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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传 [1]

清光绪二十七年

呜呼!自古达识先觉,出其万斛血泪,为世界众生开无前之利益。千百年后读其书,想其丰采,一世之人,为膜拜赞叹,香花祝而神明视。而当其生也,举国欲杀,颠连困苦,乃至谋一 一粥而不可得,僇辱横死,以终其身者,何可胜道?诚一游瑞士之日内瓦府,与法国巴黎之武良街,见有巍然高耸云表,神气飒爽,衣饰褴褛之石像,非JEAN JACQUES ROUSSEAU先生乎哉?其所著《民约论》( SOCIAL CONTRACT )迄于十九世纪之上半纪,重印殆数十次,他国之翻译印行者,亦二十余种。噫嘻盛哉!以双手为政治学界开一新天地,何其伟也!吾辈读卢氏之书,请先述卢氏之传。

卢梭者,法国人,匠人某之子也,以一千七百十二年生于瑞士之日内瓦府。家贫窭,幼失母。天资颖敏,不屑家人生产作业,而好读稗官野乘。久之,自悟句读,遂涉猎发朱惠、募理英尔诸大家著作。及执弟子礼于乡校师良边西之门,得读普鲁达尔之书,慨然自奋曰:“英雄豪杰,非异人任矣。”自是刻苦砥砺,日夜孜孜,惟恐不足,崭然有睥睨千古之概。成童时,其父以故去日内瓦府,属卢梭于佣书某,而卢梭意不自适,因从雕刻师某业焉。无何,又去某氏,漫游四方。千七百二十八年,入法国安西府,寄食瓦列寡妇某氏。氏悯其年少气锐,常为饥驱,又欲变化其狷介之气质,恩遇周挚,若家人父子然。遂劝其奉耶稣旧教,又命入意大利株林府教育院。既又出教育院为音律师,出入侯门,仅免冻馁。后益困,常执仆隶之役,卑贱屈辱,不可终日。乃复投瓦列寡妇,妇善视之如初。及妇没,赴里昂府,主大判事某家,教授其子弟。千七百四十一年,著音律书于巴黎,为伶人所沮,书不得行。千七百四十九年,穷乏益酷,恒终日不得一炊。遂矫正其所著书,务求合俗,出而售之,仅获旦夕之饷焉。千七百五十二年,著一书,颜曰“ DICTIONARY OF MUSIC ”,痛斥法国音律之弊,于是掊击纷起,几无容身之地。自后益肆力于政治之学,往往有所著述,而皆与老师宿儒不合,排之者众,群将媒孽之,以起冤狱,大惧,避至日内瓦府。又奉耶稣新教,欲为瑞士共和国人民,瑞人阻之,不得意而还巴黎。又著《教育论》及道德小说等书,言天道之真理,造化之妙用,以排斥耶稣教之豫言奇迹者,得谤益甚。巴黎议会命毁其书,且将拘而置诸重典。又奔瑞士,与其国人争论不合,复还巴黎。会法政府命吏物色卢梭,搜捕甚亟,乃闭户不敢外出,时或微服而行云。千七百六十六年,应友人非迷氏之聘,赴英伦敦。与僚友议不合,又还法国,自变姓名,潜居诸州郡,而屡与人龃龉,不能久居于一处。千七百七十年五月,卒归巴黎,自谓天下之人皆仇视我也,怏怏不乐,遂发狂疾。仁刺达伯惜其有志不遂,为与田宅数亩,隐居自养。千七百七十一年,著《波兰政体考》,七十八年业成。此书鸿富奥博,而于民约之旨,尤三致意焉。是年三月,暴卒。或云病毙,或云遭仇人之毒,官吏验视,则自杀也。卢梭性锐达,少有大志,然好为过激诡异之论,虽屡为世人所挫折,而其志益坚。晚年愤世人不己容,遂至发狂自戕。于戏不其悲夫?一千七百九十四年,法人念卢梭发明新学之功,改葬遗骸于巴黎招魂社,又刻石肖像于日内瓦府。后数年,巴黎人选大理石刻半身像于武良街,至今人称为卢梭街,搢绅大夫,过者必式礼焉。

