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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史的概念

本章译自韦伯《经济通史》( Wirtschaftsgeschichte )之序(“BegrifflicheVorbemerkung”,英译本删节不译)。中译本除根据上述 1958 年版原文外,另参照《社会经济史》(郑太朴译),pp.1—22;《一般社会经济史要论》(上)(黑正岩,青山秀夫译),pp.3—57,日译者以己意增补不少,与原文有极大差距。

一、基本概念

〔经济行为、经济、经济统一体、经济团体〕凡是一种行为,其目标在于营求所欲的效用(Nutzleistung),或者获得处分此种效用的机会,我们即称之为“经济的” 。各式各样的行为都可以是经济取向的,例如艺术家的行为固可如此,即以战事而论,倘其准备上及进行上虑及经济的目的与手段,一则亦是如此。不过就“经济”一词原本的意义而言,则仅只于处分力——原本就是以经济为其取向者——之 和平 的施用。处分力的一个特征是对自己的劳动力的处分,不过并非理所当然如此,被驱策于鞭笞之下的奴隶,只是主人的工具——为其经济手段,而非自己进行经济行为。工厂中的劳动者亦是如此,当其为自己的家计劳动时,虽是“经济的”,但在工厂中,他纯粹只是技术性的劳动工具而已。和平性的特征,亦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各种事实上的暴力(如掠夺、战争、革命之类)虽然也可以是经济取向的,但须受其他法则之支配,与依靠(形式上)和平的手段之营求不同 [1] 。不过,征诸历史经验,任何经济背后,必得应用强制才行——其在今日,为国家的强制,昔日则往往是身份阶层的强制;将来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经济制度之实现,恐怕也非得使用强制以遂行其计划不可。然而此种暴力,我们不能称之为经济行为,它只是经济经营的手段。此外,重要的是,经济行为经常是由 手段的稀少性 所引起的。因而依此作成其标的:为了满足追求效用的欲望,必须将为数有限的手段加以“经营”(bewirtschaften) 。以此遂产生经济行为合理化的倾向(虽然此一倾向未必恒能彻底实现)——如此,说到最后,可知所谓 经济 者,就是出自于自己的处分力而趋于一贯的行为,此一行为被营求效用与效用机会所决定。于是,“经济统一体”(Wirtschaftseinheit,或称“经济团体”Wirtschaftsverband),当其行为出于对外或多或少是一封闭性的团体时,就恒常是一种自律的团体,也就是说,它能够自行决定其领导者且以经济目的为其首要取向,其活动并非偶发性而是持续性的一个团体。其中最重要的当是,以经济为首要取向的这个属性,这也就是使 经济 团体 特色独具之处。其他的团体,即与此不同,它们虽然也“侵入”经济生活,但本身并非 经济团体 :它们有的原有别种首要的目标,而经济目标不过是附带的而已(“有经济作用的团体”wirtschaftendeVerbände) ;有的是本身全无经济行为,但其所从事者,在于使他人的经济行为遵从一般的规范,亦即“形式地规范”(“秩序团体”Ordnungsverbände) ,或通过具体的侵入经济行为而“实质地统制”(“经济统制团体”wirtschaftsregulierende Verbände) 。同一个团体可因情况而分属于上述各种类型内。

〔经济行为的手段与目的:交换〕经济行为可以力求:1.将可处分的效用,a.就现在与未来之间,b.就当前各种可能的使用方法之间, 有计划地加以分配 ;2.将不能直接享用但可处分的财货 有计划地创造出来 (此即“生产”)——首先是将此种财货通过技术性的措施而使之可享用;3.在别的经济处分力之下的效用——不论其财货是否已可享用—— 设法加以取得其处分力或共 同处分力 。在最后这种〔与他人共持处分力〕的情形下,倘若要符合所谓经济行为的意义,亦即出之以和平的方式,则手段有二:a.组织一个经济统制团体(以具有处分资格的人组织之),或者b.交换。

