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14:39:41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传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史记·循吏传》 )
新史氏曰:以死殉职守,以死殉法律,勇之至也。是真能得法治国之精神哉!当时武士道成为风气,其所感被不独在军人社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