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已出现奴隶,这是人所共知的。不过对当时奴隶的数量还存在着争论。因为确定商代后期是奴隶社会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有奴隶,而在于奴隶的数量。要不然,从春秋战国一直到明清,任何一代都存在奴婢,能说都是奴隶社会吗?我们知道社会性质定为奴隶制,必须是奴隶生产在社会经济中占主要成分。于是,有的研究者为了证明商代后期是奴隶社会,有意无意地任意夸大奴隶的数量。如对《殷契粹编》中的一条卜辞“癸卯卜,□隻(获)□□其三万,不……”(《粹》1171),认为这是指在一次战争中俘获的战俘奴隶。对《左传》昭公二十四年所引《大誓》:“纣有亿兆夷人,亦有离德”,认为这是纣在征东夷时俘获了成十万、成百万的夷人作奴隶。对晚商的田野考古,发现有以人殉葬,动辄将三四百或四五百人杀殉。并且,晚商祭祀大量地以人为牺牲,有时在1000人以上。因此认为这些人殉和人牲都是奴隶,并说:“他们的奴隶已经多到一次就糟蹋两三千人而不足惜的程度。”
“这样的现象,不是奴隶社会是不能想象的。”
给人的印象是:商代后期奴隶之多,已大大超过典型奴隶社会的代表——古代的希腊、罗马。其实,仔细推敲起来,这种说法是很成问题的。
首先,《殷契粹编》记载的获“三万”是甲骨刻辞所记数字中最高的,但是所获的对象是什么?是在战争中所俘获,还是在田猎中所擒获?并不明确,有可能不是在战争中,而是在田猎中,所获的不是俘虏,而是野兽哩。《大誓》所说的“纣有亿兆夷人”,据赵光贤先生的理解,认为不是说纣王征东夷而俘虏的夷人,而是从周人的立场,说纣有商人及其属国东夷人达亿兆,这与奴隶无关
。至于商代后期人殉、人牲的数量确是很高的,但其身份是否都为奴隶?这需要作具体分析。
在原始社会,因为没有人剥削人的制度,死后自然也想不到要有人来侍候,以人殉葬的现象当然不会出现。后来进到阶级社会,奴隶主生时剥削奴隶,也想在死后役使奴隶,殉葬制度因此而产生了。根据卜辞的记载和田野考古的发现,商代后期确是存在杀人祭祀和殉葬的风俗。历次殷陵和殷墟的发掘,发现的这种遗迹多得很。
河南安阳小屯及其附近的遗址是商代后期的都城,即所谓殷墟。大约在洹水南小屯一带是商的王宫,洹水北侯家庄、武官村一带是商的王陵,周围散布着各阶层的居民住址、手工业作坊及一般墓葬等等。1934年到1935年,在洹北侯家庄西北岗商的王陵地区曾经发掘过三次,发现商王大墓九座,连同一座埋葬器物的所谓假大墓共十座。这九座大墓都经过古代、近代多次盗掘,墓室器物基本上都被盗一空。但就在这些空洞的墓坑中,仍然发现大量杀人殉葬的残迹。
如1001号大墓,经清理,墓底中心腰坑殉一人、一玉戈;四角各有两坑,每坑都殉一人、一犬、一铜戈;墓室旁侧殉1人,墓室椁顶殉葬的有11人;四个墓道夯土里殉葬人骨全躯2具,无头肢体61具,成行地排列着,人头骨73具;墓坑东侧另有人殉22坑,每坑殉葬人少则一二人,多则六七人,共68人。这样一座大墓,虽然屡遭破坏,但仍然发现殉葬者达225人之多。其他各墓也都有类似的多人殉葬的现象。
1950年,在洹北武官村发现了一座大墓,属于商王陵的范围。这座大墓也经过几次盗掘、破坏。经过清理,计中心腰坑殉1人及一铜戈。二层台上东侧殉17人,多为壮男;西侧殉24人,从装饰品看,可能是女性。南北墓道有殉葬的车马,又有蹲葬2人、跪葬1人。墓坑夯土里,有殉葬人头34具。总计墓内殉葬者,全躯的45具,人头34具,共殉79人。
另外,在大墓东南,有排葬坑四排17坑,共有152人。还有散葬坑9个,内有全躯人骨6具,无头肢体42具,人头骨22具,共70人。这些排葬坑和散葬坑应属于祭祀坑。同样的祭祀坑估计有好几处,构成当年商王室专门祭祀祖先的公共祭祀场所。
