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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
(1945年9月—1949年9月)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设禁烟督察局的决定

(1945年10月13日)

一、查日寇实行毒化政策,在察绥热辽地区,强迫民众种植罂粟,年达80余万亩之多,年产鸦片在3 000万两左右。今日寇已经投降,察绥大部地区为我解放,对是项鸦片,若不严加管理,深恐流毒各地,为害无穷。因此本会决定设置禁烟督察局,以妥善管理鸦片收买、缉私、烟民登记及教育、戒除事宜。

二、边区设禁烟督察局,直接受本会领导。禁烟督察局之下于种植罂粟之地区(冀晋五专区、冀察十二专区、十三专区及十九专区等),专区设禁烟督察分局,县设县局。各级局有上下级组织系统统一领导,同时在工作上应受同级政府之领导。

三、边区禁烟督察局设局长一人,局长之下设秘书室、行政科、经济科。秘书室设秘书主任、秘书。科设科长,必要时得设副科长。室科于秘书、科长之下得设科员,办事员若干人,经济科设技术员若干人。各级局之组织规程,由边区禁烟督察局拟定,报经本会批准施行。各级局均须于本年10月底以前筹备成立,开始工作。

四、种植罂粟各县,前敌伪政府曾发放款项,布置收买,禁烟督察局应责令原经手人员,将原来册籍统计、领发款项、收到鸦片数量据实报告,由禁烟督察局接收。倘有隐匿侵占情事,应依法严惩。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印:《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现行法令汇集》(上册),1945年。]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加管理烟毒的布告

(1945年10月17日)

查晋察绥热辽沦陷区,前在日寇毒化政策之下,强迫民众,种植罂粟,流毒甚广,吸者日众,荡产倾家,戕害种族,每一念及,殊堪痛惜。今日寇已宣告投降,大部地区欣获解放。对于是项巨额鸦片,若不严加管理,深恐流毒益广,为害无穷。因此本会特设禁烟督察局专司鸦片之收买、缉私、烟民之登记、教育、戒除事项,以便种植罂粟之户鸦片得以销售,吸食鸦片之人,身心亦有所改进。兹特宣布下列各事:

一、在本边区境内,鸦片及其制造品、代用品绝对禁止私买私卖;贩运尤所严禁。

二、种植罂粟之户,以及存有鸦片之户,应依该管禁烟督察局所定期限,将鸦片悉数交局,按定价收买。

三、烟民须向该管禁烟督察局登记,以凭配售鸦片,并接受其教育,以便按身体情况逐渐戒除。

四、违犯前三条之规定者,按禁烟法之规定,除鸦片及其制造品、代用品没收外,并从严治罪。

五、号召群众进行缉私,向该管禁烟督察局或区以上政府报告,如经查获,酌予奖励。

以上各项,希各界人等一体遵守勿违。切切此布。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印:《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现行法令汇集》(上册),1945年12月。]

晋察冀边区禁烟督察局组织章程

(1945年10月28日)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设置禁烟督察局的决定制订之(禁烟督察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本局在边委会领导下,专管收买敌伪强种所遗留下之鸦片,解救吸食者之苦痛,以及鸦片之禁绝,私相买卖及贩运之缉查等事项(白面、海洛因、料子等烈性毒品亦属之)。

第三条 本局之下,张家口市设张家口市禁烟督察局,直受边局领导,于各种烟区(冀晋五专区、冀察十二专区、十三专区、十九专区)设禁烟督察分局。各局下种烟各县,设县禁烟督察局,以便在各该区执行禁烟政令及各项措施。各级局直接受上级局之领导,同时在政策上工作上受同级政府之领导。

第四条 禁烟局干部任用奖惩,悉依照晋察冀边区行政干部之任用奖惩办法执行之。

第五条 各级局设局长1人,总理本局一切事宜,并领导下级进行工作。

第六条 各级局视工作之需要,设置左列各室科股,分掌各项事务。

一、边区禁烟督察局设左列各室科股:

1.秘书主任;

2.秘书室;

3.行政科下设行政股、缉私股;

4.经济科下设收买鉴定股、会计出纳股、专卖股。

二、张家口市局设左列各股:

1.总务股;

2.行政股;

3.经济股。

三、专区禁烟督察分局设左列各股;

1.行政股;

2.经济股。

四、县禁烟督察局不分科股。按上述工作,实行工作上之分工。

第七条 各级局下之各科股,各设科长股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科长副股长,在局长领导下,分担处理各科股事务。

第八条 各级局之各科股,可视事务之繁简,照编制表酌设科员、缉私员、鉴定员、技术员若干人,以便分别进行工作。

第九条 各级局之局长、科长、股长、干事任命配备,须逐级报边区局备案。

第十条 各级局之各科股执掌左列事务:

一、秘书主任:

1.辅助局长掌握政令之推行,策划各项具体措施;

2.组织会议,并承局长之命,于局长外出时,代理局长指导各室科工作。

二、秘书室:

1.关于管理局内一切总务,组织学习生活事项;

2.关于典守印信、起草文电、保管档案、收发文件事项;

3.关于局内人事之登记考查事项;

4.其他不属于各科事项。

三、行政科:

1.关于禁止鸦片私买私卖、禁止吸食计划及烟政法令的执行事项;

2.关于印发证照表册事项;

3.关于烟民管理、戒绝事项;

4.关于办理组织缉私事项。

四、经济科:

1.关于办理收买种户交纳鸦片、拨付款项及鸦片保管事项;

2.关于鸦片专卖事项;

3.关于物资现金证券出纳、解报、保管事项。

五、不分科股之县局,亦照上述工作,实行人事上之分工。

第十一条 各级局所属职员,必须真诚服务,廉洁奉公,不得有营私舞弊情事,违者依法惩处。如违犯禁烟法令,加重治罪。

第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令发到县之日施行。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印:《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现行法令汇集》(上册),1945年12月。]

晋察冀边区鸦片缉私暂行办法

(1945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为贯彻边区禁烟法令,限制以至肃清敌寇毒化政策之遗毒,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鸦片及其代用品(吗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同类毒性物或化合物均属之)一律禁止私买、私卖,私自贩运或制造,违者依禁烟法(民国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二十二年三月十六日修正公布颁行)第六条治罪罚办。

第三条 凡敌伪强迫种植罂粟所收获之鸦片,或在解放以前所存有之鸦片,其持有人应依该管禁烟督察局所定限期,扫数交局,按定价收买,逾期存有鸦片及其代用品者依禁烟法第七条治罪罚办。

第四条 凡携带鸦片到禁烟督察局售卖者,应在该管村区公所取具鸦片公售携带证。载明姓名、年龄、籍贯、鸦片数量、起讫地点、有效期间、发证机关与负责人姓名等项,无证携带鸦片者,以私自贩卖论。

第五条 凡卫生机关、医院药用鸦片,不得向私人收买,应向该管禁烟督察局按定价购买。禁烟督察局售卖是项鸦片,除在封包上载明购用机关,鸦片数量,盖用印章以别于私烟外,并开给公用鸦片携带证,以便携带。

第六条 禁烟督察局自运或委托其他机关商店代运鸦片者,应持有鸦片公运证,载明运输机关(或委托机关商店)负责人姓名、鸦片数量、起讫地点、有效期间、发证机关负责人姓名等项,无证运输者鸦片没收,运输人依本办法第二条私自贩运论处。

第七条 鸦片公售携带证、公用鸦片携带证,及鸦片公运证均由禁烟督察局统一印发,由各级局分发使用。一证只准使用一次,不得转让他人或挖补涂改。违者鸦片没收,并以私自贩运论处。

第八条 各级禁烟督察局及其所属之站卡对于违犯本办法所规定之犯罪者,得施行司法督察之职务。依一定手续,得对嫌疑犯进行检查搜索,对现行犯并得即行逮捕。

第九条 禁烟督察局对于鸦片烟犯证据确实、情节重大须治罪或罚金者,应送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其情节轻微,仅止没收者,得自行解决之。没收鸦片应开给没收证据,以防弊端。

第十条 部队、机关、团体以及群众性之缉私小组,均得对鸦片烟犯缉私,但须送禁烟督察局或区以上政府处理。

第十一条 查获鸦片烟犯或报告鸦片烟犯因而查获者,依下列规定奖励之。

一、部队、机关、团体等工作人员(禁烟督察局工作人员除外),按查获鸦片变价奖给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二、一般群众按查获鸦片变价奖给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缉私或假借缉私,施行讹诈或干涉鸦片者,依刑法从重治罪。

第十三条 禁烟机关人员缉私得力、成绩卓著者,得给以奖状、通令嘉奖等名誉奖,并得给以奖金。

第十四条 禁烟机关人员违犯本办法及禁烟法者,加重治罪。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未规定者,依禁烟法之规定。关于罚金金额之规定,以一元折为一百元计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原件藏河北省档案馆,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74—275页。)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执行缉私办法注意事项的通知

(1945年11月21日)

为贯彻边区禁烟法令,限制以至逐渐肃清敌寇毒化政策的遗毒,本会以财行字第三号令颁布“晋察冀边区鸦片缉私暂行办法”,各级政府与禁烟督察局应切实依照执行,以期逐渐肃清鸦片之害,但在执行缉私办法中,应注意下列几点:

一、在种植鸦片的新解放区,群众曾长期遭受敌寇毒化毒害,对我民主政府法令还认识不足,特别是有些穷苦群众,为生活所迫致违犯禁令,更在所难免。在科刑处罚时,应根据不同情形适当照顾,避免机械。

二、执行禁烟缉私法令,只限区以上各级政府及各级禁烟督察局,必须防止个别部队及政民工作人员乱加没收、逮捕、处罚等现象,造成脱离群众的情形。

三、禁烟工作要走群众路线,使广大群众彻底认识鸦片之害,自动的检举、报告,造成群众的缉私运动,避免单纯的没收处罚,脱离群众。在实际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希随时报告为要。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印:《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现行法令汇集》(续编),1946年7月。]

晋察冀边区戒烟暂时办法

(1945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彻底清除敌伪造成之鸦片毒祸,解救吸食鸦片瘾者(以下简称瘾者)之痛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瘾者均须于本办法公布后一定时期内(具体时间各地酌情具体确定)向村街公所进行登记,在其自觉自戒与政府帮助下限期戒绝之。

第三条 凡已登记之瘾者,得根据其年龄、身体强弱、吸毒程度确定戒绝期限,经禁烟督察局审查后发给戒烟证(无禁烟督察局之县区由县区政府发给戒烟证)继续减少吸量,达到戒绝为止。其在戒吸期间得持证向禁烟督察局领购必需量之烟土。

第四条 瘾者不得将戒烟证及领购之烟土转借与转让他人,或私自购买烟土吸食。违者得停止或减少其购吸数量或按情节轻重科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之罚金。

第五条 对已登记之瘾者,得由禁烟督察局、区公所或村街公所定期开会教育或进行个别教育。

第六条 凡瘾者在限定之戒绝期满后,未彻底戒绝者,依左列办法处理之:

一、年龄在二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者,除停止或减少购吸烟土数量外,超过一个月者,得按其家庭情况科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之罚金;超过二个月者,科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之罚金;超过三个月仍未戒绝者,由政府集中训戒。

二、年龄在四十岁以上五十岁以下者,除停止或减少其购吸烟土数量外,超过一个月者,给予批评教育;超过二个月者,科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之罚金;超过三个月者科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之罚金;超过四个月仍未戒绝者,由政府集中训戒。

第七条 凡因病致瘾者,戒绝期得延长一年至二年,年岁在五十岁以上、中毒过深、身体羸弱者,经政府审查属实后,得发给三年之长期吸烟特许证。

第八条 凡瘾者之过期未登记或企图隐匿者,经查属实后,得按其过期之长短,情节轻重科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之罚金。

第九条 依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科以罚金之无力交纳者,处劳役,每二百元折1日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印:《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现行政法令汇编》(续编),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77—278页。]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各级政府和禁烟局的领导关系及当前禁烟工作的指示

(1945年12月4日)

自本会颁布关于设立禁烟督察局的决定及其组织章程后,各署县均在积极配备干部建立组织,不少县份已开始了收买与缉私工作,且在阳高、万安两县的收买工作,和怀来的缉私工作亦收到相当成绩。阳高和怀来县政府对禁烟工作抓的紧,对禁烟局工作的具体帮助亦较他县为好。但仍有个别署县对这一工作注意不够,表现了等待态度,在具体问题上帮助新建立的禁烟局亦较差;还有个别署县思想上未把他看作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同时禁烟局本身亦有要求特殊的现象,因之有的专署和县政府和禁烟局关系不够融洽,因此关于各级政府和禁烟局的领导关系,特再明确指示如左:

(一)禁烟局自边区至县区有垂直的领导关系,同时均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除边区及省级禁烟局受同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之外,专区及县级一律受同级政府首长直接领导。他在工作上同于同级政府一个局或科(市局同其他局),又受上级局的直接领导。

(二)本会除制定政策及原则性的禁烟法令外,一般关于组织实现禁烟政策法令问题,悉由禁烟局负专责。各级政府对上级禁烟局的决定指示,负有帮助督促同级禁烟局组织实现的责任,但不得变更上级局的决定。关于烟款领解等问题,由各级局直接经手,不经同级政府,以减少事务手续。

(三)关于禁烟局干部待遇、办公费用开支等,均同于同级政府的其他局科,由各级政府负责领销(同级政府由机关生产解决者,也一并计划在内)。至各级政府支付时,应在节约原则下照顾其人数多少和需要。

(四)收买经费、运费、包装费、雇佣费等,为了不牵掣各级预算,由禁烟局逐级造报预决算向上级领销。在察热两省,冀晋某些地区,种烟吃烟是有历史性的,这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我们要深入开展这些地区的工作,发展这些地区的经济,改造烟民是重要的事情。所以禁烟工作在产烟区各署县必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与民政工作密切联系起来进行。

禁烟工作当前的中心环节是收买工作,要用最大力量组织收买工作的实现。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印:《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现行法令汇集》(续集),1946年7月。]

山东省威海卫市政府布告

(法字第二号)

(1945年12月5日)

查烟、毒、赌博之为害,尽人皆知。自日寇盘踞威海以来,为了达到其伪化和消灭中国人民民族意志,对其毒化政策之设施,更是无所不用其极。因而烟馆林立,赌博成风,以造成流氓供其驱使。在这种情况下,我威市同胞失足落其圈套者为数不少,因此倾家荡产,朋友失和,变卖妻女,颠沛流离,走入下流,无恶不为,置民族危亡于不顾,视个人名誉于不惜。追怀既往,能不忏悔!现在威海已解放三月,全市人民正是共同建设新威海之际,过去染有烟、赌嗜好之人们,亟应及早回头,共成建国之大业。本府对烟、赌的禁绝,前经布告,周知在案。在此期间,自爱自觉的人民们,自行戒绝者,固属不少,而阳奉阴违,偷设赌局,暗吸鸦片与偷运毒品者,亦实繁有徒。本府为了治病救人,使其改过向善,不忍不教而诛。兹特重申前令,所有贩运吸食毒品及开设赌局者,统限于本年十二月底以前,将毒品、烟具、赌具一并送缴当地区公所汇交本府,以便焚毁;过去染有烟、赌之恶习者,立即戒绝,以本宽大政策,决不追究既往;逾期再有贩卖及吸食毒品,设立赌局,或藏有毒品烟具、赌具者,一经查获,或经人密告,有据可证者,定予依法严惩,决不宽贷。仰即一体知照,凛遵为要!

此布

市长 于洲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五日

(山东省情网、山东省省情资料库:威海市志,www.infobase.gov.cn。)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吸食鸦片瘾者登记管理工作的指示

(1945年12月15日)

散布在热、察、绥、晋北的成百万鸦片瘾者的戒除管理,是我们新解放区的新的重要任务。本会已颁发戒烟暂行办法,各级政府应掌握这一办法的精神,具体领导禁烟局的工作,把这一办法贯彻到群众中去,迅速有效的进行登记、配售,抓紧时间拯救陷入毒祸中的广大瘾者。但我们戒烟的基本方针,应明确的认识是从说服教育,提高其政治觉悟来解决这一问题。兹将烟民登记管理的步骤及应注意事项分别指示如下:

一、进行步骤

(1)为了照顾我们的力量,着重先在平绥路沿线及其两侧的城镇,及产烟区有烟民的城镇进行登记、配售。

(2)一般乡村及顽固瘾者实行集戒集训时,则视城镇登记管理得有成效及有经验后再进行。

(3)平绥路沿线各城镇,自接到这一指示,即一面登记,一面配售,争取一月份即开始配售。

(4)应注意防止操之过急的办法,致损伤瘾者身体。

二、进行方法:

(1)在力量组织上:各级民政部门和禁烟局结合进行,配合发动群众等中心工作,组织区村各部门干部进行。

(2)进行广泛深入之宣传动员:通过民校、初小、干部会、瘾者座谈会进行宣传解释戒烟法令,使广大瘾者了解我们真正解救他们,而防止对立和恐慌现象发生。

(3)调查登记:由区村禁烟委员会的禁烟委员,配合下乡的区村干部,挨门沿户进行调查,登记完了进行统计上报。

(4)审查吸食量、戒绝期限:一般按照瘾者自觉戒除原则办理,也就是每日吸食量、戒绝期限和政府法令让瘾者知道后,自己限定数量、期限,不自觉者得审查、说服,修改数量、限期。

(5)戒除方针:采取渐吸、渐减、渐戒的方针,要切实掌握这一精神进行严格管理,不得有偷吸私烟的现象,并随时奖励早戒的积极分子。

(6)瘾者的组织管理:瘾者登记审查完竣后,可根据瘾者年龄、染瘾程度,组织戒烟小组,选举组长,采取自己管理自己的办法,各自遵守自己规定限期戒绝。

(7)鸦片配售:凡经登记审查发给鸦片特许吸食证之瘾者,由禁烟局照数一月配售三次,配售烟膏由各村瘾者代表或禁烟委员向禁烟局领购。兹规定每个烟泡暂定为边币五十元,每人每日配售量不得超过四个。

(8)配售之烟膏,边区禁烟局已备妥,可即根据需要前往购领。

这一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民政、公安部门、禁烟部门共同进行,切勿视为单纯禁烟局工作,致招贻误。

以上指示是很原则的,希望根据各该县区村之具体情况布置,并把进行计划由禁烟部门逐级上报为要。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印:《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现行法令汇集》(续编),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78—279页。]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设置各级禁烟督察局组织的补充决定

(1945年12月15日)

为达到禁烟法令进一步深入到群众中去,切实实现烟民(瘾者)之戒除及毒品之根绝,特补充决定如下:

一、在种植鸦片之察哈尔、热河省,设置禁烟督察局,在省政府、边区局之双重领导下,指导分局县局之禁烟事宜。

省局设局长一人(察省局长由边区局长兼任之。察哈尔、热河省下之各产烟专区设分局、县局,管理禁烟事宜)。其组织编制参看晋察冀边区各级禁烟督察局编制表。

二、在敌伪毒化阴谋之下,植烟区人民成年人约70%上下染有烟瘾。这些瘾者之戒除,对今后之生产,社会治安,民兵之加强,关系至为密切。因之戒除管理工作,非单纯县禁烟局短时间内所能胜任,必须依靠基层组织,成为群众性运动方能生效。因此:

1.县以上各级政府,由党政军民共同组织联席会,经常商议禁烟事宜。

2.区村由政民合组禁烟委员会,商议本区村之禁烟事宜。

区委员会之组织,由区公所、抗联会、武委会、治安员、合作社各抽1人组织之,以区长任委员会主任。

村委员会由村长、中队长、抗联会主任、治安员、民政委员会共同组织之,村长任主任。

3.大城镇可设禁烟办事处,专管本城镇之禁烟事项。办事处设主任1人,干事2至4人,受县禁烟局领导,经费、干部服装费亦列入县政府预算。

三、怀来、涿鹿、延庆县局为直属局,直受边区禁烟局领导。为了工作便利起见,宣化县局直受察省局领导,一切开支由省府供给。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各省政府、县府应即着手配备干部,建立组织,报会备案,开始工作。

附: 晋察冀边区各级禁烟督察局编制表

1.以上编制不包括服务员,如须设,由同级政府统一分配。

2.一般都和同级政府合伙吃饭,不另设伙夫。

3.较大城镇(一般在1万人以上的城镇)可设禁烟办事处,设主任1人,干事2人至4人,由县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配备干部,报专署及总局批准,专司各城镇之烟民管理,配售鸦片等工作。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印:《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现行法令汇集》(上册),1945年。]

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暂行办法草案

(1945年)

第一条 为禁止毒品流毒边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边区政府之下,成立边区毒品查缉委员会,各分区成立查缉分会,负责办理全边区毒品查缉事宜。上项委员会由边区政府选派五人为委员,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

各级毒品查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日常事宜,办事员一人至四人。各级毒品查缉委员会下设毒品查缉队,在查缉委员会正副主任指挥下,负责所辖区域查缉工作,其人员、武器、马匹之编制,得按情况酌定之。

第三条 晋绥与陕甘宁两区毒品查缉,以黄河为界,互不超越,各分区查缉,原则上亦只限于本分区范围,若贩运者被查缉队追踪逃入其他分区区域时,原查缉队可跟踪,直至没收,但应将贩运人及毒品带至没收地区查缉委员会处理。所得奖金应归原查缉人,若在没收地区有当地查缉队协助时,其奖金应分得之。

第四条 凡查缉人员执行任务时,须以查缉证为凭:

(一)普通查缉证:由边区查缉委员会制定,编列号码,加盖印钤,分发各分会,加盖分会印钤后,通用于各该分区。

(二)特别查缉证:由边区查缉委员会制定,编列号码,加盖边区政府印钤及查缉委员会印钤,通用于全边区。

第五条 陕甘宁边区所在地之机关、团体、部队及个人,在本法定范围内均有协助查缉委员会之义务,凡一切公私商店及其他营业性质之机关,如遇有偷运或贩卖毒品嫌疑者,得依第六条之规定,施行检查,上项商店及机关,不得拒绝检查,否则以违抗禁令论处。

第六条 查缉手续规定如下:

(一)凡查缉人民执行检查职务时,须出示边区查缉委员会印发之查缉证为凭,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对商店或住户,施行检查时,须事先取得所在地政府机关批准,并派员协助;特殊情况则可等待检查,事后立即报告。

(三)查缉队或查缉员查获毒品时,必须连人带货,一同扣留,于一定时间内交所属查缉委员会处理。

(四)一切查缉人员不得滥用权力,挟嫌诬陷,及其他舞弊徇私,违者依法重处。

第七条 没收与处理:

(一)查缉委员会查获之毒品,一律执行没收,犯法人则送司法机关究办。

(二)各县查获之毒品,交分区查缉委员会没收,各分区汇集各县所交毒品,定期解送边区查缉委员会。

第八条 协助查缉:

(一)各机关、部队、团体及群众,对于毒品有密报之权,经密报而查获之毒品,得依情形酌予金钱上之奖励。未经查缉委员会委托者,只有密报权,不得擅自进行检查。

(二)各部队、机关如认为有委托代查之必要时,可由查缉委员会发给检查证,允准其在某口岸或所镇范围内,建立代查关系,但须遵照本办法第六条、七条之规定。

第九条 关于查缉人员之查缉守则,及查缉人员与密报人员之奖励办法,另文规定。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编写组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五册),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64—566页。]

冀东区缉私案件之处理办法 (节录)

(1946年)

第五条 各级税务局对于缉获禁运货物及偷运漏税货物之处理权限,依下列规定办理之。

1.关于偷税案件:(略)

2.关于食粮案件:(略)

3.关于毒品案件处理:鸦片在二十两以下者由所处理,在二十两以上者由县局处理,二百两以上者由支局处理(送案时人犯物证同时送交上级)。白面犯除白面没收外,人犯送政府法办。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禁运货物及偷运漏税之罚金报解手续,得依下列规定办理之。

(略)

第七条 凡被没收者或被处罚人,对税务机关没收处罚不服时,得于五日内向其上级机关提起申请书而昭公允。

第八条 凡缉获禁运物品其从价或从物提奖,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下列物品从物提奖:

(略)

二、下列物品从价提奖:

1.上列从物提奖货物无法从物提奖时,得从价提奖。

2.乙种迷信品——金银箔、门神、灶王及各种迷信用具。

3.甲种金属——金、银、钢、铁、铜、锡、铅。

4.甲种矿产——锰砂、硫磺、火硝等。

5.大烟、白面——各种毒品之类。

6.甲种六畜——耕牛、驴、骡、母羊。

三、上列从价提奖物品之估价,按正常批发价格八折。

[河北省档案局、山西省档案馆、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税务局编:《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三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1—272页。]

嫩江省 政府货物暂行管理办法(节录)

(1946年)

鸦片、海洛因、吗啡及所属之毒物并赌具禁止输入。

(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编:《中国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长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325页。)

宋劭文 在晋察冀边区财政会议上的报告 (节录)

(1946年)

宋劭文在1946年的晋察冀边区财政会议上的报告中,在农业生产方面,提出了禁烟问题,报告说:“关于禁种鸦片,过去旧政府在热、察、绥、雁北地区,奖励种植鸦片,毒害人民,日寇强占这些地区后,更贯彻其毒化政策,种植面积益广,人民受害很大。我边区民主政府则厉行禁烟禁毒政策,积极改造烟民,从事生产。为此,在一九四六年普遍禁种鸦片。鸦片瘾者于数年内,分期逐渐禁绝。禁烟工作,在热、察、雁北设禁烟督察局,专司其事,由边区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应积极配合进行。”

(中央档案馆、河北省社会科学院、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晋察冀解放区历史文献选编(1945—1949)》,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冀中行政公署关于修订出入口货物管理,加强贸易机构及处理报解私货税款的决定(节录)

(贸字第1号)

(1946年1月10日)

一、出入口货物管理

(一)(略)

(二)入口货方面:

(1、2略)

3.禁止入口货:消耗品(酒烟、香水、香粉、香皂、雪花膏)、迷信品(香、马、纸、镙、锡箔)、麻织品、花洋布(麻布、麻织衣类)、毒品、贿具、轴画。

[河北省档案局、山西省档案馆、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税务局编:《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三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5—216页。]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制发鸦片缉私检查证的决定

(1946年1月18日)

为加强鸦片缉私工作,各级司法与公安部门应协助禁烟局执行检查缉捕与处理烟犯之任务。为便于执行工作,特制发鸦片缉私检查证,以资识别,避免冒充缉私敲诈民财等情事发生,今决定如下:

一、制发缉私检查凭照,凡禁烟局所属之稽查人员每人发给1份;各级公安局与铁路各检查站之有缉私任务者,亦各发1份;经各级禁烟局审查合格之村缉私组长,亦发给1份。

二、各级禁烟局,不设警卫班与拘留所,对查获之鸦片烟犯,凡应拘留待讯者,交同级公安局代为拘留,以便随时处理。

三、查获情节重大之烟犯,一律交司法机关审讯判罪,当地司法机关应予受理。

四、缉私检查人员搜查逮捕烟犯(包括烟犯瘾民)需要武装协助时,可通知当地军警协助,各级军警有执行上项任务之义务。

以上规定希各有关部门切实执行为要。

此令!

