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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产制度与社会团体

本章译自韦伯《经济通史》第一章第二节。中译本所根据版本及页数如下:《社会经济史》(郑太朴译),pp.48—50,61—63,64—65,67—71 ; General Economic History (trs. F. H. Knight), pp.26—28,37—41,43—46 ;《一般社会经济史要论》(上)(黑正岩,青山秀夫译),pp.97—99,115—120,123—129。

〔占有的形式〕占有形式之多样性,几与耕作方式之多样性不相上下。占有权原先不管在何处都是属于家族共同体的;但此处所谓的家族共同体,可以是像南部斯拉夫人的Zádruga那样的个体家户,也可以是像易洛魁人(Iroquois)的“长屋”那样更大的组合。占有权的行使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基础。(一)将劳动的物质手段——特别是土地——当作劳动工具;在此情况下,这些手段往往为子女与其氏族所专有。(二)土地被视为“枪地”(Speerland),即由男子征服得来并加以保护的土地;在此情况下,土地则属于男系氏族或其他的男子团体。无论如何,原始的占有形式与劳动分工,并非单纯取决于经济的考虑,还包括有军事的、宗教的及巫术的动机。

在过去,个人必须不断地使自己适应其所属的各种团体。这些团体有下列种种:

(一)家族。家族有种种结构,但基本上是个消费团体。生产的物质手段,尤其是一般动产,亦可为此家族所占有。占有权在家族内部,亦可作进一步的划分,例如武器及男子用具即为男子所占有,并依照特别的继承次序传予男子,装饰品及女子用具则属于女子。

(二)氏族。氏族也是各种所有的持有者。它可以持有土地;不过,无论如何,氏族成员对家族共同体持有的财产常有特定的权利,例如产业出售时须得氏族成员的同意,或是成员有优先购买权等。这些都可视为原始占有权之遗迹。此外,氏族有保障其族人安全的责任,有为族人复仇的义务及执行复仇的法则。它有分享杀人罚金的权利,对氏族女子亦享有共同处分权,因此亦有权利分享女子出嫁时的聘金。氏族可分为男系及女系,如果财产及其他权利都属于男性的氏族占有,则为父系制度,否则即为母系制度。

(三)巫术团体。最重要的是图腾(Totem)氏族,出现在泛灵信仰居支配地位的时期。

(四)村落团体与马克体(Mark)。这些组织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五)政治团体。此一团体保护村落所占有的土地,从而对定居在此一土地上的人有种种广泛的权利;此外,它还要求个人的军事服役及司法服务,并给予相应的权利 ;另外,它也负责征发封建徭役与赋税。

个人有时还须考虑下列的关系:

(六)与庄园领主(Grundherr)的关系。当经营的土地不属于自己所有时,即出现此种关系。

(七)与人身领主(Leibherr)的关系。当自己不是自由人而为别人的隶属民时,则有此种关系。

在以前,每一个日耳曼的农民都须依附于庄园领主、人身领主与司法领主(Gerichtsherr) 。这些领主对于农民的服务,各有不同的要求权;因此,各种不同的领主权是否分属多人或集中于一人身上,即影响农业发展的形式;在分属多人的情况下,由于领主间的互相竞争,有利于农民的自由,而在后者的情况下,则有趋向隶属关系的倾向……

〔家族发展之经济的与非经济的因素〕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须对原始经济生活作一通盘的考察。

向来在科学讨论中流行的三个阶段的分法——狩猎、畜牧及农耕——是不足取的。纯粹的狩猎民族或游牧民族,而且彼此间或与农耕民族间皆无须进行交换者,即或有之,亦不能说是原始的。反之,耨耕(Hackbau),与狩猎相结合而游牧化的农耕,才是原始的。所谓耨耕是没有家畜(尤其是驮兽)的农耕。犁的使用,实代表着向现代农业转化的一种过渡。家畜的驯养需要极长的时期,多半是先有驮兽,然后才有乳用家畜,不过,在东亚一直到今天还有些地区不懂得榨乳者。而专供宰食的家畜在这之后才出现。以偶然现象而论,屠宰当然是很久远的事了,稍后乃成为肉食狂欢的对象,而以礼仪的形式表现。最后则是为军事目的而驯养牲畜。自公元前十六世纪以来即已有马,供草原骑士乘用以及各处拖曳东西之用。从中国、印度一直到爱尔兰,各民族皆有的车战时代,亦开始于此时。

耨耕可由小家族个别经营,也可由家族共同体联合起来,甚至聚集到数百人的群体劳动来经营。后面的农耕方法,已经是技术改良之后的产物。狩猎最初必须要共同经营,虽然此一共同体关系(Vergemeinschaftung)是环境使然。家畜饲养则可以个人来经营,而且也一向如此;无论如何,从事畜牧的共同体是不能太大的,因为广大的牧群需要宽广的地面。最后,粗放农业可以用各种方式经营,不过,开垦时却需要共同的协作。