武官村这座大墓虽几经破坏,又遭过火灾,但在墓室、墓道中,连同排、散葬坑,人殉、人祭还达300余人
。
1976年春,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在武官村北地商王陵区进行了大规模的钻探和发掘,又发现了250个祭祀坑。发掘了其中的191座,坑中被屠杀的人骨架计1178具。有些坑中遗骨紊乱,无法弄清人的个体。还有被盗坑,骨架无存。暂以平均每坑埋人8具,部分被破坏的坑平均每坑4具计算,191座坑原来所埋的人不会少于1458人。如果把未发掘的坑计算在内,每坑暂计8具人骨架,那末这次发现的250个祭祀坑所埋的不会少于1930人。
地下考古发掘所见到的商代后期人殉和人祭有确数的,根据胡厚宣的统计共有3684人,若再加上几个复原和不能确定的数字,将近4000人
,这个数字确是大得惊人。
再从甲骨文中看,关于用人作祭牲的卜辞,名目繁多,数目更是惊人。其中有伐祭:
于成卅伐。(《乙》6043)
于大甲,伐十
五。(《乙》4916)
乙丑卜,
于妣庚,伐廿,鬯卅。(《前》1.35.5)戊寅卜,贞三卜,用血三羊,
伐廿,鬯卅,牢卅,
二
于妣。(《前》8.12.6)
癸未卜,
庚妣,伐廿,鬯卅,牢卅,
三
。(《前》4.8.2)
“伐”,《说文》谓:“击也,亦斫也。”《广雅·释诂》曰:“伐,杀也。”甲骨文作“
”,像斩首之形。早期金文有
(《父乙鼎》)字,也像以斧钺斩首之形,大概也是“伐”字。伐祭就是把人砍掉头,祭祀祖先。卜辞中有一条经常被引用:
八日辛亥,允伐二千六百五十六人……在十二月。(《后》下43.9)
有人说这也是指伐祭,但是也可能是指战争中斩杀敌人的数字。
另外,卜辞中还有与“伐”意义相近的“
”字,字从奚从戉,像以斧钺砍杀一个被双手反缚、抓住发辫的人。武丁时的卜辞有:
贞,王
多屯若于下乙。(《乙》4119)
小辛三牢,又
二。(《前》1.16.5)
前述在商王陵的祭祀坑发现了不少无头人骨架和没有躯体的人骨,大概就是用“伐”或“
”来祭祀祖先的物证。
卜辞中最常见的人祭是“用”,如:
癸丑卜,
,贞五百
用。旬壬戌
用
百。三月。(《京津》1255)
三百羌用于丁。(《续》2.16.3)
戊子卜,宾,贞、
今夕用三百羌于丁,用,十二月。(《殷契卜辞》245)
“用”字即《左传》“用鄫子于次睢之社”,
“用人于亳社”
之“用”,旧训诂家早已指出这是杀人祭祀。卜辞中,杀人祭除了“伐”、“用”以外,还有
等祭名。有人统计,卜辞中用人祭共13052人,有些未记人数。杀人祭祀总数当至少有14197人
。
卜辞中的人祭完全可以和地下考古发现互相印证。被杀的人有男有女,从字形和尸骨状况看,有颈戴枷锁,或双手背缚,或焚烧,或土埋,或砍头,或刖足,或杀而以血祭等等。这种凄惨的形象,真是触目惊心。
商代后期人殉和人牲的数量的确是够高的,但是这些人的身份是什么?主张商代后期是高度发展的奴隶社会的人,一般都认为是奴隶。其实在卜辞中,这些人并没有明显地透露出是奴隶身份。古今中外历史上杀战俘的记载是很多的,商代后期这些人殉、人牲也可能是战俘。奴隶固然多来源于战俘,但战俘绝对不能和奴隶划等号。商与各方国战争频繁,俘虏的数目很大,如果把俘虏误作奴隶,自然就把商的奴隶数量夸大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姚孝遂《商代的俘虏》一文
,综合大量有关人祭的卜辞,通过分析和概括,认为有很多是俘虏而不是奴隶。最后,他明确地指出:“俘虏并不等于奴隶,只有把俘虏活着保留下来,强迫其从事某种劳役的时候,俘虏才算是取得了奴隶的身份。从甲骨刻辞中所见到的情况是,俘虏在没有能够取得奴隶身份之前,就已经被当作祭祀的牺牲而杀掉了。”若把他们的身份断定为奴隶,这是不恰当的,是不符合于实际情况的。因此,我们承认商代后期有奴隶,但实际上奴隶的数量绝对不能想象成那么大。
