、晋以后,又不敌中书、门下之亲。

中书者,魏武帝为魏王,置秘书令、丞,以典尚书奏事。文帝代汉,改为中书。置监、令,以刘放、孙资为之。其后遂移魏祚。晋因之,各置一人。魏文帝又置通事郎,次黄门郎。黄门郎已署事过,通事乃署名。已署,奏以入,为帝省读书可。晋改曰中书侍郎。

晋初又置舍人及通事。江左令舍人通事,谓之通事舍人。掌呈奏案章。后省,以中书侍郎一人直西省,又掌诏命。宋初又置,而侍郎之任,遂浸轻焉。魏文之置中书令,秘书改令为监,以掌艺文图籍。

明帝大和中,置著作郎,隶中书省。晋武帝并秘书于中书,而著作之局不废。

惠帝复置秘书监,著作改隶焉。后别自置省,而犹隶秘书。郎一人,谓之大著作郎,专掌史任。又有佐著作郎八人。侍中之与机要,自宋文帝时始。侍中世呼为门下;给事黄门侍郎,与侍中俱管众事,世呼为小门下;遂以门下名其省。

散骑常侍者,秦置散骑,又置中常侍,汉东京省散骑,中常侍用宦者,魏黄初置散骑,合之于中常侍,是为散骑常侍。魏末又有在员外者,曰员外散骑常侍。晋武帝使二人与散骑常侍通员直,谓之通直散骑常侍。魏初又置散骑侍郎。晋武帝置员外散骑侍郎,元帝使二人与散骑侍郎通员直,谓之通直散骑侍郎。

自魏至晋,散骑常侍、侍郎与侍中、黄门侍郎共平尚书奏事,江左乃罢。给事中,西汉置,掌顾问应对。东汉省。魏世复置。奉朝请,本不为官。汉东京罢三公、外戚、宗室、诸侯,多奉朝请。晋武帝亦以宗室、外戚为奉车、驸马、骑三都尉而奉朝请焉。东晋罢奉车、骑二都尉,惟留驸马,诸尚主者为之,后遂沿为故事。

自散骑常侍以下,宋别为集书省,散骑侍郎、员外散骑侍郎、通直散骑侍郎,齐谓之直书省,而散骑常侍、员外、通直称东省官,其二卫、四军、四校、称西省官焉。魏、齐有中书、门下、集书、秘书诸省,设官略与南朝同。魏门下之官尤重,世呼侍中、黄门为小宰相。 见《魏书·王慧龙传》。

尚书行台之制,起自魏末,晋文帝讨诸葛诞,散骑常侍裴秀、尚书仆射陈泰、黄门侍郎钟会等以行台从。

晋永嘉四年,东海王越率众许昌,亦以行台自随。后魏、北齐亦有之。

《隋书·百官志》云:“行台在《令》无文。其官置令、仆射。其尚书、丞、郎,皆随权制而置员焉。其文未详。”行台兼统人事,自辛术始,见《北齐书》本传。留台之名,起自晋惠帝西迁时。置于洛阳,以总留事。

总众职者丞相,居列职者,则九卿一类之官也。自丞相之权,移于三省,而九卿亦浸失其职矣。魏世裴秀议改官制,以尚书三十六曹统事,准例不明,宜使诸卿任职。 见《晋书》本传。

晋初刘颂上疏,言:“秦、汉已来,九列执事,丞相都总,今尚书制断,诸卿奉成,于古制为重,事所不须。然今未能省并,可出众事付外寺,使得专之,尚书为其都统,若丞相之为。惟立法创制、死生之断、除名、流徙、退免大事,及连度支之事,台乃奏处。其余外官皆专断之。岁终,台阁课功校簿而已。于今亲掌者动受成于上,上之所失,不得复以罪下,岁终事功不建,不知所责也。”

荀勖议省官,亦谓九寺可并于尚书。皆可见九卿浸失其职:故其官亦时有省并。

晋世,大常、光禄勋、 晋哀帝兴宁元年,并司徒,孝武帝宁康元年复置。 尉卫、 渡江省,宋孝建元年复置。 大仆、 渡江后或省或置,宋以来,郊祀权置执辔,事毕即省。 廷尉、大鸿胪, 江左有事权置,无事则省。 宗正、 晋哀帝省,并大常。 大司农、 晋哀帝省,并都水。孝武复置。 少府、 晋哀帝省,并丹阳尹。孝武复置。 将作大匠、 晋以来有事者置,无事则省。 大后三卿、 卫尉、少府、大仆,随大后宫为名,无大后则缺。 大长秋, 有后则置,无后则省。 并为列卿。

宋、齐同。梁于诸名之下,皆加卿字。以大常、宗正、大司农为春卿,大府、少府、大仆为夏卿,卫尉、廷尉、大匠 即将作大匠。 为秋卿,光禄、 即光禄勋。 鸿胪、 即大鸿胪。 大舟 都水使者,汉水衡之职。汉又有都水长、丞。东京省都水,置河堤谒者。魏因之。晋武帝省水衡,置都水使者,以河堤谒者为都水官属。江左省河堤谒者,都水置谒者六人。梁初称都水台,后改。 为冬卿,北朝亦以大常、光禄、卫尉、宗正、大仆、廷尉、 齐曰大理。 鸿胪、司农、少府 齐曰大府。 为九卿,称为九寺。又有国子、长秋、将作三寺。又有昭玄寺,以掌诸佛教,亦有都水台之官。

