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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制度要素与分类

一、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的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和。税收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税收制度指国家设置的所有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及各项征收管理制度。内容有税收基本法规,包括已完成全部立法手续的税收法律和尚未完成全部立法手续的条例、办法、暂行规定等;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制度;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等。

狭义的税收制度指国家设置某一具体税种的课征制度。它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基本要素所构成。国家要设置税种征税,必须对这些要素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税制构成要素

税制构成要素,是指狭义的税收制度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这些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一般指的是公民个人。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社会团体等。

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还有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负税人是指最终实际承担税收负担的人。它与纳税人既有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同。如果不存在税负转嫁,税款由纳税人承担,则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同一个人。如果发生了税负转嫁,则纳税人和负税人不同。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是直接发生征纳关系的,此时不需要扣缴义务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规定由和纳税人发生经济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代国家扣缴税款。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标的物,即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客体。课税对象规定着征税课税对象的范围,是确定税种的主要标志(此外,与纳税人也有关系)。它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中的核心要素。在每一类课税对象中,某种具体课税对象构成某一税种,如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构成增值税,以个人所得为课税对象构成个人所得税,以企业所得为课税对象构成企业所得税。

(三)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征税额的依据,又称税基。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它们反映的都是征税客体。前者明确的是征税对象是什么,属于质的规定性,后者回答的是如何计量,属于量的规定性。例如,房产税,其征税对象是在城乡的房产,其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评估值;企业所得税,其征税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计税依据是相应的所得额。

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一种是计税金额,即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如销售额、所得额等;另一种是计税数量,即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面积、容积、重量等作为计税依据,如消费税中对啤酒征税,计税依据是销售吨数。

(四)税目

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了某一税种具体的征税范围和广度。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有税目,对于征税对象简单明确的税种,如房产税,就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税目。对大多税种来说,一般征税对象都比较复杂、笼统,在实行征税时,对这些税的征税对象还需要进一步划分,并做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

规定税目的意义在于:一是对于征税对象比较复杂的税种,它可以使征税对象的界限更加明确;二是便于根据征税对象具体项目的不同在同一税种中采用差别税率。

(五)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在课税对象既定的条件下,税额和税负的大小就决定于税率的高低。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起着调节收入的作用。因此,税率是税收政策和制度的中心环节。我国现行税率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无论其数额大小,都按相同的比例征收。我国的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等采用的都是比例税率。

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统一比例税率,也叫单一比例税率,即一种税只采用一个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不同纳税人按不同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具体包括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一种产品采用一个税率,不同产品税率的高低存在差别;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同一行业内采用一个税率,不同行业的税率高低不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税率。

(3)幅度比例税率,即国家只规定一个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在这一幅度内,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具体确定。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根据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按照一定的累进依据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的特点是随着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加,征收比例也随之提高。在我国,采用累进税率的典型是个人所得税。

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本文不作表述)四种形式。

第一,全额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金额的多少作为累进依据来划分区段级次,并按其达到的级次规定不同的税率。课税对象的金额达到哪一级,即全部按相应的税率征税。全额累进税率在调节收入方面,较之比例税率要合理。但因为累进的速度过于急剧,不科学合理,我国现行税法已不再采用。

第二,超额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个人所得税。

第三,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它实际上是比例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其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与价格无关。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采用的都是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也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在同一税种中只采用一种定额税率的为单一定额税率;同时采用几个定额税率的,为差别定额税率。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任何一种税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税种纳税环节比较明确、固定,有的税种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和确定适当的纳税环节。例如,对一种商品,在生产、批发、零售诸环节中,可以选择只在生产环节征税称为“一次课征制”,也可以选择在两个环节征税,称为“两次课征制”,还可以实行在所有流转环节都征税,称为“多次课征制”。确定纳税环节,是流转课税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种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核算和是否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等问题。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确定纳税期限,要根据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的征税对象来决定。纳税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按期纳税,二是按次纳税。例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的缴纳税款的行政地域。确定纳税地点的目的在于方便税款的缴纳和防止偷税、漏税。纳税地点对于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控制税源等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九)减免税

减免税是税法规定的对特定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当征收的税款全额免除。

减免税是为了发挥税收的奖限作用或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情况而做出的规定。例如,为了支持和鼓励某些行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可以在税收上给予减免税的照顾。

在有些税收中,还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时应达到的一定数额。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但达到起征点时,全部课税对象,都要征税。免征额是课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对有免征额规定的课税对象,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税法具有严肃性,而税收制度中关于附加、加成和减免税的有关规则把税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密切地结合起来,使税收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因地因事制宜,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十)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置。它对维护国家税法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有重要意义。纳税人的违章行为通常包括偷税、抗税、漏税、欠税等不同情况。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不缴税款的行为。漏税是指纳税人出于无意而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违章行为。欠税即拖欠税款,是指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违章行为。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分别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税收分类

税收是一个总的范畴。各个国家的税收通常都由许多具体的税种所组成。为了进一步认识税收的性质和特点,正确发挥税收的作用,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和加强税收管理,有必要对不同税种进行科学的分类。

(一)按照征税对象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划分

按照征税对象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将我国现行税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这是常用的主要分类方法。

1.流转税

流转税是指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类。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商品流转额是指商品在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货币金额。非商品流转额是指一切不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单位和个人,因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业务或劳务收入金额。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属于流转课税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这是目前我国最大的税类。

2.所得税

所得税是规定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间获取的应纳税所得额课征的一类税。所得税属于终端税种,它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没有所得的不征。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便于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能使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较好地结合起来。所得税可以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分为对企业课税和对个人课税两大类。前者称为企业所得税,后者称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类,其目的在于对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进行适当调节,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属于此类。

4.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额课征的一类税。西方国家有一般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就属于财产税类。

5.行为税

行为税是指以某种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类。开征这类税是为了贯彻国家某项政策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属于行为税类。

(二)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划分

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可以划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或者累进税率,从价税的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够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都采用这一计税方法。我国目前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都采取从价税计征形式。

2.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或体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从量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计税简便的优点,但税收负担不能随价格高低而增减,不尽合理,因而只有少数税种采用这一计税方法。我国现行的车船税、资源税等均实行从量计征形式。

3.复合税

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复合税率。我国现行对卷烟白酒征收的消费税就是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三)按照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划分

按照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可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四)按照税负是否转嫁划分

按照税负是否转嫁,可以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1.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中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一致的。

2.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中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负税人是经济意义上的纳税人。

(五)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划分

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可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1.价内税

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关税等税种。

2.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Q/PKrd+grPrrXHNjZNoWQ2CTPOnzpiHe8yo4/OI+G6JbUz+1xLDBj0kB5KO+YD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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