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古代东方”的理论与商代后期的社会性质

中国地处亚洲,属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古代东方”的历史范围。但是,我们研究中国古史,决不能用“古代东方”的理论,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学说,来约束自己。研究中国古史,首先应当根据中国史料所反映的各种具体史实,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归纳、分析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找出中国历史的发展规律。而不应当不顾中国历史的实际状况,先入为主、盲目地用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削足适履地生搬硬套中国古史。

为了避免公式化和教条主义,我们在前面论述商代具体历史时,未涉及“古代东方”的理论。我们认为,首先要把商代的史实摆出来,然后再把“古代东方”理论的特征讲清楚,两者互相对照,商代后期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社会,读者自然就会作出公断了。

一、什么是“亚细亚生产方式”

研究“古代东方”的理论,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叫“亚细亚生产方式”?

“亚细亚生产方式”是19世纪50年代末马克思初步总结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提出的。后来,马克思、恩格斯都陆续作过不少的论述。但是,“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国内外史学界从1929年以来,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迄今未能取得一致的看法。其中最主要的有下列四说

第一,封建社会说。

第二,早期奴隶社会说。

第三,与古典奴隶制并列的另一种社会类型的奴隶制。

第四,原始社会说。

第一说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封建社会,这是原苏联史学界最初研究这一问题时一些人的见解。后来经过深入讨论,这一说法很快就被否定,再也没有人坚持了。

第二说认为是早期奴隶社会,倡导者是原苏联的古代东方史学家斯特卢威,主张“古代东方”是“早期奴隶制社会”。这种看法显然与恩格斯所说的“东方的奴隶制”有矛盾。恩格斯在论述日耳曼人的奴隶制时指出,“由于这种野蛮状态,他们还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 可见东方与希腊、罗马一样,都是“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斯特卢威把古代东方理解为尚未充分发展的早期奴隶制是不对的,至少是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的。

第三说以原苏联的久梅涅夫为代表,他在1957年写的《近东和古典社会》中提出:“在古代东方和古典的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历史上,我们看到的不是奴隶占有制的两个连续的发展阶段,而是各具特点的两种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类型。” 这个说法,我们觉得比前两说前进多了。不过,对两种类型的奴隶制的共性和特性,不能任意夸大或缩小,尤其对特性方面的研究,还有待深入。

第四说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原始社会。在早期讨论中,我国有较多学者持此看法。日本和印度的个别学者也有此主张。后来,学术界经多年的讨论,这一看法已不为学者所重视。可是到了七八十年代,这一说法又抬起头来,风靡于我国史坛 。不过,我们经反复推敲,觉得这种说法还是缺乏根据。这牵涉到如何对待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问题。我们尊重这两位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但是,他们提出一整套的社会发展史的规律理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由浅入深地调查、探索,从建立粗疏的轮廓,到理论的不断检验、修正、补充和完善,最后才臻于完成。早期马克思的著作,以及由黑格尔左派到新世界观树立的转换期的著作,到马克思主义成熟后的著作,其中前后的论点可能存在着不一致。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重点在于掌握其整个思想体系,重视其后期的作品,也就是说应采用其学说成熟期的论点。而不能从他们任何时期提出的一句话,即作出判断。我们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真正含义,也应该是这样。

1859年1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说道: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这里说得很明确,所谓“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中的第一个时代,它在“古代的生产方式”之前。这里马克思指的确是原始社会,不容许有任何的曲解。可是,在28年以后,1887年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美国版)的《序言》中则说:

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

这里说得也很清楚,“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一样,都是“奴隶制”。前面提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这里的“亚细亚古代”含义不同,这正是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东方社会历史方面不断深入、不断改变着自己的看法的反映。19世纪50年代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提法,仅仅是探索、研究的开始,随着时间的推移,到80年代,对亚细亚问题的提法已经改变了

改变说这个看法是有史实根据的,马克思最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术语,是建立在对印度的“公社”的最初看法上的。那时,马克思、恩格斯对整个原始社会史的研究刚刚开始。对印度的“公社”,马克思当时只看出它的“土地公有”的特点,以为这是原始的组织。他说:“仔细研究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人的私有制的各种类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