经济统制 团体 可以是:1. 管理团体 (Verwaltungsverband,所谓“计划经济”)。此语之意义系指:统一的经济指导机关,亦即由经济统一体所构成的一个集团,处于一群干部有计划的指导之下,所谓有计划,是指对效用的获得、使用或分配而言(如世界大战时“战时经济”的组织即其实例)。各个个别的经济体在参加了此一集团后,其行为即以此一干部的计划为取向。2. 统制团 (Regulierungsverband)。此种团体对于所有的个别行为并无统一的指导,且更可说是自我约束不去管制各个独立的经济体,虽然如此,它仍统筹各从属经济团体之经营,使其免于互相竞争。最根本的办法是: 消费的合理化 获得的合理化 。诸如渔业、畜牧与农林的合作会社与同业公会等,都是合理化的实例,其中某些是关于原料的合理化,某些是销售机会的合理化,而间接则为消费的合理化,例子不胜枚举。近代的“卡特尔”(Kartelle)通常也属此类。

交换 可分两种。1. 偶然交换 。这种交换是很古老的:将剩余物资偶尔拿出去交换,但生活重心仍在于自己生产的东西。2. 场交换 。其趋向见于此一事实:即为了交换而大量且持续地全面供给,同样的,也是为了交换而如此全面性地需求,换言之,目标在于销售机会的存在。举凡市场交换支配经济之处,我们即称之为 流通经济 (Verkehrswirtschaft)。

一切的交换均奠基于人与人之间(形式上)和平的斗争,也就是根据 价格斗争 、“讨价还价”(与交换对手)以及最终为 竞争 (针对处于同一交换企图下的人),而试图达成一种妥协,此种妥协使参与者当中的一方或数方有利,而斗争乃终结。

交换可以是a.受形式法理统制的(像是资本主义经济里的自由交换),或是b.受实质统制的(真正受统制的交换),统制者可为工会、同业组合、独占的企业家、封君或行政当局,而统制可在相当不同的观点下达成(例如持高价位或低价位、民生的供给,等等)。

交换可分为 自然交换 货币交换 。直到货币交换时,完全以流通经济意义上的“市场机会”作为行为的取向,在技术上始为可能。

〔交换手段、支付手段、货币:自然经济与货币经济〕交换 是一种物体,它以一种特殊的形态(即循环不已且大量地)在交换进行时为众人所接受,因为大家都预见到,此一物体在交换一事上可以再使用。交换手段与 支付 手段并不是绝对等同的。因为支付手段原先不过是一种“偿付”义务,即履行债务的一定手段罢了;而各种债务并不一定都是因买卖交换而产生的,例如租税、纳贡、嫁妆等债务。这些另有一定的支付手段。在经济史上所曾有过的支付手段也并不一定就是交换手段;例如在非洲,牛是支付手段而不是交换手段。即使在以交换手段当作支付手段通行的地方,也不是一切的交换手段都可无限制地当作支付手段。蒙古的可汗命令其臣民使用纸钞,然而在租税上,纸钞是不收受的,不能当作支付租税的手段。对于各式各样的效应,也不是每种支付手段,都可作支付手段用。奥地利曾有过一种金币,在当时只能作支付关税用。在历史上,并不是任何交换手段都可用来当作各式各样交换的交换手段;例如在非洲,用贝壳货币买不到女人,只有用牛才买得到。

货币是一种支付手段,在某一特定的人群中同时也是交换手段,并且特别因其可按“面额”而分割开来,所以形成可以计算的支付手段。但这种技术上的作用与货币所具有的特定外形,是不相干的。例如汉堡银行发行的银币,实脱胎于中国的某种设施,只要有银准备金即可,而不必过问银的形式如何;而据此发行的汇票,则为货币。

