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遗产概念与保护实践在《威尼斯宪章》之后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1964年《威尼斯宪章》指出:“保护(遗迹)作为艺术品的意义并不小于其作为历史之见证的意义。”修复的目标则是“在尊重原初材质和真实记录之基础上,保持与揭示遗迹之审美价值与历史价值”。但自此之后,无论从类型与范围的角度,还是从创造到保留之间的时间间隔,“遗产”概念都有了极大拓展。保护的原则与方针必须针对不同类型传统区域的特点与背景做出调整。今天,“保护”概念更多地被理解为保持遗存或遗迹的具有文化意义的行为。而这一保护的过程,便从某一处地点被赋予了某种文化价值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那一刻开始。在这一语境下,价值与意义的保护过程就成了某种统一原则的实践过程。文化遗产的价值实际上是被建构的,并非其固有的;是易变的,并非是静止的;是多元化、不可通约甚至充满矛盾的——这都给传统的、僵化的保护原则带来了挑战。文化价值的这种特性已经对区域价值保护、保护原则中的普遍性、遗产保护的传承性等方面带来了深刻影响。
关键词 :文化遗产;非物质遗产;遗产价值;真实性;文化多样性;奈良真实性文件;历史建筑保护;遗产管理;世界遗产
在过去的二十五年中,“文化遗产” 概念的扩大已经彻底改变了我们对于遗产保护的理解。长期以来,“文化遗产”被狭隘地理解为过去遗留下来的为数不多的具有历史和审美价值的重要地点。这种所谓的“保护”,特指保护那些体现遗产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并防止其衰败的行为。
现在,文化遗产包含了具有纪念意义和乡土价值的建筑、花园、工业设施、城市和整体景观等。“保护”概念也被理解成多元的、演变的、社会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了:遗产的识别与界定、利用规范、价值关注点、演绎方式,甚至保护归属与服务人群的确定,等等。 [2]
遗产概念的扩展,源于文化意义上的价值观念的扩展。与此同时,这些新形成的价值观念已经融入所有遗产保护决策之中。但是,随着这种价值观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人们逐渐认识到,它在挑战固有原则,影响原有的保护思路。
本文拟回顾近年来在文化遗产研究实践和文献讨论中出现的这种显著特点,着重讨论遗产价值观念的扩展引起遗产保护实践变化的过程,以及文化价值观的本质对于一些保护问题的隐含影响,而这些影响常常成为辩论的焦点。
遗产及其保护的主题如今已经成为学术研究和调研的重要领域,同时也是大众媒体热议的主流话题,但文化遗产的构成却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
“遗产”的狭义含义最早出现于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这一文件反映的是18—19世纪以来英国、法国的遗产理念。这种传统的遗产保护观念,主要将关注点放在材质的保存上,并且等同于介入干预和合法保护。这种干预措施是为了揭示和维护某处的真实本质——也就是原真性——而这种原真性被认为存在于物质材料之中。 [3] 现代的遗产保护理念源于狭义理解的价值理念,这种价值理念一度被认为是固定的、不证自明的。某一遗产地被赋予的首要价值就是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 [4] 多年来,遗产领域一直为持有这种观念(及其决定的思维方式)的人群所主导。
在20世纪后半叶,受到诸如全球化、民主化、少数族裔权利提升、市场经济扩展、大众旅游勃兴等社会性变革的影响,遗产保护领域的理论与专业实践也在发生快速演进。 [5]
1960年代,遗产概念涉及的范畴继续扩展。这种扩展不仅仅发生在遗产的类型与规模上,同时也与创造和保留之间的时间间隔相关。 [6] 那些通过斗争使自身文化价值获得认可的群体,让我们认识到了一个更为宽泛的遗产概念,即不同社会阶层通过不同途径会赋予遗产地和遗产物以不同的意义。 [7] 遗产不再被认为是一组具有固定意义的静态对象,而是一种在人类创造物中有意识地赋予纪念功能的社会过程。 [8]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意识到:在不同的人群与社团中,物质文化的产物具有超越历史性与审美性的不同意义,换句话说,遗产地的独特意义是被赋予、被建构的。 [9]