其实,印度所存在的“公社”虽然有“公有”的因素,但不一定就是原始社会的组织。因为马克思也多次指出:“在这种村社内部存在着奴隶制和种姓制” ,“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 。又说,这种公社,“从遥远的古代直到19世纪最初10年,无论印度的政治变化多么大,可是它的社会状况却始终没有改变” 。可见马克思当时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或印度的这种公社,不但指原始社会,而且还包含阶级社会。由于当时学术界对原始氏族公社组织还没有认识清楚,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个时期所写的文章中往往把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和阶级社会的“农村公社”混在一起,而且还误把亚细亚的、特别是印度的“农村公社”当作是最原始的形式 ,误认为欧洲各地的公社所有制“起源于印度” 。一直到19世纪80年代研究了俄国土地公有制,特别是研究了俄国史学家科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并做了详细摘要,在深入研究了俄国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后,抓住了“农村公社”的本质——二重性的特征,清楚了它不但有“公有制”的残余,还具备“私有”的成分,明确了农村公社的过渡性。马克思在1881年给维·伊·查苏利奇的三份草稿中说:

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

这时,马克思不再认为“亚细亚形态”的农村公社是最古老的原始形式,而把它看作是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组织,并长期保留在阶级社会中,承认他过去“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 。他又明确地提出,德国的农村公社“决不是从亚洲输入的东西” 。马克思将最初所提出的印度公社的“原始性”和“普遍性”都否定了,尤其是看到了印度公社已超出了原始社会。这时马克思逐渐感到,以对印度公社的认识为基础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提法缺乏科学性。所以,有的研究者认为,马克思在1881年发现“农村公社”的本质,并且把原始社会和古代东方社会的内容逐渐搞清楚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再使用“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术语 。这个说法,我们认为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二、“古代东方”奴隶制的社会特征

放弃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不等于说东方社会没有某些自身的特点。世界上各民族的历史,在具有共同的社会发展规律的同时,也各有其不同的特点,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讲述日耳曼人的历史时指出:“由于这种野蛮状态,他们还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 即西方的是“劳动奴隶制”,东方的则是“家庭奴隶制”。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历史问题时,常采用综合概括的方法,把具有共同特征的东方各国的奴隶社会统称为“古代的亚细亚”、“亚细亚共同体”、“东方形态”、“东方社会”、“古代东方”等等;而把西方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称为“古典的”、“古代的”、“古代社会”等等。下面我们来看看“古代东方”的家庭奴隶制的社会特征,综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其具体特征有下列各点:

(1)农村公社广泛存在:从19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村公社的组织一直进行着深入的研究,逐渐认识到它的产生、特征和职能。这种组织大概产生于原始社会解体和阶级社会形成时期。在西欧,农村公社到资本主义时期就消灭了。但在俄国,则一直存在到农业集体化以前。农村公社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而变化着。拿俄国的历史来说,农村公社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十月革命后至农业集体化以前等历史阶段。在这些历史时期,农村公社的类型、组织与职能都有很大的变化。典型的农村公社广泛存在,是古代东方奴隶制的特征之一。

(2)土地制度是公共所有和私人占有:马克思曾指出:“在东方财产仅有公社财产,个别成员只能是其中一定部分的占有者,或是世袭的或不是世袭的,因为任何一部分财产都不属于任何成员自己所有;反之,个人则系公社底直接肢体,即直接同公社形成一体,不能跟公社分开。因此,这样的个人只能是占有者。只有公有财产,只有私人占有。” 马克思在1853年6月14日致恩格斯的信中写道:“帕特尔多半是世袭的,在某些这样的村社中,全村的土地是共同耕种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每个土地所有者耕种自己的土地。” 马克思在1881年给维·伊·查苏利奇的信中也指出,农村公社的最本质特征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 。也就是包含“公有”和“私有”二重性。

(3)主要的生产劳动者不是奴隶,而是农村公社成员:在东方,发生在原始公社制末期的农村公社,到了奴隶制时期继续保留着,土地和水属于公社所有,农村公社成员必须通过公社占有土地。因此,与西方比较起来,在这里私有制并不发达。由于农村公社长期存在,所以,当时的农业生产主要是依靠村社成员集体劳动,这点是有别于西方的。如希腊、罗马的经济生产,主要是由奴隶进行的。

