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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情感与观念

问: 回到伦理学,你说过“先有伦理,后有认识。认识规则(语法、逻辑)是从伦理律令中分化、演变出来的。这一点至为重要”(《第四提纲》)。

答: 如上所说,理性是人类群体为维持生存延续在自己行为活动中所形成累积的一套规范、法则、秩序,经由历史和教育积淀在个体心灵中,并通由物质化的外壳即语言表现之。制造—使用工具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在人群中进行的,从而这里的“主体性”当然就包括了人际关系即所谓“主体间性”。“主体性”与“主体间性”本不可分割。“主体性”本就是指作为群体的人与客体自然相互作用的生产—生活的实践过程(即所谓“狭义”的实践),其中即包含这过程中的人群(人际)关系。“人是理性的动物”在这里就显现为“人是政治动物”(Aristotle)。而认识论最基本的思维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我以为首先来自群体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二分法命令:做或不做,这样做或不这样做,以及后来是敌人还是朋友等等的实践要求,此即伦理学群体(主体间性)的行为规范、要求,它先于主体认识的思维规则。这就是我所说的“伦理先于认识”。附带再说一次,二分法本只是人类维系生存的一种实用命令、手段和方法,如我再三举例过的街道上的红绿灯,并非属于事物本身,包括主客体之分等等都如此。这手段和方法对人类生存非常必要,但也带来问题和缺点。

问: 你是说伦理学上的善恶、好坏、敌我二分甚至是形成逻辑基本规律的祖先?

答: 逻辑基本上是操作层面实践活动的产物 ,但存在层面的人群伦理,要求行为、态度的是非对错明确二分,无疑也起了重要作用。我举过儿童看戏的现象。他(她)们经常要问:这人是好人还是坏人?现实中和戏剧中好人坏人本难彻底二分,但小孩总希望有个明确回答。为什么?因为他(她)需要确定对这个人的肯定或否定的情感态度。为什么要确定情感态度?是因为这才便于他(她)在行为活动中(包括在想象的行为活动中)如何对待。凶狠的灰狼、狡猾的狐狸(坏蛋),亲切的白兔、可爱的绵羊等千篇一律的童话故事,都是为了培育儿童的这种情感态度和道德心理,也就是培育善恶的理性观念和肯定否定的人性情感。理性的善恶观念在这里与好恶爱憎的人性情感是交融混合在一起的。中国传统讲的“是非之心”就是这种混合物,既有理性判断的是非对错,也有情感态度的好恶爱憎。有“情”也有“理”。

问: 所以你的伦理学既强调人性能力(Kant),又重视人性情感(Hume)?

答: 但仍然把人性能力(在伦理学,这即是意志能力)置放首位,由于理性对感性的绝对主宰才构成道德行为的特征,而为动物所无有。所以我不赞同把道德自觉的理性行为如牺牲一己等同于动物自然本性的“利他主义”,把恻隐、辞让、爱恶、是非“之心”都说成来自动物或动物也具有。三十年前我说过幼儿园教导小孩不要抢别人东西的例子,即说明所谓“辞让之心”既非天生(动物本能),也非“先验”(上天赐予),而是人为教育的结果。《礼记·内则》:“八年(八岁)……即席饮食,必后长者,始教之让。”这就是培育理性主宰感性的人性能力,亦即意志能力。中国古代说“礼”是“节文”也就是这个意思:有一套繁文缛节来规范人的行为、举止、活动、姿态、欲望、意念,强调作为人,要“立于礼”。可见,心理的“理”(道德自觉,意志能力)本是由社会的“礼”(伦理秩序,制度规范)所铸造成的,并非出于本能。“礼者,理也。”人不同于禽兽,也就在有“礼”(培育人性能力)“乐”(培育人性情感)。所以,我看重荀子。

问: 再明确一次,你认为是道德精神的特征就在于此理性凝聚,由理性绝对主宰感性?

答: 然也。我之所以要大讲Kant,就是要强调道德行为的特质并非情感,不是什么“恻隐之心”,而是服从理性命令。所以才有违背个人一己之私(包括情感、欲望、利益以至生命本身)即自我牺牲的道德行为,成为人们敬重、赞叹、仰慕、学习的崇高对象。它之所以崇高,正在于常常不是以经验苦乐为生存基础的生物个体的大多数人所能做到。由于“理性凝聚”主宰情感和行为,从而选择违抗生物生存避苦求乐的自然因果律,这才是“自由意志”。这是Kant伦理学要点,也是儒学伦理的要点。“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并非生物本性、自然本能,而是理性选择并决定的自由意志,此之谓“大丈夫”,亦即人之所以为人之“本体”所在。将自觉的道德行为和自由意志归结为动物本能或自然本性,认为人做出种种自我牺牲只是顺其自然而无须考虑,无须选择(例如选择生还是死),无须思想斗争,也没有各种非常强烈的情感矛盾、内心冲突,这不符合经验事实。母亲为护卫子女而牺牲自己有自然本能的基础,相反则未必然,更无论其他的“利他主义”的行为了。利他并非只是本能的情感,在理性的伦理行为中,生物本能、遗传基因虽仍起作用,但毕竟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了。

