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建隆遗事》有疑问者,一质疑其撰者,二质疑其内容之真实性。此处先对现知的《建隆遗事》十一条记事逐一考证、辨析,以确定其内容是否可信。
《邵氏闻见录》引录《建隆遗事》七条,据其内容大体可分为两类,即一为称扬太祖品行者,二与宋初几件朝政大事相关者。归入第一类者有四条:其一,“太祖酷好看书”条,与《长编》卷七,乾德四年五月乙亥日记事同,仅个别文字略异。
其二,“太祖仁信待钱俶”条,与《长编》卷一七,开宝九年三月庚午日记载大体相同,《宋史·太祖本纪三》对此亦有记载。
其三,“太祖节俭、放宫人”条,其节俭事亦见《长编》卷七,乾德四年五月乙亥日记事,放宫人事又见于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
按《长编》体例,其正文未注明史料出处者,一般皆出自宋朝《实录》或《国史》。故而推知,上述《建隆遗事》三则记事,或与《实录》、《国史》的史源一致,或是《实录》、《国史》参考甚至抄录自《建隆遗事》。从《建隆遗事》自序中称其所记为《太祖实录》所未载者看,后一种可能更大些。
其四,“太祖不受内臣所媚”条,虽未见《长编》等文献引录,然南宋初王称《东都事略·宦者传序》所云,显是删改自《建隆遗事》:
太祖开基,所用宦者不过五十人,但掌宫掖之事,未尝令采他事也。尝有中黄门因祷祠山川,于洞穴中得怪石形类羊者,取以为献。太祖曰:
“此墓中物尔,何以献为?”命碎其石,杖其人。其不受佞也如此。
又南宋光宗时刘光祖上献《圣范》,其“圣范”十之中有曰:“太祖时,左右内臣不过五十余员,止令掌宫掖中事,或不得已衔命而出,止令干一事,不得妄采听他事奏陈。”
亦是引录《建隆遗事》此条记事。
第二类与北宋初年几件朝政大事相关的记事有三条:
其一,“太祖议迁都于洛”条,亦见于《长编》卷一七,开宝九年四月癸卯日记事,李焘并注曰:“晋王事据王禹翶《建隆遗事》,正史阙之。”“晋王事”指晋王(即位后称太宗)劝阻太祖迁都洛阳之事,此事官修“国史”未加记载,李焘认为《建隆遗事》所记可信,故补充采入《长编》。
其二,“杜太后度量恢廓、有才智”条,《宋史·后妃传上》所载内容相近,
仅少许文字有些异同;又此则记事前半部分内容,《涑水记闻》等文献亦有记载,然《建隆遗事》在记陈桥兵变的消息传入开封城内时,“晋王辈皆惊跃奔马出迎(原注:晋王后受命,是为太宗。)”一句,未见其他宋代文献有如此记载者。
其三,“太祖陈桥驿诫约诸将”条:《长编》卷一记载当陈桥兵变时,诸将“相与扶太祖上马,拥逼南行。(赵)匡义立于马前,请以剽劫为戒。(原注:《旧录》禁剽劫都城,实太祖自行约束,初无纳说者。今从《新录》。)太祖度不免,乃揽辔誓诸将。”《太祖旧录》与《太祖新录》所载内容正相反,《建隆遗事》、《涑水记闻》卷一、张舜民《画墁录》
、《丁晋公谈录》
等私家著述大都同于《旧录》,皆称当时太祖自行诫誓诸将,并无晋王献说之功。由于“杜太后度量恢廓、有才智”、“太祖陈桥驿诫约诸将”两条皆涉及太宗在陈桥兵变中的言行,且与其他记载不同,故须对太宗在陈桥兵变时的言行略作考证。据《长编》卷一载,在陈桥兵变前夕,都押衙李处耘获知营中将士有异动,即告诉太祖之弟匡义,并一同至掌书记赵普处,当“诸将突入,称说纷纭”时,赵普与匡义“各以事理逆顺晓譬之”。《长编》注引《国史》同,然所引赵普《飞龙记》称“处耘亦同(赵)普晓譬诸将”,《宋史·赵普传》、《宋史·太祖纪》皆无赵普与匡义“各以事理逆顺晓譬”诸将之事,《宋史·太宗纪》未载陈桥兵变事,而《宋史》卷二五七《李处耘传》同《国史》,然又称李处耘在兵变时“临机决事,谋无不中,太祖嘉之”。
据《郡斋读书志》、《玉海》等文献知,《飞龙记》一卷,又名《龙飞日历》、《龙飞故事》等,赵普撰于建隆元年(960)三月,“记显德七年正月艺祖受禅事”。
因此书撰成于陈桥兵变后不久,参与兵变者俱在,且太祖亦知此书,故赵普不敢在书中故意忽略赵匡义的功劳而夸大自己的作用。
而据《长编》卷一,宋太祖于甫创国的建隆元年五月、十月先后两次“亲征”潞州、扬州叛将,皆以赵光义为大内都点检(大内都部署),留守汴京根本之地。当赵匡胤于陈桥驿发动兵变,而以其弟留京城用事以为策应,正符事理。由此推测赵匡义当时很可能并不在陈桥兵营之内,《建隆遗事》云陈桥兵变后赵匡胤统兵归开封城时,“晋王辈皆惊跃奔马出迎”的说法,或许正合史实。据宋代文献记载,《太祖实录》曾先后三修,“故有三本传于世”。
