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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家庭(上)

花蓝瑶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是家庭,土语称作pia,就是房屋的意思。家庭是由一群长期同住在一起的人所组成。一家的人由生育(或收养)和婚姻而形成一个团体,同住在一所房屋里,维持共同的生活,并繁衍他们的种族。

一家人中的亲属关系,由生育(或收养)而产生的父pe母ne和子toη女pei;由婚姻而产生的夫gine妇giwo,及翁goη姑wa和媳妇ni,或岳父z’o岳母de和女婿we——这些是家庭中的基本亲属。父母和娶妇的儿子或招婿的女儿并不分居,所以一个家庭中可以包括几代的亲属。事实上,我们曾见一家有五代的亲属同居一屋。父亲上辈的男性尊长称goη,若这种尊长有两代,则较少的称goηjoη,较长的称goηyö;女性称wo,辈分的分别同男性,称wojoη及woyö。

没有分居习俗的家庭,依我们想象,人数可以很多的了。但是花蓝瑶中却有一种限制人口数量的习俗,使一家的人数有一个相当的限度。他们限制人口的习俗就是规定每家每代只准留一对夫妇,因之每对夫妇只准留两个孩子:一个留在家里,一个嫁出去。

人口的限制并非自然的而系人工的。一对夫妇已有了两个活着的孩子之后,仍继续他们的性生活,也不用避妊的方法,所以为妻的仍有继续受孕的机会。于是他们的人口限制就不能不求之堕胎和杀婴了。花蓝瑶妇女十之八九都知道堕胎的方法,当发现初次月经停闭时,立刻吃药,所以对于妇女的健康并没有直接影响。不懂堕胎方法的妇女,他们称作“笨老婆”。这种笨老婆要受怀孕和生产的痛苦,等孩子落地后才用绳子绞死,或用凳脚砸死,或不喂奶饿死。我们知道有一个妇人曾杀死七八个婴孩。

但是有时花蓝瑶一家亦可有两个以上的孩子:譬如前两生的都是男,第三个若是女,这个孩子就可以留养。同样的,前两生的都是女,第三生若是男,这孩子亦可免于一死。若是前妻生了两个孩子,续弦可以生一个。但实际上因婴孩死亡率较高,这种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是很少的。即使一家有了三个孩子,长大了亦只能留一个在家里。若是有一个孩子是男的,这男孩就留在家里娶媳妇,女的都出嫁。若都是男孩普遍都是把长子留在家里,其余的嫁出去做女婿。但是小的孩子若特别聪明能干亦可嫁大留小。若都是女孩,任意留一个在家招女婿,其余的嫁出去。因之一家即使有三个孩子,对于家庭的人数亦只能暂时增加,并不能借此绵延扩大。

这种限制人口习俗的起源已不可考,我们只得到一个传说,就是在100多年前有一家生了五个孩子,父亲死后,遗嘱把所有田地都传给长子,其余四个儿子一点都分不到手,因之怀恨在心,一天四个兄弟约好了把长兄谋杀了均分田地。长兄这时有一个儿子已经长大,立意要为父亲报仇,有一次设计成功,把他四个叔父都杀死了。这事闹大了。“石牌”开会议决从此规定每家每代只准留一对夫妇。这传说并不一定是历史事实,但是这习俗的起源并不很早,似属可信,因为花蓝瑶至今尚有宗族组织存在。宗族是由出自同一祖先的后裔组织而成,若是这种习俗起源早,宗族组织何从产生呢?还有一点可以注意的,就是这种习俗显然是对于现有瑶山处境的一种适应。瑶山水田面积有限,开田极难,人口数目当不能任其自然增加。传说中偏重土地问题不是没有理由的。就是至今当我们询问他们为什么不多留几个孩子时,他们总是回答说:“瑶山田狭,养不起多人。”

这种习俗,不论它起源的迟早和发生的原因,目前已成了一种对于社会组织极有基本影响的习俗了,所以我们在叙述他们的社会组织时不能不优先提出。

家庭组织既以夫妇为基础,夫妇的结合自然是家庭组织的关键。婚姻是结合男女为夫妇的过程,同时亦借此种过程一家收认了一个新的分子。但是问题是在谁和谁能结合为夫妇。关于择偶的范围,花蓝瑶有严格习俗规定:

一、凡属同一宗族的男女不准通婚。

二、凡是有姻亲关系的亲属四代之内不准通婚。

最适宜于结婚的是同一族团而没有亲属关系的男女。但是花蓝瑶人口数目甚小,性分配不易平均,男多于女的现象时常发生,所以娶外族女子做妻的并不禁止。女子嫁给外族的虽亦不禁止,但事实上因言语,文化的乖隔,为数极少,在六巷一村我们知道只有两家把女孩嫁给邻族的古陈坳瑶。坳瑶和花蓝瑶还是同属于瑶山的地主阶级,地理上又近。至于和较远的邻族及隶属佃户阶级的过山瑶间的通婚事实是看不到的。

男女两造的年龄也时常是婚姻的自然限制。在花蓝瑶中夫妇年龄男比女大的并无限制;女比男大的则至多不得相差10岁。女比男大的事实是常见的,这是在性分配不均,及女子不外嫁的社会中所不能免的事实。

择偶主动者时常是男女当事人的父母,因为订婚的年龄平均总在10岁到13岁之间。在这时期男女当事人还谈不上自主的选择。同时我们也常听他们说:“我们的子年纪还轻,没有同他定老婆哩”,或是“我们已经替女儿找到了姑爷了”。但是他们却又很坚定的说婚姻是自由的,父母管不得的。这两个似乎矛盾的说法,其实并不冲突,因为订婚和结婚是两件事。在幼年时代父母代定的未婚夫妇,将来不一定是结婚的对象,除非结婚当事人出于自主地同意于父母所选择的配偶。不过这一种可能的“不同意”因为有其他的习俗调适,并不成为常见的事实。这种调适的习俗包括以下我们所要叙述的两性关系。

花蓝瑶亦有指腹为婚的事,因为他们有限制人口的习俗,在生第二和第三个孩子时,为父母的总得考虑到嫁不出去的可能性,所以在落地时先得作一预算,和人家订一预约。但是这只是一种人口婚姻分配的估计,将来是否一定要这一对婴孩成为夫妇,那是另一问题。

订婚的手续是由主动方面请男性媒人一位到对方去说亲。这位媒人一定要“通道理的明白人”,会讲话,会背历史,而且要在社会上有名望的。媒人衔了使命到对方的家里,把来意说明了,又加了许多好话来凑成这头婚事。其实,事先两亲家时常是已经得到同意的,所以媒人的职务并不十分重要。说定之后双方就送一些定仪如手镯,戒指,头巾之类。数量的多寡依两家经济情形而定。

订婚手续完成之后,被订的一方,姑娘或姑爷,到能做工的年龄,大约在14岁左右,就得到主订的一方去做工,每月一次或两三次。这是未婚夫妇的义务。做了工之后,这天晚上就可以和未婚对象同床发生性的关系。平时,苟其双方愿意时亦可自由到对方家里过夜。而且发生性关系的机会在瑶山中并不限于“过夜”。所以我们可以说在花蓝瑶中男女间“公开”的性关系从订婚时起就已经开始了。在这种“试婚”的过程中,很容易使男女双方发生很亲密的感情,父母所代定的也成了自己所属意的了。

在婚前和未婚对象以外的人发生性的关系并不视作“奸淫”,所以并不违犯“石牌规矩”,不受任何刑罚,只要这女人不是“笨老婆”就是了。花蓝瑶并没有“处女”的观念,他们并不明白处女和非处女生理上的区别。他们曾笑着向我们说:“这怎么能知道呢?”但是花蓝瑶中并没有没有父亲的孩子。在生孩子之前男女一定要结婚的。

儿女若要求父母替他们解约,父母总是听从的。他们说:“这有什么法子呢?这是他们自己的事。”解约的手续是由提出方面给对方12元赔偿费并退回饰物。若是对方不同意,就得请“石牌头”来办,结束了要给他一两元酬劳费。

