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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中保险创新的价值与法律检视

陆新峰 高 洁

[摘 要] 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根据产业特点,围绕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基于真实的交易过程向核心企业和其上下游相关企业提供的综合金融服务。要想解决供应链金融中保险制度现存的问题,就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金融监管,维护供应链金融下保险业务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供应链金融;信用保证保险;解除财产保全;风控体系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阻碍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数据显示,现在供应链金融或者是贸易金融领域,通过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的融资缺口,在中国大概是110万亿人民币,以应付账款进行融资的缺口大概为13万亿。 供应链金额作为创新融资模式,近年来发展迅猛,成为极具潜力的金融新领域。

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根据产业特点,围绕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基于真实的交易过程向核心企业和其上下游相关企业提供的综合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应收账款融资、库存融资以及预付款融资。主要参与主体是商业银行、保理公司、供应链企业等,随着融资需求的扩增,保险公司正逐步踏入主体行列。供应链企业在运转过程中存在多重风险,一是经营风险,例如上下游企业之间资信状况较差或出现故障,贸易融资的背景虚假,单据伪造等;二是财务风险,例如资金周转不开,流动性差,供应链融资业务规模大,杠杆水平高,会加剧金融风险暴露,保险则可用分摊损失的方法来实现其经济补偿的目的。可以说,保险公司的融入为供应链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一份有力保障。

一、供应链金融中保险创新的发展现状

保险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财产保险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综合化,保险产品与金融产品、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等领域有着愈发紧密的联系。

(一)创新驱动保险行业升级

供应链金融既是各行各业在生产产品、提供服务中的新要素,也为各行各业、各类组织创设效率更高的组合结构提供了新的可能,对保险行业和保险主体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保险行业自主研发能力不断提升,金融企业与服务平台资源不断整合与共享,逐渐形成开发稳健的金融保险生态圈,供应链金融正助力行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站在保险行业的角度看,实现创新驱动升级,融合供应链金融发展,有四个方面值得关注:(1)规划。供应链金融涉及各行各业,包含的主体也各式各样,背后存在多种法律关系,保险应着眼未来、统揽全局、合理定位、整体规划保险准入与创新,适应不同场景下的保险业务发展。(2)渠道。保险行业要扩展业务范围,加强对融资手段的规划整理,加快对客户资源的汇聚,应拓展连接优质渠道。金融市场上发展较好的渠道有大数金融、大道金服、狐狸金服、紫金普惠、精确数科等,都为企业融资贷款、信用贷款等提供服务。(3)产品。围绕保险产品,创新设计责任险或保证险类别,产品可参与供应链金融多维度环节,与银行、供应商、经销商多主体发生业务可能。(4)营销。构建全面完整的供应链金融保险创新体系,突出营销重点,策划营销手段,通过自主创新或者交互合作等方式加快发展,经由业务实践的不断检验,迭代更新,完善创新体系。

(二)保险公司不断创新产品
1.解除财产保全保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而被申请人如果提出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达到了让今后的判决有实现的物质基础和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

解除财产保全保险的应用场景越来越明晰,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关乎大金额的交易,涉诉可能性极高。核心企业处于贸易往来的中心地位,资金流转对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涉诉不仅意味着官司缠身,同时还代表着很多重要资产将被保全,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一笔两笔可能无关痛痒,当数十笔保全压在企业资产上,这将会是不小的阻碍。保险行业正在研究解除财产保全保险,从保险行业产品的角度出发,向法院提供担保,解除正在进行的财产保全,不影响案件执行,为企业解决燃眉之急。

解除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业务在严格的客户筛选及设定反担保措施(含抵押物)的情况下,能实现各方共赢:(1)保障法院诉讼程序正常推进,有效遏制保全措施的滥用,节约有限司法资源的消耗;(2)确保权利人的生效判决利益能够得到兑现保证,保全申请人合法的执行利益得到可靠保障;(3)有效解决了被保全方的流动性,避免商誉损失,同时保险担保保全置换,使被保全方更好地继续进行生产经营,创造社会财富;(4)保险公司业务创新,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业务得到发展。只要严格选择客户,做好反担保措施,保险公司赔付风险可控,属典型的蓝海业务,短期内享受阶段性的先入市场红利。