民约之义,起于一千五百七十七年。姚伯兰基氏曾著一书,名曰《征讨暴君论》。以为邦国者,本由天与民、与君主相共结契约而起者也,而君主往往背此契约,为民灾患,是政俗之亟宜匡正者也云云。此等议论,在当时实为奇创。其后霍布士、陆克皆祖述此旨,渐次光大。及卢梭,其说益精密,遂至牢笼一世,别开天地。今欲详解卢氏民约之旨,使无遗憾,必当明立国之事实与立国之理义,两者分别之点,然后不至误解卢氏之说以误后人也。

就立国之实际而考之,有两原因焉。一则因不得已而立者也,一则因人之自由而立者也。所谓不得已者何?夫人不能孤立而营生也,因种种之需求,不得不通功易事,相聚以各得所欲。此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学士辈多能论之,皆以为人之性,本相聚而为生者也。是故就事实实际言之,苟谓人类之始,皆一一孤立,后乃相约而成邦国云云,其论固不完善。盖当其未立契约以前,已有其不得已而相处者存也。是故卢梭民约之说,非指建邦之实际而言,特以为其理不可不如是云尔。而后世学者排挤之论,往往不察作者本旨所在,辄谓遍考历史,曾无一国以契约而成者,因以攻《民约论》之失当。抑何轻率之甚耶!

卢梭民约之真意,德国大儒康德(IMMANUEL KANT)解之最明。康氏曰:“民约之义,非立国之实事,而立国之理论也。”此可谓一言居要者矣。虽然,征之史籍,凡各国立国之始,亦往往有多少之自由主义行乎其间者。夫人智未开之时,因天时人事之患害,为强有力者所胁迫,驱民众而成部落,此所谓势之不可避者,固无待言。然于其间自有自由之义存焉,人人于不识不知之间而自守之,此亦天理所必至也。故卢梭曰:“凡人类聚合之最古而最自然者,莫如家族然,一夫一妻之相配,实由契于情好互相承认而成,是即契约之类也。既曰契约,则彼此之间,各有自由之义存矣。不独此也,即父母之于子亦然。子之幼也,不能自存,父母不得已而抚育之,固也。及其长也,犹相结而为尊卑之交,是实由自由之真性使之然,而非有所不得已者也。世人往往称家族为邦国之滥觞,夫以家族之亲,其赖以久相结而不解,尚必借此契约,而况于邦国乎?”

夫如是,众家族既各各因契约而立矣。寖假而众家族共相约为一团体,而部落生焉。寖假而众部落又共相约为一团体,而邦国成焉。但此所谓相约者,不过彼此心中默许,不识不知而行之,非明相告语著之竹帛云尔。不宁惟是,或有一邦之民,奋其暴威,战胜他邦,降其民而有之,若欲此二邦之民永合为一,辑睦不争,则必不可无所约。不然,则名为二邦相合,实则阴相仇视而已。故知人类苟相聚而居,其间必自有契约之存,无可疑者。又凡人生长于一政府之下,及既达丁年,犹居是邦,而遵奉其法律,是即默认其国之民约而守之也。又自古文明之国,常有举国投票,改革宪法,亦不外合众民以改其民约而已。

以上所论,是邦国因人之自由而立之一证也。虽然,卢梭所最致意者,不在于实事之迹,而在事理之所当然。今先揭其主义之最简明而为人人所诵佩者如下。

卢梭曰:“众人相聚而谋曰:吾侪愿成一团聚,以众力而拥护各人之性命财产,勿使蒙他族之侵害。相聚以后,人人皆属从于他之众人,而实毫不损其固有之自由权,与未相聚之前无以异。若此者即邦国所由立之本旨也,而民约者即所以达行此本旨之具也。”

卢氏此言,可谓深切著明矣。凡两人或数人欲共为一事,而彼此皆有平等之自由权,则非共立一约不能也。审如是,则一国中人人相交之际,无论欲为何事,皆当由契约之手段亦明矣。人人交际既不可不由契约,则邦国之设立,其必由契约,又岂待知者而决乎?

