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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采购制度

招标采购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最初是作为一种“公共采购”或“集中采购”的手段出现。在现代经济发达国家,大多立法,在政府出资的项目建设中强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世界银行根据对采购的基本要求,逐步发展形成了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各种方式,并在《采购指南》中做了具体规定,这些采购方式和程序还在不断审查修订、改进,以适应世界银行精选市场的变化。招标程序是为了使项目执行单位能够经济有效地采购到所需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并保证世界银行成员国的供货商和承包商有一个公平参与投标竞争的机会,使世界银行的采购政策和原则得以贯彻执行。通常的采购方式可分为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两大类,前者包括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后者包括国际或国内询价采购(通常称之为“货比三家”)、直接采购(又称为直接签订合同)和自营工程。

一个完整的招标采购过程包括策划、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商签合同五个阶段。采购方根据已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的条件,邀请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并与之最终签订合同的过程。

1.招标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含义是招标活动在公共监督之下进行。

(2)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采购的组织方式

(1)自行招标——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方式。《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委托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组织招标的方式。《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3.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vc1F6GKmjFXJjqVw6cYBRyLemOYuwwlsLi/PpqmvjLb83B5+nRuEJVUFPBCzyn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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