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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
(1937年7月—1945年8月)

边区禁烟运动的成绩

湘 潮

(1938年6月3日)

今年的六月三日,是政府规定六年禁绝烟毒令的周年纪念日,当此国难严重的关头,禁绝烟毒的伟大意义,当更能易于为全国人民了解。因此,我们在今天来介绍边区禁烟的经验与教训于国人之前,当不是没有意义的吧!

包括陕北、甘东、宁夏东南的边区所辖地域,烟毒之深,在全国是仅亚于云贵等省。记得在1935年冬,仅就瓦窑堡所在之安定县的调查,烟民的人口比例,约为60%,其中不但有年富力强的少壮青年,也有年迈的白叟老妪,甚至还未成年的小童女孩,也有吸食鸦片者。鸦片产区则遍布于宁夏之河东五县,又甘肃东北10余县,亘至河套之陕绥边,达无定河流域止,在这块广袤的土地上,本来粮产便感不足,然而在1921年后(时井岳秀任榆林道尹)改植罂粟的耕地竟占1/3。由于烟毒的泛滥,不但剥夺了这块土地上人们的向上心和劳动力,而且也更加深了农村经济的破产,使农民更加贫困化。

据说边区辖地,前此所以蒙此创巨的烟毒之原因,系由于那时候当地政府的“鼓励”,因为贫困的陕北人民,自足已感吃力,还要派饷派粮来供应浩繁的军需,加上地主们不能短少分文的租金,的确!种庄稼的老百姓,只好白白的赔折肥料农具,辛劳一年反而落得个“两袖清风”了。他们为了要生存,便不得不想法改种较粮食可以多值几个钱的罂粟,而在政府方面,也可以多得一笔烟税,本算一举两便,可是因为交通不便,烟土不易出口,复因经济崩溃,烟民无资购买,致销路闭塞,最后便只好自己来受用。

第二,边区辖地,从前是看不见药铺的,农民一旦有病,除了照例的喝一碗酸辣汤,蒙被而卧,让他发点汗外,便借鸦片来治病,这种由治病而成瘾客的,的确占不小的数目。

第三,由于以前文化过分落后,不但农忙之余,没有任何消遣的设备(连赌博也因大家一样贫苦而匿迹),终日闷坐炕沿,于是,“吃吃烟”,便不但成了没有事干时候的唯一消遣品,而且也成了招待客人的“礼物”了。

1935年冬,八路军前身的主力——第一方面军,到达陕北后,目睹这种惨状,本救国救民之旨,采取各种办法,实行禁烟。经过了一度广泛而艰苦的工作之后,不到半年,烟民的人口比例,即已降低20%,于是劳动力徒然增强,耕地面积也随之扩大。到现在不到两年的期间,边区辖地上人民的心理,也从嗜好鸦片,一变以嫉恶如仇的态度来对待鸦片了,而烟民也从降低20%而到达将近绝迹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大的成绩呵!

那么,边区政府究竟用了一种什么“神奇”的“法术”,而收到如此伟大的效果呢?

这办法便是:它不专门依赖于由政府的权威,及其所发布的命令。而是依赖于动员广大群众,自觉的来认识禁绝烟毒的严重意义,有组织来执行禁绝烟毒的命令。

记得在1935年冬,开始进行禁绝烟毒的动员工作时,曾经举行过化装宣传,群众大会,有计划的经过人民已有的组织,如工会,贫农团,赤卫军,少先队,儿童团,尤以妇女协会,得力最大。因为她们最厌恶自己的丈夫儿子吸食鸦片,军人家属的模范作用,也起了不少的影响。进行了认识鸦片之毒害的深刻教育,以后他们便自觉的感触到非禁绝烟毒不可,因此,政府禁绝烟毒的命令,转变成为千万人民自己的意志,一变而为成了人民生活中的主题了。大众都在讨论它,无论是自政府机关团体的会议,以至闾阎妇孺的私议,大家都在互相的规劝着,妻劝其夫,兄勉其弟,父诫其子,不到一星期的功夫,自动报名,承认自愿戒绝烟毒者,络绎于道,拥挤于各地方政府的门口,争先恐后的递上写明了自己姓名年龄籍贯何时戒断及要求政府在戒烟期间给以何种帮助的纸条,一时各地政府真有门庭若市,川流不息之概〔慨〕。

第二,在政府方面,不用说事先有过一度的准备工作,除动员而外,还划出了相当的预算,用以统制鸦片的贩卖,及炼制戒烟药品之用。

政府方面,不但严格的宣布禁种罂粟,改植粮食的取缔办法,和公布了增加了粮食生产的奖励办法,此外并通令各地政府,及一切有警戒戒严任务的机关部队和人民团体,严查私贩烟土的毒犯。记得有一次,一个籍隶河南的奸商,意由宁夏河西的产烟区,侨装磨剪刀的手艺匠,在他那一条安放磨刀石的板凳上,中间凿空,把煮好了的烟膏满满的倾注入内,凝结成块。虽然这样技巧的本领,后来还是被一位热心参加禁烟的妇女同志发觉出来。这个例子,便可以想象当时人民参加禁烟之机警而积极,同时也可看到唯利是图的奸商们,是如何的“处心积虑”进行破坏禁烟运动。

第三,政府方面统制了烟土的买卖后,更具体宣布了根绝烟毒的办法,规定:

(一)把吸鸦片当消遣成瘾者,10天戒断,10天以内,每日逐渐吃食份量,10天以后,停止卖给烟膏,10天内所需的烟膏无力购买者,由政府供给(这种烟膏内已添入戒烟的药品)。

(二)根本未成瘾的,责由父兄负责,督令即刻停止,勿再以吸食鸦片当儿戏。

(三)因治病成瘾者,除贫苦人民由公家代为供给医药外,并规定了较长期间为戒断期。

(四)年龄已高,或靠鸦片支持残命的病入膏肓者,暂准许照旧的吸食。

第四,全区内人民,大家都在自己的团体内,互相竞赛着。不吃鸦片的,相约比赛,以谁先劝服家人如期戒断者为胜;犯烟瘾的,也互相比赛着,看谁先戒断。机关团体方面,则制备了不少的奖旗奖品,奖励那些戒烟,和缉获私贩烟土的奸商者的有成绩的人们,而在政府机关报,以及其他报纸上都辟出篇幅,经常登载着戒烟运动的消息。

经过采用以上的主要方法,上下一心,鼓励风行的在约3个月后,便将那人们闻而咋舌的烟毒,驱逐了,消灭了,可是始终没有采用体罚枪毙的惩治,来对待过任何一个烟犯,而把烟犯从毒坑里解救出来,这不能不算是边区行政上一个大的成绩,而这些教训,也是值得大家研究参考的。

(《新华日报》1938年6月3日。)

协力肃清烟毒

(1938年6月3日)

“六三”是禁烟纪念日。

鸦片海洛因等毒物的毒害,是尽人皆知的。不论从时间精力和金钱上来说,都是有万害而无一利的。吸鸦片,正像马克思所说,是“自杀行动!”孙中山先生的拒毒遗训,也曾昭示鸦片毒祸是我们的死敌。

敌寇在我国抗战前,即久以鸦片毒物,大量输入我国,进行其慢性杀人。在“八一三”抗战后,敌人在占领区内,和奸淫掳掠,屠杀人民,奴化教育并行的,就是以鸦片毒物来麻醉我同胞,削弱同胞们的抗战力量。所以鸦片毒物已经成了敌寇亡我国耻我族的、和飞机大炮炸弹毒气一样的杀人利器了!

吸食鸦片毒物,正和用敌人所用的杀人利器来自杀一样,这不是在实际上帮助敌人削减我国的抗战力量吗?

从国民政府和蒋委员长厉行禁烟禁毒政策以来,不可否认的有了不少的成绩,但这还不够!我们现在要求的是禁绝鸦片,毒物,肃清吸鸦片的自杀行动,健全人民的身体,提高抗战的力量!我们不但希望全国军政当局严格执行禁烟政策,我们更深信,必须有民众热烈参加,政府得到人民的协助,方能完成这一政策。在此地,边区禁烟的经验,是值得研究和参考的(见第四版)。用集体力量,来肃清这“自杀行动”吧!

(《新华日报》短评,1938年6月3日。)

禁烟与抗战同样是民族解放的斗争

(1938年6月11日)

今年六月三日是政府规定六年禁绝鸦片令的周年纪念日。目前正是我们艰苦抗战以求民族解放的紧急关头,我们对禁绝鸦片的运动,应当用坚持抗战驱逐日本强盗出中国同样的决心与努力来进行。日本强盗,一方面是用飞机大炮的狂轰乱炸在残杀我同胞,灭亡我国家,同时还在用鸦片白面的私贩偷运来毒害我同胞,灭亡我种族;前者是我中华民族生存的大敌,非全力抵抗不可,后者也同样是我中华民族生存的大敌,非全力禁绝不可。我们要求得民族的生存,不但要从日本强盗凶残的屠杀中解放出来,同时也要从它恶毒的谋害中解放出来。纪念禁绝鸦片令的周年,首先要了解禁绝鸦片的重大意义。

争取鸦片的禁绝,也和争取抗战的胜利一样,单靠政府的雷厉风行是不够的。禁令无论如何严厉,严厉到“对于制造、运输毒犯概处死刑,贩卖、持有、吸用毒犯,重则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轻则处有期徒刑”,仍是“管理很难周密,致私运、私售、私吸诸弊,在所不免”。禁烟可以说和抗战一样,是全面性的,民众性的一个斗争,“它不能专门依赖政府的权威,及其所发布的命令,而是要依赖动员广大群众,自觉的来认识禁绝烟毒的严重意义,有组织的来执行禁绝烟毒的命令。”六月三日《新华日报》所载的一篇《边区禁烟运动的成绩》,告诉了我们禁绝烟毒的有效办法。在那里,当“开始进行禁绝烟毒的动员工作时,就举行化装宣传,群众大会,有计划的经过人民已有的组织如工会,贫农团,赤卫军,少先队,儿童团,尤其是妇女协会得力最大,因为她们最厌恶自己的丈夫或儿子吸食鸦片”。同时还由军人家属起了模范作用“进行了认识鸦片毒害之深刻的教育”。因此,民众都“自觉的感触到非禁绝烟毒不可”,一般“人民的心理,就从嗜好鸦片,一变以疾恶如仇的态度来对待鸦片了”,而“政府禁绝烟毒的命令,转变成为千万人民自己的意志”,大家起来“自动报名,承认自愿戒绝鸦片”。大家起来互相作禁烟竞赛,“不吸鸦片的,相约以谁先劝服家人如期戒绝者为胜,犯烟瘾的,也相互比赛着,看谁先戒断”。这样,“不到半年,烟民的人口比例即已降低20%”,不到两年,烟民就“从降低20%而到达将近绝迹了”。

烟毒的为害中国主要当然是由于日本强盗卑鄙恶毒的私运,奸商的昧良营利,贪官污吏的逼种敛财。——对于这一些,我们是依赖政府的权威与法令来雷厉风行的查禁——但同时也由于民众的苦不聊生,如不种谷物种罂粟,可以增加一点收入;得不正当的娱乐,只好吃口烟聊以自劳;疾病无法医治,只好吸点鸦片来“饮鸩止渴”等等。——对于这一些,严厉的法令就有点“鞭长莫及”,因而对贪官污吏以及奸商的处罚也就“管理很难周密”。因此,我们一方面必须动员广大民众来自动的举行禁烟比赛,同时,还须地方政府与人民团体筹得适当的经费来帮人民解决上述种种问题,如提高谷物价格以奖励其生产,设立普遍的平民医院以免费治疗,举行各种游艺,开映电影,出演戏剧,使人民获得相当娱乐等等。

我们不只要动员民众来自动的积极的参加禁烟运动,我们还要动员全国报纸,辟专栏登消息,做论文来鼓吹,发扬努力禁烟的工作者,动员一切职业团体与救亡团体制备各种奖旗奖品,来奖励那些戒烟或缉获私贩私售烟土的奸商有成绩的人们。

总之一句,禁烟,是和抗战一样,我们要把它看做一种民族解放的斗争,是一种全面性,民众性的斗争,要动员广大的民众来共同努力。

(《群众》第2卷第1期社论,1938年6月11日。)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

(抗民行字第三十八号)

(1939年2月19日)

各专员、县长、县佐:

查播种罂粟,病国害民,早已悬为厉禁。惟自敌寇进犯以来,厉行毒化政策,到处强迫播种。而无知愚民,竟有受其欺骗,秘密偷种者,若不严加禁绝,将见生产日减,毒氛日炽,影响抗战殊非浅鲜。现值春耕将届,罂粟不日下种之期,合再重申禁令,仰该县长认真查禁,彻底肃清,倘有偷种,一经查获,即按中央禁烟治罪暂行条例严重处办。除分令外,仰即遵照,并布告该县民众一体周知为要。

此令!

[武延平、刘根菊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上海青浦第七区人民抗日民主政府的戒烟戒毒“两桶政策”

(1939年)

1938年春,上海郊区的青浦县,在中共党员顾复生等组织领导下,建立了“青浦第七区人民抗日民主政府”。1939年3月各区协商成立县各区联合办事处。办事处下设总务、民政、财务、教育和仲裁等五个科。其中的民政科主管一般民政工作,包括抗日战士家属生活安排及牺牲烈士抚恤问题以及禁烟禁毒等等。

青东各区联合办事处自成立以来,作了许多有益抗战的工作,如澄清基层组织,防止奸细混迹;办理优抚工作;戒烟戒毒;限制种棉,提倡种豆;印发代币卷,补救辅币奇缺等,其中的戒烟戒毒是非常有特色的,这就是共产党员、办事处主任委员顾复生的“两桶政策”。何谓“两桶政策”?原来是沦陷初期,烟毒泛滥,县行政委员会认为必须严厉禁绝,订定办法,命令各区严格执行。十多天后,各区经过联系一共送来了二十多个顽固不愿戒除的分子,老顾对他们说了一番道理之后,对他们说明我们对戒除烟毒是有决心的。但我们没有一套资产阶级的戒烟设备,也没有什么戒烟“膏”“丸”。现在给你们准备两个桶,一个是给你们每天送饭的;另一个是刚断烟毒,可能要呕吐泄泻,就给你们作这个用途。事情是简单一些,但不会影响你们的生命……开始的几天,只听到烟毒犯在关着的屋子里边呻吟叫苦,一般的又吐又泻,十多天后,个个都能正常生活了。他们回去之后,个个都说顾先生这个两桶政策实在厉害,经这些义务宣传员介绍了他们的亲身经历,谁也不敢再碰烟毒了。

(中共上海市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上海郊县抗日武装斗争史料》,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155、157—158页。)

陕甘宁边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节录)

(1939年8月)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商标注册,属于迷信品和违禁品(如烟毒)之一产品。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49页。]

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创建中对毒品流行的认识

(1939年9月)

7.毒品的流行——绥远向来是一个特许种烟的地带,政府方面对鸦片烟的种植非但不加以制止而且变相地加以鼓励。比如一亩地的田赋假定为一元,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强要派三元的罚金。名义上是因种鸦片而受罚,事实上即使不种鸦片罚金一样要出,而种鸦片又比种谷物能加多收入。民众争先恐后地种鸦片,自是意中事。禁烟运动在全国范围来说虽都还没有做到应有的成绩,但是绥远连在(这)一种运动都没有提出过。今年傅主席曾经明令禁止种植鸦片,可惜我大青山军政务当局对这一命令没有明确的表示及坚决执行的决心。致使一部分努力这种工作的人也未能园(圆)满完成其任务。而毒品的流行所给予民众的损失不只是倾家荡产、金钱物力的浪费,最重要的还在于民族道德、智慧、体力各方面因此蒙受了绝大的影响。敌人利用毒品以戕害我民族人格,吸吮我民族经济,败坏我民族风纪的毒化政策,正与武力征服、政治怀柔等政策,在相形益彰的情势下,更变本加厉,是值得我们深刻注意并加以制止的。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内蒙古革命历史档案史料丛编”第二辑,《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档案史料选编·下编·1938年—1945年》,内部发行,第79—80页。)

赵耀先抄送保安县关于禁止种烟的电报

(1939年10月13日)

高主席:

今天接到中华邮政送来由肤施电报局寄给保安县政府高县长的电一封,不知是什么事,请你们译的看。前次来信是董县长,现在又是高县长,大约又是更动,不知道究竟住在哪里。今将原电寄上,请收。

此致

敬礼!

赵耀先

高县长:

本省分期禁种鸦片现已完全禁绝,自本年下半年起,如再有违禁偷种情事种犯即依禁烟治罪暂行条例治罪。县长保甲人员应予从重处办,兹届冬烟下种期前应由各县长负责据印简明布告文为张贴。一面庆饬联保主任保长挨户晓谕,按亩查勘其种苗产烟及去年仍有烟苗发现区域,并须亲自或派员前往宣传,发现即由该管各级禁政人员负责特电显递仰即赶办并将遵办情形电复蒋鼎文王德博酉鱼府木禁。

10月7日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9—210页。)

边区人民的生活

(1939年12月)

边区人民生活,在过去是极苦的,特别是工农大众吃没有菜的稀饭,穿褴褛的衣服,甚至冬天穿不上棉衣,一家人住在一个窑洞里,睡在一个炕上,全部家具财产有两个毛驴可以载完,有了病只能听天由命,一遇天灾人祸则流离饥饿,为匪为盗。同时,由于经济文化的落后,人民中吸食鸦片,嗜好赌博的现象也很普遍。蓬头垢面,终身不洗澡的是很多的。自从土地革命以后,人民的生活才逐步地改善了,首先是取得了三餐粗饭,两季衣衫,因而为匪为盗、讨饭、卖淫的现象才大大的减少了。至于卖儿鬻女的事情则已不复存在。而且人民不仅有饭可吃,有衣可穿,并且许多农民还不时可以吃肉吃面。……这已说明边区人民的生活是在逐渐改善中。现在害了病,也可免费请医调治,鸦片,赌博也大大减少了,如延安市二十五年(那时红军初到)有烟民一千三百人,现在只有二十二人,又都是因为年老或有病无法戒除的。从前有二十余家终日聚赌者,现在则完全消失了。

[齐礼总编:《陕甘宁边区实录》,第三章“人民生活的改善”,解放社1939年版,转引自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九编),“人民生活”,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抗战时期查获违禁物品奖惩规则

(1940年1月27日)

一、本规则为奖励人民军队与公务员查禁战时违禁物品而制定之。

二、凡查获下列违禁物品者,均须奖励之:

甲、明令查获之仇货;

乙、鸦片、吗啡、白料面、红丸、海洛因等毒品。

丙、贩运黄金、白银;

丁、贩运军火或烈性爆炸物。

三、奖励分酌奖与提奖两种。

四、下列公务员或军警、因有特殊功绩者,得受酌奖:

甲、检查机关之公务员;

乙、税收机关之公务员;

丙、缉私队员、税警队员;

丁、明令调派协助检查机关或税收机关之部队。

五、下列人员,如查获战时违禁物品者,得受提奖:

甲、人民;

乙、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公务员;

丙、军警。

六、酌奖:

每三个月将该机关或部队全体公务员或队员品评一次,如有特殊功绩者,经该机关之负责人提出,交由财政厅审核批准,得予酌奖,但所有应受酌奖者,所得酌奖金总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在三个月内所查获之违禁物品总值百分之五。

七、提奖:

以随时缉获随时奖励,但全体应受提奖者,其所得奖金总数,不得超过所查获之违禁物品总值百分之五至十,其报告因而缉获者,提奖百分之五,直接缉获交政府者,提奖百分之十。

八、凡假借查禁战时违禁物品而徇私舞弊者,罚之。

九、凡包庇战时违禁物品者,罚之。

十、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

一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二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36—37页。]

陕西曲子县政府呈请成立禁烟所

(1940年3月4日)

为呈请设立戒烟所以绝流毒而靖地方事:窃查本县诸凡行政设施,在党的正确领导以及干部努力之下,幸获有初步成绩。惟只戒烟一项,初则禁卖,继则禁吸,说服惩治方法想尽,但迄今观之,表面上虽已绝迹,实质上一仍旧贯,变明吸为暗吸,变明卖为暗卖,似此以往,不特流毒难绝,且易招致匪类。为此,故请在本县设立戒烟所,网罗各县烟民,限期戒绝,是否有当,理合附同办法一纸恭呈签核示遵。谨呈

民政厅厅长 高

兼曲子县县长 马锡五

附: 成立戒烟所办法

一、脱离生产的所长一人,专门负责管理教育,伙夫二名,伙食津贴与政府一般工作人员及事务人员同,由政府附属报销。二、收拾窑洞两孔至三孔(借用)及办公器具。三、每月须〔需〕要经费5元(办公的),附于县府预算内。四、系统组织受曲子县第一科直接领导。五、收集当地烟民流氓,除依法惩办外,一面监禁一面教育,一面使他们生产,要带强迫性。六、制造大批戒烟药丸,限期戒绝(由县府负责)。七、烟民一切宿膳生活费,概归自备,如万一无法维持时,可由公家负责报销。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三月五日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1729年—1949年)》,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9页。)

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禁烟布告

(1940年3月25日)

查鸦片是害人的毒物,自帝国主义侵入中国,首先拿它来在东北、华北和其他沦陷区域,施行其毒化政策,毒害我们的同胞,消沉我们的民族意识,使他们甘受压迫不能起来反抗,以达到它们的永久统治。这是我们应该警惕的。所以我们要想赶出日本帝国主义,必须肃清烟毒。警备区是保卫大西北的国防前线,禁烟的问题更关重要。可是过去腐败贪官仅藉禁烟来发财,因而准许鸦片烟的公开买卖,登记的人亦就准许吸食,致使吸食鸦片烟的人,倒日渐增多了,这是抗战建国的一个极大障碍。本区军政民要坚决禁绝境内的鸦片烟毒,特规定下列的几个办法:

一、所有公膏店或代售所,现存烟土、烟膏,自布告日起,在三个月内必须完全卖出。二、自布告后不准再由境外购买鸦片烟土入境,如经查出有新购入境之烟土,一律没收并处以严刑。三、三个月后,不准再有鸦片烟的买卖,倘有未曾卖尽的烟土、烟膏,或仍图谋利私相秘密买卖的,一经查出,即将鸦片没收,并处以严刑。四、吸食鸦片的人,不论是登记的未登记的,必须在三个月内戒除,不然到三个月后,再查出有吸食鸦片的就予以严重处罚。

希望从事于鸦片营业的人和吸食鸦片的人,要了解,你们作的是亡国灭种的坏事情,是绝对不应该的。对上边所规定的四条办法,要自觉的确实彻底的执行,以免将来受到政府的处罚!此布。

司令员兼代专员 王震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1729年—1949年)》,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9—1610页。)

甘肃庆阳县政府禁绝烟毒布告

(1940年5月15日)

查烟毒为害,倾家荡产,贫国弱民,在昔林文忠公虎门焚烟之毅勇精神,于今国民政府及陕甘宁边区政府森严之禁烟法令,均足以证明,禁绝烟毒非以断然手段处之不为功。庆阳地属边陲,烟祸尤烈。以往禁烟,虽经三令五申,但是迄今依然烟馆林立,烟民甚多。言念及此,良为痛心,际此国家兴亡民族盛衰之危急关键,凡种烟造毒及贩卖吸食之人,如不悔改振奋,岂非羞愧难当?本府为遵行法令,裨益抗战计,特规定禁绝烟毒实施办法公布于左:一、绝对禁止栽种烟苗,制造毒品;二、凡外来烟土,即行随时随地没收之;三、凡烟贩烟馆,统限于5月底(即古历4月25日)一律禁止贩卖;四、凡年在30岁以下之吸食烟毒者,统限于8月底完全戒绝;五、凡年在30岁至40岁之吸食烟毒者,统限于10月底完全戒绝;六、凡年在40岁至50岁之吸食烟毒者,统限于民国30年4月底完全戒绝;七、凡年在50岁至60岁之吸食烟毒者,统限于民国30年10月底完全戒绝;八、凡年在60岁以上之吸食烟毒者,统限于民国30年底完全戒绝;如有特殊情形者,经检查属实,可由政府酌量延长其戒绝期限;九、烟民自布告日起,都应到各该保办公处依实登记,并按年岁领取戒烟期限证。如有私给未领戒烟期限证之烟民吸食者,应立即禠夺其戒烟期限证;十、凡有违背上列条款之一者,除没收其烟土烟具等以外,并予以严厉处分。特此布告,希我全县民众一体知照。切切!