自汉改御史大夫为司空,而中丞出外为台主,东京以后皆因之。其属官:有治书侍御史,汉宣帝所置也。 见《秦汉史》第十八章第七节。 魏又置治书执法,掌奏劾,而治书侍御史掌律令。晋惟置治书侍御史,与侍御史分掌诸曹。魏兰台遣二御史居殿中,伺察非法,晋遂置殿中侍御史,历代沿之。

魏、晋《官品令》,又有禁防御史;晋孝武大元中有检校御史,则其后无闻焉。符节御史,秦符玺令之职,汉因之,至魏别为一台。晋武帝省并兰台,置符节御史。梁、陈惟有符节令史而已。谒者,亦秦官,汉、魏因之,魏又置仆射,掌大拜授及百官班次,统谒者十人。

晋武帝省仆射,以谒者并兰台。 汉世属光禄勋。 江左复置仆射。后又省。宋大明中又置。魏、齐御史台,设官略同南朝,而谒者别为一台。

魏武帝为相,以韩浩为护军,史奂为领军。建安十二年,改为中领军、中护军。

文帝置领军将军,主五校、 即汉世屯骑、步兵、越骑、长水、射声五校尉。 中垒、武卫三营。护军将军,主武官选。 隶领军,晋世不隶。

晋武帝省领军,使中军将军羊祜统二卫。 晋文帝为相国,相府置中卫军,武帝受命,分为左、右。 前、后、左、右、 魏明帝时有左军将军,右及前、后,皆晋武帝置。 骁骑 骁骑、游击皆魏置,为内军。晋世以领、护、二卫、骁骑、游击为六军。 七军,即领军之任也。祜迁罢,置北军中候。怀帝改曰中领军。

元帝永昌元年,省护军,并领军,改领军曰北军中候。寻复为领军。明帝大宁二年,复置护军。成帝世,领军又为北军中候。寻亦复焉。

魏、晋领、护各领营兵,江左以来,领军不复领营,但总统二卫、骁骑、游击诸营而已。资重者为领军护军将军,资轻者为中领军中护军。又有左、右中郎将, 晋武帝省,宋大明中复置。 虎贲中郎将, 汉期门。 冘从仆射, 魏置。 羽林监, 汉有羽林中郎将,又有左右监,晋罢中郎将,又省一监。虎贲、冘从、羽林,是为三将。晋哀帝省。宋高祖复置,江右领营兵,江左则无。 积射将军,强弩将军, 晋大康十年,立射营、弩营,置积射、强弩将军主之。宋泰始后,多以军功得此官,无员。 殿中将军,殿中司马督, 晋武帝时,殿内宿卫,号曰三部司马,置此二官,分隶左右二卫。江右初员十人。孝武大元中改选,以门阀居之。宋高祖初,增为二十人。其后过员者谓之殿中员外将军、员外司马督。又其后并无复员。 武卫将军, 宋大明中置,代殿中将军之任。 武骑常侍, 宋大明中置。 皆以分司丹禁,侍卫左右。

梁天监六年,置左右骁骑、左右游击将军。改旧骁骑曰云骑,游击曰游骑。又置朱衣直 将军,以经方牧者为之。此外诸号将军甚多,皆无复统驭, 《晋书·王廙传》:弟子彪之上议,谓无兵军校,皆应罢废。 实即后世之武散官也。 散官之名始于隋,古但不任事而已,非徒以为号。

宋、齐、梁、陈诸九品官,皆以将军为品秩,谓之加戎号。梁武帝以其高下舛杂,命加厘定。于是有司奏置百二十五号将军,备其班品,叙于百司之外焉。魏、齐禁卫设官,略同南朝。亦有诸号将军,无所统驭。柱国之职,后亦为散秩,如后世之勋官矣。

东宫官,汉世分属二傅及詹事。后汉省詹事,悉属少傅。晋武帝泰始三年,建大子大傅、少傅,事无大小皆属焉。

咸宁元年,以杨珧为詹事,二傅不复领官属。及珧为卫将军,领少傅,省詹事,惠帝元康元年复置,愍、怀建官,乃置六傅,通省尚书事。詹事文书,关由六傅。永康中,复不置詹事。

大安已来,置詹事。终孝怀之世。渡江后有大傅、少傅,不立师、保。王国:晋世置师、友、文学。师即傅也,景帝讳,故改师为傅。宋世复为师。改大守为内史。有中尉以领军。此外设官尚多。公、侯已下递损焉。北朝,东宫亦置六傅及詹事。王国置师一人。余官亦略同南朝。

