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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传

清光绪二十八年

大哉!亚里士多德。生乎二千年以前,而令今世之言哲学者、言名学者、言数学者、言天文学者、言心理学者、言伦理学者、言生计学者、言政治学者,无一不崇拜之以为鼻祖,以为本师。试一翻泰西汗牛充栋之科学书,观其发端处,叙述本学之沿革,无论何科,无不皆推本于亚里士多德。于戏!大哉亚里士多德!吾欲一一胪举其学说,则恐累十数万言,犹不能尽。今他勿论,先论政治。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希腊之雅典人。生于西历纪元前三百八十四年,卒于前三百二十二年。柏拉图之弟子,梭格拉底之再传弟子,而亚历山大王之师傅也。古代之文明,极盛于希腊。希腊之文学,荟萃于雅典。雅典之学术,集成于亚里士多德之一身。亚氏者,实古代文明之代表人也。而所谓Politics( 即政治学 )之一科学,所以能完全成一颛门,渐次发达,以驯致今日之盛者,其功必推亚氏。故欲治此学,不可不以亚氏学说为研究之初桄。

先是亚氏之师柏拉图,尝著一书,名曰《共和国》(Republic),鼓吹大同理想。以为大同之世,人不得独妻其妻,独子其子,不得有私财。货不藏己,力不为己。则奸淫不兴,盗窃不作,而世乃太平。此实与中国《礼运》之微言大义相暗合,而理想家之极轨也。奈其事终非此污浊恶世之所得行,其境终非此万数千年内之人类所得达,于是贤弟子亚里士多德起而损益补正之,然后政治学之鹄乃立。柏氏之说,如驾轻气球,纵观宇内,倏构华严楼阁,于一弹指顷。亚氏之说,则不离平地,不厌尘浊,徐取此世界而庄严之、再造之者也。柏氏以伦理学与政治学混视为一,而亚氏则区别之。亚氏非舍弃理想,而其理想必务与事实相缘附,此其所长也。

亚氏乃博观人群之现象及希腊列国当时之政体,以求国家起原发达之迹。以为人之为群,始于家族。家族相集,次成村落。材落团结,次成国家。虽然,以进化次第论,则国家视家族村落为稍后。以人生目的论,则国家视家族村落为尤要。何也?必至于成国家,然后人道乃完。国家犹全体也,国家以内之诸结集,犹肢官也。无全体,则肢官亦无所附。亚氏乃言曰:“人也者,善群之动物也。其好为政治,天性然也。”又曰:“苟不恃群,不恃国,而能自生存者,必非人类也。非高于人类之诸神,即下于人类之禽兽也。”亚氏持此义,断定国家为人道不可须臾离之物,其成之也非偶然,其存之也非得已,此即亚氏之政治起原论也。

按:柏拉图言人之所以相群,全为谋生计上之便利,其理不如亚氏之确。

又按:亚氏谓人之天性善为群,其所谓天性者有二义:一、浑沌之天性,指其未发达者而言。二、完全之天性,指其已发达者而言。故最初之生民,虽非能合群而为政治,然此不过如小儿之不能善饭,非其性之不能,实其性之未至耳。故必至合群为政之后,然后真性乃见也。

次论国家之性质。亚氏以为国家者,结集而成体者也。而其结集之者,实惟国民( 按:原书作市民,盖希腊之国家,实市府也。故当时有市民,无国民。今为便读者,僭易以国字 ),故欲知国家之性质如何,当先知国民之性质如何。亚氏乃为界说三条:

第一,国民者,非同居一地之人,皆可冒此名也。若外国人之流寓者,若奴隶,皆同居此地,而不可谓之国民。

第二,国民者,非仅有裁判上之权利,即可冒此名也。虽非国民者,藉条约之规定,亦得有裁判上之权利(按:如外国人之讼狱,亦常一体审判之),而于国民之资格无与也。又如未成年者,老而退者,尝犯罪失公权者,外国人之为后于本国者,皆非完全之国民。

