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根,英国人,生于一千五百六十一年( 明嘉靖四十年 ),卒于一千六百二十六年( 明天启六年 )。其时正承十五世纪古学复兴(Renaissance)及新教(Protestant)确立,之后学界风潮渐变。虽然,学者犹泥于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柏拉图(Plato)之科臼,未能自辟途径,其究也,不免涉于诡辩,陷于空想。及倍根兴,然后学问始归于实际,英人数百年来汲其流,迄今不衰,故英学先实验而后理论。倍根者,实英国学界之先驱,又英国学界之代表人也。
倍根以为人欲求学,只能就造化自然之迹而按验之,不能凭空自有所创造。若恃其智慧以臆度事理,则智慧即为迷谬之根原。譬如戴青眼镜者,所见物一切皆青;戴黄眼镜者,所见物一切皆黄。一切物果青乎哉?果黄乎哉?常人妄思以谓五官所感触之外物,一与其物之原形相吻合,不知其相吻合者,吾之精神耳,非物之本质也。此种妄想,为人性所本有,百般误谬,由此生焉。
倍根曰:吾人之精神,如凸凹镜,外物之来照者,或于凸处,或于凹处,于是乎虽同一物,而其所照不同,我之观察,自不得不有所谬。此为致误之第一原因。又五官所接者,非物之本色,而物之假相也。此为致误之第二原因。又吾人之体质,各各不同,于是乎同一事物,而人之所见,各各相异。此为致误之第三原因。又人与人相处之间,谬见亦常因缘而起。如农夫自有农夫之谬见,工商自有工商之谬见,学士大夫自有学士大夫之谬见。又前人之学说,亦往往为谬见之胎,盖凡倡一先生之言者,常如傀儡登场,许多点缀,观者不察,遂为所迷。此为致误之第四原因。
倍根以为治此迷因惟一良法,然非如亚里士多德论理学之三句法也。 按:英语Logic,日本译之为论理学,中国旧译辨学,侯官严氏以其近于战国坚白异同之言,译为名学。然此学实与战国诡辩家言不同,故从日本译。 盖三句法者,不过语言文字之法耳,既寻得真理而叙述之,则大适于用,若欲由此以考察真理之所存,未见其当也。然则倍根之所谓良法者如何?曰就实事以积经验而已。
所谓实验之法何?曰:就凡事物诸现象中,分别其常现之象及偶现之象,而求其所以然之故,是为第一著手。是故人欲求得一真理,当先即一物而频频观察,反覆试验,作一所谓有无级度之表以记之。如初则有是事,次则无是事,初则达于甲之级度,次则达于乙之级度,凡如是者皆一一考验记载无所遗。积之既久,而一定理出焉矣。
学者若将研究甲事,而下实验之功,乃此事未发,而见他现象相继而起,则当谛思此现象,以何因缘而生乎?或研究乙事,即已得之,而初时所豫料之现象,后乃不起,则当谛思彼现象以何因缘而灭乎?又或所测之现象,正当发起之顷,而他之诸现象随之而生,有时而增,有时而减,则当谛思此众现象,以何因缘而增?以何因缘而减乎?如是屡验不已,参伍之,错综之,舍此取彼,因甲知乙,则必见有一现象与他现象常相伴而不可离者。
夫两个以上之现象,常相依而不可离,是即所谓定理者也。故苟无甲之现象,则乙之现象亦无自而生。如空气动荡为声之原因,苟无动力,则声音终不可得传。空中养气为火之原因,苟无养气,则火光终不可得热。若是者谓之物之定理。人苟能知物之定理,岂复有为五官所蔽而陷于迷见者乎?
凡一现象之定理,既一旦求而得之,因推之以遍按其同类之现象,必无差谬。其有差谬者,非定理也。何也?事物之理,经万古而无变者也。此等观察实验之功,非特可以研究外物之现象而已,即讲求吾人心灵之现象,亦不外是矣。
综论倍根穷理之方法,不外两途:一曰物观。以格物为一切智慧之根源,凡对于天然界至寻常、至粗浅之事物,无一可以忽略。二曰心观。当有自主的精神,不可如水母目虾,倚赖前代经典传说之语,先入为主以自蔽,然后能虚心平气,以观察事物。此倍根实验派学说之大概也。自此说出,一洗从前空想臆测之旧习,而格致实学,乃以骤兴。如奈端因苹实坠地而悟吸力之理,瓦特因沸水蒸腾而悟汽机之理。如此类者,更仆难尽,一皆由用倍根之法,静观深思,遂能制器前民,驱役万物,使尽其用,以成今日文明辉烂之世界。倍氏之功,不亦伟乎?朱子之释《大学》也,谓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致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其论精透圆满,不让倍根。但朱子虽能略言其理,然倍根乃能详言其法。倍根自言之而自实行之,朱子则虽言之,而其所下工夫仍是心性空谈,倚虚而不征诸实。此所以格致新学,不兴于中国而兴于欧西也。
倍根最不喜推测之学者也。其言曰:“吾之所谓格物学者,在求得众现象之定理而已。若夫其现象之大本,则属于庶物原理之学,非吾之所知也。庶物原理之学,所以讲求造化主及灵魂有无,与夫造化与人类、灵魂与驱壳之关系,此其事太高妙,不可信据,于人事之实际,无裨益焉,置之可也。”倍根侧重别理而轻原理,此其所以有逊色于康德、斯宾塞诸贤也。虽然,“罗马非一日之罗马”,作始者劳最巨而事最难。不有倍根,安保后此之能有康德、斯宾塞哉!
笛卡儿尝语人曰:“实验之法,倍根发之无余蕴矣。虽然,有一难焉。当其将下实验之前,苟非略窥破一线之定理,悬以为鹄,而漫然从事于实验,吾恐其劳而无功也。”此言诚当。盖人欲求得一现象之原因,不可不先悬一推测之说于胸中,而自审曰:此原因果如我之所推测,则必当有某种现象起焉。若其现象果屡起而不误,则我之所推测者是也,若其不相应,则更立他之推测以求之。朱子所谓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也。故实验与推测常相随,弃其一而取其一,无有是处。吾知当倍根自从事于试验之顷,固不能离悬测,但其不以此教人,则论理之缺点也。故原本数学以定物理之说,不能不有待于笛卡儿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