司隶校尉,历东京、魏、晋不替,渡江乃罢。州置刺史;郡置大守,京师所在则曰尹,王国以内史掌大守之任;县大者曰令,小者置长,为国者为相;历代皆同。

魏、齐于司州,周于雍州,亦皆置牧。魏于代、河南,齐于清都,周于京兆皆置尹。魏州、郡、县皆分上中下,齐则于上中下之中,又分上中下,凡九等。周以户数为差。 州分户三万已上,二万已上,一万已上,五千已上。郡分一万五千已上,一万已上,五千已上,一千已上,一千已下。县分七千已上,四千已上,二千已上,五百已上,五百已下。 属官、佐史,皆随高下而异其员数。

魏旧制缘边皆置镇都大将,统兵备御,与刺史同。城隍、仓库,皆镇将主之。

北齐亦有三等镇、戍,各置镇将、戍主。此则专以兵力控扼为重者也。 《魏书·韩茂传》:子均。广阿泽在定、相、冀三州之界,土广民希,多有寇盗,乃置镇以静之。以均在冀州,劫盗止息,除广阿镇大将,加都督三州诸军事。

晋、南北朝官制之弊,莫如刺史之握兵。《宋书·百官志》云:“持节都督,无定员。前汉遣使,始有持节。

“光武建武初,征伐四方,始权时置督军御史,事竟罢。建安中,魏武帝为相,始遣大将军督军,二十一年征孙权还夏侯惇督二十六军是也。魏文帝黄初二年,始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三年,上军大将军曹真都督中外诸军事,假黄钺,则总统内外诸军矣。明帝大和四年,晋宣帝征蜀,加号大都督。高贵乡公正元二年,文帝都督中外诸军。寻加大都督。晋世则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惟军事得杀犯军令者。

江左以来,都督中外尤重,惟王导居之。 以上《晋志》同。此句作“惟王导等权重者居之。” 宋氏人臣则无也。江夏王义恭假黄钺,假黄钺则专戮节将,非人臣常器矣。

《齐书·百官志》云:“魏、晋世州牧隆重,刺史任重者为使持节都督,轻者为持节督。起汉顺帝时御史中丞冯赦讨九江贼,督扬、徐二州军事。而何、徐《宋志》云:起魏武遣诸州将督军;王珪之《职仪》云:起光武,并非也。晋大康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惠帝末乃并任。非要州则单为刺史。”

案都督缘起,二说俱可通,不必深辩。晋初羊祜督荆州,别有刺史羊肇;王浑督扬州,别有刺史应绰;其后王浚督幽州,亦别有刺史石堪,皆都督刺史分职之证。然兼二职者究多,故刺史亦称州将。 《通鉴》齐东昏侯永元二年《注》。

《晋书·温峤传》:峤代应詹为江州刺史,镇武昌。陈“古镇将多不领州,宜选单车刺史,别抚豫章,专理黎庶”。能言此者盖寡矣。其时州郡之增置日广,镇将之所督,亦即随之而增。然亦间有都督不兼州, 如纪瞻以镇东将军长史加扬威将军都督京口以南至芜湖诸军事,非刺史。 又有于某州但督其数郡者;而曰都督,曰监,曰督,曰使持节,曰持节,曰假节,权限亦各有不同。 如檀道济监南徐、兖之江北、淮南诸郡军事,南兖州刺史,又都督江州之江夏,豫州之曲阳、新蔡、晋熙四郡诸军事,江州刺史。 诸史皆各如其事书之。

《南》《北史》但曰某州刺史加都督,或曰都督某州刺史,而于所督不复详书,则求简而失其实矣。

周明帝武成元年,初改都督诸州军事为总管。自此史文但云某州总管,不云刺史。然齐王宪除益州总管益、宁、巴、卢等二十四州诸军事益州刺史,则但改都督之名为总管,而其责任初未尝异。 《北史》亦间有全书者,如《长孙俭传》:授总管荆、襄等五十二州诸军事,行荆州刺史,转陕州总管七州诸军事陕州刺史是也。

以所任州冠于总管之上,但云某州总管,亦取文辞之简,而非当日结衔本然也。 隋有扬、并、益、荆四大总管,又诸总管皆以某州为名,如蜀王秀以益州刺史总管二十四州诸军事,则其例仍与周同。《尉迟敬德碑》云:授襄、鄀、邓、析、唐五州都督襄州刺史,贬使持节都督并、蔚、岚、代四州诸军事并州刺史,则唐制亦与隋同也。以上兼采《十七史商榷》《廿二史考异》。 刺史握兵,易致疏于政事;本以武人为之者,尤偃蹇不易驾御;其弊不可胜穷。

《北齐书·高隆之传》云:魏自孝昌已后,天下多难,刺史大守,皆为当部都督,虽无兵事,皆立佐寮,所在颇为烦扰。隆之表请:自非实在边要:见有兵马者,悉皆断之。则有握兵之名者,已足扰民,而有其实者无论矣。

《通鉴》:晋安帝义熙二年,正月,魏主珪如豺山宫。诸州置三刺史,郡置三大守,县置三令长。刺史、令、长,各之州、县,大守虽置而未临民。功臣为州者,皆征还京师,以爵归第。此事他处不见,盖行之未久? 《魏书·官氏志》云:自大祖至高祖初,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恒目。