在花蓝瑶中父系和母系的制度是同时并存的。男的可以在家娶媳妇mowa,也可以上门做姑爷louzoη。女的可以在家招姑爷,也可以出嫁做媳妇。但是如上节所说,一家若只有一个男孩,他总是留着娶媳妇的。他们没有留女孩在家招姑爷而把男孩嫁出去的例子。因之,这种情形使我们觉得在花蓝瑶中父系比母系为基本,甚至觉得母系制度的通行是因为他们有限制人口的习俗,这可视作一种后起的适应。

有时父系和母系合并,一家兼祧着两系。若是有一家只有一个男孩,另一家只有一个女孩,或是虽有两个女孩而一个已经出嫁了的,这一对男女结了婚之后,两系就暂时合并了。这一对夫妇有时住在男家,有时住在女家。我们说这是暂时合并,因为到下一代若有两个孩子,就把他们分隶两系。这两个孩子若是一男一女:男的“顶”父系,女的“顶”母系。各自成家立业,分为两家。若这一代依旧只有一个孩子,这孩子仍兼祧两系,到再下一代才分系。

男女过了15岁就可以结婚了,但是也有比这年龄更小就结婚的。结婚的时期由婚姻主动的一方面所决定:娶媳妇的由男家决定,上门的由女家决定。决定了要举行婚礼就通知对方征求同意,然后挑一个“好日子”。“好日子”是有一定的,瑶人的长老都默记着哪一月要避哪一天的口诀,按着天干地支排定,也有请汉人择日的。

“好日子”选定之后,到那天媒人便到女家把新娘领到男家,若是上门的就由媒人把姑爷领到女家来。婚姻主动的一方要送给对方10斤到40斤猪肉和相等重量的酒。娶媳妇的还要给新娘一件绣花的衣服,穿着过门。男女两家分别在自己家里请几个亲近的客人一同喝酒。但这并不算“结婚酒”。被婚方面的父母和亲戚也不陪同新娘或新姑爷一同到主婚方面来。

在门头村富有的人家也有在结婚当天就请“结婚酒”的,但是当天不请“结婚酒”是花蓝瑶普通的习俗。女家陪送给新娘的东西,普通也不在结婚那天送来的。他们的理由是说“没有生孩子的夫妇是靠不住的”。

花蓝瑶结婚仪式中并没有拜天地。新娘或新姑爷由媒人接来之后,客人们喝酒庆祝,到晚上夫妇就同床。结婚两天新娘或新姑爷要回娘家,但是并不和他们新结婚的丈夫或妻子一同回去,只送到半路就分手了。在自己家里住了两三天,再回新家。隔两三天新夫妇才一同归宁。从结婚到生孩子的一个时期中,夫妇的生活还是和订婚以后的生活差不多。新娘或新姑爷大部分的时间是住在自己家里的。但是他们在自己家里的地位却改变了。他们被视作客人了。吃东西也不能做主要东要西,只能跟着人家有什么吃什么。他们也不能向自己的父母要布做衣服,做衣服的布是由婆家或岳家供给。

依石牌规矩,已婚的男女不准和夫妇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这种性关系称作“奸淫”。犯奸淫的要受石牌的责罚,给12元充公。但是要成立这种罪名,必须在男女幽会时当场捉住。若是逢着手脚伶俐的情敌,捉不到手,即使眼见他逃跑,亦奈何他不得,除了回头把自己的妻子或丈夫痛打一顿之外,别无办法。对方若是屈服低头求求饶也就算了。

在公开的婚姻制度之外,花蓝瑶还有一种“半公开”的情人制度。所谓“半公开”是指大家不足为奇而又不愿为外人知道的意思。情人制度和婚姻制度在实际生活上有同样的重要,二者有时平行,有时交叉,构成花蓝瑶两性生活的特具形态。所以在此我们不能不插叙这情人制度。

花蓝瑶的男女,不论已否订婚,情窦一开,就可自由地去找他或她的情人,土语作no,以过他们的爱情及两性生活。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男女接触的机会极多。同村的日常可以见面,“社交公开”,没有人把男女私事看成了不得的,父母也不干涉子女的自由行动。异村的每逢村中有事,好像度斋,庙会等,亦时常有交际的机会。在这种盛会中,男女盛装,在空场上列队对唱:先唱些客气的套语,男女相悦的就开始弄情。男的唱:“我家有棵树太孤单了,我想和它配个对。你们家里有棵树真好,若是搬到我们这里来,不是天作的一对么?”女子接着就唱:“你们的院子太好了,我们的树太不成,哪里配得上呢?”这样一唱一答,情歌不绝,情意绵绵,唱到深处,“两棵树”就交换饰品了:男的给女的多是手镯等一类东西,女的给男的多是头巾腰带等一类东西。这些东西他们时常预备在身上,遇见机会时,不愁无物交换。这时若双方依依不舍,情不自禁,就可以“偷偷地”离开众人,一同到山上去幽会了。

