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2.3 知易行难的“腿部疾病”

中国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的“腿部疾病”表现为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的手段有限且有专业的“注意事项”,如果一旦用不好可能得不偿失。以遗嘱为例,下文将从无效遗嘱、多份遗嘱效力判定、伪造遗嘱的严重后果等进行说明。

2.3.1 案例导读——论《都挺好》剧中苏大强遗嘱的法律风险

2019年的网红电视剧《都挺好》,通过展现原生家庭的爱恨纠葛,塑造了有血有肉的家庭成员形象,成功火遍了大江南北。在电视剧第44集中,好友老聂的突然中风吓坏了懦弱自私又小气的父亲苏大强,让他感受到了生命的无常与脆弱。苏大强深感年龄渐大、时日无多,生怕自己有朝一日突然撒手人寰而来不及告知子女自己的财产安排,于是决定订立遗嘱。虽然在立遗嘱这个事上,他做得可圈可点,可是从法律的角度说,他立的遗嘱却又犯了许多错误,有巨大的法律风险。

亮点一:在遗嘱内指定遗产管理人

苏大强宣布遗产分配方案的时候,虽然表示出了对苏明玉的愧疚,但还是不出观众所料地把财产都留给了苏明成。苏大强说,因为苏明成丢了工作又没房子,是最需要钱的那一个。但是为了防止苏明成胡乱花钱,他将这些钱放在苏明玉手中,由她保管。这就是“遗产管理”的思路。换句话说,苏大强指定苏明玉作为他的遗产管理人。

亮点二:法律与情感的双运用

当苏大强将财产分配内容宣读完之后,他坦诚地剖析了自己的内心——他为自己没尽过当父亲的责任而内疚,但已走到人生的边上,他现在还是希望能留给子女一些念想。他反思说:过去好友老聂劝他尽情享受不要想着把钱留给儿女,但是当他现在意识到自己的时间已经不多时,心里最放不下的还是三个儿女。

最后,苏大强表示希望他们兄妹三人以后常走动,维系亲情纽带。这种亲情牌无疑是一种催化剂,促进了子女们对遗嘱分配方案的接受程度。

然而,这份遗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却存在诸多错误、画蛇添足与不严谨处,可能造成法律效力存疑。主要有以下问题:

问题一:召集家庭会议

在苏大强立遗嘱前,他已经深刻地意识到了此事关系重大,所以要求三个子女全部在场,一个也不能缺席。他以绝食为要挟让苏明哲搭乘最早的一班飞机从国外回来,并在立遗嘱当天,叫来了朱丽(苏明成已经离婚的配偶)、石天冬(苏明玉的男朋友)。照常理苏明哲的现任老婆也应该在场,只是因为要在国外带孩子,实在没办法到场。等苏家一家人到齐了,苏大强才拿出遗嘱准备给大家宣布。

殊不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换句话说,苏大强的这份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在场,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告诉任何人,只要合法订立,就是有效的。苏大强召集所有家人并当众宣读遗嘱,此举可谓“画蛇添足”。

在现实生活中,在遗嘱人尚未离世期间,遗嘱内容的暴露常常会引起伦理、家庭的纠纷,甚至会出现以遗嘱订立人为圆心的“情感拉锯战”,违背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初衷。

问题二: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明/无法证明遗嘱订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苏大强在立完遗嘱之后不久就确诊了阿尔茨海默症,俗称老年痴呆。如果后期苏明哲和苏明玉要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主张苏大强立遗嘱时已经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备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相应遗嘱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巨大影响,而苏明成几乎没有证据能为遗嘱的有效性进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因此,患老年痴呆症的患者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其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或者遗嘱是否是根据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形成。这时候,专业机构的证明、有效的法律文件就显得至关重要。

苏大强的案例,可谓:荒唐人生荒唐事,立遗嘱又起风波,法律情感双运用,亲情相容法难容,若要打好遗嘱牌,法律条文要熟悉,专业事项若不懂,往往效力要存疑!

