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模型中,人们或者是雇主或者是雇工。但是现在我们又将雇工细分为两类,即高水平雇工和低水平雇工。高水平雇工更加勤勉,也更加精明能干。在栏2.2中,我们将这个进一步的假设代入进行分析,以证明即使在总产出相等的情况下,以扩大家庭为主的经济体较之以核心家庭为主的经济体,工资水平更低。在这个给定的模型中,一半的人是雇主,四分之一的人是高水平雇工,四分之一的人是低水平雇工,而每个家庭的机会也是均等的。假设高水平雇工的边际产值是低水平雇工的2倍,那么平均每个雇工的产值是1.5。虽然雇工的能力并不写在脸上,也通常无法进行专业认证,雇主只有在日复一日的接触中慢慢摸清每个雇工的水平。但不同的是,宗族(或家族)首领通常都比较了解他们的雇工,而劳动力市场上的雇主一开始却对他的工人所知甚少。因此,劳动力市场上的初始工资大概对应于工人的平均劳动水平。而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宗族(或家族)结构怎样影响劳动力市场上的平均劳动水平,进而怎样影响到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水平?
假设一个社会只有核心家庭,那么所有的劳动力都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平均劳动水平为1.5。但是随着家庭的扩展,只有净剩余的家庭成员才会进入劳动力市场,而这些进入市场的往往是低水平的劳动力。因为对每个家庭成员有充分了解的家长,通常会用高于劳动力市场的待遇留住高水平的劳动力。正如栏2.2中所分析的那样,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的发展其实是一个筛选的过程,这种筛选的结果是:随着家庭规模的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呈下降趋势。原因是进入市场的剩余劳动力,通常属于被大家庭排挤出来的低水平劳动力。我们的模型证实了此前文献中所提出的结论:与核心家庭相比,扩大家庭与市场的接触更少;即便在两种经济体的生产力水平相等的情况下,以扩大家庭为主的经济体工资水平也会更低。换句话说,以扩大家庭为主的经济体较以核心家庭为主的经济体工资更低,并不意味着两种经济体的生产力水平有实质性的差异。由此可见,工资水平的差异可能并不是经济分流的指征。
栏2.2 家庭结构、劳动力市场和工资
下面的模型是对栏2.1的一个延伸。一个成年劳动力可能是一个企业主(E),也可能是一个技能高超(W)或技能低下(w)的工人。所以可以将人划分为三个类型:E, W, w。1/2的人属于W型,1/4的人属于W型,1/4的人属于w型。
拥有1个成年劳动力的(核心)家庭:将工作技能纳入考量范围并未改变对这类家庭的分析。因为所有的工人都通过赚取工资维生,所以工资劳动力的平均劳动技能将与全体人口的平均劳动技能相一致。
拥有2个成年劳动力的家庭:靠工资维生的雇佣劳动力占全部人口的1/4,他们的平均劳动技能也与全体人口的平均劳动技能相一致,因为他们都来自拥有两个雇佣劳动力的家庭(WW, Ww, wW,ww)。
拥有3个或更多成年劳动力的家庭:首先我们来考虑拥有3个成年劳动力的家庭的情况。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提到:在一个由扩大家庭组成的社会中,一半的人是企业主,另一半的人是工人。而在工人中,又有一半的人将受雇于他们的家族企业。因为3是一个奇数,所以所有的家庭都会有剩余的劳动力,这些剩余的劳动力可能是企业主也可能是工人。那些有剩余工人的家庭一定会面临着一个问题:将谁送到劳动力市场上去赚取工资?