农村公社是由原始氏族社会的家庭公社演进而来的。根据恩格斯的观点,家庭公社是一种父家长制的家庭,“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及其非自由人在一个家长底父系权力之下组成家庭。”把“非自由人”即奴隶包括在家庭之内。Famulus是指一个家庭奴隶,而Familia则是属于一个男子的全体奴隶。所以,家庭公社包括一父所生的数代后裔以及他们的妻子,并且包括许多非自由人。土地共有,共同耕作,家庭公社受一个家长管理。这种家庭公社,后来过渡到阶级社会的农村公社 。农村公社包括本家族的成员和家庭奴隶。这种家庭奴隶虽是奴隶身份,但同时又是家庭中的一个成员,参加到农村公社之中。他们与公社成员一同参加生产劳动。实际上,这种家庭奴隶在农业生产上只起到助手的作用,不能代替主人(其他家庭成员)把全部生产担当起来。因而,在古代东方家庭奴隶制下,真正奴隶的劳动,据马克思说,“并不伤害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关系的本质” 。意思是说,当时真正奴隶的生产仍维持着公社生产的一切主要的旧传统,社会的生产关系也并无改变,可以说他们没有起什么决定性的作用。

(4)普遍奴隶制:东方的家庭奴隶制的社会生产是以农村公社为基础的。农业生产虽然有奴隶参加,但只处在辅助的地位,主要的劳动者还是农村公社的成员。农村公社的成员一般地说,与真正的奴隶是有区别的,但也不是真正的自由人。因为在古代东方,农村公社的成员“单独个人从来不成为财产的所有者,而只不过是一个占有者,所以事实上他本身即是财产,即是公社的统一体人格化的那个人的奴隶” 。所谓“公社的统一体人格化的那个人”,是指东方的专制君主。在古代东方专制国家里,没有真正的自由人,每个公社成员都被看作是专制君主的“奴隶”,对君主必须绝对服从,负担各种各样的徭役。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公社成员和家庭奴隶没有很大的差别。他们虽然表面上称作“自由人”,但实质上和家庭奴隶差不多,都是专制君主的奴隶。因此,马克思将古代东方的社会称为“普遍奴隶的东方”

古代东方社会的主要生产劳动者是农村公社成员,有些学者称他们为“自由人”、“自由民”,可是这些人若真正是自由民,由此而构成的生产关系,就不能称之为奴隶社会了。因为我们知道,奴隶制必须是奴隶生产在社会经济中占主要成分。所以,我们对农村公社的成员,应从其本质上去看待,最好不称其为“自由人”,实质上他们是有别于古典类型奴隶的另一种类型的奴隶。在古代东方各国,尽管古典类型的奴隶(即真正的奴隶)数量没有公社成员多,而且在生产上又不占重要地位,但是,主要的生产劳动者农村公社成员所处的地位表明,他们也应属奴隶性质,由他们所构成的生产关系,也是一种奴隶制,即古代东方型的家庭奴隶制。

三、商代后期社会近于古代东方的家庭奴隶制

我们曾论述了商代后期的主要生产劳动者是众或众人,以及这些生产劳动者所受的剥削和政治待遇等具体情况。又专门谈论了学术界多年来所争论的“古代东方”的理论,明确了“古代东方”是有别于希腊、罗马奴隶社会的另一种类型的奴隶制。两相对照,就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商代后期的社会性质了。

从商代田野考古材料和甲骨文中所反映的史实,我们已经很清楚地看到商代在盘庚迁殷前后,基本上已从原始氏族公社进入了阶级社会,这是我们已经论证了的史实。但是,这个阶级社会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还需要进一步阐明。

商代后期主要的农业生产劳动者是众或众人。他们是在族的组织下生活和劳动的,所以又称族众。族有氏族、宗族和家族。众人与商王为同族,是商王的统治和剥削对象,又是兵役的负担者,其身份不是奴隶。因为当时确实还有典型的“会说话的工具”——奴隶存在。从众或众人被剥削的程度和社会身份特征看,与前面讨论过的古代东方的农村公社成员极为相近。

在商代的史料中,哪些材料是指农村公社,不是很明确。文献上和甲骨文中有“邑”,有的学者主张这就是商代的农村公社。邑,《说文》谓:“国也,从□,先王之制,尊卑有大小,从 ……”按许书所谓“从 ”,非是。甲骨文的邑字作 ,□下像人跽形,邑义为盖,即有人居住之地,可能有土围子,其周围有耕地 [8] 。《公羊传》桓公元年谓:“田多邑少称田,邑多田少称邑。”邑有大有小,大的邑是人口比较集中的城堡,如文献中有“大邑商”、“西邑夏”、“作新大邑于东国洛”等等,都是指都邑、王都,而小邑可能是村落,也就是“公社”。从世界古代史看,在任何一个古代民族的历史上,公社组织在原始社会解体之后是普遍存在的,晚商刚从原始社会转入阶级社会,当然也不会例外。这种“邑”,在商代后期是原始社会中的氏族公社、家庭公社,还是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而流行于阶级社会的农村公社?从商代后期商王在全国已建立了专制统治,当时已是阶级社会来分析,应该已是农村公社了。