今天,遗产保护自某处遗产的价值被发现并被择出进行保护的时刻就已开始,其含义也已涵盖了任何旨在维持该处遗产物或遗产地价值的行为。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保护行为本身都在试图控制和引导改变的过程。
在20世纪早期,李格尔(A.Riegl,1858—1905)是尝试对遗产价值进行阐释与分类,对现代价值与历史价值进行界定的先驱。 [10] 自此之后,实践者开始尝试在不同领域中,基于遗产所反映出来的情绪、意义、功能,对遗产价值进行定义与分类。 [11]
1979年是遗产理念进化的一个重要时间,当时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巴拉宪章》, [12] 这一文献认识到了一种新的价值类别——社会价值。这种价值被定义为:“某一地点作为多数或者少数群体精神上、政治上、民族上的或其他文化上的情感聚焦时所体现出来的价值。” [13]
表1 表格改编自R.Mason(2002) [14]
随着遗产涵盖更多类型的地点,每一种新型遗产的保护意义都有其自身固有的保护挑战。大量专业的宪章、规范、宣言——从1981年的《佛罗伦萨宪章》到2011年的《巴黎宣言》——体现了遗产领域专业人士努力使保护原则适应日益扩展的领域的努力。 [15] 在这一复杂背景下,价值与意义的保护也被视为一种统一的实践原则。
1992年的日本奈良会议 ,开启了对最基本的保护原则的反思,其结果就是将遗产真实性定义为相对概念。 作为最后成果的《奈良真实性文件》,宣告了1964年《威尼斯宣言》中狭义的遗产与保护的概念已经不再适用于多元化的领域和文化。在奈良大会之后,其组织者自身也意识到“奈良会议的讨论反映出一种事实——国际遗产保护宗旨正在演变……成为一种后现代状态,这一状态是以承认文化相对主义为主要特征的” [16] 。
遗产保护已经被看作是“一个复杂和持续性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了遗产相关的组成结构、使用方式、关注重点、阐释内容、依靠何人、服务何人等问题。显而易见,关于保护什么、怎样保护等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文化背景、社会趋势、政治和经济力量所定义的,而实际上这些决定因素自身也是不断变动的” [17] 。与此同时,遗产保护者主动尝试通过多元化的原则和路径以构建一种新的保护伦理,而不是被“一招鲜吃遍天”的理念所困。 [18]
虽然遗产价值已成为保护工作的核心,但理解这种新的保护观念的关键则取决于遗产价值的内在属性,包括:赋予性、多重性、易变性、不可通约性和矛盾性。
表2
这些遗产价值的特点,对保护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遗产价值最为重要的独特性在于它是被他者赋予的,而非与生俱来。遗址地确实具有一些内在属性,如材质、尺寸、色彩、年代,但是这些并不天然具有文化含义。尽管很多说明或者参考文献往往会提及某处遗产的“内在价值”,但实际上,遗产本身在被赋予文化价值之前,其客观本体一直是中性的。只有在被赋予价值之后,客观本体才进入了所谓“遗产”的概念范畴。
文化价值是由那些对该项遗产发生兴趣的人们所赋予的:“文化价值往往是由人们从遗产中了解和发现的,因此,这些对于价值的认知由个人或群体的独特文化背景、知识结构、历史框架和心理状态所决定。” [19] “个体总是基于自身需要将价值投射到物体、地点、资源之上,而这种自身需求又是由当时的社会、文化、经济环境所决定的。” [20]
利益相关者出于不同的原因赋予遗产地不同的价值,同时多数遗产地有着多元利益主体。因此,尽管世界遗产依然被认为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但是遗产地的重要意义从不基于某个单一价值的理念,这已经成为不可否认的现实。