附发“鸦片缉私检查凭照”式样一纸

正面样式

背面样式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印:《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现行法令汇集》(续编),1946年。]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公布查缉毒品办法的命令

(战字第892号)

(1946年2月22日)

查日寇投降后,边区外面之鸦片、料面、吗啡等毒品潜入边区,遗[贻]害人民,除各级政府应依以往命令和办法严格禁吸外,特将制定《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公布施行,无论军民人等须一律恪守遵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查缉机关、查缉人员或办法,须禁止使用或取消之。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附: 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

第一条 日寇投降后,以前敌占区的鸦片、料面、吗啡等毒品潜入边区,遗(贻)害人民,为杜绝其潜入起见,特组织专门查缉机关,并制定本查缉办法。

第二条 在边区政府下设立查缉委员会,由边区政府委任之,各分区设立查缉分会,由边区查缉委员会呈请边区政府委任之。

在查缉委员会和查缉分会之下,得设必要的办事人员及查缉队。

第三条 前条查缉机关和查缉队之职务,限于查缉鸦片、料面、吗啡等毒品的贩运事件。关于这类毒品之禁吃事宜及其他违禁品之查缉,均不在其权限之内。

第四条 晋绥与陕甘宁两边区的查缉事宜,以黄河为界,互不超越。

各分区查缉,原则上以本分区为限,如遇毒贩被查缉队追踪逃入其他分区时,该查缉队得一面关照当地政府,一面跟踪追缉直至没收。但应将毒贩及毒品带至缉获地区查缉分会处理之。

第五条 凡查缉队和查缉员,须发给查缉证为凭。此项查缉证由边区查缉委员会制定,编列号码,加盖印钤后发给之。其发给各分区查缉队者,并加盖各该分区查缉分会之印钤。

第六条 无论公私商店及军民人等,如有贩卖毒品行为,得依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施行检查,被检查者不得借口拒绝,否则以违抗禁令论处。

第七条 查缉规则

(一)凡查缉队和查缉员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查缉证为据,否则被检查人得拒绝检查。

(二)对商店或住户施行检查时,须事先取得当地政府同意并派员协助之。

(三)查缉队和查缉员查获毒品贩卖时,必须连人带货一同扣留,迅即送交查缉分会或查缉委员会处理,不得任意逗留。

(四)一切查缉人员不得滥用权力,挟嫌诬陷,不得任意侮辱被检查人,或其他舞弊徇私行为,违者依法重处。

第八条 没收与处理

(一)查缉委员会或查缉分会对查获之毒品,一律没收,对毒贩则送司法机关法办。

(二)各分区范围内查获之毒品,由各该分区查缉分会没收,各分会定期解送查缉委员会,查缉委员会则定期呈报边区政府派员监视销毁之。

第九条 除查缉队外,因特殊需要,查缉委员会得指定一定的公安机关或税务缉私机关兼理所在地之贩卖毒品查缉事宜,但此项指定之权仅属于查缉委员会,并须慎重选择,切实登记,发给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查缉证。被指定之机关和人员,则限于在所在地执行职务,并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第十条 凡查缉队人员或被指定之查缉人员有违法行为时,被查缉者有依法律手续向当地司法机关控告之权,查缉分会或查缉委员会则须尊重司法机关之处理。

第十一条 除查缉队和被指定之查缉人员外,任何部队机关团体及军民人等,概无查缉权,如有擅自查缉者,以违法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查缉委员会呈请边区政府补充或修改之。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第72—73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委任查缉毒品委员会委员令

(战字第893号)

(1946年2月22日)

各分区专署各县政府、各旅团司令部、各机关学校:

兹委任谭政、王世泰、霍维德、周兴、范子文等同志为查缉毒品委员会委员,并以谭政同志为主任,王世泰同志为副主任,除分别加委外,仰即知照,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第74页。]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重申严禁种植鸦片令

(1946年2月25日)

鸦片为害之大,尽人皆知,既损身体健康,又致倾家荡产。抗战以前旧政府为搜刮民财,借以自肥,曾不顾人民痛苦,在热察绥地区奖励种植。抗战期间,日寇为贯彻其毒化政策,更加推广种植,遂致大好田园多种罂粟,勤劳人民变成瘾者,生产陷于破坏,贫病交迫,毒祸之惨,难以尽述。

自我边区军民解放热察晋北地区后,为解除人民所受毒害,使烟民从事生产,改善生活,即厉行禁烟禁毒政策,禁种鸦片,改造烟民,期于短期内逐渐禁绝。

现在和平实现,我边区正积极从事大规模之和平经济建设,为增加粮食及工业原料生产,恢复与发展国民经济,弥补战争创伤,特再重申前令,边区各地一律严禁种植鸦片,违者依法严惩不贷。希我各级政府普遍宣传,严密检查,务使人民深刻认识,自觉遵守,更望我边区同胞一致执行,互相监督,务期根绝为要!

切切此布。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印:《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现行法令汇集》(续编),1946年,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79—280页。]

大连市政府关于戒烟的布告

(卫字第四号)

(1946年2月)

兹根据政府《施政纲要》第五条内载取缔烟毒原则,尤宜设法抢救吸烟同胞,以实现《施政纲要》之根本精神,遂于大连市播磨町149番地,市立病院设立戒烟所,以资广事收容戒烟市民。自布告日起到本年5月底止,在此三个月中,深希入所一体戒清,方不负本府一片热诚。倘若逾期不戒,仍事吸食,则一经查出,决预(予)严重处分。

(大连市史志办编:《城市的接管与社会改造·大连卷》,大连出版社1998年版,第275页。)

甘南县农会吸收会员的规定

(1946年3月)

1.凡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贫农,年龄在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者,都可入会。但因年幼不很懂事及年迈老者,可以不接收入会。

2.拥护农会的主张,能积极参加农会的会议,交纳会费(每月暂定一元),并能服从农会的一切决议,愿为农会利益奋斗到底者,都可入会。

3.地主富农及其子孙不得加入农会。

4.特务、警察及勾结胡匪分子,不论其现在的成分如何,一概不得加入农会。

5.地痞、流氓及鸦片鬼、赌博鬼或勾结反动地主破坏农会利益分子不得入会。但能改邪归正,成为正当农民者,即不受此限。

一九四六年三月

(甘南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何文光主编:《甘南县志》,黄山书社1992年版,第762页。)

牡丹江市暂行货物出入口税规程(节录)

(1946年3月牡丹江市政府颁布)

入口免税或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有:金属品、建材、电器材料、医药、粮食、油脂、盐、棉织品、燃料、皮革、牲畜等;禁止入口的有:鸦片、麻药。

(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编:《中国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长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90页。)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修订鸦片缉私暂行办法的命令

(1946年3月6日)

本会前颁《晋察冀边区鸦片缉私暂行办法》兹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改为“禁烟督察局对于鸦片毒犯证据确实,情节重大须治罪者,送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其情节较轻,仅止没收或罚款者,得自行处理之。没收鸦片及罚款应开给罚没收据,以防弊端。”

二、第十一条改为“查获鸦片烟犯或报告鸦片烟犯因而查获者,不论群众、干部、机关、团体、部队等工作人员(禁烟督察局工作人员及专负缉私任务者除外)按查获鸦片所值提奖百分之三十到五十。”

以上二点希各县切实执行为要!

此令

(原件藏河北省档案馆,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75—276页。)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政府布告

(第七号)

(1946年3月6日)

为布告事:

查我民主政府的目标,首先要改善人民的生活,扫除过去的恶习,加强生产建设,使每个老百姓都能安居乐业,丰衣足食。但鸦片和赌博是阻碍健全生活,破坏生产,扰害治安的死敌。

同胞们:鸦片的弊害,不但是耗产弱身、贻误事业,也是亡国灭种的主要因素。赌博还能倾家败产、耗费人生有效时间。这两种事情如不根除,就容易使受害者身败名裂,最后流为盗贼。为安定社会秩序,保证人民身心健康,已经成立的新政府对以上两种事情要加以彻底禁止,希望同胞们提高认识,自动的加以禁绝。如果再有贩卖鸦片、设赌和赌博的一经查出,定加罚办,仰即一律遵守为要。

县长 赵天野

(黑龙江省情网:《孙吴县志》,附录。)

甘南县施政纲领(节录)

(1946年3月16日)

五、恢复与发展学校教育,保证教育经费,提高教职员待遇。广泛设立民众夜校、识字班、黑板报、壁报,救济贫苦有志向工人到业余学校就学。设立图书馆,改进卫生,禁赌、禁毒、禁娼,开展群众性的卫生运动。

(甘南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何文光主编:《甘南县志》,黄山书社1992年版,第764页。)

太岳行署关于收复及新解放城市处理缴获物资办法(节录)

(1946年4月1日)

凡新解放的城市,所缴获之一切物资,均由城防委员会按下列原则处理。

凡属缴获之粮食、棉花、布匹、颜料、毒品、洋火、金银、钞票及公用器具等,均交由政府接管处理。

(赵秀山、冯田夫、赵军威编:《华北解放区财经纪事》,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
关于修改鸦片缉私暂行办法第二条的命令

(1946年4月11日)

本会前公布之鸦片缉私暂行办法第二条原为“凡鸦片及其代用品(吗啡、高根、海洛英及其同类毒性物或化合物均属之)一律禁止私买私卖,私自贩运或制造,违者依禁烟法第六条治罪罚办。”兹修改为“凡鸦片一律禁止私买私卖、私自贩运或制造,违者依禁烟法第六条治罪罚办。”至于吸食制造贩卖烈性毒品,吗啡、高根、海洛英及其同类毒性物或其化合质料者,禁烟局查获后应一律送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希即遵照为要!

此令。

(原件藏河北省档案馆,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76页。)

冀热辽行署禁烟布告

(1946年4月)

严禁种植、制造、贩卖毒品。违者除没收毒品、毒具外,酌情惩处。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编:《内蒙古自治区志·公安志》(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92页。]

太行行署关于查获毒品提奖暂行办法的命令

(1946年5月23日)

最近以来,我区各地不断发生大量毒品暗中贩售的严重情事,此种情形对我解放区人民的生活危害实属重大,兹为根绝毒品流行,鼓励群众积极查获毒品,展开广泛群众性的禁毒运动起见,特制定查获毒品暂行提奖办法如下:

一、凡查获毒品(包括海洛因、高根、吗啡等)均得予以奖励之。烟土案除以鸦片罪处理外,另行指示办法。

二、提奖由各该案罚金内提出百分之卅为奖励金。

三、奖金由查获人得三分之二,告发人得三分之一,无告发人者得全部奖于查获人,但每案奖金数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四、凡查获人为政民工作人员者(公安局员、警察、民兵等不包括在内,仍以群众告发查获提奖)应依破获案件意义之大小、费时之多寡,酌量情形予以奖励,但不得超过该案罚金百分之十,奖金额超过一万元者不再提奖。

五、查获毒品案件,均须连同证据赃物,解交司法机关,处罚权属于县及县以上司法机关行之。

六、奖金统归司法机关掌握处理,司法机关在每案终结罚金缴到后,随即通知查获人告发人具领,不得扣押或有挪用情事。

七、县司法机关须制定奖金登记簿,随时将受奖人及奖金额等项编号填写,并将受奖人具领收据付卷存查,每月终向主管地方法院列表报告一次。

以上办法,应广泛宣传或布告群众周知,并饬所属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应随时注意检查执行情况,以免发生偏向。

此令

(原件藏山西省档案馆,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80—281页。)

牡丹江市实施禁烟办法(摘要)

(1946年5月23日)

市内所有烟馆一律取缔,禁止种植、贩卖和吸食鸦片等毒品,违者依法处理;限期登记、限期戒除。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黑龙江省志·第六十三卷·公安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页。)

太行行署产销税货物税没收处罚权限及提奖拍卖等规定的指示(节录)

(行税财字第204号)

(1946年5月31日)

一、违章案件处理权限

(略)

二、提奖分配及奖金限度

(略)

三、没收品拍卖办法及手续

1.稽征卡无拍卖权,特殊情形须经税务局或县政府之核准。

2.粮食、牲口、棉花、布匹由政府财粮科承购后,作为公有物资,不准卖给个人,其他可采用公开拍卖手续。

3.拍卖价格仍遵照边府规定“一律照市价拍卖,无论公私人员均不得借故折扣”。

4.金银、毒品、钞票、现洋等,均交政府处理,并由政府给以奖金。

主任 李一清

[河北省档案局、山西省档案馆、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税务局编:《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三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7—228页。]

绥宁省政府禁烟禁毒暂行条例(摘要)

(第六号)

(1946年6月4日)

自布告即日起,限期一个月,烟民到公安机关登记,分批入所(戒烟所)戒烟,戒掉可以自由,违者处以徒刑。

(中共牡丹江市委党史研究室编:《北疆旭日——牡丹江城市接管与社会改造》,黑龙江朝鲜民族出版社2000版,第241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缉私委员会人事调整的批答

(批字第586号)

(1946年6月29日)

缉私委员会王主任委员世泰:

来函阅悉。关于缉私委员会人事调动问题,兹经本府第五次政务会议决议,通过该会提议王世泰为主任,贾拓夫为副主任,喻杰为委员,黄罗斌为陇东分会主任,朱开铨为副主任,郭宝珊为三边分会主任,吴志渊为副主任,吴岱峰为绥德分会主任,杨和亭为副主任,罗元发为延属分会主任,李景林为副主任,特此批答。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刘景范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十辑),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60—61页。]

附: 王世泰呈文

林、李主席:

查委会人事多有调动,为加强查缉工作,本会拟以王世泰为主任,财办处贾拓夫为副主任。

贸易公司喻杰为委员(霍委员因病休假)。

陇东分会主任黄罗斌,副主任朱开铨。

三边分会主任郭宝珊,副主任吴志渊。

绥德分会主任吴岱峰,副主任杨和亭。

延属分会主任罗元发,副主任李景林。

是否有当,特此呈报,并候示遵。

敬礼!

王世泰
6月10日

(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0页。)

杨泽生:关于缉私中的烟土收买 (节录)

(1946年7月1日)

“私货”也称特货,冀晋地区最严重的就是白洋、大烟。……

烟土收买,是政府为民除毒的政策下实行的,这个办法减去了烟土在乡村的蓄藏量,也逐渐消除了烟鬼,存烟土者,能换到边币,购买必需品,一举数得,是基本办法。光禁止,不给烟土找到出路是逆行,因此,烟土收买,是受到大家欢迎的。

[河北省档案局、山西省档案馆、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税务局编:《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三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4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料面犯处理问题的批答

(批字第588号)

(1946年7月6日)

杨、王专员:

来呈收阅。关于料面犯处理问题,毒品应予没收,罪犯应将案情及拟处意见,呈报高等法院核办。

此批。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刘景范

附: 绥德专署呈文

林、李、刘主席:

近来由河东贩来的料面日渐增多,危害人民,实属匪浅,过去之烟民,现在大部改吸料面者,近日连捕料面犯数人,究应如何处理,至请明确示遵。根据目前情况,情节较重,又系累犯者,除将毒品没收外,尚应处以死刑,而儆效尤,一般较轻者,可酌情处罚,以示教育。是否有当,请速示遵。

敬礼

专员 杨和亭
副专员 王恩惠
1946年6月20日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第74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同意刘镇为
延市查缉分会主任谢怀德为副主任的批答

(1946年7月27日)

查缉毒品委员会王主任、贾副主任:

来呈收阅。关于延市成立毒品查缉分委会,本府同意该会所提以保卫团团长刘镇为主任,延安市市长谢怀德为副主任。特此批答。此批。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刘景范

附: 陕甘宁边区毒品查缉委员会呈文

近来延市贩卖毒品日有所闻,为了加强延市毒品查缉工作,拟在延市成立毒品查缉委员会。为了便利查缉工作进行起见,并提议由保安处保卫团团长刘镇同志为主任,延安市市长谢怀德为副主任,是否可以,请予批示遵行。 谨呈林、李、刘主席

主任 王世泰
副主任 贾拓夫
1946年7月15日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十辑),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205页。]

辽吉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

(1946年8月25日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为贯彻辽吉区禁烟禁毒政策,肃清境内之烟毒制定之。

第二条 凡查获鸦片毒品(吗啡、白面、高根、海洛因以及制成的毒品药丸等),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处理。

第三条 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皆有协助政府查获吸食或贩卖烟毒(以下简称烟毒)之责,但查获烟毒时,须将烟毒与人犯随时转送辽吉区禁烟总局或县禁烟局处理。一切非禁烟机关,概不得私自处理人犯,或没收毒品。未设禁烟局之县市,查获烟毒,须随时递交当地政府或距离较近之禁烟机关处理,不得私自扣留,充作供给烟民之用。

第四条 禁烟局受理烟毒案件后,除将烟毒没收外,其人犯须于二十四小时以内移交司法机关讯办。

第五条 凡查获烟毒者,概按下列规定给予以奖励:

一、亲自查获烟毒案件送交禁烟局或当地政府者,给予奖金之全部。

二、事前闻悉或目睹,随时向禁烟局或当地政府密报(书面口头均可)因而缉获者,给予密报人奖金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分给协同办案之在事出力人员。

三、奖金额:按禁烟局收买价格百分之二十给奖。

第六条 前条所例之奖金经禁烟局批准后,领奖人可随时向禁烟局或当地政府领取。

第七条 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如将查获之烟毒原包顶替或从中偷换其一部分者,除扣发其奖金外,人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八条 查获贩运吸食烟毒人犯,除将人犯移交司法机关办理外,其烟毒及烟具全部没收之。

第九条 凡司法机关受理之贩卖或吸食烟毒案件,应于判决后,将烟毒及全数移送禁烟局处理。

第十条 因施行查缉职务而侵占他人与烟毒无关之财物者,依诈欺论罪。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辽吉区行政公署随时以命令修改之。

[辽吉区行政公署:《法令辑要》(第一辑),1947年1月,转引自武延平、刘根菊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7页。]

辽吉区禁烟禁毒条例

(1946年8月25日公布)

第一条 为彻底肃清烟毒,保持国民之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区内一律禁种鸦片与禁造各种烈性毒品,违者概处以极刑。

前项所称之烈性毒品,系指海洛因、吗啡等烈性麻醉制剂而言。

第三条 凡在本区内贩运与供给人民食用鸦片与烈性毒品者,除没收其所有违禁物品外,并按下列各款处罚之:

一、贩运鸦片在一百两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贩运鸦片在五百两以下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贩运鸦片在五百两以上者,处无期徒刑或极刑。

四、设灯供人食用鸦片者,无论其资本大小,一律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处以三万元以上之罚金。

五、贩运与供营(应)烈性毒品者,不论其资本数量大小,一律处以无期徒刑或极刑。

六、犯有前项一、二各款之一,经释放后而又重犯者,一律处以无期徒刑或极刑。

七、犯前项第四款之罪状,经释放后而又重犯者,处六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处以六万元以上之罚金。经重犯释放后又重犯者为累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极刑。

第四条 凡本区内食用鸦片者,概称为烟民,统限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底以前向所在县旗政府进行登记,缮具请求书,按第六条之规定,说明本人现在之年龄,食用与遂月减少分量,并取二人为证明人,经县禁烟局批准后发给登记证。

第五条 食用烈性毒品者,概称为毒民,一切毒民,统限在本年十一月底以前戒绝,其因一时不能戒绝者,得改食鸦片,按第四条及第六条之规定为之。

依前项之规定,如在本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后仍食用烈性毒品者,一律处以无期徒刑或极刑。

第六条 凡烟民在二十岁以内者,不论吸食程度如何,均须于登记后一个月内戒除之。三十岁以下者,限三个月内戒除。四十五岁以下者,限六个月戒除。六十岁以下者,限十个月内戒除。

凡在限期内不能戒除者,即实行拘役戒除,并科以五千元以上之罚金,戒除后仍继续食用者,处以无期徒刑或极刑。

第七条 烟民在戒烟期间所需之鸦片,由县禁烟局按规定价格与数量供给,烟民凭登记证每月向禁烟局领取之。

第八条 烟民在戒烟期间,只准食用禁烟局所发给之定量鸦片,不得另购私烟;否则,一经查获,除贩卖者按本条例第三条各款处罚外,并处购买者五千元以上之罚金。

第九条 凡烟民、毒民逾限不向县政府登记者,一经查出,除勒令戒除外,并科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罚金。

第十条 凡烟民、毒民不向所在地禁烟局登记,或期满仍然继续吸食者,不论军民均有权检举或捉拿,送交所在地禁烟局或政府法办。

第十一条 不论任何部门查获私烟统限五天内送交禁烟局,禁烟局得按市价百分之二十作为奖金发给之,如查获部门距离禁烟局较远,且交通不便,准交各该县区公所代收,转交县禁烟局,按规定发给奖金,不得私自扣留充作供烟民之用。

第十二条 凡军政公务员犯本条例各款之一者,均加倍处罚之。

第十三条 凡没收之鸦片、烈性毒品及其工具,连同证件一律转交禁烟总局,其因禁烟所为之罚金,概不作政府财政收入,完全划归地方举办公益事业,由各县组织之禁烟委员会保管分配之。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各地禁烟委员会建议,由本署随时以命令修改之。

[辽吉区行政公署:《法令辑要》(第一辑),1947年1月,转引自武延平、刘根菊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5页。]

汾阳崖底村烟民戒了大烟闹生产

谷 曼

(1946年10月9日)

【汾阳讯】七区山地崖底村,在日寇毒化政策下,18户中有15个抽大烟的,打下粮食全抽了大烟,却少吃没穿。区上于8月初在该村召集烟民会议,教育他们每人一天抽3钱,一年就得108两,可以换20多石麦子,如果要闹纺织,一石多小麦,可换一架快机,就可供几个人生活。他们听了都异口同声地说:“只要戒了烟甚也不成问题了。”都深感过去抽大烟的痛苦,一致决心戒烟,并要求公家监督。首先由6个人试戒,选出队长、指导员管理,集体吃饭、睡觉、生产,劳动中实在乏的不行了,可以躺在家里睡觉。赖狗在戒烟中曾发生动摇,经大家批评后,又坚持下去了。村里的人见他们有这样决心,自动慰劳了他们30多斤果子,2个大西瓜。队长怕他们吃莜面上火,跑到外村借回10斤小米给他们熬稀饭,烟民银元说:“大家还不是为了咱们好,自己要是不戒烟,还不是自己倒霉。”经过12天的坚持,6个人的烟差不多就戒掉了。他们愉快地在一起闹生产,6个人拿出了3石2斗莜麦,开了一个卖盐和皮烟的小合作社,并且捎带推豆腐卖。现在秋收正忙,他们又继续变工突击秋收。

(《晋绥日报》1946年10月9日。)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禁烟布告 (摘要)

(1946年11月7日)

对于本市贩卖及吸食鸦片、麻药和开灯供客者,一律禁止。

(齐齐哈尔市志编纂委员会编:《齐齐哈尔市志·政治卷》,黄山出版社1999年版,第456页。)

热河省军政联合稽查处暂行办法(节录)

(1947年2月1日冀热辽军区司令部、热河省政府颁布)

凡有关金融、贸易、禁毒、税收等违犯法令行为之稽查事宜,统由稽查处及其所属之处、队为之,……无论军民人等,携带与运输、货品、货币等,均应受稽查机关之检查或盘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编:《中国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长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21页。)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发布严禁买卖、吸食及贮藏毒品办法的通知

(1947年2月8日)

由于过去日寇以毒化政策及今天国民党反动派之继承日寇的罪恶事业,边区某些地方特别是新解放区还有积存毒品、贩入毒品、吸食毒品的严重问题。为根绝这种给予人民的灾难,保卫人民的健康起见,本府特重申禁令,严禁买卖吸食及贮藏毒品。办法如下:

一、任何机关团体公私商店现有之一切毒品(包括鸦片、白面、大小料、金丹、小磨、吗啡……),不论来源如何,均须于命令到达日一律交所在地区之公安局负责登记上缴,隐瞒不报、不交者一经检举,依法严办。

二、任何个人所有之一切毒品一律宣布没收,由公安局限期自行报缴。私藏不报者一经查获,除将毒品没收外,应按轻重给予没收财产、徒刑处分,守法交公者给予奖励,检举他人犯法有功者给予重奖。

三、严禁吸食及买卖毒品。吸毒品者应立即戒除,违法贩卖及私存毒品,一经检举轻者没收、判处徒刑,重者没收财产、执行枪决。检举揭发有功者由各级政府、公安局按值给予百分之十五奖励。

四、边区境内一切民兵哨岗、税卡、公安局检查站严查毒品走私,检查所获毒品应迅速上缴本府公安总局,打埋伏、贪污中饱者,不论何人轻者处分、重者枪决,并追出原物。

上述命令之执行,本府责成公安总局及各级公安局负检查、督促登记、检收上缴及检举没收之责,公安人员应严肃执行,不得瞻徇,并应奉公守法,秉公行事,事关解放区人民的福利和边区在全国范围内的政治影响,仰各级政府督率所属,教育人民清除毒品,加强公安局为人民服务之责任心,切实执行为要。

此令。

(原件藏山西省档案馆,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81—282页。)

太岳行署和行政区公安局禁烟禁毒办法和禁绝毒品统一管制的命令(摘要)

(1947年3月)

严禁吸食毒品。凡私自制造毒品与私自贩卖者,依情节轻重判处徒刑或死刑。

[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南省志》(第十九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6页。]

胶南县政府禁止用法币及杜绝毒品的决定(节录)

(1947年3月15日)

一、(略)

二、对毒品之处理

(1)严禁自由买卖,机关及群众团体,亦不得借故出售或交换,必须品(军械弹药)如有必要时须经县以上机关批准。

(2)贩卖及吸食者,经查获后,毒品及犯人解送来县处理之。

(3)查获不论群众及机关部队查获之毒品,应即上解,概不提奖。

(4)群众斗争中获得毒品,亦须上解,交县后,每两作价三千元,按百分之三十提成不得全部作为果食。

(5)以上各点不得强调违犯,否则以违法处之。

以上各点,仰各区于文到之日,即行传达至村并研究讨论执行。为要!