2.国内短期贸易信用险

供应链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市场产生了大量信用保险的需求,也为大规模发展信用保险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经济条件。在供应链金融的模式中,保险公司可以挖掘客户关系,开发信用保险,如经销商和供应商之间往往长期合作,来往的合同交易数目较多,且在双方约定的账期内会及时清偿。如果供应商出现资金困难等问题,最常见的做法是拿着应收对账找寻融资可能,银行这时会审查供应商的整体信用资质,通过后将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保险公司设计的创新产品正在参与这个环节,供应商(卖方)拿着对经销商(买方)的应收账款,采用赊账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由于到期后没有及时收回账款所导致的损失,属于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风险。例如国内短期贸易信用险,实际上是权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关注的就是买方的信用资质,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请对买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买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审批信用限额。信用限额审批和调整是贸易信用保险最典型的风险控制手段,综观各国信用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均采用了大体相同的信用限额审批、调整机制。

3.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完整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里有银行存在,一般来说,最基础的银行介入模式为企业有基础交易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保险公司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在银行和企业中形成三方关系,为银行放贷提供保障,为企业顺利贷款提供好处。可以说,保证保险在帮助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带动了资金流动的运转,提高了供应链金融整体的融资效率。同时,银行对保险公司的履约能力有充分的信心,保险公司在企业与银行间起到充分沟通的作用,分担了银行的贷款违约风险。

保监会一直在加快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利用保险资金化解企业融资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相比较传统的融资模式,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正是跨行业合作的优势之作,贷款企业不需要提供抵押或担保,只需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费,就能获得较低利率的贷款。可以说,通过购买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产品,不仅促进保险市场的创新发展,拓宽产品序列,扩大保费规模,而且可有效打消银行放贷的顾虑,帮助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除了以上保险产品外,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基本手段,保险行业还着手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等方式,创新更多类型的产品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承担着社会责任。

(三)行业创新经营数据状况

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市场起步较晚,近年来迎来快速发展阶段,信用保证保险保费收入从2010年的118.9亿元增长至2017年的593.6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6%。 2018年我国信用保险保费收入增速超过60%,排名财产险中第一位,其中信用险为367.4亿元,保证险为796.7亿元。根据平安集团2018年财报数据,保证保险已经成为平安产险除车险外的第二大保险产品,保费收入330亿元,占公司总保费收入的13.34%。近年来,保证保险的保费收入开始大幅超过信用保险,未来这一趋势将更加明显,尤其是个人、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占据保证险市场大头。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信用保证保险行业产值也将不断增加,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8664.4亿元左右。

二、供应链金融中保险创新的现实价值

(一)缓解资金制约,保障市场融资发展

供应链金融发展以供应链为基础,整个经营过程贯穿供应链条,从采购经过物流到中间商,再到最终产品售出,涉及生产商、供应商、销售商、零售商、物流方、银行等主体。商业银行基于对整个供应链资金流转现状和企业征信情况的分析,提供资金支持,保险公司的加入就是为资金融通增加更多动力与可能,缓解资金制约,保障融资发展。

从主体来看,中小微企业是资金的需求方,发展具有先天劣势,成长空间受限,难以与大型企业抗衡,而在供应链金融中,有一环资金发生周转问题,势必造成整体经营困难的局面。同时银行在审核中小微企业信贷资质时,必然尺度较严,当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获得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的担保后,银行会更快通过审核,极速放贷,保险公司也能在理赔过后向企业追偿。保险公司的加入提升了融资效率,优化了放贷审核,尽管保险公司会承担一定经营风险,但这种风险转嫁的模式降低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缓解了资金缺口,并在总体上保障了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转。

(二)分散经营风险,推动经济消费转型

供应链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一个动态、快速的联合体。传统金融模式里的授信是点对点的交互,供应链金融下的授信是点对链的信任,当银行对单一公司的信任不足或资质有限时,授信会遭受阻碍,但当核心企业拿出供应链中真实往来的交易时,可信度则大大增加,尤其是有长期往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货款、交货单、汇票凭证等。与此同时,与银行交互的核心企业受到银行的青睐与信任时,与核心企业发生真实交易的下游企业也会因此获得授信可能,这就是供应链金融带来的普惠优势。

