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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乃人性能力

问: 这便涉及你所讲的人性培育的两个方面:能力与情感。

答: 我以为Kant强调道德作为人性能力即人以理性来战胜、压倒自己的感性欲求,包括牺牲生命,这才是道德行为最为突显的特征。许多伦理学说都没有突出这一特征,多以日常一般行为做例证,所以更讲不明白。因为日常一般行为只是符不符合一般的伦理规范,并未凸显这个“善良意志”(good will)选择决定的自由特征。

问: 但你在《伦理学纲要》答问文中又讲,作为道德行为的助力的人性情感并不是指Kant讲的那种敬重感情,而是一般同情心。

答: 我以前说“动力”,不妥。同情心或“恻隐之心”是“助力”而非“动力”,“动力”仍是理性命令。不道德行为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非理性或反理性的。道德行为只应该是理性的,所以说是动力,这也是Kant绝对律令的本义。作为道德行为的“助力”的情感不是敬重而是同情、恻隐甚至愤怒(如“路见不平”)等等,两者不要混淆。上述的“敬重”是讲人在道德行为中或人对道德行为的感情,道德行为在先,敬重感情在后,它培育人的道德行为,但并不是帮助道德行为实现的感情。

情感问题需要仔细研究。以前英国经验派哲学家如Hume等人描述和区分了好多种情感,后人也做了许多区分,但始终没有注意严格区划其中动物性与人性的差异。这是一个尚待深入探索的重大问题。至少有三个层次或三个方面:第一,同情、恻隐等等情感,动物也有,它们具有生物本能性质,但人经过社会历史和教育的培养,与动物本能有了很大差异,因为这些情感中已渗入了理性。第二,重要的是人类培育了动物所没有的许多相当复杂的情感,如罪感、耻感、敬重感等等,它们与动物本能无关或是何种关系并不清楚。第三,需要强调的是,动物本能是在种族生存竞争中产生和遗传的,对今天人类生存来说,其中有好有坏,需培育好的,抑制坏的,例如要教育小孩爱抚小动物而不是虐杀它们,即从小培育爱、同情等等肯定性的心理情感,它是道德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道德动力是服从理性,但要有这种爱的情怀作为助力,否则便是机器了。机器也能灭火救人,但机器不是人,它是在人类支配下行动的,它的所作所为并无道德可言。道德是人性的重要方面。人性是什么?是由积淀而成的某种情理结构。所以,情感虽然是助力,却是这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说,恐怖分子没有人性,就是指他们服从或执行那错误的理性命令,如同机器一样。但这里要注意日常语言的含混性问题,不要陷入“道德是人性的一部分,恐怖分子是道德的,恐怖分子没有人性”这样的矛盾中。中国古话说,不要以辞害意,因为,说恐怖分子没有人性,只限定在其服从理性这一点上有如机器,而非就是机器。恐怖分子还是人,有情感和观念,但这些观念、情感完全错误。所以,培育爱的情感和正确的善恶观念,与培育理性行动能力同样重要。

所有上述这些,又都只是理论概说,现实情况远为复杂。例如有许多情况便是由于同情、恻隐、爱而去牺牲自己,就其意识到而言,仍然是一种理性选择和决定,仍然是人性能力(自由意志)。但就其并未明确意识到而言,就或者非常像(但仍然并不是)一种动物本能性的行为,或者是一种以前所说的合道德而超道德的审美直觉的态度和行为,即所谓“以美储善”。

问: 这也就是所说的由内容到形式的“积淀”?

答: 与认识、审美一样,意志(道德形式)的心理塑建只能经由群体社会的外在伦理规范而确立。由于维持一个群体(社会)的生存延续,尽管大有差异,但各群体各民族从而全人类的文化、宗教、传统又有一些非常接近和相当一致的伦理规范即善恶观念,如多次讲过的不说谎、不谋杀、不自杀等等,也就是我说的“共同人性”的第三因素或第三个方面。这种社会伦理规范的共同性与个体道德心理的同质性便更易混淆,从而更得在理论思辨上区分清楚。

问: 牺牲自己被你看作道德特征,但也有人视生命如儿戏的。

答: 当然,总有例外,但毕竟是极少数。蝼蚁尚且贪生,何况乎人。而且随着历史前行,越到现代,个体对自己的生存便越重视,牺牲自己的生命也越不容易。只有死作为独特地不可替代地在意识上证实着个体的存在,牺牲也就愈可贵。野蛮人比现代人远不怕死,这并不证明野蛮人比现代人在伦理道德上高明,恰恰相反。

