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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考古发掘与夏文化

夏的历史由于没有同时代的文献记载,长期以来只能停留在传说阶段。对于这些片断的历史传说,如何进一步地深入理解和证实,我们认为唯一的途径,只有通过地下的考古发掘,把实物资料与传说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才能解决。

自1959年夏徐旭生先生到传说与夏有关的地区山西南部和河南西部、中部一带调查“夏墟”以来 ,已发现和发掘了包括河南省偃师二里头、巩县稍柴、登封告成、临汝煤山和山西省夏县东下冯在内的百处以上的二里头类型文化遗址,从地层年代上看,基本上补齐了从河南龙山文化到商代二里岗期文化中间的缺环。这就给商以前的“夏文化”的探索工作提供了物质条件。

一、夏族活动的地域

所谓夏文化,主要是指夏族人在商汤灭夏以前的历史发展阶段中所创造的文化。这首先牵涉到夏族所处的地域和夏代的绝对年代问题。关于夏代的年代,一般都认为约在公元前21到前16世纪。这个说法问题不大,可以不论。至于夏族人活动的地域,见诸史籍者甚多,主要的有下列数地:

夏墟《左传》定公四年:“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可见,西周初晋之封国即夏之本土,极为明白。

大夏《左传》昭公元年:“子产曰:昔高辛氏有二子,伯曰阏伯,季曰实沈,居于旷林,不相能也。日寻干戈,以相征讨。后帝不臧,迁阏伯于商丘,主辰,商人是因,故辰为商星。迁实沈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及成王灭唐,而封太叔焉,故参为晋星。”大夏、夏墟,有的说在晋阳,有的说在翼(杜预、顾亭林、全谢山所说各异)。笔者曾考证大夏在平阳,即今之临汾 [3] 。不管是哪一说,均在今山西汾水流域,这是一致的。

郩《左传》僖公三十二年:“郩有二陵焉,其南陵,夏后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所以避风雨也。”杜注:“郩在弘农渑池县西。”

帝丘《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卫迁于帝丘……卫成公梦康叔曰:相夺予享。公命祀相。宁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杞、鄫何事?相之不享,于此久矣,非卫之罪也!”帝丘,杜注:“今东郡濮阳县。”

东夏《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晋人徵朝于郑,郑人使少正公孙侨对曰:‘……间二年,闻君将靖东夏。四月,又朝以听事期。’”杜注:“谓二十年澶渊之盟,先澶渊二月往朝,以听事期。”澶渊所在,杜注:“在顿丘县南,今名繁汙,此卫地,又近戚田。”卫为东夏,则夏之本土当在卫地之西

伊、洛《周语上》:“幽王二年,西周三川震。伯阳父曰:……昔伊洛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伊、洛之于夏,犹西周三川之于周,河之于商。可知夏桀亡时,夏都在伊、洛附近。《逸周书·度邑解》:“自雒汭延于伊汭,居易勿固,其有夏之居。”《史记·吴起列传》:吴起说:“夏桀之居,左河济,右泰华,伊阙在其南,羊肠在其北。”据此以证夏之末年必在伊水、洛水之间。

崇山、有崇《国语·周语上》:“昔夏之兴也,融降于崇山。其亡也,回禄位于耹隧。”《周语下》:“其在有虞,有崇伯鮌,播其淫心,称遂共工之过,尧用殛于羽山。其后伯禹念前之非度。”韦昭注谓崇,崇高也,即嵩高。《诗经·大雅·文王有声》云:“既伐于崇,作邑于丰”,即崇国殷末当在渭南。《左传》宣公元年云:“晋欲求成于秦,赵穿曰:‘我侵崇,秦急崇,必救之,吾以求成焉。’冬,赵穿侵崇,秦弗与成。”然则,在春秋时晋、秦界上犹有以崇为号之国。徐中舒的《再论小屯与仰韶》即谓:汉弘农郡,今嵩县附近地。古嵩、崇本是一字。《周语上》所说的“融降于崇山”即嵩高山,足证夏族地处嵩山一带。

斟寻、斟灌《古本竹书纪年》谓太康居斟寻,相居斟灌 。清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旁征博引证斟寻在河南伊、洛附近。《水经注·巨洋水》引薛瓒《汉书集注》:“按《汲郡古文》:‘相居斟灌’,东郡灌是也。”

据以上各书所记夏地,连同前所考禹都(见本章第二节),可知夏之区域包括今山西省南部(即汾水流域),河南省西部、中部(即伊、洛、嵩高一带),东可以达豫、鲁、冀三省交界的地方,西到渭水下游。在这一地区考古发掘所发现的新石器遗址有:仰韶文化,河南龙山文化和二里头类型的文化。这个地区的这三种文化,必然成为我们探索“夏文化”的主要对象。

