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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否伦理学命题?

问: 你说只讲内在道德,为何又讲“宗教性道德”和“社会性道德”这两种外在伦理规范?

答: 因为现代中国人的许多心理矛盾和情感冲突都与此相关。明确两者的特征本质,明确作为现代社会性道德最高准则,即为Kant所概括出的“人(个人)是目的”,乃公共理性,很有必要。前次答问说过,我对Kant的解释有两个层面,即人性能力的心理形式层面和现代社会性道德的时代内容层面。虽然两者都被认为具有普遍必然的绝对性,实际上只有前者如此,后者仍然只是特定(即现代社会)时空条件下的产物。所以我说古代的中西社会或今天的战争时期,“人是目的”便没有也不可能有。我用这两个层面解释Kant伦理学含义,前人似乎没有说过,自以为可能解决Kant研究中的一大难题。

问: 你把Kant的先验形式解说成心理形式,并认为这心理形式是人类通由历史(群体)和教育(个体)自我建立起来的,倒与你三十年前《批判》一书讲的认识论的先验普遍必然性实际乃人类的“客观社会性”相当一贯。但既说“人是目的”只是现代社会性道德,又说它也有“普遍必然性”,这如何说?

答: 这“普遍必然性”也仍然是人类的“客观社会性”。由于我不相信人类历史将全面倒退,因之,出现和成熟于现代生活的社会性道德便成为和将要成为人类的一种普遍性价值和原则。所以我明确反对否弃启蒙理性大开倒车的各种时髦理论和思潮。

问: 但你又说要用中国传统来弥补启蒙理性的缺失?

答: 我以“道由情生”的中国宗教性道德来“范导”(而非“建构”)中国现代社会性道德,却根本不赞同把传统“民为贵”等等与现代的自由、民主混同起来。中国现代社会性道德只能以中国现代社会的成长发展为基础、为“本体”。虽然“民为贵”的传统可以作为重要资源起特定范导和适当建构作用(如不只凭理性原则而重合情合理,实行法治秩序又重视人治道德等等,以前我多次举过“秋菊打官司”的例子),但任何文化资源、宗教信仰却都不能成为“体”,“体”只能是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日常生活是“体”,文化、宗教只是“用”。

问: 你强调外在伦理的历史性质,难道“人生而平等”也是时代的社会性而非某种永恒的先验的或自然的人的本性吗?

答: 这问题上面不已经回答过了吗?人生而平等并非自然本性,也非先验原理。猴子王国有等级制,强者为王,没有生而平等。中国、西方的古代也没有“人生而平等”的观念,传统中国家庭中父子能平等?君臣能平等?连夫妇都不平等。古希腊也一样,自由民和奴隶平等吗?“人生而平等”以及自由、人权、独立等等都是现代社会的理性观念,它们只是现代社会性道德和法律。好些学人喜欢完全脱离特定的时空物质环境如各种生产、生活的实践水平和方式,来大讲永恒不变的绝对价值、人性意义等等,我一直持怀疑和反对态度。

问: 伦理学一般都讨论幸福问题,为何你没谈?

答: 幸福归根结底是个体的某种主观感受。这感受并无一定标准,A感到幸福的,B感到痛苦。只有在物质生活层面上,即在维持生命生存的方面,可以有共同标准,丰衣足食总比挨冻受饿幸福,身体健康总比疾病缠身幸福。但仍然有些人以生活贫困甚至身体痛苦为幸福,因为他们认为这样才能得到或已经得到某种精神上的超越、提升、满足、快乐和幸福。所以我说幸福是一个美学或宗教问题。

但既然在物质生活层面一般仍有共同标准可言,幸福也就可以、也应该成为一般伦理学和政治哲学所研讨的课题,亦即讨论以苦乐经验为基础的人们物质生活即现实社会中的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等等,也包括研讨现实生活、人际关系的婚姻、家庭、恋爱、友谊、自然环境种种苦乐感受和合理关系等“幸福”问题。但这些确乎不属于我的讨论范围。

问: 现代社会性道德如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本身不可以也是宗教性道德吗?

