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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调试等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且使用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1.2 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的额定电压区段划分应符合表3. 1.2的规定。

表3.1.2 额定电压区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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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1.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负荷试运行前,应根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和技术参数等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6 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检测或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1.8 除采取下列任一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外,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 采用Ⅱ类设备;

2 已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3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cEYN++8DkeXMbfNx7YLIG7GBIthdTEymOp8lCgFoMEdlwe/WOkLJqei3sZQXWg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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