二、所谓“河南龙山文化”应包含多种不同类型的文化

1959年以来,考古工作者在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进行了发掘,又继续不断地在河南中部、山西南部发现了不少这种类型的文化遗址,并对二里头文化与河南龙山文化及其与夏文化的关系进行了探索和研究。目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河南龙山文化晚期是夏文化。

第二种,河南龙山文化晚期和二里头文化的一、二期是夏文化。二里头文化的三、四期为早商文化。

第三种,二里头第一、二、三、四期文化都是夏文化,河南龙山文化不是夏文化。

第四种,二里头文化是先商文化,时代上虽然相当于夏代,但不是夏文化。

第五种,二里头文化的前三期是夏文化,第四期是早商文化。

要考查这五种看法哪一种正确,首先必须解决如何正确认识所谓“河南龙山文化”的问题。

典型的龙山文化是指分布在今山东省新石器时代晚期遗址的一种文化。后来在中原各省都发现了这种类型的文化遗址。于是考古工作者按不同地区而分为山东龙山文化(即典型龙山文化)、河南龙山文化、山西龙山文化、陕西龙山文化、河北龙山文化、湖北龙山文化等等。这种命名方法非常笼统,并且是很不科学的。所以,有的学者指出:“龙山文化一辞似乎已超出了考古学文化的范围,而有点历史阶段的意味了。” 因为各地区的所谓“龙山文化”,其内涵极其复杂,各有其特点,虽然在时间上可能同时,不见得就是一种文化。吴汝祚就曾明确地说:“这些所谓龙山文化的不同类型,在文化面貌上各不相同,在发展关系上,来龙去脉也各异,不能作为同一个文化,而应该区分为不同的文化。”因而对其中的“河南龙山文化”一词避而不用,代之以“后岗第二期文化”这一命名 。我们认为这种论点和做法是很有见地的。

“河南龙山文化”固然与山东、河北、湖北等省的龙山文化不同,就是仅以河南地区而论,也同样不会是单纯的同一氏族的文化。河南这个地区,从来就是多种氏族、部落、民族争逐、杂居之地。尽管各族文化由于互相渗透,存在着明显的共性,但这只能说明在它们之间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而不能说它们属于同一族人的共同体。它仍在各自的一定地区内,按着客观法则和各自的社会关系、文化系统向前发展。为了研究当时各族之间的联系,对它们之间因互相影响而出现的共性固然应当重视,但更重要的是应当注意到它们各自的特性,才能看出它们是属于多种氏族、部落的不同文化。

考古界有的研究者由于只注意它们的共同性,所以把这些不同氏族、部落的多种不同的文化,统名之为“河南龙山文化”。这个笼统的命名,对学习中国古代史者是不妥当的,因为它很容易使人产生错觉,把复杂的历史现象简单化了,似乎在河南地区只存在着一种单一的原始氏族共同体,这是与历史的真实性不适合的。

已经有一些学者注意到河南龙山文化之中存在着不同的特征。如豫西和豫中的龙山文化面貌基本一致,而豫东与豫西相比,豫东的龙山文化较接近山东龙山文化 。所以,河南龙山文化中,有的可能来自山东典型龙山文化,有的来自仰韶文化,有的来自其他源头。有人根据陶器的陶质、制法、纹饰、器形等方面的特征,把河南龙山文化分为四个不同的类型:

第一,三里桥类型:豫西、晋南和关中东部的后岗二期文化,以三门峡市的三里桥遗址为代表。

第二,煤山遗址类型:颍水上游地区,以临汝煤山遗址第一期文化为代表。

第三,王油坊类型:豫东地区,以永城王油坊遗址为代表。

第四,大寒类型:豫北、冀南地区,以安阳大寒遗址为代表

河南龙山文化分成这四个类型是否正确?当然还需要田野考古进一步证实。但是,根据现有的材料看,在河南龙山文化中确实存在着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应有其不同的来龙去脉,每种类型代表一个共同体。

河南龙山文化包含不同的来源,我们结合历史上中原地区古代民族的情况看,这几种类型,有的可能是夏文化,有的可能是先商文化,有的可能是先周文化,有的甚至可能是其他少数族的原始文化。所以,有的认为河南龙山文化就是夏文化,有的认为河南龙山文化是商文化或先商文化,这种不加分析、以偏概全的说法,都是不妥当的。正确的提法应当是:河南龙山文化中的一支可能是夏文化。

