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工程变更应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
3.1.2 工程设备和装置进场后应开箱检验,并应做检查记录。
3.1.3 工程设备、装置和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名称、品牌、型号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附件、备件及技术档案应齐全。
3.1.4 在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及以上地区进行通信高压直流电源系统工程建设时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工程中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 5083的有关规定。
3.1.5 必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进行随工检验和交接验收,并应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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