两性间的劳动分工,与不同的经济经营方式相交错。原始时代的农耕与收获,主要皆为女子的工作。一直要到劳动比较繁重时(以犁代替耨耕),男子才参与此事。以纺织为主的家内劳动,完全由女子担任。男子的劳动则为狩猎、饲养家畜(小家畜还是女子之事)、雕刻、金属加工以及——最重要的——战争。女子是固定的劳动者,男子只不过偶尔为之,其后随着工作的逐渐困难与剧烈,男子才不得不成为固定的劳动者。

这些情形相互结合下,产生了两种类型的团体化:一方面出现了家内劳动及耕种劳动的共同体,另一方面则有狩猎及战争的共同体。女子在前者具有绝对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她往往踞有优势的地位,甚至可能握有绝对的指挥权。女子集会所(Frauenhaus)本来就是个劳动场所,而狩猎与战争的团体化则产生了男子的组合(Männerbund)。不过,无论家长是男子,或像印第安人那样由女子担任,基本上总存在着一种传统性的束缚,以及相对应的家内家长的地位。反之,狩猎与战争的团体化则是在一个卡理斯玛(Charisma)领袖的指导下形成的,他之所以成为领袖,是取决于个人的勇武及人格的资质,而非血缘关系;他是自由选出的领袖,拥有自由选任的扈从。

除了女子经济的劳动场所——即家族共同体——之外,还存在男子集会所。从二十五岁到三十岁的这段时期,男子都一起住在家庭外的一个会所,以此为经营狩猎、战争、巫术及制造武器或其他重要铁器的中心。年轻人常用掠夺方式以得妻,由于掠夺是以集体行动,因此掠夺婚带有多夫的性质。不过也有买妻的。为了保守秘密,女子禁止出入男子集会所。例如南太平洋群岛的人即以恐怖的行列(DukDuk)来保持男子集会所的神圣性……

一般而言,男子集会所也是一种男子修炼期的制度,儿童到一定年龄即离开家庭,经过巫术的手续(特别是割礼)及成年礼,再进入男子集会所。整体而言,集会所实具有兵营的性质,可说是一种军事制度;此种军事制度崩解后,导致各种不同的发展 ,例如巫术社团或像意大利克莫拉(Camorra)那样的秘密政治团体 ,斯巴达的会团 、希腊的phratria及罗马的curia(covirier)也都是这种制度的范例 [1]

这种原始的军事组织并非到处都存在过,即或存在,也是昙花一现;其原因可能是由于非军事化的结果,也可能是由于战争技术的进步,有利于运用重兵器且经过特殊训练的个人格斗的兴起。车战与骑战更有力地推动了此一发展。结果是男子又回到家庭,和妻子一起过活,军事保护亦不再由男子集会所负责,转而赋予战士一块土地,使其自行武装以保障自身安全。于是血缘关系开始有决定性意义,而世界上各地都曾有过(各种形式)的原始泛灵论或精灵信仰,也是与此相呼应的。

基于泛灵论的图腾制,其起源或亦与男子集会所有关,尽管后来图腾逐渐脱离泛灵论。所谓图腾是一个被认为有精灵依附的动物、植物、岩石、人工制品或任何东西,凡属这个图腾团体的成员都与此一精灵有泛灵的血缘关系。如果这个图腾是动物,即不许屠杀,因为它跟这个团体有血缘关系;由此而出现某种宗教习惯的食物禁忌。图腾成员形成祭祀团体,一个和平的团体,成员彼此不许争斗。图腾成员间的通婚被视为乱伦,须科以重刑,因此行族外婚,而与其他的图腾订立婚姻同盟关系。就此而言,图腾团体是个宗教习惯的团体,经常与家族共同体及政治共同体有交集。个别的父亲在家族共同体内,虽和妻子儿女共同生活,但通常实行母系继承,故子女属于母系氏族,父亲在宗教习惯上也被视为外人。此即所谓母权制的基础,因此母权与图腾制皆为男子集会所时期的遗迹。凡是没有图腾制的地方,我们即可找到父权制或行父系继承的、父权居支配地位的制度。

