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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实习作为一种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教学模式,通过创造实际工作场景,使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并提高实践能力。 现在的实习,与传统意义上的实习相比,其概念、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实习目的、实习形式也发生了很多变化,而且展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实习以其岗位的真实性、环境的复杂性、经历与体验的综合性而成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实习有助于增强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应用,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专业技能;实习有助于对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素养的培养,提高综合素质;实习还有助于学生对工作内容、企业运行情况以及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的了解,有利于职业选择和缩短从学校到职场的过渡期。

实习作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必要环节,学生的实习效果直接影响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学生的就业和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进而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随着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等一系列高等教育重要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和实施,实习在职业技能型人才、应用型人才、创新创业型人才、卓越人才等人才培养过程中都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据教育部2017年数据,目前,我国有2750多万在校大学生,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有600万左右的大学生要走上实习岗位。

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的“实习难”问题与“就业难”问题一样令人担忧,不仅出现实习岗位难找、实习效果不佳等一系列问题,大学生实习权益被侵害问题也逐渐凸显。研究表明,当前国内高校实习生权益受侵害现象严重。受教育权益保障方面:一是实习机会难获得,实习单位特别是与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难找,文科类专业这方面问题更为严重;二是实习效果难保证,主要表现为实习工作与专业相关程度不高、实习的教育目的性缺失、实习指导工作不到位。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一是实习协议难签订,主要表现为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的比例少,实习协议内容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二是劳动权益难落实,学生实习存在劳动报酬无或少,加班、加点现象严重,劳动安全保护不到位等情况。职业伤害权益保障方面:职业伤害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也很严重,如存在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比例低,伤害治疗、赔偿推诿情况严重等问题。

大学生实习期间相关权益的保障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我国,目前无论是法律理论层面、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均未对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规定。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高校对实习的要求越来越高,实习的学生人数也因此不断增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犯问题也逐渐凸显,实习生权益保护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大学生“实习难”问题以及实习生权益受侵害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为主要的原因是:一方面,对大学生实习权等相关问题的理论认识的失误和偏颇,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实习生权益法律确认与制度保障不到位;另一方面,大学生实习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保障实习生权益离不开政府、高校、实习单位、学生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但目前,政府、高校、实习单位、学生以及中介等社会组织在支持大学生实习方面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尚未形成合力。因此,在准确理解大学生实习权内涵、属性等基础上,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从“责任共担”视角,研究提出解决实习生权益侵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目前,关于大学生实习权、实习生身份、实习法律关系和实习生权益保障等问题,法律上尚不明确,学界尚存争论。因此,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法理研究,可以丰富教育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相关理论信息。另外,本研究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从“责任共担”视角来分析研究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问题,一方面,可以拓展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应用领域,丰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内涵;另一方面为解决大学生“实习难”问题提供新的研究视角,从而有利于弥补我国在校实习生权益保护问题在理论研究方面的不足,进一步丰富我国在校实习生权益保障问题的理论研究。

2.应用价值

本研究通过对实习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实习生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实习侵权的主要原因,并对解决我国实习生权益保障问题提出建议,将在实践层面上促进大学生实习权的落实和权益侵害问题的解决。具体来说可有助于政府部门制定和完善关于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大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有助于高校深化教学改革、改进学生实习管理,有助于企业增强接受大学生实习的社会责任感、建立大学生实习制度,有助于大学生端正实习态度、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有助于全社会正确认识、支持大学生实习。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

关于大学生实习及权益保障问题,已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研究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总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类。

关于大学生实习概念内涵的研究 。关于大学生实习的概念内涵,黎建飞(2006)认为不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积累专业实践能力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兼职都是实习。 陈利敏、邓慧(2008)认为实习是一种教学活动,是延伸到学校之外的一种教学活动。 张安富(2008)认为实习是高校加强大学生专业知识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感性认识、工程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综合性训练环节。 如黄芳(2011)认为大学生实习是高校为使学生掌握某专业技能、巩固专业课本内知识、应验专业理论而在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真实性的工作劳动。 李培智(2012)指出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实习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强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通过实际锻炼取得工作经验。 赵龙娇(2016)将大学生实习定义为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包括即将毕业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在学校联系或自主联系的单位,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将理论与实践结合,提升专业技能与就业能力的实践活动。 申素平、贾楠(2017)认为实习就是学生在专业教师或实习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一定的劳动和实践取得经验,达到提高工作能力的目的。 邱海萍(2019)认为所谓的大学生实习,指的是大学生在不违反学校教学制度的情况下,经学校推荐或自己联系到实习单位参加实际工作,旨在将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是教学计划的重要构成部分。 不同学者在关于大学生实习的概念内涵理解上各有差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一类观点认为实习是一种教学活动或教学环节;一类观点认为实习是一种实践活动;还有一类观点认为实习是一种工作劳动。