没有使用货币的经济,我们称之为自然经济;使用货币的经济,则为货币经济。

自然经济 可以是一种无需种种交换即可满足需求的经济,例如地主的需求可以通过分摊到各个农民经济上的方法来满足,或者如“庄宅”那种自足式的家计 ;不过纯粹的自然经济已是罕见的例外了。自然经济或者也可以是 自然的交换经济 ,其中虽有经济的交换,但无货币。此种经济形式从未完全形成过,通常不过是近似而已。古埃及曾一时施行过 与自然交换并行的货币计量经 ,也就是说在物对物的量的交换之前,先把两物用货币来计量过,然后再交换。

货币经济 使得 交换中的授受之间、区隔 人际与时间一事成为可能,从而 解决物的交换手段彼此之间的调和问题 ,以此,市场扩张——亦即市场机会的扩张——方有可能。由现在以预料将来的市场状况, 使经济行为不致受一时的情况之束缚 ——市场也因之而扩张,此事亦须把交换授受的机会 用货币来估计 (即通过货币计量),才能办到。货币的此种机能,亦即使计算成为可能,让我们有一共同的标准来衡量所有的财货,这是其最大意义所在;因为通过货币,方使经济行为之 计算的合理性 具备前提条件,“计算”方有可能。计算,一方面能使“营利经济”完全以市场机会为取向,同时在“家计”方面,亦能使其“经济计划”——关于可处分的一定货币额的使用——按照此项货币额之“边际效用”的尺度来施行。

〔家计与营利、财产与所得、企业活动与收益性〕一切经济的两个基本类型,为 家计 (Haushalt)与 营利 (Erwerb)。这两者虽常因过渡阶段而彼此结合,但就其纯粹形态而言,则在概念上是对立的。所谓 家计 ,是指以满足自己需求为取向的一种经营,不论是为满足国家的需求、个人的需求或是消费团体的需求。反之,所谓 营利 ,则是以利得机会为取向,特别是交换的利得机会。家计的范畴,于货币经济存在的情况下,为 财产 所得 。当然,我们也可以提出自然所得与自然所有。但是所得与财产只有当其能用货币估算时,才会有一公分母,并且,也唯有在以货币经济为取向的流通经济的基础上,财产才说得上是种单元体。在此意义上,则所谓 所得 ,是指能以货币估算的、特定的财货数量,于一定的期间内得以将之处分的机会;反之, 财产 则是指具有货币价值的财货所有,它可供家计上的长久使用,或者可用之以获取所得。最后,所谓 企业 (Unternehmen)者,系指一种为了获取交换利益而以市场机会为其取向的营利经济。在这层意义上,企业可以是偶然性的企业,例如,个别的一次航海——资本主义企业化的中世纪早期形式“康曼达”(commenda)即由此而来——或者也可以是一种持续的经营。任何企业无不以 获利率 (Rentabilität)为其取向,换言之,皆在于营求一种超乎货币价值——经营企业所使用的手段——之上的剩余;并且企业的进行也要作 资本计算 (Kapitalrechnung) ,换言之,通过资产负债表来决算,以此,所有个别的处分皆成为计算的对象,亦即成为交换利得机会之估算的对象。所谓 资本计算 ,是指把财货按其货币估算值带入企业之中,等到企业终结后或一个决算期的尾日(比较最初的资本和最后的资本),用货币来确定利得或亏损 。资本计算一旦变得普遍,财货的交换与生产即以之为取向,并因而即以市场机会为取向

