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课税又称商品课税,是指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类。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交换(买进和卖出)过程中发生的交易额。对卖方来说,具体表现为商品销售额;对买方来说,则是购进商品支付金额。它们都可以成为流转税的课税对象。非商品流转额是指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收入额。此外,流转课税既可以全部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又可以部分流转额为课税对象。
流转课税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商品交换为前提,课征普遍。由于流转税的课税对象是流转额,而流转额只能在商品(包括劳务、服务)交换过程中形成,因此,流转税的征收必须以商品交换为前提。同时流转课税中的许多问题,像计税价格、纳税环节、重复征税、税负转嫁等,都直接同商品交换相联系。在现代社会中,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流转课税自然成为最普遍的税类。
(2)税额与价格关系密切。在税率已定的条件下,流转税额的大小直接依存于商品、劳务价格的高低及流转额的多少,而与成本、费用水平无关,即不论课税的商品有无盈利,只要发生了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行为,所发生的流转额都要课税。流转课税的这一特点,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可靠,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及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
(3)除少数税种实行定额税率外,普遍实行比例税率,计征简便。
我国现行的属于流转课税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下面就这些税种做简要介绍。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劳务或服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仅扣除社会中间产品价值的增值税,不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的这种计算方法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因生产型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这部分价值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生产型增值税属于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但客观上可起到抑制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在扣除社会中间产品价值的增值税基础上,还要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在扣除社会中间产品价值的增值税基础上,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1)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劳务,提供应税服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提供劳务包括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其中,加工只能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提供应税服务包括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导致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2)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业务——货物期货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寄售业销售代委托人寄售物品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业务;缝纫业务;预制构件业务;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业务;航空运输企业已经售票但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获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特殊行为。
第一类是视同销售。以下 11 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行为又涉及服务的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成立标准有两点: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是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销售行为,按照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三类是兼营。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的行为,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标准有两个:一是应该申请资格认定的纳税人;二是可以申请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第一类,应该申请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无论其是否愿意,都应该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否则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额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当分别计算货物(含劳务)销售额和服务销售额,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第二类,可以申请资格认定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全面准确提供税务材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办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额500万元及以下。
原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已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转登记日前,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且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为一般纳税人且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下列情况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1)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3%、9%、6%、0%等。
适用13%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适用9%税率的有两大类。第一大类是销售货物类: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二甲醚、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第二类是提供服务类: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适用6%税率的: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
适用0%税率的:出口货物,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
特殊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④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下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与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买价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适用税率
①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一般而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根据以下两个方法来确定:一是进项税额体现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直接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不需要计算;二是买方的进项税额是根据支付金额和法定的扣除率计算出来的。
②不得扣除进项税额的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征办法,按照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进口货物增值税计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是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与销售货物增值税适用税率相同。
进口货物增值税计算公式:
进口货物应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适用税率
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计算公式为:
进口货物应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海关征税增值税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1)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是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2)免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其他免税项目——小微企业免税标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生效。
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总的来讲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就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就是,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谁在前)的原则确定。
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以l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体地说,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选择了以下几种类型的消费品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1)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电池、涂料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消费税税目的设置主要考虑到尽量简化、科学,征税主旨明确,课税对象清晰,并兼顾历史习惯。列入征税范围的税目有烟、酒、摩托车、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鞭炮和焰火、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成品油、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15种(见表3-1)。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1)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复合三种计税办法。
①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②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
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
注意: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价内税)而不含增值税(价外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③实行复合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凡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第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第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一致。纳税期限的规定也与增值税一样。
注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所得课税又称收益课税,是以所得额(亦称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类。所得额,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全社会的国民收入总额中,通过各种方式分配到的那部分份额。目前我国的所得税主要是对企业所得、个人所得征收。
所得课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税负不易转嫁。
由于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最终所得,一般不易进行税负转嫁,这一特点有利于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这一作用尤为明显。
(2)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税负较公平。
所得课税以所得额为课征对象,征税环节单一,只要不存在两个以上课税主体,就不会存在重复征税。另外,所得课税一般是以净所得为计税依据,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同时,所得课税通常都规定起征点、免征额及扣除项目,可以照顾低收入者,不会影响纳税人的基本生活。
(3)税源普遍,课征有弹性.
