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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仁德为政,阳德阴刑的政治哲学

徐复观先生言:“董仲舒之天的哲学,是为支持他的政治思想而建立的。” 他认为天不但是自然和人类社会的创造者,且天给人类社会设立一个最高权力的君王,君王有代天施行赏罚的至上权威;而君王的权威来自天,天是道德化的最高权威者。韦政通先生以为“以政治为终极关怀,在这一点上,仲舒与先秦儒家是一致的,其间的差别是在:先秦儒家的外王是以内圣为前提的,也就是说,王者的措施和王者行为的合理化,是寄望于王者本身的道德修养,于是王者的德性(道德主体的自觉)德行(道德外显于行为)成为政治教化的泉源,治国平天下的关键……仲舒的德治思想,所以不再把重点放在内圣上,而把价值的根源从内在的心性移向超越的天上去……仅凭君王个人的道德修养,根本不能为政治合理化的基础,君王的体制与君王的权威皆源本于天……” 因此,因着“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 的立论,董仲舒一方面主张君权天授,君权来自上天,同时另一方面也用天之威,对君王的残暴加以制止;其以为《春秋》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在于“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 ;然而如果君王违背天道,天就会降灾异,其必为民所弃;君王承受天意而得天下,必须制礼乐、兴教化“以成民之性”,必须“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 ,以天的意志为意志,以天的好恶为好恶。是以,董仲舒认为王权的起源是“天命”,天命有两种意义:一是团结各种部族,形成统一的国家,二是统一国家的基本力量是绝对的“天”,而不是君王;因此,他欲以“天命”来抑制“王权”的绝对化。

董仲舒政治思想的基础虽在法天,也因法天而有君权天授之说,然其政治主张仍属儒家的道德政治形态;所不同的只是道德的根源,在孔、孟是建立于作为人主体的心性,在董仲舒则托始于天;而此道德政治形态之内涵则是“法天以治人”、以“仁德 为政,阳德阴刑”的思想。董子认为天是万物之祖,百神之大君, 天之施为是一切行为的准则,君王受命于天,以法治人,其地位甚高,其责任亦大;因此,他主张君王“知天”“法天”,将君王的行为纳入其所主张所谓与天道相配合的君道之中,董仲舒云:

夫王者不可以不知天。知天,诗人之所难也。天意难见也,其道难理。是故明阳阴、入出、实虚之处,所以观天之志。辨五行之本末顺逆、小大广狭,所以观天道也。

观察天道中阴阳五行之运用,就是“知天”的方法;“知天”就是法天,知天是概括地说,详言之“若四时”“若五行”“若阴阳”都是法天。其次,天“好仁恶戾,任德远刑,若阴阳。此之谓能配天” 。董子将天地阴阳变化注入“德、刑”的观念,天是好德不好刑,近阳而远阴的,君王亦应任德而不任刑;天为仁,君王受命于天,所以当取仁于天而行仁,“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 其目的即在实现君王德治的理想,是故《阳尊阴卑篇》云:

阳为德,阴为刑。刑反德而顺于德,亦权之类也。虽曰权,皆在权成。是故阳行于顺,阴行于逆。逆行而顺,顺行而逆者,阴也。是故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阳出而南,阴出而北。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故曰:阳天之德,阴天之刑也。阳气暖而阴气寒,阳气予而阴气夺,阳气仁而阴气戾,阳气宽而阴气急,阳气爱而阴气恶,阳气生而阴气杀。是故阳常居实位而行于盛,阴常居空位而行于末。天之好仁而近,恶戾之变而远,大德而小刑之意也。先经而后权,贵阳而贱阴也。故阴,夏入居下,不得任岁事,冬出居上,置之空处也。养长之时伏于下,远去之,弗使得为阳也。无事之时起之空处,使之备次陈,守闭塞也。此皆天之近阳而远阴,大德而小刑也。是故人主近天之所近,远天之所远;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是故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

董仲舒以阴阳变化会渐及于人,治乱之气亦与之流通,他认为人事亦受阴阳变化之影响,正所谓“阴阳之气,在上天,亦在人。在人者为好恶喜怒,在天者为暖清寒暑” 。“天地之间,有阴阳之气……人常渐是澹澹之中,而以治乱之气,与之流通相殽也” 。阳是德的象征,属于善类,德、善,都是阳的性质,所以阳为天道之常经;阴是刑的象征,属于恶类,刑、恶,都是阴的性质,所以阴只能是天道的权变辅助。“阳为德,阴为刑”,“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的观念,乃董仲舒欲以阴阳与五行之架构而说明人事政教之价值基础,《阴阳义篇》云:

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迹阴阳终岁之行,以观天之所亲而任。成天之功,犹谓之空,空者之实也。故清溧之于岁也,若酸咸之于味也,仅有而已矣。圣人之治,亦从而然。天之少阴用于功,太阴用于空。人之少阴用于严,而太阴用于丧。丧亦空,空亦丧也。是故天之道以三时成生,以一时丧死。死之者,谓百物枯落也;丧之者,谓阴气悲哀也。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春,喜气也,故生;秋,怒气也,故杀;夏,乐气也,故养;冬,哀气也,故藏。四者,天人同有之。有其理而一用之,与天同者大治,与天异者大乱。故为人主之道,莫明于在身之与天同者而用之,使喜怒必当义而出,如寒暑之必当其时乃发也。使德之厚于刑也,如阳之多于阴也。

阳为天之德,阴为天之刑;天亦有喜怒哀乐之情绪,春就是天之喜,秋为天之怒,夏为天之乐,而冬则为天之哀;如此,天与人便有其共通之处,而作为人君者,更应效法天道,使自己之喜怒哀乐之情符合天道,天道“阳多于阴”,故人君亦当“德厚于刑”。董仲舒以其阴阳之德刑观念去影响政治之施为,主张天道任德不任刑,君主应取天之“厚其德”而“简其刑”,此为董子对政治之主观要求,将之投射成阴阳二气的性格,并以任德不任刑,作为天志的表现,劝诫君王应当法天、行德政。然而,王权的产生乃由天命,则王权在天之限制下,君王是不能忽视天意的,“法天承天以治人,其权力实以天意为根据而即受其限制” 。然君王当然有违反天意而失政的可能,失政则阴阳不和,天即发威,以灾异示警,若君王暴政仍不改时,则使百姓革命夺其国祚。 Cl6iKgP6uuVS8zxuQvtPyj66LCGnapwdi27N+MOcCnrCqZIgZbpY/WO+ZYm25f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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