将家庭成员推向劳动力市场的家庭,是拥有一个企业或不拥有企业的家庭。如果这个家庭一个企业都没有,他们就必须将所有的成年劳动力都推向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家族劳动力的平均技能将与社会全体人口的平均劳动技能相一致。而那些拥有一个企业主和两个同等技能工人的家庭也是如此。但是如果一个家庭中两个工人的技能不一致(E, W, w),那就值得做更深入的分析了。一般说来,家庭成员对彼此的劳动技能都更加了解,而对从劳动力市场上雇佣的工人则没有那么了解。所以,一个家庭中的企业主(E)十分清楚他应该雇佣哪一位家庭成员为他劳动,也很清楚该给他多少工资。然而劳动力市场却很难区分新工人的劳动技能是高还是低(W和w),所以劳动力市场只能按照工人的平均技能给予工人工资。这样一来,家庭给高技能工人的工资,将高于劳动力市场给予他的工资;劳动力市场给低技能工人的工资,将高于家庭给予他的工资。因此,只要家庭有选择的可能,他们一定会将低技能的工人送到劳动力市场。所以,尽管由拥有3个劳动力的家庭组成的社会,其平均劳动技能与由拥有2个劳动力的家庭组成的
社会是相同的,但是其劳动力市场的平均技能却更低一些。事实上,我们还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并证明随着家庭规模越来越大,这种选择效应也会更加明显(一个由n个劳动力组成的家庭,在由较小企业组成的经济体中将会经历更加严峻的选择。而将这个家庭放在由较大企业组成的社会中,选择效应则没有那么明显)。所以如果说中国家庭的平均规模大于欧洲,那么即使没有生产力的差异,其劳动力市场的工资也会低于欧洲的水平。
为了说明扩大家庭更倾向于回避劳动力市场的传统观点,我们所设计的模型其实是尽可能夸大了两类家庭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程度。现在则有必要对这个假设进行一番检讨。在前工业化时代,绝大多数企业不外乎是小农场和手工作坊。因此,许多企业只是由一个雇主和一个雇工构成。但是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企业的规模变得越来越大,这就使得雇工的数量越来越大。这样一来,不同家庭类型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程度就越来越小。
传统的观点认为,家庭结构和生育制度的差异直接导致了中国和欧洲经济的分流,也使得英国最早实现了工业化。因为中国和欧洲的家庭结构正好有这样的差异,所以其他的因素(诸如市场的角色等),往往不经过仔细论证就被轻率地加入这个因果链条之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人们非常容易相信,欧洲西北部地区的家庭拥有一套深植于其文化的、值得称道的行为方式,也正是这种行为方式促进了其经济的成长。在这个观点之中,文化决定了家庭结构,进而改变了经济的逻辑。但是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指出,由文化到家庭结构,再到市场参与,再到经济发展的逻辑,其实是有诸多漏洞的。举例来说:在20世纪前30年,上海及其周边地区孕育了一个庞大的工业劳动力群体;在20世纪后30年,整个中国都见证了劳动力的激增,这些似乎都没有太多地受到所谓“中国文化”的影响。因此,认为中国文化限制了劳动力市场和前工业化经济发展的论点,其实仍未超越马尔萨斯和其他一些学者早已提出的高度抽象的理论。
如果我们用较为公允的视角回望历史,也有助于去除一些偏见。如果中国人真的如此愚昧低效,而欧洲人那么精明能干,那么为什么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欧洲都比中国贫穷得多?同样的,为什么许多拥有大量扩大家庭的亚洲国家,在今天仍有很好的经济表现呢?当然,中国家庭也并非都是大规模的或者扩展式的。但是我们仍然想要追问的是:为什么人们明明知道核心家庭有那么多经济上的优势,却仍然要保留相当一部分的扩大家庭呢?为了解释这些现象,人们不得不煞费苦心地去寻找扩大家庭的经济优势。然而事实上,除去一些互相抵消的优势之外,核心家庭与扩大家庭的差异似乎并没有那么大。这样一来,人们自然会反思,人口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究竟有着怎样的重要性。
我们的研究并未试图解释欧洲与中国所有的不同,我们真正关心的只是家庭与市场的互动,以及保持欧洲对于要素市场的高度依赖。我们的模型显得更加简洁,因为我们没有预设任何一种家庭结构有更高的经济效率,也并不认为一个社会拥有更大的要素市场就会有更好的经济表现。事实上,即便不存在经济效率的考虑,中国和欧洲的家庭结构和市场发育程度也会有所差异,因为这两个地区处在截然不同的文化和自然环境之中。
如果我们不执着于“制度决定论”或“文化决定论”,自然会发现更加多样化的事实与联系。如果我们从科斯的视角审视这种多样性,会发现家庭结构与市场的关系其实是随着科技、相对价格、交易成本等多方面的因素而变化的。如果只是在家庭与经济制度之间兜兜转转,其实很难找到家庭结构、人口机制与经济发展之间真实的因果关联。当然,人口与劳动力市场密切相关,而劳动力市场的机制也直接决定了人们能否走出家庭企业,但是无论在欧洲还是在中国,这种关联都不是绝对的,而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弹性空间。
