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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场发展中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对市场制度的研究,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有的许多研究都试图解释,市场交易的双方是怎样建立起信用关系的。得出的一个重要共识是:并不是所有的市场交易都要借助于正式契约。一些交易太过琐细,即使一方不履行交易责任,也不值得为此提起诉讼,所以根本不用订立契约。而另一些交易则包含一些第三方很难观测到的条款。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以及隐含其中的信用关系就是靠非正式制度,尤其是个人声誉和频繁的商业互动维系着。因为每一宗契约都涉及不同的交易规模、交易频次和复杂程度,所以有些适合于订立正式契约,有些适合于订立非正式契约。同理,有些交易走正式渠道更加便利,有一些交易则更适宜走非正式渠道。许多学者认为,在某些特定的社会环境下,绝大部分交易都借助于非正式渠道;而在另一些社会中,法庭和契约则是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主导因素。另一个被广为接受的观点是:每个社会过往的历史,都会对今时今日的市场交易规则形成重大而持久的影响(例如,Greif 2006; Hoff与Stiglitz 2004; Tabellini 2008)。正因为如此,研究者们总是倾向于将社会划分为“集体主义取向的”(主要依赖非正式制度)和“个人主义取向的”(主要依赖正式制度)。

但是这一划分掩盖了学者们在“什么样的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这个问题上的深刻分歧。西欧的成功常常被归因于商业精英成功脱离了人际网络的桎梏,而伊斯兰和其他中东社会却做不到这一点(Greif 2006: 269—301; Kuran 2003, 2004)。但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亚洲社会的研究者却常常将亚洲国家近几十年来的经济成功,归因于无所不在的非正式制度以及这些制度的高度灵活性(Hamilton 2006)。这样一来,某些社会在经济发展上的成功被归因为正式制度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而另一些成功案例又被归因于非正式制度。

许多研究者都承认,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中国人和欧洲人都深入地参与到市场交易之中。但是在这一点共识之外,许多从事比较经济学研究的人认为,清代中国没有形成一个可以有效保障正式契约的法制体系。而欧洲国家(尤其是荷兰和英国)则形成了保护产权和契约的法律,极大地促进了商业贸易的发展。中国之所以没能建立这样的法律体系,一方面是因为国家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扩大家庭和宗族也并没有这方面的需求。从这样的观点自然会进一步推导出,不同社会经济表现的差异其实是根源于家庭结构的差异。当然,这种观点目前已经受到一些质疑,其中就包括本书第二章中所提出的一些问题。那些高度赞扬非正式制度和人际关系网络的研究者,更倾向于关注与长距离贸易相关的问题;而那些更强调正式制度的研究者,则比较关注不动产交易和本地贸易中的信用问题。然而在下文中我们将会看到,研究者们之所以认为中国和欧洲在契约执行方面存在结构性差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自己对于研究素材的取舍。

本章将要证明,中国人和欧洲人在多大程度上使用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其实是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因此,中国和欧洲在契约执行方面的差异,实际上缘于经济环境(尤其是长距离贸易规模)的差异。当两个经济体在结构和空间规模上相差玄远时,其经济制度就会迥然不同。反之,当其经济结构趋于相似时,其制度差异也会逐渐缩小。

我们之所以能够对已有的结论进行修正,是得益于许多极具启发性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有些是针对欧洲的,有些是针对中国的。在欧洲方面,格雷夫对于非正式制度的研究,为我们探索欧洲发展的根源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Greif 2006)。这一理论转向激发了学者们对于非正式机制和“自我实施的制度”的研究兴趣,不再将目光局限于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有赖于日本学者滋贺秀三(2002)和岸本美绪(2007)的首倡,中国史研究者也发现了建构在正式契约基础上的丰富的社会空间。近些年,美国学者曾小萍(Madeleine Zelin)(Zelin等 2004)、梅利莎·麦柯丽(Melissa Mecauley)(1998)和以梁治平(1996)为代表的一批中国学者的研究显示,明清时期的书面契约涵盖了土地、股权等多种多样的资产交易。地方法官也承认这些契约的效力,而且参与到与此相关的纠纷调处之中。这些近来对中国和欧洲的研究,都修正了长久以来的一个理论预设,即将中国和欧洲描述为对立的两极,中国更依赖非正式制度而欧洲则更崇尚正式制度。现在我们已经知道,这种二分法过于简单,根本无法充分反映中国和欧洲历史上都曾存在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动(Wong 2001)。

为了重新检视中国和欧洲的契约制度,我们必须首先厘清什么是正式制度,什么是非正式制度,并仔细揣摩二者的差异究竟在何处。简单地说,正式制度依靠政府官员(如法官)裁决纠纷,在契约关系破裂时施加强制手段或给予经济处罚。而非正式制度则恰恰相反,它要求民间团体自行判断契约关系是否破裂,并自主决定应该给予何种处罚,比如不再与过错方发生商业往来或者其他制裁手段。一个通常的理解是,选择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其实是在执行成本和参与者多元化程度之间进行权衡。正式制度提供了一个较大的平台,适合为数众多的人参与其中,但是其执行成本往往比较高。尤其是异地交易的情况,如果要使用正式制度解决纠纷,至少纠纷的双方(或一方)要愿意远赴外地打官司才行。相比而言,非正式制度将商业关系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之中。只要交易的期限是有限的,其执行成本就会很低。

这一章的写作方式与第二章稍有不同。我们首先回顾有关长距离贸易的研究文献,以证实一旦我们选择了相似的研究对象,中国和欧洲之间的差异完全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在这个结论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提出了根据交易类型分析契约执行的研究框架。这个框架可以容纳更加丰富的史实,并证明无论是中国人还是欧洲人,都既依赖正式制度又依赖非正式制度。接下来我们还将证明,中国和欧洲在契约执行上的差别,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长距离贸易的规模有所不同。本章的最后一节还将指出,人们对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依赖,也会根据时代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尽管有一些社会似乎可能长期锁定在非正式制度中,但大部分欧洲国家和帝制中国却并非是这样的。 QKuW0OqGbXBCJlDeu3o0/b5VTdDmMrJ2CTmzfVHGqBYkAq+59ooaZ4LOVZ4If5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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