家计和营利经济现今在经济上已经分离,并且成为各别的持续性行为。还在十四、十五世纪时,例如在美第奇家族里,这种分离尚未实现。但在今日,这已成为律则,并且家计和商业经营不只是在表面上分开而已(例如阿拉伯国家的Veziren已是如此),具决定性的是二者在簿记上,亦即在计算上的分离。当资产负债明细表上有利得产生的时候,才可能流入各别的家计当中,这无论是在个人的企业或股份公司都是如此。营利经济所营求的,在根本上与家计所营求的不同,不像家计那样以边际效用为追求目标,而是以获利率为其取向(获利率最后也还是取决于最后的消费者在边际效用上的相互关系)。所以,家计经济里的货币计算,和营利经济里的一样,终归是取决于市场机会,亦即取决于人与人之间(形式上)和平的斗争。以此,货币并不是像其他任何测量工具那样的一种毫无危险性的测度指针,反之,货币价格乃是从市场上的 斗争机会中产生出来的一种妥协 ,而成为资本计算得以成立的不可或缺的估算标准,不断地从市场上人与人的斗争中得之。是故,货币经济具有“形式的”合理性,恰与一切“自然的”经济(不论其为自足经济或交换经济)形成对比。所谓货币经济之形式的合理性,是指最大可能限度的“计算性”:对于已实现的或在将来可预期的利得与亏损机会,完完全全具有可计算性。资本计算之形式的合理性,其效用是无法用其他任何计算方法来取代的,即使是用一种计划性的自然经济、用“普遍的统计”——由社会主义所提出来的、非常发达的自然计算——也是无法取代的。如欲将资本计算废止,则其合理之处,必须发明一种技术的手段来取代,此种手段也要能像货币及货币价格那样,是一种有用的公分母才行。

二、经济的功用编制诸类型

当今的经济生活(就像任何“已开发的”经济生活)之根本事实,在于 职业编制 (Berufsgliederung),亦即人类之按照职业的分化。

就经济学上的意义而言, 职业 是指基于生计或营利的考虑,由一个人将功效持续地施展出来。职业可在一个团体(如庄园、村庄、城市)的内部进行,也可以是为了营利——在市场上(如劳动市场、财货市场)的交换——而进行。职业编制未必总是存在,纵然有之,也未必有今日这样大的规模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人类的功效可分为 经理的 功效与 实行 功效。后者我们称之为“劳动”(Arbeit),前者则称之为对于财货或劳动的“经理”(Disposition)。对于劳动的经理可有种种不同的方式;其分类,就技术角度而言,可根据各个功效(在一经济之内)是以何种方式分配于各个劳动者及其相互关系上来决定;若就经济角度而言,则可按功效是以何种方式分配于种种经济及其相互关联上而定

〔劳动功效的技术性编制〕劳动功效的技术上的分配与结合(“分工”与“协力”),其可能性可按 个人 人格内所具备的功效之种类而加以区别;亦可按多数人的协力关系之种类来区别;或亦可按 物的获得手段 (生产手段、运输手段、需求手段)与劳动者的协力关系之种类而区别之 [2]

1. 各别的 劳动者之功效,就技术的专门化而言,可为兼业与专业。所谓 兼业 ,是指同一个劳动者能具有不同性质的功效(例如农业劳动兼工业的副业,农业劳动兼巡回性的劳动)。所谓 专业 ,是指性质不同的效用由不同的人来供给,这种分化可再区分为:按其 最终结果 的性质而区别的“功效的分业化”(如中世纪的手工业),或者是如近世的工场之趋向 互补性功效的专技化 ,此即,将统一的功效分割成互相补充的部分(“劳动分工”)。

2.结合不同的功效以得一整体,虽然所得到的结果殊无二致,但可因其为同种类的功效之结合,或者为不同性质的功效之结合,而称为“功效的积累”或“功效的结合”。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终归是关于技术程序的,不问其为“并行的”(即彼此独立各自进行的功效),或已在技术上统一的整体功效