第三,真国民者,有权以参预一国立法、行政、司法诸政务,得任一切之官职,无有限制者也。

按:亚氏之释国民,其义有未尽。然二千年前之学说,势不能如今日之完备,此不足为亚氏病也。凡读斯篇者,皆作如是观可也。

又按:今日我国国民之资格,恰与亚氏所列第二条者相类,未足称为完全国民也。

亚氏最有功于政治学者,在其区别政体。彼先以主权所归或在一人,或在寡人,或在多人,分为三种政体:一曰君主政体(Monarchy),二曰贵族政体(Aristocracy),三曰民主政体(Polity or Democracy)。此实数千年来言政体者所莫能外也。亚氏又不徒以主权所在为区别也,更以行此主权之手段或正或不正而细判之。于是乎三种政体,各有变相,都合为六种。其君主政之不正者,谓之霸主政体(Tyranny);其贵族政之不正者,谓之豪族政体(Origarchy);其民主政之不正者,谓之暴民政体(Othlocracy)。至其正不正于何判乎?凡以公意谋国家之公益者,则无论权在一人,在寡人,在多人,皆谓之正;以私意谋一己之利益者,亦无论权在一人,在寡人,在多人,皆谓之不正。

按:此亚氏政体论之大略也。其三种分类,后世谈政体者莫不征引之。盖未有他种区别更善于彼者,故相沿而不能易也。虽然,当知亚氏所指三种政体,与近代之三种政体,皆大有异。古代君主政体与近世君主政体所异者何?近世之君主,比于古代之君主,其实权更强且大也。近世专制君主以行政之职,兼立法之权,古代则无是。古代之人群,实无所谓立法之思想存也。所谓法律者,不过因前古之习惯,循续奉行。其君主未尝有独布一法令,破坏一群之习俗,以厉行之者也。故古代之君主,其专制权虽能行于臣民之上,而不能行于法律之上也。非如近世之专制者,无服从法律之义务,纶言一出,万法皆空也。此其所以不同也。古代贵族政体与近世贵族政体所异者何?欲观近世贵族政体之真相,宜借鉴于英国。英国自十九世纪初叶以前,名为有限君主政体(A LimitedMonarchy),实则纯然贵族政体也。 前此,英国国王及上议院有左右下议院之权力,实则贵族为一国之代表也。至一八三二年、一八六七年、一八八五年三次改革国会条例至今,贵族政体之迹全熄。 英国之贵族政体,其贵族非自认为我即国家,不过行政治上之监督权耳。古代不然,古代贵族秉政之国,不以一国中全体人民为组织国家之分子,惟以少数之贵族为组织国家之分子。而其余小民,皆为附属物也。 分子者,物理学上之语,如轻气、养气两分子组织成水,舍此则无水也。人民全体为分子组织成国家,舍人民则无国家也。古代贵族不然,惟以己为组织成水之分子,其余小民,则视为浮于水面之物也。 不宁惟是,古代所谓民主制度,其实犹不能如近世之贵族制度也。何则?彼所谓有公民权者,不过国民中一小部分耳。自余则谓之奴隶,不谓之民。 亚氏所生之雅典,号称最文明之国也,然当时公民数不过万六千人,其奴隶殆十倍之。又亚氏不以奴隶之制为非,详见下节。 以此少数之公民为一国之分子,舍彼之外,则无有国家,谓非贵族而何?至其当时所谓贵族政治者,又于此少数之中,而更少数者也,此其所以与今制划然也。古代民主政治与今世民主政治所异者何?(其一)则如上所述,古代民主之与贵族,不过百步五十步之差也。(其二)则古代之民主政体,其会议国事也,凡有公民权者,皆躬列其席,雅典是也。今则不然,人民不能人人皆列席,惟投票选出代表人,使代己发表意见。故古代之民主制,其民有直接之参政权;今世之民主制,其民仅有间接之参政权也。古代之制,惟在小市府可以行之。幅员稍寥廓,则势不能集。所以罗马统一全欧以后,其民主政治,不能遍及,不能久存也。今世之制,则虽合全球为一国可也。此又其所以为异也。要之,知人论世,乃得其真。读亚氏之书,当审彼二千年前之群治何如,若徒以今日之眼观之,未有不在在窒碍者也。