但这些授信的前提在于整个供应链金融的交易是真实有效的,如果交易存在虚假,企业伪造合同单据等凭证,恶意取得授信,那么大批量的恶意行为必然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进而危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证保险的出现可以有效转嫁此种经营风险,推动市场经济消费转型:(1)保险公司的加入为原有授信审核模式增加了一层风控保障,在银行进行第一步风控措施之后,客户进入保险公司的风控体系,双重审核制度加强了保障能力;(2)保险公司为银行提供了风险兜底的服务,当客户出现逾期不还款、恶意欠付等行为时,就触发了保险事故,进入理赔阶段,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替投保人还款,保证资金到位,这使得银行放贷减少了很多后顾之忧;(3)保险公司在赚取保费,发展险种的同时,因为保证保险的特性,仍然可以实现自身权利的保障,理赔之后保险人可以基于担保法律关系向投保人追偿,尽管追偿存在无法实现的可能,但在风控把握好的前提下,这样的险种仍是优质有利的。一份创新的保证险种不仅可以分散供应链整体的经营风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消费转型注入了活力。

(三)补充金融主体,构建多层借贷体系

提供融资服务的主体一般为商业银行、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近年来发展迅猛,保理公司就是常见的机构之一,一般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放款给需求公司,金额较大,一笔常常达到数亿资金。销货方将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再通过保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应收账款管理的金融服务。企业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买断后,这批应收账款就具有无追索性,即使买方到期不还贷款,商业银行也不能向应收账款的卖方进行追索,由此,企业的坏账风险转移到了保理公司身上,应收账款风险被锁定。但保理业务办理后,全部风险由银行一家承担,风险相对较大,严重制约了我国保理业务规模的扩大。

保险公司创新的保证保险产品可以拓宽供应链金融下金融主体的种类,补充进来,加强银保合作甚至是银行、保理公司、保险公司三方合作,降低整体金融风险,实现多层借贷体系的有效构建。我国的保证保险业务正处于发展阶段,业务量及保费规模可观,开展的区域逐渐扩增,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正确认识和恰当地运用供应链金融下的创新保险业务,对于改善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环境以及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供应链金融中保险创新的法律检视与完善

保险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对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经济金融保障的重要制度。保证保险是保险行业近年来的创新之举,直到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才正式规定了保证保险,并纳入财产险范畴内,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这类创新险种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存在一定争议,这需要我们检视现有问题并予以完善。

(一)创新保险现存的问题
1.担保性质不明,法律适用混乱

保证保险从签订保险合同的角度来看,属于保险法规定的财产保险的一种,法律关系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受保险法调整。《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另外,《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以债务的履行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基础合同关系,投保人如果届期不向被保险人履行债务,则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要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承担债务。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并存,一是基础合同关系,二是保险合同关系。

但在实践中,保险人需要提供保函,实现保证保险的功能。从保函的角度来看,保证保险似乎是一种担保性质的行为,受担保法调整。有学者认为保证保险实则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证债务人届时履行债务,不履行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支持这种观点的原因之一在于,在司法实践与审判中,保险公司往往具有追偿权,即在承担保险责任后,能够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这正表明这一保险就是一种担保行为,适用担保法。

针对保证保险担保性质的争议,目前学界认为两者可以并存。梁慧星教授认为,“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以下法律适用原则:(1)对于保险法和担保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2)保险法虽有规定但适用该规定将违背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和目的的情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而不应当适用该保险法的规定;(3)对于保险法未有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持类似观点,其认为“当事人明确约定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按担保定性,适用《担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约定的,适用《保险法》”。但具体何时适用保险法,何时适用担保法的界限较难认定,存在分歧,这样混乱的法律适用导致保证保险法律纠纷陷入司法困境,对保证保险制度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2.参与主体多元,风控体系缺失

在供应链金融的融资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就是企业的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来源于上下游企业本身以及供应链中的交易。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者由于道德风险,不履行偿债义务等,这些信用问题都可能使银行办理放贷以及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后遭受经济利益损失,从而产生“恐贷”的心理。这种潜在的高额风险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建立一套全面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是保证创新险种健康发展的关键。

建立全面系统化的风险管理制度,离不开完整的风控模型。风控模型可以由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社会背景三部分组成,其中财务状况指企业财务报表的营利性、运营性指标,包括财务信息真实性、业务利润率、资金周转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项目 ;管理能力指体现公司管理制度与竞争能力的评价指标,包括主要经营管理者的信用资质、涉诉情况、以往的经营业绩等指标项目;社会背景指企业对外的社会关系资源与影响力,包括与其合作的企业规模水平、参股股东的能力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影响力。

