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通过案件来影响社会的,而案件的特点是个体性。也就是说案件是一件一件产生的,不是量产的,是手工定制的。
即使同为盗窃案,也有细微的不同,被告人也有着不同的经历。没有两片一样的树叶,也没有两件一样的案子。
而案子再大,也都有局限性,尤其是我们不是判例法,无法通过个案直接创造规则,也无法通过个案废止某些法律,因此案件所能够产生的实质影响都非常局限,都还只是影响具体的法律关系。
因此,我们的司法对社会的影响更像是雨滴之于大地的作用,每一个雨滴只能浸湿极小片的土地,有些甚至没有落到地上就蒸发掉了,但是只要连续地落下来就可以浸润大地,让万物生长。
司法对社会的影响就是润物细无声的。
即使我们不能直接创造规则,但是至少我们可以影响人们的观念。起初只是影响个别人的观念,以司法者为圆心,不断地通过案件的方式,就可以影响周边人的价值观念。这些被影响的人,可以以这些案件为证明、为实例,进而影响他们周边的人,这样,这个影响就像涟漪一样可以扩散开去。
而这些影响多了,自然就产生了修改社会规则的民意基础,进而产生变革规则的作用。
这样,司法实际上就在间接地影响规则。
甚至不仅仅是影响规则,而是塑造规则的生态。
那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以及机会的公平性,合法权益可以获得妥善的保护,公平竞争的优势可以得到可靠的保护,优胜劣汰的秩序可以得到维护,良性竞争和发展的态势可以得到鼓励。
司法不仅保证公平,也保证资源配置的效率,而这种保护是通过保证合法的产权、交易的效力、知识产权、安全和秩序而得以实现的。
正因此,司法也是投资环境的一部分。
司法不靠谱,就意味着规则不靠谱,因为再靠谱的规则也必须通过司法才能落实,才能维护。
司法是活的规则,是现实的秩序。
而司法要想达到一种良性的状态是极为不容易的。
它也需要一个长期的培养过程,培养一批忠于法律的司法官,并且形成一个公平的规则,能够保证司法官忠实地执行法律,不受外力的干涉。
那首先,外力干涉的氛围就应该收敛,而且这种势力不能过于强大,否则司法也难以抵抗得住。
忠于履职的司法官可以得到鼓励和保护,而不是受到压制和迫害,这样才能真正地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
只有司法官真正地落实司法责任制,案件的办理才能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
通过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长期不懈地坚持下来,一个地区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才能够树立起来,才能真正实现良法和善治的效果。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是元规则,司法是影响社会规则的规则。司法官是可以影响社会观念的人。
这种良性规则体系和秩序的塑造,就像自然环境一样,也需要长期的保护和调养,需要休养生息。
需要让司法官逐渐地发挥调节社会规则的作用。
人为地指令司法官办理案件,就像人为地调整自然规律一样,最后只能产生破坏自然环境的效果。
尤其是司法环境被破坏了,就相当于社会规则的元秩序被破坏了,其结果自然是毁灭性的。
司法是纠纷最后的合法解决途径,如果这个途径被破坏掉,那就只能诉诸不合法的解决途径。
尊重司法,就是要尊重司法的长期属性,这是司法的基本规律,操之过急只能适得其反。
重要的并不是一件案件有多深刻地改变了社会;重要的是对社会有良性示范意义的案件层出不穷的趋势,并且这个趋势可以得到长期的维持;重要的是这种趋势所展现的不可动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