又按:贵族政体,极盛于古代。直至百年以前,其焰犹未衰。自今以往,殆将灭绝矣。今日天下万国,既无复有一贵族政体者存。故亚氏之分类,虽直至孟德斯鸠犹采之,及近世则渐废不用。据政治学者所分,大率为独裁政体、合议政体两大类,而其中复分子目焉。参观《 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 》篇。中国通行旧译,有所谓君主、民主、君民共主者,其名号稍悖于论理。盖所谓君主者,殆指专制君主言。所谓君民共主者,殆指立宪君主言。然立宪君主,固不能谓之非君主也,此其所以为失当也。然则今日而言政体,当删出亚氏所列贵族一项,惟存君主、民主二者。而君主之中,复区为专制、立宪两子目焉,斯为得矣。虽然,“君民共主”四字,一极良之名词也,吾盖不忍舍之。然则虽稍谬论理而徇俗称,亦未始不可也。要之,君民共主之一政体,实过渡时代最妙之法门也。其制固不可以久,然在今后数百年间,保持治安,增进公益,道未有善于是者。此种政体之出现,实由进化自然之运使然。亚氏之时代,势不能预构此思想,亦无足怪。君民共主之政治,滥觞于英国。英国之政权,不徒合君与民二者而为一也,又合君与民与贵族三者而为一。亚氏所举三种冰炭不同器之政体,今乃合一炉而冶之,此又亚氏所不及料也。

又按:亚氏以三种政体,并其变相,合为六种。孟德斯鸠则删其贵族变相、民主变相二者,定为四种。此实无理之分类也,夫正不正至无定形也。试请亚氏于君主与暴君之间,贵族与豪族之间,民主与暴民之间,而厘然画出一界线曰,如何之程度则属于甲,如何之程度则属于乙,吾知其难矣。譬吾中国君主,尧舜汤武之为令辟,秦政隋广之为民贼,夫人而知矣。然此二者之相去,其间不啻千百级,级级之程度互异。夫孰能取而武断之曰,自某级以上,皆正格之君主政体,自某级以下,皆变相之君主政体也。推之贵族、民主两项,亦复如是。故吾有以知亚氏六种分类之法不可行也。吾以为不论及正不正则已耳,苟论及此,则惟民主为正,而其余皆不足以当此名也。何也?国者民之结集体也,民之在国,犹血轮之在身也。血轮有一窒塞,其全身为之不宁。故主权之当在民,此事理之至浅而无待烦言者也。然则民主亦有不正者乎?曰:有。法兰西大革命时代是也。彼其时实非多数为政,仍少数为政也,托民主之名而无其实者也。然则自余两政体亦有优劣乎?曰:贵族政体,无往而不贼民者也。既非所以保一国之自由,亦非所以保一国之秩序。贵族政体之为劣体,不俟辩也。 然各国大率无不经过此极,但为时有久暂,范围有广狭耳。 若夫君主政体则异是。当人群之初立也,人皆率其恶性,以姿于野蛮之自由,争夺相杀,靡有已时。无法律,无制裁,故非有强有力者,行威严以镇压之,则其群终不可得就。君主政治者,初民时代之恩人也。是故此种政体,在今日则谓之不正,而在古代则谓之正。虽然,其所谓正者,与民主之正有异。吾闻佛之说法,有实有权。权法者何?因众生根器未成熟,而别开一方便法门以导之,使由迷而渐入悟也。及既悟矣,则权法在所必当舍。苟不尔者,谓之“法执”,而法转为迷因矣。故权法在小乘教谓之正,在大乘教谓之不正。君主制度亦然,既过其时,不可不舍,所谓权正非实正也。故吾以为不论正变则已,苟论此,则六者之中,五皆变而惟一为正也。且亚氏所谓正变者,其区别在一谋公益,一谋私益云尔。谓君主、贵族为政之时,而能后其私利,以先人民之公益,若此者,虽故书雅记,时或附会而乐道之。至其实事,吾未之见也。有强权者,恒滥用其权,人类之天性然矣。故亚氏所谓三种正格者,虽未尝不可悬之以为鹄,若夫征诸历史上,恐亿劫而不一遇也。虽然,同一谋私益也,在多数人民自谋之,则私也而反为公矣。故依亚氏之论理,惟民主政体有正之可言,其余皆无可言也。若民主而仍有不正者,则必非真民主也。否则,当应用权法之时,而误用实法也。