通常,遗产最易于被认识到的价值往往是专业人员最关注的方面,诸如:历史性、艺术性、科学性。社会价值在专业人员主导的评估体系中并不彰显,因为这一类价值更趋向于现代化、本土化,在物理构造上也很难找到明显痕迹。 [21] 然而,随着遗产视野在城市、地区和景观上的扩展,随着保护遗产的决策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多数人群产生更多的影响,社会价值已经成为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考虑方面。 [22]
所有的遗产价值都是情感与信仰的表达, [23] 它们始终受到环境的影响,所以始终在改变和演化。价值观的演变可以来自社会的变化,比如一个地方的人口结构或功能的变化。在许多情况下,影响某处价值内涵的要素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在另一些时候,我们需要在一个更长的周期里,才能看到更为微妙因素所导致的一些变化。
保护是改变的动因。遗产地所有的价值都值得保护与留存,但是当遗产地的某种意义被构建出来之时,保护者和管理当局要从诸多价值中选择出一种主导性价值。在此之后被指定和保护的方面与内容,实质上就是官方所认可和推动的部分了。最终,确认的部分将被“定价” ,其重要性将被强化,而那些被认为不太重要或可被忽略的部分将隐没在背景中逐渐消散。
利益相关者赋予遗产地的价值是多样的,这种多样性要求我们在形成明确的意义时,确保某种价值的绝对主导地位。理想情况下,某些价值的重要性是在与其他价值的客观比较中体现出来的。然而,并不存在一种可用于衡量所有价值的通用标准,因此,价值是不可通约的,在更大的程度上也是不可比较的。
经济价值是遗产保护面临的特别挑战之一。经济学是一门使用大量量化方法来衡量价值的学科。然而,这些方法很难或不可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遗产价值。此外,遗产专业人士所持有的价值观与遗产的经济价值的考量之间的对立,还有更具哲学意义的深层次原因。当某处遗产地的重大意义被构建起来时,尽管经常被当作保护的理由,尽管是当局最能理解的一种价值,但遗产的自身的价值往往被忽视。经济价值仍然是个问题:它不能被忽视。即使被忽视了,它也可以胜过所有其他的价值考量。
如果能同时保护、维护某个遗产地所有方面的价值,则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就不那么重要了。然而,现实经验表明这是不可能的。随着对价值多样性的认识与理解,人们开始接受这样的事实:在许多情况下,只有其中部分价值能够被完全保存。
这种矛盾及其影响的一个早期例子,就是拉斯金(J.Ruskin,1819—1900)和杜克(V.L.Duc,1814—1879)的追随者们对两种价值观的争论。杜克方面认为,美学价值是至高无上的。对他们来说,重建是对遗产的正确处理方式,因为它恢复了最初的创造者想要的形制。然而,拉斯金的拥趸则认为,遗产的历史价值是第一位的,遗产诞生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都是过去时光的见证,任何痕迹都不能被随意抹去或改变。诚如所见,对特定遗产价值的选择倾向,导致了完全不相容的保护哲学。
在将土著文化、少数族裔文化与其丰富、宝贵的遗产结合起来的方面,现代国家已经取得了许多进展。但是,价值观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随着新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带着自己的价值观和挑战传统的保护方法参与进来,冲突将会越来越频繁。
总之,随着遗产外延的扩展,赋予遗产价值的多样化,以及参与保护决策人员的变动性,造成了一种更为复杂的局面,而这种局面是《威尼斯宪章》中关于艺术和历史意义的部分所未曾界定和涵盖的。如果要在这个混乱环境中寻找统一的元素,则首选以价值为基础的保护方法。然而,尽管基于价值的保护方式确实能够澄清一些问题,但并非万能,更有甚者,这种方式本身又提出了需要回答的新问题。
遗产价值的特点——它们是被赋予的、可变的、多元的、不可通约的,且经常处于矛盾冲突中——导致了一些结论的产生。这些结论对保护方式的决策、基本原则的理解,遗产的可持续性以及我们对后代的责任都有影响。比如:
——并非所有具有文化意义的东西都应该为后代保存。
——保护不会使现状长存,因为所有的决定都会影响价值和意义。保护决策既不客观也不中立。
——如果每一个遗产地都是独一无二的,是否存在普遍的保护原则?我们是否要进入保护原则中情境伦理的领域?
