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关切】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期间,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及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完善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
本条第2、4、5款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第3款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有以下三点需要掌握: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原先有关收容教养的规定删去,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因此,从行刑衔接的角度出发,《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联动修订,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114、115条进行了修改,将“投毒”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但并未对本条第2款进行对应修正,因此,本款规定的“投毒”应理解为“投放危险物质”;修正文字后,本款表述更为严谨周密,体系性更为凸显。
刑事责任年龄,又可称为刑事法定年龄,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以及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年龄。对于没有达到特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尽管其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成立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此处指不满12周岁的人。
注意 年龄以“周岁”计,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例如,甲出生于2000年11月30日,2012年11月30日当天仍属于不满12周岁,到第二天(2012年12月1日)才算已满12周岁。
提示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自己年龄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骨龄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的, 可以作为判断年龄的证据使用;鉴定意见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实际年龄,存在一定跨度的,该鉴定意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需结合其他有效证据慎重判断,不能排除证据间矛盾的,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不满足刑事责任年龄。
此处分两段:(1)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1.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法规链接《刑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本款,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1)行为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两种罪都是故意犯罪,没有过失犯罪。
注意 此处还应包括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 如《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因此,13周岁的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要负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2)行为人仅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情况下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同时具备“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即除却因故意犯罪导致的结果外,还应当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但实践中如何认定以及具体标准,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注意 这里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也应包括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情形。否则,同样的严重后果,犯故意杀人罪(重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故意伤害罪(轻罪)却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会导致罪刑配置不均。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法规链接《刑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本款,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这8种犯罪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上述8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暴力手段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并不包括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决水罪及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
(2)根据立法解释,这8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例如,15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并强奸妇女,或者强迫卖淫并强奸妇女,或者妨害公务并将人打成重伤的,根据刑法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强奸”除普通强奸外,还包括奸淫幼女的行为。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的,可认定为强奸罪;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4)转化型抢劫的适用存在一定矛盾。《刑法》第267条和第269条分别规定了以抢劫罪论处的携带凶器抢夺行为和事后转化型抢劫,均属于法律拟制的抢劫。然而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能够构成这类“抢劫罪”的问题上,司法解释的立场存在矛盾之处。一方面,这里的8种犯罪包括法律拟制的罪;另一方面,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案件解释》)第10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在体系上有失周延,只能视为 例外规定。
(5)共同犯罪的认定应注意区分不法与责任。基于部分犯罪共同说和因果共犯论,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本质是“不法的共同”。因此,具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是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典型真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第9题·单选)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6)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时点。判断责任年龄以行为人行为当时为基准,不能以案发、逮捕、起诉或者审判作为基准时点判断行为人的年龄,“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例如,甲在13周岁时实施的抢劫行为,尽管在其年满14周岁后才案发,仍然不能回溯性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
注意 对于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行为而言,根据《未成年人案件解释》第12条的规定,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如行为人在14周岁前后均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仅能追究已满14周岁以后实施的贩卖毒品行为的刑事责任。另外,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典型真题
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2题·单选)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此处指已满16周岁的人。
法规链接《刑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法规链接《刑法》
第十七条第四款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75周岁的人。
法规链接《刑法》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12.26)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7.24)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11)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2011.1.25)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4.18)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适用的批复》(20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