还值得强调的是,中国和欧洲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尽管扩大家庭在中国(尤其是南部中国)更加常见,而欧洲(尤其是欧洲西北部)则以核心式小规模家庭为主,但是当外在的机遇发生变化时,其社会结构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勒华拉杜里(Le Roy Laduire)在《朗格多克的农民》(1966:160—168)一书中,就探讨了法国朗格多克地区在一个经济非常低迷的时期,曾经出现过一种被称为frereches的制度,即是亲族组织正式聚合为一个合伙组织。而且在欧洲的历史上,扩大家庭也并非只在经济困难的时期才会增加。比如在意大利,从中世纪直到前工业化时代,大家族都一直是政治的主角,而城市政治也几乎等同于家族政治(Greif 2006)。尽管各个核心家庭通常分开居住,但是血缘组织往往形成政治上共同进退的联盟。扩大的血缘组织也是重要的经济单位。比如美第奇家族在执掌佛罗伦萨政权之前已是举足轻重的银行世家。这个家族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成功乃是整个家族的努力所致,绝非某一个人所能企及。
扩大家庭的增加也并不意味着南欧人就更加倾向于非正式制度。戴维·萨宾(David Sabean)发表于1998年的研究,展现了18世纪德国门当户对的婚姻和近亲婚姻的增加,因为经济的发展使得富裕家庭的家长严密防范资产的流失。而那些在欧洲长期屹立不倒的银行,基本上都是从多个有亲缘关系的核心家庭中获取人力和财力支撑的,比如创建英国巴林银行的巴林家族(Barings),盘踞法兰西银行董事位置长达百年的马利特家族(Mallet),以及富可敌国的罗斯柴尔德家族(Rothchild)。要如扩大家庭那样协同合作、共同进退,也并不一定需要居住在一起。事实上,这些家族的每一代都会有人迁徙到其他地方,也会有人放弃祖业。在中国也是这样,因为中国历史上长期盛行“诸子析产”制度(Lavely与Wong 1992)。换句话说,欧洲尽管以核心家庭为主,但其经济单位可能大到足以容纳一个复杂的血缘组织。所以血缘组织的大小与工资水平的高低密切相关。一个年轻人如果选择加入一个家族式企业而不是自己打拼,他就必须接受这个企业的纪律。但是通过将自己的劳动与家族其他成员的经验相结合,他往往能够拿到更高的收入。他的另外一个选择,就是到劳动力市场上出卖自己的技能。如果他的父亲比较贫穷而且不能够教他一技之长,那么进入劳动力市场对于他来说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相反地,许多父母也必然面临着一番抉择。是让自己的孩子加入家族企业,并承担这个企业可能会遇到的种种风险,还是让他们另起炉灶,自己雇工经营。这样一来,工资就成为人们选择的重要依据,因为在欧洲也没有任何一种制度要求一个企业必须长久延续。而且在本书第三章中我们将会看到,欧洲的政治分裂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农业、商业和制造业中大量的核心家庭。
在欧洲,基督教的传播终结了古罗马的祖先崇拜,而祖先崇拜在中国文化中则是根深蒂固的。但是我们认为,欧洲文化和中国文化的这一点差异一直以来都被夸大了,因为欧洲的精英家族也非常注重家族传承和代际超越。另外,中国的扩大家庭也并非都能累世传承,而且其血缘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许多史料告诉我们,不同时代的血缘文化可能相去甚远,而血缘组织成员移民迁徙的比例也相当大(Lee与Wong 1991)。这种弹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的血缘组织(更确切地说是宗族)的规模,基本上都远远大于普通的企业。所以,中国的血缘组织和欧洲的血缘组织其实都面临着要将哪一类人员、哪一些资源,投入到哪一些企业的抉择。
在中国南部地区的广东和东南部地区的福建,族长通常拥有一些土地,这些土地的出租收益用于维持祠堂和兴办宗族祭典(Faure 2007)。江南地区的族长则会将一部分族田出租,所得收益用于赡养寡妇和其他一些生计窘迫的族人(Rankin 1986: 87—88)。然而对我们的分析特别重要的是,血缘关系实际上形成了一个网络,人们可以从这个网络中寻找经济活动所必需的人力资源,他们可以在相互信任和了解的基础上建立各种企业。他们还可以在亲属网络之内寻找做生意的合伙人,而合伙关系当中的许多问题和纠纷也可以在这个网络之内得以解决。18世纪的台湾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这样的例子。那时的台湾不管在行政上还是在文化上,都属于福建省的一部分。约翰娜·麦斯基尔(Johanna Meskill)的著作细致地描绘了围绕着雾峰林家建立起来的多重信任和产权体系,他指出:“在这里,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既是界定分明的也是相互联系的,一些富户有时会将族产和会产与自己的资金放在一起,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族产组织和会产组织也会将资金用于放贷,或者互相借贷”(Meskill 1979:245)。另一项研究也提出:在中国东南部地区的对外贸易中,血缘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在企业形成的过程中提供一些虚构的亲属关系(吴振强1983)。络德睦(Teemu Ruskola)曾经敏锐地观察到,英美法传统将“法人”视为最基本的单位,而中国法的传统则将血缘群体视为一个基本单位(Ruskola 2000)。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血缘关系会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催生出一些有益的机制。