此致

区公所

县长 尚立斋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十五日

(山东胶南县史志编纂委员会编:《胶南县志》,新华出版社1991年版,第609页。)

冀东区没收品处理办法(节录)

(1947年4月5日翻印)

第一条 为统一处理没收品,避免浪费,增加财政收入,对于没收品悉依本办法处理之。

第二条 各县局所对一切没收品皆须及时上解支局(直属县局上解分局),不得擅自处理,但没收之食粮直接送交就地粮库,取得收据,每月终由县局将零星收据向县政府财粮科换一总的正式收据,开清粮种数量,按级呈报分局。

第三条 凡属于下列没收品由支局拍卖之。

(略)

第四条 凡属于下列之没收品一律解送分局,转交行政公署财政厅。

甲、违禁品:

1.大烟、白面及一切毒品。

2.烟具。

3.赌具。

4.各种淫书、淫画、淫片、春宫、裸体及有法西斯思想的书画等。

(略)

第五条 拍卖没收品之评价手续与方法。

甲、由专署财粮视察员、公营商店、税务支局各派代表一人,共同评定价格。

乙、一般的评价,以低于市价十分之二为原则,此项评价即为出售之价格。

丙、没收品之拍卖,俟价格评定后始得出售,出售时,不得随意降低,如在出售过程中,发现原评价格过高或过低时,出售人立即提出意见,重行评价。

丁、由支局规定拍卖日期与地点,张贴公告俾众周知。

戊、在出售没收品时,出售人应将第三条甲乙两项之规定,详细向购买者解释,以免发生错误,而招致不良影响。

第六条 拍卖没收品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还原物外,得按冀东区税工人员奖惩条例分别轻重,予以惩处。

甲、拍卖没收品前,隐藏一部低价自买或转卖者。

乙、故意降低价格,授意他人,形成私相授受者。

第七条 各支局于月终结账时,须将本月份拍卖之没收品种类数量价值呈报分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抵触者即予作废。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修改之。

[河北省档案局、山西省档案馆、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税务局编:《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三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5—277页。]

合江省 货物税暂行条例(草案)(节录)

(1947年4月9日合江省政府颁布)

总 纲

第五条 一切毒物禁止之。

第二章 税 则

第十二条 凡经省府命令禁止之货物或毒品应扣留或没收者,由税务机关处理之,但不得以征税代替之。

[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辽宁省档案馆、吉林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档案馆编:《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四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1—42页。]

冀热察区戒烟实施暂行办法

(1947年6月16日)

第一条 为更进一步清除敌伪造成之鸦片毒害,解救吸食鸦片瘾者(以下简称瘾者)之痛苦,根据边区戒烟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收复区内之瘾者均须于本办法公布后一定时期内向区村公所进行登记,在其自觉自戒与政府帮助下限期戒绝。

前条登记时间由各地县政府具体确定之。

第三条 凡瘾者首先以村为单位开展回忆运动,由个人反省烟毒之危害,促其自觉决心戒烟,由村干部负责监督确定出戒烟期限。

前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情形特殊者(病或老弱)由村报区审核可酌情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条 各地区村干部得根据瘾者戒烟情形,帮助其逐步参加生产。

第五条 烟民如有与烟贩相结合或有其他不良关系,致不能戒瘾者则依法惩处。

第六条 各地瘾者逐期戒绝,数字及管理办法由各级政府每三个月报一次,以便领发奖励。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总结当地戒烟经验良方,以便推广,并奖励当地医生为改造瘾者服务,以期早日戒绝。

第八条 在老解放区内(系指蒋伪未侵占过之地)一般戒烟期限已满,应在发动群众中彻底清查,除身体过弱、患瘾过深而年在五十岁以上者得由区村公所酌情限期半年,其余限期已满仍未戒除瘾者一律按左列办法处理之。

一、年在二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者,除严令自戒、追查鸦片来源外并科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科罚后仍未戒除者得由区村公所强制离家移居禁戒,并得参加一定劳动,彻底戒绝后始准回家从事生产。

二、年在四十岁以上五十岁以下者,除展期一个月令其自戒外,并科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之罚金,期满仍未戒除者,则以前次办法处理之。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件藏河北省档案馆,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82—283页。)

晋察冀边区人民政府禁烟指示(摘要)

(1947年8月)

无论干部、群众凡吸食毒品者,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登记,限期戒除。违者依法严惩。贩卖毒品者,一经发现,轻者毒品没收并判处徒刑,重者处以死刑。

(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涿州志》,方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2页。)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军区重申彻底执行关于禁毒问题诸规定的联合命令

(1947年8月14日)

严禁买卖贮藏吸食毒品及一切有关毒品之违法行为业经本府二月八日、本军区二月十日命令在案。其具体执行及奖惩办法内有明文规定,半年以来由于各级军政首长及公安机关认真负责,严格检查,成绩卓著,但仍有个别地区个别单位不顾禁令,依然匿贮毒品,欺蒙上级,营私舞弊,从中贪取小利,甚至个别负责同志对所属违令人员不严加制止,反而积压命令,不向下达,袒护不报,怂恿走私或藉故改善生活、兑换军火、讨价还价、拖延不缴等反抗命令,因此造成执行禁令中种种困难。为贯彻禁令,特重申前令。凡仍存有毒品者,限令到之日一律上缴,责成各级负责首长严格督促所属公安保卫机关认真检查,如再有藉故拖延不缴、隐瞒不报或私自买卖等违令情事发生,一经查出概以违法及贪污论罪。

为严格统一毒品管理以保护全区人民的福利,边区、军区联合成立禁烟总局,由卜盛光同志兼任局长,各区设区局,专区设分局,县设稽查队,由各级公安局长兼任局长、队长,负责稽查一切有关毒品违法行为,并将禁毒具体办法再告于下:

1.任何野战军、军区、兵团、游击队、武工队、民兵、供给部门及机关、团体、公私商店现有之一切毒品(包括鸦片、白面、大小料、金丹、小磨、吗啡……),不论来源如何,均须于命令到达后一律交所在地区之禁烟局公安局,部队系统交保卫机关,负责登记上缴。隐瞒不报不缴者,一经检举,除本人应依法严办外,并向该管首长追究责任。

2.任何个人所有之一切毒品应自行向公安机关及军队保卫部门报缴,私藏不报者,一经查获除将毒品没收外,并按情节轻重给以应得处分,直到判徒刑。

3.无论干部和群众,吸食毒品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登记,限期戒除,否则依法严惩。

4.严禁私自买卖毒品,凡违法贩卖毒品者一经检举,轻者没收、判处徒刑,重者处以死刑。

5.凡战斗缴获、岗哨税卡盘查所获及没收地主特务隐匿之毒品,应迅速上缴禁烟总局,或交当地公安机关代收转交。如查获打埋伏或贪污中饱者,不论何人轻者处分,重者处死。

6.凡党政军民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均有盘查报告缉私之责,特别是各级公安稽查保卫机关,尤应切实负责,严格稽查,不得徇私。

7.不论毒品多寡,经查获后,毒品人犯一律送押当地公安机关。

8.发现毒犯,个人无力逮捕时,应迅速报告当地驻军、政府、公安机关及民兵团体协同逮捕,不得藉故推诿。

9.为贯彻禁令,奖励缉私,凡查获或自动上缴者,均按毒品质量作价(提奖作价标准由禁烟总局另附规定),给予百分之三十奖励。凡缉私有功、成绩卓著之个人及团体,各级公安缉私机关报告禁烟总局,酌情给以特殊奖励。

此命令发至县、团,各级首长应认真负责,向所属机关部队全体人员进行深入传达,保证彻底执行。此令

(原件藏山西省档案馆,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83—284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

(批字第382号)

(1947年12月2日)

禁烟督察处处长霍维德:

呈悉:查边区查获毒品修正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照高等签注意见修正,尚有不合,仰即遵照修正为要。此批。

主席 林〇〇
副主席 李〇〇

附: 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呈文

(禁字第148号)

(1947年11月26日)

事由:为修正查获毒品办法,请鉴核由。

边区政府林、李主席:

接高等法院李院长签函称:

查在边区境内吸食或贩卖毒品,依刑法规定系属普通刑事犯罪,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此种案件,应由司法机关管辖审判,此事正常办法,近来边区各机关部队团体,不无因毒品事件,发生诉讼纠纷,为顾全政府整个对外威信起见,将此项案件送贵处以行政手续为之处理,此是内部一时权宜办法,对外法令,仍以属司法机关办理为宜。因此对边区查获毒品修正办法第三条第五条,提出后列修正意见,请酌夺。

第三条应修改为“各处查获品送由各禁烟督察机关转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应修改为“督察处收受毒品案件应于廿四小时以内,将案内人犯证据送司法机关”。

等情,关于改正的意见,职认为合理,应呈请政府予以修正。除另函覆法院外,谨备文呈报。

钧府鉴核批准!

此致

敬礼!

职 霍维德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2—63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几种群众斗争地主果实处理的办法

(1948年2月)

一、白洋:凡群众斗争地主所得之白洋,均必须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不准使用白洋,违者没收。

(二)准予民间保存白洋。

(三)如急需出售者,可到银行按牌价出售。

(四)如经过农会将白洋集中,到口岸上出售,换回军民必需品者,银行可开给通行证,并帮助其出口。

二、鸦片(毒品):鸦片(毒品)是违禁品,原则上应没收归公处理,但在特别情况下为照顾贫苦群众分得果实利益,得按价收买交贸易公司。

三、敌币:严格禁止收藏使用,凡斗争出之敌币,一律按银行牌价兑交银行。但票面五千元以下者,银行不收,因蒋匪已宣布作废。

四、军用品:枪支、弹药、弹壳、铜元、铜钱(兵工原料)、军刀、电话机、收音机、电池、望远镜等军用品,无代价者交政府转交军队。如组织民兵需用武器,可呈请政府再酌情发给。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十二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45页。]

关东公署关于禁毒工作的通知

(1948年2月21日)

(一)各区机关如查有偷种烟苗者要切实查禁,严格处罚。

(二)各辖区内严格检查私运、贩卖、私藏鸦片者,一经查获,即扣留罚办;而对密告贩毒吸毒者政府予以奖励。

(三)对吸食鸦片或仍有烟瘾者,一律进行彻底登记,并使其入院戒绝。

(四)凡存有吸食鸦片之器具,一概不准收藏,应即呈交地方政府验收处理之。

(五)各区于文到之日即行登记,限3月15日以前,把境内烟民分别情况限期戒绝,政府随时检查。

(六)逾期不戒绝者,即依法逮捕严惩不贷。机关人员如有包庇者,停止其职权,并依法处理。

(大连市史志办编:《城市的接管与社会改造·大连卷》,大连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

陕甘宁晋绥边区政府、联防军区通令

(1948年2月22日)

为贯彻严禁毒品,萧【肃】清蒋币、银洋及赤金在内地行使等政策,已制定缉私办法公布在案,兹特依据缉私办法,重行规定各级缉私人员责权如下:

一、缉私所获物品,各级缉私单位不得从中支用,如确需开支经费时,务须呈请缉私总会核准,向财政厅领取,以资统一,而免流弊。

二、区县所组织的缉私机关,可以缉私,但无权处理,必须封送分区缉委会转呈缉私总会处理之。

三、各分区缉私委员会,每月务要向总缉委报告一次(毒品、敌币、黄金、白洋等详细数目),以资和贸司核对转财政厅账,作为财政收入。各分区缉委会,会同贸司每月分别呈报没收款数,给缉私总会、财政厅、贸司。

四、缉私大队与缉私人员不得从事商业生产,只准农业生产,如种菜及手工作业等。

五、党政军奉令向上级交送家务不得没收(但须带有送交机关首长之证明文件,准允通行)。

六、贸司给各分支公司解送毒品时,持贸司护照通行证,不得没收,以利通行与转送迅速。

七、半年总结、工休一次,对好者奖,不好者惩。对群众提奖,各缉私分会呈报到总会,有特别成绩者,由总会酌情批奖。

以上各级缉私责权,务使各级缉私人员严格遵守,不得超越职权。另附三联没收证据,封口证使用法 ,希各级缉私机关严格执行为要。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刘景范
司令员 贺 龙 副司令员 王维舟
政委 习仲勋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第74—75页。]

陕甘宁晋绥边区缉私办法

(1948年2月)

为贯彻严禁贩卖毒品,肃清蒋币、银洋及赤金,在内地行使等政策,特制缉私办法如下:

一、关于查禁毒品及蒋币、银洋、赤金的收买与推销等事宜,政府特授权给各级贸易公司、银行负责进行,其它任何机关及个人,一律不得使用买卖。

二、不论机关或商人如须以蒋币、银洋、赤金充抵外汇,向境外购入军民必需品时,得按照边区政府颁发之管理外汇办法,向贸易公司申请,经批准后向银行兑换,并授予携带出口证明文件,方可通行,如无银行证明文件携带蒋币、银洋、赤金者,统以走私论。

三、民间之金银质首饰,准许自由佩带保存。黄金、银洋、元宝只准保存。蒋币一概不准保存,人民保存之银洋、条金如愿兑换时,须持当地区、乡政府介绍信去银行兑换。

四、各机关部队商民人等,凡私自买卖携带银洋、蒋币、赤金等违禁品(持有贸易公司银行证明者除外),一经查获,一律没收,人送政府处理。

五、除专门缉私组织外,各分区及各县税务局、贸易公司、银行均有担任缉私之责,缉获之私物一律归大公,一般规定不给奖金,情形特殊者,由边区缉私委员会,酌情发给。

六、缉私人员只能在路途、道口、河口、关卡检查,不得进入民房、商店搜查。如必须搜查时,应事先报告当地政府,经同意后,协同进行检查,同时并报告上级缉私组织。

七、缉私证由边区政府统一印发,无缉私证者无权缉私。凡宣布没收之违禁物品,缉私机关须发给没收执据。如发现缉私人员或机关有私吞赃物或受贿行为者,一律依法论处。

八、各分区所查获没收的金银、敌币、毒品一律交当地贸易公司、银行按当时牌价作价,并取得正式收据,交边区缉私委员会(晋绥各分区则交晋绥缉委会)。

九、贸易公司分行携带以上违禁物品时,除发给一般证明文件外,并须有负责人之签名或盖章信件,以便查明,而免混淆。

十、各贸易公司银行如有滥用证明文件包庇受贿行为者,须依法加重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前颁之缉私办法及缉私证一律作废。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十二辑),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43—44页。]

三边专署关于严禁在春耕期间偷种大烟的函

(1948年3月9日)

各县长:

去年各县均发现有偷种大烟户,此不特违反法令,且对生产防[妨]碍很大,既浪费工夫,又耽误种庄稼,希你们今年及早注意,严厉禁止,在春耕期间应切实加以防范为要!

敬礼

吴志渊 陈思泰
3月9日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9页。)

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解放区金矿管理暂行条例(节录)

(1948年3月11日)

第六条:在金矿区内和在解放区的一切地方一样,严禁鸦片的种植、泡制、吸食、运输和贩卖,严禁赌博和娼妓。

[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辽宁省档案馆、吉林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档案馆编:《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二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严禁种鸦片给米脂乔县长令

(1948年3月27日)

乔县长:

顷接贸易公司来函称:“据职公司会计科长齐子清报告,三月二十四日路经米脂印斗区在二乡乡政府借宿,据该乡负责人之一的郭同志谈,他们那里种洋烟的很多,郭估计已下种者至少在二十垧以上,且专门有人到河东和河西做贩卖洋烟籽生意,每合售白洋壹元。齐问郭:‘老百姓为什么敢种鸦片?’郭答:第一,今年政府没有禁令。老百姓认为,既然不禁,大概是可以种。第二,老百姓看到河东及二段县一带大量种,因此他们也种。第三,老百姓认为政府让他们发财,那么种洋烟是最发财的,所以政府可能不加干涉。另,此地群众亦在酝酿种洋烟。”查禁种鸦片,早为边区既定政策。今年更应严加禁止。努力增产粮食,渡过灾荒,以期早日恢复边区经济。因此,希于接令之后,立即调查实情,严厉铲除,并防止再种为要。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杨明轩 刘景范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第75页。]

延属地委关于各县委下令禁止检查农民偷种大烟的通知

(1948年4月1日)

各县委:

据西北局通报,葭县与绥德等地发现农民偷种大烟的现象,我延属子长某区亦有农民于去冬已播种大烟者,这是极其严重的问题。因为农民贪图小利偷种大烟,缩小了耕地面积,减少了粮食产量,对恢复边区生产与支援前线势必发生影响。因此特责成各县委派出专人亲赴各地宣布禁令,并确实检查,如下种者立即刨净。如有违犯,除严惩种者外,各地党政负责人亦应受到处分。希将检查结果报告地委。

此致

敬礼

延属地委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黑长荣 关于禁烟情形给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报告

(1948年4月7日)

杨、霍专员:

来函为兹县种大烟一事,你们来令前我们已令各区禁绝并二次命令及布告已抄稿附你们参阅:

另外我们已派人到各区视察,李德玉到车会通镇,李林森到店区信区,刘国昌到螅区,刘应胜到马镇等,我在芦区已检查回来,我们准备连续派人到谷区视察保证不留一萤,希你们可和白莹胜同志详谈:对兹批评是对的,但有此地区是不是事实最好,请你们派员前来详查我们的工作,否则对以后工作有影响,此特告。

此致

敬礼!

黑长荣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吴旗县委县政府关于查禁偷种大烟的联合通知

(1948年5月28日)

查各区偏僻的山沟和拐沟历年发生偷种大烟的不良现象,而我区乡部分干部不但不能切实查禁,反而有个别思想不纯分子,与烟户同流合污,互相包庇,致使造成违犯法令,妨碍生产,助长烟鬼以及不务正业二流子的发展等恶果,虽经我党政历年严令禁止但迄今确未根绝。近查有些地方发现少数不法之徒,仍执迷不悟,又在继续偷种,如五区二乡三村州官拐沟韩生花等人种的很多,生苗旺盛,其他各区同样也有。为了彻底禁绝以利生产起见,所以责成区乡村一切干部,有计划的深入农村切实检查,发现者彻底根绝,如有个别干部发生偷种及包庇,或在群众中有贪财违法的不良之徒,经过积极宣传,还不从速铲除反而继续收割者,经查出不仅全部没收其东西,更应严惩治罪,绝不宽待。仰各区接此通知后切实讨论执行,并将查禁情况随时反映县委为荷。

此致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9页。)

东北行政委员会奖励生产强制二流子懒汉生产的令

(1948年5月29日)

各省(市)专署县(旗、市)政府:

自土地改革以来,我东北解放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彻底摧毁了封建制度,农村生产力获得了解放。广大群众正以高度热情与积极性开展大生产运动,以达到兴家立业,发财致富之目的。这对革命战争的胜利与解放区的经济建设,确实起着决定的作用。惟近查各地有些二流子懒汉等,竟熏染封建阶级的余毒,游手好闲,不事生产,成为新社会的寄生虫,甚至有不务正业而以盗窃赌博为生者。这不仅违背土地改革的宗旨,而且妨害民主社会秩序之建立。各地对此现象,亟应引起严重注意,并采取有效的克制办法。兹特宣布,今后凡一贯不事生产之二流子懒汉,必须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其以盗窃赌博为生者,吸食鸦片毒品而不戒除者,或利用“民主”口号,目无法纪,而有妨害生产行为者,应一律依法惩处。一切因懒惰而荒芜土地者,应即暂行停发土地执照。放局赌博,开设烟馆均属违法,一律严惩。各级政府必须切实负责,一面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一面进行必要的法律制裁。劳动增产者奖励,游惰寄生者惩处。这就是我民主政府领导群众生产运动的基本精神。仰即遵照并转饬全体人民周知为要。

此令

主席 林 枫
副主席 张学思 高崇民

[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辽宁省档案馆、吉林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档案馆编:《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76—477页。]

三边专署关于禁止种大烟的令

(1948年5月30日)

县长:

在吴旗四区天西湾,发见[现]大烟苗几块,究是何人所种,尚不知道。据老百姓反映,四区一乡、五区敦儿梁、高家沟等地和定边四区三圪岔,□□一带也种有大烟。本来关于禁种大烟,边府和本署早有明令,但至今还发现烟苗,似玩忽政府法令,殊属不妥。除吴旗、定边派人往上述地区查究处理具报外,望各县、区、乡政府速派干部到各地作一次普遍的彻查,发见[现]大烟苗,立即令其铲除,改种庄稼。更应通知一般群众,从今以后,如仍保留大烟苗不铲者,一经查出,定要严惩重办,绝不宽恕。希各县认真执行,并将办理情形报告专署。

此令。发靖定吴并报边府

专员 〇〇〇
副专员 〇〇〇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页。)

鄜县关于铲除烟苗的报告

(1948年6月12日)

张、李专员:

查关于禁种大烟边府早有明文在案。职县已于6月3日严令所属各区立即讨论研究,抽得力干部带领民兵游击队满山遍野、大小沟道细密搜查,严格铲除烟苗。

经查,已发现大申号区、万家庄、陈家庄、高家庄等地种有大烟,其烟苗亩数尚未统计清楚。石渣滓河多系冬烟,其他各地大部为春烟。冬烟古历五月中旬即可收,春烟在六月间收,冬烟现已开花,春烟已长一二寸高。种烟者多系来自其他地区的群众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逃跑之敌伪人员(如伪道德保警队长陈有功……),另据有些群众反映,这些种烟之退伍军人与敌伪人员有少数尚持有枪支和手榴弹等武器,故铲除烟苗须以武装配合非能完成任务。

黑水寺与大申号两区已在开始进行铲除中,除黑水寺民兵游击队15人正在协同配合,并由县府保安科张瑞后同志带领警卫队员5人前去帮助,并采取政治教育,大量向群众解释宣传,使其能自动铲除,倘有个别顽皮和坏分子固执不铲或隐瞒不报都给以严处。

现决定暂由公粮内拨借给黑水寺细粮25石,给铲除烟后无法生活之贫苦群众,予以适当救济。其他各地尚未发现。估计有些地方可能还有种植之大烟,等发现时另函再报。以上各节是否有当,请予指示为盼。

苏旭亮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

绥德专署关于铲除烟苗情况的报告

(1948年7月6日)

林、杨、刘主席:

电示敬悉。分区葭、米一带,今年种大烟者颇多,绥德吉镇种一些,地委专署曾两次命令该各县坚决铲除。在开始时由于县区乡有些干部对铲烟工作尚有观望与犹豫态度,没有认真执行,延至五六月间,还有不少烟苗未铲,地委专署为了贯彻这一命令,又两次派专人带警卫队分赴各地彻底铲除,据我们了解绝大部分都已铲尽,只恐在不易找到之极个别偏僻沟渠留漏极少部分,当依指示办法严格查处。今年查禁种烟由于开始松懈未即[及]早铲除,有些种烟水地一般的都种了庄稼,但也有些因铲除迟缓,耽误了种大麦,减少夏粮收获,无法补价(偿),殊属可惜,详待另款。

敬礼!

白治民 杨和亭 霍祝三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页。)

吴旗县委关于各区铲除烟苗的通知

(1948年7月7日)

各区委:

县委为了铲除烟苗,曾给各区有过几次的通知与通令,各区一直到现在不仅未有铲除完毕,相反发现个别地方有偷割现象,甚至割作区发现个别较负责的干部家里同样违犯偷种大烟(许明瑞家历年种大烟)。这种习气,是与上级的指示相抵触的。因此,现已查出四区区长郭恒仁,五区营长许明瑞家中均种有大烟,所以县委会决定,除将烟苗铲除及其家庭之家长以法惩办外,并予郭、许二同志党内给以劝告处分,其工作免本职,由县另行分配。希各区委会接此通知后,应在区级机关干部中作研讨,另将各区所属的干部中(自林主任以上干部),应严格查清,处办,报告县委为盼。

特此通知。

吴旗县委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0页。)

三边分区关于彻底铲除大烟的秘密指示

(1948年7月15日)

各县县长:

铲除偷种大烟事,专署早于五月卅日秘[密]令,并有便函指出,要求各级干部严格负责,使烟苗根绝,可是据近查各县、区、乡在山沟僻静之地,种植烟苗为数不少,仅吴旗三、四、五三个区即有147户,种烟苗108.8亩,靖边镇楞区三乡即有52户,长城区亦不少(亩数不清),最多者2亩,少者也有几十株,其他各区乡多少不等都有。现在发现者均已铲除,可是未发现者仍有。查其原因是各级干部没有负起责任,县级不严,区级放的松,乡级瞒上不瞒下,村级不管,自己也种。如长城区区政府附近就种有烟苗,二乡乡政府几十步内亦种烟苗,镇罗区三乡乡长余俊杰明知不管,此种阳奉阴违不负责任不执行法令的态度,是极端错误的。为此特指示以下几点:

一、各县严厉督促各区、乡干部切实负责,亲自带头下农村检查,发动农村好党员好干部首先响应执行,挨门挨户检查,如查出即行铲除,以达到彻底根绝,所种了烟苗之地均很肥沃,应即时种上小日月庄稼,如迟了可种秋菜。总之,保证使每家铲烟地都变成产粮产菜良田,不得有误。

二、对个别历年违法种烟,层(屡)令不听之坏群众应严加惩罚,采取打一警(儆)众之办法,如吴旗四区徐彦俊种几年烟,屡教不改,经查明已判处徒刑一年半。对一般之种烟户,为了使烟苗很快根绝,亦可按情节轻重处罚(处罚不要太多),寻保具结保证今后再不重犯。

三、有个别户已开刀割了一部分者,一律没收。如割烟土已经消耗,可以处罚等方法解决,不必过于追求赔赏(偿)烟土,所收烟土一律交专署财厅,各县不得用去。

四、查其烟苗不能根绝(烟籽大部分是移民带来),基本上是干部问题(县级不严,区级放的松,乡级瞒上不瞒下,村级不管,自己也种),再如吴旗一区五乡,去年因查禁不严,曾将乡长、支书撤职查办,今年在该乡就根绝了。因此在干部中一定要赏罚严明,教育干部(如吴旗四区区长郭怀仁因查禁不力,已受到处罚),否则常禁常有。

以上指示,希各县接到后迅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随时报告本署。(指示本文讨论后寄回专署焚毁)

发定靖吴三县,并报边府。

专员 吴志洲
副专员 陈思恭

附:

林主席,杨、刘副主席:

三边分区的偷种大烟,据了解各县均普遍发现,专署早在春耕开始时,即对禁止偷种大烟,有过便函和密令,但各县区乡政府没有严格执行,以致未能根绝,因此,又给各县发出秘密指示,令其彻底铲除纠正,兹将指示原文随函附上一份,请阅为荷。

此致

敬礼

吴志渊 陈思恭
7月16日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156页。)

甘泉县委关于甘泉禁烟问题的报告

(1948年8月10日)

关于甘泉禁烟问题报告

一、在四月初接两北局、地委的严禁特苗通令,我们业已重视。因甘泉群众在历年来已治染有种特苗之恶习,当时我们估计,恐怕今年有些群众有继续种的可能,因此即给各区严令禁种,二次惠县长在四区在许家塌发现传有烟苗之事,又给各区三次命令严禁,另外在区书联席会上严格布置过,又在六月中旬三级干部会上将四区二乡李乡长对禁烟不负责任,曾在会上受到批评,再三谆谆教育各区乡负责同志,严格执行,认真铲除,哪个区乡铲除不尽,由哪个区乡负绝对责任,特别是甘泉历年来因违法之错误的教训了大家,从此会后各区乡负责同志才更具重视,回到区乡后由区营长带领民兵到各拐沟拐岔搜索,但各区都有植种特苗之事,如一区三乡柳河渠沟在庄子里有个烂院子就种二分余地已能割了,有个把的被割了一刀,接续在此方查出三块,随时铲除,有个别的倔强群众被处罚给军工属背柴,一区区书刘金贵同志由此重视了这一工作,亲领民兵到各乡拐沟查禁,据报告共查出约有十亩烟苗都打了,但没有找到种户因全在拐稍沟不见人之处。内有一块坬一亩余长得很好,看见有三个人割烟,见他们来就跑了,随后追,打了几枪都未捉住,他们在地里搜出一缸子洋烟“奶子”十多两,他们将洋烟全打了,还打了一区边界保安地打了一块。存二区由边守志、齐心等同志前去督导全区共查出十六块,约六亩余,都未割(群众)都铲除掉了。在三区查出五块,约二亩余,城区未查出。四区查出约十五亩余,全县共查出烟苗约三十三亩余,没收回烟 两。

