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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族的氏族组织

一、商代后期商氏族的地域性

我们已论证了商代前期还处在氏族社会的末期,真正的阶级社会应当开始于盘庚迁殷的前后。

社会制度的变革,当然也反映在王位继统法的改变上。基本上来说,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后期变为嫡长子继承制。但是,上层建筑的变革一般来说总是落在经济基础的变革之后。所以,商代后期虽然已经进入阶级社会,可是前期的氏族制度的残余还清楚地存在着。《左传》定公四年把商末的氏族组织说得很具体: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这里说分封给鲁和卫的商民就有13族之多,其他地方当然也有商民,如见于《史记·殷本纪》的就另有7族:

自成汤以来,采于《书》、《诗》,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

仅从这两处文献看,商的氏族有名可征者已经有20个之多。若在甲骨卜辞和商铜器铭文中搜集一下,一定会多至以百计了。所以,丁山说过,“殷商后半期的国家组织,确以氏族为基础” 。这话是信而有征的。从上面所引的《左传》定公四年那段话可以看出,分给鲁公的商民六族,可能就是同为子姓的六个氏族,每个氏族下有宗族(宗氏),宗族下又有分族,即家族,每个家族内还包含“类丑”。氏族这个血缘组织的次序由大到小是:氏族、宗族、家族。“丑”是战争中俘虏来的异姓,是族人使用的奴隶,附列在这一系统之内。这就是《左传》所谓的“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的实际意思。

前面我们曾经说明,商代后期族的含义一般是指商族内一个小的共同体,既是军旅组织,又是同血缘的宗族组织,众或众人是族的成员。商的“王族”,是王畿内直接属于商王的同族的众人,战争时构成王的中坚力量。一直到春秋时还流行着这种遗制,如《左传》成公十六年说:“楚之良在中军,王族而已。”所以,商代的“族”既是血缘团体,又是武装团体,其来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是很明显的。

当然,商的这种氏族组织已逐渐变质,氏族社会那种纯血缘的因素,已经受到手工业的专业性和地域性因素的侵入。如分给鲁、卫两国的商族,在13族中至少有9族是手工业的家族。又如《史记·殷本纪》所举的子姓族,是“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这7族都是以地名为氏族名。地域性增强,这是氏族组织行将崩溃的信号。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专业的手工业工人和商人为了便于经济交流,由这一氏族住入另一氏族的现象不断发生。各个氏族因为生活的需要,也都欢迎他们的到来。于是氏族、部落成员中,有了外来的居民,使原来纯血缘的氏族团体,开始变得不纯了。氏族组织经常举行的“大事”是祭祀活动。在举行这种活动时,当然不能吸收异姓人。可是又不可能长期地把他们排除在公共事务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有一个区域性的组织,来代替纯血缘的组织,这就演变成了商代后期那种地域性很强、已变质的所谓氏族。

二、商的世系及其继承制度

商代前期的社会还是属于氏族制度的范畴,到后期才过渡到真正的阶级社会,氏族也从纯血缘的组织,过渡到有了区域性。上层建筑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相应地起了变化,如王位继承制度的变化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从前期的“兄终弟及”变化为后期的“父死子继”。

有关商代的王位继承制度,王国维最早根据他对甲骨卜辞及《史记·殷本纪》的研究,提出了精辟的结论。他说:“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 王氏说的是指商的前中期,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没有得到有些史学家的同意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看,我们认为王氏的说法是不容怀疑的。下面谈谈这种继承制度。

若要研究商代的继承制度,首先必须搞清楚商先公先王的世系,然后才可以看出其前后继承的次序。

(一)商王朝的世次和世数

《史记·殷本纪》对商的世系记载得比较完整,在卜辞记载的祀典中,也可以找到不少商的先公先王,一世一世地排列着。我们用卜辞考校《殷本纪》所载的世系,可以看出,除极少数有错误外,大体上与卜辞是一致的。我们以《殷本纪》为底本,参以近人的研究成果,加以订正,列出一个“商代先公先王世系表”(见附表)。根据这个表和其他文献及甲骨文中所见的商王世次、世数,加以讨论。

王国维整理卜辞,发现商人祭祀“有特祭其所自出之先王,而非所自出之先王则不与者。” 也就是说,合祭一系列先祖,一世一王,只有直系(可以是兄,也可以是弟)而无旁系。王国维曾在《戬寿堂所藏殷虚文字》拓本中发现一片可以与《殷虚书契后编》中的一片相合的卜辞。后来,董作宾又从刘晦之(善斋)所藏的骨版中,发现有一片可以与上两片相合,其辞如下:

乙未 上甲十,报乙三,报丙三,报丁三,示壬三,示癸三,大乙十,大丁十,大甲十,大庚七……

从上甲一直到大庚,世系井然。大庚以后的直系世次,则又见于下列卜辞中:

……求雨自上甲,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祖丁十示,率 。(《殷虚文字甲编》2282,即3.2.0056、3.2.0063、3.2.0077、3.2.0120相合)。

甲辰卜贞,王宾,求祖乙,祖丁,祖甲,康祖丁,武乙,衣,亡尤。(《后》上20)

对最后一条,王国维说:“武乙以前四世为小乙、武丁、祖甲、康丁,则祖乙即小乙,祖丁即武丁” ,其所说极是。我们综合以上三条卜辞,可以得到自上甲到武乙20世直系的世次如下:

上甲—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祖丁—小乙—武丁—祖甲—康丁—武乙

由此可以证实,自上甲到武乙的世系,《殷本纪》除了把报丁误置于报乙之前,及误以祖乙为河亶甲子以外,其余世次、世数都与卜辞相合。

至于上甲以前的世次,除《史记》的《殷本纪》、《三代世表》和《汉书》的《古今人表》以外,找不到其他完整的参考资料;世数方面,除《史记》外,还见于《荀子》和《国语》。《荀子·成相》说:

契玄王,生昭明。居于砥石,迁于商。十有四世乃有天乙是成汤。

这几句押韵的文字,是说自契至商汤14世。《国语·周语下》也说:“玄王勤商,十有四世而兴。”按《殷本纪》所载的世系推算,自契至振(即王亥)为7世,加上已经证实的自上甲至大乙汤7世,正好为14世,与《国语》、《荀子》相合。

世次与世数,我们目前所能肯定的,如上所述。我们就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商人的庙号、继承及嫡庶等问题。

(二)商人的名号

关于商人的名号,从“商代先公先王世系表”上,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其命名的特点,就是上甲微以下37人,毫无例外都是以天干为名。这种命名的来源和意义,史家说法很多,陈梦家曾归纳为四说 ,我们又增加三说,共七说:

(1)生日说:《白虎通·姓名》:“殷家质,故直以生日名子也。”《殷本纪》索隐引皇甫谧曰:“微字上甲,其母以甲日生故也。商家生子以日为名,盖自微始。”其他见《易纬·乾凿度》、《太平御览》八三引《帝王世纪》等书。

(2)庙主说:《殷本纪》索隐:“谯周以为死称庙主曰甲也。”“谯周云:夏、殷之礼,生称王,死称庙主。”

(3)祭名说:王国维曾说:“殷之祭先,率以其所名之日祭之。祭名甲者用甲日,祭名乙者用乙日,此卜辞之通例也。”(《观堂集林》卷九《上甲》)陈梦家推论,认为某一先王在祀谱中规定于哪一天干日致祭,即以该日为其庙号。这就是说,商人命名来源于祭日名。

(4)死日说:董作宾《甲骨文断代研究例》(第326页)谓成汤以来,以日为名,当是死日,非生日。

(5)致祭次序说:陈梦家认为商人命名及庙号,“既无关于生卒之日,也非追名,乃是致祭的次序;而此次序是依了世次、长幼、及位先后、死亡先后,顺着天干排下去的。凡未及王位的,与及位者无别。”又说:“我们则进一步以为庙名即祭名,而祭名者某一先王在祀谱中规定于哪一天干日致祭,即以该日为其庙名。”

(6)选日说:李学勤认为商人的以日为名,不是依生、死日次序等固定不变,而是在商王刚死去后,用占卜法选择日名。他曾把《库方二氏藏甲骨卜辞》一书里的两片肋骨卜辞985和1106缀合,得到13条辞,其中9条是:

乙巳卜,其示帝?

乙巳卜,帝日 丁?

乙?又日。

辛?又日。(以上为一面)

乙巳卜,其示?

弜?

乙巳卜,其示?

弜?

乙巳卜,帝日 丁?(以上为另一面)

根据缀合的卜辞,李先生说:“这是给刚死的王选择日名的卜辞。商人常以甲、乙、丙等日干为名,如汤日名为大乙,纣日名为帝辛。日名只在死后应用,且与祭日有关,但它是如何确定的,某一人为什么名为甲而不名为乙、丙等,自汉代以来即有种种推测。有人主张按生日决定,有人认为按死日决定,也有人提出依兄弟次序,议论纷纭,莫衷一是。《库方》985+1106依次卜问丁、乙、辛三个日名,在乙、辛两辞下附记‘又(有)日’,应该是确定日名为丁。这说明日名不是依生日、死日、次序等固定不变,而是在死后选定。”

(7)生前政治势力的分类说:张光直提出,商人天干命名不是由什么生日、死日、占卜或长幼、继位及死亡等自然时间的次序等偶然因素来决定的,而是以死者生前在亲属宗族系统中的地位为根据,而作的死后在祭仪系统中所属范畴的归类。张氏的论证,以商王世系表中的甲、乙、戊、己为一组(A组),丙、丁、壬、癸为一组(B组),庚、辛暂不分组。A、B两大组很有规律地隔世轮流出现,即兄弟或祖孙属于同组,而父子不同组。商王室的亲属制度是以“父方交表婚配为经”,“舅甥继承王位”为纬构成的。商族子姓王室之内,政治势力最大的两组,隔代轮流执政

以上这七种说法,哪种说法正确呢?我们经过分析之后,觉得“死日说”、“祭名说”和“庙主说”都有一定的正确性,并且三者是一致的。商人生前皆有私名(如《太平御览》八三引《竹书纪年》所载自外丙至廪辛十五王的私名)。死后即以死的那一天的天干日为祭名,为以后的致祭日,也以此天干日为庙号。这种风俗的残余,一直流传下来。如明清人祭祖,是以祖先的死日为“忌日”,子孙每年即定于此日祭祀。所不同的是已经没有以日为名了。所以,现在我们还是认为“死日说”是正确的。虽然这一说法也有一个弱点,就是商纣的死日,文献上传说是甲子,可是他不名“帝甲”而名“帝辛”。这确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再有,商先公自上甲至示癸六世的庙号,是按着甲、乙、丙、丁、壬、癸等十干首尾排列的,这样整齐划一,不论生日还是死日,都不可能如此巧合。因此,王国维以为这是“成汤有天下以后”的“追名” 。董作宾也认为这是由于“成汤以前,先世忌日,似已不甚可考”,因而在“武丁时代重修祀典时所定”。并进一步认为“成汤的父母祖妣死日尚能知之,再上四世,便无从查考,不得已乃借用甲、乙、丙、丁次序,以为代表”。他的意思是说,上甲、报乙、报丙、报丁为虚拟的日名,而示壬、示癸及示壬之配偶妣庚、示癸之配偶妣甲则是真日名。壬、癸偶然相连是可能的 。王、董二氏之论断都是合理的。所以,我们考较诸说论点,还是倾向于“死日说”。