2.3.2 无效文件的产生及影响

许多人将遗嘱简单认定为能代表个人意愿的书面文件,但实际上遗嘱的确立对形式要件有严格要求,在缺少专业人士指导的情况下可能无法有效订立遗嘱。比如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订立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为满足遗嘱成立的各类形式要件,必须对其进行长期存证,不仅需要留存书面文件,有时还需要留存录音、录像文件,如果欠缺这些,遗嘱的效力将会受到影响,徒增家庭纠纷的可能性。

可见许多文件并不是一经签订就有效的,在一些情况下文件可能会被认定无效。那么怎样能认定为无效文件呢?无效文件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无效文件主要从文件形成的视角去看该文件的效力,是指文件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一些有效要件,因此在法律上不能按照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赋予文件法律上的效力。总体来看,无效文件要么是具有违法违规性,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要么就是不代表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各类家庭来说,立遗嘱都是一件相当重要的事情,遗产依法分配这一途径能有效减少子女之间关于继承遗产的矛盾。那么为了避免形成无效遗嘱,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点是遗嘱人拥有立遗嘱的能力,即遗嘱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神志不清时迷迷糊糊说出的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二点是保证遗嘱是自愿设立的,因为贪图老人钱财进行威逼利诱等手段是无效的,篡改遗嘱的行为更是无效的,这些情况一旦被发现并经查证,哪怕是已经获得了遗产,也会被依法剥夺;第三点是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德,比如将遗产留给“小三”或者处理他人的财产,这些情况下遗嘱可能是无效的;第四点是不能剥夺无保障人员的继承权,虽然我们都享有遗嘱权,但并不代表遗产就可以随意分配,比如自己的某个子女生活已经没有保障,但在立遗嘱时并没有考虑到将来他们的生活状态,那么这份遗嘱将来也有可能是无效的(但是要注意,这里所谓的无保障人员指的是没有收入来源且失去了劳动能力,而不是那些“啃老族”)。

通过充分了解导致遗嘱失效的各种因素,中国家庭可以在实践中一定限度地避免遗嘱失效。如果想进一步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可以采取律师见证遗嘱或公证遗嘱,由专业的人员审核把关,在订立程序上也更加严格。避免无效文件能减少不必要的纷争、诉讼,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实现遗嘱人立遗嘱的初衷。

2.3.3 多份文件的产生及影响

多份文件,指在两份文件都有效的情况下只能有一份文件拥有法律效力的情况。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按照“长江后浪推前浪”的原则,更晚立的遗嘱能够覆盖之前的遗嘱,成为在法律上唯一有效的遗嘱。不仅是遗嘱,所有的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的文件,大部分都具有唯一有效性。

但是多份文件在生活当中并不常见,因为在正常情况下文件制定人都不会自己制定相违和的两份文件。基本上只有在遗嘱无法对证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两份有效的文件同时在场。虽然法律要求是在清醒的情况下,可是如果出现在立遗嘱的现场,只有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在场,即使继承人神志不清,被继承人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隐瞒实情。立遗嘱的时候有其他人在场,也有为了分一杯羹隐瞒实情的动机,所以遗嘱是否有效并不依据是否有第三人在场而进行判定。这样无效的遗嘱就登上了和前一份遗嘱竞争的舞台,正式成为多份文件。

虽然“长江后浪推前浪”,但是前浪的挣扎未必无效。所以即便在遗嘱原则上面有着相关的保护,也并不能阻挡多份遗嘱带来的蝴蝶效应。虽然多份遗嘱有着“长江后浪推前浪”的原则(更晚的遗嘱相比之前的遗嘱有着更高的法律效力),当带着放大镜看这一份稍稍有些凄凉的文件,一旦遗嘱上的问题被发现,后立的遗嘱作废,那就是前立的遗嘱翻身做主人了。

多份遗嘱产生的闹剧并不是只存在于豪门之中,也存在于寻常百姓家。百姓家里多份遗嘱的纷争基本上是以能拿出来的后立的遗嘱为最终结果。

无法证明无效的文件,出于对继承人的尊重都需要列为有效的遗嘱。所以对于整个家庭,如果有多份遗嘱,将使得这个家庭分崩离析,家庭成员站在对立面,甚至是对簿公堂。至于继承人真正的遗愿,又有谁真正地关注呢?