二、虽有四次命令和惠光第齐心及县上各同志赴各区乡查禁和中途另信促督外,然而四区在查禁中仍产生了不良现象,对县上的指示未很好的执行,惠光第同志在该区二乡许家塌庄周围查出几块,随即全翻掉,后区上又依傅营长在四乡各拐沟查出几块随即打掉,但是区上的领导人还未很好的重视。其他乡再未亲自去查,一直延到三级扩大会后(六月下旬)王副县长又到该区帮助工作布置严禁洋烟之事,在会议上布置还是严格禁绝彻底铲除。在会后刘区长(炳茂)来问王副县长,事先该区长刘炳茂区书张百成商量在严禁中抓一把,王在当时也未慎重考虑,同时也有抓一把的思想,所以他们一商量就同意了。给营长傅成兴透露了一句,在偏僻的稍沟里,没有人看到的地方,把上一把,割上一刀很快打掉,但是残疾的坚决打掉,恐怕他们知道了发生问题?营长和区政府大师夫一块去二乡施家庄查出的完全打掉了,到该乡背坡包了四块约一亩五分地,包了八两五钱大烟,后区上派助理员孙长清又去严禁,在施家庄发现了老史种一块,孙要打,老百姓说“你们后沟里给人家包割为什么要打我们的”,弄得孙莫明其妙,也糊里糊涂包了大烟四两五钱。另外王副县长也在二乡甫家沟查出难民贺起斌种二三分,王要坚决捆此人,将烟打掉,此难民祈祷,当时王心软了,和乡长商量给包了一两五钱,该难民将割了一刀,第二天群众就有呼声,对群众有影响,王即去将烟缸子在群众面前打掉,烟苗铲除。王回县报告工作当时对王严厉批评指出他们这种做法是违背政策的,要坚决禁止,王返回区后立即派干部出去禁绝,付营长到一乡和乡长也进行包割,付即到一乡第二天就接区上命令要严格禁止,付营长立即给群众命令转变了“以前说的包的话就不准事了”。付只草率的打了,返回区,当时我们认为这问题很严重,所以派了樊裁判员去该区布置禁绝和了解情况,后又派了惠县长去将付营长批评了一下,又专派刘区长亲到一二乡再查禁,后县上为了更慎重的弄清问题,又派了刘生元、齐俊英同志去了解情况,事实确鉴,他是他们知觉犯下了错误,很快扭转头将包之烟一律打掉,群众所剥下的洋烟全部没收,但包的风声虽然传入农村,群众有些呼声,但是最后将烟全部打掉,群众也认为这是个别的人做错了,有的把个别群众罚了的。

其次,一乡曹乡长乘此机会私自包割,县上派四科长丁自生同志亲赴该乡作了详细了解调查,据群众反映曹乡私吞了八两余,还有其他贪污事情,现正在针对材料,否则为实准备撤职关押,详情后告。

三、问题的处理意见

经我们在县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我们认为此问题严重,违背了党的纪律,而是明知故犯,也不请示,在责任问题上执行的不坚决。王副县长也有抓一把的思想,作了决定权,又在乡上亲自包,在职责上说来也应负主要的责任,区书记张百成、区长刘炳茂,执行命令不坚决,抓一把的发启者,在职责上应负次要的责任。总之,要给纪律处罚,但是他们(王刘张)还老实认识错误很快,问题随发生很快扭转头,立即禁绝,另外他们对错误认识较好,应给的处罚是:刘炳茂(区长)张百成(书记)当面劝告,王副县长当面警告的处罚写成书面的决定在党内传达,是否有当请示。

在群众中问题处理的不适当应平反,要说明这是个别干部的问题,而要认清楚,不是我党的政策,一定要弄清楚。

四、在领导上虽然有几次的命令和会议的布置,中途去信督促,后发现四区二乡杨乡长对禁烟执行的不坚决,在三级干部会上只是轻描淡写的批评了一下,把大家未震动警醒,在领导上抓得不够紧,在四区这次问题的发生,还是未迁就纠纷干部几次的纠正,但是在总的领导上对这个工作抓得还不紧,未严格彻底的检查,责任心不够。

此致

敬礼

甘泉县委会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182页。)

豫西行署第一专员公署禁烟令(摘要)

(1948年9月)

禁止种植罂粟;禁吸食鸦片、料面等毒品;禁止偷设烟馆、吸食毒品;禁止运输、贩卖毒品。

[洛阳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洛阳市志》(第六卷),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90页。]

豫皖苏边区第三行政区专员公署布告
——为禁种鸦片烟(大烟)苗事

(民字第112号)

(1948年9月)

查大烟毒物,为害至烈,吸食成瘾,则身体几同废物,此直足以使民族灭亡于不知不觉中。前岁顽匪猖獗,窜扰地方,少数人不明大义,以为有利可图,遂于前昨两年乘机种植,本署对此,已曾严申禁令。

近风闻本区有部分群众复拟于今秋大量种播,是不仅昧于利害,尤属违反政府意旨。更据调查,目前竟有不法之徒开灯私吸以及秘密提炼毒品。似此故违禁令,殊堪痛心,若不严于禁止,则后患将不堪想象。

现值秋耕秋种伊始,诚恐率意种植烟苗耽误来岁麦收,本署此特再申前令,剀切晓喻,意在绝对禁种,不稍宽限(禁烟条例另行颁布)。仰我全区群众即据此互相劝告,毋在【再】私种烟苗,以免干纪蹈法,自贻伊戚!切切!

此布

专员 许西连
副专员 李时庄

[商丘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商丘地区志》(上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916页。]

安徽省亳州市民主政府禁烟布告(摘要)

(1948年9月1日)

制造和贩卖毒品者在20天内向政府登记,停止营业。吸毒品者自当日起开始戒除,并限于20日内一律向政府登记汇报。纵容包庇者受减半处分。

(亳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亳州市志》,黄山书社1996年版,第355页。)

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一至九月工作大要及工作计划简要
督察处一月至九月份工作大要

(专门报告禁的工作,销、种、征在此不谈)

(1948年10月)

甲、成绩:

队部与一科:查获案件约九十五次

查获烟土约五千两

秘书室:(一)阅写文件约六百五十件,其中:

1.对下级行文一百另[零]五件

2.下级对本处的行文约九十五件

3.平等机关来往行文壹百五十件

4.呈文十八件

5.批写护照文件约二百五十张

(二)总务工作,保证了伙食的供给,与一切购置未发生问题,并建立了供养制度。

第二科:(一)印发烟民登记表八百张

(二)与民政厅共同下了命令限期烟民登记

(三)制了一批戒烟丸

(四)印发了民有特货登记证八千张,办法二百张

(五)管理了干部工作,未发生问题

乙、工作困难及缺点:

一、各地分处缺乏干部与稽查人员,使各处工作没有开展起来,因此形成虽有分处设立之名,却无实际成绩可言。

二、所有检查工作的人员多系新来工作,没有工作经验。再加以对工作的研究与考虑性差,对工作方法方式欠缺,被人指出“态度不好”“手续不清”“发生原则错误”等。

三、干部与组织不健全的结果:(一)使分工不能合理负担,以致发生劳逸不均,人浮于事(能力限制)的现象;(二)甚至明知某人不称职,但工作临了头,没办法还得要他做,以致工作发生许多毛病(如一科保管呼光亮,督察队李克彬等);(三)使会议人员流动与缺少,是使制度不能建立与执行,如各科室会议就极少的。处长不在家,一方面弄得有些事情解决迟慢,上下不一气(如退烟与处罚犯等问题),另一方面使事情无人负责,不敢大胆去做(如对某公家商店检查与否的决定半天学习,停止工作问题的规定)

丙、今后工作(参看十月至十二月工作计划)。

督察处工作计划简要

(1948年10—12月)

目前本处的基本特点,是干部不够用,而且大半很弱。组织不建[健]全。因之使查禁工作,不能大大开展,只限于局部的工作,被动的工作,因此,在这两个月中要做到:

(一)配备干部:

1.除由统销处索调外,并由各地动员。

2.注重质量而不注重数量,使人与事互相适合,不致发生人浮于事,劳逸不均现象。

(二)健全组织:

1.本处:秘书室增设秘书一人,第一科增科员二人,会计兼保管一人,文书(记录)一人。二科增加科员一人,督察队设队长一人。文书一人,稽查员三人,队员十人并建立密报网。

2.分处:各县分处,委令县长兼任处长,副处长人选确定之,并下令委任。其专设各分处,督察人员首先设立起来,督察队人员之来源一面由地方动员(通过政府命令),一方面出广告招募之。

(三)建立制度:

1.拟定各级工作细则。

2.拟定各级待遇办法。

3.确定与统销处的工作关系、干部关系。(兼职本处系统工作的,如何待遇,专职的如何待遇)

4.写成督察队服务须知小册,并做[作]为教材讲授。

5.建立各级组织会议制度、回报制度。

6.与本处工作有联系的机关部门,更取得密切联系,求得工作互助。

7.在可能的条件下,秘书室派人出巡一次,以了解下级干部并帮助建立工作。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8—120页。)

安塞县政府请发缉私奖励金呈文

(1948年10月1日)

杨、李专员:

安塞县在9月29日查获一件走私案,系山西临县马茂德等6人代[带]人烟158两3钱8分,全被本县缉收。该事发生的经过是这样的:29日马等赶驴二头、骡子二头住在真市,经人报告形踪可疑。当时即进行检查,未能缉获。事后又有人报告确实消息,随后市政府布民兵三处等待检查(徐家沟、马家沟、小草沟门),一晚上不休息,第二日天不明,果然在真市十□□以外的小草沟门一检便获,现全数交安塞支公司。

他拿的方法很古怪,是条骡子驮四只空油橹[篓],底对底绑着,并把[篓]内的纸弄破,把大烟拍成薄片放在那里面,再拍纸糊好,看起来和新橹[篓]一样。经过三次的检查,最后探条把油橹[篓]扎破才发现了。

此事的成功应归报案人和检查员,这样成绩显著者应当奖励(价值一万万左右农洋)。奖励的好处是能提高群众继续的报告,公家可增加收入,并可消灭走私的坏习惯。如不奖励,报告人的积极性不高,他会说:“报告不报告不丁[顶]事,再没收的多亦没有自己的相干,而是白白的惹了人。”他以后知道便[不]报告我,便不能消灭奸商在内地的捣乱。据上述的原因,施行现金奖励对咱大公家是有益而无损,恳请照察批谕是本。

此致

敬礼!

许福财 朱佃先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冀热察解放区的戒烟问题

(1948年11月3日)

戒烟问题。必须坚持感化教育为主,集中管理为辅的原则。依靠群众,开展规劝感化运动,反对抓捕、扣押、打骂等恶劣作风。要热情相待,严格管理,集中戒烟。必须组织生产,进行教育。夫妇共同吸食者,应同时戒除。对于自戒者,必须进行调验,不能放松。县区戒烟所之设置,以收容村干无法掌握之烟民为限。每所临时半脱产干部,每所平均不超过3个人。各县须设置戒烟所数目。围场与察北各县,原则上每区平均一个,热西其他县份平均两个区一个,冀察根据实际须【需】要设置、由各县拟具计划,连同戒烟经费预算,报行署批准。

(《张孟旭在生产会议与银行会议上的结论报告》,载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河北省档案馆编:《冀热察解放区》,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391页。)

郑州市公安局第1号布告(摘要)

(1948年11月12日)

严禁一切扰乱社会秩序的偷盗、拐骗、捣乱金融、聚众赌博、吸食贩卖毒品和破坏公共建筑的不正当行为;蒋军遣散之物品,自动交出者奖,隐匿不报者罚。

[公安部公安史资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公安史资料》(1990年第四辑)(总第十八辑),内部资料,京版内刊准印证21260 900260,第62—63页。]

华北区毒品缉私提奖暂行办法(节录)

(1948年11月25日,华北禁烟督察总局起草)

一、所称毒品系指烟土、白面、料子及制造毒品之原料等。

二、所称“私”,系指私种、私存、私买、私卖、私吸等。

三、凡私种烟土者,在解放区一律严禁,违者全部没收,并处以徒刑或罚金。

四、凡私存烟土者,在解放区一律没收,并予以适当处分。在新解放区者由政府布告悉数交公,并予以一定代价,否则查获后全部没收。

五、凡私买私卖者,不论在新老解放区,不论是机关、部队公私人员查获后一律没收,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六、凡私吸毒品,在解放区者除勒令戒绝外,并予以适当处分;在有历史习惯、瘾民最多之地区,政府应进行登记,管理教育,结合生产运动进行戒烟改造等工作;在新解放区,政府布告禁止吸食,登记烟民,进行必要的管理教育改造等工作。

七、缉私工作除各级禁烟局、公安局、民政部门、专管机关外,所有党政、军、民都有告发检举之权利和义务,有组织的缉私队、缉私组和缉私人员有查获拘捕之权,处理缉私之案件属于禁烟局及区级以上政府。

(原件藏河南省档案馆,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84—285页。)

界首市民主政府对本市公安工作的意见

(1948年12月)

1.加强政治侦察,宣布国民党、三青团、特务为非法组织。

2.对封建迷信采取瓦解方针,造谣破坏者以扰乱社会治安惩之。

3.对逃亡地主经营工商业者给予保护,单纯避难者劝其回家,向政府悔过,向群众低头,遵行政府法令;仍阴谋破坏、恶极卓著,群众要求严办者,则逮捕送当地政府处理。

4.对地主武装、土匪武装采取瓦解方针,缴枪悔过,允许自新,带枪立功,罪大恶极,继续作恶之首严办,胁从盲目者宽大。

5.对毒犯采取教育改造方针,实行群众性禁毒,家庭监督,朋友规劝,群众反对,政府强制,(当)面交获毒品,罚款则为政府收入,交公请示可用于建设救济和社会公益事业方面。

6.对小偷扒手教育感化,寻找职业,宣布小偷黑帮组织取消。

7.对妓女欢迎从良,从事生产,否则经许可登记暂时营业,禁止暗娼,取消皮条行,并宣布为非法组织。

8.整顿市容,改善卫生,维持交通。办理消防社,要求成立警察。

9.禁毒禁赌,提倡正当娱乐。建设娱乐场所。

(界首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界首县志》,附录,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543页。)

热河省政府关于戒烟工作的指示(摘要)

(1948年12月1日)

第一,开展群众性的戒烟运动,号召烟民戒绝嗜好,重新做人,人人劝戒说服,人人监视检举。第二,戒烟与生产、说服与强制相结合,成立戒烟所,把烟民集中起来,强制戒烟。第三,加紧杜绝烟源,毁掉烟具。第四,认真督促检查,赏罚分明。第五,充分利用报纸,广造戒烟舆论与声势。

凡45岁以下的青壮年烟民,一律于1949年4月以前全部戒绝,其余年老病弱的烟民,至迟于次年秋收前全部戒绝,不容拖延与忽视。

(http://www.cyszw.com/cysz/DATA/20_03_01.htm。)

清源 县政府布告

(毒禁字第一号)

(1948年12月11日)

自晋中平川解放后,鸦片毒品在我县横流现象十分严重。公开贩卖与吸食之徒,屡具不穷。这对解放区人民身体健康与财力损失危害极大。兹为肃清鸦片毒品在我县横流与禁绝吸食,政府特布告通知,晓谕商民,严格禁止贩卖与吸食毒品。自布告之日起,如仍有不法之徒,或明或暗倒贩毒品者,经查获后,除将毒品没收外,视犯罪轻重,决予以罚款及刑徒之处分(买方和卖方都给以处分),决不宽贷。

为利于查获毒品,奖励缉私,特规定以没收变价的百分之二十五提为奖励,查获人提百分之二五,报告人提百分之十。如系机关、部队人员提给团体;如系群众,提给个人。特此布告,希我商民一体知照。

此布

县长 刘耀夫
副县长 王大伦
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清徐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清徐县志》,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975页。)

延安市缉私委员会检查八家客栈的工作报告

(1948年12月13日)

本月8日晨检查八家客栈工作报告:

鉴于本市自光复后特货统销,致延安部分客商尤其客栈主要做特货生意,因此有些客栈变成公开买卖特货交易的场所,特别是包庇其走私,一度形成市面特货交易成为公开的秘密。另外,有些客栈,历来在战前一贯是专做特货生意,为其主要营业范围。其次,据最近了解,延属分公司特货停销,私货更为猖獗,黑市价升到七八十万元一两。由于上述情况,本会商定召集有关如缉私大队、保安处、保安分处、税务局、公安局召开会议(当时6日),根据情况要来一次客栈检查,并估计应检查十余家,并应再作进一步的侦查了解工作。

于本月7日,由本会并邀请有关机关会商,并讨论具体检查办法,决定检查8家客栈(如天顺昌等),并决定于明日拂晓对八家客栈同时检查,人员由公安局(干战)23人,缉私队(干战)34人,税务局7人,共干部29名,战士35名,互相配合组成8个检查小组。其应注意的方法与事由税局局长讲,除客栈中之毒品、白洋、赤金及一切违禁物资外,其他一切货物用具丝毫不能缉拿及搞坏……少来武装(一组两条枪),不要造成森严境况,应带介绍文件及缉私证,取得店主同意,并协同逐房检查……最后所查出之毒品等应交店主带至市府取得临时收据。此次在八家客栈中检查出毒品等如下表(表略去,白洋、纸烟、违具等项不录):

复盛民:大烟7.2两、膏子8.3两;天顺昌:大烟26两、膏子19两;新丰栈:大烟6.6两、膏子23.6两;长兴合:膏子121.5两;大兴栈:大烟22两、膏子44.5两;兴隆店:大烟9.2两、膏子93两;万盛德:无;同义永:大烟16.5两、膏子47两。以上八家合计大烟87.5两、膏子356.9两。

根据上表看来,所检查的八家客栈无有落空者,或多或少都做特货生意(万盛德虽无大烟,但有其他违禁货物)。这样一来,对已检查者与未检查者都是一个警告,今后虽难免再做,但他总不敢和从前那样明白张胆的大做。

工作中有以下的几个优点与缺点:

其优点是:事先较有准备……其次是干部负责,手续周到,纪律良好……最后是并未走漏消息,使其出乎意外。

其缺点:错过了时间,应于特货统销中或随停销后即开始检查,可能收获更大。其次,事先还准备不够,如把店主家中未计划在检查的地方内。……另外是没有将可疑之客栈普遍检查,可能脱漏。我们对这次所查区毒品,白洋等处理办法是:……大烟纸烟、膏子、用具全部没收。白洋如确系不作为店内生意资金,不专作倒贩走私,如是其私人财产不加没收或让其兑换,否则亦须没收之。

此次工作及以上报告和处理办法是否有当,请予指示是盼!

延安市缉私委员会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3—174页。)

专署检查葭县工作报告的批答

(力字第53号)

(1948年12月20日)

绥德分区杨、霍专员:

十一月十一日报告阅悉。你们注视了葭县的工作,并进行了初步检查,这种精神是好的。但从报告中还看不出葭县各级干部思想上对该县所犯严重错误(全县十四个区,十三个区违法走私以及双区破坏政策的严重行为等)的认识如何;各地普遍的走私行为是否彻底纠正停止;你们检查的效果和教育作用如何等重要问题。另外看了黑长荣县长的反省报告,他强调主观原因多,对于该县所犯错误的危害性及其个人的思想根源与应负责任等问题缺乏深刻地与明确的分析和认识。由此我们觉得你们对葭县问题的检查和处理尚不够全面和彻底,仍有进一步处理的必要。希望你们再加讨论,深入检查,必须达到搞通思想、教育干部、提高觉悟、改进工作的目的。同时应查清该县各主要领导人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对黑县长的处分意见呈报本府核夺。

此批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杨明轩 刘景范

附: 检查葭县工作报告

(1948年11月11日)

我于九月十四日到达葭县,帮助召开了三级干部会,往返共二十八天,会议共开了十八天,在这个会上检查和发现了葭县领导上在思想作风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良现象,会后又于十月二十七日专门调葭县县长高增汉、县长黑长荣、二科长任祥云三同志来分区进行了思想讨论,今对葭县的一些问题再择报告如下:

分区各县家务,几年来均以葭县雄厚,边区各地亦很有名(已交家庭合计白洋四万九千七百元),加之东靠河畔,来往商人,走私犯法,缉获很多。北接很辽阔的边沿区,推销毒品又很便利,再加自己营业,则资金巨厚,生活丰满,干部中已产生了挡生产为自己解决问题的不良的本位主义思想。

今年葭县领导上有极严重的自由放任和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对上级的指示命令不认真研究执行,对下级不深入检查,表现了极不负责的态度。

义合会议以后,地委专署命令指出:“不论党政军全部家务一律交由大公管理,各负责同志应表现高尚的革命品质,坚强的党性来贯彻执行。不得有私毫埋伏、拍卖,赠送或对革命财产不负责任的浪费等现象……”。葭县呢?既不认真研究,而且仍抱本位主义,并带有欺骗上级的态度,马虎了事,大体上进行了一个商店的交代,为之结束,交待后县级机关压下价值两万元银洋的小公财产计:

县委:大烟五百余两,白洋二百六十元,市布五匹,绸子二十丈,牙膏二十三并(瓶),肥皂十八条等。

县府:小米九石,元宝两个,金子七钱,水银五两,银洋二百多元,市布两匹等。

保安科:实约四千余元的物品,现尚有三千二百元。(当时保安科说只有二千三百元白洋,无论如何要留作外情经费之用)

以上数目大部分是在三级干部会中县上坦白出来的,其中一些还有被区乡干部斗争供出的,除未交大公,也未呈报。我在临返绥前曾召开了政务会,检讨该问题。事先和二科长任祥云谈称:“除此而外,一无所有,并称‘拿党性担保’等”。但这次县长,二科长来分区又坦白出县府尚压大烟三百两,已卖并开支了,视此挤一下说一点的态度,完全是党性不纯的具体表现。尤其二科长任祥云在三级会以前曾调来分区谈过一次,浮皮潦草,关于区乡的谈了一些问题,而县上的一概拒绝不谈,且态度傲慢,也同样拿党性担保等口头缠(禅)掩盖事实,对上级再次的隐瞒和欺骗,实为商人的不良道德。

工作中与上级的指示命令背道而驰,今年党政每个干部二斗米的生产基金,由县上集体以纺织运输、农业、小作坊等业解决油肉等问题。可是县的领导上图利煞 ,怕麻烦,决定把基金分散各区,提出自给的口号。

干部走私犯法的发财思想很浓厚,无所藉口,县上将生产基金分散,县救灾会存一千多两大烟(一部分是斗争果实,一部分是捐募品),未集中统一出卖,而分散边界各区作救灾粮食,县二科拨武工队的(粮)食内有两石米是大烟(二科的一点二石,县府伙食单位的八斗),另外县上将各区出口处划定范围,为避免相互混乱,在区乡干部认为这是合法的,毫无忌惮,一至八月中全县集体和个人普遍违法走私,如:县委专派李珍祥、李思明二人做走私生意〈去冬即开始〉,据说二李当时自信地说保证每月给县委交一百元银洋的任务。曾在该县属城关通镇等区公开卖纸烟,二月被城关区缉获李珍祥一百几十条纸烟,晚上由县委要回。县府将三百两烟交张世忠出卖(家务交清后)赚得白洋六百元,又在蟋镇开一兴茂店,一次即被缉去一百三十两大烟(本店三十两,另一商人一百两),又一次二十两,这是六月以后的事,伙食单位马存礼买了兴茂工厂(县府工厂)几十两大烟,给区干部出卖,用米票交易。保安科由副科长申明堂手上出卖烟土好几十两,县的机关是这样严重,所以区乡也不顾一切的,全县共十四个区即有十三个(神泉区未走私)走私犯法,双建区最严重,区政府公开在院子里晒大烟,往来客商不绝,吃饭数不清人数,睡觉没地方,半年超过伙食二石六斗,区长崔元清拉用救灾粮,作为该区走私资本,自今未还,响石区区委书记张增强,派员武装掩护,假借给县府交缉品名义进行走私,县、区、乡共三十人左右给私人走私(实贪污)。双建区副区长刘世魁,向农民要烟账时用枪威吓妇女(男人逃跑)即拉走价值二十四元的一头耕牛,一只羊,五斗七升盐,共作了十八元就拉走。区干部下乡时谁催得烟款,谁即使用。由于贩卖大烟,经常花弄,干部吸食成瘾者已有八人公开,至于偷摸玩弄者很多,许多干部对洋烟的看法,成为最有益的物品,非常喜欢,县委最后交公时,还留下五两,准备遇病医治。足可证明,所有干部对这个毒品的使用和看法是如何的危险!

