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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史建筑保护

1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

维持原有功能是最理想的利用方式,可以减少对建筑的改造和不当使用的损坏。改作文博建筑,例如改作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学校、图书馆等公益性或公共建筑,可供公众使用和旅游参观,也可作为文化行政办公、文物保护管理和科研机构使用。对非文物的一般历史建筑,当不能作为上述用途时,可以考虑改变其使用功能,作为旅馆、餐馆、公园、小品等,以提高其使用价值,但必须以不损害其主要价值为前提。还有一些非文物的一般历史建筑,如一般民居和商铺,可以进行内部改造更新,改善使用条件、提高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率。

2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对历史建筑的合理保护利用需要有四个转变

①观念转变。要改变保护就是赔钱的观念,保护历史建筑需要政府投入,但政府不可能包办,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利用往往是保护的动力和经济保障,要遵循经济规律,作经济效益核算。西方国家旧城建筑更新常采用的保留外观改造内部的做法,除了为保护历史环境外,往往比拆除重建更经济。

②功能转变。通过调整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的使用价值。应重视发挥一般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并以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提升使用价值。一般历史建筑的原有功能往往不适应今天的要求,改作文博建筑就是改变功能的做法,还可以考虑由单一功能变为多种功能。

③用地转变。历史建筑所在地段经历了长期的开发建设,土地和房产价格较高甚至很高,原有产业通过迁往新区带来的地价级差,加上政府的政策倾斜,历史建筑的保护可以在经济上得到有力的支持。

④产权转变。政府出资收购少数极为重要的历史建筑,以利于保护和改作文博建筑;同时可以出让部分原属于政府资产的一般历史建筑,获得保护资金,并使一般历史建筑的保护成为业主的事,政府负责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对历史建筑的日常监督管理。

3历史建筑的修缮改造

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的价值、特色以及完好程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①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

②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迁移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影、保存资料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资料及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产权登记簿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历史建筑档案统一管理。 KNlpG27N3JnPdXHehIL5BtptunJF7/t6feL4Y4q+RxUtG7qfSgQ9R1xMVagxhP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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