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相信,肢体语言成熟后才有了语言。其实,肢体语言与语言相去甚远,它既无词汇,亦无语法。在人和人进行交流的时候,肢体语言固然能起到作用,然而倘若向神明祷告,肢体语言就很难充分派上用场了。人类的语言之所以能发展起来,正是因为语言是人类与神明交流的必要媒介。换言之,逻各斯(logos)与语言是共同孕育出来的。所谓“逻各斯即语言”,便是此意。自那以来的语言,便始终拥有一种神力。所谓语言,并非仅仅是某一单个的声音或某一串声音流,它是某种具有实体的存在。人们相信,若呼唤神明之名,可将某位神明请至身旁,若让逝者之名从自己嘴里说出,则有招致亡灵的危险。所谓“言灵招福” ,并不仅仅出现于古代日本,事实上,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人类语言的产生进程之中。
可以说,语言是将内在之物外显化的产物。内在之物通过语言实现客体化,这便是与自我发生了“分离”。这样,我们才能为之赋予形象,使之成为某种东西,这便是所谓“表达”。这种客体化之后的产物,便脱离了我们的管辖。
出言宜郑重,有似朝颜花,花开不过穗,隐恋深无涯。 《万叶集》十·二二七五
如其所言,即便是我们最私密的爱情,也未必就是能诉诸语言之物。古代的日本人在悼念去世的贵族时所作的“祷文”亦是如此。为了悼念安积皇子 ,大伴家持 在创作长歌(《万叶集》三·四七五)时以“欲道多威仪,欲言太严明”开篇,听闻讣告时则“忽然恶耗来,忽然狂言生”。 “狂言”表达了悲痛欲绝的作者希望噩耗不实的愿望。言灵又可占吉凶,故古人可行“言占”之事,中臣连 的先祖兴台产灵即占卜之神,被人们认为是掌管着言占的神明。正是因为承认语言有如此的功能,故而语言还可立誓。如《仁德纪·二二年》所言:“贵人立言有此说,诸弦备为绝间继,是以并置八田女。” 由于誓言是在神明面前所立,所以绝对不得背弃。
关于言 三上 ,《说文》曰:“言,直言曰言,论难曰语。”这个字义符是“口”,声符是“䇂”。䇂 三上 ,依《说文》,训辠(罪) ,表示罪愆之义,指“言出祸入”“祸从口出”。然而立足甲骨卜辞、金文字形 [1] ,“言”字明显是以“辛”为义符,而“ ”则多指收纳祭祀或起誓文书的容器,几乎没有被用来指人的嘴的用例。“辛”是用于执行墨刑的针状刑具。因此,有观点认为“言”指犯人的口供。不过,考虑到古人将言语视为神圣之物,故而此说不可能成立,不可能以犯人的口供来表示言语。在日本,“言”表示“言立て”,即誓言,指人在神明面前起誓,日后若言行不一,则须承受墨刑的惩罚,换言之,“言”表示一种自我盟誓的行为。古人一般是在会盟或诉讼时宣誓。《周礼·秋官·司盟》曰:“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周礼·秋官·司约》曰:“若有讼者,则珥(即一种清洗的仪礼)而辟藏(盟书)。其不信者服墨刑。”由此可见,古人对于立誓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言”这个字表示的是一种在神明面前起誓时的仪礼。
背誓当罰(罚) 四下 。《说文》曰:“罰,辠之小者。”“詈”和“刀”会意。“未以刀有所贼,但持刀骂詈,则应罚。”也就是说,“罚”虽然可以解作行使暴力和威逼他人之罪,但“罚”这个字并非指向犯人的恶行,而是指向犯人所承受的制裁。
周初有师旂鼎,其上记载师旂麾下有兵卒厌战,率兵者伯懋父命令这些厌战之人缴纳罚金,如不能缴纳,则将其流放。“罚”在这里就表示罚金之义。春秋列国时期的齐国有叔夷镈,其上记有“谏罚朕庶民,左右毋讳”。这里的“罚”则应表示训诫之义。然而,笔者依据字形,认为“罰”之本义应更具象征性,而非特指某种具体的惩罚行为。
“罰”,由在詈 七下 的基础上添加“刀”构成。《说文》:“詈,骂也。”“网”“言”会意,“网罪人”,许慎认为这个字表示逮捕之义,但笔者认为该字或许应该表示向人施加诅咒之义。“网”在“言”上,以遮盖表示立誓无效。古人在亡国神社之上加修屋顶,使之不再受到阳光照射,应当与之是同一个意思。此外,如《诗经·大雅·桑柔》的“覆背善詈”,也是表示一种违背盟誓的行为。“覆背”即改变心意。当时应该有一种诅咒的方法,对这样的人进行惩戒。“罰”字是在“詈”的基础上添加一个“刀”,表示通过用刀斩断骂詈之器,迫使诅咒失效。无论是出于攻击,还是出于防御,所有这类行为都是以一种象征性的方式进行的。这便是古代的祝咒之术。