七说中张光直的说法,虽然也有民俗学和人类学的理论根据,也的确能够构成一种合理的假说,但是假说终究难以变为事实。因为根据他把商王庙号分成A、B两组列表的结果,所列三十八王、太子中,合A、B两组划分者有二十七王(A组13、B组14),不合者七王,不定者四王。这些不合及不定的十一王的出现,就是张氏说法致命的创伤,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至于陈、李两先生所提出的“次序说”和“选日说”,虽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

如陈梦家认为“卜辞中的庙号,无关于生卒之日,也非追名,乃是致祭的次序”。就是说,商人的天干名号既不是生日,又不是死日,而是后世子孙在祭祀祖先时,依祖先们的世次、长幼及即位的先后,顺着十个天干名次排列下去的。这个说法,对上甲至示癸六世还可以讲得通,但对于商汤以后的先王则不能适合。我们可以看看,自大乙下至帝辛十七世三十二人中(包括未即王位的大乙之长子大丁及武丁之长子孝己二人),只有河亶甲传位中丁之子祖乙及盘庚传位小辛两例与天干次序相符,其余的人全都与天干次序不合(见世系表)。我们不能拿一两个即位的次序与天干次序偶然相合的例外,来推论这十七世所有人的庙号都是按天干次序排列的。陈先生也知道这种情况,他说:“但大乙以后,相邻次的先王,其天干很少是顺着十干紧相联系的,中间有了许多空缺,如阳甲与盘庚之间,缺了乙、丙、丁、戊、己五名。” 其实岂止阳甲与盘庚之间有空缺,差不多每两世及两兄弟之间都有空缺。陈梦家说:“这是因为早一个王朝所遍祀的诸祖诸父诸兄,到后来,因亲疏之别,而逐渐地减少所祭的对象。易言之,每一个王朝,致祭于死去的祖、父、兄、子需要许多天干,但此朝所祭的祖父兄子,到下一世或下几世就逐渐的被淘汰了。” 商的先公先王可能有少数是被淘汰了,因而未能记载于《殷本纪》。但这种先王为数不会很多,因为在甲骨卜辞中出现的商汤以后先王的庙号,不见于《殷本纪》的为数极少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可以用“称谓”作为甲骨断代研究的一个绝好的标准。如《殷虚书契后编》上卷中有一片卜辞为:

父甲一 ,父庚一 ,父辛一 。(《后》上25.9)

王国维即据甲、庚、辛在一世惟阳甲、盘庚、小辛,称他们为父,则可定为武丁时所卜 。又如《殷虚书契后编》中有一片为:

祖辛一牛,祖甲一牛,祖丁一牛。(《后》上27.7)

王国维说:“祖辛、祖丁之间惟有沃甲,则祖甲亦即沃甲,非武丁之子祖甲也。” 这都是用“称谓”定其时代。照陈先生的说法,商先王的庙号是由其子或孙祭祀时,“顺着天干排下去的”,最初都是衔接的,今日所见世系表上所缺的天干(即不衔接处),原先都实有其人,只因为经过几世之后,“逐渐的被淘汰了”。笔者曾把商自大乙以下的先王世系表上天干日不衔接处,按着天干顺序补了一下,最少可以补入100人以上(这只是以一世不超过一个天干周为原则,否则可补入的人数会更多)。这样一来,使以“称谓”作为断代研究的标准(例如判断上面所举的两片甲骨的时代)成为不可能。特别是后一片,由于祖父以上皆称祖某,则祖辛、祖甲、祖丁未必是祖乙以后的祖辛、沃甲、祖丁了。

另外,还有一件材料也可以证明陈先生的说法有问题,就是罗振玉所藏出土于河北易县的三件商代句兵 ,其铭文为:

(1)“大祖日己,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己。”

(2)“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

(3)“大兄日乙,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这是商时为祭祀或纪念诸祖、诸父、诸兄三世而做的三件兵器,其日干庙号与大乙以后的先王们同,就是没有顺着十干的次序。假如我们按着陈先生的意见,把中间未衔接的天干名号填进去,则至少可以补上98人,也就是说第一铭缺了34人,第二铭缺了48人,第三铭缺了16人。这些人若根据陈先生的说法,都是后来“因亲疏之别”,“到下一世或下几世就逐渐的被淘汰了”,问题在于第二铭是子辈对其诸父,第三铭是弟辈对其诸兄而言,都是当世,而不是“下几世”,何以就有64人被淘汰了呢?这64人既是疏远的,可以淘汰的,他们为什么又排进日干次序中去呢?这是无法解释通的。从商汤以后的世系表和这三件句兵的铭文来看,可以断言,商人名号决不是后人顺着天干次序排的。假如认为商人是以死日天干为名,上述的困难自然就不存在了。

我们再讨论李学勤提出的“选日说”。

这个说法的主要根据是《库方》中的两片甲骨985和1106缀合后构成的13条刻辞,认为这是给刚死去的王选择日名的卜辞。其中依次卜问丁、乙、辛三个日名,在乙、辛两辞下附记“又(有)日”,李先生认为这就是“确定日名为丁”。并说,“这说明日名不是依生日、死日、次序等固定不变,而是在死后选定”。

我们对这一说法有两点怀疑:

第一,既然是按天干的次序依次卜问,选择其中的一个天干日,为什么不是按甲、乙、丙、丁……的次序依次卜问,而是前后骈列的丁、乙、辛?并且丁、乙、辛这三日又是怎么选择的?