县长 朱开铃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1729年—1949年)》,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0页。)

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草案)(节录)

(1940年5月30日)

第7条:凡明令禁止入境之仇货或毒品,一经查获应行没收,不得以征税代替之。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二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260页。]

日寇铁蹄下的绥蒙经济

(1940年8月25日)

敌人对绥蒙人民在经济上的统治是残酷的。他从日常生活中的蔬菜、食品、牛羊以至于石灰砖瓦等,都通通统制起来了。这种统制的作用在于多收税款,把剥削来的中国人民的血膏,弥补他侵华作战的经费。过去在绥远未沦陷前,每亩地只课税五六元之谱。现在敌人的血腥统治下每亩地要征税一百一二十元,比以前增加了二三十倍。其次是牛马大车,每年要换一次牌照,普通车每年纳牌照费大洋一元,二套车二元,四套车四元。据说这种牌照,将来要改为一月换一次,这就要更加给农民的繁重负担。至于屠宰税,计宰杀一只羊要缴屠宰税大洋六角,猪每口缴大洋一元半,牛每头缴四元。据说最近连鸡狗猫也要上税了。

在绥远人民中间,鸦片特别盛行,因此栽种鸦片的也就遍地皆是。敌寇为了榨取人民,在各地设立了官烟局,以每两六元强迫收买民间鸦片,而官烟局却把收来的烟土以每两大洋九元卖给人民。敌人还颁布了关于收买大烟的法令:私存烟土满十两者处徒刑十年,烟土没收;私存十两以上者枪决。敌人更用种种办法强迫种烟,一方面企图从中征税,一方面则为着毒化我绥蒙同胞,使其陷于堕落与贫困境地。

[戈里:《大青山通讯片段——在日寇铁蹄下的绥蒙》,载《八路军军政杂志》第二卷第八期,1940年8月25日,转引自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历史资料丛书”,《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资料选编》(中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0页。]

安定县政府关于瓦市禁烟工作

(1940年9月5日)

为呈报瓦市禁烟工作由

为呈请事,窃查瓦市二九事变之后,关于禁烟限三个月内禁绝,同时并有布告施行在案三月限期满之后所有烟馆一概撤销不卖不许烟土进口坐销,仍有部分无耻新产出卖烟土之徒仅以专为卖烟为能事,更则变本加利(厉),所以群起提意重行商讨戒烟绝卖之办法,故属县召到会者三十余名开瓦市各界活动分子会议,具体讨论戒烟办法,把戒烟成广泛群众运动按期戒绝,以利抗战,同时根据当市实际情况讨论出更具体办法戒烟决定在这个会议与口同声一致通过这个决定,并用民主选举出戒烟委员会,以十五人之组织谨将上情大会决定之通过以及会议情况理合备文呈请伏乞钧厅鉴核备查示遵

谨呈

民政厅厅长 高

县长 薛兰斌
一科长 封登云
副科长 张明德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5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关于安定县禁烟工作报告的便阅

(便字第99号)

(1940年9月11日)

薛县长并冯、张两科长:

九月五日呈及附件均悉:查该县瓦市成立禁烟委员会,通过戒烟决定以期禁绝烟毒,尚属可行,但在禁戒计划完成后,即可将该委员会取消,关于罚则你们可向法院请示统一规定,但在这一计划实施中本厅示知材料厂派员赴你县先卖戒烟丸,给烟民以解决烟民之痛苦。此致

敬礼!

厅长 高自立
副厅长 李万林

附: 安定县瓦市各界活动分子大会关于本市禁烟决定之通过

(8月9日于县府)

(一)禁烟之组织情况:

1.参加人:瓦市各界人士以及吸收好的群众参加,其数一十五人。

2.本委员会应设之负责人:

(1)正副主任各一人——冯区长、李官海。

(2)保管股一人——石凌阁。

(3)调查统计股一人——徐怀德。

(4)侦察没收股一人——贺光荣,内设禁烟队一队或两队,人数随时规定,是要吸收观念意识较好的、工作积极的白少军参加,各队设正副队长二人——袁顺成、郭银生。

(5)裁判惩戒股一人——杜良贵

(6)文书一人——吴只明。其余均属委员——史光玉(保管股),薛同生,贾香儿(调查统计股),刘世禺,张荣发(没收股),张明德(裁判股)。

3.本会之开会时间:应予十日召开一次,如有必要时由主任随时召集之。

(二)烟犯之处理办法:

1.吸烟者之处理:

(1)首先应送各种组织上去,动员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并要造成群众运动,促其烟民自觉。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77页。)

抗战中绥远的禁烟

(1940年11月)

省府虽然也有几次官样文章的禁种鸦片命令,但是萨县、托县、安北、包头、东胜的县财政,却仍用“明紧、暗放”的老办法在那儿给日寇的毒化政策作内应,驻在那里的国民党正规军与地方团队、自卫军,更则与贪官污吏朋比为奸。一方面不干涉种烟,而收烟款,有时还进行贩卖,另方面暗放土匪夜间抢劫民间散烟,粮食生产因而锐减,抗战地区之社会秩序因而紊乱。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历史资料丛书”,《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资料选编》(中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1页。]

中共中央中原局关于华中根据地内的财政经济工作建设对各地区的指示(摘要)

(1940年12月2日)

1940年12月2日,中共中央中原局发出《关于华中根据地内的财政经济工作建设对各地区的指示》,要求各地严格建立各级预决算制度,实行统筹统支及统一的累进税制;此外,还应“加强对于财经供给人员的政治教育与学习”,并在这些人员中订立一共同守则,“这守则除规定财经供给人员应遵守一定的制度等手续办理财经供给工作外,还应将他们(至少共产党员)私人生活的某些项目规定进去,如不得嫖娼,不得赌博,不得吸食鸦片,不得收受商人赠礼,不得将公共物品赠给私人,个人钱财须公开及系统节省的办法等”,对于违反守则、贪污腐化的人“亦应订出法律,依其情节轻重给以惩处”。

(《中共中央中原局关于华中根据地内的财政经济工作建设对各地区的指示》,载马洪武等编:《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第二辑·1937—1940》,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6—47页。)

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草案)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国民政府颁布禁烟禁毒各种法令并参酌边区特殊情形而制定之。

第二条 本条例在陕甘宁边区范围内适用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之烟毒分类如下:(1)鸦片,(2)吗啡,(3)高根,(4)海洛因,(5)各种烟毒配合或化合丸药。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犯禁烟禁毒条例论罪:

(一)冲食或注射烟毒者,但因治病经政府指定医生证明者不在此例;

(二)种植鸦片烟苗者;

(三)制造吸食或注射烟毒之器具者;

(四)抗拒禁烟禁毒职务之执行者;

(五)帮助或庇护他人吸食注射及买卖贩运烟毒者;

(六)买卖或贩运烟毒者;

(七)设立传布烟毒之商店机关者。

第五条 凡吸食或注射烟毒者,由政府公布登记后限期戒绝,特分别规定如下:

(一)三十岁以下者,限期登记后三个月内戒绝;

(二)四十岁以下者,限期登记后六个月内戒绝;

(三)六十岁以下者,限期登记后一年内戒绝;

(四)六十岁以上者,限期登记后二年内戒绝,倘因年老力衰经政府指定医生证明者不在此例。

第六条 凡不登记或登记后不在此限期内戒绝者,即作为违犯第四条第一款之罪处半年以下之徒刑或苦役(六个月),并科百元以下之罚金,仍照第五条之规定限期戒绝。

第七条 违犯第四条第二款之罪处一年以下之徒刑或苦役,并科二百元以下罚金。

第八条 违犯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之罪,视情节轻重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科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九条 违犯第四条第六款之罪,视其买卖及贩运价值,分别定其刑罚如下:

(一)烟毒价值在十元以内者,罚一个月以下苦役,并科十元以下罚金;

(二)烟毒价值在十元以上者,罚六个月以下苦役,并科一百元以下之罚金;

(三)烟毒价值在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二百元以下之罚金;

(四)烟毒价值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五百元以下之罚金;

(五)烟毒价值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一千元以下之罚金;

(六)烟毒价值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并没收其家产。

第十条 违犯第四条第七款之罪,视情节轻重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没收其全部家产。

第十一条 凡直接或间接受日寇之主使,以烟毒政策危害民族生机者,按惩治汉奸例论罪。

第十二条 违犯第四条各款之未遂罪罚之。

第十三条 违犯第四条各款之罪,经判处罚后仍连续重犯者,即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凡收受贿赂纵容他人犯第四条各款之罪,依第六条至第十条之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凡诬告他人违犯第四条各款之罪者,依照第六条至第十条之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违犯本条例之罪,经法庭判决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褫夺其公权。

第十七条 凡为医药所需用之烟毒,经向边区政府呈请批准者,不受本条例之限制。

第十八条 凡经查获之烟毒及其器具一律没收,除供医药用外,均销毁之。

第十九条 凡能协助政府禁烟禁毒政策之执行侦查告发破获烟毒者,由政府给以奖励。

第二十条 边区各县设立戒烟所,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二十一条 戒烟所将配制戒烟药丸发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之权,属于边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修改之权,属于边区参议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过边区参议会通过后,由边区政府公布施行。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72—74页。]

邓子恢:抗日民主政府一年来施政工作总报告(节录)

(1941年1月14日)

敌人的毒化政策:首先必须了解,鸦片等毒品是随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而来的,这就是帝国主义对中国施行的“毒化政策”。一百年前的鸦片之战,便是中国人民反对英帝国主义的“毒化政策”所引起的战争。帝国主义之所以对中国施用“毒化政策”,一方面是企图在肉体上、精神上腐蚀与麻痹中国人民,以消灭中国人民的反抗性;另一方面是企图以此从中国掠取大批的金钱。日本帝国主义者对于“毒化政策”的运用就更积极,在它的占领区里,鸦片、白面、海洛英、红丸应有尽有,街上公开拍卖,报上大肆招徕;并用尽一切办法,将毒品偷运到我们根据地里来,这是一个非常毒辣的政策。如果没有适当的对策,对于抗战是有很大危害的。一百年前林则徐就已经看到了这点,他说:“倘不禁止烟毒,数十年后中国不特无可筹之饷,抑且无可练之兵!”

我们的禁政:对于敌人的“毒化政策”,我们的对策是什么呢?那就是禁烟、禁毒,我们要禁绝烟毒,去保证人民身体的健康,以便利抗战;同时又可以减少资金外流,杜绝漏卮。据不完全统计,路东地区,每年因吸食鸦片而流出的资金达三百万元以上,这是一个何等惊人的数目!

因此,我们便建立了禁烟局,专司这个工作,因处敌后环境,根据地尚未能最后巩固起来,不能立即禁绝烟毒,因此分两种办法进行,对毒品则立即禁绝,凡贩卖白面、红丸以及海洛英者,一经缉获,一律处以死刑,吸食毒品者亦严厉惩办。对于鸦片,则采取较为缓和的分期禁绝办法:第一期自戒;第二期劝诫;第三期勒戒。目前还是自戒时期,政府只在政治上宣传,劝其自戒,同时寓禁于征,以便减少烟户,并杜绝新烟民的产生。

什么叫做寓禁于征呢?办法是首先登记各县烟民,烟民登记后,须向政府领照才准吸食。领照要缴灯照费,分五元、十元、三十元三级,视其贫富及领照次数(第一次较少,第二、第三次逐渐增多)而定,这是吸的方面。至(于)卖的方面,则从统一土膏店着手,土膏店须领照才准卖烟,禁绝私土。而提高其土税,这样土价既贵,而照费又高,烟户自感经济困难,而不得不自行戒绝。到了相当时期再来一个禁烟宣传,而进到封闭土店,取消烟馆,实行勒禁,以达到禁绝的目的。我们准备在二年内达到这个目的,但能否如期办到,还要看环境如何而定,但无论如何对这个工作我们是不会放松的。在敌伪区公开奖励烧吸毒品,在顽固派统治下,表面上说禁烟、禁毒,禁了七、八年,但实际是并没有禁到什么,这是因为官僚作弊之故,如李本一去年在合肥全椒一带,为着要收烟苗捐,还强迫民众种烟。平时更是藉禁烟招牌,来敲诈勒索,这样的政府要它去禁绝烟毒不是缘木求鱼吗?我们抗日民主政府就不是这样了,且看一年来的成绩罢!

我们的成绩:我们在禁烟、禁毒中收到些什么效果呢?我们可以说,第一,在根据地内毒品是绝迹了。第二,新烟户已经没有了,以后更不容许再有新烟民。第三,老烟民已在逐渐减少中。象(像)高邮,原有烟民五百多名,现在已减到二百八十八名;盱眙原有烟民三百多,现在已减到一百五十多名;中心区有烟民一百多,也在逐日减少;六合的烟民估计有一千多名,现在已查出来的有六百多名,正在劝诫中;仪征的烟民约二百多名,也在减少中。其他三县的烟民不详。估计全路东有烟民三千多名,已在日益减少中。

这就是我们禁烟、禁毒的工作。

[邓子恢:《抗日民主政府一年来施政工作总报告》(1941年1月14日在路东临时参议会上的报告),载“中国共产党历史资料丛书”,《淮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78—79页。]

淮南抗日根据地禁绝烟毒活动

(1941年)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推行“毒化政策”,不仅在其占领区公开拍卖鸦片、白面、海洛因等毒品,而且想方设法将毒品运到抗日根据地以毒化军民。为减少根据地资金外流,保证抗日军民身体健康,1941年初,淮南抗日根据地开展了禁烟禁毒工作。其时因根据地尚不十分巩固,不能立即禁绝烟毒,因而采取了两种办法同时进行;(1)禁绝毒品。凡是卖白面、红丸、海洛因者,一经缉获,一律处以死刑。吸食毒品者也严厉罚办。(2)对鸦片烟则采取较为缓和的分期禁绝的办法:第一期自戒,即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政府对烟民进行逐户登记。烟民登记并领证后才准吸食。领证要缴费,视其贫富及领证次数(第一次交费少,以后逐次增加)分为5元、10元、30元三个等级。同时对卖鸦片的土膏店加强管理,领证才准卖,禁止私卖和提高烟土税。这样迫使买卖双方逐步感到经济困难而自行戒绝。这种方法即叫“寓禁于征”。第二期是劝戒,即登门到户进行劝说。第三期是勒戒,即封闭烟膏店,取消烟馆,把少数经自戒、劝戒仍戒不掉的烟鬼集中起来,强制戒烟,以达到禁绝的目的。据淮南津浦路东联防保安处1941年1月14日统计,“路东地区经过第一期自戒宣传后,白面、海洛因等毒品已绝迹了。新的吸鸦片户没有出现,老烟民已由原来3 000多人,减少到不足1 000人,并正进入劝戒阶段。”

[公安部公安史资料征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公安史资料》1989年第四辑(总第十四辑),内部资料,1989年,京版内刊准印证89590号,第55—56页。]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开展灭毒运动的命令

(1941年4月25日)

各专员、县长、县佐、公安局长:

近据各方消息及报载:敌人企图毒化我广大群众,多方偷运毒品、白面、红丸等来边区贩卖;尤其在我工作薄弱地区如游击区、半游击区等地更甚。敌人在我此种地区,如繁峙、应山等地,并强迫我民众以产粮之地种植鸦片。对于敌寇此种企图毒化我民众,减低我粮食生产,削弱我抗战力量之阴谋,我各级政府务须提高警觉,切实注意防范。应即迅速发动广大群众,开展灭毒运动,一面严密稽查,不使白面等毒品输入边区;一面开展拔苗运动,将所植鸦片悉予根除,改种粮食,以打击敌伪阴谋,增加我抗战力量。上列两端希各级政府切实执行,并将执行经过情形总结报告为要。

此令!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秘书处编印:《现行法令汇编》(第一编),晋察冀边区点滴社1943年版,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63—264页。]

如何肃清烟毒

(1941年6月3日)

从民国廿四年,蒋委员长确定禁烟禁毒政策以来,今天是第七个禁烟节了。

鸦片之流入中国,成为中国人民生活上一个最大的毒害,是与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分不开的,即是与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过程分不开的。帝国主义利用了鸦片来遂行了它对中国人民的奴役和压迫。在中国人民的日趋贫弱过程当中,烟毒实发挥了它最可恨的和最毒害的破坏作用。

我们在为中国人民的民族独立自由的解放斗争中,我们亦不能不对禁绝烟毒,视为我们全体人民的一个重大的责任。特别是由于日本帝国主义把散播烟毒作为它疯狂侵略中国、奴役和压迫中国人民的组成部分之一,比如据敌人所发表的统计,在东三省3 000万中国人民当中,9年以来,烟民总数即已达1 300万人,占了东三省全部人口的1/3以上。因此,我们尤须要加强肃清烟毒的工作,以抗敌的精神来肃清烟毒,至中国人民与鸦片绝缘,把百年以来的社会病态改正过来。

中国禁烟已有百年以上的历史,这正说明,烟毒在中国社会中已成了一个痼疾,而推行禁政也就格外繁重困难了。但其故不在于从政府到人民没有禁烟的决心,而是由于禁政的推行,没有发展成为普遍的群众政治运动。即是说,没有深入的政治上的动员,没有依靠和利用群众自己的力量,即利用和经过群众组织,发动群众自觉的禁烟,自觉的做到每一个人都不种、不运、不售和不吸,而检举烟犯,只有从上到下,而没有从下到上。对于烟犯的戒绝鸦片,更没有施以必要的教育,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生活所逼而吸食鸦片的贫苦的劳动者,在戒绝鸦片以后,没有注意他们的生活问题,等等。而另一方面,在禁政中也不免有贪污腐化分子,玩忽法令,营私舞弊,以致烟毒根深蒂固,坚蔓难拔,禁政遂难收到大家预期的效果。

但这并不是说就无法完全禁绝。比如在陕甘宁×区,由于历年地方政府与人民之通力合作的结果,到今天可以说已经完全禁绝了。其所以有此成绩者,即在×区的禁政是一个普遍的群众政治运动。凡是参加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但首先要做模范,不吸不售,而且一般人民皆参加了一定的组织,如农民参加农会,工人参加工会,商人参加商会,经过这些民众组织和团体,保证了每个人都能够做到不种、不运、不售和不吸鸦片。特别是利用了像少年先锋队和儿童团,以及妇女组织来进行了肃清烟毒的工作。有许多妇女都能做到戒劝她们的丈夫,许多儿女都能做到督促他们的父母不去吸食鸦片。而且厉行禁烟时,并进行了广大的政治动员和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了戒绝鸦片后的每一个人的生活问题的解决。

由此可见,只有使禁政成为普遍的群众运动,使禁政与抗战的动员和教育互相配合,能够依靠和利用群众自己的力量来推行禁政,才能使烟毒在全国范围内肃清。

(《新华日报》时评,1941年6月3日。)

西北局关于蒙人种洋烟,汉人租地种洋烟问题的意见

(1941年7月12日)

靖边县委:

惠中权同志6月26日来信收到,所报告长城区蒙人种洋烟,汉人租地种洋烟及你们提出某种办法等等,我们有以下意见:

对于蒙古民族,我们许多年来,采取一贯的争取和团结他们一致抗日的政策。长城区巴图湾一带蒙地曾被井岳秀霸占多年,当我们驱逐了井岳秀时,即将土地归还蒙人,并定有协约,因此政治上争得蒙古王公和我们一致抗日,建立了大青山抗日根据地。蒙兵协同我们消灭过土匪,以及〔致〕反共派不能挑拨我和蒙人间感情,来共同〔反〕对我,可见对蒙古问题,必然要从我党民族政策,抗日统一战线政策出发,不能拘于一些小节目。

蒙人和蒙地汉人种烟,我们不应也不能采取直接干□的态度。你们说政军民共同商量好,应派较有地位的干部去善意的对蒙古王公和当地蒙汉居民说服,蒙古粮食缺乏,全靠外境供给,以此居民稀少、牲畜不繁,对于蒙地的繁荣和王公收入是一极大阻碍,他们应自动的禁种洋烟,发展农业繁殖畜牧,才是百年大计。

我们决不能用武装强力打苗,也不应用武装威胁,更不应收受贿赂,总之,我们不能让蒙古王公和人民离开我们去和张廷芝那些混蛋一起来反对我们,甚至被日寇所动摇所利用。

长城区的问题,我们曾很正当地处理过,曾最具体的实践了我党对蒙政策,那里至今成为我们边区北线较可靠的屏障,成为通入蒙地的孔道,决不是偶然的。你们解决问题时,希望时常顾到这些地方,特复。致

布礼!

西北局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1729年—1949年)》,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2页。)

安徽省第六区各级“禁政”暂行组织规程(摘要)

(1941年7月15日,苏皖边区参议会审定、专员公署公布施行)

专员公署行政科设禁烟股,置股长1人,办事员1人,承专员、科长之命,办理禁政事务;各县县政府行政科设禁烟股,置股长1人,办事员1人,承县长、科长之命,办理全县禁政事务;各区署设禁烟办事员1人,承区长之命,办理全区禁政事务。各级禁烟股职权如下:

1.关于查禁种烟事项。

2.关于烟民登记事项。

3.关于县戒烟所之考核及戒烟药品之领发事项。

4.关于戒烟执照及戒烟照证印之领发保管事项。

5.关于民存及商存持货之登记事项。

6.关于土膏店行之管理及换发牌照事项。

7.关于土膏发售之监察事项。

8.关于私吸私运私售之查缉事项。

9.关于禁烟禁毒案件之办理事项。

10.关于禁烟统计事项。

11.关于各级办理禁政人员之考核事项。

12.关于禁政之改进及计划事项。

13.关于其它禁政事项。

(房列曙:《安徽敌后抗日根据地社会史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227页。)

安徽省第六区各县禁烟委员会组织办法(摘要)

(1941年7月15日,苏皖边区参议会审定、专员公署公布施行)

各县、区禁烟委员会得依本办法执行。县禁烟委员会设委员7人,区禁烟委员5人,由各该级政府聘请地方热心公正人士充任之,以各县禁烟股长各区禁烟员为当然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各县、区禁烟委员会的职权如下:第一,监督与建议各该县区政府办理禁烟事项。第二,协助政府处理烟案事项。第三,推行与宣传禁政事项。第四,检查烟民是否有私吸及吸多吸少等事项。第五,稽查土膏店行之私运私售事项。还规定各县、区禁烟委员会每10天开会1次,如有特别情形得临时召集会议。

(房列曙:《安徽敌后抗日根据地社会史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7页。)

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

(194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条例称毒品者指吗啡、高根、海洛因及其他化合物或配合物而成之各种毒品(如俗称机器泡、金丹、料面、白面等)。

第二条 制造毒品者处死刑,没收其财产全部或一部。

第三条 以运输毒品或包庇运输为常业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但确系初犯、数量极少或被胁欺骗而为运输者得减轻其刑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

第四条 贩卖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全部或一部,或并科罚金,但被胁迫贩卖、数量极少者得减轻其刑。贩卖毒品之经纪介绍人与正犯同。

第五条 吸食毒品者勒令登记,自民国三十年九月一日开始在村公所登记。凡吸毒犯在二十五岁以下者限三个月戒绝;二十五至四十岁者限六个月戒绝;四十岁以上者,限九个月戒绝。过上定期限仍吸食者处以一年以下劳役并酌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三次犯处以远地一年以上之劳役并酌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三次以后再犯者处死刑。

第六条 帮助他人犯本条例第二、第三、第四各条之罪者,按正犯之刑减轻之。帮助他人施打吗啡或吸用毒品者,不论初犯或再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一千元以下之罚金。

第七条 犯本条例第三至第四条之罪,而能供出毒品制造所或其主要犯因而破获者得减轻其刑,未经查获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第八条 栽赃诬陷或捏造证据诬告他人犯本条例之罪者,处以各该条之刑。证人、鉴定人意图陷害本条例各条犯罪嫌疑之被告而为虚伪之鉴证者亦同。犯前二项之罪于该案裁判确定前自首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九条 公务员犯本条例第二条至第五条之罪者,依各该条最高刑处断,学校教职员亦同。

第十条 公务员包庇或要求期约收受贿赂而纵容他人犯本条例第二条至第六条之罪者,处死刑。盗换隐没扣押之财产者,以贪污论罪。故纵犯本条例各该条之罪犯脱逃者,以各该条最高刑处断。犯本条第一项之罪者所授受之贿赂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缴其价额。

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二条至第六条、第八条及第十条之未遂犯依法处罚之。

第十二条 查获毒品或专供制造毒品或吸用毒品之器具均没收销毁之。咖啡精、乳糖粉、鸡那素等查明确系专供制造毒品之用者亦同。

第十三条 犯本条例各条之罪受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褫夺公权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所颁禁毒法规之定有罚则者,其刑法部分于本条例施行之日失效。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十六条 供医用及科学用之吗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同类毒性物或化合物,依照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办理,不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民国三十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原载晋冀鲁豫边区《法令汇编》(下册),转引自武延平、刘根菊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9页。]

绥察行政公署施政纲领(节录)

(1941年10月1日)

为巩固与扩大绥察游击根据地,坚持敌后抗战,增强国防力量,达成救国建国之目的,根据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及绥察地区实际情形,提出绥察目前施政纲领,愿我绥察人民共同努力实行之。

(略)

六、实行合理负担,征收无附加的单一税,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努力各种经济建设,经常和日寇作经济斗争,以自力更生达到自给自足为目的。

(略)

5.发展人民合作社,杜绝日货。反对日寇毒化政策,定期禁烟,打击土药贩卖。抵制日寇统制皮毛牲畜。阻止日寇开发资源,开采石棉、云母、煤炭等矿产。

主任 杨植霖
副主任 苏谦益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内蒙古革命历史档案史料丛编”第二辑,《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档案史料选编·下编·1938年—1945年》,内部发行,第152—154页。)

旧剧人的改造

(1941年10月4日)

1939年春天陇东剧团成立了。“戏子”在旧社会大部分染上了烟、酒、嫖、赌的恶习。

中共陇东特委对他们进行了改造。劝他们戒鸦片,说服他们做好人,帮助他们排新戏。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改造,他们不仅可以演新戏了,而且还戒了烟瘾。

在12个旧剧人当中,吸食了25年以上的有4个,10年以上的有7个,可是半年以内,都先后戒除了。有一位45岁的旧剧人杜甫,他吸食了28年,居然也在短短的四个月当中戒除了。现在一个个都变成了健康的体格,过着新生活。

(石毅:《旧剧人的改造》,《解放日报》1941年10月4日。)

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总司令部、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禁烟的布告

(坚字第70号)

(1941年10月23日)

查烟毒之为害,人所共知,小则毁身败家,大则亡国灭种,事实昭昭,毋待详述。我边区自来厉行禁种禁吸,烟毒早经肃清,乃自日寇在华北纵毒,致有少数贪图重利之徒,不惜干犯禁政,偷运烟土,往来贩卖,随意逗留于边区境内,始而据报与友区接壤之城市发现烟土,近则愈演愈烈,甚至延市亦有烟土踪迹出现,若不重申禁令,严加取缔,恐其到处散布,可将遗毒地方,本总司令、主席为保护边区人民福利,维持政府禁政,对此业已根绝之毒物,断不容其重见于边区。从布告之日起:无论军民人等,倘敢故违禁令,偷运烟土逗留边区境内者,一经查觉,即按边区禁烟法令严予惩处。决不姑宽,其各凛遵毋违!切切!

