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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封建

晋初封建之制,及其时之人论封建之语,《晋书·地理志》云:“古者有分土,无分民。若乃大者跨州连郡,小则十有余城,以户口为差降,略封疆之远近,所谓分民,自汉始也。”

案古之建国,本为理民,其后此意无存,而徒以封爵为荣禄,则终必至于此而后已。此亦欲藉封建为屏藩者,所以卒无所就也。斯时也,封君之朘取其民,诚不如古代之悉,然邑户粟米,尽归私室, 徐陵食建昌,邑户送米至水次。 仍有损于国计。故度支窘促之时,所以分其下者,亦不能厚。

《地理志》又云:“江左诸国并三分食一。大兴元年,始制九分食一。”

《陈书·世祖高宗后主诸子传》云:“江左自西晋相承,诸王开国,并以户数相差,为大小三品。武帝受命,自永定讫于祯明,惟衡阳王昌,特加殊宠,至五千户,其余大国不过二千户,小国千户而已。”盖为物力所限也。

以无治民之实,故王侯多不居其国,而朝聘之典亦浸荒。

《晋书·礼志》云:“魏制藩王不得朝觐。明帝时有朝者,皆由特恩,不得以为常。及泰始中,有司奏诸侯之国,其王公已下入朝者,四方各为二番,三岁而周。周则更始。若临时有故,却在明年。明年来朝之后,更满三岁乃复朝,不得违本数。不朝之岁,各遣卿奉聘。奏可。江左王侯不之国,其有受任居外,则同方伯、刺史、二千石之礼,亦无朝聘之制,故此礼遂废。”是其事也。

王侯兼膺方面之寄,似足以举屏藩之实,然西晋已事,徒成乱源;宋武欲以上流处诸子,亦开丧乱之端;其事皆已见前矣。齐世诸王,受祸尤酷。

《南史·齐武帝诸子传》:明帝遣茹法亮杀巴陵王子伦,子伦时镇琅邪城,有守兵,子伦英果,明帝恐不即罪,以问典签华伯茂,伯茂曰:“公若遣兵取之,恐不即可办,若委伯茂,一小吏力耳。”既而伯茂手自执鸩逼之,左右莫敢动者。

子伦整衣冠出受诏,谓法亮曰:“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昔高皇帝残灭刘氏,今日之事,理数固然。”

举酒谓亮曰:“君是身家旧人,今衔此命,当由事不获已。此酒差非劝酬之爵。”因仰之而死。时年十六。法亮及左右皆流涕。

此盖当时之人,哀杀戮之甚,为此惨楚之辞,非必实录。 如所记,子伦慷慨如此,何待伯茂执鸩逼之?故知《南史》此处,亦兼采两说也。 然时制之极弊,则可想见矣。

李延寿论之曰:“齐氏诸王,并幼践方岳,故辅以上佐,简自帝心。劳旧左右,用为主帅。州国府第,先令后行。饮食游居,动应闻启。端拱守禄,遵承法度,张弛之要,莫敢厝言。行事执其权,典签掣其肘。处地虽重,行止莫由。威不在身,恩未接下。仓卒一朝,事难总集,望其释位扶危,不可得矣。

路温舒云: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斯宋氏之余风,及在齐而弥弊。”然使诸王皆长大能自专,则又成梁世之祸矣。秉私心以定制,固无一而可哉!是时行事、典签,亦有因守正而为诸王所害者。

《南史·齐高帝诸子传》:长沙威王晃,为豫州刺史,每陈政事,辄为典签所裁,晃杀之。晃乃粗人,典签之裁之,未必不合于义。

又《梁武帝诸子传》:南康简王绩,子会理,为湘州刺史。多信左右。行事刘纳每禁之。会理心不平,证以臧货,收送建业。纳叹曰:“我一见天子,使汝等知。”会理令心腹于青草湖杀之,百口俱尽。此则其曲必在会理矣。抑且不必会理所为也。大抵行事尚有正人,典签则多佞幸,故其弊更甚。

《江革传》:革为晋安王长史寻阳大守,行江州府事。徙庐陵王长史,大守行事如故。时少王行事,多倾意于签帅,革以正直自居,不与典签赵道智坐,道智因还都启事,面陈革惰事好酒,遂见代,可以见其一斑也。

《魏书·官氏志》云:皇始元年,始封五等。天赐元年,九月,减五等之爵,始分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号。皇子及异姓元功上勋者封王。 《北史·陆俟传》云:初尔朱荣欲循旧事庶姓封王,由是封子彰濮阳郡王,寻而诏罢,仍复先爵,则异姓封王之制久废。 宗室及始蕃王皆降为公。诸公降为侯。侯、子亦以是为差。