夫一人或数人之交际,一事或数事之契约。此契约之小焉者也。若邦国之民约,则契约之最大者,而国内人人小契约之所托命也。譬之民约如一大圆线,人人之私约,如无数小圆线,大圆线先定其位置,于是小圆线在其内,或占左位,或占右位,以成种种结构。大圆之体,遂完足而无憾。

民约所以生之原因既明,又当论民约所生之结果。卢梭以为民约之目的,决非使各人尽入于奴隶之境,故民约既成之后,苟有一人敢统御众人而役使之,则其民约非复真契约,不过独夫之暴行耳。且即使人人甘心崇奉一人,而自供其役使,其所谓民约者,亦已不正,而前后互相矛盾,不可为训矣。要而论之,则民约云者,必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苟使有君主臣庶之别,则无论由于君主之威力,由于臣民之好意,皆悖于事理者也。故前此霍布士及格鲁西亚,皆以为民约既成,众人皆当捐弃己之权利,而托诸一人或数人之手。卢梭则言凡弃己之自由权者,即弃其所以为人之具也。旨哉言乎!

卢梭曰“保持己之自由权,是人生一大责任也。凡号称为人,则不可不尽此责任。盖自由权之为物,非仅如铠胄之属,借以蔽身,可以任意自披之而自脱之也。若脱自由权而弃之,则是我弃我而不自有”云尔,何也?自由者凡百权理之本也,凡百责任之原也。责任固不可弃,权理亦不可捐,而况其本原之自由权哉?

且自由权又道德之本也,人若无此权,则善恶皆非己出,是人而非人也。如霍氏等之说,殆反于道德之原矣。卢梭言曰:譬如甲乙同立一约,甲则有无限之权,乙则受无限之屈,如此者可谓之真约乎?如霍氏等说,则君主向于臣庶,无一不可命令,是君主无一责任也。凡契约云者,彼此各有应尽之责任云也。今为一契约,而一有责任,一无责任,尚何约之可言?

按:卢氏此论,可谓铁案不移。夫使我与人立一约,而因此尽捐弃我之权利,是我并守约之权而亦丧之也。果尔,则此约旋成随毁,当初一切所定条件皆成泡幻。若是者谓之真约得乎?

卢梭既论弃权之约之悖谬,又以为吾若为此等约,不徒自害,且害他人。何以故?邦国者,非独以今代之人成,而后来之人,陆续生长者,皆加入之也。子又生孙,孙又生子,如是乃至无穷。则我之契约,并后代之人而坑陷之,其罪为何如耶?

卢梭又言曰:纵令人有捐弃本身自由权之权,断无为儿子豫约代捐彼自由权之权。何也?彼儿子亦人也,生而有自由权,而此权当躬自左右之,非为人父者所能强夺也。是故儿子当婴孩不能自存之时,为父者虽可以代彼约束各事,以助其生长,增其福利。若夫代子立约,举其身命而与诸人,使不得复有所变更,此背天地之公道,越为父之权限,文明之世所不容也。

按:吾中国旧俗,父母得鬻其子女为人婢仆。又父母杀子,其罪减等。是皆不明公理,不尊重人权之所致也。

由此观之,则霍氏之说之谬误,不辨自明。夫人既不能滥用己之自由权,以代后人捐弃其权,然则奉世袭之一君主若贵族以为国者,其悖理更无待言。

问者曰:“民约者不能捐弃其自由权以奉于一人若数人,既闻命矣,然则捐弃之以奉于众人可乎?”更申言之,则民约者,非甲与乙所立之约,乃甲乙同对于众人( 即邦国 )所立之约,然则各人举其权而奉诸邦国,不亦可乎?是说也,即纯类乎近世所谓“共有政体”,欲举众人而尽纳诸公会之中者也。卢氏关于此答案,其言论颇不明了,且有瑕疵,请细论之。