此布。

总司令 朱德
主席 林伯渠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74页。]

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办法修正草案

第一条 本办法为贯彻边区禁政,肃清边区境内之烟毒制定之。(原条未改)

第二条 凡查获鸦片毒品(以下简称毒品)之机关、部队、团体、个人,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原条未改)

第三条 无论机关、部队、团体或个人,皆有协助禁烟督察处查禁吸食或贩卖毒品之责任,查获毒品时,须备文将人犯与毒品转送各地禁烟督察处处理,不得私自处罚或没收毒品。(原条)

修正第三条

第一款 无论机关部队团体或个人均有协助查禁吸食或贩卖毒品之责任,但除边区之最高行政机关及军事机关授与检查权者外,不得直接实施检查,没收及逮捕人犯。

第二款 疑查缉权之授与,除各级督察处外部队连级以上指挥员,地方县长,保安机关,区长,税收机关以及其他缉私与检查站所。

[修正理由]

(一)原条将检查权限与毒品处理办法相混,为明晰计须另条订之,而与修正之第三条中阐明各该被授权机关之职责、权限之范围。

(二)如照原文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个人皆有此责任则恐不肖之徒稽口查禁行敲诈之实致形成无政府状态而可能扰乱革命秩序。

第四条 (原条) 查获毒品时须修备文将人犯及毒品转送各地督察处,未设督察处之区、市须随时送交当地政府转送督察处处理。

修正第四条 查获毒品时须将人犯与毒品送该地督察处处理,在未设督察处之区市,须随时送交当地政府转送督察处处理。无论机关部队团体或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处分或没收毒品。

[修正理由]

(一)原文第三条后半段与第四条皆为处理查获毒品办法,立意相同,合作一条便于前后贯通较为合理。

(二)将“各地”修正作“该地”,既可免前者词意模糊,双关使人意为巡回送各地,又可免毒犯押解送时逃脱可能,而使毒品迅归立管机关收存免生意外。

(三)恐各地查获之机关部队团体或个人误解,故书明毒品之处分及没收权概归督察处。

第五条 (原文)督察处处理毒品案件除将毒品妥为储藏,按时销毁外,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迅速处理案犯,如超过二十四小时或遇有重要案件不便解决者,即将人犯与口供转送司法机关讯办。

修正第五条 各地督察处办理毒品案件,除将毒品妥为储藏,报告总处批准后按时销毁外,并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即将人犯与口供转送司法机关讯办。

[修正理由]

(一)原第五条规定毒品由各地督察处处理,恐发生携烟潜逃,盗窃或随便销毁,而致使执法者犯法或损及督察处威信,故增加经“总处批准后”,以防止发生上列情形。

(二)将毒犯在二十四小时内送交司法机关讯办,为刑法定例不再需任何附加,故将原条予以减缩。

第六条 (新加者)查获毒品不满一两而非惯犯者,不拘捕人犯,但与其他毒品事件有关连者应得拘捕查究之。

[增加理由]

民众偶然为或种原因(如因病作药用者),身带些须如没收警告,能使其悔悟,可不再追究,故无须拘捕人犯,但可作他案之线索者,自应循此穷追之。

第七条 (原第六条)查获之毒品由督察处给奖金,其规定如下:

第一款 亲自查获案件送交督察处(如果没有督察处送当地政府),给予奖金之全部。(原条未改)

第二款 事前洞悉或目睹,应向督察处或当地政府密报(书面口头均可),因而查获者,给予密报人奖金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分给协同办案之在事人员及其机关。(原款)

修正第二款 事前洞悉或目睹,随向督察处或当地政府密报(书面口头均可),因而查获者,给予密报人奖金二分之一,不知存放地点与数量,闻风密报因而查获者,给密报人奖金全部三分之一,其余二分之一及其三分之二,分给办案出力之人员及其机关,而督察处人员办案给奖金一部分归公家开支经费。

[修正及增加理由]

(一)奖金金额提高激发密报之积极性。

(二)增加:不知存放地点及数量闻风密报……为扩大密报线索,督察人员为职业查缉者,虽有奖金亦不能同于一般密报人,将其奖金一部充裕经费。

第三款 密报人密报后如愿参加办案者(如化装烟民烟商或作引路人等),除领取密报人应得奖金外益可兼领办案人应得之份奖金。(原款未变)

第四款 奖金之等额如左[下]:

(甲)(原文)查获毒品不满五十两者,每两以五十元给奖;

修正——查获毒品不满五十两者,每两以—百元给奖;

(乙)(原文)五十两以上不满百两者,每两以卅五元给奖;

修正——五十两以上不满百两者,每两以八十元给奖;

(丙)(原文)百两以上不满五百两者,每两以廿五元给奖;

修正——百两以上不满五百两者,每两以六十元给奖;

(丁)(原文)五百两以上不满千两者,每两以十五元给奖;

修正——五百两以上不满千两者,每两以四十元给奖;

(戊)(原文)千两以上者,每两以二元五角给奖。

修正——千两以上者,每两以二十五元给奖。

[修正理由]

奖金数额为年前所订者,目前因币值贬价而烟价上挺,为激发密告人之积极性故将金额增加毒品总值十分之一。

(己)前列等级如所获奖金后者,不如前者为多,从其多者给奖,密报人有特殊成绩者(在上星期之内连密报三次以上者)特别嘉奖一倍。

第六款 以上资金等级按纯烟量计算,代用品(如烟底膏子)□不给奖。

第八条 前条所列奖金经督察处批准后,领奖人可随时向督察处或当地政府领取。(原第七条)

修正第八条

第一款 前条所列奖金经查明属实,领奖人可随时向督察处或当地政府领取。(原第七条修改者)

第二款 得奖人如不愿公开其姓名及住址者,发奖及缉私机关应代为严守秘密。(新增加者)

第三款 密报或查缉出力之人民如有被人报复之危险时,得请承当地军警予以适当保护。(新增加者)

[修正及增加理由]

(一)资金等级已有明文规定,查明属实即可照发,无须呈报总处批准。

(二)世俗见解最耻密报行为,故明文订之以保障密报者的社会地位,信誉及避免被查毒犯知名加害,第三款则为保障密报者生命安全之实力后盾。使之安心继续工作。

修正第九条(原第八条) 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如将查获之毒品原包顶替或从中偷换其一部分者或过期不交企图吞没者,除分别扣发奖金及追交毒品外,得按下列规定分别办理:

部队机关团体,由督察处随时呈报边区政府议处,个人则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修正理由]

本条沿用原文,只于……换其一部分句后加……“过期不交企图吞没者除分别扣发奖金或毒品外”廿三字,意为防患上项情事发生。

第十条(原九条) 在同一时间地点查获之毒品须一次送交当地督察处或当地政府放存,不得分作几次交送,企图多得奖金,否则一经查觉即扣发其全部奖金。(原文未改)

第十一条 凡查获毒品之机关不论扣留或没收毒品时均须给以正式收据。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2—74页。)

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

(1941年11月1日公布)

第一条 为肃清烟毒,抵制敌人毒化政策,保卫民众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称烟毒者系指鸦片、罂粟及罂粟种子,但供医药及科学使用之鸦片,经专署以上政府证明者,不在此限。

第三条 意图制造鸦片而栽种罂粟者处死刑,但在敌占区种植者得酌情处以罚金。

第四条 运输贩卖或意图运输贩卖而持有鸦片者,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之罚金;其数量在二百两以上者处死刑。但持有专署以上政府发给之解运执照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运输贩卖或意图运输贩卖而持有罂粟种子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之罚金。

第六条 意图营利设所以鸦片及烟具供人吸食者,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

第七条 吸食鸦片者,准予在本条例颁布后一年内服食戒烟药丸戒绝之,在戒烟期内仍吸食鸦片或逾期仍未戒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年在二十五岁以上之吸食鸦片者,其戒烟期限得延长至二年,五十岁以上者得延长至三年。

第八条 帮助他人犯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 犯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未遂犯罚之。

第十条 军政民工作人员、办理公营事业者及学校教职员犯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之罪者,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犯本条例各条之罪,其鸦片、罂粟种子或吸食鸦片之器具没收之,并解交行署处理。

第十二条 犯本条例各条之罪受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褫夺公权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宣告死刑者,褫夺公权终身。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 则

第一条 查获烟犯依章处罚之罚金分配办法如下:

第一款 报告人为民众者,以百分之二十奖励之;如为部队、机关、团体人员,则以百分之十二奖励之。

第二款 查获人以百分之八奖励之,如无报告自行查获者,则以百分之三十五奖励之。

第三款 执行人以百分之八奖励之。

第四款 以上案件无罚金者,得依照上列各款之罚金分配比例,以十元至五百元奖励之。

第二条 烟民领服戒烟药丸办法,另订之。

[晋西北行政公署编印:《晋西北行政公署法令辑要》,晋绥边区1942年版,转引自武延平、刘根菊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页。]

晋冀鲁豫边区查获烟土暂行办法

(1941年12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本区严禁烟土贩售,违者无论何人均得查获告发之。

第二条 查获烟土案件须呈送当地司法机关法办,查获人不得擅自科罚并释放。

第三条 查获烟土案件须有确凿证据,不得有栽赃诬陷行为,违者法办。

第四条 查获烟土须将原物呈交司法机关,匿报掺假者依法论罪。

第五条 查获人提奖罚金四成,政工人员查获者减奖二成。

第六条 告发人提奖罚金二成,如无告发人不得假冒具领。

第七条 罚金在千元以下按成提奖,如在千元以上则超过之数不提奖,以示限制。

第八条 司法机关将罚金确定后分别通知查获人、告发人,按成数具领。

第九条 司法机关每月终将罚金提奖数及交存金库数呈报上级审核备案,如有提奖不实或挪用罚金者以贪污论罪。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十二月一日起试行三个月,期满续效与否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决定施行。

(原件藏河南省档案馆,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65—266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惩处绥德县吉镇人民合作社贩卖烟土的指令

(1941年12月11日)

令绥德兼县长曹力如:

11月26日呈悉。查该吉镇人民合作社在固临县境出售烟土,既系触犯政府法令,即不应姑息宽假,自坏法纪,所请发还该项烟土一节,殊属不当。且根本禁绝贩卖烟土,本府已于上月与八路军总部会衔布告在案。嗣后该县对禁绝烟土工作尤须认真执行,勿稍松弛宽假,使本府法令得以贯彻执行为要。除令固临县府将该项没收烟土解交外,希即遵照。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四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37页。]

淮北抗日根据地烟民领照自戒办法(摘要)

(1941年

淮北抗日根据地制定和颁布的《烟民领照自戒办法》,要求烟民自领戒烟执照,限期戒除,“凡吸食鸦片,染有烟瘾者均应在规定期内,向该管县政府申请登记,请领自戒执照,并项领照期限,最多不得过一个月,期满后绝对不再重领迁移本县居住之烟民,于五日内申请领照”。并且规定烟民自戒执照3个月为一期,期满未戒除如有医生证明因病可续领执照。未领执照私吸烟毒的烟民,罚款200至1 000元。

(原始档案《淮北区·政权建设·文献》,存安徽省党史工作委员会资料处,转引自房列曙:《安徽敌后抗日根据地社会史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7页。)

淮北抗日根据地领照烟民分期戒绝实施办法(摘要)

(1941年

淮北抗日根据地制定和颁布的《领照烟民分期戒绝实施办法》规定,“三十五岁以内者,限于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底前一律戒绝并于卅一年一月一日起停发戒烟执照(一年)。四十岁以内者限于卅一年三月底以前一律戒绝(二年)。五十岁以内者限于卅一年六月底以前一律戒绝……六十岁以内者限于卅一年九月底以前一律戒绝……六十岁以上者限于卅一年十二月底以前一律戒绝。”对超期不戒或戒后反复吸食者,则进行法律制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 000元以下罚金。

(原始档案《淮北区·政权建设·文献》,存安徽省党史工作委员会资料处,转引自房列曙:《安徽敌后抗日根据地社会史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7—228页。)

警备五团、延长县委、县政府为禁卖烟土给各党政军的联合指示信

(1942年1月12日)

近接各区报告(区别二区城市)关于贩卖烟土一事甚为严重,干部与群众私下议论纷纭,而引起党政府军队和党发生很大误会,如六区群众说:“公家都贩卖烟土,只要不出延长便可保护。”四区听说:“五团供给处还不是贩卖烟土吗?又说二区与城市均大量贩卖烟土。”并说:“只准官兵放火,不准人民点灯,政府也不旦就是有办法老百姓”某某(上述言论并非都是事实)这些事情的反映是属部分事实,但有些地方过分扩大,但问题的真相化。远方商人欠五团款项一部,在接收此款项时,经张副官强金明手收了一部分烟土,当拿回时即责备该副官此为非法行为,决议退还,但该人因着手退出,□□受罚,□偷□□□□□,以酿成此种严重现象发生。经查明党政军绝不容许这些事情的存在□□□□,□□□人员或□□做成的现象,然而为着提高党政军在群众中的威信,加强党政军对群众的领导,以建立党政军民血肉相连的密切关系。因此对目前偷卖烟土的严重现象实急不容缓的要求彻底的肃清,故党政军于一月九日在延安召开了党政军的联席会议,讨论了以下的解决办法:

一、我们对这问题的基本认识

1.问题的严重性,可能破坏党政军的政治威信,使党政军成为脱离群众的空架子。

2.做成敌探汉奸顽固分子从政治上造谣污篾(蔑)或乘机活动以麻痹群众的有利条件。

3.要知道和认识这些严重事情的□□□之徒队伍中□□坏分子所造成□非任何领导机关所指示。

4.要克服目前区科严重的弱点,提高党政军的威信,建立与人民的相关的联保□□□□□□□□工作,并需要用最大的决心和坚忍精神,树□□□□□□□□才能的□□。

二、目前□□□□□□□

1.况□□副官在二区城市召集群众大会上□,如属无业人中□抗战严办,如属群众则依法惩办(□□密令)要策动群众参加,最低限度□□□□□□□在群众面前承认错误。

2.在大会上必须明确指出□□的现象,并说明延安□□现象不要夸大事实或□□□□。

3.大会的组织及一些准备工作均由区政府负责主持,届时,军队□□□□参加。

4.会议类似这些事情的发生依照□□及时严办。

5.大会的时间定于下月廿日。

三、今后怎样办

1.要提高政治上的警惕性,严防敌探汉奸借机造谣中伤和破坏。

2.提防暗藏份子继续贩卖,应随时注意重捕严罚。

3.利用大会的具体材料,广泛教导群众,重者公害,轻者分别必罚。

系各级党政军指示信即讨论执行为荷

团长 白志文
政委 李宗桂
书记 刘奋进
县长 白世金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9—180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成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命令

(战字第121号)

(1942年1月14日)

财政厅霍维德副厅长:

查我边区对于鸦片与毒品一贯悬为厉禁,惟抗战以后,由于敌区烟毒偷向我后方运售,遂已波及边区,若不重申禁令,难免死灰复燃。本府为贯彻禁政,根绝烟毒计,当经第四次政务会议决议,设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专司其事。并通过《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及《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各一种,以利进行。所有禁烟督察处处长一职,决定由财政厅副厅长霍维德兼任,除将任命状,禁烟督察处关防,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及查获鸦片毒品办法随令颁发外,仰即遵照组织,厉行查禁,并将成立情形启用关防日期印模一同具报为要。

此令

附件:组织规程一份

查获办法一份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代行折 周文

附一: 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

(1942年1月公布)

第一条 本规程依照陕甘宁边区政府之命令制定之。

第二条 边区禁烟督察处分设下列各级组织:

(一)禁烟督察处;

(二)禁烟督察处[督]察分处。

第三条 禁烟督察处设处长一人,承边区政府之命,领导分处执行边区鸦片以及鸦片代用毒品之查禁事宜。

第四条 禁烟督察处之内部组织及其执掌如下:

(一)秘书室承处长之命,执掌下列事项:关于文件之撰拟、缮校、收发、保管;关于经费之收支,物品之购置、分发与其他应办之庶务;关于人事之进退登记与勤惰之考核。

(二)第一科承处长之命,执掌下列事项:关于毒品案件之处理;关于毒品及烟具之没收与销毁;关于查缉毒品奖金之核发。

(三)第二科承处长之命,执掌下列事项:关于烟民之调查、登记与烟民证之发给;关于烟民戒毒之督劝与调验。

(四)督察队承处长之命与分处长之指导,分驻各地,执掌下列事项:关于毒品之查缉;关于毒品案犯之看守与解送。

秘书室设秘书一人,科员文书各若干人。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督察队设队长一人,指导员一人,检查员分队长及队员各若干人。

第五条 督察分处设分处长一人,承督察处长之命及地方行政长官之监督,执行该分处所辖境内毒品之查禁事宜。

第六条 督察分处内部之组织及其执掌事项:

(一)文牍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事项;

(二)第一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三条第二款所列事项;

(三)第二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三条第三款所列事项。

前条督察分处只在重要城市设立,不普设各分区县市。

第七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得因工作之需要,于各重要地点设立检查站,酌派督察队驻守。

第八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之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九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得临时呈请边区政府修改之。

附二: 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

(1942年1月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为贯彻边区禁政,肃清边区境内之烟毒制定之。

第二条 凡查获鸦片毒品(吗啡、白面、高根、海洛因,以及制成的毒品药丸等),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处理。

第三条 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皆有协助政府查获吸食或贩卖烟毒(以下简称烟毒)之责,但查获烟时,须将烟毒与人犯随时转送边区禁烟督察处或分处(以下简称督察处)处理,一切非禁烟机关,概不得私自处罚人犯或没收毒品。

未设督察处之县市,查获烟毒,须随时送交当地政府转送该管分区距离较近之禁烟机关处理。

第四条 督察处受理烟毒案件后,除将烟毒品妥为储藏准备销毁外,其人犯须于二十四小时以内转交司法机关讯办。

第五条 凡查获烟毒者,概按下列规定予奖励:

(一)亲自查获烟毒案件送交督察处或当地政府者,给予奖金之全部。

(二)事前闻悉或目睹,随时[向]督察处或当地政府密报(书面口头均可),因而缉获者,给予密报人奖金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分给协同办案之在事出力人员。

(三)奖金之等额如下:

1.查获烟毒不满五十两者,每两以二十元给奖;

2.五十两以上不满百两者,每两以十五元给奖;

3.百两以上不满五百两者,每两以十元给奖;

4.五百两以上不满千两者,每两以五元给奖;

5.千两以上者,每两以二元五角给奖。

(四)伪制代用品,如烟底等物,依前列烟毒十分之一给奖。

第六条 前条所列之奖金经督察处批准后,领奖人可随时向督察处或当地政府领取。

第七条 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如将查获之烟毒原包顶替或从中偷换其一部分者,除扣发其奖金外,如系部队、机关或团体,由督察处随时呈报边府处理,如系个人,则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八条 查获贩运吸食烟毒人犯,除将人犯移交司法机关办理外,其烟毒及烟具全部没收销毁之。

第九条 凡公安或其他与查禁烟毒有关机关,如查获贩卖或吸食烟毒人犯,应造具赃证清册连同人犯、烟毒、烟具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凡司法机关受理之贩卖或吸食烟毒案件,应于判决后,将烟毒及烟具全数移送禁烟督察处(或分处)处理。

第十一条 因施行查缉职务而侵占他人与烟毒无关之财物者,依诈欺论罪。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74—76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税务总局办理冯维贤渎职贪污案的指令

(抗字第1196号)

(1942年1月15日)

令财厅南汉宸

呈及附件均悉。税务总局冯维贤渎职贪污私藏烟土,陷害同志等不一而足,可谓罪大恶极,如政府机关藏此败类,贻害匪浅,税局将该犯送交法院甚为妥当。今后着令该局继续供给材料,以期惩一儆百,并以此教育所有同志,以造成廉洁奉公之美德。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代行折 周 文

附一:财政厅录送税务总局办理冯维贤渎职贪污贩藏烟土案的呈文

顷据税务总局呈报该局科员冯维贤渎职贪污。贩藏烟土以及处理经过情形。经本厅详核,该局处理,尚属得当,除指令准予备查外,理合照录原呈文呈请鉴核备查。

谨呈

边区政府主席 林

副主席 李

厅长 南汉宸
副厅长 霍维德
1942年1月12日

附二: 税务总局呈文

查职局科员冯维贤,去年九月以前任总务科长职内,即以经济手续不清,有贪污情形,调换工作,一面清理未了手续,乃一再拖延,至今尚未全部清里(理)完结。近一月来,更变本加励[厉],借口结束旧事,终日外出,曾在办理棉衣经费内企图狡赖公款一千一百七十元之多,此款经多次清算无法推托[脱],乃于最近交出,其他贪污事实以后详述。今年一月四日,冯为其老婆小孩做满月,大请其客,费款在五六百元之巨,令人骇怪!行政上判断冯不仅在局内贪污,必有其他非法收入,可供挥霍,往来客人,每月必有数起,乃决定检查其住室。当派税警大队带警办理,当场查出冯维贤私藏烟土一百五十余两,及未交公物多种,正在办理间,有独一旅供给部郭树华军人一名,携带法币七百一十二元二毛,手枪、烟枪及烟土七两余,前来找冯维贤,虽诡称系来访问亲戚,但无疑义是来接运烟土,除郭树华系现役军人,已解送留守司令部军法处法办,该犯烟土、烟枪、手枪、法币遵令送禁烟督察处没收外,所有该冯维贤犯罪事实,特汇集如下:

一、贪污如下:

1.办棉衣经费内在算账当中,企图狡赖一千一百七十元,使别人受不白之冤经多次清算,无法推脱,第一次承认六百七十元,第二次新年后始承认五百元已交出。

2.短棉衣布四丈余,尚未承认,只说是短了尺干[寸]但有人说过以公物送人。

3.自己和他的小孩做衣服用公家布。

4.私买公家白布两丈与一丈五尺二宗(八十元及五十元)有证据。经追问始承认,于昨天将款交出。

5.贪污麦子一石,面八十斤,在老贾磨房私存,是去年八九月间事,一直在昨晚被查出烟土后,始供出来,对证属实。

6.在同义永存款五百元,冯说别人的,但无证明。

7.其他在去年四月至八月间经费滥报数字,高出预算两倍,因过去制度不严,检查不够,冯借口不会记账,凭条子算账,颇难查出,如局长会议各局长客马马干费款颇多,贪污可能性大。

二、包庇烟土部分:

1.泄露秘密——元旦后禁烟督察处派员化装到新华分栈破案未获,据调查是冯出卖消息。第一,那天冯曾到过督察处又到过新华分栈。第二,贩烟土容丁善孔乃之冯之亲戚。

2.冯室所藏烟土,即系丁善孔之货。

3.在去年驱逐烟土出境办法有效期间,曾与薛秀年(住在天泰店)卖过烟土一百余两,始终未报告过。

三、腐化骗欠部分:

1.政府厉行节约,乃以政府所属工作人员,竟于被查获之前一日,曾为其生子周月请客,滥费至五六百元,事前行政上不允,不料次日在饭馆,大发请票,此费自何而来,不难想见,而平常生活亦常吃酒买肉。

2.借款——计有复兴磨坊七百元(边钞),裁缝许老五一百元(法币)。许老五即承做税局棉衣者。欠老马三百元(法币)冯供称除借作还前借财厅的财务费,查财厅对去年四月至八月经费,如数发给,所供并不符事实。

3.私以零星烟土给本局伙夫刘玉怀吞食(冯自供者),使刘服侍殷勤及报送消息。

以上各节,只过去调查所知及查获后谈话大略情形。查冯维贤系在一九三三年参加革命,曾入过党,因在三边嫖妇女及不听调动(据说那时已有过贪污)等被开除党籍。自回财厅以后,又派税局工作,近一年来不惟毫无改变,而且罪行愈来愈凶,不加严惩,将何以严肃法纪而教育其他。除将烟土送禁烟督察处没收及对所供土贩派警严辑归案外,所有该冯维贤犯罪,证据确凿,即日解送法院侦查提起公诉,依法严办,理合将经过情形呈报鉴核。谨呈财政厅厅长南、副厅长霍。

附三: 关于对冯维贤的补送材料

启者兹再补送冯维贤材料于次:

(一)今晨本局余科长清理大柜后,穿脏衣服要洗,突发现有烟土四两。当即报告上级,经研究后,在冯维贤破案之前,冯从外归时与磨坊老贾曾入过余室,此种情形大似因旧嫌诬害。即传老贾追问,据老贾供称:“当时见有人检查,即假做算账,乘隙将烟土四两投于余室内之大柜后,亲眼所见云。”继即追问冯本人,初不承认,经与贾对质后始不敢抵赖,承认是他所放。查冯维贤既狡赖余科(长)之一千一百七十元,于前又复乘隙以烟土投放余室,意在陷害,昭然若揭。假使冯不被捕,冯可以报告人谋害忠实干部,迈出恶阴险,如此之甚,若不严办,何保障革命人员。

(二)又在押送途中,冯在义信成商号取洋四百元,交付磨坊老贾,此经追问义信成,老板乃知冯曾存洋八百元,在该号另以四百元嘱代付其生子请客之费(款已全数追回)。

(三)前数日冯曾在永茂恒商号私做法币买卖四百元,破坏政府禁令做黑市生意。

(四)在义信成曾盗卖过黑布一丈五尺,每尺九元。

由此推论,冯在外存款必不在少数,仍请贵院严追,务使该犯侵吞之革命财产,得以追还,实为公便。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56—60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处理郭树华案件办法的指令

(抗字第1198号)

(1942年1月16日)

令财厅南汉宸

呈悉。查禁烟督察处缉获烟犯时,除将烟土烟具没收外,其他物品,非督察处所能,开具清单,连同人犯一并送交司法机关。依此仰该厅长转饬禁烟督察处,除将烟土烟具没收外,应将手枪、法币等与没收烟雨烟具清单连同人犯郭树华一并交延安市地方法院审讯。此令!