这一对情人若都没有订婚,就可以自订“白头之好”,回家央求父母去请媒人来完成必需的手续。若是各人已各有未婚对象,也可以回家要求解约重订。甚至已经结婚的,也可以回来离婚再娶。但是事实上,情人要成眷属需要解约,离婚等手续时,未免太麻烦。瑶山荒僻,不乏幽会之所,虽非眷属同样的可以继续他们的感情及两性生活。而且爱情有时而止,意断人散,没有任何社会手续要履行,较之婚姻制度更容易适应各人流动的感情生活。我们知道一个男人,据他自述已有过十几个情人,若是每次感情的变迁都需要一番费钱的手续,他早已不能继续生活了。

在这里我们可以提到花蓝瑶的坳瑶的情人制度,因为在坳瑶中情人制度更是发达,而且,依我们的忆度,也许是代表着在花蓝瑶旧有的形态。

花蓝瑶的情人制度是半公开的,尤是婚后情人间的性生活,时常不能获得妻子或丈夫的谅解,而引起在幽会时兜捉的趣剧。在“石牌”上规定着罚款,所以可以说情人制是“不合法”的。

在坳瑶中情人制是比较公开了。他们可以在情人家里幽会、过夜,只要情人的丈夫或妻子不在家里。即使“撞见”了也不会引起严重事件的。事实上,“撞见”的事不很多的,因为大家于人方便就是方便自己。我们在晚上要去找人时,常发生困难,因为他们不在自己家里的时候多。男女在家幽会时就把门关了,丈夫或妻子回来,见这暗号,就很聪明的去找他们自己可以去的地方了。情人若是白天来帮工,这天晚上,他就可以“有权”同宿,正式的夫妇照规矩须借故出让。

从他们的性生活来看,在花蓝瑶中,婚姻只是一种“合法”的结合,“法外”的关系是社会所默认的,只要不太公开,谁都不愿来管闲事。因之,他们“生物上的父亲”和“社会上的父亲”并不一定是相合的了。凡是自己妻子所生的儿子就算是自己的儿子。这并不是说花蓝瑶不明白性交和生育的生理关系。他们曾向我们说,“孩子不一定是丈夫自己的”。但是这“不一定是自己的”事实,并不足以卸弃他为这孩子的“社会上的父亲”的责任,甚至,依我们的观察,并不影响父子间感情的关系。

这种情人制度在花蓝瑶的生物基础上却有重要的意义。在情人制度下社会中“性选择”的作用比在婚姻制度下为大。无论何人都可以得到一个婚姻上的配偶,但是却不一定能得到一个情人。一个人在一夫一妻制度下只能在一时间得到一个婚姻配偶,但是却不一定只有一个情人。因之,凡是在他们眼光中视为优秀强壮的男子,所有传种的机会比较被视为愚劣的男子为多。更因为有人口限制,优秀强壮的男子的后裔生存的机会也更较多。

情人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就是使他们对于家庭的要求偏重于它的经济作用。在一个家庭须同时满足经济及感情双方要求的社会组织中,时常因感情生活的不能满足,而引起家庭的破裂,因而影响到夫妇间经济合作的不能维持。一个人感情生活比较上是容易变迁的,而经济的共同生活却需要比较固定的合作。尤其是像在花蓝瑶一般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须劳动才能维持生活的情形下,家庭组织的不稳固对于各人的经济生活会发生严重的结果。这种使各个人能在家庭组织之外去满足他们感情生活的情人制度,在维持家庭组织的固定性上,确有相当的功效。