卢梭曰:“民约中有第一紧要之条款,曰各人尽举其所有之诸权,而纳诸邦国是也。”由此观之,则其所谓民约者,宛然“共有政体”。盖卢梭浸淫于古者柏拉图之说,以邦国为全体,以各人为肢节,而因祖述其义者也。夫邦国之与人民,其关系诚有如全体之于肢节者,盖人在邦国相待而为用,又有诸种之职各分任之,犹人之一身,手、足、头、目、肺、肠各司其职以为荣养。是说也,古昔民主国往往实行之,而斯巴达( 希腊之一国 )、罗马二国其尤著者也。彼其重邦国而轻各人,惟实行此主义之故。

卢梭及十八世纪诸硕学,皆得力于古籍者也,故旧主义( 即以国为重者 )与新主义( 即以民为重者 )常搀杂于其间。卢氏尝定国中各种之职务而设一喻,其言曰“主权者,元首也;法律及习俗,脑髓也;诸职官,意欲及感触之器也;农工商贾,口及肠胃所以荣养全身者也;财政,血液也;出纳之职,心脏也;国,人身也,全体之肢节也。是故苟伤害国家之一部,则其病苦之感,直及于头脑,而忽遍于全身”云云。此等之论,仅自财利上言之,可谓毫发无遗憾,若夫自各人自由权言之,则稍有未安者。果如此说,则邦国独有一身之全体,而各人不过其肢节脏腑,是人民为国家之附庸也。是惟邦国为能有自由权,而各人之自由不过如冥顽无觉之血液,仅随生理循环之转动也。夫卢氏之倡民约也,其初以人人意识之自由为主,及其论民约之条项,反注重邦国而不复顾各人,殆非卢氏之真意。

卢梭亦知其之前后不相容也,于是乃为一种之遁词。其言曰“各人虽皆自举其身以与众人,实则一无所与。何也?我举吾身以与他人,他人亦举其身以与我,如是而成一邦国,吾于此有所失,而于彼有所得,而又得赖众力以自拥卫,何得失之可言”云云。是言也,不过英雄欺人耳。夫既已举各人而纳于邦国中,则吞吐之而消融之矣,何缘复得其所已失耶?《民约论》全书中,此段最为瑕疵矣。

虽然,以卢梭之光明俊伟,岂屑为自欺欺人者?故既终其说之后,复发一议以自正其误曰“凡各人为民约而献纳于国家者,亦有度量分界,不过为维持邦国所必要之事件,而将己有之能力、财产与自由权,割爱其中之几分以供众用”云耳。由此言之,则卢梭所谓各人捐弃其权利者,非全部而一部也。然卢氏之精意,犹不止此。彼以为民约之成也,各人实于其权利分毫无所捐弃,非独无捐弃而已,各人因民约所得之利益,较之未立约以前更有增者。何也?合众力而自拥卫,得以护持己之自由权而使莫或侵也。

读至此,然后卢梭之本旨乃可知矣。盖以为民约之为物,非以剥削各人之自由权为目的,实以增长坚立各人之自由权为目的者也。但卢氏深入于古昔希腊、罗马之民主政治,其各种旧主义,来往胸中,拂之不去。故虽以烱烱如炬之眼,为近世真民主主义开山之祖,而临去秋波,未免有情,此亦不必为大贤讳者也。

卢梭又以为民约之为物,不独有益于人人之自由权而已,且为平等主义之根本也。何以言之?天之生人也,有强弱之别,有智愚之差,一旦民约既成,法律之所要,更无强弱,更无智愚,惟视其正不正何如耳。故曰:民约者,易事势之不平等,而为道德之平等者也。事势之不平等者何?天然之智愚强弱是也。道德之平等者何?由法律条款所生之义理是也。

人人既相约为群以建设所谓政府者,则其最上之主权,当何属乎?卢梭以为民约未立以前,人人皆自有主权,而此权与自由权合为一体。及约之既成,则主权不在于一人之手,而在此众人之意,而所谓公意者是也。

卢梭以为凡邦国皆藉众人之自由权而建设者也,故其权惟当属之众人,而不能属之一人若数人。质而言之,则主权者,邦国之所有,邦国者,众人之所有,主权之形所发于外者,则众人共同制定之法律是也。

