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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封建之制

言晋初之事者,多以其行封建为致乱之原,其实非也。晋初封建之制,行之未必能召乱;而其制亦未尝行。其所以召乱者,实由其任宗室诸王大重,承州郡积重之后,而使之出专方任耳。其任诸王大重,论者多谓其出于欲保国祚之私,此亦仅得其一端。当时论者,自有一派,谓郡县易招祸乱,封建可以维持于不敝也。先考其制度,继观其议论,而此事之得失了然矣。

《晋书·地理志》云:文帝为晋王,命裴秀等建立五等之制。惟安平郡公孚 即安平献王,见第二节。 邑万户,制度如魏诸王。其余:县公邑千八百户,地方七十五里。大国侯邑千六百户,地方七十里。次国侯邑千四百户,地方六十五里。大国伯邑千二百户,地方六十里。次国伯邑千户,地方五十五里。大国子邑八百户,地方五十里。次国子邑六百户,地方四十五里。男邑四百户,地方四十里。武帝泰始元年,封诸王。以郡为国,邑二万户为大国。置上、中、下三军,兵五千人。邑万户为次国。置上军、下军,兵三千人。五千户为小国。置一军,兵千五百人。王不之国,官于京师。罢五等之制。公、侯邑万户以上为大国,五千户以上为次国,不满五千户为小国。

《职官志》云:咸宁三年,卫将军杨珧,与中书监荀勖,以齐王攸有时望,惧惠帝有后难,因追故司空裴秀立五等封建之旨,从容共陈时宜。以为“古者建侯,所以藩卫王室。今吴寇未殄,方岳任大,而诸王为帅都督,既各不臣其统内,于事重非宜。又异姓诸将居边,宜参以亲戚,而诸王公皆在京师,非扞城之义,万世之固”。帝初未之察,于是下诏议其制。有司奏徙诸王公,更制户邑。皆中尉领兵。

其平原、 今山东平原县。 汝南、 今河南汝南县。 琅邪、 今山东临沂县。 扶风、 见第二节。 今山东临淄县。 为大国,梁、 今河南商邱县。 赵、 今河北赵县。 乐安、 今山东桓台县。 燕、 今北平市西南。 安平、 今河北冀县。 义阳 今河南新野县。 为次国,其余为小国。皆制所近县,益满万户。又为郡公,制度如小国王。亦中尉领兵。郡侯如不满五千户王。置一军,亦中尉领之。南宫王承, 安平献王孙。 随王迈, 安平献王曾孙。 各于泰始中封为县王,邑千户,至是改正。县王增邑为三千户,制度如郡侯。亦置一军。自此非皇子不得为王。而诸王之支庶,亦各以土推恩受封。

其大国、次国:始封王之支子为公,承封王之支子为侯,继承封王之支子为伯。小国:五千户已上,始封王之支子为子,不满五千户,始封王之支子,及始封公侯之支子皆为男。非此皆不得封。

其公之制度,如五千户国;侯之制度,如不满五千户国;亦置一军,千人,中尉领之。伯、子、男已下各有差,而不置军。大国始封之孙罢下军,曾孙又罢上军;次国始封子孙亦罢下军;其余皆以一军为常。大国中军二千人,上下军各千五百人。次国上军二千人,下军千人。其未之国者:大国置守土百人,次国八十人,小国六十人。郡侯、县公,亦如小国。制度既行,所增徙各如本,奏遣就国。而诸公皆恋京师,涕泣而去。

《荀勖传》云:时议遣王公之国,帝以问勖。勖对曰:“诸王公已为都督,而使之国,则废方任。又分割郡县,人心恋本,必用嗷嗷。国皆置军,官兵还当给国,而缺边守。”帝重使勖思之。

勖又陈曰:“如诏,准古方伯选才,使军国各随方面为都督,诚如明旨。至于割正封疆,使亲疏不同,犹惧多所摇动,思维窃宜如前。若于事不得不时有所转封,而不至分割土域,有所损夺者,可随宜节度。其五等体国经远,但虚名,其于实事,略与旧郡、县、乡、亭无异。若造次改夺,恐不能不以为恨。今方了其大者,以为五等可须后裁度。”

帝以勖言为允,多从其意。然则有司所奏,实非勖意;而其时齐王亦未之国;故《通鉴考异》谓《职官志》非是而不之取;而据《勖传》,则其制亦初未尽行也。文王之制无论矣。泰始、咸宁之制,大国亦不过如一郡,安足为乱?然则八王之乱,由于方任之重而不由封建明矣。

晋初陈封建之利者,当以陆机、刘颂、段灼之言为最切。观其言,可知当时所行,实未副论者之意也。

机作《五等论》,以为行封建,则“南面之君,各务其政;九服之内,知有定主;上之子爱,于是乎生;下之礼信,于是乎结;世平足以敦风,道衰足以御暴。故强毅之国,不能擅一时之势;雄俊之人,无所寄霸王之志”。非如后汉,“强臣专朝,则天下风靡;一夫从衡,而城池自夷”也。“在周之衰,难兴王室,祸止畿甸,害不覃及天下,晏然以安待危。”二汉志士,“虽复时有鸠合,然上非奥主,下皆市人,师旅无先定之班,君臣无相保之志,是以义兵云合,无救劫杀之祸”。“成汤、公旦,文质相济,损益有物,然五等之礼,不革于时,封畛之制,有隆尔者,知侵弱之辱,愈子殄祀,土崩之困,痛于陵夷”也。“且五等之主,为己思政,郡县之长,为吏图物。进取之情锐,而安人之誉迟。是故侵百姓以利己者,在位所不惮,损实事以养名者,官长所夙慕也。五等则不然”矣。