3.从 物的获得手段 (生产手段)之结合的种类来区分,则有纯粹的功效,也有财物之出产、采办或输送的功效。财货的加工制造,总有其前提条件,即“固定设备”(自然天成的或机械化的动力设备,至少亦须有如工场那样的劳动设备),以及 劳动手段 (工作用具、器具、机械)。 工作用具 是一种劳动辅助手段,可以适应人类有机的功效。反之,一种被人类所“使用”的劳动手段,是人类必须将自己的功效与之相适应者,我们即称之为 器具 。最后,所谓 机械 ,则是指机械化的(即自动的)劳动器具(已完善者即为“自动机”)。此种劳动器具的意义不仅在于其能脱离有机的劳动条件而独立的特有效能,而尤在于 其功效之可计算性 ,这对于理性地以资本计算为取向的经济而言,是格外重要的。机械化的劳动器具之使用,必须以经济上有效的利用为前提,换言之,须以有购买力的 大量需求 为前提;也唯有在此情况下,使用机械化的劳动器具才有利可图

〔劳动功效的经济性编制〕劳动过程在经理上的 经济可能性 有多种,可按其如何将功效分配于各种经济来加以区分,也可按各个经济机会是如何被占有,换言之,即所有秩序(Eigentumsordnung)是如何形成的来分别

功效结合与功效分配在经济方法上的情形,与其在技术方法上的情形类似,可以是:1. 功效结合在一有技术分化与技术统合 的统一经济内 进行。这个统一经济,可以是一个 家计 ,不过是个大家计(例如南部斯拉夫人的家族共产体,即Zádruga,偶尔也和外面作交换,但大多在其内部已有技术上的分化),也可以是一个 营利经济 (例如,本身为一统一经济的工场,在其内部实行功效分化与功效结合;或如较此更进一步者——“混合事业”,譬如将煤炭业与冶铁业结合而成;又或如企业同盟〔Trust〕,则为以营利为主、或多或少受金融独占者统一指挥的几种经济之结合)。也可能是:2. 在几个多多少少是自律性的经济之间进行的、专技化 的功效分配 。于此,或可有各个经济之 完全 的经济 自律性 (亦即在完全自律的经济之间的功效专技化——十九世纪的流通经济为其标准形态),或可有 部分的他律性 ,亦即各个经济对于许多问题虽是自律的,但其经济行为却是以位于其上的 团体 之秩序为取向。至于这个上级团体,亦有种种可能的区别,须视其具有 家计 特质,或具有 营利经济 的特质而定。在第一种情形下,这种团体是以满足其成员的需要而经营的。这样的体制即可是 合作式的 (genossenschaftlich),例如印度的乡村便是如此,其手工业者不具自律性,只不过是领有乡村组合之土地的雇工而已,其劳动工作,有全然无报酬的,或者给予定额的补助,此即“圣役”(demiurgische)经济;要不然则为 支配式的 ,例如中古的庄园制度:在庄园制度下,领主除了农民的独立经济之外,处分着一定的功效,领主的家成为庞大的家计(此即“庄宅”)。反之,若上级团体为营利经济取向,则其功效结合的特性,仍可有合作式的与支配式的两种。例如在一个企业联盟(Kartell,就此语之广义而言)的内部,即是合作式的;若是 一个领主的营利经济 (例如商行),位于独立农民或手工业者家庭工业式的经济之上,即为支配式的。

〔占有(Appropriation),即所有秩序与所有形态〕所有(Eigentum),在经济学上的意义与法律上的概念并不相同。就经济学而言,譬如可以承继、买卖、分割的主顾关系,也是所有;事实上,这种主顾关系,在印度的法律上的确视为所有的对象。