三、二里头文化与夏文化的关系

考古工作者为了探索夏文化,大多把注意力集中到偃师二里头遗址。对二里头遗址的发掘工作和探索的范围逐年扩大,发现这个文化层堆积形成一种比较典型的文化 ,普遍存在于豫中、黄河南岸、陕县、荥阳、郑州,洛水、伊水流域的洛阳、偃师、巩县、宜阳、临汝、登封、嵩县等地,以及山西西南部永济、汾河下游一带。二里头文化,从时代上看,一般来说介于典型的龙山文化和商代前期文化之间。根据已经公布的材料,考古工作者将偃师二里头遗址分为四期。第一期,陶器以夹砂黑陶和泥质黑陶居多,灰陶较少,纹饰以篮纹为主,陶器以平底为主,盆、罐等器物在形制上与典型龙山文化基本相同。其绝对年代,根据对属于第一期的蚌片所作的碳14的测定,距今为3585±95年(公元前1620±95年),树轮校正年代范围是公元前2080—1690年 。第二期,灰陶增多,磨光黑陶减少,纹饰以细绳纹为主,篮纹减少。第一、二期都不见有较粗的绳纹。第三、四期以泥质灰陶和夹砂灰陶为主,黑陶进一步减少,粗绳纹出现,篮纹几乎绝迹。器形同郑州二里岗期商文化常见的同类器物已很接近。尤其是第四期中,这种陶器的数量更多,形制同二里岗期的同类器物更趋一致。在第三期中还发现大型的宫殿建筑和少量的青铜器。其绝对年代,经碳14测定为距今3210±90年(公元前1245±90年),树轮校正年代范围是公元前1590—1300年,相当于商代早期。这一期的文化面貌,也基本上是商代文化的特征

在二里头遗址中,第一、二期与三、四期有显著的差异:第一、二期未发现铜器,而第三、四期已进入青铜时代;第一、二期文化接近由仰韶文化过渡而形成的一支河南龙山文化,可是第三、四期则接近二里岗期的商文化。第三期遗存中既有以第一、二期为代表的文化遗存,又有新出现的鬲、簋、斝、卷沿圜底盆、大口尊等陶器。这种类型的陶器,是二里岗期商代文化的特征。

那种认为二里头第一、二、三、四期文化都属于夏文化,或者说都属于商文化的观点,对于第一、二期与第三、四期在文化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一点,是无法解释的 。所以我们推测,二里头遗址第一、二期与第三、四期可能是两种不同的民族文化。偃师是夏族、商族共同活动过的地域,从绝对年代看,二里头第一、二期基本上处在夏代及夏代末年范围之内(夏代纪年为公元前21—前16世纪),而第三、四期则基本上处在商代的早期。我们已知第三、四期的文化接近二里岗的商文化,可能就是早商文化。第一、二期既然与第三、四期在文化内涵上有显著的差异,则第一、二期不会是先商文化,从时间和地域考虑,可能是夏文化。

有的研究者还注意到二里头遗址的第三期(有的说第二期)出现两种文化因素并存的现象,认为原来在这里发展着的以第一、二期为代表的文化遗存,到第三期突然又出现外来的一个新的、强大的、接近二里岗商文化的因素 。这种现象的出现,只能以商汤灭夏这一政治变革才能解释清楚。从这一点看,那种认为二里头前三期是夏文化,第四期才是早商文化的说法 ,也显得不够妥当了。在夏代末年,伊、洛附近的洛阳、偃师一带为夏王朝的政治中心。夏桀时,东方兴起的商族西向灭掉夏之与国韦、顾和昆吾,最后驱逐夏桀,建立了商朝。这时可能正当二里头遗址的第二、三期,在文化上自然会出现夏、商两种文化因素并存的现象。这就是说,二里头遗址第一、二期是夏文化,第三、四期是早商文化。

四、夏文化与仰韶文化的关系

有人主张仰韶文化是夏文化,过去笔者也赞成这一说法。可是后来在河南地区发现的仰韶文化、龙山文化和商文化的遗址越来越多,清楚地表明仰韶文化与夏文化之间,从时间上看,还有一段距离。早在1931年在安阳后岗的发掘中,就发现商文化层压在龙山文化层上面,而龙山文化层又压在仰韶文化层上面,可见龙山文化是早于商而晚于仰韶文化。1956年到1957年陕县庙底沟的发掘,证明这里的第二期文化属于“河南龙山文化”早期,并且可以看出由仰韶文化发展到“河南龙山文化”的过渡过程。那末,紧接商之前的夏文化,就不会是仰韶文化了。

