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30
《人民的名义》的走红,让所有人都出乎意料。“知道会火,但没想到会这么火。”几十位老戏骨同台飙戏,加上大尺度的反腐内容,话题掀起了一波一波的新高度。微信聊天用的都是“达康表情包”,微博上出现了“HDBOYS(汉东男孩)”。身边朋友开口聊天就是“别低头,GDP会掉”“你这个同志很搞笑”,等等。咱们大“蓝鲸人”更辛苦,一边看剧一边还要找地标,看这是江东中路、看这是新街口、看这是环陵路、看这是滨江派出所……
正是“人红是非多”,上一篇文章我们聊到了《人民的名义》盗版横飞的情况。咱们法律人,则是一边看剧一边思考法律问题,三刷《人民》,涉及的法律问题可真不少,尤其是大风厂的那些事。
大风厂原是国有企业,老检察长陈岩石秉持着“得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带动大家共同富裕”的信念,在二十年前帮助它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将51%的股权卖给了贩卖服装起家的个体户蔡成功,剩余49%股权,由职工成立持股会持有,郑西坡被选为持股人代表。
然而最后的结果却是大风厂破产,工人除了一点退职补偿外一无所获,而蔡成功也被更大的资本勾结权力化身大鱼吃了自己这条小鱼……这段剧情看得人唏嘘不已,尤其是在第47集,王文革劫持了蔡成功的儿子蔡英俊,其实他只想要回自己的股权,那是他唯一的财产,他指望用那些钱给儿子结婚。
结合剧情来看,这里涉及两个名词:“持股会持股”和“员工持股”。
持股会,企业内部员工通过个人出资方式认购企业部分股份,它是员工持股的一种表现方式。员工委托他们自愿组建的持股会,对认购的企业部分股份集中管理。
优点: 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问题,不论员工人数多少,其股份均由持股会统一代持,不受作为股东员工人数超过《公司法》限制的影响。大风厂在改制后一千多名员工通过持股会的方式,握有对厂子45%的股权。
弊端: 持股会亦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自身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否能代表员工行使股东资格的派生权利?这也导致其在从事民事活动如代表员工行使权利、保护员工权利甚至参与诉讼中面临诸多困难和争议,其是否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都成疑。
股权激励是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享有分红而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方式。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公司部分股权,企业所有者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培养员工对企业价值的认同感,员工也因股东身份获得相应表决权。
优点: 员工持股不仅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频现,更是成为民营企业发挥用人机制灵活性的常用手段,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带动员工共同致富,Boss们选择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实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有机结合,增强员工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主人翁意识。从而进一步加强企业治理,提升经营效率。
弊端: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具有信息优势、动力优势和组织优势,但员工股东人数的增多也导致决策成本高,缺乏决策效率。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能够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至关重要。
“满嘴跑火车”的厂长蔡成功进监狱躲债了,而大风厂被安置的员工却依旧不知未来的路要怎么走,“当代杜甫”郑西坡和老检察长陈岩石决定通过让员工们入股的方式成立新大风厂,带领员工们创业致富。于是电视剧第15集中出现这样的台词:“新大风厂筹集的股金有627万,股东是203名。”
我们常说的公司一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倾向于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更倾向于资合性。《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而股份公司应当以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且要求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郑西坡为避免安置员工无路可走,主张成立新大风厂,但无论新大风厂的性质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203名股东人数的说法实在是不准确。
为了规避公司人数限制,公司往往通过持股平台的方式解决股东人数问题。如甲软件有限公司,原有股东45名,为扩大资本,甲公司欲增加股东至60名。但是《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为50名。为解决这个问题,甲公司采取了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
最常见的持股平台方式有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不同的合伙企业形式所承担的责任亦有较大差别。因此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综合考虑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税费承担等因素。
答案是否定的。如在新三板业务中,拟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常通过持股平台实现员工激励或吸款融资的目的,同时设计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控股股东来实现对拟挂牌公司的控制权。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再申请证监会核准,即必须实施股东人数的穿透性审查。
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等,都对上市股份公司和一些非上市股份公司等发行人股东人数穿透核查进行了规定。如以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一般认定为1人,但如果存在故意规避200人嫌疑情形的,则需把合伙人作为间接股东计算。
私募股权基金若系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亦应将股东追溯至最终自然人,作为间接股东累加计算。核心员工通过特殊设立公司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需按自然人人数累加计算。资管计划、理财产品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因此,股东人数的穿透审查原则必须引起重视。
其实,《人民的名义》的原著作者周梅森,之所以能够创作出这部有血有肉的作品,是因为他本人就曾经陷入一个股权局的大坑中。
1. 借款
2009年,江苏东宝粮油向当时的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后改制为淮海农商行)借款1200万元,该公司同时持有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1200万元的股权,提供担保的是一家名为丰裕的公司。
2. 受让
随后,东宝和丰裕均无力偿债,丰裕的法定代表人张兴林希望周梅森出资偿还东宝欠下的1200万元贷款,作为回报,周梅森将受让东宝持有的淮海农商行1200万元的股权。
3. 增持
东宝手中的1200万股股票是法人股,按照规定,不能转给个人。因此,这部分股票被转给了丰裕代持,周梅森享有相应权益。之后,周梅森又向丰裕陆续打款2700万元,拥有淮海农商行股票增至1755万股。但这起股权转让一直没有办理登记过户。
4. 起诉
2014年1月,丰裕所持有的淮海农商行的股权被登记质押。随后这笔股权被多家法院查封,因此,周梅森一直无法将被代持的股份登记至自己名下。2014年周梅森向法院请求判令丰裕、淮海农商行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上述股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5. 一审
一审中,徐州中院认可周梅森因自然人身份,在淮海农商行中持股不能超过2%,因此不具备股东身份,周梅森与丰裕转让本案所涉1200万股淮海农商行股权因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而无效。
6. 二审
周梅森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诉。江苏高院最后判定,周梅森要求确认丰裕持有的淮海农商行相应股权属其所有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仅尚未满足淮海农商行章程规定的条件,而且存在法律障碍,无法得到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人民的名义》里不仅存在大尺度的反腐情节,更有很多金融和法律的衍生知识点。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金融市场不断蓬勃发展的今天,有很多新生的法律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规范及监管政策,同时还需要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风险防控和对策研究。不仅守护住达康书记的GDP,也要让自己的资产安全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