可见,之所以夸大商代后期奴隶的数量,除了误认为俘虏就是奴隶外,另一方面又由于混同了人殉与人祭的区别。
其实,殉葬人和被杀祭的人牲,其身份是不同的,人殉和人祭是两种不同的宗教仪式。已有很多学者看到了这一点
。分析清楚这两种人的身份,有助于澄清对商代后期奴隶数量的误会。
人祭和人殉两种习俗都发生在原始社会末期,通过田野考古,如在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中,都已得到证实。后来进入到阶级社会,这种习俗流传下来。所不同的是,这时已经打上了深刻的阶级烙印。
在奴隶社会,统治阶级举行人祭和人殉,虽然同是为了他们的阶级利益,但两者却有不同。人祭是为了活着的贵族的利益,幻想用人牲作祭品供献给鬼神,祈求鬼神给他们降福;而人殉则是为了死去的贵族的利益,幻想在阴间仍能继续他们的贵族生活。人殉和人牲的作用不同,所以,被选的牺牲者的身份也不会一样。人牲是活人供献给鬼神的祭品,不是出于死者生前的爱好,因而大都是以与死者毫无关系的战俘作为主要的祭品,很少用死者的亲信、侍从或奴隶作祭牲,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奴隶的可能性。人牲数目很大,是因为墓主死后,其后世子孙每年都用人牲祭祖,多年积累而成。
人殉则与之不同,被殉者往往是墓主生前所选定的,或由其子孙近亲所选的。墓主幻想死后能继续其生前的享受,所以,入选的殉葬者都是死者生前的侍从、武士和伺候他的家内奴隶,以及车、马、犬、猴等。因为是为了死后的享受,所以绝对不会用死者生前的敌对者俘虏来殉葬。人殉和人牲在数量上也不同,从考古发掘中可以看出,人牲的数量要比人殉多得多。
从上面的分析看,人殉和人牲总的数量虽然很多,但占多数的是以战俘为主的人牲,而人殉的数量本来就少,除去侍从和武士以外,剩下的用于殉葬的奴隶数量是不能过高估计的。
相反,主张商代后期还是氏族社会或者是初期奴隶社会者,对奴隶的数量又过分地缩小。他们把用作祭祀和殉葬的人都认作是俘虏。姚孝遂的文章也有这个倾向。细检姚文所举的有关人牲的卜辞,是俘虏还是奴隶,从卜辞上看是不明确的。因为战俘和奴隶不是互相排斥的两个概念,战俘可作为祭祀的牺牲,作牺牲前也可以役使他们进行生产劳动,那就成了奴隶。这种历史现象在世界史上是不乏其例的。
尤其是姚文把商的属国向商王贡献的作为贡品的人也说成是俘虏,那就更成问题了。因为俘虏来自战争,属国平时贡献给商王的只能是奴隶,而不是俘虏。如卜辞:
来一羌,一牛。(《甲》525)
来
。(《南师》2.110)
妥来羌二人。(《存》2.340)
眔
氏羌。(《乙》6373)
卜辞中“来”、“氏”义为贡献
。“
”、“妥”、“
”等均是商的臣属,不是交战国,从这些卜辞中丝毫看不出是在战争之后。在平时,属国的贡品羌、
等应是奴隶。姚文所举《虢季子白盘》所说的“献馘于王”,以及《春秋》、《左传》所说的献捷、献俘诸例,无一不是在战后。并且,从战争中获得的俘虏,时间一久,也必然变成奴隶,因为不可能长期养着那么多吃闲饭而不劳动的战俘。
甲骨文中的仆、臣、妾、
(或奚)、
等字形,也反映了商代后期奴隶的存在。
(《后》20.10)罗振玉释为“仆”,郭沫若从之。字形像一个有尾饰的人,手持箕具清除垃圾,所以释为“仆”(有人持反对意见)。问题是在商代这种人应很多,为什么在十多万片卜辞中仅此一见?其疑终莫能明。
臣 甲骨文像一目形。《说文》:“臣,牵也,事君也,像屈服之形。”郭沫若说,臣是奴隶的形象,“人首俯则目竖”,正是对主人要俯首屈从之义。康殷认为“臣”是被人刺盲一只眼的人,用以代表奴隶,似较为简单明晰
。