卢梭又以为所谓公意者,非徒指多数人之所欲而已,必全国人之所欲而后可。故其言曰:“凡议事之时,相约以三占从二决可否,固属不得不然之事,然为此约之前,必须得全员之许诺而后可,是每决一事,皆不啻全员之同意也。不宁惟是,所谓公意者,非徒指现时国人之所欲而已,又并后人之所欲而言之。何也?现时全国人之所欲,在于现时,洵所谓公矣。及其与后代全国人之所欲不相合时,则已不得谓之公意。是故今日以全国人之议而决定者,明日亦可以全国人之议而改之。不然,则豫以今日之所欲,而束缚他日之所欲,岂理也哉!”

由是观之,则卢梭所谓公意,极活泼自由,自发起之,自改正之,自变革之,日征月迈,有进无已,夫乃谓之公意。且公意既如此其广博矣,则必惟属于各人所自有,而不可属于他人。故卢梭又言曰:“国民之主权不可让与者也。今有人于此,而曰某甲今日之所欲,吾亦欲之,斯可也。若曰某甲明日之所欲,吾亦欲之,斯大不可。何则?意欲者,非可自束缚者也,故凡涉于将来之事,皆不得豫定。反此者,是谓我侵我之自由权。”

卢梭又曰:“一邦之民,若相约拥立君主,而始终顺其所欲,则此约即所以丧失其为国民之资格,而不复能为国也。盖苟有君主,则主权立即消亡。”卢氏据此真理,以攻击世袭君主之制,及一切贵族特权之政治,如以千钧之弩溃痈矣。卢梭又曰:“主权者,合于一而不可分者也。一国之制度,虽有立法、行法之别,各司其职,然主权当常在于国民中而无分离。虽分若干省部,设若干人员,皆不过受国民之附托,就职于一时耳。国民因其所欲,可以随时变更法度,而不能有所制限。”然则立法、行法、司法三权,所以分别部居不许杂厕者,正所以保护三权所从出之主权,使常在全国人之掌握也。是故主权之用可分,而主权之体不可分,是民约论之旨趣也。

学者见卢梭之主张公意,如此其甚也,以为所谓公意者,必与确乎不易之道理为一体矣。虽然,又当细辨。卢梭之所贵乎公意者,指其体而言,非指其用而言。故其言曰:“公意者,诚常正而以规图公益为主者也。虽然,其所议决非必常完善者。”何也?旨趣与决议,或往往背驰,民固常愿望公益,而或常不能见真公益之所存故也。故卢梭又曰:“众之所欲,与公意自有别。公意者,必常以公益为目的。若夫众之所欲,则以各人一时之私意聚合而成,或往往以私利为目的者有之矣。”

若是乎,凡一国所布之令,必以真出于公意者,然后可谓之法律。若夫发于一人或数人之意者,不能成法律,此理论之正当者也。虽然,以今日之国家,其实际必不能常如是。故但以众人所公认者,即名之曰法律,而公认之方法,则以国人会议三占从二以决之而已。

卢梭乃言曰:“法律者,以广博之意欲,与广博之目的,相合而成者也。苟以一人或数人所决定者,无论其人属于何等人,而决不足以成法律。又虽经国民全员之议决,苟其事仅关于一人或数人之利害,而不及于众者,亦决不足以成法律。”

按:此论可谓一针见血,简而严,精而透矣。试一观我中国之法律,何一非由一人或数人所决定者?何一非仅关系一人或数人之利害者?以此勘之,则谓吾中国数千年来未尝布法律,非过言也。

卢梭又曰:“法律者,国民相聚而成立之规条也。”又曰:“法律者,全国民所必当遵守,以故全国民不可不议定之。”又曰:“国也者,国民之会聚场也;法律也者,会所之规约也。定会所之规约,凡与于此会聚之人,所公有之责任也。”又曰:“若欲得意欲之公,不可先定某某事,以表众人之同意,必众人皆自发议而后可。”