附示口供2纸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代行折 周 文

附: 财政厅关于处理郭树华案件的呈请

顷据税务总局呈称:“查职局派税警大队查获冯维贤住舍烟土,毛重一百五十余两,已于总禁字第二十二号呈报在案。在办理该案同时适有独一旅供给部军人烟犯郭树华一名,随身携带烟土七两五钱,烟具一套,短枪一支,法币七百一十二元二毛,来找冯维贤,虽诡称探访亲戚。但无疑为来接取烟土,且该犯自身亦携带烟土烟具,以现役军人当此严令禁烟之际,竟敢违犯法令,吸食贩卖兼而有之。兹奉厅长谕令,除将冯维贤送法院办理与两人烟土、手枪、烟具、法币等送禁烟督察处没收外,遵即将该烟犯军人郭树华一名及初讯口供一纸一并解送留守司令部军法处以法审理,以肃军纪。去后旋接军法处复函:‘以该处规定犯人证据如不附送即不受理’等语,仍将该犯郭树华退还职局,因时间已晚,遂将该犯暂送公安局寄押。职局对现行犯扣押之后,违禁品当日即行送禁烟督察处没收,人犯则分别函送司法及军法机关讯理,原无不当之处。但军法机关以不附原证不受理,现在对郭树华一犯应如何处理及今后类此事件应如何执行之处,理合具文呈请,钧厅迅予示令以便遵办为祷谨呈”等情。并附该烟犯军人郭树华口供一纸,据此,查贩卖及吸食烟土按照查获烟土暂行办法第×条规定,除将烟土没收外,人送司法机关办理,该郭树华身为现役军人,理应送解军法处讯办。但军法处以无原证即不受理,究如何办理之处,理合检同原口供一纸具文转请钧府鉴核示遵。

谨呈

主 席 林

副主席 李

财政厅厅长 南汉宸
副厅长 霍维德
1942年1月8日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60—61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印发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的命令

(战字第122号)

(1942年1月18日)

高等法院,各专员公署,各县政府:

查我陕甘宁边区对于鸦片和毒品,一贯悬为厉禁,惟自抗战以后,敌区烟毒每多偷向我后方运售,遂使我边区干净土地亦遭波及,若不重申禁令,势必死灰复燃,本府为贯彻禁政,根绝烟毒起见,特决议组设“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专司其事。并通过“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以利进行,除任命霍维德兼任督察处长,负责组设禁烟督察处外,兹将查获鸦片毒品办法印发一份,希即遵照,协同查禁。并转令所属一体遵照为要。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代行折 周文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76页。]

陕甘宁边区保安处关于各地保安科随时搜集禁止贩卖烟土等材料上报的通知

(通字第004号)

(1942年2月3日于保安处)

查自边府颁布税收制度禁止贩卖烟土及币制界市以来,各地军民人等,有意无意违反法令,阻挠政策事件,仍时有所闻,但各地保安科对于此方面的材料,很少注意搜集报告本处,以便提供党政军领导机关参考纠正,各地保卫机关既负有保障政府法令政策顺利实施之责,今后仍须注意反映该项材料,随时收集报告本处(一般的可在“十日通讯”内编写,严重的应随时报告)为要!

此致

保安科

保安处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不准发还被没收的烟土的批答

(批字第109号)

(1942年3月5日)

延安七里铺新华客栈旅客贾福清:

你二月十二日的呈文,已接见了。贩卖烟土是违犯法令的行为,本府去年十月二十三日又与朱总司令会衔布告,重申严禁命令。你请求发还被没收的烟土,不能照准。至于童连长的犯法行为,已令保安司令部将其撤职查办,以示惩罚了。

此批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五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14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不准发还被没收的烟土的批答

(批字第110号)

(1942年3月5日)

延安七里铺新华客栈旅客辛明亭:

你二月七日的呈文,已接悉了。贩卖烟土是违犯法令的行为,本府去年十月二十三日又与朱总司令会衔布告,重申严禁命令。你请求发还被没收的烟土,不能照准。至于童连长的犯法行为,已令保安司令部将其撤职查办,以示惩罚了。

此批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五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14—315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

(战字第227号)

(1942年3月27日)

绥德专署王专员、曹副专员:

今接绥德、清涧沿河人民具称,黄石山区绥德沿河一带,强奸民女,采买白麦,私贩鸦片,无人敢言,现皆人心惶惶等情,望即查明具报以凭核夺为要。

此令!

主席 林
副主席 李

附: 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专员公署呈文

(民字第484号)

(1942年4月11日)

林主席、李副主席:

接到边府命令战字二二七号令,查明黄石山区之强奸民女贩卖鸦片一案,查黄石山系晋西北所属之工作委员会的干部奉令之后适值该员到绥当即考察据谓“黄石山系河防稽查处联络参谋除担任沿河稽查任务外,并领导有工厂商店进行生产工作,故确曾按市价买过小麦但均系工作人员食用并非贩卖,私运鸦片事,亦唯恐个别下级供给人员有此违犯纪行情事,现正在查询中,如真有其事,当即给以制裁,今后当令其遵照政府法令,不得贩运毒品,至于告职强奸民女一事则纯系少数人挟嫌诬告,决无其事”,除令枣林坪区继续考察外,特先呈复。此致敬礼!

兼专员 王 震
副专员 曹力如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7—238页。)

民政厅、禁烟督察处关于查禁烟毒发瘾民登记表通告

(1942年4月16日)

各县市长、一科长:

查我边区行将绝迹之烟民,近年来逐渐增加,究其原因,固然由于敌寇用大量毒品向我倾销,但主要的还是我们过去对此工作有些疏忽所致。今后,若不及早设法,严为防范,禁绝吸食,不仅可使我边区人民的身体日益衰弱,社会生产力日益减削,且将吸竭边区之经济命脉,致边区于死无翻身之地,使革命力量遭受极大的摧残。因此,禁烟禁毒工作,在目前是刻不容缓的。边区政府有鉴于此,特设禁烟督察处,统一查禁烟毒,加强其领导工作,以专责成。一面禁止在边区以内销售毒品,一面制造戒烟丸,以备在普登烟民以后,按名发给,督促他们戒绝烟瘾。现发来烟民调查表□份,希按表确实调查登记,务于6月底前,分送民政厅和禁烟督察处,万勿迟延,以误整个工作之进行。同时,你们对此工作有何意见,请尽量提供上来,以作我们的参考。

此致

敬礼!

民政厅长 刘景范
禁烟督察处长 霍维德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1729年—1949年)》,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7页。)

晋冀鲁豫边区查获烟毒奖金处理暂行办法

(1942年4月23日)

(一)民国三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之《晋冀鲁豫边区查获烟土暂行办法》自五月一日起正式废止。

(二)关于今后罚金提成奖励破获人,为更广泛地开展群众性反毒锄奸运动,特制订新办法如下:

甲:凡查获烟土毒品案件,得给予奖励。

乙:奖励由各该案罚金项下提出,但最多不得超过罚金额百分之十(每一烟毒罚金案提成由司法机关保管之)。

丙:给奖由提成内支付,但不一定每案均奖,应以本案意义之大小、查获时费力之多寡、赃物之数量,酌定其受奖之标准。

丁:每案奖金数目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不得超过。

戊:奖金收受人应为各该案之破获人(包括告发人及抓获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有功人员得另外给奖,给奖办法另以命令定之。

己:奖金颁发,改正过去每案结束发奖一次之制度,每月月终由各级司法机关依据应受奖人之名单、奖金数目等,会同各级行政长官商酌决定,确定后司法机关通知破获人具领之。

庚:奖金之分配,可以机动调剂(过去大案无奖,小案有奖是很不合理的),奖金分配之后,如仍有余额得交金库保存,金库另立科目保管。

辛:奖金分配之精神应照顾一方面要鼓励缉毒,另一方面要防止干部腐化之原则。

壬:关于抓获罪大恶极之大汉奸大盗之奖金及重要逃犯之悬赏,不在提成之内,其给奖办法由县级呈准专员批准后由金库支付,其数目由专员决定之。金库对于奖金之支付,另立奖金科目登记支付之。

[原载晋冀鲁豫边区《法令汇编》(下册),1943年版,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68页。]

合水的国民教育(节录)

(1942年5月8日)

在陇东合水县,在40年代初的国民教育推动下,各学校都建立了“学生自治会”组织,让学生学会自己管理自己。

陇东合水县的“青救会”、妇联、儿童团还通过假期组织抓烟灯(抽鸦片烟灯),宣传反迷信、反缠足、反不卫生等工作。

(生木:《合水的国民教育》,《解放日报》1942年5月8日。)

禁烟节感言

(1942年6月3日)

今天是“禁烟节”,我们愿趁此机会说几句话。

中国共产党人以争取民族自由人类解放为职志,不留情地主张禁绝毒害民族的烟祸,此种努力,不仅抗战以后如此,抗战以前亦然。

陕甘宁边区与华北敌后根据地,对禁烟,雷厉风行,至今为止,禁种已完全做到,虽在敌人恶势力毒化政策包围下,禁吸禁售,成绩昭著,事实俱在,不愧称为禁烟模范区。近日有人故意造谣,此辈技术拙劣,不值再驳,揆其用心,甚可遗憾。

我们希望大家去边区实地参观,以证明一切造谣污蔑之无稽。我们态度光明磊落,造谣者,既不愿去参观,考究事实,而仍鼓如簧之舌,肆意造谣中伤,这只是证明彼辈没有正视真理的勇气,造谣终要破产的!

(《新华日报》短评,1942年6月3日。)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一二〇师马夫向群众贩卖烟土案给贺龙师长的公函

(1942年6月7日)

贺师长:

案据延安县县长刘秉温6月2日战字第564号呈称:“本县川口区拐峁对面柴家崖村医院休养一二〇师四纵队冯团长之马夫周喜勤,于今年阴正月二十六日,卖给了拐峁谢鸿瑞大烟土1两5钱,每两价洋600元。又于阴二月十一日卖给了丰富区冯庄姬树杰大烟土2两,每两价洋550元。自后发觉,由乡监送本府司法处,卖烟土之周喜勤,买烟之谢鸿瑞、姬树杰等一律羁押,共所卖到烟土款洋2 000元,依法判决没收。买烟群众谢鸿瑞、姬树杰各判其刑,周喜勤马夫送回了冯团长原部。而该冯团长一再不服政府法令判决,而周喜勤所卖之烟款虽经政府判决没收,但该冯团长强行仍向姬树杰要回烟款500元,并挡保人之耕牛不让耕地,而扬言所卖出之2 000烟款全数要归回。本府向该冯团长去函交涉数次,并派三科长杨峰亲去冯处交涉一次全无效。现该冯团长派马夫周喜勤仍向姬、谢讨要不休。此情本府意见呈请林、李主席制止该冯团长再不向姬、谢两人要款,并将已要回500元可退回姬姓,以申法令”等情。据此,查烟毒一物,早经政府明令禁止在案,则周喜勤之贩卖烟土,自属违法行为,而其直属长官冯团长不知加以教育,反令向买受人姬树杰强迫索回烟款,并有阻止保人耕地情事,此于群众有极大不良之影响。除批答外,相应据情函达,尚希对冯团长加以解释,并希见复为荷。此致敬礼!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附: 贺龙师长的函

林主席、李副主席:

顷接贵府6月10日公函内开,延安县长呈称一二〇师四纵队冯团长之马夫周喜勤贩卖烟土,请对冯团长加以解释等情,当即严函该冯团长立即停止此种行为,并饬该团长详报经过实情,以资复查,相应函复,即希转复延安县长备悉为荷。此致敬礼!

贺龙
6月17日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六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200—201页。]

晋西北偏关县府根绝收复区烟毒

(1942年6月9日)

【本报晋西北讯】敌寇盘踞偏关时,厉行毒化政策,初时从别处运来罂粟子散给民众,强迫种植,收割以后,即成立官膏局,专门买卖大烟,引诱民众吸食。在这种阴谋之下,偏关和楼沟堡附近10里内种植大烟之田地,已有450亩之多,有些村子吸食大烟的户口,竟达全数2/3,因此而倾家破产者亦很多。现偏关县府为了根绝收复区烟毒,近特规定办法,会同民众团体将民间所藏大烟没收销毁,罂粟种子则榨成油后退还原户,以便根绝烟苗。自从这个办法公布后,民众自动交出者已有50余户,共有熟烟110余两。该地烟毒经此彻底扑灭,不难逐渐肃清。(编者按:偏关系于二十八年一月陷敌,我军于去年十二月十六日收复该县区。)

(《新华日报》1942年6月9日。)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一二〇师四纵队冯团长之马夫贩卖烟土案的命令

(战字第390号)

(1942年6月26日)

延安县县长刘秉温:

查关于一二〇师四纵队冯团长之马夫周喜勤贩卖烟土一案,当即函请贺师长请对该团长加以解释并制止去后,兹准复函开,“顷接贵府六月十日公函内开延安县长呈称一二〇师四纵队冯团长之马夫周喜勤贩卖烟土,请对冯团长加以解释等情,当即严令该冯团长立即停止此种行为,并饬该团长详报经过实情,以资查处,相应函复,即希转令延安县长查照”等由,准此,合行发原函,仰即查照办理。

此令

主席 林□□
副主席 李□□

附: 延安县县政府呈文

(战字第564号)

(1942年6月2日)

事由:为呈请制止冯团长强向姬谢两人要烟款由。

林主席李副主席:

本县川口区拐峁对面柴家崖村医院休养一二零师四纵队冯团长之马夫周喜勤于今年阴正月二十六日卖给了拐峁谢鸿瑞大烟土一两五钱,每两价洋六百元。又于阴二月十一日卖给了丰富区冯庄姬树杰大烟土二两,每两价洋五百五十元。自后发觉,由乡监送本府司法处,将卖烟土之周喜勤,买烟之谢鸿瑞、姬树杰等一律羁押,共所卖到烟土款洋二千元依法判决没收。买烟群众谢鸿瑞、姬树杰各判其刑,周喜勤马夫送回了冯团长原部。而该团长一再不服政府法令判决,而周喜勤所卖之烟款虽经政府判决没收,但该冯团长强行仍向姬树杰要回烟款五百元,并挡担保人之耕牛不让耕地,而扬言所卖出之二千烟款全数要归回。本府向该冯团长去函交涉数次,并当派三科长杨峰亲去冯处交涉一次全无效,现该冯团长派马夫周喜勤仍向姬、谢讨要不休。此情本府意见呈请林李主席制止该冯团长再不向姬、谢两人要款,并将已要回五百元可原退回姬姓以申法令敬请鉴核为祷!

敬礼!

延安县县长 刘秉温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242页。)

晋西北行署关于处理鸦片案件补充办法

(1942年9月1日)

一、凡吸食鸦片者在戒烟药丸未制卖以前,除鸦片依法没收外暂免处罚。

二、运输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鸦片,在十两未满者酌情处以罚金,在十两以上者除死刑外仍依原条例办理(帮助犯同)。

三、运输贩卖或意图运输贩卖而持有罂粟种子者可依法宣告缓刑(帮助犯同)。

四、凡犯原条例死刑之规定者应减处有期徒刑十年,得并科以五千元以下之罚金。

五、本办法有效期间一年。

(原件藏山西省档案馆,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67页。)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贸管局卡及检查站稽查与处理违禁物品的决定(节录)

(1942年9月6日)

一、凡具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得视为违禁物品:

1.物的本身对于国家社会带有一种危害性质,如毒品、鸦片、枪炮子弹等。

2.法令禁止私有或私卖之物,如禁止入口的纸烟、洋布、化妆品等,及禁止出口之(八项物资)等,特许出口入口者不在此限。

二、稽查处理的权限:

(一)(略)

(二)(略)

(三)所获违禁物品案件之涉及特种刑事者(例如鸦片、毒品、枪炮子弹、伪宣传品、各种机要文件、地图、摄影及其他有关特种刑事之物品),一律送交当地公安局进行侦察依法处理。

(四)涉及(八项物资)禁令者,一律送交当地政府处理。

[原载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现行法令汇集》(下册),1945年12月15日,转引自河北省档案局、山西省档案馆、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税务局编:《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三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207页。]

陕甘宁边区关于核准颁行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等四文件的批答

(批字第333号)

(1942年9月12日)

边区禁烟督察处霍兼处长:

八月二十日呈及附件均悉。该处关于《组织规程》《查获毒品办法》之修正意见,及新拟《分处组织规程》,本府认为均属适当,应予核准。惟《禁烟督察队服务规则》第五条一、三、四各款应有如下之修正:

一、来往行人携带之牲口、车辆、行李、货物,不分部队、机关、团体或人民,亦无论有无证明文件,均可随时检查,并得检查其身体。但如持有边区政府特许免验之文件,得免检查。对过境友军,亦得适用本款之规定。

三、人民之住宅,商店,如经告发,或认为有贩卖吸食烟毒之嫌疑者,得偕同地方行政负责人员,随时入内检查,如系机关,则呈报上级许可,再执行检查。

四、

希即遵照执行,并油印分发各机关及该处所属全体服务人员一致遵照为要。此批。

主席 林
副主席 李

附一: 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呈文

边区政府林、李主席:

根据七个半月之工作经验,感到本处组织规程与查获毒品暂行办法,有些条文还不大切合实际,加上现在工作正处在新的环境,查禁工作更须加强,实有加以改正的必要。经过我们研究之后,现在除将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与查获毒品办法,加以修改外,并将需要专设禁烟督察分处之地方拟定单行组织规程,复附说明,一并呈请核准施行,以利边区禁政的开展。

此致

敬礼

处长 霍维德
8月20日

附二: 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

(1942年9月16日公布)

第一条 本规程依照陕甘宁边区政府之命令制定之。

第二条 边区禁烟督察处分设左[下]列各级组织:

一、禁烟督察处。

二、禁烟督察分处。

第三条 禁烟督察处设处长一人,承边区政府之命,领导分处执行边区鸦片以及鸦片供[代]用毒品之禁烟事宜。

第四条 禁烟督察处内部组织及执掌如左[下]:

一、秘书室承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文件之撰拟、缮校、收发、保管;

2.关于经费之开支,物品之购置、分发,其他应办之庶务;

3.关于人事之进退登记与勤惰之考核;

4.关于各地禁烟工作之视察。

二、第一科承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毒品案件之处理;

2.关于毒品及烟具之没收与销毁;

3.关于查缉毒品资金之核发。

三、第二科承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烟民调查登记与烟民证之发给;

2.关于烟民戒烟之督劝与调验。

四、督察队承处长之命及一科长与分处长指导,分驻各地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毒品之查缉;

2.关于毒品案犯之看守与解送。

秘书室设主任秘书一人,人事秘书一人,文书兼收发、庶务兼保管各一人。

第一科设科长一人,副科长一人,科员二人至四人。

第二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人至三人。

督察处设队长一人(由一科副科长兼任之),稽查员一人,稽查员分队长及队员若干人。

第五条 督察分处设处长一人,承督察处[长]之命及地方行政长官之监督,执行该分处所辖境内毒品之查禁事宜。

第六条 督察分处内部之组织及其执掌如左[下]:

一、文牍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四条第一款左[下]列事项;

二、第一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四条第二款左[下]列事项;

三、第二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四条第三款左[下]列事项。

第七条 督察分处之组织只在重要城市设立,其不重要之县市组织从简,分处长由县长兼任,并设副处长一人兼任秘书,关于检查与处理案件,则由县保安科及裁判员兼任之。

第八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得由工作之需要于各冲要地点设立检查站,酌派督察队驻守。

第九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得随时呈请边府下令修改之。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三: 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分处组织规程

(1942年9月16日公布)

第一条 本规程依照《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第二、五、六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禁烟督察分处设处长一人,承边区禁烟督察处处长之命,以及地方行政长官之监督,执行该分处所辖境内鸦片以及鸦片代用品之查禁事宜。

第三条 督察分处之内部组织及其执掌如左[下]:

(一)文牍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A.关于文件之撰拟、缮校、收发、保管;

B.关于经费收支,物品之购置、分发与其[他]应办之庶务;

C.关于人事之进退登记与勤惰之考核。

(二)第一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A.关于毒品案件之处理;

B.关于毒品及烟具之没收与销毁;

C.关于查缉毒品资金之核发。

(三)第二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A.关于烟民之调查,登记与烟民证之发给;

B.关于烟民戒烟之督劝与调验。

第四条 督察分处对于毒品之查缉,与毒品之案件看守与解送,得由总处派督察队驻守,受分处长指挥办理之。

文牍股设文牍一人,助理员若干人。第一、二股设股长一人,股员若干人。

第五条 督察分处所管辖境内,得于各冲要地点设立检查站,并酌拨督察队驻守。

第六条 督察分处之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七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临时呈总处修改之。

第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四: 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修正办法

(1942年9月16日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为贯彻边区禁政,肃清边区境内之烟毒制定之。

第二条 凡查获鸦片毒品(以下简称毒品)之机关、部队、团体或个人,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处理。

第三条 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皆有协助禁烟督察处查获吸食或贩卖毒品之责任,查获毒品时,须备文将人犯与毒品转送各地禁烟督察处(以下简称督察处)处理,不得私自处罚人犯或没收毒品。

第四条 未设督察处之区市,须随时送交当地政府转送督察处处理。

第五条 督察处处理毒品案件,除将烟毒品妥为储藏按时销毁外,须在二十四时内迅速处理案犯,如超过二十四小时或遇有重要案件不便处理者,即将人犯与口供转送司法机关讯办。

第六条 查获之毒品,由督察处发给奖金,其规定如下:

(一)亲自查获烟毒案件送交督察处或当地政府者,给予奖金之全部。

(二)事前洞悉或目睹,随时向督察处或当地政府密报(书面口头均可),因而缉获者,给予密报人奖金全部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分给协同在事出力人员及其机关。

(三)密报人密报后,如愿参加办案者(如化装烟商或作引路人),除领取密报人应得奖金外,并可兼领办案人员应得之分。

(四)奖金之等级如左[下]:

甲、查获毒品不满五十两者,每两以五十元给奖;

乙、五十两以上不满百两者,每两以卅五元给奖;

丙、百两以上不满五百两者,每两以廿五元给奖;

丁、五百两以上不满千两者,每两以十五元给奖;

戊、千两以上者,每两以十元给奖。

前列等级,如所获奖金,后者不比前者为多,从其多者给奖。

(五)以上奖金等级系按纯烟规定,如其中有代用品者,得按上列等级规定减发奖金二分之一,如完全为代用品(如烟底、膏子),则按上列等级给奖十分之一。

第七条 前条所列之奖金,经督察处批准后,领奖人可随时向督察处或当地政府领取。

第八条 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如将查获之毒品,原包顶替,或从中偷换其一部分者,除扣发其奖金外,得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部队、机关、团体,由督察处随时呈报边府处理,个人则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九条 在同一时间地点查获之毒品,须一次送交督察处或当地政府归案,不得分作几次送交,企图多得奖金。否则,如经查觉,即扣发其全部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善事宜,得由督察处呈请边府修改之。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五: 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队服务规则

(1942年9月16日公布)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督察队负责全边区内之有关禁烟禁毒事宜。

第三条 督察队除按指定之服务地点外,如遇工作上需要,得流动派遣至各地工作。

第四条 督察队工作任务如左[下]:

一、关于贩卖吸食烟毒之查缉。

二、关于烟民登记证之查验。

三、关于没收烟毒、烟具及案犯之逮捕、看守与解送。

第五条 督察队检查之权限如下:

一、来往行人,携带牲口、车辆、行李、货物,不分部队、机关、团体或人民,亦无论有无证明文件,均可随时检查,并得检查其身体,但如持有边区政府特许免验之文件得免检查。对过境友军,亦得适用本款之规定。

二、旅店、客栈住宿之客人,得依照第一款之规定检查。

三、人民之住宅、商店,如经告发,或认为有贩卖吸食烟毒之嫌疑者,得偕同地方政府负责人员,随时人[入]内检查。如系机关,则呈报上级许可,再执行检查。

第六条 督察队如查获烟毒及人犯时,须速交禁烟督察处或分处处理,不得自行处理或私自放行,违者按情节轻重论罪。

第七条 督察队在执行工作时,必须佩带[戴]禁烟督察处发给之检查证明文件,以防假借名义。

第八条 督察队于执行任务时,需要当地军警协助者,得由禁烟督察处或分处函请当地军警协助。

第九条 督察队所带之武器,非在被迫自卫之情况下,不得随便开枪,违者送司法机关按法律论罪。

第十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之处,得随时请边区政府修改之。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六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39—346页。]

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呈请边区政府修正查获毒品办法

(1942年11月26日)

边区政府林、李主席:

接高等法院李院长签函称:“查在边区境内吸食或贩卖毒品,依刑法规定系属普通刑事犯罪,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此种案件,应由司法机关管辖审判,此事〔是〕正常办法。近来边区各机关部队团体,不无因毒品事件,发生诉讼纠纷,为顾全政府整个对外威信起见,将此项案件送贵处以行政手续为之处理,此是内部一时权宜办法,对外法令,仍以属司法机关办理为宜。因此,对边区查获毒品修正办法第三条、第五条,提出后列修正意见,请酌夺。第三条应修改为‘各处查获毒品送由各禁烟督察机关转送司法机关’;第五条应修改为‘督察处收受毒品案件,应于24小时以内,将案内人犯、证据送司法机关’”等情。关于改正的意见,职认为合理,应呈请政府予以修正。除另函复(附)法院外,谨备文呈报钧府鉴核批准!此致

敬礼!