2.3.4 伪造文件的产生及影响

伪造文件,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制造假的文件或删改文件以致误导他人的目的的行为,通常会因此得到利益,但并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和其他文件类型不同,多份文件和无效文件本质上都是制定者本身意愿的体现。或是由于时间的变迁,或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而伪造文件本质上是对制定者本身遗愿的篡改。伪造文件的盛行并不是因为文件本身的伪造难度低,而是因为文件背后的高利润。

作为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方式”,正如罪恶衍生罪恶,谎言创造谎言一样,牵涉大额的资金,伪造文件的可能性随着收益的提高慢慢进入大众的视线——当利益足够高时,逐利者就敢于挑衅人间一切的法律。例如,康美药业对于财务报表的伪造,造成盈利的假象吸收社会资金。如此一轮又一轮,终究是纸里包不住火,引火烧身。

伪造的文件如同滚雪球一样,需要更多的谎言或者伪造来覆盖这部分的伪造现实。可是纸终究包不住火。伪造重要的文件被发现之后,伪造者面临的将是牢狱之灾。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其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3.5 案例解析——龚如心案

能够称得上“世纪大案”的遗产纠纷案件,只有香港女首富龚如心的遗产纠纷案了。该案涉及的民事诉讼是香港历史上历时最长的民事诉讼。

龚如心出生于我国上海。她和她的丈夫王德辉创办了华懋置业,随后生意越做越大,成为20世纪70年代香港最大的私营地产商之一。1990年,王德辉突然遭到绑架。龚如心交付了2亿4000万港元的赎金,但未能赎回。事后,香港警方拘捕的几个疑犯的口供表明,1990年4月13日,他们驾驶的小艇遭遇了内地巡逻艇的跟随,绑匪只好把王德辉扔到了公海里,遗体至今没能寻回。

随后,王德辉的父亲王廷歆出示了王德辉1968年所立的遗嘱,在这份遗嘱中,几乎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父亲王廷歆。谁知龚如心也拿出了一份遗嘱,王德辉在1990年的遗嘱中说明所有的遗产都留给自己的妻子龚如心。龚如心出示的这一份遗嘱上每一页都有王德辉的签名。

经过了171天的审讯后,香港高院原诉法庭作出了一审判决:龚如心所出示的遗嘱是伪造的,王廷歆出示的遗嘱是真实的,判决王廷歆取得王德辉的遗产。原来王廷歆请的美国专家表示:他得出了结论,龚如心的这一份遗嘱是1997年才写上的,而王德辉早在1990年就被撕票。所以,遗嘱是伪造的。

然而,就在终审法院审理之前,法院发现:王廷歆的专家竟然向法院说了谎。这位专家出的问题并不直接指向鉴定结论,而在于这个专家表示自己曾与助手一起办过美国档案的鉴定,但是经过审查,专家在办这个美国档案的时候,他所谓的助手还没有上大学。按照道理来说,仅仅作为一个助手,也仅仅是年龄的问题,应该对于整个案件无关痛痒。

错就错在法官不是这么想的。

这个案件中,法官认为这位美国专家伪造了证词。所以,2005年9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裁定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胜诉。

不仅是关于丈夫王德辉的遗产争夺案,这位传奇女士龚如心去世之后,也在香港司法史上掀起了轩然大波。龚如心于2002年曾公开透露已立下遗嘱,她的全部身家除预留照顾“老人家”所需外,余数会拨入名下的华懋基金作慈善用途。但2007年4月,一位风水大师——陈振聪召开记者会,自认是龚如心遗产的唯一受益人,并通过代表律师公开他在20世纪90年代与龚如心的合照,为案件增添了浓重的八卦意味。华懋慈善基金持有的龚如心于2002年订立的遗嘱,和陈振聪持有的2006年遗嘱,哪份才是龚如心的有效遗嘱呢?

