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我们现在选择从一个特殊的、学文学的同学不很熟悉的一个角度,就是资产阶级国家产生的角度,尤其是宪政国家产生的过程,来分析启蒙主义的普遍理性概念的形成。今天是开场白,我们只能把问题先点出来。在后面的讲座里,会展开更为具体的分析。
读康德和黑格尔时大家要特别注意看伦理世界是如何在康德的概念世界里产生和确立下来的。康德、黑格尔都假定先有一个自然状态,这是德国浪漫主义的痕迹。虽然康德和浪漫主义是对立的,但康德哲学这个有关自然状态的假设,若同美国《独立宣言》里的“天赋人权”概念作比较,就可以看出来,它还是带有很强的德国文化色彩。这个德国色彩主要是指当时的德国还不是工商社会,德国人对英、美、法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既羡慕又有恐惧心理,因而力图在“自由”和“秩序”之间寻找平衡,想为市民阶级自私自利(这里用这个词不含贬义)的“理性”找出一个“自然”而和谐的说法,同时把它控制在一个更大的“理性”范围,即传统权威和集体权威的范围之内。前面那个“理性”是历史上的“新东西”,是黑格尔所说的推动历史的“恶”和“冲突”;后面那个“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德国这个相对落后的欧洲社会里面的“旧”东西,是“善”与“和谐”,但它本身并没有力量。英、美、法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就不用做这种考虑,因为他们正在专心致志地在现实中为自身所属阶级的经济、政治利益开辟道路,所以他们更强调实践,强调人为的秩序,即制度。
大家也许知道,德文里面有两个词都可以翻译为理性,一个是Verstand,一个是Vernunft,但英文和中文一样,都只有一个“理性”可用。我们不妨称Verstand为理性1,它的意思和我们现在所说的“工具理性”差不多,是人有效地通过手段达到目的的理性,是技术性的工商理性。Vernunft则是理性2,它含有智慧或历史理性(黑格尔)、社会理性(马克思、韦伯)、文化理性(尼采)的意思,它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拿人的聪明才智和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巨大能力派什么用场,是用于更有效的相互盘剥、相互屠杀,还是用于和自然和别人更好的和平相处,等等。在德国哲学里,一直有理性1和理性2的冲突,德国哲学传统在现代西方思想里面是比较偏向理性2的,到了谈“存在”的海德格尔和今天谈“交往”的哈贝马斯,仍是如此。中国的儒、道思想谈的都是理性2,不屑于谈理性1,所以现代中国知识分子在文化上同德国哲学传统有一种亲近感。
但康德的批判和黑格尔的辩证法在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里,要做的其实是要以理性1的方式来论证理性2的正当性;同时又要以理性2的方式来论证理性1的正当性。简单地说,他们是要证明近代市民阶级既是“合乎理性的”(rational),又是“自然的”(natural)。康德和黑格尔两人在这个辩护立场上是一致的,但辩护方法和思路却很不同。在黑格尔眼里,康德的思维缺乏历史的眼光,不懂辩证法,因而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缺乏在具体的历史时空中处理矛盾和冲突的能力。但两人在过去和现在、东方(德国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都是西欧的“东方”)和西方之间进行调和的意图都是很明显的。而这个调和的方式具有思想史和理论上的意义,因为它把问题变成了人类的自然状态如何过渡到道德状态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新兴的资本主义制度一开始就已经被理解为、定义为道德状态。只有在道德状态,人才可以真正讨论什么是意义,什么是价值,什么是和平,什么是世界史。也就是说,近代西方的理性概念,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概念或认识论概念,而是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和历史基础,具有强烈的政治性。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或许可以说,现代世界的政治起源和文化起源的特殊性就在这里。
历史是道德世界的概念。前资本主义所谓的“自然状态”一方面可以被浪漫化,但另一方面却是很不浪漫的东西,说白了就是无法无天、但又等级森严的状态,市民阶级(德国)、“布尔乔亚”(法国)或“中产阶级”(美国)在这种条件下永远也混不出个名堂来。当时的德国,大概类似于中国辛亥革命后的军阀混战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的概念尚在形成过程中,理性、法、自由、个人等概念,以及它们所依附的自由主义价值体系,还是种种“争霸中原”的观念体系中的一种。显然,法律约束下的市民社会,将是这一自然史竞争的结果,而不是什么自然的结论或铁打的普遍真理。康德哲学的“理性”概念,实际上就是用这样一种普遍性的语言(范畴、律令等)来曲折地表达一种特殊的社会理想和政治理想。
我们后面会看到,事实上,每当自由主义遇到危机,都会有一种重返它的历史源头的思路。这个往源头的追溯都会指向康德,但同时也会暴露出康德哲学本身的综合性、折中性和抽象性。它是一个更本原性矛盾的想象的、甚至是幻想的解决。而这个历史矛盾本身在17世纪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和马基雅维里的著作里可以说是被赤裸裸地、严峻地提了出来。17世纪的国家政治还处于一种所谓的“自然状态”,各种力量赤裸裸地角逐着,具有一种动力学和道德上的明晰性,而18世纪却是一个“理性的时代”,权力的暴力色彩被一定程度上掩盖起来。这是一个从没有法的世界向法的世界过渡的时代,法的世界“非自然化”了,但此时的法却最体现自然的力量,不像后来那样繁文缛节,拘泥于形式,变得越来越抽象。可以说,这是一个原初状态的“政治世界”。
