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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遗事》的著者为谁,自南宋初年已有争议。邵伯温在《邵氏闻见录》中引录了《建隆遗事》七条记事,并认定是书为王禹翶所撰,云:“王内翰,前辈诸公识与不识,皆尊师之,曰:‘古之遗直也。‘伯温晚生,得其私书于海内兵火之余,取可传者列之。”稍后晁公武认为《建隆遗事》所载多有讹误,称:“世多以其所记为然,恐不足信也。” 李焘通过考辨《建隆遗事》第七、十一两章记事讹误,认为此两章内容“为不可信”,进而推断“其他章要不全是”,故“特信其可信耳”。但李焘还是认为《建隆遗事》是王禹翶所撰,只是其中部分与官史不同的文字,为“欲肆其诋毁”者“托名禹翶窜寄《遗事》中,实非禹翶作也”。 再后,王明清在《挥麈录》前录卷三中则明确断言《建隆遗事》为“伪”,“特人托名为之”。后人多从其说。

李焘、王明清虽都曾对《建隆遗事》第七、十一两章内容详加考辨,但其结论却颇有可商榷处:

其一,《建隆遗事》第十一章,太祖晏驾前夕,召宰相赵普、卢多逊入宫事。此章内容被李焘、王明清批评为“事尤悖谬不可信”,因为“开宝六年八月,赵普已罢相,出镇河阳,后三年晏驾,此时赵普实在河阳,安得与卢多逊并居相位耶?”考《宋宰辅编年录》,此时宰相为薛居正、沈义伦(沈伦);卢多逊为参知政事,至太宗即位初方拜相。 《宋史·宰辅表一》所载同。李焘又言:

方太祖晏驾时,(赵)普不在相位,士大夫孰不知之,而此章乃云与卢多逊同入宫,其非禹翶所著,盖明甚。必多逊亲党不习朝廷之故者所妄作也。

此言不尽然。据《长编》、《宋史》有关传记知,当时朝野与卢多逊关系密切者,多有知名文士,且卢多逊“亲党”也必为当时政坛中人,亦必如王禹翶一样熟知赵普此时非宰相之史实,因此并不存在记事桀误即“必多逊亲党不习朝廷之故者所妄作”的道理。又南宋赵彦卫曾说:

见孙仲益尚书说东都秘阁《建隆遗事》,载艺祖(太祖)嘱赵韩王(赵普)事,在前三、二年寝疾时,明日著灸乃省,因赐器币,非是上仙时。或移向后,非元本。

赵彦卫所说其可注意者:(1)李焘、王明清据以批评的《建隆遗事》已遭后人的窜改,非北宋时藏于京师秘阁的原本。(2)赵普第一次罢相时间确在太祖驾崩“前三、二年”的开宝六年,其罢相原因如前文所述,正是建议太祖传子莫传弟,但不为太祖所接受,而不得不罢官出京。(3)因太祖“寝疾时,明日著灸乃省,”病情甚危殆,故赵普于此时提出“储嗣”问题就甚为合理。(4)开宝六年,卢多逊虽非宰相,但官翰林学士,虽与赵普有隙,但颇得太祖信任,而起草诏敕正是翰林学士之责,故如《建隆遗事》所云,其得与宰相赵普同召入宫受命。而正因为同被召入宫受命,故得以知晓赵普对太祖的建议,并能于日后向太宗告密,否则当日赵普与太祖的秘议,卢多逊又何从而知?

其二,李焘认为《建隆遗事》第七章不可信的理由是:

《遗事》第七章称“杜太后及太祖召晋王、秦王、南阳王等相约传位,陶谷为誓书,赵普告天地宗庙”。此固不然也。设如所言,则太祖传位晋王约已定于建隆初矣。开宝末,命宰相又何请耶?就使复请,则决非赵普也。且《遗事》乃一人所著,其首尾固当参同,今第七章既云尔,其第十一章又云尔,岂不自相矛盾耶?

南宋袁文所撰《瓮牖闲评》卷八对此议论大体同于李焘:

尝观王禹翶所撰《建隆遗事》,载立晋王一节,皆太祖之心自欲如此,初非出于杜太后也。前一段云:“太祖欲立太宗,议已定,太后遂令赵普作誓书,留之禁中,既而太宗即位。”后一段云:“太祖将晏驾,方召赵普于寝阁,及赵普欲立太祖之子,而太祖不允,遂立太宗。其后太宗闻之,故与普有隙。”夫以书中前后所载一事,乃不同如此,何耶?

李焘、袁文等质疑《建隆遗事》记事可信度的前提是,赵普始终赞同金匮之盟,且与太宗“无间”、无“不足”。然而史实却是在太祖朝后期,赵普与太宗关系紧张,赵普对金匮之盟存有异议,且据《建隆遗事》所载,当初赵普实是推辞起草盟约。因此,李焘、袁文的质疑并不能成立。

其三,王明清《挥麈录》前录卷三云:《建隆遗事》第七章“称太祖长子德昭为南阳王,又误矣,初未尝有此封”。《长编》卷二二注引《建隆遗事》,作“皇子南阳王德昭、东平王德芳”。考《长编》、《宋史》、《宋会要辑稿》等文献,确皆无德昭、德芳受封南阳王、东平王的记载。王明清又云:《建隆遗事》中有称“载《秦王传》中云云,安有淳化三年而见《三朝国史·秦王传》邪?可谓乱道。此特人托名为之”。确实,《两朝国史》或《三朝国史》编成于真、仁宗朝,王禹翶生前无从见到,更何况是在太宗淳化三年。然而据《长编》注文所引录之《建隆遗事》第七章中,“秦王,上弟,宣祖第三子,名廷美,亦杜后所生。今本传言王是太宗乳母王氏所生,非也。其有旨哉”三十七字与“皆上子也”四字,清人认为是《建隆遗事》之注文“羼入”正文中。 王明清所云《秦王传》即指此注文中的“本传”。此外,《邵氏闻见录》引录《建隆遗事》“杜太后度量恢廓、有才智”条中亦有注文,即释“点检”云:“上时官为点检”;释“晋王”云:“晋王后受命,是为太宗。”因《建隆遗事》撰于太宗淳化年间,其著者自然不可能预知太宗庙号,故知《建隆遗事》注文,当为后人羼入,实非王禹翶所撰,也正因为此,注文中有“太宗”之称号,而正文中皆称“晋王”、“今上”。