职 霍维德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1729年—1949年)》,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9—1620页。)

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修正草案

(1943年)

第一条 本规程依照陕甘宁边区政府之命令制定之(照旧)。

第二条 边区禁烟督察处分设左[下]列各级组织(照旧)。

1.禁烟督察处(照旧),2.禁烟督察分处(照旧),3.县(市)禁烟督察分处(增加)。

第三条 禁烟督察处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承边区政府之命领导分处执行边区鸦片,以及鸦片代用毒品之查禁事宜(照旧)。

第四条 禁烟督察处内部组织及执掌如左[下]:(照旧)

原文:(一)秘书室承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文件之撰拟校对收发保管。

2.关于经费之开支,物品之购置、分发其他应用之庶务。

3.关于人事之进退登记与勤惰之考核。

4.关于各地禁烟工作之视察。

修改文:(一)第一股股长一人,秘书一人,会计一人,询问员一人。

1.关于文件之撰拟,缮校对,收发保管。

2.关于毒品案件之询问及提供处理意见。

3.关于查私毒品收缴作价及奖金之核发。

4.填写护照。

5.整理调查研究材料。

原文:(二)第一科承处长之命执掌下列事项:

1.关于毒品案件之处理。

2.关于毒品及烟具之没收与销缴。

3.关于查缉毒品奖金之核发。

修改文:(二)第二股长兼督察队队长一人,设副队长一人,缉私员四人,督察队员二十人。

1.在边市一带进行缉私并设立缉私网。

2.必要时须随时分派各督察分处协令缉私工作。

3.对督察队的政治及技术教育。

4.对烟商之调查研究。

5.边市毒品的检查与没收。

6.关于毒犯之看守与解送。

原文:(三)第二科承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烟民调查登记与烟民证之发给。

2.关于烟民戒烟之督劝与调验。

修改文:(三)取消原有第二科及秘书室。(理由:合于精简政策)

(将四条之款去掉,理由:已归修改第四条第二款)

(四)款原文:督察队承处长之命及一科长与分处长领导分驻各地执掌下列事项:

1.关于毒品之查缉。2.关于毒品案犯之看守与解送。

第五条 督察分处设处长一人,承督察处之命及地文行政长官之监督执行该分处所辖境内毒品之查禁事宜(照旧)。

增加:按照各分区物资分局支局之重要区域设立督察分处,处长由各地物资分局及支局长兼之。

第六条 督察分处内部之组织及其执掌如左[下]:

一、文牍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四条第一款左[下]列事项(照旧)。

二、第一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四条第二款左[下]列事项(照旧)。

增加款:(一)绥德关中督察分处组织与总处相同。

(二)鄜、临定边分处组织,设秘书一人,缉私二人至四人,督察队员五人至十人,必要时可设立股。

第七条 督察分处之组织只在重要城市设立,其不重要之县市组织从简,分处长由县长兼任之,设副处长一人兼任秘书,关于检查与处理案件则由县保安科及裁判员兼任之(照旧)。

第八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边府修改之(照旧)。

第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照旧)。

(将原有八条九条,因重复以上修改文,故去掉,将十条十一条之次序移为八条九条)

(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7—38页。)

战时管理进出口货及过境物品暂行办法(节录)

(1943年)

一,凡进出口货物分为允许、特许、禁止三种,凡禁止出入口物品,包括鸦片、吗啡、罂粟等,由物价局、税务局严行检查,违者没收,根据不同需要,禁止或解禁之进出口物品,物资局须在实施前公开宣布。

二,凡过境物品,不得当地物资局或其委托机关批准,不得在中途出售,违者没收,更不能携带有任何违禁物品,一经查获,便依法处置。

(《中国近现代史大典》,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491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转饬子长县惩处烟土案的批答

(批字第298号)

(1943年1月8日)

子长县黄县长:

关于你县为烟土案与七一八团大光商店纠纷事,顷接联防司令部来函称:“子长县长为烟土案与七一八团大光商店纠纷事,业经去函查讯,并着转饬该店将存货如数交出,给予惩处。”现在你们就照联防司令部贺司令的这封来信办理好了。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附一:子长县政府请示处办烟犯李起发、高光富的呈文

高等法院李院长:

本县瓦市公安局于六月十二日查获烟犯李起发、高光富二人解送到案,审讯终结,供认是山西人,由蟋蜊峪与烟客刘俊生、老董等四人,共带烟土六件(李起发的二件净重三十九两、高光富的一件净重二十八两、老董的三件重量不清),经七一五团运输队保运到此(每两保运费法洋八元),到达后李起发之烟,即与七一五团换得骡子二头,马一匹,令同伙刘俊生赶回家中,高光富及董姓之烟,给七一八团之大光商店出售,每两法币一百四十五元,并由七一五团在蟋蜊峪之商店主任薛宗贤送到该店(初到时在五团供给处保存),言定期限两月,因时期仓促,并未给任何手续等语不讳,查该犯等来此卖违禁物品,是由七一五团运输队保运,其售销烟土,又在军队与大光商店中,故除董姓在逃,刘姓先去未获外,将该二犯羁押、并向大光商店追要赃物,以凭核办,不意向该店追要数次,初不承认,最后尹主任承认买土二百多两,但不交赃物,并连详细数目,不肯实说,以致本处无法处判,而该犯等又是外省人民,事实上不能长期羁押,故将详情具文呈报,请速示办法,以便遵照宣判是盼!

敬礼

县长 黄聚俊
裁判员 李桂荣
民国三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二: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为子长县烟土案请示的公函

贺司令、肖副司令:

顷由本府秘书处交来子长县县长黄聚俊裁判员李桂荣呈高等法院呈一件,内称:“本县瓦市公安局于六月十二日查获烟犯李起发、高光富二人解送到案,审讯终结,供认是山西人,由蟋蜊峪与烟客刘俊生、老董等四人,共带烟土六件(李起发的二件净重三十九两、高光富的一件净重二十八两、老董的三件重量不清),经七一五团运输队保运到此(每两保运费法洋八元),到达后李起发之烟,即与七一五团换得骡子二头,马一匹,令同伙刘俊生赶回家中,高光富及董姓之烟,给七一八团之大光商店出售,每两法币一百四十五元,并由七一五团在蟋蜊峪之商店主任薛宗贤送到该店(初到时在五团供给处保存),言定期限两月,因时期仓促,并未给任何手续等语不讳,查该犯等来此卖违禁物品,是由七一五团运输队保运,其售销烟土,又在军队与大光商店中,故除董姓在逃,刘姓先去未获外,将该二犯羁押,并向大光商店追要赃物,以凭核办,不意向该店追要数次,初不承认,最后尹主任承认买土二百多两,但不交赃物,并连详细数目,不肯实说,以致本处无法处判,而该犯等又是外省人民,事实上不能长期羁押,故将详情具文呈报,请速示办法,以便遵照宣判”等情。并嘱本会办理。查本案包运者系七一五团,而代售者系七一八团之大光商店,则该项烟土似与七一八团毫无关系,现在本案人犯李起发,高光富羁押在该县政府,则视为犯罪之烟土,亦当随案移转,不应仍存大光商店方为合法,如别有原因,亦当另谋妥善解决之法,意不致使以后工作发生困难。究应如何处理?尚希查明并裁酌示复为荷。

此致

敬礼

民国三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三: 贺龙同志等为烟土案给林伯渠、李鼎铭同志的信

林主席、李副主席:

第七号公函接悉!

内转呈子长县为烟土案与七一八团大光商店纠纷事,业经去函查讯,并着转饬该店将存货如数交出,给予惩处特复。

顺致

敬礼

贺 龙 徐向前 肖劲光
民国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四: 子长县政府为高光富等与七一八团大光商店烟土纠纷事给边府的呈文

边区政府林主席、李副主席:

本县去年六月十二日发觉烟犯高光富、李起发等,给七一八团之大光商店出卖烟土一案,前已将情呈报请示办法,顷奉钧府批字第二九八号批答里边说:“顷接联防司令部来函称:‘子长县为烟土案与七一八团大光商店纠纷事,业经去函查讯,并着转饬该店将存货如数交出,给予惩处’,现在你们就照联防司令部贺司令的这封来信去办理好了。”奉令之后,即将该商店尹主任转案讯究,追要所买烟土,尹主任声称:“我买烟土,是拿棉花及布匹换的,货物已由高光富的同伙董姓驮去,况烟土已交给团部了,不能交出”等语,查高光富供称,在家起身时,是他一人,到蟋蜊峪才与李起发等同行,他所带烟土二十八两,以每两一百四十五元法币之价额卖给大光商店,言定期限两月,土将过手,即被逮捕,未暇打条登账,何以又有同伴董姓将布驮去。烟随过手,即被逮捕,连打条登账的时间没有,何暇交给棉花布匹?言定期限两月,何以即时给布?该店买烟,不肯交烟,而该犯高光富等又不能长期管押不判,所以我们的意见,将该烟犯高光富等解送钧府处判较为便利,是否可以?请批示示遵!

敬礼

县长 黄聚俊
裁判员 李桂荣
1月31日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七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2—6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

(战字第631号)

(1943年1月17日)

为任免禁烟督察处处长、物资局副局长及关中绥德二处分局局长、总务处处长、定边、米脂、庆阳、淳耀边行县长主任行长由。

财政厅副厅长霍维德呈请辞去兼禁烟督察处长一职应予照准,遣缺任命现任物资局局长叶继壮继任,此令。

兹任命范子文、张永励二人为边区物资局副局长,此令。

边区物资局局长叶季壮,呈请任命吴志立为物贫局关中分局局长,徐林为物资局绥德分局局长,应照准此令。

兹任命刘耀三为边区政府总务处处长,此令。

三边专员罗成德先兼定边县长一职,兹任命吴志立为定边县长,此令。

米脂县务委员会副主任魏伯另有任用,着即免职。兹任命贺东华为米脂县务委员会副主任,此令。

庆阳县代理县长冯治国另候任用,着即免职。兹任命苏耀亮为庆阳县县长,此令。

淳耀县县长封正保工作不力,怠忽职务,着即撤职。另任命刘米焙代理淳耀县县长,此令。

边区银行行长朱理治不遵从政府领导,违反政纪,着即撤遗。该行副行长黄亚光暂行代理行长,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查禁鸦片烟苗的命令

(战字第628号)

(1943年1月17日)

令各专员县市长:

为令饬令。查鸦片烟苗为本府历来所严禁,际此早春正宜农作开始之时,为发展边区人民生产事业,完成政府第一重大任务,经本府第三十九次政务会议决定,重申前令,严厉查禁,如仍有私种鸦片烟苗者,经查出定依法严惩不贷,仰各专员县市长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教育人民切实执行政府法令,努力正当生产为要。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77—78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

(争字第128号)

(1943年)

事由:为更正战字第六二八号及六三一号命令事。

各处院局长、专员、县市长:

本府一月十七日所发战字第六二八号为重申禁种鸦片烟苗命令原令有误已由本府更正发出,如各县已收到前次原令者,应予作废。

又本府战字第六三一号任命现任物资局长叶季壮继任禁烟督察处处长为兼任之误。任命吴志立为定边县长为吴志渊之误合行一并更正,特此通知。

边区政府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9页。)

太岳区烟毒案件罚金提奖办法

(1943年2月1日起实行)

(一)提奖条件

1.大烟案:包括大烟土、烟苗、核桃皮、大烟子、烟具。

2.毒品案:包括料面、吗啡、金丹等。

(二)提奖

1.只提奖金,不准提赃款赃物。

2.不论罚金多少,一律提15%,不加限制。

3.提出之奖金,由司法部门暂时负责保管。

(三)发奖

1.采取按月统一发奖办法(废止过去以案为单位的发奖办法),分配奖金之标准如下:①案情大者多奖,小者少奖(制造毒品比贩卖者大,贩卖毒品比贩卖大烟又大)。②出力多者多奖,少者少奖(敌占区办案比在根据地出力多,抓大料犯比抓小料犯又出力多)。③赃物多者多奖,少者少奖。④民众(尤其民兵)多奖,干部少奖。

2.分配奖金之单位,以案不以人。

3.每案奖金至多不得超过400元,至少不得过5元,十分小的案件可以不奖。

(四)发奖手续

1.每月月终(至迟下月五日以前)由各级法庭(县、专署、行署)将一个月所提出之奖金依发奖标准,适当分配。

2.分配好以后,召集同级公安、武委、游击大队(军分区)财政部门各派代表一人共同研究决定。如各代表争执不已,最后由政府负责首长(县长、专员、主任)决定,各方不得再争。

3.分配决定后,由司法部门照表发奖。过期三月不领奖者,即停止补发,交金库列为司法收入。

(五)几点说明

1.按月统一发奖制:①在地区上是以县府、专署、行署为单位。②在时间上是以一月的实际提奖为限,未交罚金的不算在内。③没有罚金的大案,可奖的很多,罚很多钱的小案件可以奖很少的钱。所谓统一发奖,是求合理,不以罚金多少为标准。

2.如果一个月提奖特别多,分配不了,可以节余下来一部分,留作下月分配,以补下月之不足。但节余之提奖不得越过500元,如过500元者其越过之数可以交入金库,作为司法收入。

3.以前烟毒提奖办法一律停止适用。

(原件藏山西省档案馆,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69—270页。)

延属地委关于查禁子长县群众偷种鸦片的令

(1943年3月8日)

贺光华同志并转子长县委:

根据西北局二月二十六日指示,对于今年各县群众偷种鸦片问题,各县县委应在政府党团中检查讨论,严厉查禁,须根据下列各项执行:

一、无论党政军民均不得种植,坚决遵守政府法令。

二、去年冬已有个别群众种植者,应立即在地开后铲除。

三、在三月份后如再发现有种植者,应依政府法令严办。

四、各级党政机关,如查禁不力,包庇群众,应给之制裁。

此致

布礼!

专员
3月8日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再申禁种鸦片烟苗的命令

(战字第692号)

(1943年3月12日)

各专员、各县市长:

关于禁种鸦片,本府业经于一月十七日战字第六二八号命令通饬在案,现恐各地对此项禁政仍有疏忽。特再申前令,望各专署、各县市政府务必各就职责所属,认真检查,严厉禁止。如发现烟苗,须立即令种户铲除,改植农产。倘有惟利是图,故意违犯者,严惩不贷。各级政府如有忽视禁政情形,更须予以惩戒,希即遵办为要。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78页。]

苏南地方的鸦片泛滥

(1943年3月18日)

苏南保安司令部司令樊玉琳在1943年3月18日的苏南县长联席会议上作的《苏南敌后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中,分析苏南地方的鸦片烟泛滥情况时说,“苏南因为富裕,生活也较腐化,除了茶馆,酒店之外,还有烟馆,抽大烟的人也很多,虽然曾经禁过,而抗战后反更盛行。”

(樊玉琳:《苏南敌后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第七辑·1943》,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5—126页。)

西北财经办事处关于迅速处理三五九旅合作社主任张某售鸦片等给叶处长的函

(1943年3月22日)

顷接报告所称东关三五九旅合作社主任私售鸦片及缉私人员四名失踪事及请将张主任解案讯办,所带的函转警卫司令部查明办理矣。

此致

财经办事处主任 贺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4页。)

西北财经处关于三五九旅张某销售鸦片案给延属警备司令部的函

(1943年3月22日)

顷拆督察处报告称:“本月二十号据密查报称三五九旅合作社张主任经常在东关零销鸦片,当日由该密查发现有人在张主任手买出鸦片烟壹两,价钱一千四百元当付清,当时张主任答应该密查言定晚上再卖给他五十两,同晚该处即派督察队队长及缉私员等四名前往缉私,当晚东关发现枪声,该四同志失踪至今未返。”

又昨(二十一日)晚九时凭东关市民有密报,又查获东关三五九旅合作社张主任售鸦片烟毛重壹拾两零七钱,张主任已被扣,因张主任赖死不肯走,该处为着避免武装冲突,故未勉强将该犯拘捕到案,请转告延属警备司令部,将该张主任解案讯办等情,特此函达,希查照办理为荷。

此致

敬礼!

延属警备司令部王司令勋鉴

财经办事处主任 贺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5页。)

西北财经办事处关于张作有帮助三五九旅张某之妻出售大烟被拘给汪旅长的函

(宇字29号)

(1943年3月24日)

顷据本市居民张作有,为帮助东关三五九旅合作社张主任妻王风英出售鸦片一事呈称,张主任妻王风英经常吸食大烟又时刻出卖熟烟炮子,因事系上峰主张,故协助出售零烟在十次以上,本月二十日出售一两,价洋壹千四百元,当面交付,并定二十日过货五十两言明交货交价,但因买主未到,故未办成,二十一日交货时,被督察处查获,将民捉住,因民既未从中取利,又系无竟免民无罪,不料九旅反将民之老母拘捕至今不知生命如何,并闻将封闭民家捕捉民等,又谓二十日夜东关开枪,并将薛组长之妻捉住毒打,还有公家人亦在拷打,引起人心不安等情,查私犯鸦片即属破坏统销,拘捕人民立系违犯法令,如所述属实,请查明办理为盼。

此致

敬礼

王旅长

财经办事处
主任 贺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7页。)

山东省禁烟治罪暂行条例

(1943年4月2日公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国民政府禁烟治罪条例,参照山东省实际情形制定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者,系指鸦片、罂粟及罂粟种子。

第三条 意图制造鸦片而栽种罂粟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条 运输、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鸦片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其数量在三百两以上者处死刑。

第五条 运输、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罂粟种子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 意图营利设所,以鸦片及烟具供人吸食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七条 吸食鸦片者,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有瘾者限期戒绝,戒绝后再犯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千元以下罚金,有瘾者仍限期戒绝,三犯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自行投戒者免除其刑,但以一次为限。

第八条 帮助他人犯以前各条之罪者,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条 栽赃诬陷或捏造证据诬告他人犯本条例各条之罪者,处以各该条例之刑。

第十条 公务人员包庇或收受贿赂纵容他人犯本条例各条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故纵本条例各条之罪犯脱逃者,亦同前办理。

第十一条 公务人员查获烟土、罂粟种子或烟具,须呈交司法机关,匿报掺假者,依本省惩治贪污条例治罪。

第十二条 非公务人员犯前条之罪者,处以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 本条例修改解释之权属于山东省临时参议会。

第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另以命令定之。

[《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九辑),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70—271页。]

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

(1943年4月2日公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国民政府禁毒治罪条例,参照山东省实际情形制定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者,系指吗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化合物或配合而成之各色毒丸。

第三条 制造或运输毒品者处死刑。

第四条 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五条 意图营利为他人施打吗啡或设所供人吸用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六条 施打吗啡或吸用毒品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瘾者限期戒绝,再犯者处死刑,其自行投戒者免除其刑,但以一次为限。

第七条 制造、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专供施打或吸用毒品之器具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第八条 帮助他人犯以前各条之罪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 犯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罪而能供出毒品制造所或其主要犯人而破获者,得减轻其刑。

第十条 栽赃诬陷或捏造证据诬告他人犯本条例各条之罪者,处以各该条之罪。

第十一条 公务人员包庇或收受贿赂纵容他人犯前条各罪或放纵本条例各条罪犯脱逃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十二条 查获毒品须将原物呈交司法机关,匿报掺假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十三条 本条例修改解释之权属于山东省临时参议会。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由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之。

第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另以命令定之。

[《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九辑),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71—272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饬令延属专署铲除烟苗事快邮代电

(密)(最字第88号)

(1943年4月13日)

马、曹专员:

关于禁烟及铲除烟苗事,本府已三令五申,一再严饬查禁,而近据绥德报告,人民偷种者甚多,安定更多,希立即而彻查,速令铲除,并严饬安定县府详细报告为要!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78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彻底铲除鸦片的快邮代电

(密)(最字89号)

据查各县偏僻地方仍有不少偷种鸦片烟苗者,希立即深入检查,严令彻底铲除,改种良田,并查办结果报告本府为要。

林伯渠 李鼎铭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78页。]

附一: 延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关于已密令子长县铲除烟苗的呈文

(1943年4月16日)

林、李主席:

关于禁烟及铲除烟苗事,职于此次到子长县时已严令该县铲除,目前不见出土,铲后复活,并已决定出土即铲,更责成县区乡长绝对负责不得玩忽;除再将4月14日最字第88号代电饬令该县立即彻查,迅速铲除外,理应具文报告钧府备查。

敬礼!

专员 曹力如
副专员 马豫章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78页。]

附二: 延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关于转报子长县鸦片烟苗已铲除的函

(1943年5月31日)

罗秘书长

关于禁种鸦片烟事,据子长县呈该县在扩大干部会上已指示禁种,并在区长联系会上强调指出绝对禁种,接着除命令各区长遵办外,随颁发布告张贴各乡。在此间农民尚有偷种者甚多,该县政府随[遂]又重申前令,并确定铲除及惩戒办法指示各区,经宣传后沿大道川面已铲除大部。经再后查还有未铲苗者,该县又于4月26日除再命令各区速行铲除外,并派一批干部亲自下乡复查,在县的附近已铲除完毕。惟恐乡间拐沟未得铲完,故于5月14日又派干部带领警卫队,同时又派出侦查队赴各区乡详为搜查,如有发现烟苗者严令铲除。故有东一区随报先送该区五乡长席鸿如不但禁种不严,反而自己抚育烟苗比工作还积极,该乡长已在管押法办中,并将详细情形随后再为详告。

此致

敬礼!

专员 曹力如
副专员 马豫章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79页。]

太岳区禁烟处罚暂行办法草案

(1943年4月20日)

第一条 本办法在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未颁布禁烟治罪法之前暂适用之。

第二条 种大烟(亦称罂粟)者之处罚:

(一)在根据区种大烟,希图制造鸦片者处死刑,贩运烟籽者(亦称罂粟种籽)同。

(二)在游击区种大烟,希图制造鸦片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徒刑者并科一万元以下罚金,贩运烟籽者同。

(三)在敌占区种大烟,希图制造鸦片者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一万元以下之罚金,贩运烟籽者同。

(四)干部(村级干部以上)犯本条例以上各罪者不分地区均处死刑。

(五)屡经铲除或受处罚后再犯本条以上各罪者不分地区均处死刑。

(六)未发觉前自行将烟苗铲除向政府自首或将烟籽呈送政府自首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三条 贩运大烟者之处罚:

(一)在根据区贩卖或运输大烟十两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未满十两者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徒刑者并科一万元以下之罚金。

(二)在游击区贩卖或运输大烟廿两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满廿两者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徒刑者科一万元以下罚金。

(三)在敌占区贩卖或运输大烟者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一万元以下之罚金。

(四)干部犯本条以上各罪者不分地区数量均处死刑。

(五)经常以贩运大烟为业或受处罚后再犯者不分地区数量均处死刑。

(六)真正受人欺骗带大烟而有确证者得减轻其刑至三分之二。

(七)未发觉前将所贩运之大烟全部或其变价呈交政府而自首者得令其讨保具结,以后不再贩运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八)以前贩运过大烟向政府自首并讨保具结以后不再贩运者得免除其刑。

(九)制造贩运烟膏者处以所值十倍千倍之罚金。

第四条 吸食大烟之处罚:

(一)有瘾而吸食大烟者第一次处两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第二次又吸者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第三次再吸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第四次仍吸者处死刑。

(二)无瘾而吸大烟者第一次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金(如无力交纳者易服劳役),第二次又吸者处五千元以下罚金,第三次再吸者处死刑。

(三)干部吸大烟,第一次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第二次又吸者处死刑。

(四)吸食大烟者能自动供出贩卖大烟者姓名住所因而破获者得减轻其刑。

(五)未发觉前自首戒除者不罚。

第五条 帮助别人吸食大烟者之处罚:

(一)制造贩运烟具者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干部犯者处死刑。

(二)意图营利开烟馆供给他人吸食大烟者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并得没收其烟馆之房屋与用具。

(三)代替别人购买吸食大烟(限于极少数)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 贪污与舞弊者之处罚:

(一)以势包庇别人犯本办法各条之罪者按被包庇人所犯之罪从重处罚之。

(二)隐没或盗换查获之大烟者按贪污论罪,值价五百元者处死刑。

(三)收买贿赂故纵烟犯脱逃者,依贪污及脱逃人所犯之罪并合论科。

(四)凡查获大烟土、熟烟膏子、烟苗、烟具以及一切之赃款赃物都应没收,其不能没收者追缴没收之。

第七条 意图陷害、故意栽赃诬告别人者反坐。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原件藏山西省档案馆,转引自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72—274页。)

陕甘宁边区下令批答
——批准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修正组织规程及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

(批字第373号)

(1943年5月30日)

叶[季壮]兼处长、宋副处长:

察字第二十三号呈悉。所呈《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修正组织规程》,及《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业经审查改正,准予施行,奖金标准确定后,须送办公厅备查。

此批。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附一: 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呈文

林主席、李副主席:

奉上查获鸦片毒品办法及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各一份,祈查收批核为荷。

专此。即致

敬礼

叶季壮 宋绍林
五月十七日

附二: 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为禁绝边区境内鸦片毒品制定之。

第二条 凡查获鸦片毒品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处理。

第三条 除禁烟督察处及其分处外,市区乡政府、保安机关、税收机关、检查站及部队,均有检查鸦片毒品之权,但部队以连以上之指政员为限。

第四条 团体或个人有报告及协助查缉之义务,但个人遇有因协助而受报复危害时,政府负保护之责。

第五条 非禁烟督察机关,查获鸦片毒品时,连同人犯送交各该地禁烟督察机关转送各该地司法机关处理,不得私自处罚或没收。

禁烟督察机关,收受前项案件时,应于廿四小时内将案内人犯及证据转送司法机关。

未设立禁烟督察分处之地区,如遇查获鸦片毒品时,应随时送交当地政府转送督察处。

第六条 查获鸦片毒品未满一两以上者,除累犯外,不得拘捕之,但与他案有关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查获鸦片毒品者,依下列各款规定,由禁烟督察机关给以奖金。

一、本人查获送交禁烟督察机关,或当地政府者,给以奖金之全部。

二、向禁烟督察机关,或当地政府报告,因而查获者,报告人得奖金全部二分之一,其余二分之一,给协同在场出力人员及其机关。

三、报告人帮助查获者,除领取报告人应得奖金外,得按查获人数兼领其应得奖金。

四、奖金标准另订之。

五、查获之鸦片毒品,如为伪制代用品,如烟底烟膏等物,概不给奖。

第八条 应领奖金,经禁烟督察处批准后,领奖人可随时向该处或当地政府领取。

第九条 查获鸦片毒品,如有原封掉换或拆封掉换一部分者,除扣发其奖金外,由禁烟督察处依下列各款规定处理。

一、机关、部队呈报边区政府。

二、个人送交司法机关。

第十条 在同一时间地点查获之鸦片毒品,意图多得奖金,分作几次送交者,扣发其奖金之全部。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禁烟督察处呈请边区政府修改之。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三: 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修正组织规程

第一条 为查禁及处理边区境内之鸦片毒品,依边区政府决议,设立边区禁烟督察处。

第二条 禁烟督察处设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承边区政府之命,总揽该处之全部事宜。

第三条 禁烟督察处之内部组织及其职掌如下:

一、设秘书长一人,掌管文件之拟稿、收发、保管与不属于各股之事项。

二、第一股设股长一人,股员二人,掌管下列事项:

1.毒品案件之处理,与毒品烟具之没收、销毁。

2.查获烟毒奖金之核发。

3.调查整理禁政材料。

4.处理日常行政及开支事项。

三、第二股设正副股长各一人,侦缉员与侦缉队员各若干人,掌管下列事项:

1.毒品之查缉。

2.毒品案犯之看守与解送。

第四条 督察处得于必要地区设立督察分处。督察分处设分处长一人,承督察处正副处长之命,与地方行政长官之督导,执行该分处所辖境内毒品查禁处理事宜。

第五条 督察分处内部之组织及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设文书一人,掌管第三条第一款之事项。

二、设处员一人至三人,掌管第三条第二款之事项。

三、设侦缉分队长一人至二人,侦缉员与侦缉队员各若干人,掌管第三条第三款之事项。

第六条 督察分处之人员,得视事务之繁简与必要而增减之,但须经督察处之批准。

第七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得因工作之需要,于冲要地点设立检查站,或设立侦缉网。

第八条 本规程上有未尽事宜,得呈请边区政府修改之。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第68—70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
——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可以通告执行

(批字第388号)

(1943年6月14日)

叶(季壮)兼处长、宋(绍林)副处长:

察字第贰柒号呈悉。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可以通告有关缉私工作机关及所属各分处遵照执行。抄件存查。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附: 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的呈文

林主席、李副主席:

批字三七三号批答奉悉。当即按批下之查获鸦片毒品修正办法中第七条第四款拟定奖金标准,除通告有关缉私工作之机关及所属各分处遵照执行外,谨将办法抄呈请准予备查。

此呈

叶季壮 宋绍林
六月六日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七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266页。]

延属地委关于禁种特产规定的秘密通知

(1943年8月1日)

禁种特产的决定,各县党政都能认真执行,但有少数下层干部及一部分群众对禁种了解不够,以致在偏僻地区经严令铲除后,尚留有烟苗。据调查所知,此项遗留烟苗,均已收割集总〔中〕起来,为数不少,兹为贯彻禁令,并使公众得有收益起见,特规定如下办法,希各级党政负责同志切实认真执行:(一)立即深入的调查留有烟苗之人家、亩数、收获量,以便有计划的进行没收,最低限度公家要没收到全收入的80%。(二)在没收时,烟户最多只能留到20%。(三)凡〔确〕已吸用或变卖出去的烟户者,可以按市折价没收,如出卖在临近者,可以追回没收。(四)各县现存之特货,无论旧存或新收均□立即送交专署,统一出售,不得拖延,不得隐瞒,也不得在下边出卖,续收到的,应随时送来论价出卖。(五)此项变价得来之款,原则上仍归各该县,但分区财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酌情作极少数的调整。以上办法,只作执行之准则,不许宣布,并须严格切实执行,对群众仍称没收处罚。

张邦英 王震 曹力如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1729年—1949年)》,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23页。)

塞北军分区关于缉私办法的通令

(1943年8月7日)

为彻底执行政府法令,保障财政经济的收入,我军各部协助政府组织缉私小组防止奸商往来走私,我军缉私办法如下:

1.各单位缉私组缉私之大烟一律交禁烟督察处处理,由督察处分给百分之二十奖缉私组本单位改善伙食。

2.为鼓励启发缉私组同志的情绪和工作积极性,缉私大烟在五两至十五两者,由本单位所得之百分之二十中奖给缉私组日洋一元;十五两至五十两者给两元至五元;五十两以上者最多不超过十元。

3.缉私组缉私人员必须持有缉私证。无证之部队人员发现走私时,可将人犯私物一并送督察处执行,团以上机关,不得擅自处理,看证明确象(像)走私,其奖励办法与持有缉私证者同。

4.五两以下者不没收,给善意教育纠正之。

5.凡缉私之大烟一律交公,不得私人打埋伏。如有打埋伏的行为,一经查出,不仅得不到奖金,而且以贪污论罪并受到纪律的处分。

6.缉私组缉私人员所得之奖金可由公家保存,如本人需用时向公家领取,或公家按其本人的需要给以物质上的补充,不得把钱全部交给私人大吃大喝,甚至腐化一下花光的现象。

7.各部接此通令后,必须在部队中深入地解释,详细讨论执行为要。此令。

司令员 姚 喆 副司令员 郭 鹏
政委 高克林 副政委 张达志
政治主任 曾锦云 副主任 陈云开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内蒙古革命历史档案史料丛编”第二辑,《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档案史料选编·下编·1938年—1945年》,内部发行,1985年,第48—49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禁止吸毒事给专员公署县(市)政府的指示信

(1943年9月11日)

各专员公署、各县(市)政府:

吸食鸦片,是旧社会遗下的疮疤,过去我们已经治好很多了,但查还有少数未戒绝的,或戒了又吸食的烟民。必须再下一把劲,根绝烟民,免得“死灰复燃”。除禁种禁运另有禁令外,关于禁止吸食,特给以如下的指示:

一、限令各乡(市)政府于接到此指示一个月内,把境内烟民分别瘾的大小,年龄大小,戒绝期限,彻底清查登记一次。一般规定,三十岁以下的限三个月戒绝,四十岁以下的限五个月戒绝,六十岁以下的限十个月戒绝,年老且有病的可酌量延长。

登记时,要把烟民找来,当面说定戒绝日期和逐步戒绝的方法。乡(市)政府应随时检查或委托行政村主任、自然村长(在市为关或坊主任)检查,不可于登记后听其自流。

二、登记烟民后,各地政府及各地卫生机关,应帮助烟民找戒烟丸药按瘾发给,如期戒断。必要时可设立戒烟所,集在一处禁戒。买戒烟丸药及住戒烟所,贫者可以不收费。

戒烟药品除特许各地卫生机关及保健药社制售外,私人不得制造及出售。

三、要和生产与教育工作联系起来,烟民多是不生产及行为堕落的人(大部是二流子),要用说服与强迫方法,使其卷入生产大潮,给以各方面的鼓励与帮助。同时要使他知道自己是社会一分子,至少不应为社会上看不起,以激发他戒烟的决心。今年改造二流子参加生产运动中,不少吸食大烟的二流子戒绝了。可见用积极方法策动戒烟,是很有效的。

四、要造成群众运动,不只是对烟民(说)民(明)吸食大烟怎样不好,而且要在村民大会上,市民大会上,做劝戒运动。一村一市有吸食大烟的人是不美满的,使得烟民不能不惭愧。同时要发动儿童妇女帮助戒烟,儿童能劝服其家大人戒烟的,是模范儿童;婆姨能劝服丈夫戒烟的是模范婆姨。如果丈夫顽固,乡村政府可允许在其丈夫未戒绝大烟时期,婆姨有管理其家经济的全权。

各乡村举行吃合伙及制定乡市公约时,在有烟民地方,应加上戒大烟一条。

五、发动烟民和烟民的戒烟竞赛,戒绝了的由政府及群众团体奖励,并令他在还未戒绝烟瘾的烟民中现身说法,广为宣传。

六、但经过劝导鼓励而仍不愿戒烟的,或隐匿不肯登记的,或逾期未戒绝的,或戒后又复吸食的,查出后,由区乡政府或司法机关法办。罚(法)办分罚金、罚禁闭……等,罚(法)办的方式,由乡(市)政府决定,轻的凭众议处,重的送司法机关。

七、各级政府应将办理戒烟事宜——烟民多少,戒的情形,随时按级向上报告,今年总结工作时,戒烟工作是各级政府考核成绩之一。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民政厅长 刘景范 副厅长 唐洪澄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第70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禁烟督察处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

(1943年秋季度)

(一)此办法根据边府批下之查获鸦片毒品办法中第七条第四款拟定之。

(二)奖金标准以纯烟计算,如非纯烟,即依成色折扣之。例如纯烟系四百四十元,则五成货为二百二十元,余类推。

(三)本季度规定纯烟价为二千二百元,奖金之抽算,即按此价规定等级于下:

(1)不满五十两者,每两按价以百分之二十作奖,合边洋四百四十元。

(2)五十两以上,不满百两者,每两按价以百分之十五作奖,合边洋三百三十元。

(3)百两以上,不满五百两者,每两按价以百分之十作奖,合边洋二百二十元。

(4)五百两以上者,每两按价以百分之五作奖,合边洋一百一十元。

上列等级,如后者不及前者为多,按多者给奖。例如每两按四百四十元算则五十两可得二万二千元,五十一两每两按三百三十元算,只有一万六千八百三十元。少于前者,如遇此情形,则可作五十两计算之。

(四)部队机关查获者,依财经办事处之决定,均以百分之三十给奖,其作价标准,与上项同。

(五)奖金标准,即按上列百分比计算之。如遇烟价有变更时,每一季度更改一次,由督察处拟定具体数目,通令行之。

(六)奖金之分配,根据修正办法中第七条执行之。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第71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加强缉私工作的命令

(战字第792号)

(1943年11月24日)

各厅、处、院,各专员、县长:

为了加强缉私机构,以实行精简并曾强其工作效能起见,特决定统一缉私的组织与工作。以后对于捣乱金融、食盐走私、货物漏税,以及贩卖鸦片、输入违禁物品等等的缉私工作,俱划归保安机关统一指挥与管理。原来各级禁烟督察机关,税务缉私队,以及食盐、金融等的缉私组织,着一律并入保安机关的组织系统内。在缉私机构改组过程中,为使缉私工作不受影响,并与保安工作配合进行起见,应采取以下的办法:

第一,所有原设的各级禁烟督察机关、税务缉私队,以及食盐、金融的缉私机构,自令到之日始,全部人员、武装、财产即划归当地保安机关指挥,并继续工作,候新的缉私机构与工作条例公布之后,再行改组。

第二,为加强缉私工作计,所有保安机关的检查站,和其他缉私工作人员,俱应给以经济缉私工作的任务。

第三,在应设立缉私组织而尚未设立的地方,应由保安机关即行设立检查站,或组织流动缉私队,以加强缉私工作。

为使缉私工作任务能够顺利的完成起见,以后保安机关在经济缉私的工作上,应与各财政经济部门经常取得密切联系,并适当的接受其意见。同时对于一切缉私工作人员,应给以金融、贸易和税务等各项政策的教育,使其在工作进行中能够正确的掌握政策。

严格的缉私工作是保证金融贸易和税收政策顺利推进的武器,各专员、县长除督率所属保安机关妥善执行上项决定外,并须经常指导区乡政府发动民众积极参加缉私工作,以达加强缉私之目的。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附: 统一缉私机关的组织与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边区政府战字第七九二号命令制定之。

第二条 凡边区之内对扰乱金融、食盐走私、货物漏税、贩卖鸦片、毒品输入、违禁品消耗品偷运、必需物资出口,等等之缉私工作,俱归保安处的缉私科统一指挥与管理。

第三条 根据精简原则,同时加强缉私工作并避免对来往客商重复检查起见,该项经济缉私工作除有特殊情形以外,应与保安处原有检查站及缉私人员统一办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缉私工作的各级组织如下:

一、边区保安处缉私科。

二、各分区保安分处缉私科。

三、各县保安科缉私队。

第五条 保安处缉私科为边区缉私工作之最高机关,缉私科设科长一人,副科长一人,承保安处长之命领导全边区之各种缉私工作。

第六条 缉私科之内部组织及其执掌如下:

一、文牍兼讯问员一人,承科长之命执掌文件之撰拟、缮写收发,保管人事之登记及对人犯之初步讯问与登记等事宜。

二、会计一人,承科长之命执掌经费之开支,没收品之保管登记与转送,奖金之核发等事宜。

三、直属流动缉私队设队长一人,队员四人至八人,办理各种缉查及人犯之逮捕解送事宜,缉私队采武装与便衣混合编组以进行工作。

第七条 各分区保安分处缉私科设科长一人,承保安分处长之命负责该分区各种缉私工作。

第八条 各分区保安分处缉私科之内部组织如下:

一、文牍兼会计一人,执掌上述六条一、二项之工作。

二、流动缉私队(或缉私组)设队长(或组长)一人,队员四人至六人,执掌上述六条一、二项之工作。

第九条 各县保安科缉私队(或缉私组)设队长(或组长)二人,队员二人至四人,承县保安科之命负责该县之各项缉私工作,如因该县情况重要,口岸较大可以斟量增加队员之数额。

第十条 各级缉私机关依情形之需要可于冲要地点或出入口岸设立检查站或侦察网,以进行工作。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一条 缉私科之工作范围如下:

一、捣乱金融之缉私。

二、食盐走私之缉私。

三、出入口货物漏税之缉私。

四、鸦片毒品之缉私。

五、输入违禁品之缉私。

六、私运必需物资出口之缉私。

第十二条 金融缉私之范围:

一、在边区境内买卖使用边币以外之货币者。

二、在边区境内拒用边币或造谣惑众破坏边币信用者。

三、进行货币之黑市买卖者。

四、强迫兑换法币或以不正当之手续故意抬高法币与边币之比价者。

五、在境内流通携带二千元以上而未依法登记者。

六、在边区境外带入生金银、硬币,经过入境后第一个交换所或银行而不交给交换所或银行以及带入法币而不登记者。

七、携带生金银、硬币、法币出口而未经准许手续者。

第十三条 关于食盐缉私之范围:

一、未经盐公司而自由驮运食盐出口者。

二、在边区内地私自买卖外销食盐者。

三、未经过盐务局之买卖食盐手续或未缴纳盐税而私自贩运食盐者。

第十四条 出入口货物漏税之缉私范围:

一、无货物登记证及税票之货物。

二、登记证及税票过期者。

三、转让登记证及税票者。

四、假造登记证及税票者。

五、未经贴花盖章而行销售者。

第十五条 鸦片缉私之范围:

一、卖鸦片毒品者。

二、吸食鸦片毒品者。

三、种植鸦片者。

四、海洛英红丸白面吗啡等俱以毒品论。

第十六条 其他违禁物品缉私之范围:

一、经政府明令严禁输入之违禁品消耗品。

二、经政府明令严禁输出之必需物资。

三、特许物资未经物资局批准者。

四、过境的奢侈品消耗品未经批准在边区境内私自销售者。

五、重复登记以套取外汇者。

第十七条 没收品之处置:

一、没收之食盐应交盐业公司代销,其卖得之金额全部作为奖金。

二、没收之鸦片依照处理鸦片和毒品条例处理之。

三、没收之生金、银及白洋法币应缴交银行兑回边币,即将所兑得之边币,全部作为奖金。

四、其余没收之货物得自行出售所得金额全部作奖金。

第十八条 人犯之处理:

一、无论军民人等,凡因走私而被查获者,货物全部没收,如系专门走私者应没收其牲口。

二、走私人犯如有勾结敌顽故意破坏边区或有其他情节重大情事者并得将人犯送法庭究办。

三、机关,合作社及公营商店走私者除照章没收其走私品外,并得处罚其机关首长。

四、公务人员包庇走私者,以渎职论罪。

五、缉私队员对涉及司法范围内之现行犯有逮捕之权,但需于二十四小时内送交司法机关。

六、缉私队员对于武装之使用非因对方先行开枪或以暴力抗拒并有危害人命事者,不得开枪。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查获走私者,按左[下]列规定给奖:

一、亲自拿获送交当地政府及缉私机关者,得奖金之全部。

二、事先得知或亲眼看见,向当地政府或缉私机关报告因而查获者,给以奖金二分之一,其余二分之一给查缉机关或协助出力人员。

三、由查缉机关查获者其奖金归查缉机关,各分区各县查获者归各分区各县。直属缉私队查获者,归保安处。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七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72—377页。]

南京学生的清毒运动

(1943年冬)

日本侵略军对中国人民实行毒化政策。日本烟商贩运大量鸦片烟土到上海、南京一带出售,每月至少获利500万元。1939年,南京市内领得执照的贩毒商人在30家以上;领得执照的鸦片烟馆达175家;领得售烟执照的旅馆14家;此外,还有许多私贩毒品者。全市平均每天可卖出鸦片烟3 000两,营业收入6.6万元。伪国民政府成立后,鸦片特税每月都在300万元以上。随着南京人口逐渐增多,鸦片烟馆也逐渐增多。由日本浪人李基夫任理事长的宏济善堂(设在上海)是当时最大的鸦片烟商,宏济善堂贩鸦片赚了大量钱财。日伪为争夺贩卖鸦片的收入产生了矛盾。1943年,汪精卫授权陈公博向日本交涉取消宏济善堂,在伪行政院下另设禁烟机构,掌握鸦片专卖权利。为了对抗日本烟商的阻挠,陈公博怂恿宣传部长林柏生策动青年学生发起禁烟运动(又称“禁绝烟、赌、舞三害运动”)。

1943年冬,林柏生派人到中央大学学生中活动,找到青年救国社社员厉恩虞(陈震东)和王嘉谟。厉、王二人同青救社方焜、姚禹谟等商量,大家认为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发动群众打击黑暗势力。方焜向中共南京工委书记舒诚汇报,舒诚也同意发动清毒运动,激励群众,打击敌人。

1943年12月17日晚,林柏生派亲信李绍忠邀集中大学生七八人研究禁烟运动。厉恩虞、王嘉谟主张直接打击烟商,李绍忠原来只想搞点宣传,造造声势,由于厉、王等人坚持,不得不同意当晚发动学生对烟馆采取行动。厉、王等人回校后,通过青救社和其他关系,动员中大学生100多人上街去打烟馆。路过一所中学,又动员住校中学生参加,总人数达200人。行经朱雀路,首先打了路东的一家烟馆,然后到夫子庙烟馆集中地区打了几家烟馆,一面砸烟具,一面向群众宣传禁烟。日本宪兵队发现后出来干涉,王嘉谟头上挨了一刀,受了轻伤。学生对日本宪兵说明是林柏生叫干的,宪兵队才没有进一步镇压。

第二天下午,中共各系统地下党员、青救社社员、清毒积极分子动员了大、中学生3 000余人上街游行示威,在国民大会堂门前集合,直奔夫子庙。示威群众情绪高昂,沿途不断呼喊禁绝“三害”的口号。从朱雀路到夫子庙,见一家烟馆打一家,几乎一家不漏。学生砸毁烟馆招牌,厉声教训老板和烟客,同时没收鸦片烟土和烟具,放在人力车上拉走。后来,逢赌场和舞厅也砸,没收麻将牌等赌具,一并放在人力车上拉走。游行队伍从夫子庙回到国民大会堂时,天色已晚。大家把没收的烟土、烟具、麻将牌等集中在一起,点火焚烧。看着熊熊燃烧的大火,青年学生高兴得跳起来。接着,进入大会堂开会,由厉恩虞、王嘉谟主持并讲话。他们大声疾呼:“中国人不要醉生梦死!青年学生要团结起来,勇敢地向黑暗势力斗争!”由厉、王二人倡议,大家举手赞成,宣告成立“首都学生清毒总会”,厉恩虞、王嘉谟被选为正、副会长。清毒总会成立后,在南京各大、中学校设立分会,并派罗延俊、张公伟(余力)、王士弘持林柏生的介绍信去上海,向上海各大、中学校学生代表介绍南京清毒运动的情况,推动上海学生发起禁绝烟、赌、舞三害运动。

在南京、上海学生清毒运动的影响下,1944年1月,南通公立中学、女子师范、南通县中的学生也捣毁了受汉奸庇护的“安乐宫”“新新”等烟馆和所谓“戒烟所”,收缴销毁了大量烟具和烟土。

寒假期间,以青救社社员为核心,组织清毒运动寒假工作团,集中各校骨干50余人在一起学习,并到街头宣传禁烟,到广播电台演唱清毒歌曲,到城北打烟馆。1944年1月29日,寒假工作团到丰富路“白面大王”曹玉成家搜出一大盒海洛因,把曹绑起来带到新街口广场,命令他跪在孙中山先生铜像前,然后向围观群众宣布他贩毒的罪行,当众焚烧海洛因。当天,学生把曹玉成交给伪警察厅,还用清毒总会的名义写报告要求将他处以极刑。由于曹民愤很大,伪政府不得不下令将他枪决。

(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江苏人民革命斗争纪略》,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47—449页。)

关中新正县义仓之管理办法(节录)

(1943年)

不务正业,吃烟耍赌,不事生产者,不给借粮。

(《张清益创办义仓》,《解放日报》1944年1月14日,载中共庆阳地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编:“庆阳地区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党史资料丛书”之十,刘凤阁主编:《陕甘宁边区陇东的经济建设》,内部资料,1996年,第345页。)

关于鄜县及关中分区鸦片委员会走私与强迫收账等问题的调查报告

(1944年8月)

目 录

(一)鄜县境内的走私调查

(二)关中分区种植鸦片及其查毁调查

(三)关中分区特货走私之调查

(四)关于收特货账的问题

(五)关中物资局要求反映的几个问题

(六)处理问题的经过及关中领导上的概况

(一)鄜县境内的走私调查

三五九旅的走私情形

(1)七月二十九日交道大光客栈住着蒲城客人皖某,带骡子两头换货,首先在土产公司看到好货,但客贪图小利,嫌公司给骡子作的价小,于是便找大光的货换了。数量上虽然比公司的多得多,但质量实在太坏。此客找同来的客人认货,那人说:“这简直不是货。”客人大哭,同来的人要他到营部去换(据说秤是在营部过的),他不敢去,就这样哭着走了。

(2)团结合作社负责人王耀礼,七月十二日带枪一支,随从二人,到交道边区边境群众贾海潮家里说:“你家里有便衣队,我们要派一个班驻在这里看守。”贾当时束手无策,只得以好言相劝,结果王耀礼放下质量极坏的特货十四两,要贾代销,贾无奈何,只好应允。听说政府拟派武装去解决此案。

(3)九旅住交道的副官朱平,亦名朱正超,与一六五师的便衣张大头(此人曾先后做过五十三师与七十二师的便衣侦探)约定七月初八送货至某地交易,但团结军人合作社王耀礼设法在前把这个生意抢的做了,因此造成朱对王很大的不满,他说:“老王真不是东西,我用六两烟拉了一个客人,他不说话就把生意做了。”据说交道团结军人合作社正常放着烟灯,招待客人。

(4)九旅九团和副官党青山,一贯的做大烟生意,经常活动于牛武交道一带,阴历六月初三四日(即7月22日)卖给洛川商人杨金祥二两五小货,每两四千五百元,货不好但还换了八打粗线袜和三匹加宽布。

(5)住益民栈的某客人,带布及法币来换货,布在公司里换了特货,法币因未讲好价,生意未成。以后金隆客栈经理张振德领客人看了货样子,当面谈好了价,要客人到鄜县团部里来取货,客不去,生意亦未成。

(6)八月七日友区来客六人,四人住瑞华栈,二人住大光栈,当时看了大光的货,客嫌不好,没有买,后来大光嫌名声不好,怕客倒座,因此又派某同志出来解释说:“刚才看的货是营部管理班长的,我们的货还没有到,今天可能到。”

其他单位的走私情形

(1)三五八旅警备营三连上士刘茂荣带七两货在张村驿卖,被扣押送县政府,以后该旅旅政写信将人要回,货被没收了。

(2)八旅八团在大义区卖货的人被政府捉起来,计划送往县府,当时驻军某副营长说,此事他负责处理,但结果连人带货一起放了,以后此人在大义区做生意,政府提了意见,才调到别处去了。

(3)炮兵团新来客栈的负责人曾向职表示:“部队的生活很苦,经费没有办法。”但他又说:“无论怎样绝不做违法生意。”他对县府处理问题颇不满意。命令不许走私欠账,不许收,但县府自身并未执行。如县府自己在茶坊开的新鄜商店,就未能严加约束,自己起模范作用。后来质问土产公司黄经理,他说确有其事。因时间与任务关系未继续调查下去。

关于鄜甘一带的走私材料,仅举典型报告,如有需要容后补充。

(二)关中分区种植鸦片及其查毁调查

部队种烟及其查毁概况

今年春耕时分,分区司令部曾来电问联司是否可以种大烟,回电说不准种,结果因电报说错了,变成准种,于是做了种的计划,确定种的区域和数目,但还有些疑惑,又去电问,第二次才把情形搞清,因而便执行了上级命令,取消了种的计划。

但是有个别不能执行命令的现象,保安纵队在新宁一带种了十一亩多,很快地被司令部知道了,立即完全平毁了。槐树庄二团二营某通讯员,有流氓习气,春耕时他发现老百姓种大烟,为了自己发财,他对群众加以威胁欺骗,宣扬说:“我是团长的儿子,这一带的地我都号了。”群众果然怕了,把地让给他,一片大烟就成了他私人的财产。此外在二团团部木工厂的花园内曾发现过零星的烟苗。

一般地说一旅执行禁烟的命令是比较好的。

下面来谈群众种烟的概况和查毁的情形。

中心区域的种植概况

赤水种烟的发现三家,共二亩多地,新正三十余亩,新宁二十余亩,淳耀照金亦发现个别的烟苗,大部分种的地方都在国民党与我们交界人烟稀少的地方。据说国民党曾在赤水边境派人禁查烟苗,企图不明。

槐树庄种的最多

兹将调查所得分述于下:

计杨家河沟三亩,后北沟二十三亩,后西沟五亩,延家三十七亩,剪刀岔后山六亩三分,河西南沟一亩二分,山上一亩二分,下沟七分,龙头寨三亩,陈家河附近五亩,小槐树庄九亩,桐树梁三亩,和合二面沟三亩,比于岔十三亩,雨子原后山五亩,槐树庄一亩,榆林子南沟四十亩,榆树庄一亩三分,尚家河五亩,石炭沟四亩七分,姚庄子三亩,榆林子后沟一亩,五亭子梁沟五亩,前后敖子坪七十亩,七里砭石孔寺七亩,天新沟二十五亩,上珍志马槽六亩四分,月亮一亩,云南寺一亩一分,核桃彦五亩,大岔后沟五亩,其他三十四亩五分。以上共合三百〇三亩四分。