颂上疏言:“善为天下者,任势而不任人。任势者诸侯是也,任人者郡县是也。国有任臣则安,有重臣则乱。树国本根不深,无干辅之固,则任臣化为重臣。若乃建基既厚,藩屏强御,曩之所谓重臣者,今悉反为任臣矣。 第一节已引之,可参看。 建侯之理,使君乐其国,臣荣其朝,各流福祚,传之无穷;上下一心,爱国如家,视百姓如子;然后能保荷天禄,兼翼王室。今诸王裂土,皆兼于古之诸侯,而君贱其爵,臣耻其位,莫有安志。其故何也?法同郡县,无成国之制故也。

今之建置,宜使率由旧章,一如古典。然人心系常,不累十年,好恶未改,情愿未移。臣之愚虑,以为宜早创大制。迟回众望,犹在十年之外。然后能令君臣各安其位,荣其所蒙,上下相持,用成藩辅。如今之为,适足以亏天府之藏,徒弃谷帛之资,无补镇国卫上之势也。古者封建既定,各有其国,后虽王之子孙,无复尺土,此今事之必不行者也。

若推亲疏,转有所废,以有所树,则是郡县之职,非建国之制。今宜豫开此地,令十世之内,使亲者得转处近。 案如此,则必时有移徙,安有深根固柢之势?复与郡县之职何异? 十世之远,近郊地尽,然后亲疏相维,不得复如十世之内。然犹树亲有所,迟天下都满,已弥数百千年矣。

今方始封,而亲疏倒施,甚非所宜。宜更大量天下土田方里之数,都更裂土分人,以王同姓,使亲疏远近,不错其宜,然后可以永安。古者封国,大者不过土方百里,然后人数殷众,境内必盈,其力足以备充制度。今虽一国,周环将近千里,然力实寡,不足以奉国典。所遇不同,故当因时制宜,以尽事适。今宜令诸王国容少而军容多。然于古典所应有者,悉立其制。然非急所须,渐而备之,不得顿设也。至于境内之政,官人用才,自非内史、国相,命于天子,其余众职,及死生之断,谷帛资实,庆赏刑威,非封爵者,悉得专之。今诸国本一郡之政耳,若备旧典,则以虚制损实力,至于庆赏刑断,所以卫下之权,不重则无以威众人而卫上。周之封建,使国重于君,故无道之君,不免诛放,国祚不泯。诸侯思惧,然后轨道。下无亡国,天子乘之,理势自安。汉之树置,君国轻重不殊。

故诸王失度,陷于罪戮,国随以亡;不崇兴灭继绝之序;故下无固国。天子居上,势孤无辅,故奸臣擅朝,易倾大业。今宜反汉之弊,修周旧迹。国君虽或失道,陷于诛绝;又无子应除;苟有始封支胤,不问远近,必绍其祚。若无遗类,则虚建之,须皇子生,以继其统。又班固称诸侯失国,亦由网密,今又宜都宽其检。大制都定,班之群后,著誓丹青,书之玉版,藏之金匮,置诸宗庙,副在有司。寡弱小国,犹不可危,岂况万乘之主?乘难倾之邦而加其上,可谓根深华岳而四维之也。”

段灼初陈时宜,尝请“诸王十五以上,悉遣之国。为选中郎、傅、相,才兼文武,以辅佐之。听于其国,缮修兵马,广布恩信,连城开地,为晋鲁、卫”。后取长假还乡里,临去,又遣息上表,言“今异姓无裂土专封之邑,同姓并据有连城之地,纵令诸王后世子孙,还自相并,盖亦楚人失繁弱于云、梦,尚未为亡其弓也。诸王二十余人,而公、侯、伯、子、男五百余国。欲言其国皆小乎?则汉祖之起,俱无尺土之地,况有国者哉?天下有事,无不由兵,而无故多树兵本,广开乱源,臣故曰五等不便也。臣以为可如前表,诸王宜大其国,增益其兵,悉遣守藩,使形势足以相接,则陛下可高枕而卧耳。诸侯、伯、子、男名号,皆宜改易之,使封爵之制,禄奉礼秩,并同天下诸侯之例”。

虞溥补尚书都令史,尚书令卫瓘重之。溥谓瓘:“宜复先王五等之制,以绥久长,不可承暴秦之法,遂汉、魏之失。”盖其时之人,鉴于秦、汉以降,匹夫崛起,强臣擅国,祸辄被于天下,以为惟树国足以救之,而不悟其力不强则不足以相辅,力苟强,则秦始皇所谓自树兵。

自汉世,既有叛国而无叛郡矣。 柳宗元《封建论》语。其时中央之力强,一郡之地,其势不足以叛也。 晋初建国,不过一郡,苟有倾危,岂足相辅?树危国而乘其上,虽多,何安之有?此陆机、刘颂之蔽也。段灼盖知之矣,故欲废公、侯以下,而大诸王之封。

晋初封建之制,迟迟不定;定亦不行;而诸王之出镇者相踵,盖亦有见于此。故陆机、刘颂之论;晋未之行,若段灼之言,则晋虽未行其文,既行其实矣,而八王之乱,则正由此,此又灼之蔽也。世事只有日新,而人之见解,恒限于旧,所以救方来之祸者,斟酌损益仍不越于前世之规,亦可哀矣。然此自就诸人之所言者而扬榷之,至于西晋之丧乱,则初不系于此也。 eS0XCTpNfys7THzhAnuxtvgL9ylZAfBbDx+laBvle4GOYefl4gLsKyTwHeHnO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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