问: 自我牺牲毕竟是少数甚或特殊的情况。

答: 但在日常生活中,各种自我克制却仍然是这种理性对感性的主宰。不过,我之所以仍然讲Hume,就是因为Hume提供了人类一般道德行为的助力说明。一般行为也就是社会伦理的一般原理,这的确是以个体生理苦乐经验为基础的群体秩序和规范。社会总由个体组成,两者利益追求一致是常态。在一般情况下,各个社会、时代以及宗教、文化并不要求每个个体时刻牺牲自己,即并不以违抗个体生存避苦求乐的情感自然要求为准则,从而情感如同情心、“恻隐之心”、“爱心”、“共感”(设身处地)便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遵循伦常秩序的道德行为的重要助力。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黄金律”等等也由此树立。所以,一般的伦常秩序便经常以培育这种“爱心”(肯定性的人性情感)为重要内容。但即使如此,爱心、同情、恻隐等肯定性情感与仇恨、虐待、妒忌等否定性情感一样,如前所说,却仍然并非道德行为或自由意志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既不是无之必不然(没有同情或仇恨也能执行理性命令而自我牺牲),也不是有之必然(即使同情或仇恨也不一定能产生自我牺牲的道德行为)。它只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助力因素,这在以前答问中应该已经讲清楚了。

问: 如果培育否定性情感如仇恨,也可以执行理性命令,杀人如麻而无动于衷甚至引起兽性的愉悦,这难道还是“人性能力”和“自由意志”吗?

答: 复杂性就在这里。所以才做出人性能力、人性情感、善恶观念三分。善恶本是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虽与个体苦乐有密切联系,但它们主要是一定时代社会群体所规范、制定、形成的观念体系、意识形态的一个部分。它们不是心理形式,而是具有特定社会意识的认知,并成为人性能力所执行的“理性命令”、“自由意志”的具体内容,同时它也渗透融化在人的情感之中而左右着情感。今天执行理性命令的人肉炸弹,在圣战者看来仍然是可敬重的人性能力的展现,只是他(她)们的善恶观念完全错了。恐怖分子为“圣战”(他们认定的“善”)而甘愿做人肉炸弹滥杀无辜,屡仆屡继,在展现自我牺牲的人性能力上并不亚于各种奋不顾身的英雄烈士,但恐怖分子杀害无辜,违反现代社会性道德的基本原则,激起现代人们普遍、强烈的否定性情感(在某些极端分子那里引起的也可能是赞颂观念和肯定性情感),便把本可尊敬的人性能力这个方面完全掩盖和抹平了。人性能力与肯定性人性情感和正确的善恶观念(如现代社会性道德所提出的是非对错)相结合,才能够得到现实的和历史的广泛认同和赞许。而培育肯定性情感(爱、恻隐之心)并以之作为善的观念的基础,也正是为了使人性能力得到良好的实现。把相互渗透、纠缠本难割开的能力、情感、观念先三分,而后说明其关系和联系,才能明确问题,否则难讲清楚。这里还得说明一点,并非所有否定性情感都是有害或错误的,如羞耻、自咎、惭愧以及仇恨等等,也并非所有肯定性情感都是有益或正确的。这都需具体境况而定,这只是心理形式而非具体社会价值的判定。

问: 你是想区分作为社会意识的善恶观念与作为心理结构的能力和情感。

答: 人性能力、人性情感都是个体所拥有的心理形式和结构,它们都有特定的生物生理基础(不仅人性情感,包括人性能力的脑结构或通道,如前所说,也以动物拥有忍耐、等候等自我克制的自然本能为基础),而善恶却完全是经由社会意识灌输给个体的理性观念,并随不同社会、不同时代而变迁、差异甚至冲突、对抗。在中国,氏族体系基础的先秦与专制统一大帝国的后世,善恶观念和标准便不完全一样。先秦儒家讲君臣“以义合”、“合则留不合则去”,相对“平等”、“自由”。后世却是“君虽不君,臣不可不臣”、“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父子、夫妻关系也基本如此。近代谭嗣同则提出“君臣,朋友也”、“父子,朋友也”等新的社会伦常秩序和新的善恶观念,“五四”时代更明确地提出“反对旧道德,提倡新道德”,追求自由恋爱,背叛家庭,猛烈抨击“二十四孝”,颠覆了过去的善恶观念和是非标准。可见,善恶是有变化的理性观念,说人性本善、人性本恶、人性善恶混等等,不仅缺乏意义,而且把许多问题搅在一起,反而弄不清楚了。可见,由于道德观念(善恶标准)的变异带来的人们行为的变迁,更不是生物因素、遗传基因所能解释的。

问: 既然善恶观念和道德标准因时代而异,为何又说共同人性?