〔氏族的演进〕现在描述一下氏族的演进。高卢人的“氏族”(clan)一词与德文的Sippe、拉丁文的proles同义,指血缘关系。首先得分别各种类型的氏族。

(一)图腾氏族。成员之间有巫术性的血缘关系,有食物禁忌及相互对待的特定宗教习惯的规矩。

(二)军事氏族(phratrien)。原为男子集会所那样的组合。它们对新加入者的监管,具有极其广泛的意义。凡是未曾通过集会所的修炼期及与此相关的体力考验以及禁欲修业者,根据古代民族的用语,就是个“女性”(Weib):不能享有男子的政治特权及与之俱来的经济特权。在男子集会所消失许久之后,这种军事氏族仍保有其早期的重要意义。例如在雅典,个人就是由于为军事氏族成员而享有公民权的。

(三)具有特定范畴的血缘团体的氏族。此一场合中,男系氏族最为重要,下述的讨论即专就此类氏族而言。其功能有:1.对外履行复仇的义务;2.对内分配杀人的罚金;3.当有“枪地”时,它是分配土地的单位。一直到历史时代,在中国、以色列及古代日耳曼的律令中,土地卖给族外人以前,必须先满足族内人优先购买的要求。不过,就此而论,男系氏族是一种特选的集团,只有在体格与经济上有能力武装的人,才被承认为族人。没有自卫能力者,就只好“投靠”于领主庇护之下,因此,男系氏族实际上已变成一种有产者的特权。

有的氏族有组织,有的则无,最初的状态可能是介于其间。氏族大多有一族长,虽然进入历史时期后往往不再如此。原则上族长也不过是“同侪中之第一人”(primus inter pares);当族内有纷争时,他即充任仲裁者,氏族成员的土地分配权,亦在他的手中;然而,氏族成员基本上具有平等的权利,就算有不平等,也是明确规定的,所以土地的分配还得依照传统,而非可恣意为之。阿拉伯的酋长可视为典型的氏族长,他只能以训诫和以身作则来感化族人。塔西图斯(Tacitus,古罗马史家)的《日耳曼人》( Germania )一书中的“族长”(principes),其统治主要是靠以身作则,而非命令 [2]

氏族制的命运殊有差异,在西方,氏族早已完全绝迹,而在东方却差不多完整地维持下来。在西洋古代,希腊的phylae及罗马的gens皆曾扮演重要角色。所有的古代城市,皆由氏族而非个人所组成。个人不过是氏族的成员,即以作为防卫团体(phratry)与分配负担的团体(phylum)之一个成员的身份而属于城市。印度亦然,高级的种姓,尤其是武士阶级,必须属于一个氏族,至于低级的与后起的种姓成员,则分别属于一个Devak,也就是图腾团体。氏族在此之所以重要者,乃在于采邑制度是奠基于氏族长的授封上。准此,可见其土地的分配原则仍是基于世袭性卡理斯玛的 。某人之为贵族,非因其有土地;相反的,正因为他属于贵族的氏族,所以生而享有受封土地的权利。另一方面,西方的封建制度里,土地由封建领主分配,与氏族及血缘无关,而封臣的忠诚关系(Treuverhältnis der Vasallen)则为一种个人间的纽带关系。中国的经济制度至今仍为半共产式的氏族经济;氏族在其村落设有学校及仓库,维持农地耕作,干涉继承并对族人的劣行负有裁判责任。个人的一切经济生存全靠其为氏族成员的身份,个人的信用通常即为氏族的信用

氏族的解体来自两种力量:(一)预言的宗教力量。先知希望不管氏族关系而建立自己的教区。耶稣说:“你们不要想我来是叫地上太平,我来,并不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动刀兵。因为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马太福音》,第 10 章第 34—35 节)。又说:“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胜过爱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门徒。”(《路加福音》,第 14 章第 26 节)。这就表明了先知对于氏族制度的态度。中世纪时,教会极力想破坏氏族的继承权,以便可以根据遗嘱委让土地。不仅教会如此,犹太人里也有一些力量发挥着同样的作用。氏族制在犹太民族中,一直到巴比伦俘囚期(前 586—前 536)仍保有其活力 。俘囚期以后,平民(plebian)也加入氏族的登记,而氏族登记在以前是为上层阶级的高门设置的。不过,氏族的界限稍后即告泯灭,或许由于氏族原先本具军事性质,因此在非军事化的犹太国家里即丧失其基础,剩下的只有以血统或个人皈依为基础的教派团体的成员身份。(二)国家的官僚制。国家的官僚制早发达于古代埃及的新王国时期,而不见有氏族组织的遗迹,盖国家与氏族是不可能同时并存的。结果出现了男女地位的平等与性契约的自由,且子女以冠母姓为常。埃及的皇权视氏族权力为政治的竞争者,深为恐惧,因此加强官僚制的发展。此一过程的结果与中国的情况全然不同,在中国,国家的权力不足以打破氏族力量。 AOTte1gR8AXe4rVhxz+isOrjFleVBl9M9aL0qDq+uXgICzBxRqM9yp+6Xq5IYt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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