在正常条件下,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都有所得,都要缴纳所得税,因此,所得课税的税源很普遍。同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各种所得会不断增长,国家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调整税负,以适应财政支出增减的变化。
(4)计税方法复杂,稽征管理难度大。
由于所得课税的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额,而所得额的多少又直接取决于成本、费用的高低,这就使得费用扣除问题成为计征所得税的核心问题,从而带来了所得课税计征方法复杂、稽征管理难度大等问题。
我国现行所得课税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面就这些税种做简要介绍。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它是国家参与内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②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⑤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⑥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现行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且由取得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其税负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直接负担,因而对国民权利和国民生活影响较大,征收的难度也较大。为此,必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领域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六次修正。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被通过,起征点每月5 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投资者、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港台澳同胞等。
我国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
(1)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的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限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各项个人所得,具体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定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见表3-2、表3-3)。
表3-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注: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0 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综合所得是指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本级速算扣除额=上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表3-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按月)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3-4)。
表3-4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经营所得适用,按纳税年度)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减征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居民房,税率为10%),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即: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金额和减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除综合所得外其他所得的,依照税率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各项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月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按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两种,分别是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
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因移居国外注销中国国籍的;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扣代缴方式。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2)纳税期限。
①代扣代缴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②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3)纳税地点。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个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资源课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类。自然资源课税资源是指未经人类加工而可以利用的天然物质资源。作为课税对象的资源是指那些具有商品属性的自然资源,即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源。资源税的功能主要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使用;合理调节资源级差地租收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增加财政收入;等等。
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资源课税的税种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1)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七个税目的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凡在我国境内开采上述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实行按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算征收办法,设置有上下限的幅度税额,同类产品资源状况不同,税额也不相同。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土地的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财产课税是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类。
(1)课税不普遍,具有选择性。由于财产的种类繁多,加之一些财产又容易转移和隐匿,各国都很难做到对全部财产征税,通常只是选择一些容易控制和管理的财产征税,如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征税。
(2)税负不易转嫁,课税比较公平。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税负难以转嫁,课税的结果会直接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由于拥有财产的多寡可以反映纳税能力,对财产课税符合量能纳税原则,能调节纳税人收入,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
(3)税收弹性差,税源有限,一般是作为地方税种。
(1)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补充来源;
(2)适当调节财产拥有人的收入,节制财富的集中;
(3)加强国家对财产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特别是对房屋征税,有利于对房屋的合理、节约使用;
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财产课税的税种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对行为的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种特定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类。它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征收的税行为课税种,可以作为课税对象的行为很多,如特定的生产和生活消费行为;特定的销售行为;特定的投资行为;特定的分配行为;特定财产的使用行为;商业经营单位的开业行为;牲畜屠宰行为;等等。甚至有的国家为了鼓励人口增长,将公民的无子女和少子女行为也作为课税对象。
对特定行为征税,除了可以扩大财政收入的来源外,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征税对某种行为加以限制或加强管理监督。由于行为税是以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是为特定目的服务的,因此,它具有分散、灵活的特点。所谓分散,是指税源不普遍、不集中;所谓灵活,是指可以因时因地制宜,需要时就开征,不需要时就停征。它不像流转税和所得税那样普遍、集中和稳定。
我国开征的属于行为课税的税种有印花税、契税等。
本章小结
(1)税收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并按照特定的标准,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被概括为三性,即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同其他分配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税制构成要素,是指狭义的税收制度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这些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税收优惠、违章处理等。
(3)税收分类。税收是一个总的范畴。根据不同的需要,可以用不同的标准进行税收分类。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可将我国现行税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这是常用的主要分类方法。属于流转课税的税种包括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这是目前我国最大的税类。我国现行所得课税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关键词
税收 税收构成要素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
二、复习思考题
1.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2.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3.税收可以按哪些标准分类?可以分为哪几类?
4.流转税包括哪些税种?各税种的课税对象是什么?
5.所得税包括哪些税种?各税种的课税对象是什么?
6.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