答: 个体离不开群体,每个社会群体为维持其生存、延续都要对个体做出各种行为的规范和准则,有时并要求个体做出各种牺牲包括牺牲生命,这也就是社会的伦理秩序。各种伦理秩序、行为规范虽因时代、社会、文化、宗教而大有差异、矛盾或对抗,但在为群体而约束甚或牺牲一己这一心理形式上却是共同的。它们在组建脑神经不同于动物的通道、结构上是相同的。这是就人性能力说。就人性情感说,也如此。阿Q临刑前因画不好圆圈而羞愧,小孩因考试失败而羞愧,吴梅村、钱谦益因降清而羞愧……尽管其性质、内容、程度、大小、轻重绝不相同,但羞愧这一道德自觉的心理形式结构即人性情感却又是相同的。这如同在认识领域内尽管思维内容不同,语言文字不同,但遵循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思维形式却又是共同的。此外,各社会时代、文化、宗教的善恶理性观念也有相当一致的地方。在相对性的善恶观念中也可以积累许多共同的、绝对的、普遍必然的理性原则、规范和观念,体现为“共同人性”。所以这共同人性也包括上述三个方面。由此可见,把共同人性说成是生物本能的普遍性,或先验理性的普遍性,都是简单化了。

问: 你说“道由情生”、“道始于情”的中国儒家比仅仅服从理性命令的Kant,也比Jesus Christ的情爱更具有人类普遍性?

答: 这也是区分之后的联结,理性凝聚的自由意志是人性能力,推动这人性能力是人性情感。将人性情感如爱人建立在理性观念之上(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基督教的上帝的爱耶稣的爱、伊斯兰教的真主旨意……都是以特定观念认识如上帝、耶稣、真主为前提),就不如建立在人生而秉有的生物自然本性(观念之前已拥有,如婴儿、动物的亲子爱)再加以理性化提升。因为它有自然本性即生物因素、遗传基因的强力支持。Munro对比基督教与孟子,有类似看法,我很高兴“吾道不孤”。

问: 何谓“理性化提升”?

答: 即将动物的自然本性予以自觉认识、社会解说和系统培育、教导,使之巩固、明确、传承和扩大。这当然是通过各种伦理规范和群体秩序而实现的。动物的亲子爱似乎主要在母与子女之间,子女成年离走后即结束,而且常常是单向。中国儒家却把这种生物的自然本性解说成超越的、先验的、具有神圣性永恒性的“天经地义”,不仅要求父(不只是母)慈子孝,并扩展到幼“人之幼”、老“人之老”,并将父子、夫妇、兄弟关系,扩大到君臣、朋友(“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四海之内皆兄弟也”,以及诗文中以男女喻君臣等等)。将生物的自然本性提升为一整套观念体系和制度秩序,以之定出是非观念、善恶标准,这也就是“缘人情而制礼”(司马迁《史记·礼书》),并将培育三者(情感、能力、善恶观念)合为一体,成为“道由情生”,“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天—命—性—情—道—教”(郭店竹简)。这是中国文化伟大的“转换性创造”即自然人化:人由自然人变为社会人。

问: 你大讲“情本体”,认为情感是人生的根本实在,但又讲人性能力是人的骨骼,情感只是血肉,似乎前者更重要,这不矛盾吗?

答: 这其实仍是理性、感性的问题。我强调人是理性的动物,但人如只是骨骼,也就变成了僵尸死骨而不是活人了。前面讲“三分”是理想型的分类,实际上在人的各种人性能力中,也渗透着各种情感:从学习到发现发明,各种认识真理过程中的苦恼、困惑和快乐,各种道德行为中的肯定否定感情如敬重、景仰、自豪、仁慈和羞耻、悔恨、惭愧、自咎,等等。人性远不只是作为骨骼的“能力”,人类独创的灿烂文化和文明所带来的各种观念对作为动物生存的人及其心理各因素有着多方面的正负作用,因之也将所谓“人性”弄得异常复杂。作家、艺术家在各种作品中所描绘的形形色色的人性,包括文明带来的欢欣幸福和压迫痛苦。痛苦中所宣示的崇高和怯懦,幸福中所产生的愧疚和罪孽,各种极端的或说不清道不明的人生境遇和生活体验,包括快慰与创伤同行,高尚与卑劣共体。乖戾中有真情,真情中有虚伪,包括人们欣赏并快意于现实中绝不愿意亲自尝试的种种经验、境界、苦乐……便极其复杂、多样、微妙和丰富。我之所以用DNA来讲述审美心理,即以此故。这都属于人性,而非神性、机械性或兽性。这也就是我所概括为“情本体”的实在人生。所以我一方面讲超脱自然因果的自由意志(理性凝聚,虽然在大脑机制上并未超脱),另一方面,又讲自然因果的生物因素的理性化提升。二者相通却又有区别。“自然人化”和“人自然化”是一个极为广阔深邃的课题和领域。 dY7fDj0M4vz0C9P+ZQkxeSMfHYRY1SgknjKCZSTxkNIYTPfg/DElKLscklnq6P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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