以上情形,实属混乱,已丧失群众观点,双建、常梁两区域像官膏局似的,在我们新民主主义社会下,绝对不能允许存在下去,敌人如果要混进来搞我们的鬼,也是很容易,给我们的危害性相当严重,直接侵犯了群众利益,与党和政府有莫大的损害。

发生了警(惊)人的贪污案件,保安科警卫队指导员邬龙,队长刘国华主持下全队集体贪污白洋一千零九十二元共分四次,又刘个人贪污了小米一点八九石,邬龙贪污了小米四斗,并买卖粮票欺骗和敲诈县二科。李珍祥亦贪污不少,已交出金镯子一只,全县贪污人数共二三十人。

禁用白洋曾指示、命令、布告发生很多,各个市镇在群众之间一点作用都没有,可以说全部是银洋市场,除过零碎小物品、流通农币外,如够一元银元的物品,则全使白洋,连机关干部的脑子里,一点禁用白洋的思想都没有,缉私工作更为落后,个别缉获群众的也是自打咀巴,比如古七月初一日一个老乡是军属,给保安科卖麦子二斗付白洋六元,本人又卖了一头小驴价三十元,另外还卖了些粮食等共凑了四十五元白洋,于初三在车会集上,准备换一头大驴,被区府全部没收送县,既未审核家庭情况,保安科又还给人家白洋,该老乡数次追询,黑县长处理,制(置)若往(罔)闻,并声严厉色拒绝谈话,当我去葭县后,该老乡沉痛的说:“公家一面使白洋,一面又没收白洋,亏的只有老百姓。”以后才按牌价予以兑换,保安科除严斥外,并补偿了损失。各生产单位的赌博,均以银洋为单位。

还有一件可以直接危害我们战争胜利,破坏我们政策行为的事情是双区区长赵生仁晚上到敌区一个保长家里,黑天洞地在坑上摸了一个五岁的男小孩,拖上就走,后又将该保长提给了一石米,不分轻重,便马虎放掉,这个保长便变成敌人的忠实信徒了。

造成以上各种最严重的破坏党纪,破坏政策,不执行命令的原因如下:

一、思想领导差,麻木不仁,自由放任。

二、基本上组织观念差与品质不良。

三、县级机关走私,分散生产基金,救灾时允许推销毒品,划定地区销售,二科拨粮食给洋烟,靠近敌区和山西,所以造成了普遍的走私。

四、干部学习差,理论低,觉悟程度不高,没有认识错误的严重性与对党的危害性。比如走私和使用白洋成为合法。

葭县自上而下,存在正气不正,邪气十足的严重现象,如:

一、爱面子、怕丢人;二、不好意思怕惹人;三、怕豆腐纪律;四、怕报复,怕伤害自己利益;五、怕提了意见不顶事;六、怕暴露了自己;七、怕上级不信任;八、自私自利怕群众批评;九、乡土观念,怕调新区工作;十、瞒上瞒下,怕破坏了不良倾向的统一战线。

这些自由主义,违反了政策法令,最直接造成的恶果,对党的信誉有很大损失,真令人十分痛心,双建区的干部拿救命粮,做了走私生意,直到现在还未给到灾民手中(该区还饿死五人)以及区长在敌区拉票行为等,我们拿多少心血,多少物质也收买不回来的。

此外关于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民主不够,尤其表现在经济方面,县委积压的五百两大烟,除两个县长外,其他人不知道,保安科的财务,县长和县长不清楚,二科不知道,下面的干部更不知道。

二、严肃与批评的空气很少,以县委委员之间,互相有意见而不敢大胆批评,足见其他,大家抱得过且过的自由主义态度。

三、关于已发现严重的走私和贪污案件,进行了处理。但县上仍不很迅速坚决,无故推延。

经过这次分区的检讨,黑县长在思想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反省,已认识到自己在领导上犯了错误,害了很多干部,是罪恶。这种打埋伏闹独立为原则性的错误愿受组织所给的任何惩罚。

根据葭县以上严重问题其主要责任由黑长荣同志负责,经研究应给黑长荣记大过一次,并调离县长职务。

分区特别是我个人对葭县的领导的确犯了官僚主义,这样长的时间未发现他们的走私犯法,贪污腐化等现象,主观上以为义合会议时严格的纠正了单位的违法走私问题,今后再不会有这种现象产生。不想葭县竟比从前更厉害了,闹得翻天覆地,混乱不堪,我们当应该深刻的进行检讨,促使今后对整个工作的领导更进一步。关于处理葭县问题,特提供以上意见是否妥当仰祈,鉴核批示为祷。

谨致

敬礼

杨和亭 霍祝三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十二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329页。]

中原局、中原军区关于统一特货管理及禁毒问题的决定(摘要)

(1948年12月26日)

严禁吸食毒品、严禁私自制造贩卖毒品,凡缴获、查获、没收之毒品应统一上交禁烟督察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成立中原区禁烟督察总局,赵东初为总局局长,方坤为副局长,统一负责中原地区毒品的专管和禁毒工作。总局下设豫西、桐柏、江汉、陕南、豫皖苏5个办事处,处长由总局委派,各行政区、分区、县分别设立区局、分局、县局,县局下设稽查队,各该级局长由各级公安局长兼任,队长由公安局指定人员兼任,不另设机构。

[公安部公安史资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公安史资料》(1990年第四辑)(总第十八辑),内部资料,京版内刊准印证21260 900260,第68页。]

中原禁烟督察总局毒品缉私暂行办法(摘要)

(1948年12月27日)

凡机关、部队均有查缉毒品之权,人民均有报告检查毒品之责,但均须交送禁烟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对查获毒品之机关、报告人、查获人分别按毒品折价予以提奖拟定了具体办法。

[公安部公安史资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公安史资料》(1990年第四辑)(总第十八辑),内部资料,京版内刊准印证21260 900260,第68页。]

豫皖苏区太和、界首、亳县、颍上等县收容无业游民工作

(1949年1月)

1949年年初,豫皖苏区太和、界首、亳县、颍上等县公安机关配合民政部门开办4个劳教场所,收容无业游民1 900余人。收容对象为:(一)小偷、扒手连续3年以上者;(二)以卖淫为生,连续3年而至今未改者;(三)无正当职业,以欺骗勒索为生之地痞流氓;(四)制贩毒品为业及吸食毒品至今未改者;(五)乞丐及无正当职业的赌徒至今未改者。先是进行调查,而后统一收容,集中劳动教育,改造一批即释放一批。

[公安部公安史资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公安史资料》(1990年第四辑)(总第十八辑),内部资料,京版内刊准印证21260 900260,第73页。]

华北税务总局对没收品处理之规定 (节录)

(1949年1月)

一、华北各级税务局所(出入口局所在内)对没收品之处理,除另有规定者外,悉依本规定办理。

二、没收品之处理权限,属于华北税务总局,区(市)局在总局授权下,得为处理没收品之决定,其他各级税务局所,不论内地局与口境局,均不得擅自处理。不系按照本规定第五条之决定,或经总局区局授权分县局处理之没收品,而按照上级局指示范围办理者,不在此限。

三、已确定之没收品,税务所应将没收品分别种类及数量,按旬(路远者由县局酌定)封包,连同没收品报查联填表解送县局,县局以上各级局,按月逐级上解,对大批笨重的没收品(棉、粮、铜、铁及液体物料等)应暂存县局,先作请示,依照区局指示或决定处理之。

四、特别重大(系指数量巨大,价值巨大,或人犯牵涉重大者而言)案件之没收品,即时专案解上。

五、各级税务局所对已确定之没收品,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7略)

8.毒品一律逐级上解,汇送总局转交禁毒机关,作价提奖。凡伪制或质不纯,无法判明真假的毒品,一律不先提奖。

(9—15略)

六、没收品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整理,区局得有计划的委托商店代售,或有时间性的组织拍卖所举行拍卖,价格在不低于市价百分之八十内,区局核定之。归商店代售者,提给百分之十的手续费。

七、没收品变价,一律不准欠账,除归还垫付奖金及各项开支(包装运费、拍卖开支等)外,其余全部解送金库,专列科目,逐级报解,并附送没收品变价逐月统计表备查。

八、各级税务干部不得贱价买卖没收品,违者以贪污论处。

九、关于接管前由工商部门之没收物品,除依造[照]华北人民政府财税字第2号决定第三项办理接收外,应将一九四八年没收品作一次彻底清理。各级局所现存的没收品,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各项规定办理外,区局应在全年总结中专项报告。

十、本规定自通令之日实行。

[华北税务总局:《税工研究》第2期,1949年1月16日,转引自河北省档案局、山西省档案馆、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税务局编:《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三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99—301页。]

陕甘宁晋绥边区政府西北军区司令部
关于加强缉私工作及颁发修正缉私规章的指示

(产字第19号)

(1949年1月10日)

各专员、县(市)长、分区司令员并各级缉私委员会:

边区缉私工作在过去一年中由于加强领导与成立缉私组织,在贯彻禁令、阻遏走私气焰以及查获违禁品等方面获得了若干成绩。但缉私工作本身,尚有不少缺点,主要表现在有不少缉私分会,放弃领导,有名无实,有的甚至发生乱收乱用,不解不报等无政府无纪律状态。造成这种现象的主因,是各级政府及领导机关对这一工作仍不够重视,放松了对缉私工作的领导所致。

为保证禁令彻底执行,除修正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缉私规章随文颁发外,对于今后缉私工作特指示如下:

(一)各地政府及领导机关首应认识加强缉私工作是贯彻禁令有力支援战争胜利的重要工作之一。必须有足够的认识,作为本身日常工作的一个部分,经常注意领导检查缉私工作并对所属干部及缉私人员进行教育。

(二)各机关的负责同志,对于本部的生产人员应经常抓紧教育,绝对禁止违法走私。为贯彻此项决定,特授权缉私队,如发现情况有随时检查公营商店(之权)。倘经查获,除将违禁品没收、商店封闭、经手人送政府依法惩办外,该部门主管人亦应受到处分。

(三)为加强各地缉私工作,凡未成立缉私队的分区须迅速依据当地情况成立一定数量的缉私队,并由专署和分区司令部负责发给枪弹武器。缉私队成立后可按绥德分区的办法,由缉私分会委托税务分局领导,缉私人员待遇按地方部队标准发给,由税务分局统一向财政厅造决算报销,已成立缉私队者,必须加强缉私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其执法守法,领导方面对于缉私人员的赏罚必须严明,违法失职者须受处分;著有成绩者应予奖励。缉私人员在原则上不给缉私奖金,但成绩优良者可由缉私分会提出意见,呈请缉私总会审核批发工作奖金。

(四)查缉物品除一般的依条例处理外,对于贫苦群众及军公(工)烈属如因没收一[以]致不能回家者,可由当地县(市)政府证明,酌发路费(此项须按月转分区财委会向财厅报销),但屡犯者不应照顾。

(五)为了纠正已往缉私工作上存在的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各缉私分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工作报告制度与没收品的报解制度。

第一,分区缉私委员会,须按月汇制缉私情况简报及报告表一次(两份),按季作综合性的工作报告一次,呈报边区缉私总会。四八年度的缉私总结,应于二月底前作出报告,呈缉私总会,以便呈报西北局和政府。

第二,各县没收品(指毒品、敌币、银洋、赤金)必须按月解交缉私分会,除延属、三边、绥德分区按期(多者每月一次、少者两月一次)直接解送延安总会外,其余分区一律解交分区贸易公司,但解交公司后须按月将贸易公司收据寄来总会,以凭换取正式收据。

(六)凡群众协助缉私者一律依照缉私提奖规定发奖。领发办法规定为:奖金一律由税务机关在税收中先行垫支,发给前须先经县的贸易支公司(或分公司)评定成色价格,并取得公司的证明信后方可发给。奖金的报销办法,则由各地的税务机关按月造出决算(附领据及证名[明]信)向财政厅报销。

以上各项希各地缉私分会及军政税务贸易机关切实研究执行为要!

(附陕甘宁晋绥边区缉私规章一份)

边区政府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杨明轩 刘景范
军区司令员 贺 龙 副司令员 王维舟
政治委员 习仲勋

附: 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缉私规章

第一条 为加强违禁品(包括毒品、敌币、银洋、赤金与货物税条例规定禁止进出口之货物)及漏税货物缉私之工作,并统一缉私职权、贯彻政令而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陕甘宁晋绥边区(以下简称边区)缉私事宜,悉依本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第三条 凡边区缉私事宜,由边区缉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所属之缉私队、税务稽查人员统一办理,各地贸易公司、银行均有协助查缉之责,除经缉委会委托之机关外,不论任何机关或个人一概不得进行缉私。

第四条 边区缉委会授命各分区缉私委员会组织各该分区之缉私队,办理各该分区缉私事宜,其组织与领导关系规定如左(下):

(一)缉私队由分区缉委会按照规定名额编制,并选派队长及政治指导员,呈请边区缉委会备案。

(二)缉私队在分区缉委会领导下执行任务,其日常业务指导、工作布置及生活管理得由缉委会委托税务分局统一管理之,生活管理应依军事原则管理之。

第五条 缉私职权划分如左:

(一)缉私队以查缉毒品、敌币、银洋、赤金为主,税务机关稽查人员以查缉禁止进出口物资及漏税货物为主,但同时应兼顾双方协同进行。

(二)受缉委会、税局委托之缉私机关及缉私队或个人,有缉私权而无处理权。

第六条 缉私范围及没收品处理按下列规定:

(一)凡查获之毒品及敌币一律没收。

(二)银洋、赤金及元宝准许民间保存,金银质首饰准许佩带。如变卖者,须到银行按牌价售出,凡因转移而携带者,须取得区级以上政府或银行之证名[明]文件后始得通行,否则一律没收。

(三)凡查获禁止进出口货物及应税货物之走私案件,悉依货物税条例规定办理之。

(四)凡私贩枪弹及其他军火者,除将该项货品没收外,人送司法机关依法究办。

(五)凡缉获之毒品、敌币、银洋、赤金,应交由缉委会或委托之机关按本规章处理之;缉获禁止进出口物资及漏税货物,人货须送当地税务机关处理之。

(六)凡缉私机关宣布没收毒品、敌币、银洋、赤金时,须随时割给边区缉委会制发之没收证;属禁止进口货物者须割给财政厅制发之没收证。

第七条 缉私人员行使职务时应注意左(下)列事项:

(一)缉私人员进行检查时须携带边区缉委会制发之缉私证,缉私时应出示缉私证。无缉私证者无权缉私,违者法办。

(二)对走私人员不得任意捆绑、打骂(使用暴力抗拒者例外),否则,受害人有权告发。

(三)缉私人员只能在道途、河口、关卡等地进行检查,对于民房、商店必须进行检查时,须商请当地政府协同进行。

第八条 缉私队与政府之关系规定如左(下):

(一)缉私队所到地区行使职务时须通知当地政府,遇有重大案件当地政府得协同办理;当地如突然发生敌探奸细破坏事件,地方政府须缉私队检举缉拿时,缉私队须尽力协助办理之。

(二)分区缉私队如因特殊情况须往其他分区进行职务时须通知该分区政府,方可进行。

第九条 缉私提奖及奖金分配办法如左(下):

甲、奖金

(一)因报告而查获之毒品、银洋、赤金、敌币,以该案总值百分之十作为奖金。

(二)因报告而查获之违禁货物,以该案罚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奖金。

(三)因报告而查获之漏税货物,以该案罚款总额百分之三十作为奖金。

(四)因报告而查获之漏税货物,如只补税未罚款者,税务机关对于报告人可酌情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奖金由此项补税款内拨给。

乙、奖金分配

(一)协助缉私人员归案者,奖该案奖金额一半,其余半数归公。

(二)报告缉私人员并协助归案者,可得该案奖金三分之二,余三分之一归公。

(三)凡将走私人员及物资一齐送交缉私队或税务机关者,奖本案奖金全部。

(四)缉私队查获之案件无奖金。

第十条 缉私人员之工作奖惩依边区税务人员奖惩办法办理之。

第十一条 本规章在晋绥区如尚有未尽事宜时,晋绥行署及军区司令部可在不与本规章抵触之原则下另制定单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民国三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边府颁发之缉私办法及民国三十六年颁行之税务规章即行作废。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第75—78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禁烟令(摘要)

(1949年1月)

各级政府以移风易俗、改造社会精神清除毒品,在烟民集中地区成立戒烟所,限期戒除;严厉打击种、制、贩毒分子,堵塞毒源。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编:《内蒙古自治区志·公安志》(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92—793页。]

延属专署关于加强在群众中宣传禁烟的通知

(1949年3月7日)

各县长:

查关于“今年官种大烟”的谣言,流传甚速,遍及各地,有的说:“因两年来的胡祸骚害,为了迅速恢复起见,政府今年官放种大烟一年。”有的说:“只许偏僻县份,如子长、安塞、志丹等地种”,“米脂等县,已准备好了烟子,不久发放群众”,“已有一石烟籽由山西运到绥德”。李家渠有人说:“延安县已把烟籽驮到县府了”等慌[谎]谬。故部分二流子、流氓趁风扬场,兴高采烈,不但坐等待种,且到处乱传,俾部分务实群众犹豫不定,要想将好地种了庄稼,又怕失去种烟机会,留下地专等种烟,又恐政府不准,失去农时,还有的把川水地留好,只等种烟,甚至有些干部,也被此种谣传所蒙蔽,痴[迟]疑不即揭穿制止。因此,若不立即予以揭穿,继续蔓延下去,不少群众必然将农业生产的资料、精力集中在种烟上,甚至致其他农作物不种,将全年生产希望完全寄托在种大烟上,势必影响四九年“生产长一寸”的任务,各级政府及每个工作人员,应随时随地向群众宣传此项禁令,广泛宣传揭露坏人的造谣,应具体深入偏僻山村检查,若发现烟苗,必须彻底全部铲除,务实[使]农民予以讲清道理。个别顽抗,坚持偷种者,应依法惩处,以儆效尤。能否彻底禁绝种烟,是考核你们对生产领导态度的标准之一,特此通知。

李景林 杨彩霦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严禁种烟吸烟的通令

(通字第19号)

(1949年3月19日)

各级政府:

正当广泛的春耕运动即将普遍热烈展开之际,近据各地反映,在一些地区有少数不法之徒,企图偷种大烟并散布谣言,惑乱人心,对于生产影响至大,兹特重申前令:凡我边区,不论何地,一律禁种大烟。望我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区、乡政府和干部必须深入农村,广为宣传严格检查,如发现偷种大烟者立即铲除,改种庄稼,倘有坚持顽抗者,依法惩处。再查边区部分地区的人民尚有不少吸食鸦片者,而我各级政府近年来对于此项工作重视十分不够,务希深加检讨,结合当前的生产运动,严厉禁止吸食大烟,并发动群众监督所有吸烟懒惰的二流子参加生产,逐渐达到彻底改造他们的目的。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代主席 刘景范
副主席 杨明轩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十三辑),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141页。]

延属专署关于严禁种植吸食大烟的通知

(新通字第112号)

(1949年3月25日)

各县长:

一、为严禁种大烟及吸食鸦片,边区历来有多次禁令在案,本署三月七日也有通知,最近边府又有通令,尚不知你们此工作如何布置及进行,希各县、区乡政府和干部必须深入农村具体检查广为宣传,特别在过去贯种大烟偏僻地区要发动群众具体讨论,订出禁烟办法。如有发现偷种大烟者,立即铲除,改种庄稼,倘有坚持顽抗者,应以法惩之。

二、正当春耕运动即将普遍展开之际,近据有些地区反映,尚有部分地区发现赌博(如安塞、延安、延川等地),而各级政府对此工作不够重视,务希深加检讨注意,配合动员春耕,严格禁止招谣[摇]聚赌及吸食大烟,并发动群众监督所有吸食大烟、赌博懒惰的二流子参加生产,若有顽固不改的二流子可以执行强制其生产,以使其逐渐改造,希各县经常抓紧检查,并即将此检查材料报告为要,特此通知!

李景林 杨彩霦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页。)

三边分区地委专署关于严厉禁种大烟的通知

(1949年3月28日)

各县县委、县长:

西北局指示:最近在葭县、绥德等地,因农民贪图小利,偷种大烟,有些地方已很普遍,因之耕地面积缩小,减少粮产量,势必对恢复边区生产及支援前线有极大影响,各地应即派人分赴各乡公开讲明,严厉禁止并切实检查。如有已下种的,严令铲净,即时播耘各种谷物,如有对这工作疏忽,除惩办种户外,对区乡党政负责干部亦给予应□处分,各县委县府应坚决执行为盼。

三边分区地委、专署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

开封市公安局关于查获烟毒提奖办法(摘要)

(1949年4月)

民众报告,经公安局查获者,提奖金之60%发给报告人;亲自抓获的付奖金之全部,以鼓励群众禁烟禁毒。

[开封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开封市志》(第五册),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张家口市崇礼县政府毒品限期收买办法(摘要)

(1949年4月)

不论民间或公务人员所存毒品,限期于5月底前在县政府登记收买,过期没收毒品并严加惩处。

(崇礼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崇礼县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版,第489页。)

仪征县禁毒令

(1949年4月16日)

凡在本县境内如再发现贩卖白面者,除白面没收外,贩卖者应送本府法办,发现贩卖鸦片者,除鸦片没收外,贩卖者由各区政府酌情处理。各地之鸦片烟馆即时饬令停开,劝其转入其他正当营业。烟民应向政府登记,暂时改吃代替品,限期根绝。

代县长 周元林
1949年4月16日

(扬州新闻网:《扬州晚报》2012年11月20日。)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

(1949年5月12日)

各级政府:

本府于3月19日曾通令各地严禁种植大烟,并责令各县、区、乡政府深入农村,广为宣传,严格检查,倘有发现,立即铲除。但近据反映,黄龙、关中、延属、陇东某些地区,如富县大升号、黑水寺区、关中槐树左、双龙镇的山沟中,仍有少数不法之徒偷种烟苗,而各地政府亦未认真加以严格检查,彻底根绝。这种对上级指示不严肃的态度是错误的。为此,特再重申前令,凡我边区各地,一律禁种大烟,各县、区、乡下令必须结合生产运动,深入农村宣传检查,在已发现烟苗地区,县政府立即派得力干部带警卫队前往坚决铲除,改种庄稼,倘有坚持顽抗者,依法严惩。务希各地抓紧时机在小满以前可补种秋田的期间,严肃执行,倘以后各县发现烟苗长大,该县县长应负完全责任。查铲情形随时报告。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代主席 刘景范
副主席 杨明轩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第78页。]

志丹县关于发现大烟苗的报告

(1949年5月17日)

曹、李、崔主任:

我县于本月九日召开区长区书会议传达二全会决议与检查生产时(生产情况另有报告),据各区反映并发现大烟苗二十块,计三区十六块,一区一块,五区三块,此事多发现于偏僻的稍沟旷野,素[数]日不多去人的小沟里,每块多到二亩少至五分,但发现后多半未找到种户,经考查有的地无主户,有的虽有主户,但主人距之甚远亦不承认,经发现后除已此下种庄稼多未发苗,并有许多庄稼收待下种,使生产已受到影响,为此粮价每斗小米由古四月十六日集三十五万元于二十日猛涨为四十二万元,群众情绪有些不安,此事我们除宣传群众节约外,并动员干种,以农谚“有一日下饱的雨,没一日种上的庄稼”口号动员群众,上述两事,就此简告。致

敬礼!

王海清 刘世全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页。)

偃师县人民民主政府关于种植鸦片处理指示

(1949年6月7日)

奉专署财粮字第××号指示,在奉河南省人民政治指示内开:“我区少数新开辟地区,由于群众受敌特一时诱惑,见于一时之利而有不少种植。也有部分地区因禁烟工作未能很好检查,部分刁滑分子暗中种植,流毒民间,遗害人民,为达到禁绝的目的,决定由禁烟局统一管理,对外出口坚决禁止。”对收益之鸦片处理,特作以下规定:

一、了解种植亩数,按地实际情况分成三等或五等,估计其收获量,按成数交纳烟苗罚金。在这次惩罚中,注意收集种植面积和收获量材料,打下第二步收购基础。

二、罚金成数一律定为一种,即按总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十课罚。

三、为了鼓励群众检举、告密,定出奖惩办法,经报告并查获属实,一般的可酌情提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其隐匿不报者,经查获后除没收其隐匿部分外,酌情科一定罚金。等因奉此,除遵照执行外,本府特根据指示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如下几项补充规定:

(一)是(事)先发动群众自报亩数及收获量,然后经政府调查属实,按规定科罚后并由政府给予全部收购。

(二)明确告清群众,隐匿不报是非法的,如若查出定以严重处分,村干部也应负责。

(三)收购价钱(包括课罚及奖励在内),每两统(桶)按两千元计算。

(四)收时要有卖户打卖条,连同烟土收起后一并交县予以收购。

以上希切实遵照执行为要。

此致

各区区长

县长 巨和勤
中华民国38年6月7日

(偃师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偃师县志》,附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963页。)

武汉市警备司令部、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布告

(联字第1号)

(1949年6月8日)

查鸦片毒物,创害我国,已百有余年,及至国民党反动政府统治时期,其祸尤烈。禁烟其名,专利其实。致使毒品充斥社会,人民遭害甚巨。我人民政府及人民解放军对鸦片之为害,素表深恶痛绝,凡我解放地区,概采取严峻之禁绝烟毒方针,务求根除此祸。武汉三镇为蒋匪帮统治多年,贩运与吸食毒物者固多,聚众赌博者亦多。当此解放之初,甫行新政之际,特颁布禁令如下:

一、一切藉贩卖鸦片牟利者,如再以此干犯禁令,一经查获,定处以极刑。

二、凡出卖毒品之烟馆,如鸦片白面吗啡红丸等类,一律严加取缔,改营其他正当营业,违者决从严惩处。

三、凡吸食毒品者,应立即自行戒除,或向公安局备案,定期戒除,否则本部局决以违法论处。

四、赌场一概取缔,今后查获赌场赌博者,均分别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以上规定,自布告之日起,除饬军警严行查缉外,仰各界人民辗转相告,恪遵勿违!

此布。

司令员 萧劲光
兼政治委员 谭 政
第二副司令员兼公安局长 朱滌新
副司令员 倪志亮
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 唐天际
副主任 钱亦民
副局长 徐启文 侯 政

(《武汉政报》二期,转引自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城市的接管与社会改造·湖北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124页。)

子长县政府关于发现违法偷种大烟的呈文

(1949年6月14日)

曹、李、崔主任:

谨将本县察觉并发现群众中有违法偷种大烟情事,现将事实状况与处理经过谨呈于下:

曾奉边府(原)专署文示禁令有次,均经过政务会议的详尽研讨,并于三月九日的区书区长动员春耕会议中讨论布置,同时在春耕开始以来给各区亦有过多次的指示但总未能求得禁绝,甚至于个别干部还在包庇,例有三区二乡赵家塬赵思善是乡支部干事还种二年,赵恩善种了三年,平时对支前负担等大小义服素不习参加,不生产,此次经查出后各罚苦役半月,还有二户是今年开始种的,该村四户共种不到一亩,二区一乡张生祥亦种了三年,同样是个二流子,在此三年内更不参加生产,以此为之专业,经告发后暂行关押,尤其一区经多次指示与各种干部会议的严禁动员,总不见效,二乡乡长乔光民**乡府在地张家渠子再次追查他说保证没有这回事,经此次本府四科张科长下区动员抢种时,亲自深入各农村中细密追查后才得出现。乔乡长这种包庇现象备予以严历(厉)批评,一乡白杨树渠村就种有七亩半,将种的最多并连年犯的一户,当召村民会议作了斗争,教育后全部换季翻,还有四六乡至**全区只出现了七十余户种约三十亩,全部基本上铲除补种了秋田,可是亦有一区四乡杜家沟村经过春耕宣传动员后即早日发动全部翻掉。

关于这个问题的产生,总之在我们领导上还不够深入,干部的思想教育还未能贯彻,尤其区乡干部更加麻痹,对指示不研究,对责任表现疏忽大意,应付态度,这都值得我们今天进行检讨与警惕主视由。

特此专呈

敬礼!

王治国 郭志清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8页。)

蚌埠市公安局管理旅店行栈暂行规则(摘要)

(1949年6月15日)

不得吸食贩卖鸦片或一切毒品,不得贩卖携带违禁物品,违反《规则》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中共安徽省委党史研究室编:《城市的接管与社会改造·安徽卷》,安徽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陕北行署关于铲除大烟的命令

(1949年6月18日)

各专员、县(市)长:

查严禁种植大烟事,边府已迭有命令,但近据延长、志丹两县报告,发现了不少烟苗。延长一、二、三区某些干部如赵思善及赵恩善、张生祥等竟连种两三年。该县今年发现后已予严格处分,是完全应该的。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由于没有搞通干部思想,深入发动群众,这是值得我们警惕的。各级政府应再度教育干部,使之了解种植大烟对于边区人民的危害,说明干部自己种植大烟更是违犯法令和政纪的。先搞通干部思想,然后抽调人力分去各区配合生产,发动群众彻底查禁。对于所发现的烟苗,不论是何人所种,均须一律坚决铲除。对于违法私种大烟和私情包庇的干部,还应分别情节予以纪律处分。为了执行查禁任务,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民兵若干协助。令到之后,希即认真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报告本署是要。

此令!

主任 曹力如
副主任 李景林 崔田夫

附:

曹、李、崔主任:

关于今年农村偷种大烟问题,我们除命令各区几次严禁外并在每次布置或检查生产的区长联席会均有面示,在五月十号初步生产检查会时曾发现各区烟苗十六块(当时即反映专署并特令各区严查),但于本月九日由三区返县的组织部长,来积山同志汇报仅三区即发现有二十二块之多,并普及各乡(除五乡外)如三乡六块约二亩,半四乡七块约壹亩半,二乡三块约半亩,一乡六块约三亩多,特别清□树坪有一块已长至人余高,上述烟苗多种于深山稍沟经常不去人或少去人的地方,有的已查明种户,但还有些找不到主子,这些烟犯目前还均未处理,只将烟苗铲锄,我们发觉后即于当日将已发现的情况反映各区,再次命令各区工作组及区乡干部应切实深入各地清查,并规定将已发现种烟户的屡犯及个别包庇或暗中勾结的干部给以法办外,并抽出大队部演进花和警卫队长刘彦臣两同志专门去三区巡查,必要时再配合民兵分成小组,利用积极份[分子]或好的党员访查铲锄,只于收效或发现更多的烟苗情况待后再报告,现只作个情况反映请示。致

敬礼!