第一次于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由宰相沈伦(即沈义伦)总领纂修,历时二载,成书五十卷。史称《旧录》或《前录》。因《旧录》编纂时,“太宗屡曾宣索,已有避忌”,
加上内容“简略遗漏”,故遭致人们的不满。太宗亦认为《旧录》并未能很好贯彻其旨意,故于淳化年间对宰执说道:“先朝事耳目相接,今《实录》中多有漏略,可集史官重修。”并“因言及太祖受命之际,非谋虑所及,陈桥之事,史册所缺,宜令(李)至等重加缀辑”。然终太宗朝,“其书未成”。
至真宗初年,决定再次重修《太祖实录》。咸平二年(1000)六月,宰相李沆上《重修太祖实录》五十卷,史称《后录》或《新录》。李沆上书表云:
《前录》天造之始,国姓之源,发挥无取,削平诸国,僭主伪臣,颇亡事迹。今之所正,率由典章。
李焘认为《新录》“凡得姓受禅,平僭伪,更法制,皆创行,纪述视《旧录》稍详”。
然而比勘《长编》所引之《旧录》、《新录》文字,
不难发现所谓“今之所正,率由典章”者,即编纂者秉承太宗之旨删正《旧录》之记载;所谓“创行”者,即大都为《新录》所增入的美化太宗、盛赞太宗继位合法性之类的内容,如“太宗不夯市”、“金匮之盟”等。至大中祥符九年(1016),又一次重修《太祖实录》,除调整其记事,内容上与《新录》无大改动。此后,在《太祖新录》、《太宗实录》的基础上,修成《两朝国史》。
由此可知,《新录》所删改、增入的内容,与《旧录》相较,在上述这些关键事件的记载上,当与史实相去更远。李焘自己即在分析《新录》、《旧录》记事文字异同以后指出:“盖《正史》(此指《两朝国史》)、《新录》容有润色”;“《正史》、《新录》别加删修,遂失事实耳。”
《云麓漫钞》亦称“《实录》后来重修窜改,失本意者多”。为掩饰其事,故在“(大中)祥符间,禁沈义伦本,自后沈本难得”。
因此,《建隆遗事》所记“太祖陈桥驿诫约诸将”诸条内容,虽与《新录》不同,但却可能更接近于当时史实。
《邵氏闻见录》引录《建隆遗事》时的取舍原则,是“取可传者列之”,从其所引录的七条记事上看,确如其所言,即所引录之内容大体可征信。
李心传《旧闻证误》卷一驳证《建隆遗事》记事之讹误一条:太祖命曹彬、潘美、曹翰收江南。李心传据《太祖实录》、《三朝国史》(《两朝国史》加上《真宗国史》,合称《三朝国史》),考证潘美当日是自山南东道(治今湖北襄阳)南下,未曾回京城觐见太祖;而灭南唐以后,曹翰未与曹彬、潘美一起回汴京朝见太祖,以证《建隆遗事》记事之讹误。所言甚是。不过,李心传亦指出:“此一事诸杂记多言之。”如陆经《祖宗独断》
、魏泰《东轩笔录》
等是也。可见如此说法在宋代流传甚广,不独《建隆遗事》有误。
《齐东野语》卷一《梓人抡材》引录一条,云:太祖爱惜物品,且下敕斥责官员、匠人“截长为短,斫大为小,略无顾惜之意”者。据周密言,嘉祐、元丰年间还曾两下敕书申令太祖此意。可知《建隆遗事》此条记载为实。
《长编》引录而未见录于《邵氏闻见录》者有二条:第七章金匮之盟,见于《长编》卷二、卷一七、卷二二之注文;第十一章太祖驾崩前夕召见宰相,见于《长编》卷一七。后人认为传世之《建隆遗事》为妄人所伪托、不可信的主要依据,即在于此二章的记事有谬误、颠错。宋人考辨《建隆遗事》的文字不少,其中以李焘、王明清的观点为代表。李焘认为此二章“盖(赵)普之怨家仇人(卢)多逊亲党所为,欲肆其诋毁,故托名禹翶窜寄《(建隆)遗事》中,实非禹翶作也”。又说《建隆遗事》所记的金匮之盟“既与《国史》不同,要不可信”。
而王明清《挥麈录》前录卷三亦称“其间率多诬谤之词”,且王禹翶为“当时近臣,又秉史笔”,而《建隆遗事》记事“桀谬”,故断定其为伪托之作。
然据宋代相关史料,对上述二章记事内容加以考辨,却可发现李、王两家之说实可商榷。因为《建隆遗事》此二章记事内容虽颇有“颠错”处,但金匮之盟、赵普反对太宗继位诸事,实可与其他宋人记载相印证,而非是全无根据的诬谤之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