其四,李焘又云:“盖(王)禹翶用文章名天下,今所传《(建隆)遗事》语多鄙俗,略不似禹翶平日心声。” 故断定其伪。从《长编》所记事有与今见之《建隆遗事》文字全同或稍异者来看,李焘此处所言者当仅指《建隆遗事》第七、十一两章而言,而非指责《建隆遗事》全部文字。

此外,王明清《挥麈录》前录卷三据王禹翶《小畜集自序》、《三黜赋》以及《国史·王禹翶传》所载王禹翶履历、行踪,认定《建隆遗事》自序中相关“年月次序悉皆颠错,其伪也明矣”。 由于《建隆遗事》自序今已佚,仅《郡斋读书志》卷六、《直斋书录解题》卷五和《长编》、《挥麈录》等引录部分节文或词组只言,并无岁月次序“颠错”之文,王明清所言,今无从考辨。

但从今日所能见到的自序文字上看,其内容实可与其他史料相印证。

综上可知,李焘、王明清对《建隆遗事》的质疑,并不足以否定王禹翶为《建隆遗事》的著者。晁公武据《建隆遗事》自序云云,称王禹翶鉴于当时“史臣多有违忌”,而不敢秉笔直书太祖“神圣文武”之功烈,而太宗又“近取《(太祖)实录》入禁中,亲笔削之。禹翶恐岁月蜪久,遗落不传,因编次十余事”。 此确与王禹翶刚直不屈的性格、行事相符合。

据《宋史·王禹翶传》,王禹翶一生三黜,其中两次即因触犯宫禁大忌而遭贬斥。如至道元年(995),文才吏干颇得太宗赏识的王禹翶官翰林学士、知审官院兼通进银台封驳司。时“孝章皇后(即太祖宋皇后)崩,迁梓宫于故燕国长公主第,群臣不成服。禹翶与客言,后尝母仪天下,当遵用旧礼。坐谤讪,罢为工部郎中、知滁州”。 太宗逼死弟廷美、侄德昭,至此又不用皇后之礼办理孝章皇后的丧事,欲以此淡化太祖的影响。对此,连《宋史·太宗纪赞》也曰:“若夫太祖之崩不踰年而改元,涪陵县公(廷美)之贬死,武功王(德昭)之自杀,宋后之不成丧,则后世不能无议焉。" 但王禹翶的直言,却大遭太宗的忌怒,而即被贬责。至真宗咸平初年,王禹翶“预修《太祖实录》(《新录》),直书其事。时宰相张齐贤、李沆不协,意禹翶议论轻重其间,出知黄州”。 但王禹翶对此自辨曰:“忝预史臣,同修《实录》,昼夜不舍,寝食殆忘。已尽建隆四年,见成一十七卷,虽然未经进御,自谓小有可观。忽坐流言,不容绝笔。" 可见《宋史·王禹翶传》中所言出知黄州的原因在于其卷入两位宰相不和的说法,实是一托辞而已,其真实原因还是在于“忽坐流言,不容绝笔”,即在其参与编纂《新录》期间,对当时史臣多加讳避的太祖“神圣文武”事迹以及对太宗继位有所不利之事等秉笔直书,从而触犯时忌,引得天子、宰执的不满和猜疑,而被赶出史馆。对此,王禹翶作《三黜赋》以见志:“屈于身兮不屈其道,任百谪而何亏!”

又李焘以王禹翶与赵普关系密切,“且禹翶集所载表章多代(赵)普作,《禹翶传》亦称普雅爱重禹翶,纵禹翶书恶不为普隐,亦须验实传信”,故推断此类诋毁赵普的文字为赵普的“怨家仇人(卢)多逊亲党所为”。 其实,《建隆遗事》有关金匮之盟以及赵普对金匮之盟异议的记载,虽然存在桀误之处,但绝非凭空捏造,而是有所依据的。而其记事有讹误,原因可能有二:其一,如赵彦卫《云麓漫钞》所云,《建隆遗事》原本当已为他人所窜乱,李焘、王明清等所指责的部分讹误,即是因注文羼入正文而造成。其二,《建隆遗事》所误记者多属宫闱秘事,外人自难确知真实。王禹翶为农家子,太平兴国八年进士及第,端拱初年入朝为官,至真宗初年方任史职,故其于淳化年间撰《建隆遗事》,所记太祖遗事大致得之耳闻,因此其内容有讹误亦属难免。宋朝私家笔记著名者如司马光《涑水记闻》、沈括《梦溪笔谈》、邵伯温《邵氏闻见录》等,所记当朝史实即有不少问题,李焘《长编》也考订出不少错误,但无人因此而质疑其书非司马光等所撰。因此,对《建隆遗事》著者问题,亦应如是对待。 6gIL1MJU5NUAub6RwzL9OaKxI7YxILvQ5tr3vhhzSy6vD8gG3v6r/OiR6yO4y0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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