问: 道德是种理性能力,又说需要情感做助力,到底哪个主要?老问题,再重复问一次。

答: 也再重复答一次:当然理性能力为主要,它是核心、特征之所在。道德行为是一种非做不可的自律心理,是对绝对律令的坚决服从,是自己的非功利(即不管是否对自己有利)的理性选择和决定。这才是“自由意志”的真义。没有同情、恻隐之心或爱也必须去做。也就是说,“应该”去做而不做,就不道德,就感到羞愧、耻辱等道德感情上的自我谴责。但同情心、恻隐之心、爱虽非道德行为的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助力。有同情心、爱等等就更会推动自己去做,但因此而把道德的根源说成是同情心或爱却是肤浅的。它不能抓住道德行为的理性特征。我说过要注意“道德”一词在日常用语中的泛化,使理性主宰这一特征常被掩盖,如开车不闯红灯、帮助别人、不说谎骗人,以及有钱人做慈善等等,均被称作道德。因之,只要是遵守外在伦理规范、准则的行为便是,有时甚至是看不见任何自觉意识或反思的直觉行动。我解说过,如同审美一样,这是时日长久经环境教育而习以为常的结果,这也就是所谓“习惯性道德”(M.Oakeshot)。但富人解囊与志士就义,不闯红灯与舍身救人,作为道德,并不可同日而语,即其中理性主宰的展现差别甚大。道德行为特征之一是具选择性,包括有意识地自觉选择非道德或反道德特别是反“习惯性道德”的可能性,即个体可以自觉选择作出习惯性道德认为“恶”“错”的“反道德”行为,其中很大一部分也的确是“恶”(依据宗教性道德准则)和“错”(依据现代社会性道德准则),如恐怖分子滥杀无辜;但也有冲破旧道德建立新道德,即被传统宗教性道德视为“恶”而被现代社会性道德视为“对”的行为,如五四时期女子上学校、提出婚姻自主、今日世界性的反压迫反束缚的女权运动等等。这种可选择性,突出地显示了道德行为中理性主宰的特征。

问: 那么“助人为乐”呢?

答: “助人为乐”是讲要去培养人的爱心、同情心,它有助于道德自觉,但仍然不是道德行为的特征、目的。即使道德行为中的自豪而带来的愉快感、满足感,如肉体极度痛苦而精神极度昂扬,也仍然与感性苦乐相关联,仍然不是那种纯理性的道德敬重。帮助别人可以感到快乐,但并不是为了自己快乐而去帮助别人,对吧?如为了自己快乐而帮助别人,在Kant看来,便不构成道德。

问: 再回头问你将道德、伦理分开,是为了强调道德的自觉心理,这心理中你又将能力与情感分开,情感难道不也是一种能力么?

答: 这问题上次问过,我也早回答过了。分开正是为了突出道德自觉是理性的凝聚即理性对自己的主宰和支配。正是在这里,人区别于动物。上面已提过中国古典讲人禽之分,Kant讲可与宇宙同崇高的道德律令,都是指这种理性凝聚。它不是来源于情感,因为一般说来情感总寄托在生物体上,与生物本能有直接的联系。这种凭“直觉”、“情感”或“本能”或一般理性认知的“道德”行为,在日常生活多有,但它们只是符合社会伦理的行为而已。例如不闯红灯、孝亲敬老等等,它们符合社会伦理规范,便可以说是道德的。但这些只是在最基本的水平面上显出自律意识和道德性能而已。有些当然与情感相关,如孝亲,但孝亲作为道德应该是一种责任,是一种理性意识而不只是情感。

问: 以前你谈过电车杀一人或五人那个著名的伦理学问题,这也涉及情感或理性谁是道德本源。

答: 具体问题是复杂的,不能笼统对待。如我所再三说明,像“什么是善”这样的问题便很难有统一的答案。各文化、宗教、传统甚至不同时空的阶级阶层有不同的回答。抄几句Macintyre《伦理学简史》:“道德概念本身是有历史的。”“对Aristotle主义,倾己所有以助穷人乃荒谬和弱志;对原始基督教,有心机的人不能穿过那登上天堂的针眼。保守的天主教认为服从既定权威为美德,民主社会主义像Marx却视之为奴性极恶。对清教主义,节俭乃德性,懒惰为大恶;对传统贵族,节俭是丑恶,如此等等。”(第69、266页)这一点上面实际已反复强调过了。就具体问题更如此。例如,这个杀一个人或杀五个人便由你作为过路者还是管理员而大有不同,因为它涉及伦理规范。身份不同,伦理职责(责任、义务)便不一样,自由意志的抉择也会不一样。正如我说过,救助儿童乃今日公德,应该普遍奉行,但并不能因此而指责你以同样的财力维持九十岁高龄父亲的生命却不选择去救助十个挨饿的非洲儿童。因为在伦理层面,你没有这种理性义务:为什么拯救非洲儿童比维持我父亲生命更为道德,其原因便很不清楚、很没“道理”。为什么不首先应该由当地政府或联合国去负责呢?难道“老吾老”比“以及人之幼”就次要吗?这里正好说明不能把“人类生存延续”的“至善”做功利主义的理性解说和框架硬套,培育亲情正是“人类生存延续”的重要内容和方面。特别是把上述个案或事例抽象出来作为个人道德或义务,便更是错误的。而由这些事例推论不是理性而是情感决定人的道德行为,这推论也是不能成立的。维持九十岁高龄父亲的生命不仅因为是情感,而且更是理性的绝对律令:你“应该如此”做!尽管情感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助力)。所以我在上次答问中说,这是“人之常情”,不要“矫情”,强调了中国传统中道德行为的理性主宰与作为道德行为的情感助力合二而一。这也就是中国传统“情本体”的具体展开和体现。