关于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的研究 。大学生实习主要由实习学生、实习单位、高校三方参与,因此主要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实习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陈利敏、邓慧(2008)认为学校与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服务关系,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是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一种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 董丽丽、王明飞(2012)认为实习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实习协议基础上的平等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实习合同关系。 黄锐、黄维维(2014)认为高校与实习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与服务的双重法律关系,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卢梅英(2017)认为实习学生与学校之间仍然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但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因实习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如在教学实习中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属于教育法律关系,在带薪实习中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则为事实劳动关系。 相对于实习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关系较复杂,不同的学者由于研究视角和目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理解,存在教育管理关系说、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事实劳动关系说、附带劳动关系说以及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双重说等多种观点。

关于大学生实习权内涵性质的研究 。目前,学者们对大学生实习权概念内涵的研究还相对缺乏,研究者的主要观点有三类,即将实习权等同于实习生权益,认为实习权就是享有实践学习的权利,以及把实习权理解为获取劳动机会的权利。如李文康(2011)认为实习权是指学生遵循认识规律、进行实践学习的权利,是学生的受教育权在实习阶段的表现形式,即参与实习的权利。 黄芳(2011)认为实习权是指未毕业的大学生为就业而获取真实性工作劳动机会的权利。 韦嘉燕、乐永兴(2018)认为实习权是指在实习活动过程中实习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之和的总称。 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的权利性质,李文康(2011)认为实习权在本质上属于受教育权范畴,是受教育权的具体化。 黄芳(2011)认为实习权既是一项受教育权也是一项劳动就业权,它是公民受教育权与公民劳动权的交集,是两项权利的交集衍生出的一项新的权利。 彭海(2014)则认为大学生的实习权并非一种新的权利,既是其行使受教育权利的一种体现,又是其享受劳动权利的体现,只是同时具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的特例。 张勇(2010)认为实习权既是一项受学习权,也是一项就业权。 姜国平(2017)认为大学生实习权主要包括与实习活动直接相关的权利、与实习活动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实习活动补救性的权利等三方面权利。 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的权利属性,学者们的观点也不一,主要有四种:实习权在本质上属于受教育权;实习权既是一项受教育权,也是一项劳动权;实习权既是一项受学习权,也是一项就业权;实习权本质上属于受教育权,但又是一种公益性权利。

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内容的研究 。关于实习生权益的内涵,李文康(2011)从实习权与实习生权益比较的角度认为实习生权益泛指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法享有的所有权益的总和。 黄芳、范兰德(2011)认为实习生权益是实习学生在实习学习过程中应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在实习工作劳动过程中享有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的总和。 金劲彪、韩玮(2019)认为大学生学习权益是指在校学生为顺利就业而获取真实性工作劳动机会的权利与利益,它以实习为主要内容,具有教育、就业及发展等三个方面的核心价值。 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内容,张勇(2007)认为无论何种实习形式,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都拥有合法权益,包括人身安全和卫生保护权、休息权、获得报酬权、享受社会保险权等。 陈红梅(2010)认为实习生应该享有受教育权、获得实习报酬的权利、身心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其中受教育权在实习环节表现为实习权,获得实习报酬的权利是实习生的劳动权的反映,身心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是实习生的社会保障权的表现。 黄芳(2011)将实习权益归纳为实践教育权、平等实习权、自由选择实习权、实习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权、休息权、人格权与停止实习权等权利内容。 沈红艳、刘平(2014)认为实习权应包括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拒绝实习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金秋平(2015)鉴于实习大学生非劳动者这一特殊身份,认为实习大学生至少应当享有:平等实习权、劳动信息知情权、休息权、劳动报酬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袁泉(2016)认为实习大学生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实习权(又称实践教育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障权、接受指导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问题的研究 。学者们普遍认为当前实习侵权问题严重,但对实习侵权状况的描述各有差异。如吴义太、邓有莲(2010)认为现阶段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存在着诸如大培养目标偏离、管理过于宽松、待遇相当有限、损害难以救济等问题。 邹小荣(2011)通过调查发现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现实困境主要是实习单位特别是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难找、实习报酬落实难、伤害事故救济难。 邱中成(2013)认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现状是实习单位变相侵害大学生实习权益、大学生实习的劳动报酬权益没有保障、休息休假权利无保障、人身损害赔偿得不到保障。 宁尚书(2014)认为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企业视实习生为廉价劳动力,不仅不给实习生报酬,还要求实习生缴纳一定的“实习费”;发生人身侵权的时候,企业推卸责任;提供岗位不合理,实习培训走过场。 姜国平(2017)指出权利失衡是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实习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为实习机会受限,被强制实习,实习生未获得专业实践和指导的保障,背离学校开展实习活动的宗旨,实习生承担大量劳动却无法获得劳动报酬,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无法享受工伤保险,以及由于监管的缺位,实习生权利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等。 邱海萍(2019)认为目前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实习报酬缺乏基准性规定、被当作廉价劳动力,加班现象严重且不支付加班报酬,以及实习期间意外伤害难以得到救济三方面。