据《东方日报》报道,为了证明陈振聪所持遗嘱的无效性,龚如心的胞妹龚中心在提交给法院的文件中指出,“2006年遗嘱”签署前5天,龚如心最后一次在竹脚妇幼医院接受癌症化疗,当时她“记忆有困难,曾投诉指脑里一片空白”,“她确实知道那是她生命的最后阶段” 。由此可见,龚中心想以龚如心订立2006年遗嘱时意识模糊,任人摆布,并不具有行为能力,来证明陈振聪所持的文件是无效的。

但是在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只想通过证明两份文件的真伪性来得出判决结果。2010年2月,香港高等法院判定,在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千亿遗产争夺战中陈振聪败诉,并且判定陈振聪所持的2006年遗嘱系伪造。

遗嘱是财富传承的最基本工具,一方面,利用遗嘱明确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基本已被世人所接受和理解;另一方面,相对于保险、基金会、信托等方式,遗嘱接受程度更广,手续更加简便,保密性较高且成本较低。因此几乎每一个有财富传承需求的高净值人群,都会采用遗嘱这种相对来说最为方便、快捷的方式,一份完整有效且全面的遗嘱一般可以满足一定的财富传承需求。但是,通过龚如心的遗产纠纷案我们可以发现,遗嘱固然是一种最基础的财富传承方式,但是如何确保遗嘱有效才是最大的问题。恰恰是龚如心、王德辉在早年订立的遗嘱最终导致了纠缠多年的“遗产案”。

为了能够安全、准确地达到财富传承的目的,需要通过合理的安排和严谨的程序避免因这些因素引发遗嘱的效力之争。根据这两起“遗产案”的分析,并结合中国法律,影响遗嘱文件效力的因素可能会有如下几个:

首先,制定文件时需严谨,避免出现无效文件。

文件的订立人在订立文件时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在订立遗嘱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则即使日后恢复了行为能力其所订立的遗嘱也应当是无效的,反之,在其订立了遗嘱后才丧失了相应的行为能力,则其此前所订立的遗嘱也是有效的。

其次,需要注意遗嘱效力覆盖问题,避免出现多份文件。

无论是龚如心丈夫的遗产争夺案,还是龚如心离世后的遗产纠纷案,都存在数份遗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中国香港地区“遗嘱条例”第十三条也有相似的规定,任何遗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以因另一有效的遗嘱而撤销。

因此,除非订立公证遗嘱,否则在遗嘱内容变更后,必须立即销毁之前订立的遗嘱,避免影响后立遗嘱的有效性。

最后,从自身做起,与伪造文件作斗争。

在王德辉的遗产判决案中,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后,龚如心不仅丧失了获得遗产的机会,还因为涉嫌伪造证据,律政司对她提起了追诉,有可能被判处刑罚。在龚如心的遗产案中,法官认为陈振聪在案中不诚实,滥用司法程序,裁定伪造遗嘱罪名成立,以及伪造及使用虚假文书两罪并罚,判处入狱12年并罚款。 由此可见,伪造文件的惩罚力度相当大,我们不能以身试法。当有人使用伪造文件时,可以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取证相关当事人,以达到“公平、公正、公开”。

2.3.6 小结

对中国家庭的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望闻问切,找出疾病的根源后,我们从病因入手,就可以找到更有效的解决方案。要制订一个健康的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方案,首先就要从思想上不排斥,增强“财商”与财产保护意识;其次尊重专业人士,识别专业机构,委托专业并靠谱的机构顾问咨询最适合自己的方案;最后要用好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的工具,按照各种工具的“注意事项”严格执行。愿“天长地久有时尽,财富绵绵无绝期”。 czazCkSbMWW/dTd4MA+7TzmJpHF5jupMzHF3Gs4gZRyVE6K0OSkGoG11n8qwYPaq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