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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士学案
(HOBBES)

清光绪二十七年

霍布士,英人,生于一千五百八十八年,卒于一千六百七十九年。尝事英王查理士第二为师傅,与当时名士倍根相友善,以哲学相应和,有名于时。英国哲学学风,皆趋重实质主义、功利主义,而两人实为之先导。霍布士之哲学,以为凡物无所谓灵魂,其物体中所发一切现象,不过一种之运动。即吾人之苦乐,亦皆脑髓之一运动耳。脑筋之动,适当于诸体则生乐,抵触于诸体则生苦。由乐而生愿欲,由苦而生厌恶。愿欲者,运动之畅发也;厌恶者,运动之收缩也。然则所谓自由者,不外形体之自由,即我实行我之所愿欲而已。而心魂之自由,实未尝有也。霍氏以此主义为根本,故其论道德也,敢为惊世骇俗之言,而无所顾忌。其言曰:“善者何?快乐而已。恶者何?痛苦而已。故凡可以得快乐者,皆善也。凡可以得痛苦者,皆恶也。然则利益者万善之长,而人人当以为务者也。”霍氏于是胪举凡人之情状,皆由利己一念变化而来。敬天神之心,畏惧之情所发也;嗜文艺之心,将以炫己之长也。见人之粗鄙失仪,则笑之以为乐,盖所以自夸,而以为我迥出此人之上也。恤人之患难,不过示我之意气也。故利己一念,实万念之源也。霍氏因论人生之职分,以为当因势利导,各求其利益之最大者,以就乐而避苦。此天理自然之法律,亦道德之极致也。霍氏本此旨以论政术,谓人类所以设国家立法律者,皆由契约而起。而所谓契约,一以利益为主,而所以保护此契约,使无敢或背者,则在以强大之威权监行之。此其大慨也。霍氏之哲学,理论极密,前后呼应,几有盛水不漏之观。其功利主义,开辨端斯宾塞等之先河,其民约新说,为洛克、卢梭之嚆矢。虽其持论有偏激,其方法有流弊,然不得不谓有功于政治学也。

霍布士曰:吾人之性,常为就乐避苦之情所驱使。如机关之运转,不能稍自惩窒者也。然则以此等人相聚而为邦国,果能遽自变其性,不复为利己之念所役乎?是必不能,其必仍就利避害,循所谓自然之常法。而不改初服,有断然也。故昔者亚里士多德以为人性本相爱,故其相聚而为邦国,实天理之自然。霍布士反之,谓人人皆惟务利己,不知其他,故其相恶,实为天性。其相聚而为邦国也,亦不过为图利益而出于不得已,非以相爱而生者也。

霍布士曰:人人本相仇视者也,各人皆求充己之愿欲,而他人之患,曾无所撄于其心,人人如是,欲其毋相斗焉,不可得也。故邦国未建制度未设之前,人相吞噬如虎狼,然吞噬不已,胜捷必归于强者。强者之胜,乃自然之势,合于义理,而无容异议者也。由此论之,则谓强权为天下诸种权之基本可也。

邦国未建之前,强者固侵凌弱者而为其害矣。虽然,此害不得谓之不正也。何以故?当彼弱者之蒙害也,果据何法律以相诉辩乎?惟有屈伏而已,不然,彼强者将曰:我之侵害汝,我自从我之所欲也。汝何故不从汝之所欲乎?恐彼弱者必无词以对也。然则众互相争,以强凌弱,是自然之势,即天定之法律也。

虽然,人人相斗,日日相斗,其事有足令人寒心者。盖相斗之本意为利益也,而有大害出焉,故一转念间,必能知辑睦不争,其为众人之利益有更大者,是不待特别智识而后能知也。然则人人求利己,固属天性,人人求辑睦不争,亦天理之自然也。故辑睦不争,是建国以后之第一要务也。但此所谓要务者,非谓道德之所必当然,不过为求利益之一方便法门而已矣。其始也,人各有欲取众物而尽为己有之权,及既求辑睦不争,则不可不举此权而抛弃之。此自然之顺序,不可避之理也。虽然,既抛弃己之专有权,必当有以偿之。不然,则是反于自然之顺序也。故我一旦抛弃我之专有权,众人亦不可不抛弃其专有权以相当。于是,于立国之前,各人相与约曰:我所获者,尔勿夺之于我;尔所获者,我亦勿夺之于尔。人人以权相易,而民约以成。