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原因的研究 。学者们普遍认为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张勇(2007)认为实习侵权行为之所以形式多样,并且危害趋重,主要存在制度原因、社会原因和心理原因,实习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实习单位的侵权行为;二是中介机构及个人的非法职业活动;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四是学校的侵权行为,即消极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以实习名义强制学生从事无偿或廉价的劳动等;五是学生的“越轨行为”,包括违反实习协议损害实习单位利益、违反实习工作纪律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故意破坏实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刘惠芹(2007)则从社会、实习单位和大学生自身分析了大学生实习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郑治伟、崔春芳(2009)阐述了校企合作在法律制度和操作层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认为在实习制度和实习期间管理方面,校企合作是大学生实习的一种主要途径,校企合作制度的不完善会间接影响实习生权益保障。 陈红梅(2010)指出高校实习生属于制度性弱势群体,并从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三方面分析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高校实习生这一弱势群体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强调要在法律上确定实习生的实习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 邹小荣(2011)认为大学生实习权益缺乏保障的原因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高校教学改革滞后,企业缺少社会责任感,大学生缺乏正确的权益保障意识。 孙瑞雪(2014)认为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主要有:现行法律覆盖面不足,校方管理失衡、校方权力过盛,实习单位权力强势,实习生自我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实习岗位保证、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中政府作为欠缺。 袁泉(2016)认为大学生实习权益受侵害的主要成因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实习大学生法律关系模糊——大学生实习法律性质有歧义、大学生实习法律身份不确定、大学生实习纠纷适用法律不明确;二是大学生实习法律规范缺位——高层次立法缺位、其他立法不成体系、维权程序复杂成本过高;三是用人单位与校方责权不明、趋利避害——用人单位的廉价劳动力思维、校方管理鞭长莫及、用人单位与校方容易互相推诿。 王晓慧(2017)则从社会层面——市场供求矛盾,国家层面——劳动立法不足,个体层面——用人单位、学校、实习生利益差异等三方面分析了实习大学生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关于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对策的研究 。关于如何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建议。陶书中、王佳利(2006)认为应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提高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等方面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张勇(2007)认为应该从立法和司法上综合考虑学校、大学生、用人单位及政府等行为主体的各自诉求,逐步完善并规范大学生实习制度。 叶剑华(2008)指出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进行参照性立法,解决制度层面问题,辅以政策保障,并完善管理技术的支撑体系,是保障实习生权益的最佳选择。实习生权益保障的制度、政策路径: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以《劳动法》中某些制度为参照进行参照性立法,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对实习生法律权益先行保护的规定,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明确实习是特定专业教学的有益延续,努力健全人才市场制度建设,规范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秩序;实习生权益保障的管理技术路径:在高校管理方面应对实习生进行系统培训、实行跟踪式服务,在实习单位方面应建立“实习生制度”;实习生权益保障的个人路径:大学生自己应有维权意识,以避免实习期间权利受侵害。 王鲁(2012)从针对大学生实习问题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在劳动法范畴内规定适用大学生的工伤保险制度、全面推行实习合同的签订、规范学生申诉制度、国家加大对大学生实习的财政支持、学校应完善实习制度、企业出台支持措施、探索商业化的实习保险机制等8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的具体举措。 宁尚书(2014)认为应该通过加强学生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学生维权意识,加强政府对实习的支持和监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等方面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 吴义太、邓有莲(2014)认为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的途径主要有探索实习立法、制定高校实习法规,加强政府管理、设立实习监管部门,明确权利义务、健全实习协议制度,强化高校对实习的管理、规范实习标准制度,分散意外风险、实行实习保险制度。 李世辉、龙思远(2017)在探讨我国大学生实习机制的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国外高校大学生实习的经验,从政府、高校、产业、学生及第三方平台五个层面提出“五体联动”大学生实习机制构想。 王晓慧(2017)在借鉴美国、英国和日本发达国家实习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从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实习生身份地位,增进校企合作、避免实习生“单打独斗”,增强社会责任感、合理安排实习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运用法律维权等四方面提出建立与完善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卢梅英(2017)从完善法律保障制度和建立各方风险分担机制两方面对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措施提出了建议,完善法律保障制度包括针对大学生实习活动进行专门性立法、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对大学生实习薪酬给予法律保障;建立各方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全面推行实习协议制度、规范实习生申诉制度。 郄夏利(2018)从立法角度、救济途径、政府政策及配套监督体系建设三个层面提出完善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的建议,即完善在校实习生法律劳动保障体系、健全实习生权利救济机制、发挥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引领和监督作用。 金劲彪、韩玮(2019)从明确实习生法律身份、系统制定的实习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实习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等四方面提出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机制建议。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关于国外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研究,学者们的研究主要分两类:

一类是国别研究。如陈仁霞(2009)对德国大学生实习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关于大学生的实习德国并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对那些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专业的大学生来说,在校期间的实习是一种义务,相关院系会制定专门的实习或实习生规定及守则,并分别从义务实习、志愿实习和国外实习等三种实习类型考察了德国大学生实习状况。 赵明刚(2010)通过对德国大学实习制度的考察,发现德国大学实习制度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企业主导大学生实习、理论学习与工作实习交替进行以及对大学生的考核注重实效,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积极合作构建了企业主导、多方参与、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大学实习制度,即德国政府以立法和制定政策法规等形式为大学生实习提供制度支撑,企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提供实习岗位,德国的大学通过实行有弹性的教学管理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实习便利,德国大学生积极踊跃参加校外实习。 黄培、马燕生(2014)对法国修订法律维护学生实习权益进行了考察,《新实习生法案》就实习生劳动时间、薪资待遇等条款进行了修订,以维护学生实习权益;同时对企业招募实习生规模、加强企业劳动监管等亦提出改革意见,确保企业履行好社会义务,承担起社会责任。 陈敏、蒋志鸿(2014)以法国工科大学生企业实习为研究对象,围绕政府、学校、学生、企业和中介组织五个元素展开讨论,分析其使命、定位和各自的职责,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和依赖,以至形成一个利益耦合、有效运作、边界开放、自我完善的学生实习社会大系统的过程。 徐国正、张坤、曹璐(2017)认为英国国家实习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英国政府、高校和企业都高度重视大学生实习工作,实习薪资一般不受国家最低工资标准限制,政策实施中得到了英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和利用企业及公共机构的资源,众多知名高校通过交替课程和实习项目与当地企业开展了深度的校企合作。但英国工业联合会的研究发现,英国参与实习的大学生人数比例仅有29%,远低于欧洲55%的平均水平。 王景枝(2011)通过对美国高校学生实习的考察,发现实习实践活动类型多样,学校组织工作周密细致;学生以获取工作经验为首要目标,积极参与实习;无薪或低薪实习较为普遍,学校多方面帮助解决实习生的困难。 李瑾、陈敏(2011)以美国学生实习的运转机制为研究对象,评析了学生、学校、企业、政府和中介组织等学生实习的五个主要利益相关者,其角色如何定位,责任何在及如何履行,彼此之间如何相互依赖和制约,最终形成一个利益耦合、有效运作、边界开放、自我完善的学生实习社会大系统的过程。 周萍(2015)以学校、学生、企业、政府四个利益相关者为对象进行研究,发现美国已形成学校合理指导、学生主动参与、企业积极响应、政府全面管理的实习运行模式,并取得良好效果。