第二,假如每个商王及其配偶死后的日名都是这样占卜选定的,死去的王和妣的人数很多,可以推想,这类选日的卜辞一定是大批存在的。可是,事实上却完全相反,仅仅出现了这么一片,宁非怪事?

这两片甲骨,经过李先生到美国卡内基博物院亲自审核了原骨,认为“刻辞刀法精熟,决非伪作” ,我们不能对这两片卜辞再有所怀疑。但是,两片卜辞的内容到底说的是什么?很可能与商王的命名没有关系,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这是条肋骨卜辞,是稀见的。一般来说,肋骨和胛骨不同,其构形细而厚,是不适宜用来占卜的)。

在上面两点怀疑未能消除之前,我们对“选日说”还不便接受。

(三)商王世次及其“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

现在我们讲商人的继承问题,为叙述方便起见,我们从商汤有天下以后开始谈起。

商代自大乙下至帝辛共三十王,典籍上的记载与卜辞中所见者,大抵一致。其中仅仲壬、沃丁与帝辛未见于卜辞,帝辛为商的最末一王,卜辞中自然不会见其名号。所以,实际上不见于卜辞的,只有仲壬和沃丁二人。然有人认为甲骨卜辞中有“羌丁”(见《前》5.8.5,此从于省吾说),此片若确为“羌丁”,则可以“羌甲”为“沃甲”例推之,《殷本纪》之“沃丁”,可能即卜辞的“羌丁”。如此,则仅“仲壬”一人未见于卜辞了。

根据许多甲骨学者对卜辞和古文献上所载商王的研究成果 ,概括地总结于下,凡已经成为定论者,即径行引用,不再重述。

一世:大乙。《史记》误作“天乙”,名“汤”,卜辞作“唐”。

二世:大丁、外丙、仲壬。“外丙”卜辞作“卜丙”,“仲壬”卜辞未见。《孟子》、《竹书纪年》、《史记》均谓大乙汤死,长子大丁未立,传位于大丁之弟外丙、仲壬,卜辞亦有外丙之名,后出的《书序》独误为汤既殁,即接以大甲元年。

三世:大甲(大丁之子)。陈梦家先生根据乙辛周祭卜辞,以为“外丙的祭序当介于大甲、大庚之间”。他根据的卜辞是:

甲申卜,贞王宾大甲 ,亡尤。

乙酉卜,贞王宾卜丙彡夕,亡尤。(《前》1.5.1)

丙申卜,贞王宾卜丙彡日,亡尤。

庚子卜,贞王宾大庚彡日,亡尤。(《续》1.11.4)

据此,陈先生说:“由此可知卜辞的祭序是:大甲—卜丙—大庚,而不是如《殷本纪》所述大丁—外丙、仲壬—大甲。” 我们认为祭序不见得必与即位序相合。后世子孙祭祀祖先,可能有时把所自出之祖置于旁系之前。所以我们不能以祭序很死板地去改即位序。并且我们细审《殷虚书契前编》卷一第5页陈先生所引的那片卜辞,“乙酉”二字不够明晰,释“乙酉”未必可信。按卜辞周祭通例,祭某王在某王所名之日致祭,祭外丙应在丙日,不应在乙日。所以我们不能以此片为根据而怀疑《殷本纪》所述的次序。此外,我们知道《殷虚书契后编》上卷第2页第3片与第7片实为一骨之折,接合起来,可以得卜丙等四个先王的次序,是:卜丙、大甲、大庚、大戊。正与《殷本纪》所记相同。足证外丙仍当在大甲之前。

四世:沃丁、大庚(二人均大甲子)。“沃丁”不见于卜辞,不过于省吾先生却谓“甲骨文中有‘羌丁’(《前》5.8.5),即《史记·殷本纪》之‘沃丁’,羌之讹沃,与羌甲讹为沃甲同例” 。《殷虚书契前编》这片卜辞残缺过甚,是不是必为“羌丁”,还有研究的余地。

五世:小甲、雍己、大戊(三人均大庚子,《三代世表》误以三人为大庚弟)。卜辞 为“雍己”二字之合文,从吴其昌说

六世:中丁、外壬、河亶甲(三人均大戊子,《古今人表》误以为大戊弟)。“外壬”卜辞作“卜壬”,“河亶甲”卜辞作“戔甲”,从郭沫若先生说。

七世:祖乙(据卜辞祖乙为中丁子,而《殷本纪》、《三代世表》均误为河亶甲子,《古今人表》则误为河亶甲弟)。

八世:祖辛、沃甲《二人均祖乙子)。卜辞中有“ 甲”,郭沫若先生谓即“沃甲”,极为正确。惟将 释为 ,并以为是“狗”的象形文 [10] ,则很值得商榷。而“ ”更无由变为“沃”( 、侯部与沃、宵部不易通转)。卜辞中有:“ 三人卯十牛”(《簠》4.30;《续》1.52.2;《合》71), 以人计算,可见决不是狗。又有“多 获鹿”(《前》4.48.3),“多 田”(《粹》1222), 实即带索的羊,就是“多羊 田”。“多羊”也就是“多羌”(已详前第七章第一节,此不赘)。 会捉鹿,会从事田间劳动,足证 是人不是狗。所以,我们认为仍当从一般释为“羌”为是。卜辞中的“羌甲”,又有作“ 甲”(《掇》1.456)、“ 甲”(《粹》255)、“ 甲”(《前》1.41.7)诸形。“羌甲”的“羌”,尤其是最后一个字形从羊是很清楚的,更可见不是狗的初文。