淮北之亡,虏于东兖、东徐及冀州,皆并置两刺史,盖一以资镇慑,一以事抚绥;大守并不临民,则徒资其荣禄;疑当时三人并置,其意亦如此也。薛安都为伪雍、秦二州都统,州各有刺史,都统总其事。以军御政,亦犹南朝都督攘刺史之权也。

州、郡、县之增置,晋、南北朝,可云最剧。其原因,盖有由于控扼要重,户口滋殖,蛮夷乡化,政理殷繁者,如汉末及三国,多以诸部都尉为郡是也。

《宋书·百官志》。

然其大端,则实由丧乱荐臻,人民荡析离居之故。盖斯时一统未久,属人之治犹盛,属地之义未昌,人民之转徙异地者,不得不别设官司以抚绥之,招徕之,而侨置之事多矣。

如康绚,本华山蓝田人。祖穆,宋永初中,举乡族三千余家入襄阳之岘南。宋为置华山郡蓝田县,以穆为秦、梁二州刺史。未拜卒。绚世父元隆,父元抚,并为流人所推。相继为华山大守。绚在齐世,亦除华山大守。此流人来归,即用其酋豪设郡县以抚之者也。

寇赞上谷人,因难徙冯翊万年。姚泓灭,秦、雍人千余家推赞为主,归魏拜绥远将军魏郡大守。其后秦、雍之民,来奔河南、荥阳、河内,户至数万,拜赞安远将军南雍州刺史轵县侯,治于洛阳,立雍州之郡县以抚之。由是流民襁负,自远而至,参倍于前。此抚其已至,兼以招其未来者也。

《宋书·诸志总序》云:“魏、晋已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属荆、豫,今隶司、兖。朝为零、桂之士,夕为庐、九之民。去来纷扰,无暂止息。版籍为之浑淆,职方所不能记。自戎狄内侮,有晋东迁,中土遗氓,播迁江外,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既而民单户约,不可独建。故魏邦而有韩邑,齐县而有赵民。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迁流,迄无定托。邦名邑号,难或详书。”

可见斯弊,由来已久。然终以错杂为忧,则仍鲜治理之便矣。 此土断之所以亟。张普惠省减郡县,史称宰守因此绾摄有方,奸盗不起,民以为便,可见侨置之有害于治理也。 南北分张,此弊弥甚。

《魏书·韩麒麟传》:子显宗上言:“自南伪相承,窃有淮北,欲擅中华之称,且以招诱边民,故侨置中州郡县。皇风南被,仍而不改。凡有重名,其数甚众。”

《北齐书·文宣帝纪》:天保七年,十一月,诏曰:“魏自孝昌已来,豪家大族,鸠率乡部,托迹勤王,规自署置。或外家公主,女谒内成,昧利纳财,启立州郡。牧、守、令、长,虚增其数。求功录实,谅足为烦。损害公私,为弊殊久。且五岭内宾,三江回化。要荒之所,旧多浮伪。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譬诸木犬,犹彼泥龙。今所并省,一依别制。”

于是并省三州、一百五十三郡、五百八十九县、三镇、二十六戍云。 《通鉴》:梁武帝大同五年,十一月,朱异奏:“顷来置州稍广,而小大不伦。请分为五品。其位秩高卑,参僚多少,皆以是为差。”诏从之。于是上品二十州,次品十州,次品八州,次品二十三州,下品二十一州。

时上方事征伐,恢拓境宇。北逾淮、汝,东距彭城,西开牂牁,南平俚洞,纷纶甚众、故异请分之。其下品皆异国之人,徒有州名,而无土地。或因荒徼之民所居村落,置州及郡、县。刺史、守、令,皆用彼人为之。尚书不能悉领。山川险远,职责罕通。五品之外,又有二十余州,不知处所。凡一百七州。又以边境镇戍,虽领民不多。欲重其将帅,皆建为郡。或一人领二三郡大守。州郡虽多,而户口日耗矣。观此文,知齐文宣之诏,非过甚之辞也。

《晋书·傅玄传》:玄子咸上言:“旧都督有四,今并监军,乃盈于十。夏禹敷土,分为九州,今之刺史,几向一倍。户口比汉,十分之一,而置郡县更多。”晋初以是为病,况于南北朝之末?魏道武罢户不满百之县, 《本纪》天赐元年。 而后周以户数秩郡县,县下者亦不盈五百而已。奚啻十羊九牧哉?