卜辞中有:“臣七十妾□□”(《续补》10485);《尚书·微子》说:“商其沦丧,我罔为臣仆”;《诗经·小雅·正月》说:“民之无辜,并其臣仆”,臣与仆同义,都是奴隶的名称。卜辞中之“小臣”地位较高,既可以率众耕种,又可以随王出征。王有时赠给小臣贝,小臣还向王贡纳。则小臣不但不是奴隶,而且可能是官吏。
妾、
都从辛、从女。“辛”原为刑具,引申为被压迫者的标志。所以,“妾”为刑余的妇女,或为女奴隶。武丁时卜辞有:“贞
伐妾媚。”“卅妾媚。”(《乙》5316+5689+5846)妾字又作
,卜辞中有“大乙,其
,唯
。”(《粹》387)“丁巳卜,其尞于河,牢,沈
。”(《后》上23.4)“王其又母戊一
,此受又。”(《粹》380)《左传》僖公十七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尚书·费誓》:“臣妾逋逃”。可见一直到西周春秋时,臣妾还是奴隶的通称。
奚、
奚字,甲骨文的字形像用手抓一个人的发辫。
即女性的奚。
字则像用斧钺砍断“奚”的头。总之,用这几个字称呼的人,是一种不自由的人。卜辞中有言用奚、
为祭品的,或言
奚、又奚、用奚等,都是指用奚祭祀祖先。《周礼·春官·序官》:“奚四人”,郑玄注:“奚,女奴也。”又《禁暴氏》:“奚隶”,郑玄注:“奚、隶,女奴、男奴也。”
甲骨文中多见,字形像一个人在屋内劳作。叶玉森释“寇”,商承祚释“浴”,郭沫若释“宰”,胡厚宣释“仆”。不管是现在的什么字,从卜辞中可以看出,其身份是家内奴隶。武丁时期的卜辞有:
癸丑卜,
,贞五百
用。旬壬戌
用
百。三月。
贞五百
勿用。
,贞五百
用。
癸丑卜,
,贞五百
……(《京》1255+《前》7.9.2)
这是用
作人牲来祭祀,一次要杀500人,可以想见当时贵族统治阶级的残忍和凶狠。
以上我们只把仆、臣、妾、奚、
等几个甲骨文举出来,可以看到这些人的身份都是不自由的人。但是,俘虏也同样是失去自由的人,怎么知道他们不是俘虏,而是奴隶呢?这可以从两方面分析:
第一,这些字一直到西周春秋时,一般地说都还有奴隶的涵义,因此在西周以前也是指奴隶的可能性很大。有人可能会说,文字的涵义是随历史时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不能因为他们在后世的身份是奴隶,就证明他们在商代也是奴隶。这种看法当然是有道理的。但是,这几个文字产生在商代,造字时是根据实际形象摹绘的,有几个字正像人劳作之形,因此,说他们是奴隶,比说成是俘虏要合理些。
第二,从人祭的数量上看,一次祭祀要杀几百人。这些人牲都是战俘吗?从每条卜辞中,看不出每次祭祀和战争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若以为商平时养着成百上千专供祭祀用的不劳动的俘虏,前面我们已说过,不会有那样傻的统治者。若认为在祭祀前临时去捉,而且捕捉的数量又那么大,这又谈何容易。
根据这两方面的分析,这种身份的人,与其说是俘虏,不如说是奴隶更合情理。
另外,再谈谈“羌”的问题。
羌,卜辞作
(《前》6.2.2)、
(《甲》119)、
(《佚》229)、
(《佚》499)、
(《前》1.41.7)诸形。其基本的形象是戴羊头的人。这个字被厘定为“羌”字。可是郭沫若却释为“
”,并以为是“狗”的象形文
[6]
。这个说法证据太薄弱。
羌,《说文》谓:“西戎牧羊人也”,可见羌很早就是我国西部的少数族。羌大概是以羊为图腾的氏族。所以,既可以称为“羌方”,也可以称为“羊方”(见《存》1.351;《甲》3510;《京》4381)。这个方国氏族,在商时武力一直很强,武丁伐羌方时的兵力,动辄数千人。出动兵力最多的一次在1万人以上:“辛巳卜贞,登妇好三千,登旅一万,乎伐羌。”(《库方》310)动用那么多的兵力去讨伐,可以想象俘虏一定不会少。卜辞中俘羌的次数很多(见《乙》865;《乙》4858;《乙》4509;《续》3.42.2;《前》4.50.6等)。俘获的羌人怎样处理,这关系到这些羌俘的身份问题。见于卜辞最多的,是祭祀时用羌作为人牲:
癸酉俎于
,羌三人,卯十牛,又。(《续》1.52.2)
己未俎于
,羌三,卯十牛,中。(《前》6.2.3)
己未俎……
,羌……人,卯十牛,左。(《前》6.2.2)
……旅……上甲岁……于唐岁五□羌五十,亡尤。(《录》260)
丙□□,出,贞
王□,五牛,羌五十,卯五十□。(《掇》360)
“卯”是杀宰,这是说杀了10头到50头牛用于祭祀,杀了3个到50个羌人作牺牲。武乙时的卜辞说:
王其又(侑)于小乙,羌五人,王受又(佑)。(《新获卜辞写本》198)
甲辰贞,来甲寅,又伐上甲羌五,卯牛。(《后》上21.13)
甲辰贞,又伐于上甲九羌,卯牛一。(同上)
“伐”字像以戈杀人头形,义为杀戮。“伐羌”和“卯牛”对文,很明显,这也是记载杀羌人祭祀其祖先。
三百羌用于丁。(《续》2.16.3)
戊子卜,宾,贞,
今夕用三百羌于丁,用。十二月。(《契》245)
用三百羌于丁。(《燕》245)
三羌用于且乙。(《前》1.9.6)
羌十人用。(《甲》2124)
“用羌”就是以羌人作人牲来祭祖。武丁时的一片卜辞中,有“用羌”多达400人的,如“□□卜,贞□羌四百□于且□”(《续存》上295)。俘获的羌人与牛、羊一样,一次祭祀就活活杀掉三四百人,残忍极了。
羌人除了用作人牲外,还用于生产:
乎多羌逐
,隻(获)。(《续》4.29.2)
乎羌逐……(《库》1976)
多羌隻(获)鹿。(《前》4.48.1)
这是把俘来的羌人用于田猎的记录。此外,《殷契粹编》中有一条:“贞,王令多羊
田。”(《粹》1222,见图39)“多羊(原作“
”,简化为羊)”,郭沫若释为“多
”,谓即狗,是有误的。唐兰释为“羊”,甚是。这是指以羊为图腾的羌人。“多羊”即“多羌”。“
田”,丁山释为“
田”
。徐中舒释为“贵田”
。于省吾则释为“圣田”。张政烺释为“裒田”。于、张两先生都认为是垦田、开荒的意思
。我们赞成这一说法。这条卜辞是令羌人垦殖农田的
[7]
,也是记载役使羌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唯一例子。
图39《殷契粹编》1222:“贞,王令多羊
田”。
那么多有关羌人的卜辞,从无令羌人代其征伐的记录。俘获的羌人被用于田猎和垦田开荒,自然就变成了生产奴隶。但是,从比例上看,变为奴隶的只是少数,大部分被杀死作为人牲,用以祭祀祖先。姚孝遂说过:“除了极大一部分是作为祭祀的牺牲而被杀掉以外,也有一部分是被活着保留下来,驱使他们做一些劳役。这样,这些俘虏就取得了奴隶的身份。”
这个论断是正确的。
总之,对商代后期奴隶数量的看法,既不要任意夸大,也不要无端缩小。社会现象是复杂的,不能只看到一面,就否认另一面,要全面地看问题。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商代后期奴隶的存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贵族祭祀所用的人牲不会全是战俘,可能有为数不多的奴隶。
(2)人殉中有一部分奴隶。
(3)各方国向商王贡纳奴隶。
(4)存在仆、臣、妾、奚和
等奴隶。
(5)俘获的羌人大部分用于祭祀,少部分留用为生产奴隶。
上述这些奴隶,在商代后期的农业生产中不是主力,在整个社会的生产劳动者中,他们也不是多数。当时的生产劳动者中,数量最大的是“众”或“众人”,这部分人决定着商代后期的社会性质。我们赞成并主张商代后期是奴隶社会,但“众”或“众人”不是典型的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