又曰:“若欲真得意欲之公,则各人必须由自己所见而发,不可仰承他人之风旨,苟有所受,斯亦不得为公矣。”

虽然,卢梭之意,以为公意,体也;法律,用也;公意无形也,法律有形也。公意不可见,而国人公认以为公意之所存者,夫是之谓法律。惟然,故公意虽常良善,而法律必不能常良善。故卢梭又曰:“凡事之善良而悉合于道理者,非吾人所能为,皆天之所命也。使吾人若能一一听命于天,不逾其矩,则无取乎有政府,无取乎有法律。惟其不能,则法律所以不得不起也。”

又曰:“世固有事物自然之公理,精当不易之大义,然欲以行之于斯世,而不能人人尽从者,有从有不从,是义终不得行也。于是乎,不得不由契约而定之,由法律而行之,然后权理乃生,责任乃出,而理义始得伸。”故卢梭谓孟德斯鸠之所谓法律,不过事物自然之法律,而未足称为邦国之法律,谓其施行之方法未明也。

是故卢梭之意,以为法律者,众人相共议定,从于事物自然之理,以发表其现时之意欲云尔。要之,法律者,自其旨趣言之,虽常公正,然其议而定之也,常不能尽然,故不可不常修改而更正之。此一说实卢梭之识卓越千古者也。

凡当议定法律之时,必求合于正理,固不待言。但有时错谬而与理背驰,故无论何种法律,皆可随时厘正变更。而此厘正之权,当常在于国民之手。故卢梭谓彼握权之人,一旦议定法律,而始终不许变易者,实政治之罪人也。

又曰:“凡法律无论若何重大,无有不可以国人之所欲而更之者。苟不尔,则主权不复在国民之手,而政治之基坏矣。”

卢梭又曰:“凡法律之目的,在于为公众谋最大利益。而所谓公众最大利益者非他,在自由与平等二者之中而已。何也?一国之中,有一人丧自由权之时,则其国灭一人之力,此自由所以为最大利益也。然无平等,则不能得自由,此平等所以为最大利益也。”

又曰:“吾所谓平等者,非谓欲使一国之人,其势力、财产皆全相均而无一差异也,若是者,盖决不可行之事也。但使其有势力者,不至涉于暴虐,以背法律之旨趣,越官职之权限,则于平等之义斯足焉矣。至财产一事,但使富者不至藉金钱之力以凌压他人,贫窭者不至自鬻为奴,则于平等之义斯足焉矣。”

又曰:“欲使邦基永奠,则当令贫富之差,不至太相远。苟富者太富,贫者太贫,则于国之治安俱有大害。何也?富者藉财力以笼络贫者,而潜夺其政权;贫者甘谄谀富者,而供其使役。质而言之,则富者以金钱收买贫者之自由权,而主人奴隶之势斯成矣。虽然,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其差异以渐次而日甚,此又自然之势,无可如何者也。故必当藉法律之力,以防制此势,节中而得其平,则平等自由可以不坠于地。”

卢梭以前诸学者,往往以国民之主权与政府之主权混淆为一。及卢梭出,始别白之。以为主权者,惟国民独掌之,若政府则不过承国民之命以行其意欲之委员耳。其言曰:“政府者何也?即居于掌握主权者( 即国民全体 )与服从主权者( 即各人 )之中间,而赞助其交际,且施行法律以防护公众之自由权者也。更质言之,则国民者,主人也,而官吏者,其所佣之工人而执其役者也。”

夫政府之为物,既不过受民之委托以施行其公意之一机关,则其所当循守之责任可知矣。故凡可以伤国民自由权之全部若一部之事,皆当避之。故无论何种政体,苟使国民不能自行其现时之意欲与将来之意欲者,皆谓之不正。何也?苟国民常不能掌握主权,则背于立国之大本也。卢梭乃断言曰:“凡政体之合于真理者,惟民主之制为然耳。”