亚氏又论政体腐败之由,及其革命循环之状。以为凡一国之始立也,其最初之政体,必为君主政体,所谓武人为于大君也。以其强有力故,故能统率群落,掌握主权,整齐团结之以成一国之形。此为第一级( 即君主政体 ),及后此传国于子孙,子孙渐忘开创之艰,不率由祖法,以谋国家人民之公益,专制恣行,民不堪命。此为第二级( 即霸主政体 ),专制之弊既极,于是其臣下有起与为难者,叛乱滋生。其结果也,倡乱之诸首领,代起以掌握政权,市筐箧之恩,结人民之欢,以自固其位。此为第三级( 即贵族政体 ),及贵族政体既确立,渐无藉人民之助,于是益恣肆以徇私利,其党与多,其团体大,故其害人民之自由,坏群治之秩序,比于一人之君主,其祸尤烈。此为第四级( 即豪族政体 ),及其极也,民不聊生,于是数者相率蹶起,致成剧烈之革命。革命以后,除公害,兴公益,国乃大治。是为第五级( 即民主政体 )。及其末流,民主之治,渐老且衰,国民渐失其敬重法律之念,漓其平和礼让之风,驯至于无政府之惨状。此为第六级( 即暴民政体 )。于斯时也,有一二枭雄桀黠者起焉,煽惑愚民,自植权力,羽翼已就,遂觊天位。至是复回转于第一级,而君主专制政体再兴。而革命循环之圈一周,君主政体复兴之后,其第二次循环,亦复如是。善恶相续,治乱相寻。如是递嬗,以至无穷。

按:亚氏此论,与孟子所谓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者,其理想正同。虽然,此未足以为政治之真相也。此盖亚氏据其有生以前所经之历史,而推测将来耳。实则后此地球上诸国,从未有依此定例以为循环者。夫创业者多善政,继体者多弊举,此在君主、贵族两政体或有然。于民主之治,其现象适与此相反。草创伊始,民未习于自治,法律未备,风俗未醇,往往罅漏百出焉。行之数十年、百年,经验日多,逐渐改良,遂能成为完全真民主之治。此近世欧洲诸国之明效大验也。亚氏所谓由第五级变为第六级者,在古代希腊、罗马,虽尝有之,然彼非真行民政耳。苟真行民政,则进矣,断未有能退者也。吾请更以佛理譬之。学佛者以成佛为究竟,当其未成佛也,则轮回循环于天人六道中,或受天身,或受龙身,或受人身,或受饿鬼、畜生身。于彼于此,其变相不可究诘,亦无一定升降之次第,而惟视其所造业以获报果。苟一旦成佛矣,则断未有复能堕落者也。苟犹堕落,则必其所到者仍非佛地也。政治亦然。政体以民主为究竟,当其未至民主也,则沉曀循环于民贼之下。或遇仁君而为君主政,或遇暴君而为霸主政,或遇共和而为贵族政,或遇横强而为豪族政,或遇乱贼而为暴民政。于彼于此,其变相不可究诘,亦无一定进退之例,而惟应其时势以生波澜。苟一旦成民主矣,则断未有能复堕落者也。苟犹堕落,则必其所行者仍非民主也。不观夫美、法二国之比较乎?美国自独立以来,所行者真民主也。吾敢信其自今以往,更历千万年,断未有转为君主政体或贵族政体者也。法国大革命之时,所行者非真民主也。故自一七八九年至一八七零年,凡八十年中,复戴君主者三度,改易宪法者二十一次,大乱棼棼,几无宁岁。无他,未至其究竟则然耳。故孟子一治一乱之言,非吾所敢从也。吾以为不治则已,苟治,未有复能乱者也。 虽美国今日之治犹未可谓之郅治。再以佛语譬之,则美国殆已到辟支独觉位,犹未能到佛菩萨位也。 使治而复乱,则所谓治者必非真治也。今日进化之学理大明,知一切有机体之物,莫不循进化公例。国家一有机体也,夫焉能独戾此例乎?进化与循环,正两反对之现象也。知此则亚氏政体循环之说,不攻自破矣。至其前此之有循环,则亦不过循环于进化之中,特其圈太大,易被眩惑,故误此为彼耳。

又按:亚氏所谓由民主而复变为君主者,在泰西往往有之。希腊列国,既数见不鲜矣。后此如罗马之该撒,法兰西之拿破仑第一、拿破仑第三,皆其最著者也。民智民德之程度,未至于可以为民主之域,而贸然行之,此最险事。言政治者,所不可不熟鉴也。至其言君主贵族民主递嬗之理,在畴昔泰西诸国,亦屡见焉,但其论断不可通于今日。今彼之贵族政体,殆如死灰之不可复燃矣。如彼俄罗斯者,今世界上第一专制国也,使其将来果有破坏今制之一日,试问能如亚氏之例,复移于贵族之一阶级乎?必不然矣!