1956年笔者写过一篇文章 ,谈到这个问题时,曾从古音韵上说明卜辞中的“羌甲”就是《史记》中的“沃甲”。笔者曾说:“羌”古属喻纽,而“沃”古属影纽,均为喉音,古声纽上是可以通的。文章发表后不久,就接到当时武汉大学教授谭戒甫先生的来信,指出羌字应属溪纽,不是喻纽。1962年杨向奎所著《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上册出版,也对此说法提出异议。他说:“王先生的说法也没有解决古声韵上的问题,因为‘羌’古音作溪纽,或作晓纽,羊字才属于喻纽;溪纽字和影纽字实在不容易相通。”(见第25页)因而杨先生认为“这个字是羌也是 ,因为羌和 在古代字形相同,读音也相同,本来是一个字,后来才分化成两个字”。并引清人薛寿《释茍》一文(载《学诂斋文集》卷上),把茍字和敬、亟联系在一起,既是同义字,读音亦相同。杨先生说:“茍”是见纽字,“革”字亦见纽字,所以在古代两字可以通假,而“狗”亦见纽字,“茍”和“狗”古音也可以通假,这是两个字后来混在一起的原因,“狗”字之读作“古厚切”是取“茍”字之声而不是其形。古“羌”字溪纽和见纽字也相通。最后他说:“茍、亟、棘古音皆在职部,和‘沃’字皆属入声k尾音,顾炎武也本来是放在一部的,因为同部相假,所以‘ 甲’可以转为沃甲。”(见第25—26页)

这段话,我们认为其根据是薄弱的。按顾炎武的《音学五书》、《古音表》把古韵分为十部,入声职部字在第二部(即支、脂、之……部),而入声沃韵字一半分在第五部(即萧、宵……部),“沃”本字即列在第五部。可见茍、亟、棘字在第二部,而“沃”字则在第五部。顾氏并未放在同一部。顾炎武以后,段、戴、孔、江、王、章、黄等人也从未有把这两类字放在同一部的。据近人对上古音音值的构拟,职部字是 ,而沃部字是 。虽然韵尾辅音都是 ,但其中主要元音很不相同,是很难通转的。因而杨先生所说的“ 甲”可以转为“沃甲”的说法,自然就失去了根据。

再说“羌”古属喻纽的问题。

“羌”字在《切韵》时代确如谭戒甫、杨向奎两先生所指出的是属溪纽,但是在先秦时代应当是喻纽字。《说文》谓:“羌,从羊儿,羊亦声。”羌字从羊得声,而“羊”乃是喻纽,据古文字的谐声原则:上古音中谐声字之声母、主要元音及韵尾辅音三要素,大致与主谐字相同 。“羌”字既从羊得声,则其上古音应属喻纽,大概是不会有问题的。“沃”字古属影纽,古时声纽喻并于影(从章太炎、黄侃说)。如此,则“羌甲”自然可以转变为“沃甲”。

九世:祖丁、南庚(祖丁为祖辛子,南庚为沃甲子)。

十世:阳甲、盘庚、小辛、小乙(四人皆祖丁子,《古今人表》以小辛为盘庚子,误)。阳甲卜辞作“象甲”,盘庚卜辞作“凡庚”或“般庚”。

十一世:武丁(小乙子)。

十二世:祖己、祖庚、祖甲(三人均武丁子)。“祖己”文献上作“孝己”,死于其父武丁之前,未及王位。

十三世:廪辛、康丁(二人均祖甲子)。康丁《殷本纪》作庚丁,误。

十四世:武乙(康丁子)。

十五世:文丁(武乙子)。《史记》误作太丁。

十六世:帝乙(文丁子)。卜辞中有“文武帝”,陈梦家先生以为即帝乙

十七世:帝辛(帝乙子)。未见于卜辞。

以上是有商一代总的帝王及其父子或兄弟关系和世系。现在我们根据这些帝王的亲属关系,参证以《殷本纪》及本节后所附的世系表,看看他们的王位继承次序,就可以发现十七世中,有九世是兄弟相传的。从《殷本纪》及卜辞的称谓上看,可知兄弟的继承还是以长幼为次的 。“兄终弟及”的王位继承者计有:

大丁传弟外丙,外丙传弟仲壬。沃丁传弟大庚。小甲传弟雍己,雍己传弟大戊。中丁传弟外壬,外壬传弟河亶甲。祖辛传弟沃甲。祖丁传从弟南庚。阳甲传弟盘庚,盘庚传弟小辛,小辛传弟小乙。祖庚传弟祖甲。廪辛传弟康丁。

以上弟继兄者十有四位。整个商代十七世三十王中,有九世十四王是兄终弟及。其他父子相传的十二王,叔侄相传的四王。可见商代王位,“兄终弟及”不是“例外”或“变例” ,而实为商代王位继统法的一个主要方面(以兄终弟及为主,同时必辅以父子相传,因为兄弟是同辈,是横的,终有传完之一日)。试问商代以后的王朝中,哪个朝代有这么多的“兄终弟及”呢?