劳动机会 ,亦即劳动地位及与其结合的营利机会,可以被占有; 物的获得手段、指导地位 (例如企业家的地位)也都可以占有。换言之,这些皆可为 所有秩序的对象

1.就 劳动地位之占有 而言,有以下的各种极端例子。a. 劳动 地位无任何形式的占有 :个人可以自由地出卖其劳动力,这也就是有 自由的劳动市场 的存在;b. 对于劳动者之人身的占有 :劳动者 被系属于劳动地位 ,换言之,被一个所有者当作是物件般地占有,因而变成不自由的劳动者或奴隶。第二种情况下,尚有以下种种可能:将不自由的劳动者作 家计的 利用(家内奴隶,如十六世纪以前的西欧);将不自由的劳动者当作 利源 来利用(例如古代,领主给予奴隶劳动自由与营利自由,借此从奴隶那儿征收诸如obrok、Leibzins之类的租金);将不自由的劳动者当作营利手段,即 劳动力 来利用(例如迦太基与罗马的大型农场,美国南部的黑人劳作农场)。在这些极端例子之间,尚有许多中间阶段。最后,c. 劳动地位为劳动者所占有 ,这可以是被个别的劳动者所占有,也可以是被一个 团体 (统制的劳动团体)所占有。这种处分劳动地位的团体,可具有相当不同程度的“排他性”,并可按照其所希望的功效与机会的统制方式如何,以各种程度使各个劳动者占有劳动地位。此事之最大限度,是 世袭的 (或终生的) 占有 (例如,印度种姓制度里的手工业者、宫廷里的执事者、庄园里的农民的地位,等等),最低限度起码可以 防止随时的解雇 (现代的企业职工咨询委员会制度,可说是工场劳动者对于劳动地位有一种“权利”的开端)。若就团体所采取的统制方式而言,其所能统制的,几乎无所不包;除了劳动地位之外,此种团体还可统制 劳动过程 (例如中世纪的行会禁止拷打学徒)、 劳动品质 (例如直到十九世纪时,在西发里亚地方的麻织业)、 报酬 (价格评定,大抵为免除竞争起见,规定最低价格)、 利用范围 (烟囱打扫人的巡回区域),等等。同样的,在这些极端例子之间,排列有无数中间阶段,以至于完全放弃对功效义务与机会的统制为止。

2. 物的获得手段的占有 ,分列如次:

a. 属于劳动者 的占有,包括属于各个劳动者的,以及属于劳动者之团体的。前者即个别占有(Einzelappropriation),其作用有种种,可按其为,为了自己的需求而将此获得手段利用于 家计 ,或是(特别是在典型的小资本主义方面)为了市场而用于 营利 ,来加以区别。 团体占有 (Verbandsappropriation),可按其利用的效果是否分配于个人,或者是共享,而分为股份的(anteilsmäsig,合作式的)与 共产 的两种。其中也有许多中间阶段,大体上两种制度是混合的。然而,其利用仍可分为家计的或营利的(俄国的“密尔” 是以共产的形态而为家计式的,古日耳曼的农业制度下则是股份式的占有;而俄国的有意让劳动者占有生产手段的Artjel,则是营利的)

b.占有亦可落入 所有者 (Besitzer)的手中,此所有者并非即为劳动者;如此,则发生 劳动者与获得手段的分离 。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可因被占有的获得手段如何被所有者所利用,而出现种种的区别。所有者可以:(a)在自己的家计内,作 家产式的 (patrimonial)利用(例如新王国时期的埃及法老之大经济体,他是寺庙财产以外的一切土地的所有者);或者(b)将占有的获得手段,在自己的企业内当作资本财而利用于营利方面(例如以获得手段之占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企业);最后(c)亦可利用之于 借贷 ,此种借贷,有用之于家计的(例如古代庄园领主之于其隶农),亦有用之于追求营利目的之人的。如此,可以想见的是,获得手段可以当作是指定给 借贷者个人 的劳动手段而委让给这个人(例如生计用具之于小佃农,特别资产之于奴隶),或者可以委让给 业家作资本主义式的利用 ;如此一来,则所有者与企业者也分离了。

3.除了劳动地位、物的劳动手段之占有外,尚有 指导地位的 占有 。倘若没有某种 形式上的 指导地位的占有,那么,资本的占有,亦即获得手段的占有,甚或获得资金所必要的“借贷资本”(信用贷款)的占有,实际上始终就 等同于 所有者对于指导地位之处分力的占有。指导地位的占有,常跟劳动者之与获得手段的分离相伴而行;其所有,尽管只是贷与式的,但能使企业者的机能成立,同时也可将劳动者变成为私有——奴隶。