另一类是比较研究。如刘敏(2012)通过对德、英、美等国家的大学生实习制度的考察,认为德、英、美等国家的大学生实习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健全法律法规、以制度推动大学生实习工作的开展,以政策为引领、鼓励企业主动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灵活的组织、评价、奖惩机制,积极参加校外实习、实习效果明显等;并提出通过完善立法和建立健全各种实习制度,调动企业积极性、构建实习生制度,转变办学理念、完善实习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制度、激发大学生实习积极性等途径构建完善我国大学生实习制度。 王进(2015)认为应该借鉴欧美国家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在立法保障、身份保障、薪酬保障、保险权益保障、民间团体协同保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并提出我国要从健全实习权益的法律法规、完善大学生的司法保护与救助机制、构建实习基准制度、健全实习协议制度、提高学生依法自保的意识与能力等方面入手保护实习生的权益。 金秋平(2015)从中外立法比较视角分析总结德国、法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在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并提出需要着力从明确实习学生身份及其享有的权利内容、签订规范的实习保障协议、全面推行实习责任险、尽快出台《大学生实习条例》等方面构建我国自己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体系。 徐国正、张坤、曹璐(2017)通过对比中英实习制度,发现中英实习制度目标存在差异、实习时间安排存在差异、高校角色定位存在差异、实习考核体系存在差异;并提出中国高校实习制度改进策略:制定明确的实习教育目标,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延长实习时间,增强校企政合作意识,扩展实习基地,以及扩大评价主体,科学合理地进行实习评价。 陈蕊花、霍丽娟(2018)以加拿大职业教育、美国社区学院和德国双元制专业实习为研究对象,从实习中学校与企业的地位差异、实习效果的差异、实习制度保障的差异等三方面分析了发达国家与我国实习方面的差异,并建议从推动顶岗实习中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对顶岗实习过程的动态评价、完善顶岗实习的保障制度等方面来完善我国顶岗实习制度。

国际上尤其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方面相对完善,不论是实习生的法律身份认定、实习关系定性,还是立法、配套制度、支持政策都比较成熟。一是实习生权益保障有相关法律规定,如美国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和《联邦劳动法》,法国的《新实习生法案》,德国先后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事故保险法》和《企业基本法》等一系列法律。二是实习生法律身份认定、实习关系定性明确,如美国以《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和劳动者六项标准等规定来认定实习生的法律身份,除非符合免费实习严格要求,否则实习生与一般雇员享有同等权利,将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为准劳动者;德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在实习生身份的认识上已形成统一意见,立法也明确认可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三是严格执行实习协议制度,实习协议明确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如美国以政令的形式强制要求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且对实习协议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四是将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纳入社会保障法范畴,合理确定实习单位支付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如德国把实习生直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在《事故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对学徒与劳动者同等对待,在《最低工资法》中直接认可实习生是享有最低工资保障权利的劳动者。五是西方发达国家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非常重视对大学生实习的监督与管理,如德国,政府成立大学生实习专门委员会,由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大学生实习的统一指导、监督;法国更强调劳工部门外部监管作用,扩大劳动监察部门权利,加强对企业在雇佣实习生方面的监管。六是重视对大学生实习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如英国政府于2009年推出的国家实习计划(National Internship Scheme)。七是具有完善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等主要特点,如美国的华盛顿实习项目(Washington Internship Program)。八是西方发达国家实习中介服务组织非常发达,既有营利性,也有非营利性的,都是民间组织,在促进大学生实习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总体而言,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落实大学生实习权和保障实习生权益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由于社会制度、国情不同,我们不能照抄照搬,但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三)现有研究的述评

大学实习生的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有其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总体上看,目前关于大学生实习权及其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1)理论研究深度还不够。关于大学生实习权概念内涵、实习生身份法律属性、实习法律关系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深度还不够。(2)系统性研究还不够。关于实习生权益内容以及如何保障等方面问题缺乏整体的认识、系统的分析,现有研究从某一角度或针对某一类型权益的研究比较多,尤其是对职业院校实习生工伤赔偿问题研究较多,系统性研究还不够。(3)研究科学性还不够。从研究方法看,基于经验总结的多,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研究的科学性还不够。总之,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大学生实习权及其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缺乏深入的、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尤其是借用利益相关者理论,从“责任共担”视角对大学生实习权及其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研究是缺乏的,这也是本课题选择开展此项研究的重要原因。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研究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等部门规章,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为代表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法律法规为支撑,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的实践经验及理论成果,按以下思路逻辑展开:第一,在科学界定大学生实习概念内涵和分析大学生实习主要类型的基础上,明晰大学生实习权的概念内涵和权利属性;第二,基于实习权的权利性质,研究明确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主要内容;第三,通过调查研究国内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现状,揭示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产生的主要原因;第四,通过对美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四个发达国家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立法及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国外在实习生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主要特点和成功经验;第五,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从“责任共担”视角对有效落实大学生实习权和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二)研究方法