是故卢梭以为政体种类之差别,不过因施法权之分配如何而强为之名耳,非谓立法权之分配,可以相异也。盖立法权者,必常在全国之人手,而万无可以分配之理。若不尔,则一人或数人握之,已反于民约之本义,而尚何政体之足云?所谓施法权之分配者,或以全国人而施行全国人之所欲,或以一人而施行全国人之所欲,或以若干人而施行全国人之所欲,即世俗所谓君主政体、少数政体、民主政体之分也。若夫发表意欲(即立法权)必属于全国人之责任,无可移者。且彼之任施法权者,无论为一人,为若干人,皆不过一时偶受委托,苟有过举,则国人皆得责罚之、罢黜之。

至委托施法权之事,三者之中,果以何为善乎?卢梭曰:“全国人自行施法之权,苟非小国,必不能实行之。且有种种弊端,比诸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其害或有更甚者。故分诸种之官职,而严画其权限,最为善矣。”

卢梭于是取现时英国所循之政体,即所谓代议政体者而评论之。以为其分别施法之权,洵善也。虽然,其代议政体尚不免与自由真义稍有所戾。何则?代议政体者,以若干人员而代国人任主权者也,故国人得发表其意欲者,仅存投票选举议员之一日而已,此一日以外,不过拱手以观代人之所为。故如此政体,国人虽非永远捐弃其自由权,而不免一时捐弃之矣,故曰未得为真善美之政体也。卢梭以为国人票选若干人员而委之以议政之权,固无不可,惟必当明其责任,有负责者,则可随时黜之。何也?彼若干人者,不过为一时受托之人,非谓使其人代己握主权,而以己权全付之也。盖权本不得让与他人,故亦不得使人代我握之,主权常存于公众意欲之中,而意欲者必非他人可以代表者也。

又言:法律者,众意之形于外者也。我有我之意,代人有代人之意,故立法权决不可使人代我。若夫施法权则可以代矣。何也?施法权者不过实行我所定之法律而已。又言:英国人自以为我实有自由权,可谓愚谬。盖彼等惟选举议员之日有自由权耳,选举事毕,便为奴隶矣。

如卢梭之言,则议定法律之事,凡为国民者,不可不躬自任之,斯固善矣。然有一难事焉,在于大国之国民,果能一一躬握此权,而不托诸代人乎?卢梭曰:“是固不能。是故欲行真民主之政,非众小邦相联结不可。”难者曰:“众小邦并立,则或有一大邦狡焉思逞,以侵犯之,其奈之何?”卢梭曰:“众小邦相联为一,则其势力外足以御暴侮,内足以护国人之自由,故联邦民主之制,夐乎尚矣。”

卢氏又以为联邦民主之制,其各邦相交之际,有最紧要者一事。惜哉!其所谓紧要之一事,未及论叙,而卢氏遂卒,使后人有葭苍露白之感焉。但度其所谓联邦民主之制,殆取法于瑞士,而更研究其利弊也。

卢氏以为瑞士联邦诚太弱小,或不免为邻邦所侵轹。虽然,使有一大邦,效瑞士之例,自分为数小邦,据联邦之制,以实行民主之政,则其国势之强盛,人民之自由,必有可以震古铄今,而永为后世万国法者。卢氏之旨,其在斯乎?其在斯乎?

按:卢氏此论,可谓精义入神,盛水不漏。今虽未有行之者,然将来必遍于大地,无可疑也。我中国数千年生息于专制政体之下,虽然,民间自治之风最盛焉。诚能博采文明各国地方之制,省省府府,州州县县,乡乡市市,各为团体,因其地宜以立法律,从其民欲以施政令,则成就一卢梭心目中所想望之国家,其路为最近,而其事为最易焉。果尔,则吾中国之政体,行将为万国师矣。过屠门而大嚼,虽不得肉,固且快意。姑妄言之,愿天下读者勿姑妄听之也。

1. 本篇原名《卢梭学案》( JEAN JACQUES ROUSSEAU )。为体例统一起见,编者改为《卢梭传》。 eULEcCqjzfOD7X6aWqZtmlRMNnusRN8YoXT1/zZaWpeASdSh6RbGyOzu9O06dD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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