但是这并不是说花蓝瑶家庭是极为固定而没有破裂的现象了。家庭破裂的现象表现在婚姻的解散中。婚姻的解散有两种:一是离婚,一是死亡。现先述离婚。

离婚在花蓝瑶中最大的原因是在娶来的媳妇或上门的姑爷不能尽责劳动;次要的原因是在感情的不和,而有另婚的企图;不守贞操并不常成为离婚的原因。离婚的主动者多是一家的家长,家长负责监督一家中各分子经济的分工。如果有不尽责的,全家就都受到影响,自然不能不为全家的生存计,提出适当的处置。在家长提出要儿子和媳妇或女儿与姑爷离婚时,儿女是不能拒绝的,即使他们两人间感情很好。婚姻当事人若不堪虐待,或另有情人想成眷属时,亦可提出离婚。

在没有生孩子时,夫妇若要离异,只要履行和解约一般的手续,提出方面给对方12元赔偿金就完事。若是已生了孩子的,离婚时就比较困难。若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则双方共同担负给石牌60元的罚款。若是一方不愿意的,提出方面须把这件事提给族长。族长认为理由充足时,就代表向对方交涉。对方一面表示不愿离婚,一面谈判如欲离婚必须得若干赔偿费。交涉的结果决定了赔偿金的数目,大概在100元以下。

赔偿金数目的大小,倚于发生离婚的“把柄”的性质。由于劳动不尽责,所谓“懒惰”的原因而引起的离婚,被离的一方并不能要求巨额赔偿金,除非有孩子要带回去。若是提出者因为要另婚而离异的,被离者就可乘此机会“敲一笔竹杠”了。我们知道一个实例。有一个男子,性喜喝酒,时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若是他的妻子不等候他,他就乘着酒兴痛打一顿。他的妻子就和她的情人商量要提出离婚,结果一共出了80元的赔偿金给那个男子,才把婚离了。

花蓝瑶虽有离婚的办法,虽有离婚的事实,但是并不是普遍的事,而且大家觉得是不好的。有一个关于离婚的传说,表示不慎重的离婚会惊动天怒。以前有一对夫妇告到族长那里要求离婚,虽则他们所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但是族长贪了他们的酬劳费,所以给他们离了。第二天族长屋前两棵树忽然好好的都枯死了。他明白这是因为误判了离婚才引起的,所以立刻把酬劳费退回,不许这对夫妇离婚。事后,那两棵树果然全都复活了。

在门头、古浦、六巷,三个村的交叉路口,现在还有一块石头,石头上打着11个斧印,据他们对我们说,以前有11个老人在这里会议,议定不准随意离婚,凡是要离婚的须罚和这块石头一样重的银子。这里可见一般人民对离婚的态度了。

离婚之后,男女都可以自由再娶再嫁。社会上对于离过婚的男女并不加以歧视。若是离婚的夫妇已生孩子的,只有一个则留在婚姻主动家,若有两个则夫妇各得其一。被离的一方带这孩子回家,交给自己的兄弟去领养,长大了,不论男女都嫁出去。再嫁的妇女或再上门的姑爷是不带小孩的。

婚姻亦可因夫妇中一造死亡而破裂。未死的一方可自由续弦或再嫁,一如初婚。在花蓝瑶中并没有守节的观念,在他们的家庭组织中,男女都有很重要的事务,所以在一家中不能维持长期的寡妇和鳏夫。我们知道一个例子,有一个男子离婚之后没有再娶,他就不能健全地维持他的家庭。他把田租给人家,自己成了花蓝瑶中的“怪物”。又有一个例子,是妻子死后已有两年没有再娶,虽则因为还有母亲在家可以代替一部分已死者的责任,但是影响于这家的工作已很显著,使他们不能不做再娶的预备了。

有孩子的寡妇或鳏夫再嫁或再上门时不能把孩子带走,所以财产亦不能带走。若是寡妇或鳏夫不愿离家,可以招一个姑爷或娶一个媳妇进来。这样一家中两代亲属可以完全没有血统关系了。

花蓝瑶的婚姻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在任何情形之下,一个男子不能同时有两个妻子,一个女子亦不能同时有两个丈夫。 mGwPnWVYICk8ZgspVCLwBmxQ59YwHDAB9e/romIoRgqRGVY8Yn+5l4PyMDXC2j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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