然则亚氏于诸种政体之中,以何者为最良乎?亚氏之说道德也,最尊中庸。其言曰:“真勇在乱暴与卑怯之间,真仁在吝啬与奢侈之间。”故彼亦据此意以论政治。亚氏乃言曰:无论何国之民,大率可区为三级:一曰富而贵者,假名曰上等社会。二曰贫而贱者,假名曰下等社会。三曰在富与贫、贵与贱之间者,假名曰中等社会。一国之中,上等社会常最少数,下等社会常最多数,而中等社会亦常在其中。苟一国政权而在彼最少数者,彼等骄奢淫泆,不事民事,甚者朘括人民之脂膏以为己肥,其害国莫大焉。反是而在彼最多数者,彼等无学识,无经验,不能事事,甚则虏掠富者之财产,陷于无政府之惨状,其害国亦莫大焉。故莫如执两端而用其中,使国之政权,常在次多数之中等社会,则常能调和彼两阶级,而国本以固矣。

按:亚氏此言,至当不易之言也。今日欧美诸立宪国,皆遵此道也。其所以能破坏专制,确立自由,其始亦未有不赖中等社会之功者也。“最大多数最大幸福”一语,诚可为政治界之金科玉律,然今犹未至其时也。今世各国之社会党,挟持此义以号召于天下,然其弊往往陷于无政府主义。此固不可以立,即立矣,而亦不可以久也。虽然,亚氏之言在欧西,则甚易领会。自中国人读之,则苦难索解矣。何也?中国数千年来,只有“一人政体”,而更无所谓“寡人政体”“多人政体”者,不问其为上等社会、中等社会、下等社会,皆戢戢然同蜷伏于一尊之下。而更何从于此三者之间,而下比较也。噫! 又按:亚氏只比较少数、多数,而不论及君主者,当时希腊君主政体殆全绝矣。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析之论,亦自亚氏始也。亚氏之言曰:一国之政治枢机有三:(第一)讨议国事之权也,(第二)官吏之资格及其职权也,(第三)司法权限也。其第一项所掌者,凡国中宣战、媾和、缔结同盟、解散同盟、诸大政,以及制定法律、监督会计、审定死刑、放逐没收等诸大狱。 按:此属于司法范围之事。当时希腊人皆以众议决之。 此等权力,当以归诸全体之人民或人民中之一部分。其归诸全体之人民者,民主制之特质也。至人民参与政治之方法,亦不一。有为一总团体合而议之者,有不能为总团体,故轮班而议之者。 按:亚氏当时未有代议之制,故有轮班之例,以济其穷。实则此两法皆不可行于今日也。 然其权限,惟在选举官吏,议准法律,决定和战,稽查国计,荦荦数大端足矣。其余一切行政事务,当委托于当局官吏,若行政权尽吸集于议会之手,此实最恶滥之民主制,非国家之福也。

按:英国长期国会之末路,及法国大革命时代,皆吸集行政权于议会,其弊有不可胜言者,亚氏早道破之矣。其第二项,亚氏提出种种之问题,曰官吏之数当几何乎?曰官吏所当管理者为何等事务乎?曰其在职之任期当若何,将终其身乎?抑有期限乎?其期限宜长乎?宜短乎?一人可得再任乎?将不得乎?曰任命官吏之法当若何?其任之之权当在何人乎?其可以被任者当属何等人乎?一切人民,皆可以任用官吏,且被任用为官吏乎?抑于人民中,立特别之等级,特别之限制,惟某种人得有任官权,惟某种人得有被任为官之权,而他皆不得乎?其任之之时,当用选举法乎?抑用抽签法乎?亚氏乃参伍错综之,而列为十二种格式,各顺应于其政体以为适宜。其论民主政体所当行者,则一切人民,皆得选官吏,一切人民皆得为官吏。而其任用之法,或选举,或抽签,随其所司之职为区别是也。

按:抽签官之法,颇骇听闻。盖当时希腊诸邦,面积极小,而有公民权者,其人数亦更有限。且寻常官吏,酬俸至薄,人不乐为,特以维持国家之义务,不可不强群中若干人使从事耳。故当时亦兼采用此法。

其第三项,亦提出三种问题。曰当以何等人任法官乎?法官之职掌如何乎?其任命之方法如何乎?亦顺应于三种政体而论之,兹不具引。 dgOeeIHyF/EPBKNzjAnRc8rwXtJW8r6V1yLosXz8BV4Xb1LZbS6iQtWQQ8UT8O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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