外官僚属:郡、县各有旧俗,分曹往往不同。吏、卒皆有定员,视户口多少为差。晋初尝议省州、郡、县半吏,以赴农功。 《晋书·荀勖传》。

苏绰六条诏书曰:“善官人者必先省其官。官省则善人易充,善人易充,则事无不理。官烦则必杂不善之人,杂不善之人,则政必有得失。故语曰:官省则事省,事省则民清,官烦则事烦,事烦则民浊。案今吏员,其数不少。昔民殷事广,尚能克济,况今户口减耗,依员而置,犹以为少?如闻在下州郡,尚有兼假。扰乱细民,甚为无理。悉宜罢黜,无得习常。”观此,知吏员虽云依户口而定,实未必能遵行也。

《晋志》云:县五百已上皆置乡。三千已上置二乡,五千已上置三乡,万已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希,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此等制度,宋、齐、梁、陈,度当沿之。

《魏书·大武五王传》:临淮王谭曾孙孝友表言:“今制百家为党族,二十家为闾,五家为比邻。百家之内,有帅二十五,征发皆免,苦乐不均。羊少狼多,复有蚕食。此之为弊久矣。京邑诸坊,或七八百家,惟一里正二史,庶事无缺,而况外州?请百家为四闾,闾二比。计族有十二丁,得十二疋赀绢。略计见管之户,应二万余族,一岁出赀绢二十四万疋,十五丁出一番兵,计得一万六千兵。此富国安人之道也。”

《隋书·食货志》:北齐河清三年定令,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较魏制实省十二丁,即孝友之志也。苏绰六条之诏,谓“正长者治民之基,基不倾者上必安。党族、闾里,皆当审择,各得一乡之选,以相监统。”然暴政亟行之世,在上者之诛求愈烈,则在下者之困辱愈增,而其自视卑而不得有所为也亦愈甚。

刘曜为石勒所获,北苑市三老孙机上书求见曜, 见《晋书·曜载记》。 尚有新城三老遮说汉王,壶关三老上书讼戾大子之遗风,后此则无闻矣。

《魏书·高祖纪》:大和十一年,十月,诏曰:“孟冬十月,民间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未尝不欲复前代之遗规,然其效卒不可睹也。

《北史·魏宗室传》:河间公齐之孙志,为洛阳令。员外郎冯俊,昭仪之弟,恃势恣挝所部里正。志令主史收系,处刑除官。由此忤旨,左迁大尉主簿。辇毂之下,里正之见陵如此,况其远者乎?

都邑之地,豪猾所萃,则击断之治尚焉。《晋志》:县皆置方略吏四人,而洛阳置六部尉。江左以后,建康亦置六部尉。余大县置二人,次县、小县各一人。 此指方略吏言。《宋志》云:大祖元嘉十五年,县小者又省之。 邺、长安置吏如三千户以上之制。此等制度,历代亦当略同也。北朝尚击断尤甚。《魏书·甄琛传》:琛迁为河南尹。表言:“国家居代,患多盗窃。世祖广置主司、里宰,皆以下代令、长及五等散男有经略者为之,又多置吏士,为其羽翼,崇而重之,始得禁止。迁都已来,天下转广。四远赴会,事过代都。五方杂沓,难可备简。寇盗公行,劫害不绝。此由诸坊混杂,厘比不精,主司暗弱,不堪检察故也。里正乃流外四品,职轻任碎,多是下才,人怀苟且,不能督察。故使盗得容奸,百赋失理。边外小县,所领不过百户,而令、长皆以将军居之。京邑诸坊,大者或千户、五百户;其中皆王公、卿尹,贵势、姻戚,豪猾仆隶,荫养奸徒,高门邃宇,不可干问;又有州郡侠客,荫结贵游,附党连群,阴为市劫。比之边县,难易不同。请取武官中八品将军已下,干用贞济者,以本官俸恤,领里尉之任,各食其禄。高者领六部尉,中者领经途尉,下者领里正。不尔,请少高里尉之品,选下品中应迁者为之。”

诏曰:“里正可进至勋品,经途从九品,六部尉正九品。诸职中简取,何必须武人也?”琛又奏以羽林为游军,于诸坊巷司察盗贼。于是京邑清静,至今踵焉。

《高崇传》:子谦之,为河阴令。旧制,二县令得面陈得失。时佞幸之辈,恶其有所发闻,遂共奏罢。

谦之乃上疏曰:“豪家支属,戚里亲媾,缧绁所及,举目多是。皆有盗憎之色,咸起怨上之心。县令轻弱,何能克济?先帝昔发明诏,得使面陈所怀。臣亡父先臣崇之为洛阳令,常得入奏是非。所以朝贵敛手,无敢干政。乞新旧典,更明往制。” 崇奏在胡灵后时。 此皆可见都邑之难治也。

北齐制:邺令领右部、南部、西部三尉,又领十二行经途尉。凡一百三十五里,里置正。临漳领左部、东部二尉。左部管九行经途尉。凡一百一十四里,里置正。成安领后部、北部二尉。后部管十一行经途尉。七十四里,里置正。

刺史之设,本所以资巡察,其后浸成疆吏,则司巡察者又别有其人,此亦犹明代于巡按之外,复遣巡抚也。

《宋书·礼志》,谓古者巡守之礼,布在方策。秦、汉、曹魏,犹有巡幸之事,至晋世巡守遂废。引武帝泰始四年诏,谓:“古之王者,以岁时巡守方岳,其次则二伯述职,不然则行人巡省,撢人诵志。今使使持节侍中副给事黄门侍郎,衔命四出,周行天下。亲见刺史、二千石长吏,申喻朕心恳诚至意。访求得失损益诸宜。观省政治,问人间患苦。还具条奏,俾朕昭然,鉴于幽远,若亲行焉。”