王海清 刘世毛
6目11日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162页。)

鄜县禁除罂禾工作初步情形报告

(1949年6月20日)

兹将严格对铲除特苗工作进行程度报告如下:

一、如何禁除特苗工作:

1.布置情况——我们自今年元月十二日第一次县区乡三级干部大会上已作了布置特声明,今年不能种植大烟,又接延属专署三月七日的一〇八号通知,为揭穿今年种大烟的谣言,因此,我们又遵照边府三月十九曰19号通令,“为严禁种吸大烟”边府来通知通令一件,专署来通知,通令三件达五件之指示,我们依此又在三月二十日的县区乡三级干部会上仍作了再次的具体布置,切实进行了讨论,各区负责同志在该会上作了关于今年禁植大烟的法令,现谈出三点如下:

①今年不能让群众再种大烟。②如去年有种下的冬苗立即予以铲除改种庄稼。③各区长返区后应进一步了解切实清查都向大会上作了据卯,坚决执行保证从上面新来令件,我们依据实情都向各区下了禁令,和这次下乡同志的一项专门任务。

2.宣传大烟的危害——大烟是害人的一种毒品,人食而后伤人身体家庭,本人吃上了烟瘾,骨瘦如柴,不像人形,坐吃山空,不能去劳动,个人二流子名声有私人比超不一等,利用民间的歌谣和各地吃大烟的证明,配合在五个乡村的村政村民会上作了大量的宣传。

3.从事组织生产——一九四九年是以往任何一年的大丰产运动,根据各区之生产情况今年要达成组织超百分之三十五的男劳力参加变工,除此而外,各自在春耕夏耘都要督导他们去按季节生产部行,二流子好吃懒做,溜乡窜村,我们都要给他按其实际情况定下生产计划,一则可以改造他的二流子习气,二则可以防止他入山偷种大烟的坏处,因此组织变工也是发展生产禁种大烟一举两得的事宜。

二、禁除中所发现于(与)解决了些什么问题:

发现的问题:

1.什么人食种大烟由于该县的地区广阔和住居各地大的复杂是主要原因之一,新属食种大烟的有五种:①个别思想落后的村会长干部。②是生产好吃懒做的二流子。③有些不愿工作逃避兵役的仆子或逃兵怕归队服役潜伏后山无事,以种大烟维持现状。④退伍军人其中违法专种大烟的仆子亦是不少。⑤外县不良仆子窃机潜伏我县偷种,企图谋得发大财。

例如:黑水寺——胡家坡,村基干自卫军班长在村的后沟里种了二分,耕作细致,义红花开茂约有三尺高长,二乡新庄子村会长李红义,种了一亩,甘泉县付村川四通五增跑到我道德区五乡八张坡来种大烟,以上不法之徒均属事实。

2.种的地区——主要是潜种于稍山僻野之地,如:牛武区一、二乡屈家渠民子村查出十七亩三分,大申号区一五乡发现六分,道德区四五乡的前后高坡、五花之庄、水泉岭、八张孤、江家川、韦家河等地查出十七亩一分,黑水寺区一二三五六乡的娘娘庙沟、大小东沟、念沟、大麦稻沟、石渣子河、小河子的屈家沟、南沟门、南合查出了四十一亩六分,张村驷区的三四五乡的芦村沟、应子沟、申家河、五家沟、化树沟魏子坪、川心沟、庙湾沟、南窠沟、驷城内南城墙圈子还种了百十棵等,查出八十五亩九分五厘。寺仙区四五乡罗洪源上下秋儿塬五寸子塬、查家塬、贾曲河赤水河家沟查了五十亩八分五厘(种烟多的犯户不超过八亩少的不下十余棵)。以上靠山的五个区十四个乡计查出1 084亩。

解决的问题:

1.怎样去发动群众共同铲除?我们自春耕开始,对于铲除特苗工作是上半年的经常任务,要查好须走群众路线,如牛武区四乡李家塬第一次未查出烟苗,召经后应,首先召开了群众会议把道理讲清,大烟是危害人的,有种政府要彻底剿清,一苗缺光,结果群众就自动带上去查出来,如一乡西渠村群众发动起来之后,白双定,自己奋勇上山查出二分,因此在群众会上宣传,侧正面的调查去深入到老山里住有人户便宜宣传解释,今年要严格铲除特苗,于是群众听通了便把自己偷种的个人找来交给公家,说:我种的已拔了,证明了发动群众启发力量是禁查大烟的功效成绩。

2.干部思想的模糊:有不少干部思想的麻痹,对禁查大烟工作的消极包庇,光看干部自己本身从事种不少,如牛武一乡村会长杨青山、自卫军排长赵志明二人种了二分多,以及区的赵作贵、李明茂等人的违法,其职大者自卫军排长,小者村会长,这些干部都是意志薄弱,思想落后的仆子,据按实情有受处罚,群众大会讲话批评撤职等处分。

由去年大申严禁查特苗的经验,区长吴彦明自己不执行禁除大烟及而私种者通同作弊,亲身到地去割,被我组织科长抓定后经县委县府给其撤职关押教育外,还着他随从担架工作,以教育他的思想,今年虽未发现相此(似)之事,但像黑水寺牛武、张村驷深深体验了个别村级干部是发现有包庇现象,张村驷九乡深家河*村长将我查烟警卫队一班长杜生云同志故意引在跌峭上失足落水,牛武区证明一二次村干部领上去是应付差事也未发现,经我们研究其思想一则怕种烟之徒,二则看到长的茂盛舍不得拔掉,除受严重批评外,指出了还都不正确之现象。

三、干部对此工作的重视:

自六月十二日的三级干部会布置之后,迄今数日功效有限于此,我们在古历四月二十四日派县大队副郝耀明同志率警卫队十余人,由县城出发西起道德区照八寺、八张、大东沟、念沟、大麦穗沟、古渣子河、区子发川口沟、罗圈形长、三百路之多坬19天的工作查出了三个区144.05亩,对各区乡由当地干部民兵群众密切联系配合,具体分工入山搜查,道德四乡长对此工作积极吃苦代领查出八亩之多。牛武区长白世启同志对此工作颇有认真,在区府曾提过了三次的,组织民兵集中力量下乡查禁,并在阳历6月7日区政务会上明确讨论布置了此次下乡查除特苗工作的部署,因之他身随干部民兵二十八人,循环分头禁查,白天去查晚间按时间集合汇报各总结每天工作经验,这七天的工作过程,他们走过了八十多个大小山沟大小查出四十余块折算十亩之多。

他在查除的方法上:①是先进行了周密的调查,侧面(重)下面。②召开群众会宣传禁查特苗意义。③推测估计山形的地区搜查。④以怀疑种植特苗的僻野山川群众胃(伪)诈威胁,在这次工作中发现有不少的积极干部为彻底搞清特苗表示自己的工作认真。

关于查出特苗处理的情况:

凡经过查出找出种烟人来,都给了处理,按其中的次数亩数主犯诱犯分别处理之,有下面几点:

1.在群众大会上讲话承认自己的错误。

2.经过群众大会、由大家民主讨论,罚苦工半月至一月。

3.给其严格批评与本人据郎(具结)保证不再种烟。

4.如牛武二乡刘三祯种下七块,折一亩,经区府了解他种有烟,再三解释硬不承认,这次查出后群众担心丢人,于此糊了二尺五寸高帽子锣鼓喧天,现随民112犯在牛武街十七日群众会上讲话游街一次并处其苦役一月,总之,依据实际情形作了解决。

四、对临县个别违法群众的建议:

禁查中发现有外县混进来的如甘泉四区展风义到我牛武区二乡安子畔村种植大烟三分多,甘泉四区一乡付寸群众王增晤于四月二十七日来我县道德区五乡八张坬偷种大烟被我们抓定,身背烟籽一碗,挖铁一把,具体证明了他们对此项工作教育群众工作的不够,除当即公函他县并押送外,并申请上级机关给其该县予以严格的纠正特此建议。

五、麦收夏耘禁绝婴(罂)禾三件任务是目前最中心的工作:

1.怎样配合进行,这次六月十日县又派干部下乡帮助查收夏耘工作在两件大区的工作中要续着进行,同时在区乡村仍须作以深刻的布置。

2.继查中应注意的问题。我们在配合麦收夏耘应继续不断地去进行铲除,在铲除中有以下几点:①继续侧正面的调查。②召开和组织群众夏耘中应继续展开讨论为查出种烟的主犯展开批评斗争。③宣传自己种下的自动向政府拔出一律给予宽大。④要派强硬踏实可靠得力的干部党员团内,各骨干中去领导进行切实禁查。⑤县区速派干部突出集中力量,入山搜查,一定要有领导人去监视铲除以防止个别落后乡干部隐瞒或受贿赂,进行积沟时不宜分股多了虽占地面积较大,但不起作用的。

3.有步骤有对象的去完成之。

春耕开始将有五个月的光景,虽时间很长,但铲除的不多,这次张村与牛武两区比较彻底。副县长宋居义于(与)一科员杜永灰同志专去黑水寺顺带警卫队一班和下去配合民兵再去作以覆查的铲除。因此,依靠稍山有牛武、大申号、道德、黑水等,张村驷四仙等六个区为对象还须一翻细致的工作去做,在麦前一定要坚决彻底干净给以产(铲)除之。

这个报告根据大队部郝队长的汇报和四仙、牛武驷区、大申号、道德等六个区的反映整理,材料不甚详细,且不全,面请核阅后给以指示为盼。

此致

敬礼!

鄜县县委
6.21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5—188页。)

陕北行政公署关于鄜县禁除罂禾工作报告的批答

(代字第7号)

(1949年6月25日)

史、宋县长:

你们六月十六日禁除罂禾的工作报告收到了。禁烟工作在事前的防范,确实是很重要的,只要禁烟能与组织生产密切结合,种烟的人自然就会减少。所以才有群众帮忙调查和自己拔了烟苗交给政府的好现象,今后任何工作都应该记取这个宝贵的经验。

鄜县干部违法种烟苗的相当多,这是很严重的问题,今后应特别注意纠正干部思想。

至于甘泉群众在鄜县偷种大烟一事,人物两证俱全,处理也很适当,说明了你们对禁烟工作的认真。本署已根据你们的建议,去信甘泉县政府纠正。

此批

主任 曹
副主任 李 崔

附: 陕西鄜县关于铲除特苗的报告

(1948年6月25日)

白书记:

兹将□[□]县铲除特苗报告如下:

□[□]县黑水寺、大申庄等偏僻稍沟种植特苗常年未断。今年据了解黑水寺、张村驿等区也种植,但从未接到各区一字反映,为坚决彻底铲除特苗,曾在区书、区长联席会议上作了布置,后又与县府共同发出命令,但各区仍是无声无息,毫不执行县委指示。最后县委派下各区作生产救灾工作的干部也负有铲除特苗的任务,经过县的干部亲自动手推动下,才获得一些成绩。

黑水寺区区委宣传部长张毓影同志,首先批评了区乡干部不执行县委指示的错误,最后把区游击队、县的五个警卫队、区乡干部等分为小组,他亲自带上分工到大东沟、石渣子河一带查砍。结果查出五乡南湾村田老汉种1亩多,离乡政府一二里远,乡长知情不砍。大江沟老集村35户人,就有28户种36亩,都是经宣传教育自报的。但经查明后了解到打埋伏很多,实际是有百余亩。六乡马连沟3户人种63亩,大路边、村子附近都种的是,区乡干部做工作完全看得见。大东沟有教导旅留下的张德明等4人种4亩,他们听说政府来人砍大烟,背后大骂,并把老百姓地中也插上教导旅的木牌,企图以势威胁达到不砍目的。经张毓影叫到乡政府,经解释仍顽抗不砍,后捆起来才承认错误砍掉。

该区这次查出者共砍掉250余亩……但因稍沟太多,不知在什么地方,还得继续搜查。组织部长高镇亲自到道德区三乡查出有1亩,我去张村驿三乡查了2亩多,有冬烟、春烟、秋烟。冬烟已割上,春烟正在放花结实,秋烟只有一二寸高。

为什么特苗不能及早彻底铲除呢?主要是区乡干部存在不正确看法,认为□[□]县特苗常年未断,今年还能砍完么。有的说眼看吃到的东西舍不得砍……为纠正上述缺点,坚决彻底铲除特苗,再次给各区提出以下办法:

(一)在种特苗地方,逐村开会,逐户考查……使认清这是犯法之事……立即铲除,补种荞麦等秋田。如遇顽强抵抗不砍者,立即逮捕,送县府关押……

(二)动员区乡村干部亲自动手……如有隐瞒不报者,应以同罪处理。

(三)有早烟成熟已经收割,应把收割的特货全部没收,依事情大小尤应受到处罚。

以上三种办法要各区切实研究,坚决执行限年内完成任务。

以上报告,请阅后指示为盼。

此致

敬礼

刘旭明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164页。)

陕北行政公署关于甘泉群众到鄜县偷种大烟的函

(1949年6月26日)

惠、王县长:

据鄜县二月十六日禁除罂禾工作报告中称:“……甘泉四区屈风仪到我牛武区二乡安子畔村种植大烟三分又甘泉四区一乡群众王增旺于四月廿七日来我县道德区五乡八张坬偷种大烟被我们抓定身背烟籽一碗挖铁一把……”根据这些情形,甘泉境内私种大烟者也未必没有,你们要切实注意,并遵照本署本月十六的通令,严格查禁烟苗彻底绝迹,为要。

主任 曹
副主任 李 崔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页。)

陕北行政公署关于铲除烟苗给甘泉县府的函、批答

(1949年6月27日)

□县长:

顷接甘泉惠县长本月二十三日报告称,你县的……(分别照抄各该县地名)等地,也可能有大烟苗存在,希予配合生产工作,彻底查禁见荷。此致

敬礼!

主任 曹
副主任 李 崔

附: 陕西甘泉县关于禁种烟苗情况的报告

(1948年6月21日)

白书记:

关于禁种洋烟事情,我们曾给各区多次布置,并派干部进行过检查。近在四区二、三、四乡稍沟里查出有偷种洋烟的群众,三个乡共查出约有18亩,烟苗长及二三尺高,我们随查出即命令群众翻掉,并惩办从事种者。对二乡乡长李世英明知禁令但发现又不向上面报告的现象,除在这次三级干部会上严厉批评外,并要行政上给予纪律处分。

从四区发现烟苗事来看,我们认为别的区亦有很大可能会有人偷种。因此除令四区派营长带领民兵到稍沟和偏僻地方严禁外,随即又命令各区乡党政切实负责派得力干部带上民兵到可能偷种的地方去查禁。现四区已派营长傅长兴率领民兵出发到条符林川一带搜禁,别的区还未见报告,等后将查的结果再报告你。另外听说□[□]县大东沟一带有偷种洋烟的事,请你告知一下□[□]县。

齐 山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167页。)

陕北行政公署批答

(代字第 号)

(1949年6月27日)

惠县长:

本月二十三日报告阅悉。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你们在查禁大烟方面已获得了一些成绩,悉见由于你们认真执行了边府指示的结果。希望今后继续努力,以期□□□尽。又报告中所称鄜县、志丹某些地区也存在烟苗问题,本署已分别通令,各该县府迅速查禁。

中批:

主任 曹
副主任 李 崔

附:

曹、李主任:

我县禁种大烟一事,春耕时在各级干部中说明道理,大家负责严格禁种,在执行中发现一二两区靠近临县地区山沟中已有种植,如四区在初期发现一乡熊有财为首等人已种和正在播种中,查获后主犯熊有财羁押法办其他胁从者发动群众开会教育,由此给该区各乡群众很大教育,认识了种大烟是犯法有害生产的,至今尚未发现。一区一二两乡付君店,莆桃沟(靠近志丹鄜县的稍沟中)在播种中发现以半二流子曹玉富为首等十四家已种大烟十五亩左右,立即在该村召开群众大会发动斗争,群众一致认为对曹等违法种烟相当怀恨,因此当众将曹玉富、朱海茂主犯捕抵送县,在途中民兵不慎脱逃,现正缉捕中。上述情节除一方面法办教育烟犯和教育群众外,另方面由干部亲自领导群众上地监视铲除,如一区二乡由付县长王尚义同志领导群众上地将所发现的烟苗已全部铲掉。

除已铲地区外,据我们调查和估计各区在古岭或深沟还能有烟苗存在,尤是一区距县很远稍沟更大,更得注意,因此我们这次夏耕出发干部也明确指出要配合生产发动群众,彻底铲除。如一区配备县书刘生源一科长张百成,县民兵参谋傅成兴等主要干部专此巡视检查,同时又依各区实际情况配合行署六月十八日禁烟令写了明文通知,执行情况,待后再告。

其次在这次禁烟中,据群众反映靠延属县的边界又距各该县区甚远的地区发现不少烟苗,“如鄜县大东沟、巴掌坬”、合水平定川、志丹三区、安塞的麻海子等地可能都有,现是否铲掉,不够清楚,我们意见请立即通知各该有关县区严禁为盼。

此致

敬礼

惠光第
3月23日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8—169页。)

安塞县关于禁种大烟及查获情况的报告

(1949年6月30日)

曹、李、崔主任:

将我县禁种大烟及查获情况说于下:

我们对此工作作过详细的研究与布置,协同保安科出个[过]命令四次,并派警围[卫]队出去搜查,查获我县六个区即有五个区发现个别人种大烟。如五区的一、四、六乡个别偏僻农村及四区四乡拓家□及二、三、六区的个别地区均有此事发生。二区四乡现发现有21户从事种,最多者四百多株,其他均是一二百株,还有三十余株的。所种烟户即是些二流子及一贯吃大烟之人。所发现的均已拔掉被种秋田了。

种烟犯的处理问题,依烟犯的事实轻重,召开群众大会发动群众斗争及批评,要他们在大众面前认错,必要时罚共股,事实严重,主谋交与政府法办。

此次布置严禁情况:从上面下的打通干部思想,配合夏耘夏收,深入农村,普遍的利用时间召开群众会,启发群众自报或密报及密查,发现干部包庇隐瞒,分清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要细密的调查,利用矛盾关系发现问题。除此,并密派警卫战士在有目标地区去搜查。整个造成一个反烟运动……因为此工作各区未把处理具体情况写来,不日内还可给你们写来全面材料。

敬礼!

宋殿贤 樊和亭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页。)

大浦县湖寮民主村政府禁烟布告

(湖民字第〇〇九号)

(1949年7月4日)

鸦片含有毒素,为害非浅,吸毒的人,不特弄得面黄肌瘦,好食懒做,荒工废业,甚且倾家荡产,直接影响国民生计,造成社会不安,其害之大,不言可知。近查地方仍有少数吸烟分子沉溺毒海。本府为使烟毒绝灭,社会秩序安定,一本治病救人的初衷,希各吸烟的人赶快自动将一切烟具带来(村政府)并报名登记,领取戒烟药丸,使服后彻底戒绝,恢复身体健康,从事劳动生产。烟商同样的也要前来登记,并停止购卖烟毒,具结悔过。仰各切实遵行,如有违犯,一经查获,必受严厉处分。

报名登记日期自布告之日起至六月(农历)廿一日截止。

此布

村长 张选
副村长 杨锡

(大浦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大浦县志》,附录,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24页。)

志丹县政府关于特产种植及处理情形的呈报

(1949年7月5日)

曹、李、崔主任:

我县群众偷种大烟问题,自春耕布置后,虽经几次命令及指示并在区长联席会当面布置,但至今仍很严重的存在着,于六月二十日三区工作组米积山(组织部长)同志,返县汇报发现后,曾先后派干部两次到该区专门清铲,首次由警卫队长刘彦成及大队部演进华两同志,协带警战士查后。二次又派县的科员刘海潮同志去查。四区前礼拜又派刘队长协同战士专查,现据三六区发现的材料,三区查出及群众自报共八十八亩之多,特别三乡(靠甘泉地)更为严重,该乡共一百六十户人,即有四十户种大烟者,共计五十亩,全区约计有三十七八亩地。六区共发现二十二户,二十九块约五亩,其他已除二区尚未材料外,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是很严重的非法行为,亦是政策命令执行不彻的具体表现,追其原因是:第一,从上至下在工作中一般号召及命令多,具体的深入检查少,犯了老一套经验主义(只发命令交任务未检查)。如三区区长在县反省时说:“上级命令都照发下去,在乡长联席会亦讲了几次,就是区干及我自己亲自动手查的很少!”县干到各区后,亦很少查出。第二,禁烟令仍限于少数干部发动及发动教育乡村干部,动员群众不够,如这次查出烟苗,内有不少干部及党员偷种,形成互相包庇,麻痹思想,如三区二乡乡长吴风华在群众家□吃烟苗菜,反而未深追进行清查。六区三乡之府所在地,高乡长庄子亦发现烟苗,文书屈得功家中亦种大烟。领导上互相推施包庇,群众则更不能互相检查暗报。第三,由于志丹处于地广人稀,凡是偷种的烟苗大都在稍沟里,如果不注意时,就不易查出。

对所查出之烟苗及种烟户的处理,则除将烟苗干脆铲除外,对个别重犯户,在群众将种烟问题上引起主导及最坏的典型。送县法办,现三、五区已送到二名管押,一般则经村民会斗争批评,以事实轻重处理,十天至半月苦役作为教育。并在这次总结春耕初步检查夏耘后,县的党政机关又抽派干部,到各区配合夏耘,将再行清查,已收者则行没收之。一区派戚仁义同志(原区委书记现二科科员),二区组织部长米积山,三区胡书记,四区原二科长王治文,五区保安科长白玉山,六区一科副科长焦进德,已于本月四日全部出发,工作时间为一个月,只至于全县整个情形等后再报告,请阅后指示为荷!

敬礼!

刘世全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页。)

陕北行署给甘泉县政府关于禁种大烟情况报告的批答

(1949年7月13日)

刘县长:

7月5日报告收到,经看后有如下意见:

一、你县在发现种大烟户后,即时派干部协同警卫战士去寻查已收到效果,继续搞通干部思想,教育群众,贯彻政策命令,使今后再不重犯。领导上应记[汲]取这个经验,事先防止。

二、对种大烟户的处理,经村民会斗争批评,按事实轻重处理,这是很好的工作方式,以达到教育群众干部之目的。但对干部党员偷种和互相包庇等未提如何处理。

三、这次配合春耕总结及夏耘检查等工作,你县已在党政机关抽调得力干部分发各区清查,希你将清查和干部党员偷种互相包庇的具体处理情况来一全面报告为荷。

此致

敬礼

民政处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陕西白水、城关区关于严禁偷种大烟的调查及处理情况报告

(1949年7月14日)

黑专员:

接专署4月29日新通字第67号通知“各县严禁偷种大烟,并希将调查及处理的情况报告专署”。

当时我们根据专署来文的精神给各区发了通知:立即查禁。干部到农村广泛的进行宣传……若有偷种的,应立即悉数拔掉,补种秋田。但有些群众仍执迷不悟让大烟在田里生长的,以后烟苗长大了,群众才发觉来政府报告。保安科的干部下乡调查出来,如康平一乡农会主任杨延昌种大烟100余亩,已割三四刀,据说能收一两多大烟,未有退出,他说所收的烟病人已吃完,当即烟苗全部铲除。

区府处理意见:行政上撤去农会主任之职,在群众大会斗争一次,党内给以批评,县府已准区府的意见办理。

白水区:已查出偷种大烟6户,共种七堆(均在秋苗中隐蔽),如一乡四家沟村王德龙、王九林二人种了大烟四堆,经工作组同志发觉已马上叫铲除,并在群众会上揭露王等二人爱吸大烟偷种的。该两人在大会上作了反省,承认错误并说今后一定要戒除烟瘾。政府将每人编了两天生产。又在本乡塬儿上村张探娃偷种大烟两堆,政府查出后叫他拔掉,他说我肚子疼,种一两堆准备喝一点,工作的同志和乡长劝说数次叫拔了,他说:“乡长是咱亲戚,公家的事瞒上不瞒下,你们把事情认了那样真。”乡长李世英说:“公事办了再认咱的亲戚。”拔了烟苗,还编了10天生产。

城关区已查出12家,偷种大烟二堆八分,他们将大烟种到山沟里,使人不易发觉,当时查出立即拔掉。其中只有一户收割,其他均为成熟。以上三个区共查出偷种大烟19家,共种大烟九堆八分,除四家已举例处理外,其余15家我们已按种大烟多少分别给以处分,请阅后指示。

薛明斋

(报告后批示)秘书室商复宜可,本此精神继续查办,并备文综合报告行署。

黑志德
7.22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藏,转引自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1729年—1949年)》,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1—1652页。)

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

(1949年7月16日)

第一条 为根绝烟毒流害,保护人民健康,厉行禁烟禁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毒,系指鸦片烟及吗啡、高根、海洛英(料面)、金丹或其化合质料等毒品。

第三条 严禁种植鸦片烟苗(罂粟);违者,烟苗铲除,并处罚之。

第四条 禁止私存鸦片烟土及其他毒品;违者,烟毒没收,并处罚之。

在本办法施行前,农民私种鸦片所留存之烟土,应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限期内,悉数交公;政府得视其具体情况,予以一定之救济,逾期不交经检举查获者,依本条前项之规定处理之。

第五条 严禁烟毒之制造,买卖及贩运;违者,烟毒及制造烟毒之机械用具没收,并严行惩办之。

在本办法施行前,从事前项违法营业者,应立即停止该项营业,并向所属地区之公安局或区人民政府报告登记,交出所存烟毒及制造烟毒之机械用具,并具结永远不作此违法营业,政府可予从宽处理;其不自行报告登记,经检举查获者,依前项之规定处理之。

第六条 严禁烟毒之吸食及注射;违者,烟毒及吸食注射烟毒之器械用具没收,并分别处罚之。

在本办法施行前,染有烟毒嗜好者,统限于三个月内向当地公安局或区人民政府报告登记,并具结限期戒除;其不依限自行报告登记,或不依限戒除,经检举查获者,依前项之规定处理之。

戒除期限,由当地政府视染有烟毒嗜好者之年龄、身体及嗜烟嗜毒程度,分别确定之。

第七条 严禁烟毒入口;违者,烟毒没收,并严行惩办之。

第八条 禁烟禁毒工作之执行,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着重宣传教育、动员群众协助办理,公安部门负责检查之。

烟毒较重之县市,得设立戒烟所,办理戒烟事宜。

第九条 凡科学上医药上所需之麻醉药品之原料,统由华北人民政府卫生部核准配售,其成品之制造销售,须经省以上卫生机关之检查化验、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华北人民政府修改之。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编印:《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二集),1949年,第107—108页。]

安塞县政府关于铲除大烟苗材料

(1949年7月19日)

闻本县发生不法偷种大烟现象,前于六月三十日公安局已向公安处去过简单的报告,只因初步的发现及调查铲除情况,而具体乡区最后查的情况,因没有写来报告,致使只仅写了发现的区,及不完全的村子,作了一初步的反映,现将本县最后调查铲除情况报告于后:

一、发现的情况,是根据了专署于三月十日的禁大烟通知,本县不仅立向各区出了通知,且在区乡级会议上作了严格的布置,并打破其坏分子造谣之谓:“官种大烟之幕”且要深入农村及偏僻小谷里及有二流子大烟鬼有疑之村去进行检查,由于坏分子造谣影响之下,本县也早就预料到,免不了会发生此问题。于是闻禁种大烟这一问题,从春耕开始到现在,就没有放松过这一工作,不光是区乡会议上作屡次的强调布置及各农村进行宣传,且在有疑之村,干部进行了亲自检查,如发现最早的是四区杯家坬,据区府研究了解该区最有疑村子,因一方水地多,另外二流子大烟鬼多,便派关乡长、张应祯同志去一查,果没出了人的意料之外,该村就有两户种大烟的,均系大烟鬼,一为杯炳明是个群众,另为杯纪先系我休养干部,杯炳亮之父亲,所种之大烟大的快要开刀,小的刚才种出,两家数月都是二百多株。

又在离该村五里地的毛庄乡去检查,查出该村长高立正也作出这种不法行为,在萝卜地里带些大烟,大的十七株,小的九十六株,此问题不仅随时加强监督铲除,反则召开了村民会,撤了高立正村长之职,经村民会批评斗争并以据其事实轻重分别罚了此三人,十天至半月的苦役,当众教育了一般群众。

二、我们怎样进行铲除这一工作及其收效

根据边府行署几次通知命令及本县预先发现这种不法偷种大烟之情,根据本县具体情况,用了下列办法去铲除的。

1.打通干部思想,深入偏僻村庄,配合生产工作,进行宣传。在有疑之村进行亲身检查,打破私情顾虑,如像四区四乡乡长张应祯同志,六区青年主任,刘生高在本区一乡就查出有六户种大烟的,如张起发、万兆恒、李秀才、李树林、高明法等,又六区宣传科长奕俊杰同志在此乡查出孙世光,郭寡妇等户的偷种大烟,并催促监督铲除,三区乡级干部马生俊,一区治安主任马生倩等同志,均不仅亲身查出烟苗又则亲自动手拔掉。

2.由公安局在有疑之地方派出警卫队去检查。如在五区四乡高里圪台,查出高生仁种大烟一块四百多株,随时铲除,人交乡政府处理。

3.发动群众自发自报,或密查密报。因像凡种植大烟之人多数是些二流子,吸烟鬼,即是个别好群众种植也是企图以此违禁品发家,只要在群众里边好好进行宣传,那群众是会起来反对他们的,也会向当地政府反映的。

由于上述办法所得其具体收效,下列表说明:

各区种大烟村数户数表

其具体情况有时刚才种出来,有的快要开刀,当被发现时,均随时予以铲除,补种菜蔬等类庄稼。

三、有关种大烟人的处理

个别女子劳动,为了顾及到他私人生活不受其损失,经村民会批评斗争教育释放,而一般二流子烟鬼,除经群众会批评斗争外,还依据其事实轻重罚制十天至半月苦役,来影响教育一般群众。

四、处理后在群众中影响

凡种植大烟之村子,经铲除处理后,群众均有舆论,对这些二流子烟鬼,要是不作一处理那将来更会不劳而食的坏下去,与公私均没利的等。

上述这是我县闻禁种大烟前后铲除经过情况及查获收效,向你们写来报告,请收阅,并予指导

此致

敬礼!