为子孙后代保护遗产是一项道德义务,我们正在全力以赴保护一切具有文化意义或可能在未来具有文化意义的东西。这种义务意识,伴随着遗产外延的扩展,使得投入到保护工作中的资源不断增加。 将一份完好无损的遗产传给后代的愿望固然值得赞许,但这绝不是不加选择保护一切的借口。 [24]
今天的遗产包括了前人所确定的地点,也包括了当代人从其自身的价值观出发认为具有重要意义的地方。考虑到遗产价值的本质,就可以理解,今人的选择实际上是基于当前的文化视角,后来人势必要寻找使得遗产保护延续下去的方式方法。他们也必然利用自己的价值观和标准,放弃一些我们这代人曾经努力维护的东西,并确定另一些内容作为他们认为重要的价值进行保护和传承。
当我们无法判断究竟哪种价值最终应该被彰显,那么保护遗产的当下意义,同时不损害任何其他可能对后代具有重要意义的价值,就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但是,能否妥善做到这点,恐怕是今天保护领域最大的挑战之一。 [25] 依据圣雄甘地(M.K.Gandhi,1869—1948)的思想,如果“一个民族的遗产存在于人民的心灵和灵魂中”,那么遗产就会随着人们价值观的改变而改变。众所周知,人和遗产的改变皆不可避免,所以,保护遗产的方式也势必随之改变。
所有的保护决策(不仅仅是物理干预)都需要对多种价值进行梳理排序,这些决策既不客观也不中立。这一过程中,官方将最终决定哪些价值会受到青睐,决定哪个版本的历史将被保存下来并传之后世。
负责保护遗址的人们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哪些价值将被优先考虑(进行保护和宣传)。遗产专业人士可以接受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但这些意见本身并不中立,往往倾向于特定的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已经认识到:
保护,不是一个判断内在价值的公正过程。确切地说,它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在被构建的环境中,我们对给定的资源或元素进行价值评估,以使关于一个地方或一个人的特定想法或叙述传之后世、经久不衰。保护某种资源的决策,往往受到经济和政治发展以及文化信仰的影响,这其实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毕竟不同时期、不同人群对于某处意义解读是不尽相同的。 [26]
有一种说法认为,“保护将保存意义”,似乎暗示着意义是静态的;不仅如此,保护行为亦无法改变某一处所或事物的意义。但是,很明显,在保护过程中,价值总是被修改和被阐释,在某些情况下,新的价值也会被创造出来。 [27]
将某一地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无疑为其界定了价值。但是,在甄选和做出列入决策的过程中,确立作为决策标准的普世价值,并优先考虑和保护的这些价值,这才是国际社会眼中最具有重大意义的部分。 [28] 在许多这种情况下,亦如在指定国家遗产时,历史和美学价值被优先考虑,地方价值——通常表现为社会层面的部分——会受到的忽视和损害。在一些世界遗产所在地,这个问题越来越明显,当地居民认为他们被剥夺了对自身生活条件和遗产的自决权。“在地方视角和全球观点尚未发生根本冲突之前,国际社会更愿意彰显他们认为优于地方经验的价值观。尽管针对如何以国际标准庇护本地主权的道德焦虑依旧普遍存在,但总体上对促使遗产保护成为全球意识形态的支持也变得更为强烈了。” [29]
斯托维尔(Herb Stovel)于1994年奈良会议的结尾,提出了一个困扰传统专业人士数十年的问题: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基于保护实践的核心价值去定义一种普遍性原则,同时避免价值表达的碎片化,避免对非中心的、不协调的社区和团体文化价值的否认” [30] 。
随着遗产的外延扩大到古迹和文化景观,《威尼斯宪章》提出的狭义原则显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遗产。长久以来,专业人士通过为不同类型的遗产确定共同的原则和方法,努力在遗产管理中坚持一种稳定的刚性原则。这种原则的演变,必然使得每一套新规则都在早期规则的基础上搭建起来,最终叠床架屋地出现了一长串的宪章和解决方案(ICOMOS 2012)。不可避免的是,随着这些文件的激增,其所提供的原则有时会相互矛盾,甚至连最基本的保护原则也会出现混乱。现在看来,21世纪的遗产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见得完全没可能,但确实很难制订出普遍适用的原则。然而,正如洛文塔尔(Lowenthal David) [31] 所观察到的,专业人士“已经开始认识到,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永恒真理,他们寻求的指导必须是或者至少形式上是具体的——要明确并具备精确答案,最好还能量化”。
此外,有鉴于价值的多样性,任何两个遗产地点都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意义,自然也不能期望通过同样的保护手段获得同样的预期收益。如果要保护某种独特的意义,则必须灵活地选择适合每一个个案的保护路径和行动方式。
另一方面,这些针对特定情况和解决严重价值冲突的保护方案,铺垫引领了“情境伦理”式的保护决策思路。当《奈良真实性文件》认识到关于遗产真实性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灵活的、相对的概念时,这一新的路径便打开了。“因此,以固定的标准作价值和真实性的判断是完全不可能的。相反的,我们必须基于其所属的文化背景来理解和判断某个遗产的属性,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尊重所有的文化。”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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