下叙宋武帝永初元年遣使,文帝元嘉四年、二十六年东巡之事,其视之犹甚重。然克举其实者似鲜。 其事亦仅间有之。如宋元嘉三年、九年、三十年,明帝泰始元年,皆尝遣使。北朝则高宗大安元年,高祖延兴二年,大和八年、十四年,皆尝遣使。孝静帝天平二年,齐献武王以治民之官,多不奉法,请送朝士清正者,州别遣一人问疾苦。周武帝建德五年遣使,诏意亦颇重视,皆见《纪》。

至齐孝武,征求急速,以郡县迟缓,始遣台使,则擅作威福,其弊无穷,详见《齐书·竟陵王子良传》。后人所由訾遣使纵横,本非令典也。

晋武帝访王浑以元会问郡国计吏方俗之宜。浑言:“旧侍中读诏,诏文相承已久,非留心方国之意。请令中书,指宣明诏,不复因循常辞。又先帝时正会后东堂见征、镇长史、司马,诸王国卿,诸州别驾。今若不能别见,可前诣轩下,使侍中宣问,以审察方国。”其视之意亦甚重。然后亦浸成具文。 北齐尚有其礼,见《隋书·礼仪志》。

晋武帝泰始三年,尝诏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然范宁为豫章大守,欲遣十五议曹下属城采求风政,并吏假还讯问长吏得失,而徐邈与书,谓:“非徒不足致益,乃是蚕渔所资。”“自古已来,欲为左右耳目者,无非小人。”则虽守、相,欲明目达聪,犹不易也,况天朝乎?

晋武帝置南蛮校尉于襄阳,西戎校尉于长安,南夷校尉于宁州。元康中,护羌校尉 后汉官。 为凉州刺史,西戎校尉为雍州刺史,南蛮校尉为荆州刺史。江左初,省南蛮校尉。寻又置于江陵。改南夷校尉曰镇蛮校尉。及安帝时,于襄阳置宁蛮校尉。 以授鲁宗之。 宋世祖孝建中,省南蛮校尉。齐建元元年复置。三年省。延兴元年置。建武省。护三巴校尉,宋置。建元二年,改为刺史。平蛮校尉,永平三年置,隶益州。护匈奴、羌戎、蛮夷、越四中郎将,晋武帝置,或领刺史,或持节为之。武帝又置平越中郎将,居广州,主护南越。

官品之制,盖始曹魏?故《通典》叙魏官,皆明列品第。《宋书·百官志》备列九品之官,谓其定自晋世,晋殆亦沿之于魏也? 晋初限田及衣食客、佃客,皆以官品差多少。《隋书·经籍志》职官门,梁有徐宣瑜《晋官品》一卷。

梁武帝天监初,命尚书郎蔡法度定令为九品。至七年革选,徐勉为吏部尚书,又定为十八班。以班多为贵。 将军叙于百司之外,分十品、二十四班。《南史·勉传》云:天监初,官名互有省置。勉撰立选簿,有诏施用。其制开九品为十八班。自是贪冒苟进者,以财货取通,守道沦退者,以贫寒见没。则班盖为选举而设。 陈亦分十八班。皆见《隋志》。元魏九品,皆分正从,一品之中,复析为上中下,则一品而分为六矣。

大和二十三年,高祖次《职令》,世宗颁行之。四品已下,正从各分上下阶,一品犹析为四。北齐因之。周卢辩依《周礼》定官制,内外皆分九命,以多为贵,实亦九品也。 《周书·文帝纪》:魏废帝三年,正月,始作九命之典,以叙内外官爵。以第一品为九命,第九品为一命。改流外品为九秩,亦以九为上。

《宋志》所载,杂流技术,亦皆入品。至陈世则《隋志》云:官有清浊,又有流外七班,寒微之人为之。

《魏书·刘昶传》载高祖临光极堂大选,亦言八族已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云。

官禄:《晋志》惟载诸开府位从公、 食奉日五斛。大康二年,又给绢,春百匹,秋绢二百匹,绵二百斤。元康元年,给菜田十顷,驺十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特进、 食奉日四斛。绢春五十匹,秋百五十匹,绵一百五十斤。菜田八顷,驺八人。 光禄大夫、 奉日三斛,绢春五十匹,秋百匹,绵百斤。菜田六顷,驺六人。 尚书令、 奉月五十斛,绢春三十匹,秋七十匹,绵七十斤。菜田六顷。驺六人。 大子二傅 同光禄大夫。 五官。宋、齐、梁、陈,史皆不载。

北齐之制,见于《隋志》。齐制多循后魏,盖魏亦如是也。 《通鉴》陈宣帝大建七年《注》,即以此为魏、齐之制。 其制:

官一品,每岁禄八百匹,二百匹为一秩。从一品,七百匹,一百七十五匹为一秩。

二品六百匹,一百五十匹为一秩。从二品五百匹,一百二十五匹为一秩。

三品四百匹,一百匹为一秩。从三品三百匹,七十五匹为一秩。

四品二百四十匹,六十匹为一秩。从四品二百匹,五十匹为一秩。

五品一百六十匹,四十匹为一秩。从五品一百二十匹,三十匹为一秩。

六品一百匹,二十五匹为一秩。从六品八十匹,二十匹为一秩。

七品六十匹,十五匹为一秩。从七品四十匹,十匹为一秩。

八品三十六匹,九匹为一秩。从八品三十二匹,八匹为一秩。

九品二十八匹,七匹为一秩。从九品二十四匹,六匹为一秩。

禄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事繁者优一秩,平者守本秩,闲者降一秩。长兼、试守者,亦降一秩。官非执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

又自一品已下,至于流外、勋品,各给事力。一品至三十人。下至流外、勋品,或以五人为等,或以四人、三人、二人、一人为等。繁者加一等,平者守本力,闲者降一等。

州、郡、县制禄之法:刺史、守、令下车,各前取一时之秩。上上州刺史,岁秩八百匹,与司州牧同,上中、上下,各以五十匹为差。中上降上下一百匹。中中及中下,亦以五十匹为差。下上降中下一百匹。下中、下下,亦各以五十匹为差。

上郡大守,岁秩五百匹,降清都尹五十匹。上中、上下,各以五十匹为差。中上降上下四十匹。中中及中下,各以三十匹为差。下上降中下四十匹。下中、下下,各以二十匹为差。上上县,岁秩一百五十匹,与邺、临漳、成安三县同。上中、上下,各以十匹为差。中上降上下三十匹。中中及中下,各以五匹为差。下上降中下二十匹。下中、下下,各以十匹为差。

州自长史已下,逮于史吏,郡县自丞已下,逮于掾佐,亦皆以帛为秩。郡有尉者减丞之半。皆以其所出常调课之。其镇将、戍主、军主副、幢主副,逮于掾史,亦各有差。

诸州刺史、守、令已下,干及力皆听敕乃给。其干出所部之人,一干输绢十八匹,干身仿之。力则以其州、郡、县白直充。卢辩之制:下士 一命。 一百二十五石。中士 再命。 已上,至于上大夫 上士三命,下大夫四命,中大夫五命,上大夫六命。 各倍之。上大夫是为四千石。卿 七命。 二分,孤 八命。 三分,公 九命。 四分各益其一。

公因盈数为万石。其九秩一百二十石,八秩至于七秩,每二秩六分而下各去其一,二秩俱为四十石。凡颁禄,视年之上下。亩至四釜为上年,上年颁其正。三釜为中年,中年颁其半。二釜为下年,下年颁其一。无年为凶荒,不颁禄。

魏初百官无禄,读史者或以为异闻。然周制凶荒便不颁禄,与魏初亦何以异?历代丧乱之际,减禄或不颁禄者甚多,又不独一周世。 《晋书·武帝纪》:泰始三年,九月,议增吏奉,赐王公已下帛有差。咸宁元年,又以奉禄薄,赐公卿已下帛有差。可见前此奉禄甚薄,是时虽增,亦不为厚。

《简文帝纪》:咸安二年,三月,诏曰:“往事故之后,百度未充,群僚常奉,并皆寡约。今资储渐丰,可筹量增奉。”是东渡之初,又曾减于西都也。孝武帝大元四年,三月,诏以“年谷不登,百姓多匮,九亲供给,众官廪奉,权可减半。”

据《简文三子传》,是时司徒已下,仅月禀七升,则又不止于减半巳。宋文帝元嘉之治,见称江左,而二十七年二月,以军兴减百官奉三分之一。三月,淮南大守诸葛阐求减奉禄,同内百官,于是州及郡、县丞、尉,并悉同减。至孝武帝大明二年,正月,乃复郡县田秩,并九亲禄奉。

《齐书·武帝纪》:永明元年,正月,诏曰:“守宰禄奉,盖有恒准。往以边虞,沿时损益。今区宇宁宴,郡、县丞、尉,可还田秩。”则齐初又尝以兵事减外官奉,北魏班禄,始于大和八年,而及十九年,《纪》即言其减闲官禄以裨军国之用。

《于忠传》云:大和中,军国多事。高祖以用度不足,百官之禄,四分减一。忠既擅权,欲以自固,乃悉归所减之禄?则又不仅闲官。

《北史·齐本纪》,于文宣篡位后书:自魏孝庄已后,百官绝禄,至是复给焉,则其末造又尝无禄也。

盖行政经费,本在禄奉之外;而服官者当任职之时,随身衣食,悉仰于官,古人亦视为成法;则无禄者亦不过无所得耳,原不至不能自给,此凶荒之所由可绝禄也。郡县之官,取诸地方者,送迎之费为大。

《晋书·虞预传》:太守庾琛,命为主簿。预上记陈时政所失,曰:“自顷长吏,轻多去来。送故迎新,交错道路。受迎者惟恐船马之不多,见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穷奢极费,谓之忠义,省烦从简,呼为薄俗。转相仿效,流而不反。虽有常防,莫肯遵修。加以王途未夷,所在停滞,送者经年,永失播殖。一夫不耕,十夫无食,况转百数,所妨不訾?愚谓宜勒属县:令、尉去官者,人船、吏侍,皆具条列,到当依法减省,使公私允当。”