于是封王者十人,公者二十二人,侯者七十九人,子者一百三人。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县,子封小县。王第一品,公第二品,侯第三品,子第四品。延兴二年,五月,诏旧制诸镇将、刺史假五等爵及有所贡献而得假爵者,皆不得世袭。又云:旧制诸以勋赐官爵者,子孙世袭军号,大和十六年,改降五等,始革之,止袭爵而已。

《文献通考》云:“元魏时封爵所及尤众。盖自道武兴于代北,凡部落大人与邻境降附者,皆封以五等,令其世袭,或赐以王封。中世以后,不缘功而封者愈多。

《程骏传》载献文崩,初迁神主于大庙,有司奏旧事庙中执事官例皆赐爵,今宜依旧。诏百寮详议,群臣咸以宜依旧事。骏独以为不可。

表曰:臣闻名器帝王所贵,山河区夏之重,是以汉祖有约,非功不侯,未闻与事于宗庙,而获赏于疆土。虽复帝王制作,弗相沿袭,然一时恩泽,岂足为长世之轨乎?书奏,从之,可见当时封爵之滥。

然高允在大武时以平凉州勋封汶阳子,至文成时,史言其为郎二十七年不徙官,时百官无禄,允第惟草屋,衣惟缊袍,食惟盐菜,恒使诸子采樵自给,则虽有受封之名,而未尝与之食邑。又道武以来,有建业公、丹阳侯、会稽侯、苍梧伯之类,此皆江南土地,可见当时五等之爵,多为虚封。

前史虽言魏制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 案《魏书·高祖纪》:大和十八年,十二月,诏王、公、侯、伯、子、男开国食邑者,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 然若真食五分之一,则不至如高允之贫。且受封丹阳、会稽、等处者,虽五分之一,亦于何取之乎?”

案《魏书·地形志》言:“魏自明、庄,寇难纷纠,攻伐既广,启土逾众,王公锡社,一地累封,不可备举,故总以为郡。”一地累封,食禄更于何取给?足证马氏所云之弊,至叔世而愈甚。

然《张普惠传》言:普惠为尚书右丞。时诏访冤屈,普惠上书言:“故尚书令臣肇,未能远稽古义,近究成旨,以初封之诏,有亲王二千户,始蕃一千户,二蕃五百户,三蕃三百户,谓是亲疏世减之法;又以开国五等有所减之言,以为世减之趣;遂立格奏夺,称是高祖遗意,仍被旨可。今诸王五等,各称其冤,七庙之孙,并讼其切,陈诉之案,盈于省曹,朝言巷议,咸云其苦。”

然则不给禄者乃汉人如高允之俦,彼其所谓亲戚、勋臣者,固未尝不朘我以生也,亦可见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矣。

周武帝保定二年,四月,诏曰:“比以寇难犹梗,九州未一。文武之官,立功效者,虽锡以茅土,而未及租赋。诸柱国等勋德隆重,宜有优崇。各准别制邑户,听寄食他县。”则初亦未能给禄也。

三年,九月,初令世袭州、郡、县者改为五等爵。州封伯,郡封子,县封男。此则以封建之名,去封建之实矣。

闵帝元年,正月,诏封李弼为赵国公,赵贵为楚国公,独孤信为卫国公,于谨为燕国公,侯莫陈崇为梁国公,中山公护为晋国公,邑各万户。

宣帝大象元年,五月,以洺州襄国郡为赵国,齐州济南郡为陈国,丰州武当、安富二郡为越国,潞州上党郡为代国,荆州新野郡为滕国,邑各一万户,令赵王招、陈王纯、越王盛、代王达、滕王逌并之国。

史论其事曰:大祖之定关右,日不暇给,既以人臣礼终,未遑藩屏之事。晋荡辅政,爰树其党。宗室长幼,并据势位,握兵权。虽海内谢隆平之风,而国家有磐石之固矣。高祖克翦芒刺,思弘政术。惩专朝之为患,忘维城之远图。外崇宠位,内结猜阻。自是配天之基,潜有朽壤之墟矣。宣皇嗣位,凶暴是闻。芟刈先其本枝,削黜遍于公族。虽复地惟叔父,亲则同生,文能附众,武能威敌,莫不谢卿士于当年,从侯服于下国。号为千乘,势侔匹夫。是以权臣乘其机,谋士因其隙,迁邑鼎速于俯拾,歼王侯烈于燎原。悠悠邃古,未闻斯酷。岂非摧枯拉朽易为力乎?” 《周书·文闵明武宣诸子传论》。

周势之孤,诚如所论。然使武帝不能去其芒刺,周之乱,又宁俟静帝时乎?秉私心以定制,固无一而可哉? 6PIgeRa0P+k3MR6OIbqrYY02rUFW3gvtL8ypXENy/GY4qQ1BTASH6OF4Ntu5nv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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