与“罚”意思相同的还有罪 七下 。“罪”,依《说文》则本义为捕鱼竹网。捕捉鸟兽虫鱼当以罔罟,捉拿触犯刑律之人当以罪罟。罪,初文作辠 十四下 ,《说文》曰:“辠,犯法也”,从“自”、从“辛”,“言辠人蹙鼻,苦辛之忧”,许慎认为该字表示犯人蹙着鼻子,表现出痛苦辛酸之貌。然而笔者认为,这个汉字表示用辛这种刑具,向犯人施以墨刑。有人认为,早先秦始皇不满“辠”与“皇”字形相近,遂为其新制“罪”这一形体。秦始皇大概是在一统汉字时进行的这一变动吧。对于一个想要将全部文字进行一番改变的实权者而言,这类肆意妄为之举并不少见。
“言”,指在与他人立誓或自我起誓时,向神明宣誓的话语。这是以此来宣扬自己的正当性,并向对手展现出攻击姿态。与其相对应的则是语 三上 ,可以说,这个字表示的是具有防御性的话语。《说文》曰:“语,论也。”论 三上 :“议也。”议 三上 :“语也。”许慎在解释这些汉字时进行了循环递训。而“语”的本义则保留在吾 三上 这个字当中。也即是说,“吾”是“语”的亦声部分。《说文》曰:“吾,我自称也。”许慎认为它是第一人称代词,认为“五”是“吾”的声符。笔者认为,“吾”最初并不做第一人称代词,该义由假借而来,必然不是“吾”的本义。我们可以尝试将“吾”解作会意字。依《说文》,许慎认为“五”表示阴阳二气交互错综之貌,也有观点认为“五”指议论交错。然而在金文字形中,“吾”是由在“ ”的上方叠加“五”而构成的 [2] 。将重叠的“五”这一形体覆盖于“ ”之上,可以表示捍御祝告之义。可知,“吾”最初当读作“御”。
在金文中,有“干吾”这种将汉字连用的用法,这便是后世的“攼敔 三下 ”。西周末年有师询簋,其上记有“率以乃友干吾王身”,又有毛公鼎,其上记有“以乃族干吾王身”,其中“干吾”都表示皇亲拱卫君王之义。“扞”表示持干(盾)防御,“吾”最初指保护祝告的咒能。“ ”,是祝告之器,表示保护它的汉字有“吉”“咸”“古”等,而表示割裂它、击破咒能的汉字则如前文所述,有“舍”“害”“ ”等(详见上卷第二章)。从构造上看,“吾”可归为前一类汉字,这一类汉字均是在“ ”上添加有宗教意味的兵器。倘若击打“吾”“古”,则有“敔”“故”,这两个字与“殴”“敲”等字相同,应该表示某些与咒术相关的行为。
“言”具有攻击性,“语”具有防御性,因此语言本身就具有了一对相对的属性。同时拥有两种属性的言灵,自“口合战” “歌合战”开始,便成了先人的斗争工具。此类斗争行为多由巫职人员操控。巫言为诬 三上 ,“诬”,依《说文》训“加言”,可能是由于巫之言多荒诞无稽的缘故。在日语中,“语言(ことば)”也被写作“こと”。所谓“こと”,既可以表示言辞,也可以表示特殊,指代不同的事物,但无论其所指为何,均读作乙类音 。“もの”与“こと”相对,泛指一般。据此而来,“そんなことがあるものか”(这种情况会有吗?)这句日语,表示的就是将特殊的情况,放入一般的情况中进行否定。语言拥有一种特殊性,即在语言最为紧张的地方,便是咒语最能发挥效用的地方。语言的发达,是因为它可以充当人类与神明交流的媒介,也正是因为相同的道理,人们才认为逻各斯与语言共同孕育。至于文字,则可以认为是将语言所拥有的功能,固定在字形之上的产物。
[1] 《古文字诂林》(李圃编)引《甲骨文编》中“言”作“廠”;引《金文编》所录“鬲比盨”中“言”作“ ”。(《古文字诂林·第二册》,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页712。)
[2] 《古文字诂林》(李圃编)引《金文编》所录“毛公宝鼎”中“吾”作“ ”。(《古文字诂林·第二册》,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页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