槐树庄种烟的特点

此地高山峻岭,交通闭塞,据说种鸦片数十年未间断,自二团屯基槐树庄后,人口增多,烟户相当减少,去年二团没收烟户大烟数百两,相当的影响了今年的种植数量,但大胆的烟户仍在神出鬼没的进行偷种。烟户大部分不是本地人,每年春耕之时,由庆阳、驿马关、张村驿、关中等地荷锄捣米,接踵而至,他们不长期居住,不安家立业,与本地人的关系亦很少,开地下种之后回家,锄草时再来,锄完而去,收割时又来,因此今年查毁之烟苗大部分找不到地主,明年要根绝引地烟苗尚需很大努力,各方很好的配合才有可能。据称最近又查到两块烟苗,一块一亩多,烟已熟,但还无人去割,另一块仅数分地,未成熟但已割两刀。

槐树庄的查毁工作

自命令下去之后,党便合作进行查毁,军队动员了连营级政治干部分派各地帮助工作。由于积极努力,成绩还算不错,但今年雨水较多,毁过之后,有个别的已长上来了,同时因为地不辽阔,查不到的地方,是免不了的,据说五亭子梁种的就差些。

另外还有一种消极的办法,就是把所有的男女劳动都组织在变工队里,使大家互相监视,无暇照顾自己偷种的大烟,因此,即使有查不到的,也会因荒芜而坏掉的。

中心区的查毁工作

在中心区的查毁工作,没有深入的发动群众,主要依靠县区少数干部负责,派便衣去查毁。对于种户的处理,没有统一的办法。槐树庄查到后,毁了就算了事,而赤水等地,查到不仅要毁,而且拘押种户,至今未放。

(三)关中分区特货走私之调查

走私的一般概况

今年一二月提议代销之时公司区和*所都参加了,这的确解决了部分的经济困难,但实际也促进了以后走私的发展。四月十五日传达了禁止走私的命令,当时情形良好,没人走私,五月中旬走私开始。

许多经济干部思想上没有彻底转变,以为只有大烟才能解决大的问题。因此,轻视其他生产。由于货物多以法币交换,而且不易求得,因此,特货就成为对外贸易中最合算的东西,有了它,什么都可以买到,这种客观情形也形成走私的便利条件。

私货大部分是由物资局土产公司用不同的方法买的,有的直接借词买的,有的间接托人买的,也有的利用私人关系拿的,***由延安茶坊晋西北,三边等地去的。

关中走私除专署尚未发现外,其他机关或多或少,或先或后都曾做过。

警一旅的走私情形

(1)旅供生产员翟俊民六月十六日带了旅供的信,到赤水卖货,当时任书记要他拿文司令员的手续,翟答应立即回去拿,但实际上并没有去,而去到十里塬马庄东狱庙一带卖货去了,在那里大设筵席,拉拢客人,被请的老百姓有武生明,武景才,庚春太等八人,截至七月二十三日总计先后售货三百八十二两七厘七分。

(2)三营八连为了自己曾阻拦客到公司里去买货:七月十九日三里塬有陕保二团三大队十二纵队某客人带布到公司里来换货,路过该连的几个卖私货的人,拉住就谈价小,他们说自己的货好,但客看不上,要到公司里去,他们不准去,强迫客人把货背回去,据武营长谈:“特货走私在本营各连前后或多或少都曾发现。”其所以不能杜绝走私的大的原因,是因为别的部队机关,大家不怕艰险都到边境上来卖货,我们就在这里驻防,不做实在太冤枉了。又称“我知道这是错误的,但这是空子,大家都钻,我们不能不钻”。如此看来别人不做,我敢保证再困难也可以不做了。

(3)旅卫在赤水西沟开一小店,负责人郭玉玫曾由分区保安处秦平手里买到私货二两,立刻拌进十两膏子里,又转卖给商人了,他的小店内零星出售大烟,每包一二百法币,夏收时,县保安科没收了几包证明此货掺假掺得几乎没有烟味了。

(4)旅政生产员陈振兴亚,六月间穿着便衣到壁子冒险卖货,有一次他急需东西,要来认识一个友军回去去买,因为怕目标大,两个人换了衣服。他穿了友军的衣服在群众家里乱窜,老百姓不认识他,以为是友军来捣乱,捆起来送交政府,查问之后,始知他不仅违犯了群众纪律,而且破坏了政府法令,此人现仍在扣押之中。

(5)教导队的陈希斗、高某等二人,曾在铁王小池的寇家卖货。另一次往壁子冒险卖货,被国民党赶的把一个抓走了,在那里担任警戒的武营长说:“这些事情我很难负责。”

地方党政机关的走私概况

(1)地委总务科王国同志在士产公司买到一百两货,添了一盆膏子,换成布,又到分公司换成烟添假再卖。

(2)分区保安处缉私队一面缉私,一面走私。负责人秦平六月十三日给三原老贺三两货做样子,被土产公司没收了,事后自己认了错,说以后决不再做此事,愿以党性担保。但十六号又与县府合作卖给老郭四十两货。后秦平调走,换陈鑑来负责,但不久陈也走私了,武功客人陈某曾在他手里买到七十四两货,价三千元。又曾向赤水经济特派员谢扶今要求由公司买货贩卖被拒绝了。

(3)新正运输合作社到三边买回一百一十两货,回来换了四***其余卖给客人,当时因讲信用,没有过秤,但客人拿走之后再秤短了十多两。

(4)新正合作社姚振虎,因要客人买他的货,曾经阻拦客人到公司里买货。

(5)衣食村煤炭公司(财经分会领导的)经理杨成信***假最多,价目最高,曾卖给瑶衣一乡文书老婆五两货,李老五一两,张人昌老婆一两。买给刘智有的五两,因货的成分太差,带到友区贵贱没有人要,后又带回边区,每两贴法币一千元,转买铁匠贺然,贺然又带到友区,因货不好与其他原因被没收。刘智有将欠杨经理的债拨给贺然,贺无力偿付,杨逼侦紧急,已告在区政府调解中。此外,又卖给郭生成三十四两,到友区被七十二师抓去,货被没收,痛打之后又以法币四万元托人说情赎回出,郭因此而倾家破产。

其他的部队走私情形

(1)轰一旅带了十几两质量很坏的货,企图在关中走私,文旅长知道之后,即令公司按市价收买,帮其代销,他们要的货按原价批发。又该旅最近派姚占彪带九百两货在新正上下桥、长舌头一带卖,文旅长等为顾及是新来的部队,准备令公司将收买,按市价给钱,此事已有电呈联司,未获答复。

(2)八旅五团五月里即派一班人,在新宁余庙村石故塬等地,以测绘地图为名,进行走私,去的人没有任何人的介绍信,文旅长等为照顾大局,至今未加干涉,曾请示联司处理,未获答复。

(3)八旅很早就派人在双柳树卖货,至今仍在,未加制止。

(四)关于收特货账的问题

关中距友区较近,特货多是现钱交易,因此发生纠纷的并不很多,兹将调查所得有关收账的几件事报告如下:

(1)铁王王三拐子欠县保安科法币十万元,保安科派人去装他的麦子,他吓得跑到友区去了,至今没有回来。

(2)某老百姓欠铁王公司营业员胡炳炎的债,因为法币跌了价,当时一元法币只能换边币五元,他要老百姓给他换条子,一元法币折了十元边币。

(3)赤水四区一乡李家村李有杰,因卖特货发生意外,闹得倾家破产,他有四十亩地骡子四头,总欠债二十万元。最近因付军法处的债务,卖了十七亩地,两头牲口,剩下的财产,不够还人家的债。

(五)关中物资局要求反映的几个问题

(1)有计划的吸收物资

今年七月突然提出要十万斤棉花的任务,要很快的完成。当时曾一再的把棉花价提高,但因事前没有布置,结果仍未完成计划。吸收黄金与法币的指示,发动了几次,先通知说要收,以后又去电说不收,不久又复为要收,弄得工作无法布置,如果此种情形继续下去,客人便不敢放胆买卖,买了怕我们不要,如客人无钱可赚,就会影响我们的信用,下次不敢再来,打断与我们的联系。临时布置吸收物资,仓促的限期完成,不然会因物资缺乏,提高市价,影响贸易与金融,而且根本无法完成任务,此次吸收棉花即是一例。以后吸收物资应当及早的通知物资局做准备工作。

(2)采买军工原料要有懂得市价能识别货物好坏的人办理,以免吃亏。

(3)需要干部:六七月份销货特别快,白天营业,晚上把全市所有的公营商店的人都请来点票子,经常弄得通宵不眠,缺乏的尤其是会计人员。

(4)提高食盐收价:关中收盐定价太低,因此脚户宁愿放空,不愿驮盐。长此下去,一方面形成盐库空虚,无盐可销,另一方面必然要引起不经盐业公司,盐直接流向友区的走私现象。因此组织盐运夺取外汇,也是目前关中的迫切任务之一。请上级给以明确答复。

(5)调动部队调剂粮食的问题

关中历年公粮皆有富裕,四二年的尚未吃完,四一年的存粮尚多,四四年的夏征至今尚未开始,每斗麦子只卖法币一百五十元,针对此种情形,财厅指示大量向外推销或运往槐庄,但外销因运费大,赚不了钱,运往槐庄需要动员大量劳力,妨碍生产,得不偿失。为此,他们提议调一部分部队驻扎关中,按现在情况,一个月的住处及用具不成问题,两个团多少进行些建筹,也可以安插下来。部队生产农业有荒地可用,工业可帮助铁厂烧木炭。如果能够这样,对一旅亦有方便,集结起来便于生产和训练。

(六)处理问题的经过及关中领导上的概况

这个材料主要是地方党政军及贸易,缉私机关提供的,由于对一件事情的经过了解不同,几个人的材料也是不同的,为了将问题客观的反映出来,尚进行了鉴别真伪与分辨轻重的工作。上述材料都先在下面找人谈话,求得切实的证据,有的甚至找到违法人和当事人的复证和补充。

各地发生的问题:尽量争取在当地解决,大问题首先召集当地党政军及贸易缉私等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商蹉办法,然后根据西北局及联司首长指示原则解决,在最下面处理问题是先谈清原则,然后再解决实际的具体问题。

最后职到马关时,与关中主要负责同志合开发一个会,到会的有文司令员,张政委,晏政委,张专员,保安处汪处长,物资局李局长,首先职将此次出发的任务及道路见闻凡有关部队机关群众违犯军令政令的事,详细的做了报告,然后大家蹉商处理办法,并决定了今后的方针。他们对于问题的态度都是慎重而负责的。如对走私问题立即严命禁止,派员缉查发动大家捕捉,凡过去明做生意暗贩大烟的商店,一律取消,把过去部队机关的存货,统统集拢,集中出售,马关土产公司门市部卖货,给各机关部队影响走私,因此决定取消,禁烟苗的工作又重新布置下去等。这些都说明,他们对执行命令是很认真的。

关中市场虽有很多走私现象存在,但比交道茶坊的秩序还算是好的,领导一元化做得很好,军令政令容易贯彻与执行,领导人(如文旅长)的信仰高,处理问题多照顾其他的机关和部队,如对八旅轰一旅等走私问题都首先照顾大局,从组织上解决没有轻易的采取没收扣押等办法,照顾新来的部队,货按原价发给等。另一方面责备自己与军队比较严格,据柳林土产公司经理谈称:文司令曾屡次严禁部队违犯政府法令,不许走私。物资局和土产公司的同志,看到部队生活相当困难,因此常常给些方便,买货按原价发给,发现走私也不严格追究。因此,走私现象虽然不少但领导上不仅从来没有纵容使其发展,而且经常设法纠正。

职 刘向三呈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8—274页。)

新四军沿江行政办事处布告

(1944年)

照得鸦片一物

原自英印输入

为时已逾百年

殃民而且害国

国际早已禁止

妇孺都知其毒

只因民违官犯

始终未能绝迹

倭奴入寇以来

公然保障种植

粮产固属减低

毒风因此更炽

沿江新复河山

民主政权建立

救国同时救民

禁烟必先禁植

今后如种鸦片

实属罪大恶极

仰我同胞周知

毋再追求利欲

如有故犯不遵

决予严格惩饬

主任 张 格
副主任 马数呜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 月 日

(原件据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贵池全宗汇集》选辑,转引自贵池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贵池县志》,附录,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972—973页。)

苏中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

(1944年)

第一条 为增强国家抗敌元气,粉碎敌寇毒化阴谋,特根据敌后实际情形,制定苏中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者,指鸦片、罂粟及罂粟种子;所称毒者,指吗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化合物配合而成之各色毒丸。咖啡精、奶糖精、鸡那素等,经查明系制造毒品之用者,以毒品论。

第三条 凡各分区县禁烟禁毒案件,悉依本条例判处之。

第四条 为便利推行禁烟并易收效果起见,各县区乡得组织各级禁烟禁毒委员会,办理宣传教育调查登记劝戒调验等事宜。

第五条 凡人民对吸贩烟毒者,有向该管政府或禁烟禁毒委员会检举之权。

第六条 凡人民发觉有烟毒品者,得将该犯连同烟毒品拘送该管乡镇政府转解上级政府核办。

第七条 凡吸食烟毒者,须一律向该管乡镇政府,或禁烟禁毒委员会申请登记遵限戒绝。

第八条 凡贩运烟毒品或以馆舍供人吸食意图营利者,须一律向该管乡镇政府或禁烟禁毒委员会自首填具切结,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死刑:

一、受敌伪指使潜来推行其毒化政策者;

二、制造或运输毒品者;

三、贩卖毒品检有证据者;

四、贩运鸦片五百两以上者;

五、设立处所经常供人吸食或注射毒品者;

六、戒绝而复吸有两次以上者;公务员收受贿赂包庇吸贩烟毒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得并科抗币五千元以下之罚金:

一、受人愚惑致犯前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且属初犯者;

二、在举办登记后地区续有吸食烟毒者;

三、数经传谕抗不投戒者;

四、庇护或隐报之各级公务员。

第十一条 意图制造鸦片而栽种罂粟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二条 贩运鸦片者除悉数没收外,其数量在十两以下者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十两至五十两者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十两至一百两者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百两至三百两者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百两至五百两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徒刑得并科抗币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十三条 开设烟馆,以鸦片及烟具供人吸食者,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抗币三千元以下罚金。

第十四条 在未举办登记地区吸鸦片烟者,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抗币一千元以下罚金,有瘾者交医勒戒,戒绝后再犯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抗币三千元以下罚金。

第十五条 公务员,民群团体负责人,学习教员犯本条例之罪者,依各该条款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处罚。

第十六条 犯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之罪,能供出烟毒品之来源,因而破获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十七条 栽赃诬陷或捏造证据诬告他人犯本条例各条之罪者处以各该条之刑。

证人鉴定人意图陷害本条例各条犯罪嫌疑之被告而为虚伪之陈述或报告者亦同。犯前二项之罪,于该案件裁判确定前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十八条 犯本条例各条之罪受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剥夺公民权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十九条 本条例各条之有期徒刑,得依法易科罚金,或实施劳动教育。

第二十条 经政府核准给医药用之烟毒品,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 犯本条例各条之罪者,由各县司法科审判,但被判一年以上之徒刑者,非检卷呈奉分区以上苏中高等法院(原文如此)核准后不得执行;判处死刑者,非检准呈经苏中高等法院转请苏中行政公署,不得执行。

第二十二条 犯本条例各条之罪者,经判决宣告后,如有不服应于十日内向上级审理机关提起上诉。

第二十三条 自本条例颁布后,各分区根据各该分区实际情形,订定实施办法,呈奉苏中行政公署,核准备案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尚未规定者,得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如有未尽善处,得随时以命令修改之。

(1944年11月《苏中行政公署法令汇编》刊印,转引自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财政经济史编写组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一卷·江苏部分》,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297—299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龙国华在绥德吸食鸦片被押问题处理的函

(到字第365号)

( 年12月8日

方主任并转组织部负责同志:

你处组织部来函及龙国华同志报告敬悉。闻龙国华同志于绥德发生事件,经本府调查经过详情如左:

龙国华同志在绥德义合镇时吸食鸦片同时乱嫖破鞋并冒充财厅副官借势欺压群众,群众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无法处理。适当本府财厅霍副厅长率领督察队到义合镇督征特产兼查缉私货,区政府即向督察队报告,当时并说龙国华在义合镇私贩烟土,督察队乃进行检查,不料龙国华态度强横,拒绝检查并肆意谩骂,当即与督察队发生冲突,双方殴打一片,后经督察队将龙拘送区政府羁押一夜。龙国华同志在义合镇行为放荡,冒充财厅副官欺压人民又拒绝检查烟土,实属咎有应得,至于督察队对龙不能进行耐心说服,互相殴打,给群众影响极坏,由财厅将督察队率领队员白富贵给予革职处分。

希你处对龙国华同志多应多加教育并于今后少派出去工作,以免影响军誉和政府威信。

此致

敬礼!

主席 林□□
副主席 李□□

附一:南汉宸等人关于龙国华案给边区政府林主席的报告

林主席:

奉交留政组织部函及龙国华同志报告,敬悉,兹谨将此案经过情形签呈如左:

龙国华同志在绥德义合镇时吸食鸦片,同时乱嫖破鞋,并冒充财厅副官借势欺压群众,群众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无法处理,适维德率领督察队到义合镇督征特产兼查缉私货,区政府即向督察队报告,当时并说龙国华在义合镇私贩烟土,督察队乃进行检查,不料龙国华态度强横,拒绝检查并肆意谩骂,当即与督察队发生冲突,双方殴打一场,后经督察队将龙拘送区政府羁押一夜。维德认为龙国华同志在义合镇行为放荡,冒充财厅副官欺压人民又拒绝检查烟土,实属咎有应得,至于督察队对龙不能进行耐心说服互相殴打,给群众影响极坏,由财厅将督察队率领队员白富贵给予革职处分。

我们认为除对督察队平常教育不严,应由维德负责并请上级给予处分外,关于龙国华同志的行为,我们认为必须请你转知留政给以教育,而且这样的人,以后最好少派他出去做工作,以免在外胡作非为,影响军誉和政府威信,谨复。

此致

敬礼!

南汉宸 霍维德
11月27日

林主席:

今年八月二十四日留守兵团供给部管理科长龙国华同志,因公到达绥德义合镇采买物品,当时他住在商人店里,霍厅长派的检查员到该店内搜出鸦片三十两,其实所搜出之烟并非龙国华同志的,但因在检查时他的态度不好即被检查员殴打捆绑,并押了一夜。现将龙国华同志的原报告附上请贵府处理为荷。

此致

敬礼!

留政组织部
11月12日

附二: 龙国华的报告

贺、徐、肖司令员,张参谋长,方主任,伍副主任:

职前奉命去绥德购办物品,适值义和镇七月(古历)大会,故去该地收购一些东西,到该镇后,住专员公署开设之益华店。职在该处数日,毫未违犯政府法令或破坏军纪,依上级所给之任务,进行工作,不意于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时,无故遭霍厅长非法派武装数人将我捆打;到店时仅问我之部别,即出索捆绑,职稍问情由,致遭惨打,致咳血不起,皮肉绽裂,险伤性命,事发无以为词,即强迎店主将店内收出之特货,诬认为我所购,藉图陷害,幸店主耿言,不为彼所使,未遂其愿,后遂诬我吸食鸦片和嫖妓,以此毫无实事根据之乱言,藉以诬赖,此等事件,所开明人士不所难为,今竟出于霍厅长之手,彼为政府之高级干部,对政府法令及施政纲领,熟视无睹;以污蔑人权为儿戏,彼为党员,在党中央整风运动号召之下,竟以主观主义的态度、宗派主义的成见,以残酷手段对待革命同志,实有违党之政策,职为革命军人,而不能为革命政府法令所保护,受此奇辱,为此一革命军人随时可无故任意被人侮辱捆打,军人人格何在?!又何以能进行工作!故此恳请。

请位首长鉴清道理,以洗此辱为祷!

此致

敬礼!

职留供管理科长 龙国华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260页。)

谢觉哉谈鸦片

(1945年1月15日)

“仁政观点”——“恺弟君子,民之父母”把人民当作受恩者的观点,要不得;但为人民当勤务,生怕主人受损的观点,则是必需。仁政观点不够,容易发生毛病。同一事物,有仁政观点的人说是不得已而为之——毛说我党犯过两次错误,一是长征时乱拿人民东西(不拿不得活),二是种某物(不种度不过难关)——缺乏仁政观点的人,则认为这是直截有利的办法,甚至发展到某货 内销。

[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34页。]

绥德分区专员公署关于缉私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信

(财字第1000号)

(1945年4月24日)

近查敌顽在经济上有计划的骚扰边区,而边区内部亦有不法之徒,偷运违禁物品入口,并运出我必须[需]物资,以致造成物价高涨、金融不稳定现象。本署为了发展经济,巩固金融并禁止贩运违禁品起见,特指示缉私事项如下,望各地依照执行!

一、缉私种类与处理办法:

料面——缉得料面时人货一律扣留,并立即解送各该县区政府,料面一概没收,呈送本署处理,至人员处理办法如下:吸食者县府酌情予以处分,令其讨保释放,并指定乡村干部督促令其戒绝。如确系贩者,则酌情处以罚款!久贩之人,除惩罚外,并处以徒刑!情节重大或牵连复谋者,解送本署处理。

鸦片——凡查得鸦片,人货一律解送各该县县政府,货物予以没收,并依照规定解送分区,人员处理办法于下:吸食者由各该县政府令其讨保释放,并限期戒绝,贩卖者依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处徒刑!情节重大者解送本署!

黄金——依本署颁布之“黄金登记手续及出入口暂行办法”处理!

白洋——近查各地交易多以白洋往来,边币市场日益缩小而白洋市场逐渐扩大,以致金融波动。物价高涨,若不即[及]早设法对于分区经济之发展影响甚大,为此本署指示如下:

(一)自清涧新舍区,店子沟,绥德崔家湾,头合,吉镇,米脂桃镇以西地区(子洲在内)以及螅镇,石岔,李家沟等地一律禁用白洋。凡公私现有之白洋,限期向银行或交换所按市价兑换行使。如逾期不兑而被查获者,以牌价三分之二兑给边币,并由兑给三分之二内拨出百分之二十作为奖金,其他三分之一作为没有收款处理之。

(二)其他地区因我之经济力量有限一时还难禁绝除上述地区外,故采取如下步骤:

1.先行宣传解释使群众了解禁用白洋之理,后再令其兑换,不宜采取立即没收办法。

2.凡是专贩白洋者将白洋全部没收,人得以捣乱金融论罪,凡带白洋三十元以上者,逾期不兑换者,即以三分之二的牌价兑给币洋。

3.贸易公司拿出一部分物资到某些沿河中心市镇出卖,应收边币,逐渐排斥白洋。

(三)上述办法于接到指示一礼拜后开始执行,但在事前应进行广泛的宣传解释工作,其目的在于禁止白洋而不是单为了没收白洋。

专署颁发之条例,是一般原则,但因地区情形各不相同故各县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执行。

漏税——凡查出漏税情形,一律送交各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二、没收案件处理问题:

没收案件之处理,由县政府及其以上政府机关处理,凡罚款及处理徒刑之案件,由司法机关处理!他人不得处理!

三、缉私奖金:

料面:缉得料面一钱,奖给边洋三万,缉得一两,奖给边洋三十万元,以此类推,如有密报之,则缉私人与密报人均分之,其奖金由各县地方收入项内支付之!

鸦片:凡缉获之鸦片,依延安发价百分之二十归边区,百分之四十归分区,百分之四十归缉私机关,(如有密报人则均分之)其奖金待货到主管机关时,立即发给之。

金子:凡交银行抵价兑换之金子,每两抽其价值的百分之十归缉私机关(如有密报人则均分之),其奖金由银行在兑换价值内扣除之。

白洋:由缉查额三分之二中,提出百[分]之二十作为奖金(如有密报人均分)其应没收之白洋归地方收入。但所没收之白洋应向银行兑换边币,凡公务人员密报所得奖金不论多少均交所属机关首长酌情处理之。

四、缉私的范围与权利:

密报:凡我境内之居民,不论何人均有密报之权利与义务。

检查:检查权属于缉私人员,缉私人员须持缉私证,各哨站、检查站、城门卫兵、区乡政府均有责协助缉私。

地域:缉私工作不分地域,甲地缉私人员可到乙地缉私,乙地亦可到甲地,甲还可到乙区,乙还亦可到甲,但须预先通知当地政府(特殊情形等可以一面检查,一面通知)互相协助,并在检查时应有充分的准备,以避免乱检查等不良现象。

本办法各地限到经之日后一礼拜实行。

此致

敬礼

专员 袁任远
副专员 杨和亭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146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关于七一五团华兴商店欠商人款烟问题给联政的公函

(络字第37号)

(1945年5月8日)

谭主任,甘、傅副主任:

顷接子洲谢县长给林、李主席来信,为说明七一五团华兴商店借用子洲商人师维新、姜生耀等寄存款烟一事的经过情形,并介绍师、姜二人前来要求上面予以解决。查此案前由本厅送请贵处查办在案,现据谢县长函称,该团已派覃正玉同志查明欠款确为事实,果如所称,似应将款如数归还。奉林、李主席谕,抄附谢县长来函、周家!区政府材料及原呈各一件,并介绍师维新、姜生耀二人前来,至请察收接洽,并予妥速解决为荷。

此致

敬礼!

边府办公厅启
五月七日

附一: 颉星云、曾祥煌给林、李主席的呈文

谭、甘、傅主任请转林、李主席:

职团在警区子洲县周家!镇开商店时,该镇特务分子以商人面目出现,有组织的混进该店,专门捣乱与破坏我之经营,活动我之生产人员及干部潜逃,该店主任吕井田的逃跑叛变,即他们以美人计活动走的。职团得知其叛变时,即派员封闭该店,清点货物,在柜中发现一信,系吕给为首特务曹庆选留下的,内言:我走了,一切照你们指示执行。团得此信后,即逮捕曹庆选、师俊秀等四人,送往县府,审问结果,该特务均一一承认,为他们所作。我们结束该店时,所剩资金已无几了,因此贸易合股手续简直无法结算。特此希请查清是非,当即正办。

职 颉星云 曾祥煌
五月一日

附二: 联政组织部给林、李主席函

林主席、李副主席:

兹因三五八旅七一五团曾在子洲县周复区所开之华兴商店,于一九四三年欠该镇商人之款烟一事,经我们了解,据该团团长颉星云同志谈称,此事之发生是由于当时该镇特务组织破坏将华兴商店之正主任吕井田同志所活动而逃跑叛变,后该店一切账目无法清算受损失很大,故呈请转告当地政府查明此案十八人中有否曾参加当时该镇区分社之特务组织。并且是否有无活动该店吕主任的逃跑叛变,在整风中政府对这些商人是否均已弄清是非。特此呈请转告当地政府查明后告我们,以利即速处理。

该团颉团长所答复一信照转政府请作参阅,是荷。

此致

敬礼!