前面我们已经论证了二里头遗址的第一、二期可能属于夏文化,而第一期有浓厚的“河南龙山文化”色彩。所以,二里头文化的来源,可能就是“河南龙山文化”的一支。通过1970年在河南临汝煤山遗址的发掘和1975年到1976年对洛阳矬李遗址的发掘,这种可能得到证实。

临汝煤山遗址的调查和发掘,最大的收获是找到了“河南龙山文化”和二里头类型文化的重叠层。这个遗址基本上可分为三期:第一期属于“河南龙山文化”的范畴,可能晚于郑州 王龙山文化,而早于偃师二里头遗址的第一期,从而填补了偃师二里头遗址第一期与“河南龙山文化”之间的缺环。煤山第一期也系由“河南龙山文化”到二里头一期文化的过渡类型。第二期属于二里头文化的第一期。第三期为二里头文化的第二期 。这就证实了二里头类型文化是由“河南龙山文化”直接发展而来的。

洛阳矬李遗址的发掘,考古工作者认为虽然表层保存得不好,但根据地形,台地从下至上其文化层可分为五期:第一期为仰韶文化。第二期与郑州 王遗址的“河南龙山文化”相似。第三期与煤山遗址第一期相似,同属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第四期与二里头遗址第一期和煤山遗址第二期为同时期的文化。第五期与二里头遗址的第二期属于同一时期

这几个遗址所反映的连接关系,不仅再次证实了二里头类型文化是由一支“河南龙山文化”发展来的,同时也弄清了矬李遗址的文化是由仰韶文化到“河南龙山文化”,再到二里头类型文化,三者是连续发展的。二里头第一、二期属于夏文化,从绝对年代上看,“河南龙山文化”一支的晚期当然属于夏文化的范围,再往上推,处在山西南部和河南中部地区的“河南龙山文化”的中期、早期和仰韶文化,可能是“先夏”的文化了。因此,说仰韶文化是夏文化不正确。可是,说它是夏王朝以前的夏人的远古文化,可能是正确的。

五、二里头第一、二期遗存所反映的夏文化

根据前面的讨论,二里头类型的第一、二期文化可能是夏文化。现在就从偃师二里头遗址第一、二期遗存和与此同类型、同时期的洛阳矬李遗址的第四、五期的遗存,对其所反映的夏文化进行探讨

二里头遗址和矬李遗址位于洛阳平原,紧邻洛河、伊河,东和西两面是较低的平地,南面有高耸的嵩山,北面有绵亘的邙山。两遗址都处在两山和两河之间,土地肥沃,宜于人类居住和生活。

从生产工具的品种和数量上看,当时的社会是以农业经济为主。农业生产工具有石斧(两面磨刃,中间钻孔)、石铲、蚌镰、玉铲、石凿等,还有少量的骨器。生活用具有陶鼎、陶罐、陶盆、陶甑、陶尊、陶簋、白陶鬶、泥质灰陶盉、灰陶豆等。这些原始生活用具,与古文献中有关夏代生活的传说是相符的,如说夏禹曾亲身耕种 ,并说当时已会造酒 。可以推测当时的农业生产有了一定的发展。

我们认为可能是夏文化的遗址中,有两个现象必须注意:一个是没有发现铜器,另一个是没有发现文字。

二里头第三期中出现的铜渣、坩埚片和铜镞、铜凿、铜刀、铜锥、铜鱼钩等,经鉴定,属于青铜。据我们的看法,二里头第三、四期是商的早期文化。所以,这只能证明商族老早就进入了铜器时代。可是,属于夏文化的二里头第一、二期则不见一点青铜器的影子,甚至连红铜也不见。宋以来所著录的和一直到近年所出土的铜器颇多,至今还没有一件能确定为夏器。因此,我们认为夏族可能尚未进入铜器时代(但并不排除有可能由同时的先商的商族传入一些青铜器)。文献传说夏代铸鼎于昆吾 ,又有夏代“贡金九牧,铸鼎象物” 等等记载,未必可信。

至于夏族是否已经发明文字,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墨子》称《尚书》首《夏书》 。但是,群经诸子所引的《夏书》逸文及现存之《禹贡》、《甘誓》等,绝不似周以前之作品。明人所传《大禹岣嵝碑》(旧称在湖南衡山),宋人所传之《夏琱戈》、《夏带钩》等 ,也决不是夏代文字。所以可以说,确切的夏代文字,至今从未发现过。我们倾向于夏族在当时可能还未行用文字这一看法。虽然同时代的先商的商族人已经有文字了。 hAKP+XoVMTuUz90W7z18P23fLNTHkRlplt/R4HFONTcBYIu+3kesUADgyK93W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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