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经营主体日益增多,保险深度及密度逐步提高,保险业已成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散经济主体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伴随着保险的普及,保险合同纠纷亦大量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引发国民对保险业、保险制度的信任危机。我国《保险法》于1995年制订并施行,该法主要条文是承继原有的保险行政法规及借用保险先进国家的法律条文而制订,难免存在与实践相脱节、条文间缺乏整合性之缺陷。并且,受立法当时保险业发展状况的制约,《保险法》的制订不仅缺乏国内保险判例的支撑,亦无成熟的保险法理论研究的支持,使得其对保险合同规范得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之后虽有数次修订,但依然存在不少争议之处。
值得欣慰的是,审判机关对保险案件的审理日趋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四部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统一了各级法院对部分保险案件的审判标准。学术界也弥补了此前对保险法研究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保险法学研究空前繁荣,为立法、司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为维护包括保险消费者在内的各方权益作出了极大贡献。
在各方的支持下,南京大学法学院力邀众多著名保险法学者、保险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担任编辑委员,组织出版了《保险法评论》系列,希望能为保险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个共同参与、多方互动的平台。本评论欲以理论研究为基础,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解决路径为目的,在文章的甄选上偏重于对司法实践疑难问题解决具有参考价值的论文。《保险法评论2020》共分四个专题,聚焦当前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之热点难点问题,为解决层出不穷的司法实践争议提供了理论思路。稿件收集中发现,涉及医疗、养老、健康等与民生相关的领域的研究成果较少,期待专家学者尽快填补理论空白。
《保险法评论》系列将竭力确保所选论文观点之独立性,但各作者的主张并不当然代表其所属单位之观点,更不代表本编委会之观点。同时,鉴于我们的学识、能力有限,编辑上难免存在各种疏漏,敬请读者原谅。
《保险法评论》编委会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