根据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需要,本研究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调查研究、比较研究以及综合分析等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本研究中的文献主要包括国内外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方面的期刊文献,出版的专著、教材,相关的硕士、博士论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献和统计数据。

2.调查研究法

本研究通过深度访谈、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等具体方法,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为了深入和系统研究大学生的实习权及其权益内容,分析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本研究深度访谈30人/次,为获取的依据更具代表性,访谈对象尽可能包括了参加过实习的学生(包括本科院校学生5人/次,高职院校学生5人/次),企事业等实习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10人/次),以及高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本科院校5人/次,高职院校5人/次)等更多类型的群体。在初步梳理、分析总结文献研究和访谈结果的基础上,征询了包括法学和高等教育管理学等专业的5位专家意见。

为确认并构建科学的实习生权益内容体系,本研究在综合学者们的观点和访谈结果的基础上,编制了“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内容的调查问卷”并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其中参加过实习的学生(以下简称实习生)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8份;企事业等实习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下简称实习单位人员)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9份;高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教师)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9份。调查结果采用频数数据分析方式进行了分类统计。

为了解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现状,本研究设计了“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状况的调查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收回问卷478份,回收率达95.6%,有效问卷469份,占总回收问卷的比例为98.1%。调查对象既包括在校学生,也包括已毕业学生;既包括本科院校学生,也包括高职院校学生;既包括理工科专业学生,也包括文科专业学生。样本均为随机抽样,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调查结果采用频数分析方式进行了统计分析。

3.比较研究法

本研究通过分析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主要做法,总结国外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成功经验,为改进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提供国际经验借鉴。

4.综合分析法

影响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因素多而且复杂,如何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本研究在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深刻的现状分析后,通过综合分析探索提出了改进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对策和建议。

四、研究对象与内容

(一)研究对象

实习有不同的类型,不同实习类型的实习生法律身份,以及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同。本研究根据实习生是否参与实习单位相关实际工作、是否为实习单位创造了价值,将实习分为认识性实习和生产性实习。本研究中的认识性实习主要是指不参与实习单位相关实际工作的实习,是教学活动的延续,包括参观实习、认识实习、课程实习、观摩实习等类型。生产性实习是指实习生参与实习单位相关实际工作、为实习单位创造了价值的实习,包括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就业实习等类型。在认识性实习中,实习生没有参与实习单位相关实际工作,实习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实习侵权情况并不严重,因此本研究主要探讨生产性实习中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因为,如果不考虑具体的实习目的、实习方式和实习内容,强行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按照劳动关系对待,将实习社会关系全部纳入劳动法调整,无疑会加大实习单位的经济成本,极大地挫伤实习单位接纳实习生的积极性,不仅起不到保护实习生的作用,反而适得其反,出现更大的大学生“实习难”问题。此外,如果将实习生完全拒之于劳动关系门外,也有其不合理性。因为,如果实习生听从实习单位指挥,服从管理,完成与员工相同的工作并为实习单位创造了价值,但仅因为实习生的大学生身份,劳动法就不予保护和调整,不仅与劳动法的宗旨相悖,也易导致实习单位滋生以实习为名的廉价用工以及其他问题。

(二)研究内容

本研究主要由绪论、主体九章和结论等十一部分构成。

绪论部分。本部分主要分析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述评,确定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

主体九章。第一章对实习的概念内涵进行了界定,与就业见习、勤工助学等概念进行比较辨析,并对实习的类型划分进行了梳理分析。第二章主要探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以及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章对大学生实习权的概念内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大学生实习权的权利属性,以及如何对大学生实习权进行法律确认。第四章在对实习生权益概念内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实习权与实习生的权益进行了比较辨析,并基于实习权的权力属性分析了实习生权益体系的构成内容。第五章考察了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现状,分析了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产生的主要原因。第六章在分析总结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主要特点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外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成功经验,为改进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提供国际经验借鉴。第七章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识别确定大学生实习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大学生实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责任,以及利益冲突与博弈情况。第八章从“责任共担”视角分析了提出构建实习生权益保障体系的主要思路、主要原则以及主要措施。第九章提出规范化校外实习基地是有效保障实习生权益的重要途径,本部分主要从实习生权益保障视角,探索提出加强高校校外实习基地规范化建设的一些设想和建议。

结论部分。总结、归纳研究成果,提出了研究结论,分析了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以及后续的研究设想。 trf7aWnufLIggMfHxcLR9FA2OqmbD0GXFcH15mrNxKjcvJX4XDmYqDbHnc9cYT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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