联政组织部
五月十二日

附三:子洲县政府为转知七一五团华兴商店赔偿款烟的呈文

林主席、李副主席:

据本县周复区这次召开民主大会,有商号万盛厚同德兴商民师维新等提出:

三十二年政府法令烟土系禁物,民等即将积存烟土(三十一年收获的)寄放本镇七一五团华兴商店,今该带走烟土五十两;另该团运输队买二十两,每两八百二十五元法币,分文未付。

又华兴商店曾号召赴东经营,宣集商资共计法币十五万九千七百元,银洋四百零一元,边币七千元,被其悉数动用。

上述各等情,本府既不知其底蕴,自然不能冒然主持解决,兹将原呈抄上,请转知该团,或赔偿或有理答复。

此致

敬礼!

县长 谢怀德
十二月十三日

附四: 谢怀德给林、李主席及联政的函

林主席,李副主席并转联政:

兹有七一五团在周家!开华兴商店与商人师维新、姜生耀等为借存款烟等事已有呈文在案,经联政派来覃正玉同志解决此问题,但将此事原委查明属实,该商店借存商人款烟等(数字参看呈文)尚未交还,我们已告诉覃同志此款应全数补出,当时覃同志说补款是可以的,但因暂不带款,待函联政兑来款即付与,商人师维新、姜生耀等称我们向他们要款时老是这样说法,只应允不解决,拖延时间太久更不好解决了,坚意前来钧府解决,特介绍商人师维新、姜生耀等前来面呈,请接洽为盼。

致敬礼!

县长 谢怀德
四月二十七日

附五: 禀、呈三件
(一)

呈为禀请事。缘民等世居!地,以商为业,家无别产,赖此糊口。讵料去年五月间,祸生不测,本镇华兴商店(系独一旅五团直属商店),号召赴东经营,宣集商资,该店主任吕景田、经理曹庆选、经建股长李金法等,竭力鼓吹,各方宣扬,拉拢民等合作办事,言定所获盈余见十抽三,着民等在街坊竭力帮办筹集资本,谁知由此一举,竟将晦气招来,计有义合永法币三万零五百元,银洋五十元;侯望远法币三万零五百元;德盛馆法币八千元;张宝山法币一万二千五百元;张海蛟法币一万元;师维相法币七千元;师维周银洋八十一元、法币一万六千元;集义成银洋一百三十三元、法币三万元;张逊楫银洋三十元、法币四千元;吴兴德法币二千元、银洋十元;姬世德银洋三十元、法币一千二百元;刘玉成银洋五十元、法币二千元;吕占旺法币六千元、边币七千元;曹席珍银洋十元;李作模银洋七元。共合法币十五万九千七百元、银洋四百零一元、边洋七千元,于五月二十四日该店派李作模偕民至绥华兴总店面见陈处长、孟股长商谈—切,当时陈某言及上级来令,此项生意不准贪做,合股之事作为罢论,至收集之款依原带回退归本人。孟股长言法币银洋近日间检查颇严,途中携带不便,设有不虞,恐难防范。陈处长言伊一二日内来马蹄沟,可以带至该地再行转交。民以为革命部队之首长能如此关顾人民,何乐不为。该部虽属军界,该店却系商营,况有李作模相偕,孰能料其叵测,岂知人心难料,陡出变卦,当民返回!地比及陈某到马蹄沟时亲自讨取,谁知陈某心存荆棘,意怀不良,借口部队移防需款在即,业经悉数动用,该地有些账项正在收讨,回来即行归赵,经过久不闻息,民旋即二次前去讨索,陈某又称,此刻款子仍然告罄,无法偿还,将派贺参谋来!总结账务准行筹偿。迨至十月间贺某来 ,民即趋前面陈宿情讨索此款,贺某言陈处长随军已去前防(鄜县),此事伊不清楚,无权过问,令民去绥总店照实究竟,及至该店见谭教导员谈及此事,亦复如是相推托,言函询陈某,至今毫无消息,致民束手无策,有苦难伸,况被骗商人均系小小径记,怎能忍吃得起,早已闭门掩户衰落,涕欷群集讨索,构怨日深,此乃陈芳烈故作亏心事,民有何罪遭此怨逆,为此备详衷情,顿首上禀,恭请钧府鉴核恩转详上司令,饬该部速偿民财而苏诸困,实为至便。

敬呈

县府谢。

师维新、义合永、侯望远、德胜馆、张宝山、张海蛟
镇商民:师维相、师维周、集义成、张逊揖、吴兴德、姬世德、
吕占旺、李作模、曹席珍、刘玉成同禀
十月

(二)

呈为融洽军民追究寄货以昭信托而重商业事。缘小记万盛厚,因在三十一年度收获烟土二十四两,去年因政府法令烟土系犯禁物,故一时难以出售,本街有华兴商店系七一五团商店,因小记于伊店交好关系,故将烟土寄放伊店,上货一包十七两,次货一包七两,孰竟变出意外,于五月二十八日晚,该店主任吕景田私逃,小记即追询是货,当时该店经理曹庆选云:小记寄放之货并没丢失。谁知曹庆选于六月初一日即被团部拘禁,所以无法追讨,迨至六月初七日,有经建股长李金发收拾该店货物,将小记寄放之物亦一同带去。当时经手人曹庆选监禁在外,李股长又系武装军人,难以理论,故当时小记忍气吞声,只付之无可如何而已,嗣后李股长又来此商店,小记亦讨问过此物几次,伊言俟经理曹庆选回来结束商店账项时准行归还,至后清算商店账项时李股长已不知何往,而结算账项之贺参谋玉学又不管此事。小记后又向该团覃教导员追讨是物,该员言不误年底准于小记结束此事,谁知至今将近一年还是毫无消息,究竟不知该团是何居心,小记本是小本生意如何能吃起如此大亏。古人云不平则鸣,小记今因做事无资,行将闭市,故不得不向政府声明追讨小记之寄放存货,况我民主政府军民原系一家,公家商店更要以信用为重。今该股长带去此货多日,既概无信件之答复,又不归还原物,显系乾没私吞,似此大失信仰,诚于公营前途有碍,而今后军民关系何能亲密,商业信仰扫地,生产岂不落后,为此种种不得不央求钧府明查追讨,或转呈上级依例公办速还原物,实为至便。

据此敬呈

县长谢

!镇商号万盛厚谨呈
三十三年十月

(三)

呈为明察屈冤追究寄货以昭信托而安关阎事。窃民姜生耀系马区人,因家无田产,去年与周复区王祥根合伙经商,但在姓谁为股东,苦无现资,只有在三十一年度种烟时收获烟土五十两作为股本,后因政府法令烟土系禁物,一时难以出手,本街有此华兴号系八路七一五团商店专一贩运出境烟土,所以民即将四十六两资本烟土包以花条布、粘贴白纸封条完全寄放该处,剩由该店经理曹庆选介绍出卖给该团运输队二十两,每两价洋法币八百二十五元,当时定二月一日限期清交款,但至今分文未付,下余烟土二十六两原封未动寄放该店央求代为出售,当日尚有该店曹聘云、李作模等,因为□□□□事出意见外,于五月下旬该店吕主任逃跑后,民即追询此货,当时该店曹庆选尚在外边,而经该店寻回,自在忙中答复,言民寄放之货并没丢失,谁知曹庆选当日午后去马区又为整风时期逼迫扭案县府,所以民无法私讨,嗣后民向该店贺参谋等追讨索取过几次,伊云曹庆选未归,手续未清,决不能偿还民货,后经该店经济股长李金发收拾该店,将民寄放之物一同带走,当时经手人曹庆选监禁在外,李般长又系武装军人兼之再三推诿,民实难以理论,后在去年十月间,民去绥德向该团覃教导追讨是货,该言不误年底准与民结束归还,谁知至今尚未前来,并无下落,不知是何居心,民是小号,仅有股本烟土五十两,而李股长就带走四十六两,民无资不可能经营,今更账债燃眉,告贷无门,值此万难,不得不向政府声明,恳求追究民之寄放存货,况我民主政府军民原系一家,应当水乳交融,双方交易更以信用为重,况当日寄放此物切系央彼保存出售境外,今该带走多日不能交璧归赵,显系乾没私吞,值此天年欠收,冰天雪地,民之家人何能生活,对于股东又何交待,今后军民关系何能亲密,商业信用扫地,生产岂不落后,因此种种匍匐衷恳钧府明察民之屈冤,追究民之寄放存货。或转呈上级依例公办,如果民言虚谬,更乞政府提请该团经手人当面质证,谨呈周复区区政府鉴核恩准施行。

第二乡周!村、周德兴主持姜生耀谨呈
阴历九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九辑),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107—114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严禁料面入境的命令

(战字第868号)

(1945年5月11日)

各级政府:

日寇毒害我国人民,制造料面红丸等毒品,在敌占区普遍公开销售,并勾引商贩偷向抗日根据地及大后方运销。这种毒化政策,险恶至极!我陕甘宁边区因历年防范严密,致未受害。乃近来竟发现有奸商以种种诡诈伎俩从敌占区偷运料面入边区销售,绥德、延安两地已破获数起,除究办外,各级政府须立即通令所属严密查禁,一方面防止偷运入境,又方面对已入境毒品彻底查获并毁灭之,并广为宣传,使人民了解敌人的毒化政策。如仍有不觉悟分子,再行偷贩,必须严惩不贷。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附: 周兴等就料面一案给边府的呈文

林主席、李副主席:

本处在一月于延市发现绥德义合镇脚夫宋维章(又名宋作林)贩卖料面一案,经侦察证实不违,后于四月十一日通知延市公安局将宋维章拘捕,据宋供称属实,随后十二日起诉法院。

据宋供:此毒品是他与霍国柱、宋居有三个由山西日寇方面购来的,运到延安三两,每两四十一万元,经供销处黑光堂推销给刘庆堂、黄建章(均绥德人)、秦武亭(公顺源客人)、李树茂(大生栈保管员),及南路脚夫(名不详)等人。查料面为毒胜于鸦片多倍,而为日寇陷害中国人民之毒品,该宋维章等竟然为敌作伥,毒害我国人民,应予严厉法办,并申令各县严为查禁,除通知绥德分处查讯霍国柱(绥德义合镇霍家坪福兴德商人)及吴堡石砖村脚夫宋居有外,特呈请鉴核。

谨此

敬礼

周 兴 刘海滨 刘秉温
四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第72页。]

大营镇的烟毒流行

(1945年6月9日)

一、千里交流的商业重镇

大营镇在光绪年间,是河北、山西两省粮、棉及其他物品交流的中心点。凡大同、太原、保定、涞源、易县、行唐、阜平、曲阳、浑源、广灵、灵邱、应州、代州等,都来作买卖。市内有八家大粮行,每日都有两千石粮食的买卖。有五座银号、八家当铺。就在冯阎军阀战争以后,敌人占领以前,市内每天也有千多石粮食的交易,大小商户约八十余家,连农民、工人等住户,足有三百家,人口达千数以上。

二、乌烟瘴气,人哭鬼嚎

一九三七年,敌人进来,阎锡山的军队退却,敌人铁蹄踏到大营镇,杀人过百,街巷间,到处都是尸首。人们都逃空了,死者没人收拾,臭气弥漫着市街。

这八年间,大营敌“杀人场”杀害我同胞千余人。堡裹原来有六百间房子,敌烧拆了足有五百间,七八十户人家,逃走和赶走了六七十家,只剩下冷清清的六七家了。

在敌毒化政策下,过去老实庄稼人因染瘾而倾家荡产的有四五家,在事变前全大营镇最多有二十来个抽鸦片的,现在光是上了瘾的也有八十多个(里边有六十多个是被残害了的青壮年)。其他“混烟”消遣的就多着了。公开合法贩卖的一家洋烟馆,每月不下十几万元的买卖,其他人人共知的私贩,有四五家,吸食者如果他愿意躺在大街上摆开烟具吸食,谁也不会去干涉的。

开赌的人,只要每月向敌人交纳一千二百元伪票(合边币约九百元)包下来,就可任意使尽一切诡计,把“白苍老爷”(赌鬼)们的白洋骗过来。

大营敌“俱乐部”开庄的,上下坐庄的,传盒的,伙计等,有十来个人,招待很周到!从早上到三更,什么时候都聚拢着三四十个“白花”。事变前耍钱的不到百人,鬼子来后,增加四五百人,有名的白花老爷有八十几个。

敌所以开烟馆,设俱乐部的最终目的,还是拉拢“灰人”建立其特务组织。去年,从太原“安清总会”派来一个叫王国山的,到繁峙城、砂河,召集各地“安清会支会”大小头目开会,收集八路军的情况,边区的报纸,和布置特务工作,并有很大发展。

和敌烟馆“俱乐部”走相反方向的,是在敌无厌掠夺下农民破产与工商业的萧条冷落,市内七十八家大小商行,鬼子来了以后,只剩下半开半闭,没有货物出卖的三十来家。(因为敌人不让他们关门或逃跑,他们只好这样硬假装门面)有一家粮食店(复记)雇有三十四个伙计,鬼子来后,只留下七个伙计了。

九家骡马大店,鬼子来后,一起倒完了,还有两家,连门槛也给敌人拆烧了。

一家地主,事变前,每年打九十大石粮食,鬼子来后,降到二十多石,年年过不去,现已卖了九十多亩土地了。

大营全镇的人们,一起生活下降到惊人的程度,每天喝点稀糊糊的,贫穷人家占全镇三分之二多,讨吃的有二十多个。

(略)

(《晋察冀日报》1945年6月9日,转引自河北档案馆、山西省档案馆编:《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抗日战争时期)》,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00—601页。)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郭洪绪等十五人向边府呈状的批复命令

(战字第872号)

(1945年6月11日)

袁专员、杨副专员并转米脂马县长:

顷接米脂桃镇区人民郭洪绪、任俊文等十五人为绥德保安分处收没烟土不予发价事呈来本府一状,内称:

去年阴历五月下旬,被绥德保安处派来刘志勤、申平周二人,在米脂东区一带,利用起周富贞、艾克洪,该二人又利用起周纯喜、周佩青,他们几人在来米脂桃镇二乡蔺家寺任俊文家中和桃镇一乡白家沟杨会堂家中,声称他们是公家商人买大烟土,当时包袱内假包表纸,说是他们的货币。民等因公家商人从前在各处有收买烟土行使事实,遽信为相公,并且相信人民给私人卖烟,不保犯法充公,给公家卖烟正是很妥当的事。因此,就在蔺家寺村称了任怀善、任怀文、任怀中的十八两;张光禄二十五两二钱,任礼义六两五钱,刘中好七两三钱,郭洪绪十八两一钱,郭子勤、郭怀亮十一两二钱八分,任礼光三两二钱;杨会堂在井家河称了艾绳裕、艾绳华、艾克芳二十二两五钱,吴玉祖六两;桃镇民生栈六十七两。以上除民生栈外,其计烟土一百一十八两零八分。这些东西都是我们自己在三十一年自种割的,并不是贩卖的人,再者这些东西是在我们家中称去的。当时将烟土集中,随即拿出手枪的:同志们,对不起,都要没收。我们自己在三十一年种割的,除交公家而外,每家都长余下几两,叫他们全都拿去。当时称去这东西,如保安处所利用的周纯善,丁了膏子十六两,给保安处赔了边币四十八万元;周佩青丁了膏子五两,给保安处赔了十五万元;周富贞丁了膏子四两,给保安处赔了十万元;中平周丁了膏子九两五钱,给保安处赔了二十九万元;刘志勤丁了膏子九两五钱,原给保安处赔了九两五钱;艾克洪丁了膏子三两,不清楚怎样结束。

民生栈是米脂县政府的营业机关,他们的六十七两,由保安处全数退回,光老百姓的尽数没收了。我们都是受苦的老百姓,我们不懂得人情交际,因此上了这些人的拐套。三十一年上种洋烟,公家是为了解决人民困苦的,我们出了许多烟款,结果闹得几两,还教公家没收了,这真使人哭笑不得!公家是处处为老百姓的,是想办法的,私人的没收,公家的退回,我们相信政府的法令决不是这样的,恐其中一定有些误会。尤其我们这些穷老百姓,每天起来就在土疙瘩林里流血流汗,不是没吃就是没烧,政府虽则困难,不在此区区之小资。故呈明原委,恳请恩准发价,以解民困等情。研究此案真实情形如何,希即切实查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本府。特此令仰遵照办理。

此令!

主席 林□□
副主席 李□□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8页。)

史宜轩关于其弟贩运烟土案的呈文

(1945年6月19日)

林、李主席钧鉴:

兹有本市商民史宜轩因去年十一间呈诉,公安局扣押民弟得运在宜买烟四箱,张恩成有布三零星货于三十二年七月间从宜川运延着,赵鸿春一箱事每人给赵买烟壹箱,赵显好汉股份张着弟赊烟二箱,本*二人负责到临真该有土产公司特货收、彼扣烟贰箱并布该到延将烟定卖税局价共合边洋叁拾贰万五仟元,反到临将公司税还清将布烟起回延带款逃走。安边民追到安告在县府将伊扣起,该不说实情,该县批回延商会解决,该到商会言烟贰箱是民弟、弟给赵、赵又给他商会决定烟是民应该补赔该不承认,在法院过了一堂,将该扣押调查该无办法业不底(抵)责,只到去年四月间同法院高推事在商会,调解当那时民烟款并盘贯化消共法洋捌万余元,调解该安边有油八担直价贰万零捌佰元,拨给民准为了事方,方同意。到去年十一月间该在反奸会上提意承认他做特务工作,反嘴一口说我弟是大特务,赵鸿春给烟四箱他是小特务,赵给烟贰箱公安局也不调查独将民弟开了一个大会甄别会。在群众会上着群众与该斗争民弟一人,民弟是一个庄户粗鲁人难以答复扣押起来,每日不给送饭,扣了半个月民从外边回来立又将民扣起,着民也承认特务,放出民无法即就将实情呈到边政府于民作主、政府批到法院解决,至今法院判决证明烟两箱是民弟的,照前在商会调解断决,民答可到群众会上该承认他的错误,欺骗人并要补赔民的不敕再公安局,宣传民弟已是特务,现要证明法院不给群众会上宣传,民屈冤不明乞政府将此事于民提到群众大会讹好讹坏自己所作的恒事表决大家明白以及不上他的当了,垦乞

林、李主席恩法公布

市场义德与史宜轩谨呈

(原件藏陕西省档案馆,转引自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5页。)

冀晋区二专署半年来组织起来的总结(节录)

(1945年7月)

丙、改造懒汉、懒婆、流氓、料子鬼:

懒汉、懒婆、流氓、料子鬼的改造,今年也得到了很大的收获,特别是新解放区游击区更明显,而且在改造办法上也由过去的多刺激改为感化教育,解决实际问题,和订计划变工紧密结合。

如五台新解放区屋腔村的破产地主张天恩,一贯不待动弹,日本鬼子造成无人区又抽上大烟。今年大生产以来,全村生产搞得都好,村干部就经常去劝导他,从他亲眼看到的县级首长还亲自刨地背炭来谈,到他家的家境日坏,并说明现在打走了鬼子,上级和村里愿意帮助他恢复过去的光景,他非常感动,决心戒烟。村干部就帮助他开家庭会议订户计划,动员他参加变工,让大家帮助他,参加了一个月后,他戒绝了烟,也学会了不少生产本领,眼看自己地里种上了很高兴,自己拿出四亩地来调剂给抗属。

如寿榆五、六、七区都在开展禁毒中开展了大生产运动,拯救了无数被敌寇毒化奴化倾家荡产的群众,增加极大一部劳动力。如北山村九十二人中就有二十七个料子鬼,在今年大生产运动中,村里专门找了三个在群众中最有威信的,生产又积极的人负责帮助领导禁毒。他们教育了这些料子鬼,就具体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他们亲自带领上两组料子鬼变工,除给自己地里做活还给人家包工,赚下工钱暂由雇主保管,等他们戒绝了料子作衣穿。对那些妇女老汉不能下地的实行全日禁闭,发给羊毛,规定每人一天拨一两毛线,将来归他们自己,两三个月的功夫,就有十九个戒绝了料子,成了“两三”生产积极分子。

(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河北档案馆、山西档案馆编:《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抗日战争时期)》,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69—670页。)

新解放区游击区生产总结(节录)

(1945年7月)

(4)从群众自身经济利益出发,联系反贪污,与其爱国心相结合上来谈:

在游击区,发动群众,进行大生产,除贯彻政策外,必须从群众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与其爱国心相结合。否则,群众不会发动起来,大生产运动得不到发展。例如:寿榆的游击区,在敌人毒化奴化的政策下,群众吸料面、赌博、大吃二喝的现象非常严重,从下表可以看到:

又如赵二贵的家乡邵文村,全村一百六十九人,即有三十三个料面鬼(老年四、青壮年二十五、妇女四人),每日消耗在三四百元以上。村长、中队长、指导员都是吸毒的能手,贪污腐化,压迫群众。三家大户因吸毒倒塌了,十二户废败了,卖掉九个青年媳妇,四个儿女,卖掉和荒芜了的土地,在六百亩以上。结果村中一切对敌负担,都落在不吸毒的头上了,影响到全村的团结,失盗案件不断发生。一个老太婆家里柜上,放着几升黄米,到茅房走走,回来就不见了。庙上的社爷,晚上被几个小偷捆绑起来,抢走了三布袋谷子。鸡子岭的韩二蛮,原有土地六十多亩,院子一所,毛驴一头,一家三口生活很好,吸料子后把所有的财产,人口完全卖光,结果他自己也饿死了。其它如胡家湾、北山沟等村子里的吸料鬼,也像过人间惨剧。料子鬼越来越多,负担面越来越小,一般群众,叫苦连天,一致认为如再不禁毒,则一切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加以村干部贪污成风,田家湾的一个村,群众交款时,一百斤粮扣二十斤,料子鬼不交出资敌款,就要扣下他的地。在这种情况下,便展开了禁毒运动。禁毒过程中有以下几点经验:

首先,联系反贪污斗争,改造村政权,使村政权掌握在基本群众手里,毒品料鬼才能彻底禁绝。

其次,必须选择有威信的村干部,专门担任禁毒工作。在进行中,将料面鬼集中起来,要充分运用民主方式,进行耐心的说服与感化工作,单纯强迫命令与行政方式,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同时,还须严格禁止料面鬼与金钱发生直接关系,掌握其情绪,注意其生活。

第三,要将禁毒工作变成为群众性的运动,召开群众大会,使每个群众深刻领会到毒品与料鬼对全村的危害,与根绝的必要,使每个群众,监视料鬼偷吸偷卖。禁毒过程中,要注意培养积极分子,以影响其他。如田家湾的崔三红,在抗日人民政府的帮助下,禁绝了料面,积极参加了生产,感激之余,也提高了抗日情绪。并在大会上进行了坦白,详述了他翻身的经过,给了料子鬼们很大的启示。

第四,禁毒要与爱国心、开展大生产结合起来。只有通过大生产,深入的说明敌人毒化政策的可恨,高度启发其抗日情绪,才能彻底禁绝。这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邵文村的赵二贵,他将料面鬼编成八组,每组有干部做核心,他们白天下地生产,晚上集体睡觉,所用的汉烟、手巾、衣物等,村中派人取回,禁止与金钱直接发生关系。半个月工夫,就完全禁绝了。

去年春季大生产运动开始了,料子鬼们的土地荒芜着,牲畜农具、种籽问题无法解决,赵二贵发动群众,向上户借粮八石二斗,村中六百斤贪污米,也全部借给他们,还有许多户,自动的无代价的供给籽种、牲畜,大大刺激与提高了他们的生产情绪。整个春耕至播种的过程中,没有一个料子鬼偷懒的。据不完整统计,九个料面鬼,去年种地面积二百六十四亩,产粮九十二石六斗,统累税负担七十二分五,短吃的二十七人(家庭人口在内);今年(一九四四年)种地面积二百七十三亩,产粮一百六十五石,统累税负担七十二分九五。这九个人中,有二个人当半截长工,五个人零星打找工,每人平均增产粮食九石多。不少村子,吸取了赵二贵的经验,禁毒以后,各种工作开展起来了,尤其对岗哨、爆炸,大生产的情绪空前高涨。

第五,在料面鬼生产情绪提高了以后,必须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如粮食、籽种、牲畜、农具等,才能安定他们的情绪增加他们的信心。

(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河北档案馆、山西档案馆编:《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抗日战争时期)》,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98—501页。)

张家口市暂行旅店规则(节录)

(1945年8月颁布)

各旅店不得存藏或出售鸦片、海洛因以及其他代替品,亦不得设置吸食鸦片毒品之器具。

(河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北省志·第七十一卷·公安志》,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23—124页。)

内蒙古兴安军区王爷庙街城防司令部加强治安管理规定(摘要)

(1945年8月

旅馆、火车店、客栈不许留娼窝赌。遇有客人宿妓、聚赌、吸食鸦片者,必须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编:《内蒙古自治区志·公安志》(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92页。]

山西屯留县的禁毒活动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屯留县委把禁毒当作和日军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广泛发动群众取得了明显效果。当时交川抗日编村村长赵文选对所辖编村的吸“料面”者和贩“料面”者进行了登记造册,然后召开了禁毒动员大会,吸毒者、贩毒者及家属都写了保证书,建立了政府、吸毒者、家属三位一体的禁毒组织并办起了禁烟所,确实对编村的吸毒起到了戒毒作用。另外对毒源也进行了查堵。1945年以后本县再无吸毒现象。

(山西省城乡资源信息库:乡俗民情) prTJbFWVQ1r1ZXr4o5VMC4/rffLduKKI+xvISOu/vBLGUzPHfvj9Bg27AvCsw0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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