这与火车的例子都说明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以一个例子来界定和说明某种理论。一般说来,在日常生活中,理性和情感在社会伦理和个体道德上大体是一致或统一的。“大义灭亲”、“毁家纾难”作为令人赞叹敬仰的突出的道德行为,都是特殊事件,是为了突出理性凝聚压倒一切私利包括情感和亲情,以此来教育人们,而并非不分时、地、情况都绝对地要求人们这样行为。恰好相反,在日常生活中,任何群体的伦理规范、秩序都会照顾其成员的利益、关系和感情,对个体道德行为的要求上也如此。中国传统伦理学很讲究情理和谐、合情合理。包括“由近及远”、“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等,都既是理性的又是情感的。

问: 你的伦理学把理性提得这么高,是Kantian,但你又强调中国传统的“道始于情”、“礼生于情”,这不矛盾吗?

答: 完全不矛盾。我一直维护“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个陈旧的古典定义。人以理性突破了动物族类基因突变引起进化的自然过程,开创了不同于其他动物的人的历史。所以人兽之分在理性而不在情感。人的情感也渗入了理性,是谓人性情感。所以我一直反对各种反理性的思想和潮流,不管它们如何时髦和畅销。真正的问题在于,这“理性”从何而来?我反对来自上帝、天赐、先验、超验,认为它来自人所特有的现实生活,即以制造—使用工具为根本基础的实践活动。这活动中当然充满了情感,涉及人际关系的理性规范(亦即伦理),当然更与情感、信仰密切相关,而且常常由其中而产生,如基督教的爱、儒家的仁等等。孔子回答问孝的“色难”,“不敬,何以别乎”,强调了“孝”不只是行动义务,而且要求真情,所谓“情深意真”是也。本来,人面对世界的现实生活所形成的心理形式是一种情理结构,而不是理性的机器。人是有血肉的动物,有情感的生物本能根源。我以前说过,理性是使人站起来的骨架,情感是使人想活动能活动的血肉,没有血肉的骨头只是骷髅而已。

问: 著名的宰我“三年之丧”的质疑,孔子归之于情,你的《论语今读》也说,“孔子将礼建立在心理情感原则上,儒学第一原则乃人性情感”(17.21记)。

答: 对,这没错。但“三年之丧”的“礼”本身却是理性命令,“应该”履行。人要“立于礼”,正说明理性是道德行为的动力,要在“学礼”中成立为人。所以是“立于礼”而不是“立于情”。“礼”就是当时的伦理规范(外在)和道德律令(内在)。而塑建人性能力(理性)的外在伦理规范,又总是不但与情感紧相联系而且常常以之为根源。孔子上述论说和“礼生于情”、“道始于情”说的就是这一点。这也就是说,人的内在道德的理性能力是外在伦理规范所塑建的,而外在伦理规范却根源或有关于情。但不能因之而认为个体的道德行为、理性能力直接由个体的情所产生或来自情感。这是两个不同问题,在理论和逻辑层面上要分清楚。就来源说,“理”来自“礼”,“礼”来自“情”;就实现说,“理”是动力,“情”是助力,“理”不直接来自“情”却主宰“情”。它恰好展示出外在(伦理)与内在(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是否“三年”随时代可有变易,它源于“情”却无变化,但“礼”把“情”意识化、明确化、规范化也就是理性化了,在伦理道德上就成了当时社会的绝对律令,而不再只是自然情感了。这样,作为理性化的道德义务的自觉意识也就巩固了、提升了“情”的稳定性和神圣性(自然情感随情境变化而有一定的甚至很大的不稳定性),反过来又加强和展扬了自然情感。但如果失去“度”的艺术,则过犹不及,如为鲁迅所痛斥的二十四孝图。所以强调“情理和谐”、“合情合理”、“是非好恶合一”等等,其中仍涵蕴着这个“度”的本体性的建构问题。我讲今天宗教性道德(如儒学)对现代社会性道德有范导和适当建构,这里所说的“适当”,也属于这个“度”的问题。它可以有时代性、情境性的变迁和灵活。 Mj8Z9nQbjrw57JScbsOnJw+U6tgi3jq91/BpqMU2ab1Q9lgLpvDZEHPJqSPG4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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