怀疑商代继统法以“兄终弟及”为主的人,以为商王是一夫多妻制,王子兄弟一定很多,但实际上兄弟为王的一世最多不过四人。如陈梦家就说:“若是商人以弟及制为主的,则必无弟才传子,此与商人的婚制不合。据卜辞,商王是多配偶的,则其多子的可能性很大,即使某王本身不育,商人兄弟不限于同父母,故凡从兄弟均有继为王的权利。” 商人的婚姻制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因为所谓一夫一妻制,只要求妻方遵守。“这种妻方面的一夫一妻制决不妨碍丈夫的公开或秘密的一夫多妻制” 。例如商王武丁虽然合法的配偶始终是一个(武丁的三个合法的妻“妣辛”、“妣戊”和“妣癸”,都是一个死了续娶一个),但非法定的妃妾,据胡厚宣先生的统计有64人之多。他有这么多的妻妾,儿子当然也多。武丁的儿子,据胡先生统计有53人 。这种统计虽然不见得精确,但武丁的妻妾和儿子数目不少则是正确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儿子都有及王位的资格。正如商代的祭典,只有合法的嫡妻才有资格与祖配祭,而妃妾是没有配祭的权利的。妻有嫡庶贵贱之不同,子以母贵,嫡妻所生的儿子与庶妻(妃妾)所生的儿子,他们的地位是不会相同的。只有嫡子们才能继承王位,庶子不得继承。商末有个故事反映得很清楚,《吕氏春秋·当务》:

纣之同母三人,其长子曰微子启,其次曰仲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仲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

《史记·殷本纪》也有类似的记载:

帝乙长子为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故立辛为嗣。

这两处记载大同小异:纣与启一为同母兄弟,一为异母兄弟。但两处都反映了商末已有嫡庶不同的待遇了。因而胡厚宣先生根据这两种记载,谓商末已有立嫡之制 ,这是很正确的。不过,上述记载只表示立嫡制最晚在商末已经存在,并不意味着在商末才发生。“太史”既是可以“据法而争”,只有嫡子们才有继承王位的资格之规定,则可能老早就有了成“法”。商代既是已有嫡庶的分别,王子虽然可能很多,有继承王位权的嫡子则决不会多(因为王有很多妃妾,其嫡妻生子不会多)。所以商代才有兄弟相传一世最多不过四人的现象。

总起来看,商代的王位继承是以“弟及”为主,以子继为辅,与当时的婚姻制度没有什么不合。

三、“兄终弟及”制是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

商代的继统法确是以“兄终弟及”为主。这种制度的产生,不能归之于一种偶然性,实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所产生的。

我们看到商代“兄终弟及”制有一个特点,就是“王位”继承的优先权是自己的兄弟,而自己的儿子反在其次。兄弟传完了,才传给儿子。这种特点只有在氏族社会末期才能存在。过去,已经有学者指出“兄终弟及”制“犹保存母系时代之孑遗” ,有的说是古代的“贵族选举制” ,又有说是“兄弟共权” 。这些提法虽然有的还不很妥当,但都能从社会史的角度看这一问题,并且认为是氏族社会的制度,则是非常正确的。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叙述母系氏族社会下财产继承的情况时,这样说:

根据母权制,即是说,当血统只按女系计算的时候,并依照氏族内最初的继承制度,氏族底死者原来是由他的同族人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以内。因为最初构成财产的物品数量不多,它在实践上大概老早就落在最亲近的同族人的手里了。即是说,落在母方的血缘亲族的手里了。……在畜群的所有者死亡以后,他的畜群,首先应归于他的兄弟姊妹及姊妹底子女,或者他的母亲底姊妹底子女所有。他自己的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

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母系氏族社会下遗产继承的特点是:一个人的兄弟姊妹们及姊妹的子女等人对他的财产有继承权,而他自己的子女反倒没有。氏族酋长职位的继承,与财产继承的关系是相一致的。恩格斯叙述易洛魁人及其他印第安人的酋长职位继承情况,有下面这么一段文字:

我们已经看到,易洛魁人及其他印第安人底酋长职位是怎样继承的。在氏族内部,在多数场合之下,一切职位都是选举的,因之,在氏族范围内也都是世袭的。在递补遗缺时,最近的同族人——兄弟或姊妹底儿子,便渐渐地享有了优先权,除非有摈除他的理由。

根据恩格斯前后这两段话,可知在母系氏族社会中,血统按女系计算,酋长职位虽说是选举的,但自己的兄弟有优先继承权。至于自己的儿子,因为“是属于别一氏族”(恩格斯语),当然是毫无继承权的。

现在我们拿这种情形与商代的“兄终弟及”制比较,觉得有截然不同处,但也有相同或相近的地方。母权制在商代毫无疑问已经成为过去。因为自商始祖“契”以来,已不是按女系血统计算,而是按父系计算。酋长的职位已不是出于选举,而是兄弟的当然世袭。这是和母系氏族时代很不相同的。其相同或相近的是:首领的职位,兄弟有优先继承权,儿子则否。也就是说,从亲疏方面讲,至少在形式上,父子关系反不如兄弟关系密切。这种很不相同和相同的两种现象同时存在,很明显地意味着商代社会已经从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了父系氏族社会。因为这种过渡“乃是十分复杂的,需时很久的过程,在这一个过程中,母权制的不少的残余,在长时期内被保存着,从而产生了若干特殊的,明显地带有过渡性质的形式” 。商代的继统法即是母系氏族制的一些残余形式,被保留在父系氏族社会中,同时父系氏族社会的特色也必然深深地渗入它的内部(如儿子固然没有优先继承权,但已经可以继承了)。于是,出现了商代这种“兄终弟及”的继统方式。