甲骨卜辞中有关“邑”的记载非常多:

……

贞:洹其乍兹邑,祸。(《续》4.28.4)

贞洹弗乍兹邑……。(同上)

……卜,争贞:洹其乍兹邑,〔祸〕,王 曰,其乍隹……(《掇二》476)

这是武丁时期的卜辞,“兹邑”可能是指洹上的都邑。卜辞中还有王“乍邑”、“作大邑”的记载:

己卯卜,争贞:王乍邑,帝若,我从之唐。(《乙》570)

戊申卜,亘贞:勿乍大邑于□。(《金》696)

(乍)邑。(《续》5.12.6)

这些大概是直接属于商王族的农村公社。其他地区的邑有:

弗其 卅邑。(《铁》213.3)

乎从臣沚 卅邑。(《乙》696)

取卅邑。(《续》5.20.2)

告曰:土方征于我东 (鄙), 二邑, 方亦侵我西 (鄙)田。(《菁》2)

告曰:〔 方〕 、夹、方、 四邑。十三月。(《珠》1182)

武丁时期的卜辞所反映的邑数多至四十。大概“邑”的范围有的不会很大。沚地的东鄙有邑,数在两个以上,西鄙有田。邑是聚众而居的地方,田是耕地。卜辞中还有“文邑”(《甲》3614)、“唐邑”(《乙》700)、“西邑”(《林》1.9.14;《乙》7283;《叕》18)、“ 邑”(《前》2.13.3;《合》283)、“ 邑”(《前》4.13.3)、“ 邑”(《前》6.43.5;《林》2.8.1;《乙》4539)、“氐邑”(《林》1.20.10;《遗》1376)等等。邑上之字,有的是邑的地名,有的代表邑的方位,有的如“氐邑”可能是向王贡纳邑,还有的意义不明。

所举辞例中“取卅邑”大概是指商王取自外族的邑。若是外族的邑并入王族,则必然构成本族人和外族人混居的邑。邑内的成员便超出了血缘关系,这正合乎农村公社的性质。从卜辞所反映的“邑”的总体情况看,与前面我们谈到的农村公社很相近。

假如这个推测不错,那就是说,在商代后期这种村社组织也是广泛存在的。

关于商代后期的土地制度,目前还不是很清楚。卜辞所反映的大都是商王所经营的田地,名之为“王田”(《乙》6374)、“大田”(《乙》1155),或称“我田”(《菁》3)。前面我们曾说过,在这些王田上耕作的,是商王征集来的众人。卜辞有:

□□人三千耤。(《粹》1299)

乎耤于陮,受 年。(《乙》4057)

……申卜 ,贞:乎耤生。(《乙》7396)

丙辰卜,争,贞:乎耤于陮,受 年。(《合》220)

(甫或苗)耤于 ,受年。(《乙》3212)

这些卜辞中的“耤”字,甲骨文字形像人踏耒而耕之形。西周金文则去人形而加声符“昔”,成了形声字。《说文》:“耤,帝耤千亩也……从耒昔声。”耤田即锄田,耤田的劳动者由王亲自率领,或由王派遣“小耤臣”监督耕种。王田大概都是离王都不很远的王有土地。其他较远地区的耕地,名义上虽然也是王有,实际上是由各个小共同体族或邑集体占有,可能负有向商王贡纳的义务。那时土地还不会私有。这些情况,一半是零星史料的反映,另一半则出于推测。商代后期土地制度的真相,还有待于学者从史料到理论深入地挖掘和探索。

商代后期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者不是奴隶,而是地位比奴隶稍高的众或众人。但他们也不是真正的自由人,很可能是农村公社的成员。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普遍奴隶”制的“奴隶”。如此,商代后期社会从各个具体方面观察,都符合或相近于古代东方的奴隶社会。

当然,我们看问题不能绝对化。在所有国家的历史上都存在过两种奴隶。也就是说,典型的奴隶和公社成员类型的奴隶同时并存。不过,当时总是以一种奴隶占主导地位,而另一种只起到辅助作用而已。具体到商代后期,则是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占优势。 PtBN34uYPo6mf7fM6g5fvU6cXh78ie4TqdBBMctQ/w62qNf5SKchIhPjU9N1Eqwt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