曰有常防而莫肯遵修,欲使条列而为之减省,则因之为利,虽云贪黩,资以去来,原非违法,故《隋志》所载:梁世郡县吏有迎新送故之员,各因其大小而置;陈世郡县官之任、代下,有迎新送故之法,并以定令;可裁之以正而不能径去也。 汉世黄霸,即以长吏数易,送故迎新。公私费耗为病。

《南史·恩幸传》云:晋、宋旧制,宰人之官,以六年为限。近世以六年过久,又以三周为期,谓之小满。而迁换去来,又不依三周之制。送故迎新,吏人疲于道路。

《魏书·高祖纪》:延兴二年十二月诏,亦以“官以劳升,未久而代,送故迎新,相属于路”为病。然此自迁代大数,送迎所费大多为之,于法、于理,之任、代下者,原不能令其自筹川费也。

居官时之所资,《齐书·豫章王嶷传》言之,曰:宋氏已来,州郡秩奉及供给,多随土所出,无有定准。嶷上表曰:

伏寻郡县长、尉,奉禄之制,虽有定科,其余资给,复由风俗。东北异源,西南各绪,习以为常,因而弗变。缓之则莫非通规,证之则靡不入罪。

臣谓宜使所在,各条公用。公田秩石,迎送旧典之外,守、宰相承,有何供调,尚书精加洗核,务令优衷。事在可通,随宜开许。损公侵民,一皆止却。明立定格,班下四方,永为恒制。

从之。此所谓其余资给,盖即后世之陋规。取之者虽或损公侵民,循其本原所以供公用,故亦可洗核而不可禁绝也。

《齐书·王秀之传》:出为晋平大守。至郡期年,谓人曰:“此邦丰壤,禄奉常充。吾山资已足,岂可久留,以妨贤路?”遂上表请代。夫曰丰壤禄奉常充,则瘠土有不给者矣。此亦所谓各由风俗者欤?

《南史·范云传》:迁零陵内史。旧政公田奉米之外,别杂调四千石。及云至郡,止其半。百姓悦之。此盖本供公用而浮取之者,能去其浮取之额,则为贤者矣。

《梁书·良吏传》:伏暅为东阳大守。郡多麻苎,家人乃至无以为绳。

《北齐书·裴让之传》:弟谳之,为许昌大守。客旅过郡,出私财供给,民间无所豫。是则当时守、令,日用交际,悉出民间。此似为非法,然禄既薄矣,不于此取之,将安取之?此亦未违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之义。

朱修之为荆州刺史,去镇之日,计在州然油及私牛马食官谷草,以私钱六十万偿之。褚玠为山阴令,在任岁余,守奉禄而已,去官之日,不能自致,留县境种菜自给。俭不可遵,转未免贤知之过也。特资用不由官给而由自筹,因之贪取者必众,故以立法论则究非良规。

北魏崔宽,拜陕城镇将,诱接豪右,宿盗魁帅,得其忻心。时官无禄力,取给于民。宽善抚纳,招致礼遗,大有受取,而与之者无恨。此已为非道。

若《南史·宗元饶传》言:合州刺史遣使就渚敛鱼,又令人于六郡丐米;《梁书·宗室传》言:益州守、宰、丞、尉,岁时乞丐,躬历村里:则更不成事体矣。令长为真亲民之官,故其所取,皆在民间。若州郡则有更取之于县者。

《朱修之传》言其刺荆州时,百城贶赠,一无所受,可见时以有所受为常。

《南史·傅昭传》言:昭迁临海大守,县令尝饷粟,置绢于簿下,昭笑而遣之,此亦必非独饷昭者也。

侯景之乱,京官文武,月别惟得廪食,多遥带一郡县官而取其禄, 《隋书·食货志》。 则京官取资于外前世又早启其端矣。外官禄奉供给,取诸地方,盖随土所出,无画一之法。即内官亦或诸物杂给,但以钱论直。

《梁书·武帝纪》:大通元年,五月,诏曰:“百官奉禄,本有定数。前代以来,皆多平准。顷者因循,未遑改革。自今已后,可长给见钱。依时即出,勿令逋缓。”

盖用实物者,平准或难优衷,故欲革其弊也。其给田者,亦病敛获之时,不能与在任之日相应。

《宋书·良吏阮长之传》言:时郡县田禄,以芒种为断,此前去官者,则一年秩禄,皆入前人,此后去官者,则一年秩禄,皆入后人。元嘉末始改此科,计月分禄。此皆沿用实物之弊也。

《隋书·苏孝慈传》云:先以百寮供费,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孝慈以为官民争利,非兴化之道,上表请罢之。请公卿已下,给职田各有差。廨钱之制,当亦沿自南北朝时。盖许其回易,非如后世之存商取息,故以与民争利为病也。 o2OU7Oxfcf3vsdfeC0uIEbQ8094M13IhbnZ0IsvaIusIqJ0RutxqWL3Ugwgu2W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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