但现有市场的风控体系相对缺失,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从人员的角度来看,大多数保险公司缺乏完整的风控团队,成熟的团队需要金融、经济、法律和审计方向的人才,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落到实处。与银行相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大多没有金融行业的工作经验,缺乏对信贷业务的法规、信贷业务的知识以及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等方面的认识。保证保险的发展愈发迅猛,如果不加强专业人才团队建设,势必影响整体业务规模和风控审核。从业务实质风险的角度来看,为避免银行和保险公司遭受损失,对于核心企业或供应链中各企业的信用能力需尽调审核。如今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审核模式不一,且业界没有通用的审核流程或资源平台,业务能否承接主要看各保险公司研究设计的审核尺度,其专业性和时效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完整的风控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二)创新保险制度的完善
1.完善法律制度

供应链金融规模日益庞大,保险业务数量逐渐增多,不论是保险法、担保法还是合同法,对于供应链金融下这些创新险种担保制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况。要想解决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现存的问题,就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金融监管,维护供应链金融下保险业务的良性发展。

首先,保证保险法律属性在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般学说有“保证说”“保险说”和“二元说”。“二元说”综合了前两种学说的内容,受到较多人的认可。保证保险兼具保证和保险双重属性,保证保险既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又由于其独立性、有偿性等特征符合保险合同的基本属性 。“二元说”使得保证保险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担保法,部分情况下适用保险法,因此,立法应当明确保证保险中担保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以此确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和基础合同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并明确解决此类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

其次,保证保险属于物保还是人保,其与其他保证并存时,债权人实现权利的顺序如何进行有待法律明确。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中约定优先的原则,如果债权人与保险公司、保证人在协议中约定了各方的承担责任的顺序,就应该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险公司与保证人的承担顺序就应当根据债权人银行的诉讼请求来确定,决定权在于债权人银行自己。 另外,如果将保证保险看作人保,赋予保险公司先诉抗辩权较为不合理,保险公司作为销售保险产品的营利机构,它通过保险精算,测算了险种费率并且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风险与收益并存,如果保险公司通过先诉抗辩权拒赔出险的债务损失,对于金融市场也会带来不良影响。

最后,有学者认为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存在问题,如果赋予收取保费、具有赢利可能的保险公司向担保人追偿的权利,这对担保人来说很不公平。但基于担保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似乎有追偿的依据,当下的司法环境倾向于支持保险公司向债务人追偿索赔,但这仍亟待法律规定予以明确。

2.健全风控体系

为适应供应链金融下的风险管理要求,市场要健全对信贷交易等的风控体系,尤其是作为兜底方的保险公司。第一,匹配专业人员。多岗位专业人才对口,保险公司人员需要多维度全面审核,这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应更加注重对从业人员信贷知识的培训,积累人才资源。第二,开发数据平台。当下是大数据时代,数据为王,掌握拥有海量数据的数据源服务商,就掌握了稀缺的数据源资源,必将处在大数据产业链上游,掌握资源意味着甄别能力提升。开发数据平台可以建立海量数据的储存空间,搭建风险量化的数据库和指标库。同时设计云计算模型,将个别信息输入计算库,经过处理,得到识别和评估的结果,实现风控审核。第三,客户智能标签。供应链金融场景下的客户数量众多,且公司之间交互程度高,存在人格混同、子母公司、股权互持等各种情形。客户的信用和偿付能力是重要的风控维度,结合企业公开年报、工商登记信息、企业涉诉状况等公开信息,设计智能的客户标签,分为ABCD不同等级,配合承保端的承保条件进行甄别分析。第四,研发反欺诈模型。外部欺诈风险日益严峻,金融业一直致力于建设反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快速响应多样化的应用场景需要,聚焦风控痛点。传统的反欺诈识别方式一般为人工审核、U盾、密码器等方式,形式烦琐且效率不高,与生物高科技等方式结合,可研发新型模型,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性和效率,简化业务流程,优化客户投保体验,提升反欺诈风险防控智能化水平。 oUMNijlhEWf1QaW+37vFpdajyZL1GHDhAOEy2ZBXXGk4GlhdJx9TYksE/Rk779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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