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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小康家庭用保险分担风险

【案例描述】

2018年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桩案件,徐某称何某1、何某2的父亲何某文在生前向她借了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何某文在2016年9月26日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浠水分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他的两个孩子,保额为13万元。2017年8月17日何某文因交通事故死亡,徐某认为保险金应该用来偿还借款,因此原告徐某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事件起诉被告何某1、何某2以及何某1、何某2的法定抚养人杨某。而被告提出原告与死者何某文生前系同居关系,对双方之间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存疑,且保险金不属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孩子获得保险金是因为其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身份。

法院认为,借条的真伪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无关,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受益人应得的保险金不能列入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也不能用来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税款和所负的债务,拒绝了原告的请求。

【案例分析】

何某文生前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从家庭资产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为何某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妻子杨某及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本案中,徐某和何某文的关系复杂,欠条的真实性存疑,如果这笔钱以遗产的方式存在,官司将会更加复杂,孩子的抚养教育资金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而购买一定额度的人身保险,在意外发生时,能给受益人带来相对来说较为确定的一笔资金,因此要在一定程度上做好财富传承的风险管理。 BLPgOPvOsgGIxaP6XFaoh0jpb6HOQyhik620K58qIGKqHmGOZmpKsq7GO4XZFZ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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