民约既成之后,则以人人坚守契约而莫敢违,为第一要务矣。譬有人于此,欲辑睦相安,而首违众人之契约,则所谓求体而弃用,而我之自矛盾也。此等事就寻常论之,谓之为不正不义,而霍布士则谓为反于事之顺序,自失其目的而已。何也?当夫契约未定,或我未入此契约之前,无所谓不正不义。犹之未与人约事之前,决无践约之责任也。或问曰:我既约一事之后,忽然回思,觉不践吾言,乃为我之利益,则我仍当践之乎?霍布士则答曰:践不践惟君,君如不以辑睦为利也。请君复斗,而吾侪亦起而与君相斗,但利辑睦之人多,君恐不胜。然则寻常所谓正不正、义不义者,在霍布士之意,不过利不利而已,不过自为谋之臧否而已,而非有所谓道德者存。

虽然,若人人忽欲忽恶,念起念落,易破其约,则将使邦国复成争斗之故态。与未建国等,而于公众之利益大不便,故不可不立一策以防之。此实至难之业也,而霍布士以为直大易易,其策云何?则用威力以护持此约,使莫敢坏之,人畏罪戮,而约以永存。是故霍布士之政术,以体躯之力为基,而即藉此力以拥卫法律者也。

按:霍布士之议论,可谓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如常山之蛇,首尾相应。盖彼本以人类为一种无生气之偶像,常为情欲所驱,而不能自制。世之所谓道德者,皆空幻而非实相,然则相争斗者,必为自然之顺序无疑。既无德义,则去利就害,亦自然之顺序;其相约而求和平,亦自然之顺序。如是则契约既成,必以威力护持之,亦自然之顺序也。使人之本性,而果如霍布士之所言,则其说自固盛水不漏,无有矛盾者。

霍氏所谓人各相竞,专谋利己,而不顾他人之害。此即后来达尔文所谓生存竞争、优胜劣败,是动物之公共性,而人类亦所不免也。苟使人类而仅有此性,而绝无所谓道德之念、自由之性,则霍氏之政论,诚可谓完美无憾。惜夫霍氏知其一,不知其二也,然其叙人类中所有实体之理,其功固自不浅。

且霍布士虽不谓人心有自由之性,然以契约为政治之本,是已知因众人所欲以立邦国之理,其见可谓极卓。自霍布士倡此说,后之学者袭而衍之,其识想愈高尚,其理论愈精密,以谓人人各以自主之权而行其自由德义,实为立国之本,以视霍布士所谓出于私欲者,诚夐乎尚矣。虽然,民约之义,实祖述霍氏,霍氏亦政学界之功臣哉。

以上所述霍布士学说,前后整齐之处也,今更举其旨趣之前后矛盾者论之。

霍布士既谓邦国成立之后,所以护持此自然之法律者,当用威力。但此所谓威力者谁用之乎?将由官吏之专制乎?抑由人民之合议乎?霍布士当时为英王查理第二之师,大见尊宠,于是乎献媚一人而主张君主专制政体,是实可谓一言之失,千古遗恨也。

霍布士之意,以为若欲建设威力,使能统摄国人而无争,则必使众意上同于一意然后可,如是则众人各抛其意欲,而委任于一人之意欲,亦政约所不得已也。其相约之意若曰:吾等各抛弃己权以托君主某,故亦要使吾等相安而享利益云尔。

此约一成,众庶皆相牵联而无分离固也。虽然,霍布士既使臣庶尽行束缚于君主,而君主则毫无所束缚,是君主于臣庶无一事不可要求,而臣庶之于君主,则无一事可要求,天下果有如是之条约乎?君主之权限,如此其广大,则行义可也,行不义亦可也。寖假而君主使人子弑其父,亦不可谓之非理。寖假而君主将国人之生命财产尽夺而归于己手,亦为所欲为,故如霍布士之说,则君主实在世之造物主也。