基于所有者与企业指导者的关系而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人格性(Persönlichkeit)的(a)分离,或(b)合一。在第一种情况下,所有者可以是寻求将其所有运用于家计之 财产的利害关系者 (Vermögensinteressent)——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近代的所谓“坐食者”(Rentner)——或者可以是像银行或投机者那样,将其处分下的手段之一部分投资于实业的企业,而成为 营利的利害关系者

在第二种情况下(即所有者占有指导地位),结果是 家计与 营利经营的分离 。这是近世经济体制的特质,而且甚至是法律所强制推行的。在此情形下,营利经营的准则必定是(尽可能理性地)以收益原则为取向。但是除了拥有企业指导地位之外,营利经营也同时还占有获得手段,此一事实,正如企业者之与家计联结,或者也与其他企业联结,结果造成:对经营外行的、个人的财产,尤其是利金收益的利害——亦即(从物之营利利害的观点来看) 非合理性的利益关心 ——影响到经营的进行方式。这种危险,在企业者与所有者分离的情况下,更加显著,因为如此一来,被占有的获得手段可以变成私人投机的对象,或者变成投机的银行政策与企业同盟政策的对象,故而此处再度发生非合理性的影响,只是其性质为营利投机的。

三、经济史的特质

根据以上说明,则 经济史的任务 为何,已可得若干结论。经济史首先要去考究各时代之 功效分配 功效结合 的性质。第一个问题是:某一时期的 经济功效 是如何 分配 、如何 专门化 与如何 的,而且须就技术上、经济上来看,并顾及 所有秩序 ,且与 有秩序 相联结。这个问题,其实就是个“阶级”问题,并及于一般的社会构成问题。其次,在此情况下,被占有的功效与机会,是作 家计的利用 ,还是作 营利的利用 ?于是又有第三个问题,亦即:经济生活里, 合理性与非理性之关系 的问题。现今的经济体制,因簿记的通行,已达到高度的合理化。所以就某种意义和某种限度而言,整部经济史无非就是站在计算的基础上,而在今日已达成目标的、经济 理性主义 的历史。

经济理性主义的程度,在早先的时代里各不相同。最初是 统主义 ,即保存旧来的习惯,凡先前所传下者,虽早已丧失我原意,仍传之于后代。此种状态之成为过去,乃此前不久之事,因此经济史对于 并非经济性质的诸要素 ,亦不能不计及。这些要素诸如:追求获得 神圣 资财的巫术要素与宗教要素,追求 权力 的政治要素,以及追求 荣誉 身份阶层之利益等要素。

今日的经济,就营利经济而言,原则上已有经济的自律性,且一以经济的观点为归依,具有高度的计算上的合理性。但是实质的非合理性仍常常渗入此种形式的合理性之中,此乃由于所得的分配,在某种情形下引起(就实质上“财货之最善的缔造”来看)实质上非合理的财货分配;或者由于家计的利益与投机的利益,这在营利经营的观点看来,亦属非合理的性质。然而,上演着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这场斗争的文化领域,并不仅限于经济。在法律生活方面,亦有形式的法适用与实质的公道观念之斗争 。(在艺术上也一样,例如“古典的”艺术和非古典的艺术之对立,其所抗争者,实际上是由于实质的表现需要与形式的表现手段之间的冲突。)

最后,还有一点必须提出:经济史(特别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并不像 唯物史 观所想要让人相信的那样,简直就是一般文化的历史。一般文化的历史并非经济史的产物,也不仅仅是其函数;其实经济史只是一种下层结构,倘若不懂经济史,即不可能在任何广大的文化领域的研究上有成果。 yA47wSYnHBzObsjxZEbudtraSgV9nGgBQZNQQ29JAOCX/S8KtMXd8m6U9b19ad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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