答: 对某些个体来说,的确可以把它们作为自己毕生追求的生活目标、人生意义、绝对价值和情感信仰,即以“对”为“善”。现代好些仁人志士就是如此。但它不可以成为要求每个人都必须信奉的宗教性道德。因为这恰恰违背了现代社会性道德的基本原则。现代社会性道德正是以只要不严重伤害别人,便必须允许、认可不同个体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人生目标、生活意义、绝对价值、宗教信仰为基本原则。现代社会性道德强调情感、信仰的极大宽容、多元和差异,否则便无所谓“自由”、“平等”、“独立”、“人权”了。因之如拙作《历史本体论》所再三阐明,理性的“对错”并不等同于有情感、信仰强大因素在内的“善恶”。尽管“对错”经常激发或伴随强烈的情感和信仰,但并不要求人们一致奉行某种情感和宗教。现代社会性道德只是公共的理性规范,即以遵守法律为重要特征的一整套行为准则和它们在个体心理中的自觉呈现。

问: 你说现代以前,两德(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合一,那儒家讲的“仁”、宋明理学讲的“德性之知”是道德境界还是宗教境界?

答: 两者都是。但“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认知、知识)究竟是何种关系,却始终是儒学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朱熹强调“格物致知”,“下学而上达”,想通过对世间秩序的认知和肯定(“穷理”)来达到或取得内在心理的与“天”(“天”,即“理也”)同一的最高境界。是否可能呢?陆王派反对。于是聚讼纷纭,争论激烈。进入现代,世间秩序大变,所“穷”之理与心性道德修养更截然分途,甚至冲突矛盾。在辛亥革命君臣一伦崩毁后,占据正统的朱子儒学终于垮台。

问: 但在教育即培育人性上,朱学似乎有道理?

答: 朱子强调读书穷理,格物致知,强调逐一并仔细认知、分辨是非善恶,且不管其是非、善恶的具体内容,在强调文化观念转入、渗透个体心理即积淀这一要点上,不像陆、王强调心灵直觉、不重理知分辨、容易流向随心所欲的自然人性论上,有它的优胜处。但后者(陆、王)却又有解放思想打破陈旧观念的好作用。朱学在强调人用理性观念主宰感情的自制力、意志力等人性能力的培育上,王学在培育同情心、共同感的仁民爱物的人性情感上,各有千秋。

问: 你讲中国传统的宗教性道德可以对现代社会性道德有所范导和适当构建,并提出“美学是第一哲学”的本体论可以在政治哲学展开为“和谐高于公正”,这似乎是一个新命题,如何讲?

答: 由于文化传统不同,各民族进入现代社会,其现代性、现代社会性道德和政治哲学也会有差异,以自由、平等、独立、人权、公平、互利这些普遍价值为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也会有差别。

但第一,政治哲学是专门领域,我乃外行,无法多讲。第二,更重要的是,现实中还缺乏这方面足够丰富的实际经验,仍然需要时间积累,过早仅凭文本来具体讨论设计,常常无益, 而且有害, 有害于公正原则作为普遍价值的实现。因之,下面也就只能抽象地简单地说说。

“公正”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最高范畴,是理性的是非判断。理性、言语(语言)占据西方哲学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中心。即使在情感上,基督教和希腊哲学的结合使“最后审判”和“道成肉身”的爱,也具有理性的logos特征。上帝、耶稣的爱是原动力,是第一位的,如前已指出,这在心理上仍然是理性(观念)胜出(动物和婴儿便没有上帝、耶稣的观念)。中国则由于以理性化的自然本性为基础,强调“道始于情”,不以“理”而以“情理”(合情合理、情理和谐)为基本准则,形成以“天人合一”、“乐与政通”为最高理想的方向和心理。孔夫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第十二》)这就使“讼”即有关公正的判决居于次要地位。而“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的身心和谐)则成为最高准则。我以为,这可以为中国现代社会性道德、为中国的现代性创造出某种既具民族资源也有人类普遍性的新东西。这是我所讲的中国传统的宗教性道德对现代社会性道德的某种范导和适当建构,这也就是“西体中用”和“转换性创造”。

问: 中国传统的宗教性道德早已丧失殆尽,何来范导和适当建构?