或问曰:国民既抛弃其权而委之于君主之手,一旦欲恢复之,果能达其志乎?霍布士则曰:不能也。使众人一日得复其权,则君主之权终不专,而条约不能确定,利益不能永保也。故民约一立,虽历千万年而不容变更者,是霍布士之意也。乃至我祖若父抛弃其权以奉于君主,及我生长之后,欲变坏祖父之约,而亦有所不可。嗟乎!我父虽好自为之,而我则未尝预其事也。然而强我必从我父之约,而罔敢或违。天下有是理乎?霍布士之说,于是乎穷。

要之,霍布士政术之原,与其性恶之论相表里。虽然,吾以为即如霍氏之所说,人人惟利是图,绝无道德。而所以整齐之之政术,亦不必以君主专制为务也,盖苟人人各知自谋其利益,因以知谋全体之利益,则必以自由制度为长。且自由制度,又不惟人民全体之利而已。又政府主权者之大利也,何也?政府之权限,惟在保护国民之自由权,拥卫其所立之民约,而此外无所干预,则舆情自安,而祸乱亦可以不萌。此近世政学之士,所以取霍氏民约之义功利之说,而屏弃其专制政体之论也。

更综论之,霍布士之政论,可分为二大段,而两段截然不相联属。其第一段谓众人皆欲出争斗之地,入和平之域,故相约而建设邦国也。其第二段谓众人皆委弃其权,而一归君主之掌握也。审如此言,众人既举一身以奉君主,君主以无限之权肆意使令之。所谓契约者果安在乎?所谓公众之利益者果安在乎?第一段所持论,第二段躬自破坏之。以霍布士之才识,而致有此纰缪之言者,无他,媚其主而已。虽然,民约之义一出,而后之学士往往祖述其意,去瑕存瑾,发挥而光大之,以致开十九世纪之新世界新学理,霍布士之功,又可没耶?

任按:霍布士之学,颇与荀子相类。其所言哲学,即荀子性恶之旨也。其所言政术,即荀子尊君之义也。《荀子·礼论篇》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

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此其论由争斗之人群,进为和平之邦国,其形态级序,与霍氏之说,如出一辙。惟霍氏之意,谓所以成国者,由人民之相约;而荀子谓所以成国者,由君主之竭力,此其相异之点也。就理论上观之,则霍氏之说较高尚;就事实上验之,则荀子之说较确真。而荀子言立国由君意,故虽言君权,而尚能自完其说。霍氏言立国由民意,而其归宿乃在君权,此所谓操矛而自伐者也。

又按:霍布士之言政术,与墨子尤为相类,《墨子·尚同篇》云:“古者民始生,未有正长、未有刑政之时,天下之人异义,是以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百人百义。其人数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内之父子兄弟作怨仇,皆有离散之心,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至如禽兽然。明夫民之无正长以一同天下之义而天下乱也,是故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使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故里长率此里民以上同于乡长,乡长率此乡民以上同于国君,国君率此国民以上同于天子,天子率天下之民以上同于天。”此其全论之条理次序,皆与霍氏若出一吻;其言未建国以前之情形也同;其言民相约而立君也同;其言立君之后,民各去其各人之意欲,以从一人之意欲也同。地之相去数万里,世之相后数千年,而其思想若合符,岂不奇哉?虽然,霍氏有不逮墨氏者一焉。墨氏知以天统君之义,故《尚同篇》又云:“夫既尚同于天子,而未尚同乎天者,则天灾犹未去也。”然则墨子之意,固知君主之不可以无限制,而特未得其所以限制之之良法,故托天以治之,虽其术涉于空漠,若至君权有限之公理,则既得之矣。而霍氏乃主张民贼之僻论,谓君主尽吸噬人而传之翼也。惜哉!

又按:霍布士者,泰西哲学界、政学界极有名之人也,生于十七世纪,而其持论乃仅与吾战国诸子相等,且其精密更有逊焉。亦可见吾中国思想发达之早矣。但近二百年来,泰西思想进步,如此其骤,而吾国虽在今日,依然二千年以上之唾余也,则后起者之罪也。 yUlFwJN4BjM8KWuSSRwtVoYYujg4ItywsLv0RedXNTzeMv5GYqdUvYWlTQdVsu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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