宋殿贤 奕和亭 强恒璧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3—204页。)

甘泉县政府禁烟报告

(1949年7月24日)

禁烟情况:

我县在春耕动员时在各级主干部中说明了道理后,干部在思想上认识了这个问题,真正负责严格禁种,各地不许有一棵烟苗出现和存在,后在春耕开始便发现,一四两区靠近临县县界境山沟中已有种植和正在种之中,经查获主犯熊有财等五人管押教育十余天后释放并在当地开群众会进行了斗争。八区二乡曹生富等十四人亦开始种植随即发现,便将这些烟犯,召集群众会进行了斗争。群众一致认为主犯应受处分并须管押,是此普遍的教育了群众,一般正派之人今年大部未种,种的只是一些二流子逃兵等。在春至今有关禁烟问题写了三次指示并在夏耘工作开始干部出发时特别指明这个问题应严格注意查打,所以配备了民兵参谋付成兴带领警卫战士到估计会多的地方一区专此巡视查禁,查三区五乡的了解,是有后派区助理员高金山专门下去搞了五六天,开始乡上的干部不积极不往种烟的地方上引,后来高金山同志慢慢的钻山,早上出发晚上回来,结果终于找出了十余块,一区营长周光明下去查烟,乡干部不往地方引,后来他却与这些人另走开找,结果发现了很多在一区四乡只一个乡就发现了七十二户人种烟,占全乡总户二百八十四户的百分之三十三点六,这个乡差不多每年都种的,今年算种的少了,这些人大部都未行处理,因在农忙期中。所以说这个禁烟问题是在于干部思想弄通与否,只要下了决心就可以查得彻底,故在各级干部的努力之下,全县共查出大烟八十七亩六分,详情见表:

对烟犯的处理情况:

主要本着是为其对违法有所认识及教育广大群众,同时这些种大烟的人多是开小差的和二流子半二流子等,故对主犯和起一定作用的胁从者实行管押和罚工(罚工最多者半个月),这些罚工用在给军烈工属锄草或背柴,如在一区二乡将七旬烟犯以改造式的编入扎工队中不许他们随便离开,这在改变和教育他们,一般的协从者问题不大者多在群众会上进行批评或斗争,这里大烟是否再有亦很难说,同时在查打时在志丹三区石猴子安塞与甘泉界有种烟人未捉住,查烟情况大体如上处理,详情见表:

甘泉县政府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207页。)

张家口市崇礼县政府禁绝烟毒,改造烟民参加生产的指示(摘要)

(1949年7月24日)

(一)男女烟民一律于当年年底戒断;(二)烟民未戒断前,其土地由农会或村政府代管;(三)烟民中当过特务、土匪或犯有偷窃、拐骗、讹诈、窝藏、聚赌等行为者严惩;(四)公务人员不得吸食或贩毒,违者开除公职,严办;(五)严禁以鸦片代替医药;(六)严禁种植罂粟与贩卖鸦片。

(崇礼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崇礼县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版,第489页。)

志丹县政府关于禁种大烟的情况反映报告

(1949年7月25日)

事由:为反映禁查大烟中鄜县情况由。

苏处长:

兹收鄜县近日查烟苗之事,简明摘要报告如下:

据你们前次报告唯一的是三区群众偷种大烟较普通,为此县书亲去该区稽查后返县汇报,回收原种烟苗大部铲锄,并将还种两千□□的不法分子,下文有等广捕县司法处管押教育,对小烟犯曹大等八人经群众大会斗争批评给予苦役之处分,计罚苦役七六人,给军属罚背柴等二人,这样处理后群众都很满意,稳定了生产情绪,当然还有大部分可能尚未铲除,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曹仲杰同志还配合生产继续清查,但据曹和该区政府来信有如下问题需得到处理:

一、我县三区靠近合水县管辖之太白一区,马连台,南湾一带有两个庄子共住六户人种有五六亩大烟,现正在收割中,据那里的群众讲,太白种烟的乡多,曾来了区上的郭助理员雷乡长,何指导员(太白区一乡)等人将群众所种的大烟统计了数目就走了,也没叫群众铲除,现志丹人走八卦寺等地都不让通行过去。

二、在六月二十五日从甘泉方向来了四个人带四支步枪,口称是查大烟的,让该区调查*系一个是甘泉一区的区长,一个是该区一乡的郭支书,一个是乡长张文祥等四人,到我县三区火石垛子,群众张和正在割麦子,就绑起来说张种有大烟(张本来就不种)并要往树上吊,张明志要求被打了两枪托子,还把张和的侄踢了两脚,把张和的胳膊绑下两道壕,现连生产也不能干了。得不到该乡松树坪将贺太宝又绑起来,向贺要大烟,贺正在集中下十几个割麦子,挡住不交去,后来该四人见势不好就爬起走了,言说他们是查大烟的,但不去稍沟清查,只到庄里乱绑乱打,这样一些不法行为引起群众纷纷这要求政府钦抡捉拿,但我们的估计可能是甘泉的。

三、据六区反映靖边巡检区四乡马圪子张生华、大页站张生荣、罗山村张玉秀等三人种大烟三亩,当时我区乡干部查出来铲除,除给巡检区四乡写过信,至今不但烟苗未铲除,且未见来信,据说这烟还长的不差,因此引起我县边界群众的不满,如该区六乡曹牛旺说:巡检区种大烟是官的,志丹抓的这样紧,以上几个问题,请转饬所属政府应加注意或纠正,只于我县查禁大烟具体情况不久将有全县的总结报告,目下只作问题的反映请阅后指示为荷。

敬礼!

刘世全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

张家口市政府半年来恢复与发展私营工商业与市政建设的检查(节录)

(1949年7月)

本市烟民共3千多,要安定社会秩序,变消费城市为生产城市,必需进行这项工作,一方面是对烟土实行严格禁卖,禁运缉私查收限期交出,政府规定发价收买;另一方面实行烟民登记,限期戒除,市并成立戒烟所,收容无力自戒者,4月以来戒绝者共497人。

[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档案馆编:《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689页。]

陕南行政主任公署关于严禁偷种大烟、贩卖毒品及吸食毒品布告

(1949年7月)

查烟(鸦片)毒(金丹料等)为害至深且巨,小则倾家荡产,大则戕身害国,因之人民民主政府历来即严格禁止。近查有少数不法分子为贪图厚利,利用深山密林偷种鸦片,而吸食大烟、贩卖毒品案件在各县城、镇亦时有破获,长此以往流毒堪虑。本署为根绝烟毒,特颁布严禁偷种鸦片、贩卖毒品、吸食毒品之命令,今后倘有不法分子仍继续偷种鸦片、偷运贩卖、吸食毒品者,人人有检举之权利,经检举查实后定予重罚,情节重大者依法治罪,望我人民自治自爱,切实遵照。此布。

主任 时逸之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1729年—1949年)》,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1652—1653页。)

苏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

(1949年7月)

第一条 为根绝烟毒流害,保护人民健康,厉行禁烟禁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毒,系指鸦片、吗啡、海洛因及其他各种化合物配成之毒品。

第三条 严禁种植鸦片烟苗(罂粟),违者烟苗铲除并处罚之。

第四条 禁止私种鸦片烟土、吗啡、海洛因及其他毒品,违者烟毒品没收并处罚之。

在本办法施行前,村民私种所留存之烟土,应在一个月以内向当地政府进行登记封存,由政府根据其具体情况酌予给价收购,如逾期不交,经检举查获者,依前项之规定处理之。

第五条 严禁烟毒之制造、买卖及贩运,违者烟毒品及制造烟毒之器械用具没收,并严行惩罚之。

在本办法施行前,从事前项违法营业者,应立即停止该项营业,并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报告登记,交出所存烟毒及制造烟毒之器械用具并具结永远不再作此种违法营业,政府可予从宽处理。其不自行报告登记,经检举查出者,依前项规定处理之。

第六条 严禁烟毒之吸食及注射,违者烟毒及吸食注射烟毒之器械用具没收,并分别处罚之。

在本办法施行前,染有烟毒嗜好者,统限于三个月内向当地区政府或公安机关报告登记,并具结限期戒除(戒除期限,由当地政府视染烟毒嗜好者之年龄、身体及嗜烟毒程度分别确定之)。其不依限自行报告登记或不依限戒除,经检举查获者,依前项之规定处理之。

第七条 严禁烟毒入口,违者烟毒没收,并严行惩办之。

第八条 禁烟禁毒工作之执行,由各级政府领导,并着重宣传教育,动员群众协助办理,公安机关负责检查,其烟毒较重之县市,得设立戒烟所,办理戒烟事宜。

第九条 在科学上,医药上所须之麻醉药品之原料及其成品之制造销售,均由分区以上卫生机关化验核准配售。

第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苏北行政公署修正之。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武延平、刘根菊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7页。]

保定市人民政府通令

(机改字第三号)

(1949年8月18日)

为颁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通令市各机关及派出所案。

华北人民政府令开:“兹判定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随令颁发希即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应注意宣传教育工作,发动群众协助,深入调查研究,防止营私舞弊,非法扰民情事之发生。”等等。查前保定解放以来,贩毒吸毒者大为减少,但仍有一些党特分子顽伪人员和奸商吸毒贩者,尚有假借经营买卖为名(有的以贩卖布匹猪毛鬃为名,以曲阳灵寿、张家口等地贩来烟土),或者以串亲找人或串门假买假卖布匹为名出售,或者到客栈旅店与自己住宅内偷卖给一些顽伪人员地富分子、地痞流氓吸食。并吸食方式,有的设暗室,有的炕上挖坑,以便掩蔽吸毒器具。似此非法行为,不但有害于民族健康,且有害于国民经济,破坏社会秩序,应给以严厉禁绝,特随令附发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於文到之日即开始切实遵照执行为要。

此令

市长 李泽民
副市长 丁廷馨
中华民国38年8月18日

(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保定市委党史研究室、保定市档案局编:“中国共产党河北历史资料丛书”,《城市的接管与社会改造·保定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页。)

绥远人民政府戒吸毒品暂行办法的指示

(1949年8月21日)

烟毒之害,在绥远有深厚历史根源,并亦相当普遍,日伪顽匪时代,续有发展。为了挽救颓风,保持国民健康,加强生产,各县从即时起,应即根据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之精神及规定,具体讨论,定出方案,贯彻执行。在方针上,应深刻认识,此为一社会问题,必须切实掌握与贯彻华府规定之“着重宣传教育”“动员群众协助办理”两大原则。放任态度是不对的:但操之过急单纯行政命令的观点和做法也是不对的。工作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步骤,并须抓住重点,不能普遍下手,分散力量。具体做法应先在烟毒较重城镇地方开展工作,藉以取得经验,然后逐渐伸行到较次村庄,然后再及于(给予)全面的推广,达到彻底全部消灭的阶段。兹将本府制定之戒毒暂行办法附去,希一并讨论执行,工作方案要报府一份备查。

[绥远省人民政府秘书处编:《绥远省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二集),1949年12月。]

附: 戒吸毒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具体执行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禁毒品(鸦片料面等)之吸食。违者,毒品及吸食毒品之用具等悉数没收,并分别处罚之。

第三条 在本办法执行前,染有毒品嗜好者,统限于三个月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区人民政府履行自报登记,如有不依限报告登记经检举查获属实者,依第二条之规定处理之。报告登记之手续由县制定之。

第四条 凡染有毒品爱好者,分别以下列办法戒除之:

(一)染毒品嗜好并已犯有窃盗、撞骗、拐取等影响社会治安之行为查有实据者,政府得于发觉后给以拘留、押管,实行强制戒除,并在烟瘾大致解(戒)除后,经过相当时期的劳动改造,证明其确实悔悟,始予释放。

(二)品格较端正,无影响社会治安行为,年龄在40岁以下,嗜好过深,非经强制不能解(戒)除之壮青年烟民,在其家人自愿供给食宿的条件下,政府亦得给以拘留、押管,实行强制戒除。

(三)非一、二两项情况之一般烟民,统限于报告登记后,具结限期戒除。其不依限戒除经检举查获者,除依第二条之规定处理外,仍得酌情展期戒除,必要时得执行强制戒除。

戒除期限,由当地政府视染有嗜好者之年龄、身体及嗜好程度等分别确定之,但一般最高以半年为原则。

(四)经强制戒除后而又重犯之烟民,除依第二条之规定处理外,得执行较长期的再次强制戒除。

第五条 强制戒除工作,由政府专设之戒烟所负责执行。戒烟所之组织,视烟民多寡、工作繁简,由县具体规定经省批准执行。经费开支,除开办公费、工作人员伙食费、公杂费等均由地方款核支报销外,其余均由烟民自备解决,部分无力自备之赤贫烟民,戒烟期间之伙食供给,可由地方款暂行支垫一部,并即由以后劳动收入中扣除之。

第六条 鼓励、扶植民间举办各种戒烟组织。其在人力物力上有困难者,政府酌予协助解决。在戒烟事业上卓有成效者,酌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具体规定。

第七条 奖励一切戒除毒品特效药物之发明与制造,并在销售上给以尽可能的便利与协助。

第八条 凡未经自报登记而吸食毒品之现行案犯,一般人民有权检举报告,干部民兵有权拘捕交案,但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府随时修改之。

第十条 本办法自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

1949年8月20日制

[武延平、刘根菊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4页。]

察哈尔省人民政府令为颁发联合检查缉私试行办法希遵照由

(税行字第831号)

(1949年8月22日)

各专(市)县政府及各级公安局税务机关:

为了统一步调,简化手续,加强检查缉私工作,正确贯彻税收政策,防止违法走私,特制定联合检查缉私试行办法,随令附发,希即召集有关部门会议讨论,并组织联合检查缉私委员会即日进行工作为要!

此令

附:联合检查缉私试行办法一份

主席 张苏

附: 察哈尔省联合检查缉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正当工商业,稳定金融物价,沟通城乡物资交流,维持社会治安并保证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对象与范围:

一、危害民生之毒品,如鸦片、吗啡、料面等。

二、武器弹药及危险爆炸物、军用器材等。

三、黄金、白银及金属违禁品等。

四、淫书、淫画及反动书报等。

五、明文规定之禁运货物,如电讯器材、铁路器材及矿山机器等器材。

六、应税未税及专作偷税破坏税政,捣乱金融,伤害人民之投机商贩。

第三条 检查规则:

一、检查人员必持有检查证件,在车站检查,并须佩带臂章(由省税局统一印制),否则商人有权拒绝。

二、车站检查要在货场进行,一般不进站检查。

三、无证件或冒充检查员,没收货物者,查获后,送当地政府,依法惩办。

四、检查应在起运地进行(车站则于办理运输手续前进行),一般不得在中途拦路检查,商贩行商应于起运前申报检查机关检查,货物到达运销地时应在销货前或下车出站前检查(有验货场者到场检查)。

五、起运地未经检查之货物,交通部门不得承运。到达地未经检查之货物,店客不得代客销售、转运或提取,须先行申报检查机关检查后再行售出。

六、检查后由检查机关于货物运单标签或凭单等证件上加盖戳记[检查戳记由省税务局商同省公安处,统一制定样式分发各专(市)自制]。

第四条 查获案件之处理:

一、查获违禁及漏税物品,一律解送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二、黄金、白银本府另有明文规定各地可遵照办理。

三、毒品(鸦片、吗啡、料面等)及其他违禁品经税务机关没收者一律上解华北税务总局,不得擅自处理。其他部门查获毒品可就地交县以上政府处理(沿铁路查获之毒品,统一交税务机关处理)。

四、武器弹药及爆炸危险物品,交县以上政府处理。

五、携带武器及有害社会治安和蓄意破坏政策之嫌疑分子以及反动书报等交县以上公安机关处理(包括铁路)。

六、捣乱金融与抗税不交者,交县以上政府处理。

七、一切应税未税货物,于起运前查出时,应到就近税务机关补税,起运后查获者,除补税外,酌予一倍至五倍之罚金,处理权属税务机关。

八、起运后查获时,应予二十分钟内迅速处理,若因事关重大,必须延长时间,须通知其他商人及车辆先行,不得因一难众。

九、铁线沿线(公安段站)查获违禁物品,一律交税务机关,分别转交或处理。

十、违法案件之处理应分别对象,审查其初犯再犯,有意无意,对政策了解与否,查明情节轻重,适当处理。检查缉私务须严格,但一般人犯,应以教育为主从宽处理。

十一、被处分之商民如有不服时,除遵照执行外,限五日内,向其主管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复议。

第五条 提奖办法:

一、处理没收品之部门一般应在五日内作价提奖,如因路途遥远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提奖者,应事先向查获人或机关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扣留奖金或故意拖延时间。

二、奖金分配:以实际参加人数,共同得奖,按其出力大小适当分给,如系机关部队人员,由税务机关备函送交机关处理(一般情况下,机关可酌发个人一部,其余改善机关伙食)。

第六条 检查缉私的组织领导:

一、县级以上之公安、税务、铁路(公安段站)、银行、武装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缉私委员会,共同领导,统一检查,县以下者,以上述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缉私小组。

二、铁路沿线以各段站之公安部门为领导主体,各专县市镇以税务机关为领导主体。

三、城镇及交通要口可由上述部门组织检查站或派出所。

四、为便于工作,检查站或派出所,可设女检查员。铁路沿线由铁路公安部门配备。城镇由税务部门配备。

五、稽查工作必须依靠群众,在各市、镇可有重点的建立群众缉私小组(主要是密报和检举),但须加强其政治教育,并随时注意检查,防止发生偏向。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遇有变更必要时,报请省府修改之。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华北税务总局:《税工研究》第20期,1949年10月16日,转引自河北省档案局、山西省档案馆、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税务局编:《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三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16—319页。]

赣州市人民政府布告

(民字第一号)

(1949年8月22日)

鸦片与赌钱,是国民党反动统治的遗毒,人民政府一贯采取禁绝的方针。我赣州市解放不久,有些人不了解我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而少数不肖之徒,乘此空隙,吸食鸦片,摆设赌场,甚至造谣惑众,骗取他人财富。本府为了保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自布告之日起严禁吸食鸦片以及聚众赌钱,如敢违反,一经查出,当依法严惩,决不宽贷。

此布

市长 夏骏青
副市长 朱 轮
1949年8月22日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赣州市志》,附录,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0页。)

热东地委开展戒烟运动与严禁贩卖毒品的决定(摘要)

(1949年8月29日)

热东地委于1949年8月29日做出了《开展戒烟运动与严禁贩卖毒品的决定》,要求各县、旗成立戒烟委员会,领导戒烟运动。在烟民比较集中的地方成立戒烟所,把40岁以下的青年作为重点,强行戒烟。决定指出:“不论任何机关、部队和个人,一律不准贩卖毒品,违者一经查出,坚决严惩,轻者判处徒刑,重者执行枪决。”

(http://www.cyszw.com/cysz/DATA/20_03_01.htm。)

定边县政府关于禁吸鸦片的布告

(复字第2号)

(1949年8月

查鸦片毒品,对人类之危害极大。凡染吸鸦片者,有的倾家荡产,有的生计无着,既毫(耗)费钱财;又影响社会治安,故本府历有禁令在案,四七年前已基本根绝,对人民生计亦有莫大之改善。可是自定市在马张匪军腐败政治统治了两年以来,贩卖与吸食鸦片者到处甚炽,富者趋贫,贫者更贫,造成饥饿淫盗,市场紊乱,对人民生计危害颇巨。为此,本府特再重申禁令,仰我各界人等,自布告日起,一律杜绝贩卖与吸食鸦片毒品;凡烟馆有存大烟者,应立即向工商局申请登记,限期向外推销出去,决不允在本市再偷卖分厘;凡吸食鸦片毒品者,应从布告日起,向市政府申请登记,限期交出烟具,安居生活,以达彻底根绝此种恶劣现象。希我各界人等一体周知遵行,违者严惩不贷。切切

此布

县长 丁子齐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8页。)

扬州市禁毒布告

(民政字第一七七号)

(1949年9月)

查鸦片之毒,流传已久,妨碍社会生产与民族健康,损耗国家元气,为害至烈。我苏北地区,自民主政府建立以来,曾不遗余力,严加查禁,但以新解放地区,过去长期处在日寇及蒋匪盘踞之下,流毒已深,一时尚未能彻底根绝,本署有鉴于此,为彻底肃清烟毒,保护人民健康,以利恢复与发展生产起见,特严申禁令,并制定苏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即日公布施行,今后如有不法之徒,搏击故违,私自种植、贩运或吸食者,一经查出,定予从严惩处,决不宽贷,除令饬各级政府遵照办理外,合行布告周知。

此布!