答: 我曾认为,“中国文明有两大征候特别重要,一是以血缘宗法家庭为纽带的氏族体制” 。这个体制在后世以“三纲六纪”的伦常秩序构成中国传统的宗教性道德(亦即当时的社会性道德,二德合一)。其基础却是以温情脉脉的亲子家庭关系为主轴而长久流传。现代表层结构的“三纲六纪”崩毁殆尽,但重生(生命、生活、生存)、重情(亲情、人情、乡情、山水花鸟之情)的文化心理深层结构却仍存在 ,并呈现在人们的习俗和意识中。只要家庭不消灭,此情、此在、此理便将长存。在理论思想上,从《周易》到董仲舒到宋明理学甚至到康有为、谭嗣同,他们所讲“天地之大德曰生”、“仁,天心也”、“体仁”、“仁,以太之用”等等,都将人的情感赋予了整个宇宙自然天地万物,构成了乐观情感的宇宙观和本体论 。今天历史本体论所提出的“美学是第一哲学”和“乐与政通”、“和谐高于公正”仍然是这一传统的理论承续。但承续的却不只是经典文本,它仍然以现实中国人的生存特征为依托为基础。

问: 你这样大讲中国传统与近些年来的内地“儒学热”、“国学热”、“孔子热”有何关系否?

答: 毫无关系。1985年出版的《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就讲中国传统,提出“实用理性”、“乐感文化”等等,当时处在反传统的热潮中,曾遭凶狠批评。《论语今读》始写于1990年,出版于1998年,幸亏出版得早,今天我就不会拿出去了。许多年前我讲过,要继承的主要是中国传统的“神”(文化精神)而非“形”(表层形态)。这表层形态不只是典章制度、仪文礼节,也包括过去的儒学理论、词语观念等等。至于“神”当然可以各有所见。我历年提出的“实用理性”、“乐感文化”、“‘度’的本体性”、“情本体”、“一个世界”、“儒道互补”、“儒法互用”、“巫史传统”等等就是朝这个方向的努力。

问: “形”不存,“神”又安在?

答: 我上面所说的“形”只是指儒学或传统的表层结构和形态。真正寓“神”的“形”,是“体”,即中国十几亿人的现实生活,这是二三十年来我一直强调的儒学的现实根基。钱锺书《管锥编》引证大量材料,说明“形用”即“体用”即“质用” 。这里的“形”、“体”、“质”均属物质或物质性,倒可以作为我多年所讲现实生活才是“体”,文化只是“用”的文献资料的佐证。所以我既讲承续中国传统,又坚持“西体中用”,在“中用”过程中发展“西体”而影响世界。大家知道,我一直反对以“气”、“意志”、“需要”、“欲望”、“生命力”、文化、纲纪、传统、伦常道德、意识形态、儒家学说等等为“体”、实质仍在维护官本位专制体制的各种“中体西用”说。这也就是我一直主张的“西体中用”,它是一种“转换性创造”,而不是“创造性转换”,不是“转换”到某种已有的模式(如西方模式)中去,而是凭依中国传统的宗教性道德即儒学精神的范导和适当构建,改良性地(亦即转换性地)创造出一套首先能成长在中国以后逐渐能慢慢地普及和适应到全人类的新的政经体制和伦理道德。

问: 你这个补充说明似乎只是重复已经讲过的问题。

答: 我说过“重复有一定好处”,希望引起读者注意,同时也是这个“同心圆” 的自我完善。本来就讲得非常简略,补充一些,也仍然是挂一漏万,远不完备,但只好如此了。

(原载《哲学动态》2009年第11期,原题为《关于“有关伦理学的答问”的补充说明》) qrmQUK+K9z/3TKE/ERu5g2YjgNBZwVyrG/yS42XxYJEBh6UN3XOryuJvjFl6vY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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