同霍布斯和马基雅维里的世界相比,康德和黑格尔所描述的“伦理世界”实际上是一种理想状态,依赖于早先那个政治世界的基本秩序被整个社会内在化。因此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朴素的”秩序,而是一种“伤感的”秩序(20世纪的西方就只好是“颓废”的秩序了)。1848年欧洲革命以后,马克思就已经不承认这种秩序的合法性,干脆把它叫做“意识形态”,就是说,它不是真理,它再也抓不住现实矛盾,而只反映人(统治阶级)同现实之间的想象性关系。这种理论变化的社会前提是欧洲阶级斗争格局的变化。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叙事中,1848年是一个分水岭。在此以前,资产阶级或“第三等级”是一个革命阶级,因为它的对手是封建贵族。但1848年以后,资产阶级就一步步变成一个保守的、甚至是反动的阶级了,因为它的主要精力已经转移到如何控制和压制无产阶级或产业工人阶级,保持自己在一切社会领域里的特权。
现代“自由”观念的起源,则要通过一套权力的运作,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战线上同时打垮竞争对手,方能将自身作为法律和公理建立起来。在后现代和全球化时代,西方的政治、文化主体虽然把整个地球视为自己的内部,但它的政治哲学和文化政治观念却仍包含“内与外”的冲突。只是自由主义的理想化表述路子越走越窄。有的人觉得西方文化不过是诸文化形态中的一种,尊重各种文化和价值体系之间的自然的不同,无损于西方的绝对优势和根本利益,反倒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而有的人认为,现代性宣布了西方文化是文化本身,是唯一的文化,因为它最符合人的本质,是最自然和最发达的。这种争论与“左”和“右”的问题不太相关,是带有根本的一致性的内部分歧。
我们现在来看看现代西方价值体系怎样从私有财产、主体性、法制、市民社会、公共空间、宪政国家,一步一步推到国际法,然后推到世界历史,然后反过来以世界历史的方式,以普遍性的名义来为自己的特殊道路和特殊利益辩护。黑格尔《历史哲学》的起点是《法哲学原理》的终点。这不是抽象地说,不是一个隐喻,而是他的具体思路,有文本和逻辑的线索和证据。历史在黑格尔的体系里边,不是从“没有时间性的东方”开始的,而是从现代西方主体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理解展开的。它的起点就是法。法的自然起点在哪里?在私有财产。这是黑格尔和康德一脉相承的地方。而霍布斯和马基雅维里把人对死于非命的恐惧视为政治理性的自然起点。这听上去好像更“本质”,但实际上尚有待进一步的历史化和具体化。与此相比,德国古典哲学的政治思想明显加入了经济的因素和阶级的因素,在文化上也变得明确起来,因此显得不那么“纯粹”了。这和目前我们探讨普遍化的问题,包括中国国内的各种各样思想争论的问题,都有很大的关系。中国的国家形态、国家理性、国家内在的政治性的含义,是不是最终在逻辑意义、历史意义上也要推到私有财产才落到实处呢?中国目前的文化政治和全球化、全球帝国,也就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当代强势文化有一个历史和结构上的冲突,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现代中国国家的起源,有一个不同的法理基础,一个不同的“理性”结构。
以西方目前的全球化、后现代和自由、人权等概念为代表的普遍性,难道它们是真正普遍的吗?答案也许是:既是也不是。作为一种自我的理想或理想的自我,它有普遍性,但作为这种自我理想的现实中介的现代西方,却只有具体的历史意义,和任何具体社会形态一样,它离自身的理想版本还差得很远,在实现其理想的过程中,它对内和对外也一直有不同的标准,甚至在其内部,不同阶层的公民也并没有在实质上享受到普遍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如果它们本身并不具有一种比较的思维,而完全以一种单一性的思维,以自身历史发展道路为准,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最后就变成了普遍性,那么这些概念或话语体系就只能是一种经验的自我指涉、意义的自言自语,一种价值的镜像,一种逻辑的同语反复。这种文化自我中心主义在古代中国文明这样的在四周没有真正对手或“他人”的社会系统里面还不要紧,但现代西方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文化概念,而是一个把自己和世界等同起来,把世界视为自身的内部的经济、政治、法律和价值观观念体系。这就意味着,它要涵盖和“扬弃”一切历史上独立发展、自成一体的文明体系,把它们或是作为时代错误消灭掉,或是作为仅有局部意义的养料吸收进自身的肌体。这就给所有现存的社会形态和文化主体意识(包括传统西方的社会文化形态和意识形态)出了一道选择题:要选择灭亡,还是要主动地进入与一个以普遍性自居的主体意识的辩证关系中去,作为一个主体经受历史的检验。
因此,一个非西方的社会文化主体意识,必然是一个总体性的主体意识。因为在西方主体性的总体性面前,放弃自身主体的总体性就是放弃自身价值体系的正当性,就是放弃整个生活世界的价值依据和历史远景。这样的“主体性”根本不具有参与普遍与特殊、自我与他人的辩证法的资格,因为它在一开始就已经丧失或放弃了自身文化认同,早晚会变成西方体系内部差异性格局中的一个品位。你可以作为美国的少数民族来享受这种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并作为一种无关痛痒的文化存留下来。你可以仍然保持吃中餐的习惯,可以继续求神拜佛,但你一定要服从美国的法律和主导美国社会生活的种种力量。从比较的观点往前推,最后我们不得不质疑这种貌似多元的单一性的思维,这种貌似热爱普遍规律的特殊性的拜物教。目前,我们所面对的确实是一种普遍的价值单一性或单一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