苏北行署主任 贺希明
民国38年9月

(扬州新闻网:《扬州晚报》2012年11月20日。)

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吸鸦片的布告

(1949年9月)

鸦片与赌博,是国民党反动统治的遗毒,人民政府一贯采取禁绝的方针。我上犹县解放不久,有些人不了解我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而少数不肖之徒,乘此空隙,吸食鸦片,摆设赌场,甚至造谣惑众,骗取他人财富。本府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自布告之日起严禁吸食鸦片,以及聚众赌钱,如敢违反,一经查出,当依法严惩,决不宽贷。

此布

县长 秦彬
中华民国38年9月 日

(江西省上犹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上犹县志》,附录,方志出版社1992年版,第932页。)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布告

(法社字第壹号)

(1949年9月12日)

兹为根绝本市烟毒流害,保护人民健康,特根据华北人民政府七月十六日所颁布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及本市具体情况,布告如下:

1.凡已往从事制造买卖及贩运烟毒者,应立即停止该项营业并向所属区公所进行登记,交出所存烟毒(指鸦片烟及吗啡高根海洛英面料)金丹其他化合质料等毒品及器械用具。且应具结永远不再作此违法营业。如此,则政府从宽处理;否则,经检举查获后,即严行惩办。

2.凡已往各户私存之烟毒(料子在内),应即向所属区公所报告登记,说明来源,悉数交出,否则依法惩办。

3.凡染有烟毒嗜好者,统限于本月二十五日前,向所属之派出所进行登记,以便依据其年龄身体及嗜好程度,分别限期戒除,并将吸食注射之器械用具交出,违者分别处罚。

4.对违反本布告上列各项规定者,人人均有检举之责。希我市民人等共同努力,以便本市烟毒流害迅速根绝。但不得藉此营私舞弊,非法扰民,违者亦予以惩处。

此布

市长 王植范
副市长 李虚哲
中华民国38年9月12日

[秦皇岛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秦皇岛市志》(第十卷),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8页。]

志丹县政府关于1949年铲除烟苗总结报告的呈

(1949年9月23日)

事由:呈四九年铲除烟苗总结报告

曹、李、崔主任:

我们已写铲除大烟苗总结报告三份,付人民法院一份,区党一份,请你们阅后再借民政处阅读,有不妥地方请示覆。

县长 刘世全

附: 铲除种大烟总结报告

谨将我县禁种大烟铲除烟苗及其中所发生的问题总合报告于后:

一、贯彻禁令的过程:

在党代表大会及春耕动员,区长区书记联席会议上对禁种大烟均作了布置及讨论,又在春耕夏种曾先后下过三次命令种*指示,但全县据已发现者即有四百四十九户种烟的,一三区种的最多,特别一区为我们附近的一区即有九十一户,一百〇八块,二十一亩一分五厘,这是惊人的现象,该区是我们的领导机关所在地,只动员禁止但未亲自动手下农村检查,未即时注意经验,故对政令的贯彻即不够彻底。

二、为什么发现这样多的种大烟户呢,其原因:

1.只有布置动员号召没有具体领导与检查,在前阶段干部思想上存在麻痹现象,如在动员春耕时县的干部下至各区对禁种大烟命令很严格,但区乡村干部仍存在不重视的态度,只是空喊禁种大烟,但是没有亲自动手检查与铲除,三区三乡清洋树坪,曾发现烟苗,不但种烟户未处理,而且烟苗亦未铲除。

2.过去对禁令执行不严,群众有试探心理,重要在偏僻稍沟偷种,为了有利可图,另外过去对违法事情,执行的不严,抑有查出再铲,瞒过了则收的心理,有个别乡村干部与群众存在互相包庇等现象,对法令没有明确的认识。

3.未搞通全部干部思想,及动员群众对种大烟的害处(特别是乡村)将禁令与群众利益对立来看。没有弄清,想做(清官)结果害了群众真情,如在五区二乡曹生财到该区住了九年,就种了七年大烟,刘海才区长过去就知道该人一贯偷种大烟,还迁就不愿法办,曹生财爱吸大烟,每年不生产,以种烟维持生活,其儿子生产还很好,老汗(汉)抽大烟将家产弄穷,如果过去早点法办,以后不会发生这样严重的事情,但区长却不但不理,而且助干送到区私自放走,至于乡村干部党员包庇夥种现象很多,五区五乡胡兰禁烟时拔大不拔小,三区二乡乡长贾*****吃烟查*禁还不注意追问群众等,还有区四乡一村村主任韩生海,包藏背运,种大烟三年,去年经区政府受过处分,屡不改,今年又偷种,王清江系党员亦种大烟三年,今年又种,三区五乡党员边文香,种烟三年,今年被查管押,因干部都是这样,而群众种的则更多了,互相来包庇,对于法令基本采取漠视态度,不认真执行。

4.于四七年胡匪的清剿后,去年灾荒年更把受灾严重移来的难民很多,带来大烟籽种子留下,影响大家都种。

5.地区分散,容易偷种,如三四区处于稍山旷野地区很分散,在偏僻的地方就偷种,有群众在山沟水吊洞种的等,此以不具查禁它难有上述。

虽有上述这样多的原因:总之我们检讨县府领导早已重视,此事的发生,但只是申命令指示,没有切实深入农村检查,**查六月底总结春耕时,烟苗长得很大发觉后,才提醒了领导上的重视,当即派干部下至各区清查,除一区派科长一人外,并由胡书记亲带警卫队到三区专查了几天才转变了,思想上的忽视,另区乡干部对上级的指示精神未认真去贯彻执行,只限于动员号召没亲自动员清查。

三、对种大烟之群众的处理情形:

1.由于种烟犯成了普遍的现象,同时平常对这一问题教育也差,因此一般的以教育为主,采取个别严重者惩办的方法处理共经司法处理二十四人,均被管押判了苦役,并给以教育,所收割的大烟全部没收,共收回大烟二两五钱。

2.其余初犯除将烟苗铲除外,较轻微的烟犯经区乡群众处理教育,几种处理方法:

(1)在村民大会处罚苦役的,将苦役给乡村无靠之军烈工属出征担架帮工生产,以便减轻民人负担。

(2)有经群众会当面警告的,为了干节的。

(3)有在群众面前的批评**及教育后的讨保的44人干员党员都召开过干部会党的进行,思想检讨并斗争处分。

四、发生的问题:

1.我县靠近边界,甘泉县一区在查烟中,该县某区长代领粮袜助理员乡长民兵等四人,来我县三区三乡火石瑶子铲除大烟,将老百姓绑捆引起群众不满,但我县宣传部副部长曹仲杰同志未很好掌握未派人彻查听群众一面之词,便以三区政府名义,当时给甘泉二区政府去信的方法处理,其中有些话句带有讽刺,不是采取双方检讨,使甘泉一区不满,发生争辩将此事带原信向区党委本县县书转上,至今仍未妥善解决,我县六区老百姓反映靖边县群众所种之大烟政府不铲除,使六区老百姓骂我们的干部及县长是狗官,当时给该区提出过意见未见回复。

2.发生偷收抢收大烟等非法行为,二区李仲堂、侯金祥等三人偷收安塞大烟,将李被追跌了崖,至今还不能生产,(未处理)三区一乡芦草沟贺红山种的大烟被来路不明四人,将贺姓捆住,抡的收去,四区三乡乡长吕文华种文书白进功到合水县查烟,收的三两稀烟,回来只交的四分讥渣,并代抡随便捆人,这些问题不仅是禁令问题,而且为此令引起各县关系不和及社会治安的紊乱。

五、今后意见:

1.利用今年经验,在党内外及各级干部中进行检讨接受今年的经验,先松后紧,耗费人工少种田苗,从思想上教育干部与今后使大家认识种大烟的危害性。

2.配合秋冬整党换发土地证及生产动员,责成各级干部的负责态度,对各乡村村民公约上二十节条件,找保人等办法,以便来年重犯。

3.为处理我三区与甘泉之纠纷问题,已派胡海潮同志专门调查了解真情后,双方负责人座谈进行处理,草下芦上瑶之抡收烟问题,现指示该区查清再行处理,二区去安塞偷收烟李仲堂等送县处理,四区乡长吕文华交烟底,有贪污嫌疑,该区查清后进行法办,种大烟具体数目字附表一份,请阅后指示为何。

此致

敬礼!

县长 刘世全
8月12日

志丹县各区种大烟户统计表(1949年8月12日)

续表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194页。)

苏南行政公署布告

(民字第一八一号)

(1949年9月)

查我苏南地区自全部解放以后,各界人民多能各安生产,社会风气亦大有进步。但尚有少数堕落分子,过去受国民党腐败政治之影响,一贯游手好闲,终日沉湎于烟毒;更有与匪特相勾结,专事贩卖鸦片毒品者,倘不严加禁止,则毒化滋蔓,宵小蠢动,人民健康受害无穷,社会治安影响亦巨。为特制定“苏南行政区禁烟禁毒暂行条例”布告晓瑜,严申禁令,望我境内所有毒贩烟民,应即痛改前非,不得再事因循,致干法纪!除通令所属各级政府严格查禁外,合亟布告周知!

此布

公历一九四九年九月 日
主任 管文蔚
副主任 刘季平

(http://image.baidu.com。)

福建平潭县人民政府第一号布告 (摘要)

(1949年9月)

民国38年9月,福建平潭县人民政府发出第一号布告,命令严禁种、运、吸鸦片和开设烟馆,违者从严惩处。

(平潭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平潭县志》,方志出版社2000年版,第499页。)

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政治部关于少数民族工作指示(节录)

(1949年9月)

近年来西南各省种鸦片烟和买卖鸦片的事,几乎是公开的,为铲除烟苗的事,几次激起民变。少数民族中有不少是做这种生意的,对于他们也只能慢慢的教育,而不要操之过急。

(第二野战军政治部:《关于少数民族工作指示》,1949年12月,第9页,转引自秦和平:《西南民族地区的毒品危害及其对策》,四川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连平县人民政府布告

(禁字第□号)

(1949年

查鸦片一物,为害至烈,习染成瘾者,非独耗费金钱,且能妨碍身体,殃民病国,莫此为甚。基等执掌县治,对诸害民毒物,当具严厉施禁,在此革命过程政治刷新当中,举凡种、运、售、吸,均应即予严禁。自布告日起,举凡系县属民众,各自遵从,毋稍违犯。尚有不肖之徒,敢故违功令者,一经查觉,尽法惩治。本县长言出惟行,决不姑宽,愿我各界人等,幸勿以身试法,至为切要。除分令外,合行布告,仰县属民众一体遵照,切切。

此布

县长 邓 基
副县长 曾献章
公元一九四九年 月 日

(连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连平县志》,附录,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648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加强查缉走私问题给黄龙专署王副专员的函

( 年12月7日

王副专员:

据报,你区走私严重,各级政府也有违法走私的。而分区缉私委员会对此不负责任,自成立至今,未有报告。没收的私货,亦未明是否已交贸易公司。如果属实,应即深刻检讨,据实纠正此种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并将检讨及办理情形报告本府。兹抄附分区缉私委员会来信一封,阅后应认真处理。

敬礼!

林〇〇 杨〇〇 刘〇〇
12月7日

附: 边区缉私委员会来信

王副司令员:

缉字第十五号简报悉。关于黄龙分区走私严重,缉私不力事,已函黄龙专署深刻检讨,严厉纠正,并令将检查及处理情形具报后核。此处。

敬礼

林〇〇 杨〇〇
12月7日
此文九日发出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113页。)

绥德地委关于黄白黑料面毒品流入的报告

( 年4月11日

习、白、袁、杨呈转高、贺、陈:

一、近来此地黄白黑的追逐投机私贩私运之风又大猖獗,演成金品物价剧烈波动现象,势将严重的危及整个财政经济体系;同时发现料面毒品流入,遗[贻]害至为可患。

查黑货的追逐走私。去年秋间又事猖獗,尤以十、十一月间为甚,十二月严格重申禁令后,曾一度敛迹,但为时半月,不久又死灰复燃。

年来各地(包括延安、各分区部队)各单位生产人员大批聚集绥德与[于]黄河沿岸,其中不无确系营正当商业或购办上前方用的必需品的,或者说,他们的营业中不无一部正当商业或购办的必需品,而大部则逐非必需品和从事黄白黑的投机走私。

据悉,晋绥黑货近来统制较松,货散于各单位,而各单位又可单独授受。于是各地一些生产人员和此地一些生产人员,或互相结合,或与商人结合,或甚至与敌汪榆林韩城宜川私商结合,大事黄白黑投机走私。

更严重的,去年夏黑禁严紧时,发现料面过河,最初在沿河,以复渐入内地。据闻,贩毒中又竟有“公家人”掺手,或“公家人”经纪的。

因为黄白黑的追逐,三月一个月内,白洋从2 500元(边值)升至3 000元,中间一度升至3 600元,昨日到达4 000元。黄金由57万升至7□万,中间一度升至95万。三月下旬上升尤速,忽升忽降,波动很大。□之,物价飞涨,小米由7 600元上至11 000元(斗)。近日上至13 500元,生花由40万上至72万。

二、近知,沿河一带:螅蜊峪、岔上、拐上,已成黄白黑市场,石口枣林坪也是黄白黑与料面市场。大抵私货以义合、吉镇一带为集合口交点——而在绥市说价交款。成交后,私货又大部都不经绥市,其送北路渡河的,经米脂、四十里铺之间,越无定河,直夺老君殿,转瓦窑堡运往他地;其次,由义合运走南方,经崔家湾、店子沟,直趋延长、固临俱走小路,凡大城镇均绕过。走私者大都专设路线,建据点,沿途又有小据点及流通哨站。

又,枣林坪区长张丕信谈,去年曾有九旅、警三旅人员,七八人十来人不等,都带手枪牵高骡大马,黑夜到河畔偏僻地区(预约口)接货,得货即迅奔上山,走小路,极难追缉。偶有一次发觉,他们且说,“上级说下,宁愿‘厥’死马,也不让追上。”经这里可见走私方式一斑。

三、最近发现几件事情:

抗大一大队中华商店经理陈正风,三月间藉[借]曹、刘去榆吊丧机会,说合刘杰三,假称刘的马夫,随刘上榆。陈事先又向银行用棉花千斤抵押借边币四百万,说购必需品,十五天归还。归时,带回黄金据说有80两,并有黑货100两。后查,就是黑货系刘杰三的,但判断起来刘无此笔大钱,且刘又向田子亨露出是一大队□物,已送二十里铺。现正继续追查中。

三月间,葭县报,十七日二团(米脂)某连指导员及战士30余人,武装携带大包货物到尅虎寨,要渡河西,当时为尅虎寨驻军十七团阻止,但他们拒绝检查。当晚,又以小筏偷渡,也为十七团截回,却又拒绝检查。十八日改至尅虎寨下游(木头峪对岸),先以一人泅水过河侦察,后即以木梯油篓装货偷渡,泅水人受凉过度致冻僵河滩,耽搁一时,遂遇木头峪驻军(留守处)运输船,当被发觉,检查出黑货一篓及零包一大包。据说原货共29包(约2 000两),送某□三包(余十六包系船夫隐匿),已查出十三包,为二团直接取出,尚有三包未查,二团罗主任任到葭承认此货是他们的。(存县府的十三包也为罗主任的)

枣林坪已捕获料面犯冯金发等二名,在审讯中。

同济号孟子厚在上月底由延安带回黄货200两,当时金价跌至73万,孟使冯锡藩散布谣言,说榆林金价已涨到12万法币,西安涨至□万法币,遂致翌日绥市金价陡涨至778万。将黄货抛出(同商店70两,刘绩丞9两,同侪号30两,其他商人30余两),金价又在一二日续涨竟达88万。

四、又有以下一些材料:

去年十一月底联政胡两龙(麻子)对刘华春同志说,大成店住有一西柳林人高厚发,带黑货500两,授与延安桥儿沟某单位刘主任交换棉花,货藏在生碱中运走。(——据知,去年冬以来,黑货大都藏在生碱中运走。)

一位常住绥市大成店的同志谈,大成店常有宜川、韩城来客,住不久,即有义合客来,一二日即都离去,什么货也不见买卖,大概是接头。

去冬,据某同志谈搞黑货事,一次说可换5 000斤花,一次说可换2 000斤花,商请合作。

同兴商店去年十二月飞明到葭县取回即交公的一批黑货,至今尚未见交。据一旅供给部张部长谈,同兴直接与晋绥搞黑货,现准备晋绥200箱军火。又向孟小厚买的70两黄货。又张方海同志谈三旅去年年关定下100多两黑货,现尚未取去,又现存560两,系□作“统战工作”(!)之用。

刚才接石岔盐公司王善志同志报告:(一)宋家川至石岔一带商人晋区买黑货壹仟四五百两,正西运时,被晋区济南队查获没收(有公家股份,但不知是谁家)。(二)石岔税局昨(九日)在枣林坪没收同兴商店黑货廿余两。(三)据闻石岔税局又没收一旅生产人员黑货八两,事后,该生产人员又借故前往吵闹。

最近,□旅又派王华庭(即四二年高干会上受罚的王华庭)在螅蜊峪开一店,而螅址正是黑货市场。

日间,走晋绥货物特多,这两天就去了100多箱洋火,八日晨又有28箱起运。据说,晋绥大压黄货,故要易黑货必需其他货物。临县洋火、纸烟、油、肥皂(均边区产)都过剩。

五、至于料面,据刘绩丞谈,去年夏严禁黑货时,开始发现最初在枣林坪、石岔,以后流入内地。绥市最初有五六家带入9(10)块(每块2.2两),当时韩、宜商人买不到黑货就改买此,每块价由300元白洋涨至500元。因利大(原柳林价200元),续有人搞,有10多家,20多块,而外客未来,于是零卖开去,销在内地了(又据刘暗示,甚至有公家人搞此物的)。

查去年年底,石岔据知每日吸料面即耗200元白洋。现在则河畔吸此者日众。又知,绥市银匠(很多吸大烟),现又抽料面,卖茶饭的也许多抽上此物。一部脚户与某些运输队人员也有吸料面的,闻九旅一运输队长,不但吸此而且贩之。八方商店(八旅)经理徐某也吸。

此物体积小,易藏,携运方便,利又大,私贩将日众。但长此下去,则不堪设想了。

六、我们研究,黄白黑的追逐投机私贩,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首先是小公与大公间利益关系的矛盾。此间大公在某些问题确也顾小公不足,延安大公发价低发款迟,使一些小公遭受困难,但小公思想搞不通,不顾大局,只图本位利益,不顾政策禁令是主要的。他们借口“保障供给”,“几百人或几千人吃饭”,怪大公不照顾他,互相看样子,“他搞得,我也试搞一下”。于是互相勾结,或与私商勾结,盲目追求利润,大肆投机,使大公处于孤立地位——家鼠多,洞多了。

(二)其次重要矛盾即在晋绥与陕甘宁西边区间的一些具体步骤上。看来,晋绥是要抛出黑货收入货物。但他一放,我们此地便受害无穷了。

(三)此间处在通晋通榆的孔道上,各地生产人员聚集投机,加之近来过道部队频繁(他们要白黄货),也是造成混乱局面的一因。

(四)地委屡次决议虽正确,但贸易公司与银行在执行中则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甚至还存在着某些保守思想,而贸易公司与银行,甚至贸易公司与盐公司在一些问题认识上还有些出入,因此造成空子。

(五)我们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及财经系统,对财经一些情况缺乏调查研究,耳目闭塞,手脚短小,动作迟缓。

(六)缉私上,管理上不严。缉私与管理贸易的同志思想上存在“咬不动”的想法,无信心,也就不积极。如税局出一人专管缉毒的,而缉私人中分区只六人,又都采死守桥头大路的“待兔”办法,只能缉到几钱一两(都是农民捎带的),商人大头竟无一个。

(七)近来,分区主要负责同志去延,一些人钻此空子,益行放肆。同时,这些人又说“延安说罚人还不是那样子?!×××还不是还当××部长?!”云云。

七、地委根据以上了解,商定以下办法:

(一)继续收集材料,研究情况。

(二)立即在分区各单位中进行醒□,动员,使各单位从思想上认识目前情势的严重,投机走私的恶果,了解大公垮台小公亦要完蛋,共同努力,维持大公。团结内部,掌握政策,打击奸商,一致对外。

(三)请延安解决与晋绥间的关系(见八日电)。

(四)加强管理,严厉禁政,严密缉私,对违法者说服教育不行的,必须予以惩处,以儆效尤。(现在拟先办一二首要。)同时,估计分区小公供给之繁重,指出生产之门,并以必要实惠及某些便利,使分区小公更加靠近大公。

(五)分别召集分区金融、贸易、税务机关会议,求得分区领导机关思想上一致,步调一致,堵塞空子,便利与敌顽斗争。为了主动击败敌顽,我们准备积极加强商业外情工作。

(六)最近抽调王宏达、杨方勋、罗志昌、刘成达、李周行组织沿河工作组前往沿河一带传达,协同工委及盐公司等布置缉私查毒,管理对外贸易及稳定金融。我们提议配备一些得力干部加强缉私工作,同时对群众缉私奖金是否可由贸易公司、银行预垫,以便提高群众缉私积极性,而利缉私工作。

(七)对在前方购物者,则经由银行统一外汇,贸易公司负责帮同采购,防止大量边币抛出,引起波动,及抢购外物,予敌区商人以空子。

(八)在绥、米、螅、通、石岔由银行试行黄金对内登记,对外管理,开始登记时取很少或不取登记费,了解其来源、去路。不禁其对外购必须[需]品,但对其走私贩毒部分未予登记者,则由银行低价(按市价三分之二)收买,以便逐渐的予以管制。对白洋则严格防止其再行扩张,到处流行。

(九)请延安严令各分区,各机关,特别各部队生产人员立即停止在警区沿河边境一带进行黄白黑投机生意,以维持边区金融、贸易。

(十)为防止各机关擅借名义,设立采办处,采购处,商店进行不法起见,由专署通令,审核呈请延安对违法者加以取缔。

(十一)指示各县对县内外,金融贸易情况随时加以研究,并根据分区总的方针,具体贯彻,经常检查。同时,缉私工作也应切实配合。

以上是否有当,盼迅予指示。

绥德地委
4月11日

陈云同志:

附上一个简单材料,这是陇东文教工作组的四位同志,在庆阳下乡调查教育工作时顺便收集写起的,他所写的关于该地鸦片销售的情况,牵涉到一个值得研究的政策问题,我想寄给你看看,也许有点用处。不过这个材料并没有在当地经过仔细的考证,也许还会有观察的不周到之处,请你只作为一般的参考好了。此致

布礼!

蒋南翔
17日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9—152页。)

霍维德关于边区混进料面毒品问题给陈云的函

( 年4月15日

高书记阅转:

陈云同志:

别来数月甚念,近来你们都很忙吧,我的病近来好一些,请勿念,不过我在病时不应管这些事,但我之不由而听见了,觉得这事严重请考虑设办之必要:

近来边区混进料面毒品很多,特别是延长固临两县成为此物交换之品了,延安亦有从警备区来延等地之商人,除少数正派人外,比如脚夫和不正派商人大都带着料面和鸦片烟,这样下去一方敌人毒化政策使边区人民还要滔入被害,另一方面这东西掏取外汇不得了,请考虑严检办理。我有点意见:

1.严禁机关部队公营商不能做此生意违者应严办。

2.配一些地方下属干部能接洽和有商业常识等作此项事,打进去和公开稽人员配合破获才行。

3.破获后警备区延长延安等地应杀人严办才行,是否有当请即考,设法越早越妙。

此致

敬礼!

霍维德
4月15日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5页。)

杨伯浪关于种大烟给西北局负责同志的报告

张安主任请转:

中央组织部及西北局负责同志:

第一,这次前方(三五八旅)来了几位干部在简谈话中讲前方(三五八旅现住址)又种了大烟,特别是讲了六团的今年生产计划。我问他今年生产计划情形,他们说每人十五亩地,我又问去年二十五亩多都不够吃半年,今年为什么少了呢?他们说听说有别的补助方法,这才从侧面谈出来种烟问题,我问他你怎样知道这个问题呢?

他就将情况答知了我:

1.三月间六团从晋西北驮了大烟子回去。

2.六团派了邓荣友(付员)去松林买烟子。

3.去年我没有离六团的知道买了一些大烟子回来的迟同时又下命令要打烟没有种放在供给处保存着的。

4.他说每人在开荒地这隐蔽地方种五亩大烟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5.那个地方大烟卖十六七万元壹两。

6.去年我知道八旅部队守了两个口子可以向几庄党域区卖大烟,我去年十一月五号离开的前方部队,我来时各团及旅部仍是卖大烟,因自己守口谁也不知道,地方政府也弄不清楚的,不过那时在六团口子只卖的单位也不少,我们那时都禁止不准他们卖,要卖经过我们以后就是旅部同六团卖别单位没有了,我来时卖烟地方有这几个地方:

第一,关中口子八团守的原卖大烟人张涛住茶坊,以后调张村驿任站长(对外)但仍做此工作,我离开时他还是干这个事情。

第二,边家原(青宁县管)六团警戒处有两小口子仍做这个事情,我来时旅部和六团卖大烟。

另外在干部配备和部队划分在六团是划分四个单位团直是炮兵连负责人郭绍武在晋北西种了两三年大烟的。

一、二、三营都是机枪掷弹筒排负责,一三营没有派人,二营派了傅映锡(原三连政指)种烟有经验的。

同时根据各团开荒地区有很多地方多少年没有到过人,不是深山老林的小山沟,根据去年的经验,不详细检查(要禁一些时间)不会弄出来的,去年八旅也种了,老百姓也种了,因打大烟老乡说你们光打老百姓种的,军队也种了才知道我当时不知道的以后我才知道。当时旅也知道,但各团报告说老百姓种的,旅也不追究这个问题,八旅那个时候平工业生产计划各团壹万万元,以后打了手工业计划破了产,主要根据各团地区都有大烟,六团当时报告上是六十二亩,当地政府可能知道一些旅向上报告不清楚,据张村驿联司后勤兵站人中到六团交谈问题他说:鄜县有个铁厂沟后勤种了不少大烟,以后怎样不清楚(去年)。

根据去年我有这几个经验提出来:

第一,在八旅团以上干部会讨论生产问题时,六团政委颜金生如果各团能种点大烟比开荒强多少倍,同时现在种还不迟,就是了困难那些小沟的种上鬼也找不多到的老百姓种的都出来了,我们准备家伙没他来分一半,不来全拿回来,旅也就没有说什么对或不对。另外一次团级干部会在打大烟后问谁家种了,各团都不有种,都是老百姓种的,实际种了张宗逊也不知道。

颜金生当时说没种还好,要种了又是劳民伤财。

因在团以上会讨论交各单位大烟去物资局是有些干部不满,以后交了别团不知道六团打埋伏干七百两,教导营几百两,但旅部也打埋伏不少根据:

①五月下旬(去年)要采各团五百两。

②六月间又采了六十多两。(义后采的)

③我来时他们还在几个口子赏大烟。

④六团供给处人说旅部要我们交大烟,为什么他们还有一个房子装大烟呢?(他在B供住着算账时看见的)

当地老百姓说政权说了根据地不卖大烟,为什么队伍还有人卖呢?当时我知道是卖,不过方法改了先交小瓦交大烟,出门不敢承认我们卖,也告知老百姓,不要说在我们这买的。我来之前仍偷偷地卖着呢!

第二,八旅整个可能种大烟地点我不清楚,不过六团和五团我知道一些,特别是六团我把地点提出你们作参考。

A.六团之直种地处是烧煤沟鱼牙沟特别是鱼牙沟炮兵连种地处名叫花家寺里边几个小沟种个几百亩是检查不出来的,那地方从来没有人去过,去年那些地方种的有打了,不知谁种的我不清楚。

B.第一营大米尖沟和去梁山有很多小沟,去年也种过种几百亩不细心难查出来。

C.二营马曲寺沟里边也有很多小沟,去年也有不多,也可种几百亩。

D.三营大东沟内除鱼牙沟外还有几条交(较)大沟如小东沟、小西沟、石场子沟等,还有一些小沟还有武家圪台沟,去年种的最多的发现的有六十亩左右,种千余亩查不出来的。

第三,五团可能种的地方:

①八卦寺沟里边小沟及两边隐蔽的小山上去年种的也不少。

②瓦川沟(三营地区)里边也种了以后打的情形不清楚。

第四,八旅现在的走私问题:

有些什么干部来回走私呢?

旅部粮秣科长郭步一、现住存绥德商店向晋西北去做生意,招牌帮另商店办货和同军队用的东西,实际干那事情。

六团柴崇山,柴承袒,魏玉荣,李戈案,现已经带货回去了。

这里有一段这么怎样问题,去年十二月间六团结束晋西北商店时,买了千余两大烟除皮九百余两被晋西北三专署没收了,找了三专署地委书记白坚三次,白坚用私人感情今年二月廿七号写了一个信,现已拿回去了。

五团供给处教导员张秦去年在延安当八旅交通站站长,今年调五团任教导员,此人已到晋西北去了,也是做这个生意,这是我在八旅兵站说时简谈中兵站上的人口中讲出来的。

以上情况供给你们参考,不过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教育他们不会在偷偷地以后继续还干,我有下边意见:

一、为了很好的了解清楚这个问题,我提议不要经过联司这个系统直接有(由)西北局和政府机关在协同当地政府机关(八旅驻处),不然问题没有抓着真凭实据(亲眼见)会弄翻的,上边有些经验可以证明,我来延时关于八旅在后方卖大烟和打埋伏走私写了一个报告向组织(今年二月间),引起了八负责干部及联司有些人员对我到现在认识说我思想毛病很坏,张宗逊当面对我说有些问题应当直接谈你来这讲谁知道呢?

二、这些干部在谈过这个问题后在二月我请你不要说我们请的,不然回去成了问题。

三、从四一年到现在,我的经验特货发财思想是继续着的,没有真凭实据,他们不会承认的。

四、几年来的经验告知我,在作风上自下而上的掩盖是有历史性的,虽然现在整了风,其正掌握毛主席的思想来彻将(底)执行党的政策还有相当距离的,这个部队的本位主义和家事不可外说的思想,在某些负责干部还仍然存在着呢。

五、在本位主义思想上和今年乘机抓一把,发点财可以解决了部队中一些问题,这种思想存在着的。

六、在陈云同志财政经济报告中,很多问题三五八旅存在着的,因此我提议不经联司由西北局及边府协同当地政府秘密调查了解后,再处理就好多了,我这些意见对不对,提供组织参考,不过这里如组织有时间到那里去了谈,我更能详细告知一些办法。

这里补充几句,这些干部来讲,可能是八旅有计划的种成分在内的。

二三部八支 杨伯浪呈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223页。) 2CR0tM5d5g4VmyLpC+CC9C+KPKrBQodU+Wigz3UsMRzXnqD2uOn/cNZFefb9lJ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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