在中华帝国晚期,血缘关系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两个相互关联的角色。第一,血缘关系使经营者可以寻找到条件相当的合伙人。第二,血缘关系搭建了解决商业纠纷的平台,这一点在长距离贸易中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帝国晚期的血缘组织为人们提供了创建企业的机会,并使人们可以在不诉诸法庭和法律的情况下解决商业纠纷。而同乡团体和同业团体则成为血缘组织的进一步延伸。这些机制都被国家所接受,而当时中国法庭和法律的发育程度不能与欧洲同日而语。然而我们在第三章中将要看到,中国与欧洲之间的差异,远不仅仅是“家庭企业化”所能解释的。
或许人们会认为,当人们从宗族内获取劳动力资源时,无须考虑土地相对于劳动力的价格。因为中国历史上的许多宗族都优先使用族内劳动力,而不是求助于市场,这是否就意味着每个宗族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有着巨大的差异呢?一个看似支持这一判断的证据是,中国的土地买卖更多地是在宗族内部进行。当然,因为宗族是一个更大的经济单位,相当一部分的资产转换可以在其内部进行,它无须像核心家庭那样频繁地求助于市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即使在有增殖机会的情况下(例如投资于其他的土地),土地和其他资源还会被禁锢在宗族之内。因为族长们非常清楚,持有土地和资源也是有机会成本的。再从劳动力的角度来思考。什么人会更加依赖血缘组织和其拥有的资源呢?应该是已婚的男性。然而中国人对于男性后嗣的偏好,导致了对女婴的歧视甚至是杀害,继而造成了失衡的性别比,使得一部分成年男性永远无法成家立室(Lee与Campbell 1997; Tsuya等2010)。对 “光棍”阶层而言,很少能够充分利用血缘组织(不管是扩大家庭还是宗族)的优势。越来越多的工资数据显示,这些贫穷的、孑然一身的男性几乎无法从扩展式的亲属关系中获得实惠。因此,尽管历史上的中国劳动力从总体上说较少参加工资劳动,但是仍有一部分中国人在工资问题上不得不像欧洲雇工那样精于计算。
在这一章中,我们自始至终都在进行着比较。我们从欧洲和中国的一些看似截然不同的地方出发,最后得出的结论却是,这些差异或许并没有人们以往想象中那么大。为了论证这个问题,我们将历史事实与经济学理论糅合在一起。我们的理论模型否定了传统的观点,即中国与欧洲的工资差异主要缘于不同的家庭结构和劳动生产率。为了阐明这一理论,我们必须要审慎地思考第二个关键因素,即欧洲与中国各自内部的差异。我们认为,目前将欧洲的优势归因于核心家庭的所有理论,都没有很好地处理这一差异。但是我们并没有简单地否定任何一种理论,而是通过建立最简明易懂的模型得出了如下两个重要的结论:
第一,尽管家庭结构的差异会影响到要素市场的规模,但是却不能决定到底有多少家庭依赖于这个市场。而家庭结构给要素市场带来的差异,也并不必然影响经济的长远发展。事实上,就像我们必须抛弃“中国长久处于马尔萨斯式的积极抑制之下”这类刻板印象,我们也必须将工资和物价数据谨慎地放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中进行解读。
第二,我们不应该将家庭和由其所构成的经济单位视为雷同和封闭的,而是应该如实地评估它们与市场之间的长期互动。一个家庭与市场的互动究竟有多频繁,其实取决于交易成本。所以我们认真地检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欧洲家庭的规模一般都小于生产单位,而中国则反之。根据科斯的企业理论,这说明欧洲要素市场的容量很可能大于中国的要素市场,但是却并不能说明欧洲和中国的经济效率一定会有差异。因为为了有效地利用家族所拥有的资源,所有的家族决策者都会密切关注要素价格的变化。因此,说中国的家庭结构导致经济低效其实是缺乏实证依据的,这就好比说现代化的、高度整合的公司比不上夫妻店的效率一样。
下一章将转而探讨商业制度的差异。关于市场的重要性,我们已经说得足够多了,所以接下来应该认真地检视一下契约环境。在这一部分,我们将第一次有机会思考空间规模对于经济的影响,并重新检讨另一种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滞后的通行解释——制度桎梏。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将会再次发现,中国和欧洲的制度的确是各有千秋,但也并不是造成经济大分流的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