像这种继统方式,在近现代世界的某些部族中还有存在,如澳洲北部维多利亚河左近的“瓦独蛮”部落,已由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其酋长的继承,可以说与商代是极为相同或相近的。斯宾塞在《澳洲北部土人部落》中说:

图腾团体的首领名为总公尼(Tjungunni)。他故时则由其最长的兄弟继位,若是以遍及诸兄弟,并包括其父的兄弟的诸子在内。若这些弟兄皆已不存在,那末,就由最长之子继位。譬如有兄弟三人,而其长者卒,总公尼之位并不由长者之子承继,但归由生存兄弟之最长者,但若其两兄弟皆已前卒,则将由其兄之长子继立。

这不也是“兄终弟及”制的典型例子吗?由此,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制度决不是由于“王子年幼”的偶然原因所造成的,而是父系氏族社会末期多少有些必然的产物。

商代前期的社会是不是仍滞留在父系氏族社会末期呢?我们的答复是肯定的。

所谓商代前期,是指盘庚迁殷以前,那时商族正如此前我们讲过的那样,是一个迁徙频繁的流动部族。史称自契到汤凡八迁,自汤至盘庚凡五迁。见于记载的前后十三次,实际上恐怕还不只此数。可是自盘庚迁殷之后,就改变了以前那种“不常厥邑”的习惯,一直“至纣之灭,二百七十三年,更不迁都”(《古本竹书纪年》)。很显然,商族在盘庚前后实代表中国古代史上一大变动时代,由“不常宁”的流动部族,转变为定居的部族;社会制度上商代前期还处在父系氏族社会的末期,后期便进入了真正的阶级社会。

这种社会制度的变革,当然也反映在王位继统法的改变上。基本上说,前期是实行“兄终弟及”,后期则变为嫡长子继承。不过,由于政治作为上层建筑,总是滞后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所以武丁以后,社会虽已变革,可是还有两世的兄弟相传。这就是前期的习惯保留于奴隶社会的一些残余。自武丁以后的王,都是前王生前预立。《尚书·无逸》谓:“自是厥后立王,生则逸。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徐中舒先生认为,这就是武丁以后预立王嗣的明证 。卜辞中有“小王”或“大子”的记载 [11] ,应该也是同样的意思。王位的继承,由兄弟的当然世袭,变为前王生前的预立。由于爱子胜于爱弟,子继自然易于成为常例。所以康丁以后,便都是父死子继了

四、商代的婚姻制度与宗法制度

中国历史发展到了商代,已经跨进了文明时代的边缘,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发展阶段,正是所谓一夫一妻制。据恩格斯说,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是在野蛮中级阶段与高级阶段的交界上由对偶家庭发生的;它的最后的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底标志之一” 。商代的甲骨卜辞中有一种特祭,即商王专祭其所自出之王(直系亲属)而不祭非其所出之王(旁系亲属);祭直系先王时又必兼祭其配偶(先妣)。这种特祭先妣的事例,正是当时已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证明。

在商人祀典的卜辞中,从上甲微开始才有庙号。对上甲微以前的远古先公,如为王亥、相土等举行的祀典,也很隆重,但是他们都不在“周祭”之列。可能因为这些祖先代远年湮,所以没有给他们加庙号。有庙号是从上甲微开始的,这就意味着,在商人看来,自上甲微以后的历史才比较可靠。但是,上甲微至示癸六个先公的庙号和汤以后不同。汤以后诸王的庙号都是以死那天的天干日为名。而上甲微以下六世(上甲、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的庙号则是按天干的自然次序排列的。人世间绝对不会有那样的巧合,六世的王都按着天干的自然次序死亡。所以,学者们认为这六个先公中,至少前四个先公的庙号是后人追赠的。并且商人特祭先妣祀典,也是自示壬、示癸开始的。报丁以上至上甲微,先妣的庙号阙如。这或是因年久遗忘;或者正像李亚农先生所说:“在报丁以前,殷人是没有法定配偶的,男女关系极不巩固,说不上谁是谁的妻。在示壬以后,才开始有法定配偶。换一句话说,就是从示壬开始,才实行一夫一妻制。” 这话说得很合乎情理。

从卜辞的祭典中可以看出,商代的每个帝王大都只有一个法定配偶。如示壬奭妣庚、示癸奭妣甲,大乙奭妣丙,大丁奭妣戊,大甲奭妣辛……武乙奭妣戊,文武丁奭妣癸等十二世,皆只有一个法定配偶。惟中丁有两个(妣己、妣癸),祖辛有两个(妣甲、妣庚),祖丁有四个(妣甲、妣乙、妣庚、妣癸),武丁有三个(妣戊、妣辛、妣癸),祖甲有两个(妣戊、妣己),是例外。这种例外怎样解释呢?很可能是元配死后继娶的。如武丁就属于这种情况:

殷高宗有贤子孝己,母早死,高宗惑后妻之言,放之而死。

高宗就是武丁,这就是说武丁的法定配偶虽然有三个,但她们不是同时并存,而是由于先妻早死,才有后妻。其他有两个以上配偶的王,可能也是由于这种情况,在一定的时候只有一个法定配偶,无碍于他们实行的一夫一妻制。

但是,无论哪个民族,当其一夫一妻制出现的时候,伴随而来的就是一夫多妻制。恩格斯说:“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底并存……使一夫一妻制从其开始之日起,就具有了一种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为只是对妇女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对男子的。” 当时的商王及贵族们虽有法定配偶,但同时还有一个或是无数个的非法定的配偶。例如武丁的合法的妻子始终是一个,但非法定的妾却有好多个。

当时的亲属称谓,还比较简单,如对于自己的生父固然称“父”,但是对生父的兄弟也都称为“父”,对于父的配偶,不管是不是生母,都一律称“母”。如武丁就把阳甲、盘庚、小辛、小乙称做父甲、父庚、父辛、父乙。同时,不仅称小乙的配偶为母庚,而且把阳甲、盘庚、小辛的配偶也都称为“母”。对上两代或两代以上的先王称“祖”或“高祖”,其配偶称“妣”或“高妣”。直系和旁系、正和庶的区别,在亲属称谓上还没有清楚地体现出来。

“兄终弟及”的传位制度,在商代后期逐渐为嫡长子继承制所代替,而嫡长子继承则是以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为前提的。并且这种嫡长子优越地位又是宗法制度的核心。这种宗法制度的雏形,在商代末年大概已经存在,如史载帝乙的长子是启,但因为启的生母身份微贱,不能继位为王;纣是少子,由于其生母是帝乙的正妻,于是纣就继承了王位。从这个故事中,可以推测区别嫡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至迟到商代末年已逐渐形成。

卜辞中已有大宗、小宗和大示、小示的名词:

丁亥卜,才大宗,又 伐三羌,十小 ,自上甲。(《佚》131)

己丑卜,才小宗,又 岁自大乙。(《佚》131)

吉,才大宗卜。(《明续》728)

辛亥 彡……自上甲才大宗彝。(《明续》523)

大示卯一牛。小示卯 羊。(《殷契卜辞》6)

大示五牛。大示三 。大示□牛。(《甲》2905)

小示 羌。(《甲》2123)

从以上卜辞可知,大宗与小宗有分别,大示与小示也有分别。“宗”是宗庙,而“示”则是祭祀时的神主(或称庙主)。商人所谓“大宗”,乃是大的祖庙,庙主自上甲起。在大宗举行合祭的祀典,是祭自上甲或大乙以下的大示;“小宗”是小的祖庙,庙主自大乙起,在小宗举行合祭的祀典,是祭自大乙以下的小示。所谓“大示”是指的自身所出的直系先公先王,而“小示”则是指包括旁系的先公先王。这是宗法制度中“大宗”和“小宗”的根源。

宗法制度是为了制定家族中亲疏之别的需要而产生的。就祭祀范围来说,商人遍祀其多祖、多妣、多父、多母、多兄等,若每一代都继续不断地遍祀,势必多至无法遍祀。因此,凡久远的亲属采取逐渐淘汰的办法。哪一先公先王应当保留或淘汰的法则,即是所谓宗法(此采陈梦家先生说)。

卜辞中所反映的商代宗法,零零碎碎不够完整。大宗是王室的直系,每世一王,只有直系王的配偶才可以参加周祭。但直系不一定是长兄,凡是其子继承王位的都属于直系。这点与以后西周的宗法是不同的。但是,宗法制度不论其如何千变万化,从其性质和目的来说,都是为了巩固贵族阶级的统治权而设的。

附:商代先公先王世系表

本表说明:

第一,本表以殷墟卜辞为主,参以《史记·殷本纪》、《三代世表》,《汉书·古今人表》,《世本》及《古本竹书纪年》诸书,综合整理而成。卜辞多采郭沫若先生说。

第二,本表圆括号内人名为典籍中所见之名,其未见于卜辞者,以方括号表示之。

第三,甲表为商族远祖的传说时代;乙表为进入较可征信的历史时代,此在商时已然,观其祀典之有差异即可判知;丙表为商有天下之后的世系。

第四,丙表商有天下以后之王数、世数,各书所记不同。据《殷本纪》则商三十一王(大丁除外为三十王)共十七世。《三代世表》以小甲、雍己、大戊为大庚弟(《殷本纪》为大庚子),则为十六世。《古今人表》以中丁、外壬、河亶甲为大戊弟(《殷本纪》作大戊子),祖乙为河亶甲弟(《殷本纪》作河亶甲子),小辛为盘庚子(《殷本纪》作盘庚弟),则增一世,减一世,亦为十六世。今由卜辞证之,以《殷本纪》所记近是。

①《殷本纪》误置报丁于上甲微与报乙之间。又上甲至报丁,卜辞所作之㘡、匚为盛主匣的象形,侧看作匚,正看作㘡,据《说文》读如方。后世译作“报”,又作祭名用。

②《古今人表》以中丁、外壬、河亶甲、祖乙皆为大戊弟,非是。《殷本纪》又谓祖乙为河亶甲子,亦误。

③《古今人表》以小辛为盘庚子,误。

④《竹书纪年》作文丁,卜辞作文武丁,而《殷本纪》误作太丁。 TJNIOu2Cs8/8HBxei36d0eSSceX9f3BWM7InzM7evLb9m7plUPz8qbc5CJsufl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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